被告人陈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至7月份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毕节市七星关区八寨镇华山村九组村民,在该镇“长湾大坡”荒山上,阻止夏蓉高速公路采石场施工,导致该采石场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堵工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14,422元。对前述指控,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记录,评估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村民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指控是罪名我无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意见,本案是因为涉及分地引起的。是九组和六组的地界纠纷,办林权证是2008年申报,2009年发下来,当时六组都没有提出意见,后引起纠纷。堵工是大家意见,不是我提出来的。为了维权我们一共收到一万九千多元钱,由朱某甲保管,我记录开支。只是他们说参与堵工的人要作一下登记,是朱某甲喊我登记,他们回来后到我那里去登记,我妈生病我没有上去。我是法盲,去参加堵工是有错误的,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毕节市七星关区八寨镇华山村九组村民,在该镇“长湾大坡”荒山上,阻止夏蓉高速公路采石场施工,导致该采石场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堵工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14,422元。
另查明,案发后,毕节至生机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于2014年12月26日已就华山村九组集体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2014年4 月份左右,我们村的朱某戊打电话给我说,我们华山村九组在“长湾大坡”的林地被高速公路征收用来作为临时采石场,还说我们村六组的村民认为这个长湾大坡的林地是属于他们的六组的,叫我回来参与找一下相关的证据好找政府解决。第二天晚上,朱某甲就打电话叫我开会,商量一下关于高速公路修路征用我们组的林地的问题,我们华山村九组的村民就集中在朱某丁家屋子里开了一次会,由朱某甲组织会议。在会上,讲到了关于华山村六组和我们九组争“长湾大坡”这个地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由村民推举出我、朱某甲、燕某某甲、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丁、燕某某乙、朱某戊、翟某某共九个人负责处理华山小地名为“长湾大坡”被厦蓉高速十标段征收土地的相关事情。会议确定后,我们九个人就根据个人的情况,看看能够做什么事情就安排做什么事情。
开完会的第二天,八寨政府和夏蓉高速路的就组织我们华山村六组和九组的部分村民到“长湾大坡”测量林地面积,测量总的征收面积为22.3亩。华山村六组村民就认为高速公路征收的这个面积大部分是属于他们的,而我们九组村民认为这个面积大部分是属于我们组的。就在开完第一次会议后的第三天,朱某甲就在七星关林业局里面找到了当时我们华山村九组在“长湾大坡”处的林权申请表,找到了林权申请表后,我们九个人就找了八寨政府,要求政府给我们解决我们村六组和我们组争地的这个问题,八寨政府工作人员就组织我们村六组和九组协调解决。经过多次组织我们六组和九组代表协商后,结果就是除了六组的个人承包地和农户使用过的8.781亩,剩余的13.519亩,六组得6亩,九组得8亩,我们还是不同意,经过政府的多次调解后都没有处理好。
5月下旬一天,我和朱某甲等九个人就开始组织村民开会,在会上就确定了堵夏蓉高速毕生十标的工程施工,和到相关部门上访,还确定了经费问题,就是九组村民每一个承包土地人口收一百块钱。从今年5月份左右,九组村民就开始断断续续地去堵夏蓉高速公路的施工。直到6月16日,七星关林业局的下去后,还给修高速公路的讲,他们的证还没有办下来,叫他们不要施工。
