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亮,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3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志东。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未检公诉刑诉字[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亮及辩护人顾志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姜某某过生日并于当日遨约主某某、梅某某、林某某、尹某某、张某甲乙、陈某某、段习海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新摇篮队KTV”222号房间喝酒,当晚21时30分,姜某某送与其一起喝酒的几个女生下楼,在楼下遇到王某某(已判刑)、鲁某某、朱紫月三人,姜某某便叫鲁某某等三人到222号房喝酒。喝酒期间,王某某与姜某某因看对方不顺眼发生矛盾,姜某某叫与其一起的陈某某、张某甲乙等人将准备离开的王某某拦住,并要求王某某向姜某某敬酒,王某某向姜某某敬酒后离开“新摇篮KTV”,主某某杨言见到王某某一次打一次。王某某离开“新摇篮KTV”后,便欲邀约他人殴打姜某某。后王某某喊来陆某某(已判刑),陆某某又喊来被告人张亮、张某甲(已判刑)、葛某等人到“新摇篮KTV”,要求姜某某一方说过要打王某某的人向王某某道歉。因姜某某一方的人没有道歉,于是双方在奢香大酒店外的院坝里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葛某被陈某某持刀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葛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杀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导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到案经过; 3、证人张某甲、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亮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张亮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亮定罪科刑。
被告人张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顾志东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亮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地位。2、本案发生的起因,姜某某一方引起的。3、张亮并未和姜某某一方有肢体接触,并未有证据证实。4、初犯、偶犯,没有前科。5、当庭认罪,认罪态好。故依法对张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姜某某过生日并于当日遨约主某某、梅某某、林某某、尹某某、张某甲乙、陈某某、段习海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新摇篮队KTV”222号房间喝酒,当晚21时30分,姜某某送与其一起喝酒的几个女生下楼,在楼下遇到王某某(已判刑)、鲁某某、朱紫月三人,姜某某便叫鲁某某等三人到222号房喝酒。喝酒期间,王某某与姜某某因看对方不顺眼发生矛盾,姜某某叫与其一起的陈某某、张某甲乙等人将准备离开王某某拦住,并要求王某某向姜某某敬酒,王某某向姜某某敬酒后离开“新摇篮KTV”,主某某杨言见到王某某一次打一次。王某某离开“新摇篮KTV”后,便欲邀约他人殴打姜某某。后王某某喊来陆某某(已判刑),陆某某又喊来被告人张亮、张某甲(已判刑)、葛某等人到“新摇篮KTV”,要求姜某某一方说过要打王某某的人向王某某道歉。