六月二十几号,朱某甲打电话叫我去朱某甲家开会。当晚有我、朱某甲、朱某甲、翟某某、朱某乙五个人开会。在会上,朱某甲、朱某甲、翟某某提出如果全部的人去堵有点消耗人力,就确定排班,每天轮到哪几家人去堵分别由我们九个人通知。开完会后,每天我们华山村九组的村民就去堵工了。
堵工堵到昨天上午11点左右,我们和六组村民就发生了打架,把我们组的朱某甲打伤了,派出所民警赶过来后,我和朱某乙等人把朱某甲送来医院。到毕节后,朱某丁、黎某某、朱某戊、张某甲把朱某甲送去医院,我和其他几个人就去七星关区政府一楼大厅,里面的人叫我们来区信访局,然后我们又到区信访局。后来八寨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就来给我们讲,叫我们先回去治疗受伤的朱某甲,政府和派出所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信访局的又给我们接访,接访完了后,我们就走了,今天又是朱某甲通知我到了区信访局去。我到的时候,我们华山村九组的一共三十多个村民都在里面了。
我参加过堵工,一共去堵过四次。第一次我是在农历的五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清楚了,朱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夏蓉高速修路的那里,我就和朱某甲、燕某某甲、朱正华、朱某乙、朱某丁、燕某某乙、朱某戊、翟某某还有一些女的就去了。当时我们华山村九组村民都堵起的,后来八寨政府杨其贵书记还有派出所杨所长去给我们打招呼,我们就走了。第二次也是在五月二十几号,我们九组村民开始去了一些人堵起工,朱某甲又打电话给我,叫我上去,我就和朱某甲、翟某某、朱某甲等人上去,我们上去后就给修高速路的那些人讲,叫他们不动工了,说还没有处理好,就不让修高速路的动工。第三次是六月几号,我又和朱某甲、燕某某甲、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丁、燕某某乙、朱某戊、翟某某到了长湾大坡,到了高速公路修临时采石场的那里去堵工。最后一次就是在6月18日,当时有我、翟某某、朱某乙、朱某丁,女的就是燕秀琴、黎某某、刘三妹,另外一个我记不清楚了,一共就是四个男的,四个女的。堵工的时候,“记工”的就是我和朱某甲两个人。最后这几天,因为我有事情,就是由朱某甲来记录。
对于堵工方式,就是我们到工地后,先通过语言的方式给他们施工的人讲,叫他们不要动工,如果他们施工方都还要施工的话,我们就站在施工的挖机周围,阻止挖机继续施工。其间,我们九组的村民基本上都去阻止施工过。这是在会上确定的,九组的村民每个承包人口收一百块钱作为处理事情的费用,一共收了两万零几百块钱。钱主要是朱某甲管理,收钱时我记账,朱某甲就主要负责全部调控。收的钱就是平时堵工的人用来中午吃饭,还有我们负责的这九个人平时跑动的经费。昨天给朱某甲交入院费后,基本没什么钱了。
我们负责的这九个人都去堵过工的,排班有登记表。登记表我手里有一份,朱某甲、朱某甲手里有一部分。后来因为朱某甲被打伤了,才没有去。平时堵工,有的时候我在,有的时候我不在,具体次数我就记不清楚了。
2、同伙朱某甲供述,因为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13日我组织八寨镇华山村九组村民到我们九组与六组交界的“长湾大坡”处,现夏蓉高速公路十标断临时采石场去堵工的事情,我以前不知道我的这种行为是犯法的,现在知道了,于是我就来派出所投案自首,把我所犯的事情经过给你们交代清楚。
2014年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们村九组的村民朱某戊、朱某甲找到我,说高速公路要占用我们“长湾在坡”处的荒山,六组和我们组在“长湾在坡”处也有争议,所以要到八寨政府林业站来找2008年林权改革后的林权申请表。到了林业站后,林业站的同志说要当时的村民组长来才能给他们。我是当时的村民组长,于是我就应朱某戊、朱某甲的请求来林业站复印林权申请表。等林权申请表复印回来后,村民们就准备开会,确定我们村在“长湾大坡”处是否有林地。当天晚上我组织群众来我家把老一辈的知道荒山由来的人请来,老一辈的有燕某某丙,翟某甲、翟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来到我家,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先由老一辈的人说一说到底“长湾大坡”的荒山我们九组有多少。最后我们写了一张会议记录,同意会议记录上记录荒山情况的村民就在上面签名。过了几天,因为我是村民组长,翟某某就来找我,说高速公路征地,六组都快要把荒山霸占了,问我作为村民组长管不管。于是我就组织村民们开会把荒山的事情说清楚。群众说走我家开会,但我拒绝了。大家就到朱某丁家外面坐着开会。会议上大家说我们这个事情不可能说每个人都去跑,只能选出几个人作为代表。经过选举,选出我、朱某甲、陈某某、燕某某甲、翟某某、朱某乙、朱某丁、朱某戊八个人作为群众代表来争取我们组在“长湾大坡”处的利益。我们选出来的八个人就来到陈某某家讨论相关问题。会上朱某戊说还是再选出一个人来总共九人才好作表决。于是朱某戊推荐燕某某乙,我们大家也同意了。在此次会上我们还讨论我和朱某甲、朱某丁、翟某某、朱某乙、燕某某甲六人到政府反映问题,有事组织群众就由朱某戊和燕某某乙两人安排,陈某某负责统计人口看山,并且对大家出去的开销作登记。过了十来天,我们到政府反映问题的整个开销都是各自开销,因为一来是大家的事情,二来叫谁先付这笔钱都有一定的困难,于是我们九名代表又组织群众在朱某丁家外面开会讨论经费问题。在会上张某丙、吕某乙就说按承包人口一人凑一百元钱。我就叫陈某某负责管理账目,朱某甲负责管理钱。会后我们九个代表就积极的到政府反映荒山问题,荒山总共权属不清楚的亩数为13.519亩,八寨政府的史开才主席就说叫高速公路算成14亩,我们九组分8亩,六组分6亩,但翟某某们都不同意。经过政府多次协调都没有处理好。到2014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清楚了,我们九个群众代表就在我家商量,这个事情我们每天跑也不是办法,干脆我们安排村民去堵工。最后商量的结果,朱某甲、翟某某提出到高速公路采石场进行堵工,这样政府的相关人员才会引起重视,才能更快的处理我们荒山的事情。我也同意他们的想法。于是陈某某就提出,四个人口一家的就到采石场堵一天,五个人口以上的一家就到采石场堵两天,九个人口以上一家的就到采石场堵三天。此事由陈某某负责统计和安排堵工人员名单,朱某戊和燕某某乙负责通知堵工人员到现场堵工。然后我们九名群众代表就叫群众到燕某某丁家外面开会,愿意堵工的就签字。签字完后我们第二天就叫起群众按照陈某某安排的堵工人员开始堵工。到了六月中旬,我们一边组织群众堵工,一边与政府协调此事。有一天晚上在我家外面我们九名群众代表又讨论荒山的事情,我就提出不要堵工了,政府相关领导也答复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把荒山划分,陈某某、朱某甲也同意不再堵工了,但翟某某和张某丙都不同意不堵工,因为此事张某丙还和我家女的吵了一架。我没办法于是就问陈某某堵工的情况,陈某某就说四个到六个人口一家的都安排周了,剩下就是八个以上人口一家的了。我又叫陈某某再安排几家上去堵。堵到2014年07月13日上午9点多钟,朱某甲来我家找我,说陈某某家女的朱某己、申某某在采石场堵工被燕某某戊家儿子小福平打了。我听到后饭都没吃就和朱某甲叫上朱某乙、朱某戊、陈某丁、陈某某、翟某某等人就上“大湾大坡”高速公路临时采石场去看是什么情况。到了现场我就看见朱某己坐在石头上,我们正准备问清楚是什么情况时六组的村民就走上来了,他们来了后就准备打我和朱某甲。我就对朱某甲说:“我们跑了吧,再不跑怕要被打。”朱某甲并没有跑,他上前与燕某某戊发生口争吵。六村的村民“小八斤”、燕某某戊、小朋福(燕某某己之子)、小福平等人就冲上去打朱某甲。才打了几下朱某甲就被打伤睡在地上了。我被燕某某戊和小福平、小友森(燕某某的哥哥)打伤,燕某某戊用拳头打伤我的左耳,小福平用石头打伤我的后脑,小友森有扬铲打我的腿部。打完后六组的村民们就走了,我们没办法就报警请你们派出所处理。整个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在之前翟某某和张某丙到我家就吵,说我不想参与堵工肯定是我和史开才商量把荒山卖了,并且翟某某还对我说过:“这个事情没有问题,我们是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我家小勇勇对这些懂得很,不怕的,你们尽管做,有什么事情我家小勇勇会帮忙。”但我没有亲自到采石场去堵工,上去的两次都是政府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荒山上后叫我上去我才上去的。我女的也不想上采石场去堵工,但翟某某和张某丙经常到我家去叫我女的上山堵工,说我是村民组长,我家必须要经常上山去参与堵工。为此事我和我女的也吵过架,翟某某来我家也与我因为叫我堵工我不太愿意参与到我家来和我吵过架,此事我的邻居申某某、朱恒举很清楚,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我长期在毕节务工,每一次堵工出了问题,翟某某、朱某甲、朱某戊就打电话给我,说我是村民组长,非要叫我回来组织村民开会商量对策。特别是翟某某,每次打电话给我都用威胁性的口气,我实在没办法才从毕节赶回来。如果我没在毕节回家时翟某某等就直接到我家里叫我。