因姜某某一方的人没有道歉,王某某一方人就先动手打主某某,于是双方在奢香大酒店外的院坝里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葛某被陈某某持刀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主某某被王某某、陆某某、张亮、谢永松等人打伤,主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亮的供述:2014年5月24日那天晚上,我一个人在老客车站那里玩,大约八九点钟,我看见陆某某带着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从市派出所往奢香酒店方向走,我就问他们去哪里,陆某某说王某某在奢香大酒店惹到人,叫我和他们一起去帮忙。于是我就和陆某某他们一起拦了两个出租车坐到奢香大酒店,我们就在奢香大酒店楼下等王某某,王某某下来后对我们说他在新摇篮KTV里和一帮B娃儿扯皮,陆某某就叫我问一下张某甲们在哪里,我打张某甲的电话是通话中,然后我又打马超的电话,并在电话里告诉马超说:“小陆某某们在奢香大酒店这里有点事,快点过来帮忙。”一会儿张某甲、马超、路世文、武勇、吉章坤几个人从五谷杂粮那里跑过来了,我们又在下面等着,又过了一会儿谢永松、小三毛、小尾巴、小葛某坐辆出租过来,他们说他们身上没有钱,还叫我给他们开了10块钱的车费。他们下车后我就从身上拿出烟来发给大家抽。王某某说对方身上有卡子(卡子刀)。叫我们解皮带,我们这一方有些人就把皮带解下来,有些就从旁边捡方子。开始是说大家都到KTV包房里面去找那帮娃儿,我也和小陆某某、王某某、葛某、谢永松、张某甲几个人一起走到大厅里,他们几个人上楼去喊对方的人,我就倒回来和下面站起的小尾巴、小三毛、小武勇、马超等人在下面等着,一会儿王某某、陆某某他们就把对方一个黄头发的人拉起下来了,边朝我们这边走,边和对方人些讲。这时对方有一个穿黑马褂的就想冲过来,但被他们那边的一个人拉住,我们这一方的葛某就一方子朝对方打去,王某某跳起来一脚向对方人踢过去,我们这一方的人些就冲上去,我是站在对方那两个人的旁边,看见我们人些打对方,我也跟着动手,但我没有打到对方,对方的那两个人被我们这一方追起打就打滚在地上,然后王某某、葛某、谢永梭、路世文几个对那两个人拳打脚踢的,还拿起方子些打,我站在那两个人的旁边没有动手。这时,对方有几个人拿起东西朝我们冲起过来,我最先退回我们的方向来,其他几个人也跟着我们往奢香酒店外面的方向跑,葛某是慢慢跑走过来的,并且手中还拿起一长根方子和对方打,就被坟跑在最前面的那个人用卡子刀杀在一辆黑色车的旁边,接着对方人些冲上来就围着葛某打,我们跑到门边的人些看到葛某还在被打,于是又跑回去帮忙和对方打,我跑回去后用我在地上捡的一块木板丢过去打对方,对方人些朝后退了一下,葛某就跑出来了,对方那几个人追起过来,在门边又抓打了几下我们就跑出奢香酒店外面来了。对方追出来后没有追到我们就回去找被我们打的那两个人,我们发现葛某受伤,小尾巴就把葛某送到医院里面去了。后来葛某没有抢救活,死在医院里。
2、同伙张某甲的供述:2014年5月24日晚上,我和马超、路仕文、朱亮、武勇(小勇咡)、葛正等人在七星关区麻园路的粗茶淡饭吃饭,大约晚上十一点过钟,张亮打电话给马超,说他们有一个朋友被打了,叫马超喊起人来帮忙。马超就喊起我们一起吃饭的路仕文、朱亮、武勇、葛正和我几个人走路到奢香大酒店去帮张亮打架。我们到奢香大酒店外的岗亭那里就看见张亮、陆某某、王某某共六七个人在岗亭那里站起,我们与张亮等人汇合后,王某某就说有个人要打他,叫我们过去是帮他的忙和对方打。之后小王某某、小陆某某、小松松、路仕文、马超、武勇、小尾巴、朱亮、葛正、小磊等人就在楼下拿棒棒些准备起等他们。王某某们上楼去后就把对方一个黄头发的揪起下来,对方另外有两个人也跟着下楼来。就在奢香大酒店门口,对方一个穿黑背心并拿件外衣搭在肩上的人就要冲过来和我们打,被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挡了一下,接着我们这边的小磊、王某某、小松就冲过去打对方的人,我们其他人些也跟着从后面冲过去打对方的人,刚追过去几米远的地方,我们这一方的路仕文、朱亮、小磊、陆某某、小松几个人就把对方的两个人打倒在地上,并对躺在地上的两个对方的人一阵打、踢。大约打了有二十秒钟左右,我们这一方的人些就逐渐往回走了,对方有几个人看见我们这一方的人些已经往回走,就冲过来和我们打,我们这一方在前面跑的人就跑了,剩在后面的就和对方打,其中跑在最后的小磊就拿起木方子去和对方打,就被对方的人些把他打倒在一辆黑色轿车旁边,对方还有人拿刀子杀他,大约有几秒钟时间,小磊从对方的人群中跑出来,我们这一方的陆某某、王某某、朱亮、路仕文就倒回去和对方人些打,小尾巴看见小磊的身上出血,于是就把小磊送到医院去。之后我们的人些就被对方人些追散了,我就跑到五龙桥上去,之后我跑到一个叫小海的租房子住的那里(虎踞山),第二天小勇咡从QQ上给我说小磊已经死了,后来我就跑回家去躲起了。躲了十多天才回毕节来。我认识的有小松松、张亮、小坤、武勇、小三毛、小陆某某、路仕文、小尾巴、小朱亮、马超、葛正和小磊,这些人都参与打架的,其他的也有参与的,但我不认识。我们到以后在打架的过程中,王某某、陆某某、小松松和路仕文和几个我不认识的就上楼去喊对方人下楼来,我们其他人些就在楼下面捡木棒和铝合金方子,准备和对方的人些打,当时我捡到的是一根木方子。王某某等人上楼去分把钟的时间就拉起对方一个黄头发的人下楼来,另外对方有两个人跟着下楼来的,到奢香大酒店院坝的时候,王某某等人正拉着对方的黄头发朝我们这边走,对方一起下来的一个穿黑背心扛着一件衣服的人就不舒服,想冲过来和我们打,但是被和他一起下来的另一个挡了一下。接着我们这一方的小松松、小王某某、小磊就冲起去打对方的人,我们后面的人些也挨着拿起手中的东西冲起过去打,对方跟着黄头发下来的那两个人退有几米远的置就被我们这一方的人些打倒在地上,接着我们这一方的路仕文、朱亮、小磊、陆某某、小松几个人就一阵踢打对方那两个人,打了头十秒钟的时间,我们这一方的人些就逐渐退回来了。这时对方楼上下来的有几个人就提着东西冲过来追我们这一方的人些,我们这一方跑在前面的就跑了,跑在后面的小磊就转身拿木方子和对方打,被对方一下子就打倒在一辆轿车旁边,接着对方人些就围起打小磊,大约几秒钟时间,小磊爬起来从对方人群中跑出来,这时王某某、陆某某、朱亮、路仕文几个人又倒回来和对方打,小磊跑出去后小尾巴就打了一辆出租车送他去医院,我们这一方的其他人就被对方追散了。王某某他们上楼的时候,我在楼下的一个堆烂板板的地方捡到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方子,然后在王某某、小磊和小松他们追着对方那两个打的时候,我也提起手中的木棒追起对方那两个人打,我只打了他们其中一个人一棒棒,之后我看见我们这一方的人些倒回来,我就跟着回来了。对方几个人冲起跑过来和我们打的时候,我跑在前面,我把手中的棒棒扔了就跑,后来陆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倒回来打的时候我没有回来参与了。
3,同伙王某某的供述:昨天(2014年5月24日)晚上11点左右,我女朋友鲁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清毕陆奢香大酒店旁边的新摇篮KTV里面去找她玩,她和她的朋友些在那里。接到电话后我就骑摩托车到新摇篮KTV楼下,鲁某某下楼来接到我,KTV在二楼,我和鲁某某走到一楼的电梯门口时,就遇到了鲁某某的一个叫小姜某某的朋友,小姜某某随便和我说了句话后,我就和鲁某某到二楼的一间包房里面去玩了,当时包房里面有五六个人,我们坐了两三分钟,鲁某某就叫我和她一起去小姜某某他们的包房里面去玩。小姜某某他们所在的包房的房号是203,当时包房里面有十多个人,除了鲁某某和另一个女生外,其他的全部是男生。小姜某某在包房里对我说:“你既然是鲁某某的朋友,那就是我的朋友,以后你如果在老车站这一带遇到什么事情,就报我小姜某某的名字,包你无事。”我随口回了一句:“你如果在大桥那边遇到什么事情,我也包你无事。”说这话时我不怎么买他的帐,说完我就坐在沙发上,也不去唱歌喝酒,小姜某某的那些弟兄好像对我不舒服,其中有一个穿黑背心的人还跳起来将杯子用力砸在我面前的桌子上,我觉得他们十多个人,怕和他们起冲突后自己吃亏,我就喊起鲁某某和我一起走了,走到电梯口处时,小姜某某的七八个弟兄追到我跟前来,叫我回203包房去敬他们大哥(小姜某某)喝酒,我和鲁某某又回到包房里面去,我对小姜某某说:“我和你喝酒可以,但我不会敬你的酒。”说完这句话后,我就和他喝了一杯酒,喝完后小姜某某又叫我和一个三十多岁的戴眼镜的男的喝了一杯,接着戴眼镜那男的又叫我和包房里面的每人喝一杯酒。我当时不甩他的烟子(不买账的意思),我说我喝不了,然后我就拉着鲁某某从KTV里走到楼下,小姜某某的弟兄些从KTV里追出来,穿黑背心那个对我吼道:“日你妈站倒。”我没有回话,我就骑着
摩托车载着鲁某某跑到天河路去了。到了天河路以后,我心里不舒服,我觉得小姜某某准备喊他的那些弟兄杀我,我就打电话给我的一个叫小陆的朋友,叫小陆喊人来帮我出这口气,随后小陆就喊起十多个人到奢香大酒店陆口那里与我汇合,当时的时间应该是晚上十一点半左右,我带了七八个人到新摇篮KTV二楼的大厅里面去,小姜某某他们房间里戴眼镜的那个男的刚好出来看见我们,过了两三分钟小姜某某他们就出来了,我对他说:“刚才是你的哪个兄弟要杀我,喊他出来说清楚,给我赔礼道歉就行了。”小姜某某叫下楼去说,我们这边的人就从电梯下楼去,小姜某某他们从楼梯下去,然后我们两边的人全部集中在奢香大酒店的正门外,因为小姜某某那边的人也不出来赔礼道歉,我就用手指着穿黑背心的那人对我身后的人说:“就打这个。”