至于到高速公路采石场堵工有多长的时间,我最有印象的就是端午节的前一天(2014年05月30日)你们派出所来处理我们荒山的事情,我从毕节赶回来处理的那次,一直到2014年07月13日我们九组与六组发生纠纷的那天。中间也断过几天,实际堵工应该只有三十多天的时间。开始我们只是堵有争议的荒山地盘上堵,后来翟某某说要堵就全部堵了,一处都不让施工。所以后来才出现堵没有争议的地方发生与六组村民燕某某戊等发生纠纷的过程。到2014年7月中旬,我们其他人都不想堵了,但翟某某督促大家一定要堵下去,如果不堵,损失的工程要由我负责。
3、证人证言
(1)朱某甲证实,群众开会推选出朱某甲等九个代表争取“长湾大坡”荒山的权属,提出一承包人口出100元作为代表跑路经费,陈某某登记收钱,我保管钱;提出排班堵工,陈某某负责排班。2014年7月13日堵工过程中与华山六组发生抓打,我被打致全身多处骨折。
(2)朱某乙证实,朱某甲组织开会,翟某某提出堵工问题,九个村民代表讨论经费,朱某甲提出收钱,收钱时陈某某负责记账,朱某甲负责保管钱。后朱某甲、朱某甲、翟某某提出怂恿村民上访,提出排班堵工,陈某某排班并记录出工情况。我们开始堵夏蓉高速施工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是堵了一个多月了,直到2014年7月13日上午11点多钟,我们华山村九组村民和六组村民发生打架,把朱某甲打伤住院后,我们才没有去堵了。
(3)朱某丁证实,华山村九组共开了三次会,第一次是朱某甲、朱某戊、朱某甲召集村民在朱某丁家开会,商量征地问题;第二次也在朱某丁家开会,会上朱某甲提出推选代表,就选出九个村民代表;第三次是九个代表在陈某某家开会,会上朱某甲提出排班堵工,陈某某当时就排出名单。
华山九组村民从今年5月20多号一直到7月13号,断断续续堵工,每天从早上8点堵到下午7点。平时都是朱某甲牵头,陈某某、朱某甲、翟某某、朱某乙要有时间一点,都在不定时的安排村民去堵工。陈某某负责记“工天”,朱某乙每一次去堵工都比较积极。
(4)燕某某甲证实,在朱某丁家开完会的第二天,朱某丁、朱某甲喊燕某某甲走政府里面去解决这个事情,燕某某甲当这个村民代表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第二次会后燕某某甲听他兄弟燕朋远说要按每个承包人口集资100元钱。2014年6月份的一天,朱某丁喊燕某某甲一起到山上堵工。
(5)黎某甲证实,华山九组的村民堵工是断断续续的,6月1日到6月5日,工地一直未开工。华山九组的村民就是坐在挖机、铲车前面,施工机械全部不能动。华山九组村民堵工都是在早上8点到下午18点,有时时间更长。他们是轮流着堵工的。
(6)罗某甲证实,华山九组村民从今年5月份就开始到工地上堵工,堵工都是轮流着堵的,工地上随时都有华山九组的村民,只要准备开工,不用几分钟华山九组的村民就上来堵。在我们放炮前他们去堵炮眼,要放炮的时候他们坐在我们的炸药上,不让我们装炸药,我们没放炮的时候他们就站在挖机前或是坐在我们的挖机机斗上不让我们开工。
(7)蔡某证实,修建这个临时采石厂,公司都是严格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的。华山九组村民从5月29日开始堵工,24小时都有人去看守着,九组村民就轮流换起人来堵,一直到6月10日。根本就分不清次数了。2014年6月8日,他用相机对堵工的人拍照,被陈某某等人威胁。堵工是朱某甲和陈某某组织的,陈某某还经常打电话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威胁说再动工就要殴打施工的工人。
(8)熊某某证实,2008年毕节市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无权属的林地进行权属划分,确权定界,当时华山村九组确权下来的林地是小地名“长湾子大坡”,确权下来面积有29.13亩。
(9)燕某某庚证实,堵工是朱某甲、陈某某、朱某甲等九个村民代表安排的。我们去堵工就是为了不让修高速路的人施工,让政府协调给钱。因为九个村民代表每天都安排人去堵工,采石场一直没有正常施工。九个村民代表要求凑钱作上访费用。一次堵工时施工人员拿手机拍照,他参加抢对方手机。
(10)陈某某证实,我们华山村九组村民根据九名代表的安排,从今年4月份至今,每天都有村民到“长湾子大坡”进行看守,阻止施工。我们华山村九组每户都有人参加阻止施工的。
(11)查某甲证实,九组的人在朱某甲家开会决定去长湾大坡工地上要钱,要参与要钱的(堵工)就签字,不签字的就算以后九组得到钱了也不分给他。
(12)余某甲证实,朱某甲喊开会,要求村民签字堵工地向施工方要钱,签字的纸条是朱某甲收起的。
(13)黎某某证实,九组村民堵工一个月左右,我参加两次堵工,一次不准放炮,一次派到挖机的斗上。
(14)刘某甲证实,村民是白天排班堵工,具体堵工的方式是人到施工现场,看见有挖土机在施工,就堵住不让挖,如果挖机没有施工,大家就在旁边坐起。
(15)吕某甲证实,朱某甲等九个代表安排轮流堵工,从种包谷的季节开始去堵工。
(16)吕某乙证实,堵工是朱某甲和朱某甲提出来的。几个代表以朱某甲为首,朱某甲是二把手,有事朱某甲安排朱某甲,朱某甲再安排其他代表。堵工堵了两个多月,每次堵工都是由陈某某记录。
(17)尹某某证实,九组从4月份开始堵工,主要组织的是朱某甲和朱某甲,朱某甲挨家挨户通知开会,鼓动村民堵工要钱;在赶场时朱某甲提出排班堵工。
(18)张某乙证实,我去长弯大坡堵过一次,但是具体是什么时间去的我不记得。我去长弯大坡堵工时挖机要挖土,我就朝挖机挥手,叫挖机师傅不要挖。
我去长弯大坡堵工的那天只有三个人去,就是陈某某、陈名庆和我。当时她们两个都是挥手叫挖机不要挖土。
(19)张某丙证实,堵工主要负责是朱某甲、朱某甲、陈某某,朱某甲总策划,提出堵工、上访方案;朱某甲、朱某甲、陈某某后又提出排班;要求每个承包人口处100元钱给看山的人发工钱,收来的钱由陈某某和朱某甲保管,朱某甲保管钱去向的条子,陈某某记录我们堵工的工程数量,并分好5个人堵一天。
(20)张某甲证实,开了两三次会,每次都是朱某甲喊开会的,陈某某通知我家堵过两次工。堵工已经堵了很长时间了。
(21)张某丁证实,朱某甲、朱某甲、陈某某等九个人安排去堵工,并要求每个承包人口交100元钱作为上访经费。
(22)赵某某证实,为了得到赔偿我参加了堵工三次。
(23)朱某乙证实,我家在石山上没有土地,具体情况我不是太清楚,只听说政府来征收这个石山,总共征收了14亩,我们九组有八亩、六组有六亩,不知什么原因发生了纠纷,昨天我们组一个姓朱的女的因为到石山上去堵工的事情,被打伤了,后来我们组的其他人听到后就到石山去,去了后朱某甲、翟思能(轮)还有朱某甲、朱某丁他们几个也被打伤了。昨天朱某甲的儿子朱亮找到我,就说他父亲被打伤,叫我跟着进城来一起到政府去反映一下。今天我们组的村民有二十多人到七星关区政府来反映,后来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
(24)朱某戊证实,朱某甲组织村民到朱某丁家开会选代表,商议堵工。
(25)证人燕某某证实,从5月20几号到6月几号,朱某甲等九个人就组织九组村民堵工,堵工方式是采用人去站在施工处,有的堵住挖机不让挖,有的堵放炮的,不准人家放炮等。
(26)燕某某己、燕某某庚、燕某某辛证实,堵工是朱某甲、翟某某、燕某某甲、陈某某等九个人组织的,开过三次会商议。
(27)燕某某戊证实,堵工是朱某甲、陈某某等九个村民代表组织的,从5月份开始堵工,堵工是轮流去堵,每次去堵工的有十多户。基本上每家都去堵过。堵工是爬上高速路施工的挖机上面,或坐在挖机下面,有的还跑去高速路施工的办公室乱走乱骂。
(28)朱某己证实,2014年7月13日堵工过程中九组与六组村民发生争执,朱某甲被六组村民打伤。
(29)申某某证实,在朱某甲号召下,推选九名代表安排堵工,每个承包人口出100元钱作为代表团活动经费。 从4月份开始堵工至今。
4.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与指控一致,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高速公路施工人员燕某某戊记录的华山九组村民堵工名单证实,2014年6月9日、6月11日、6月10日、6月27日、6月28日均有数名华山九组村民堵工。
(3)陈某某记录的堵工人员名单记载了堵工当天参与堵工的华山九组村民的姓名,但无具体堵工日期.
(4)八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夏蓉高速毕生第十合同段堵工事项的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6月5日开会研究决定,一是同意华山村九组与六组被征用荒山的分配意见,九组为8亩,六组为6亩;二是政法书记杨其贵牵头由镇国土所、综治办、安监站等部门配合调解,如果地界纠纷达不成协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后,到八寨政府执行赔偿,同时告知九组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工;三是加大对华山村九组堵工的调查取证工作。
(5)八寨镇关于华山村六组、九组土地农户领取资金的说明证实,七星关区八寨镇人民政府2014年6月15日称,夏蓉高速公路毕生段经过我镇境内,十标(中标方,属于路面标)需要临时料场,选址在我镇华山村六组、九组地盘。临时料场涉及两个组的农户及两个组土地,丈量完土地如无土地纠纷,镇政府随时拨付资金进行发放。
(6)八寨镇关于华山村临时料场(十标)征地及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说明,八寨镇政府2014年6月10日称,2014年3月,夏蓉高速毕生段十标(路面标)与我镇联系,需要入场。我镇在请示区高速办后,开始履行相关工作。十标选中的临时料场在我华山村,涉及华山六组农户及六组、九组接壤集体土地。区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作了踏勘后,区指挥部同意其选址。我镇开始派员征地。但经过两次测量、四次调解处理均不成功。
(7)关于对八寨镇华山村九组与六组因夏蓉高速毕生段临时采石场征用范围内林地权属纠纷的调处经过,政法书记杨其贵称,该镇分别于2014年5月31日、6月4日、6月11日、6月17日、6月18日进行调解处理,但华山村九组村民都不同意,多次到施工现场堵工。
(8)关于八寨镇华山村临时料场堵工的情况说明,夏蓉高速公路毕节至生机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2014年6月5日称华山村九组村民以组长朱某甲为头,于2014年4月17日至21日、4月29日至30日、5月10日至25日三次带领九组村民陈某某、朱某丁、朱某乙、朱某甲、朱某戊等人对我部施工进行干扰。2014年5月30日,我部在该荒山的施工现场凿了炮眼,并装填了炸药,正准备引爆,此时九组村民陈某某、朱某丁、朱某乙、朱某甲等又带领十余人阻止我部施工,造成我部无法施工爆破,当天气温高达三十余度,炸药随时都有可能由于温度的过热而导致爆炸,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2014年6月1日至今,九组村民滞留在我部施工现场,阻挠我部挖掘机清理爆破后的危石,留下了巨大地点安全隐患。
(9)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厦门至成都高速公路贵州境毕节至生机(黔川界)段工程联系单证实,2014年4月11日,夏蓉高速公路毕节至生机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即开始联系料场征地事宜。
(10)夏蓉高速公路毕节至生机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因堵工造成是损失报告单证实,夏蓉高速公路毕节至生机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称,从5月31日至6月9日为期10天因堵工造成的损失为139,200元。
(11)华山九组村民堵工照片证实九组村民堵工情况。
(12)关于预测长湾子大坡荒山将被夏蓉高速公路征用的情况反映,华山村九组村民朱某甲、翟某某等人称“长湾大坡”荒山被不明真相的人侵占,于2014年3月29日请政府处理该处地界问题。
(13)九组不愿参加堵工人员的申明书证实,有20多名村民同意八寨镇政府2014年4月11日的调解意见,10多名村民证明2014年5月27日的测量是准确的。
(14)林权登记申请表证实,朱某甲于2008年7月26日作为申请人,就“长湾子大坡” 面积为29.13亩的林地,依次向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村委会、乡(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证机关申请过林权证。
(15)证明,毕生十标与八寨镇政府以及八寨华山村村民对十标征用的荒山“长湾大坡”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22.3亩。
(16)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证实,朱某甲入院诊断:A. 左侧锁骨不全骨折;B.左侧肩胛骨多发骨折;C.左侧胫骨平台外侧骨折;D.左小腿皮肤裂伤。
(1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4日13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接到八寨镇华山村六组与九组村民于2014年7月13日在八寨镇华山村六组与九组交界处,小地名为“长湾大坡”处发生纠纷,华山村九组村民准备到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闹事的消息后,派出所所长杨洪祥向分局领导汇报后,与分局特巡警联合行动,同时组织民警将准备闹事的华山九组村民陈某某等带到分局询问室询问。
(18)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及执行回执等证实,燕某某甲(因有高血压210/110被七星关区拘留所拒收)、余某甲、赵某某、吕某乙、朱某乙、张某丙、朱某丁分别被处行政拘留。
(19)出警经过证实,八寨派出所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6月5日、6月18日、6月27日、7月13日出警协调华山村九组堵工事宜。
(20)七星国土资函【2014】43号证实,毕节市国土资源局七星关分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毕生高速公路专用临时采石场自2014年4月29日开始施工。
(21)情况说明证实,毕节至生机高速公路第10合同段称,该项目部罗光明施工班组所有工人均按月薪制发放工资,因此华山村九组在八寨料场堵工期间,仍然照常发放施工班组民工工资。
(22)汽车、机械租赁合同证实,罗光明于2014年4月6日分别从李义坤、莫飞、童华、穆浩权处以每台每月2万元承租重卡DFL3251A1运输汽车共4辆,出租方配备的驾驶员每月工资3,500元;罗光明从吴登仕承租装载机一台,租金每月3万元;从陈东元处承租空压机一台,租金每月2万元;从张甲处承租压路机一台,租金每月3万元;从夏衰双、徐小明处承租挖掘机3台,租金每月6万元。
(23)毕节至生机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工人工资支付表证实,该项目部2014年6月和7月工人工资为全额支付。
(24)情况说明证实,毕节至生机高速公路第10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称,罗光明施工班组所有工人均按包月月薪制发放工资(即在当月内工人上班1天与上班30天或者一天也没上班都按满勤发放工资),因此华山村九组在八寨料场堵工期间,该项目部仍然照常发放施工班组民工工资。
(25)评估结论证实,夏蓉高速因堵工造成的损失共计314,422元。
(26)关于华山村9组村民林地被八寨镇人民政府征用的情况说明及权利主张要求。
(27)申请书、证明书、合约。
(28)刑事谅解书证实,毕节至生机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于2014年12月26日已就华山村九组集体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为征地补偿款纠纷,多次参与他人聚众堵工,致使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无法进行,并使施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已得到被害单位予以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虎
人民陪审员 唐 秀 春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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