说着我一耳巴打在他的脸上,又跳起来一脚把他踢倒在地,我喊去的那些人看见我动手了,有五六个就跳上去用木棒之类的东西打穿黑背心的那人。打了30秒不到,我们就准备跑了,小姜某某那边的人来追我们,我看到小陆被对方三人围在KTV大门旁边一辆面包车旁的角落里打,我捡起一根木棒跑去救小陆,我挥着木棒将那三个人驱散开,就拉起小陆跑到南关桥那里,然后我们打车去天河陆,小陆就打电话找他带来的这些人,有几个人的电话打不通,后来有人打电话给小陆,说和我们一起去的人中,有两个被杀伤了,很严重,现在人在专医院里。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又有人打电话给小陆,被杀伤的两个人中,有一个已经死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
4、同伙陆某某的供述:我2003年11月27日在浙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05月24日23时左右,我和小亮在老车站吃东西,我接到小瑶(王某某)的电话,他说他在奢香大酒店门口被人提刀子追,让我过去帮忙。我和小亮就在老车站拦出租车,拦车的时候刚好遇到小亮的朋友,大概有十来个,我就跟小亮说,让他把这些朋友喊起去帮小瑶的忙,之后小亮就跟他们说和我们去奢香门口办点事情,这帮人就和我们一起搭出租车赶到奢香酒店门口。到奢香门口时,我等了两分钟左右小瑶才到,他给我说,在新摇篮KTV唱歌的一帮娃儿要打他,然后我和小瑶等七八个人就走进KTV大厅,其他人就留在KTV门口。在大厅遇到一个染黄头发的儿子,小瑶就拉着这个儿子,约起他的肩膀说:“走,我们到外面去说。”之后我们一帮人就坐电梯下楼,来到门口后,小瑶就问这个儿子,你们刚才有人提刀追起我杀,喊他出来道歉,然后这个儿子说,没有哪个要杀你。正在这个时候,对方一个穿黑背心的人就从楼梯边下来,后面跟着跑下来的有七八人,小瑶指着这个穿黑背心的人说,就是这个人要杀我,于是我们这边一个穿白衣服,个子不高的人就提着一根木棒冲过去打穿黑背心的这个人,白衣服一动手打我们这边就有五六个人也提着木棒跟着打穿黑背心的人。当时我没有动手,穿黑背心的这个人被打滚在地上后,对方的人就追打我们的人,我们的人就跑。我看到我们这边一开始动手、穿白衣服的那个人被对方的几个人围起打,我就扯下自己的皮带,冲过去用皮带打对方的人,对方的一个人就提着木棒打在我的手上,我用皮带打他,然后对方四个人就围起我打,小瑶和另外两个人看见我被围起后又跑回来把我救回去。跑到陆上后,我和小瑶就搭车去天河陆,在天河陆的时候,小亮就打电话给我,说我们这边有一个人被杀伤,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小亮又打我的电话说,被杀伤的这个人在专医院已经死了。于是我和小瑶就坐出租车到处去找杀我们的人,在老车站外贸站那边我们看到大概二三十人,有人身上还背着卡子刀,小瑶说就是这些人,之后小瑶打电话报警,我看到警车来就跑了。我跑回家后,想到我们打架有人被打死,很害怕,决定到公安机关来投案,所以今天就来了。小瑶他跟我说是因为对方有人喊他敬酒,他不愿意,就和对方言语上整吵起来,之后对方的人还提刀追他,所以他咽不下这口气,才喊我去帮他忙的。2014年5月25日,我们和姜某某双方在奢香大酒店打架,把我们这边的葛某打死了,我们就到处打听有人是否认识姜某某,后来小兰阳问到姜某某家的住址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市场里面。晚上两点多的时候,小兰阳和我、王银、幺筒(不晓得名字)、小迪儿、小叮当(丁丹),其他的想不起来了,大概有八九个人,就去翠屏市场姜某某家,我们先敲门,姜某某家母亲就来开门,我们说我们找姜某某,姜某某家姐夫就从家里面把姜某某带出来,小兰阳就打电话给刑侦九中队的王雨,王雨就把姜某某抓走了。我们是在姜某某家门口守到,然后打电话给刑侦九中队的王雨,王雨带人来把姜某某抓走的。
5、证人姜某某的证词:2014年05月24日19时,因当天是我的生日,所以我打电话约小虎、主某某、段习海到清毕陆“新摇篮KTV”唱歌。之后在20时50分左右,我们在KTV门口相遇,当时我们有十个人,有五个男的,五个女的,男的就是我们四个和另一个叫“老蒋”的人,五个女生我只认识一个叫陈霞的,其他四个我不认识。我们在“新摇篮KTV”222房间唱歌,唱到21时30分左右,和我们玩的五个女生就说要走,之后我就送她们五个出KTV,在KTV门口,我遇到一个认识的姑娘叫鲁某某,我就让她去222房间喝酒,然后她就叫朱紫月和一个男生跟我一起走进222房间。当时房间多了陈某某和小运,在房间鲁某某介绍这个男生和我喝酒,这个男生自我介绍说他叫小瑶,然后和我喝了一杯酒后他就准备走,老蒋就对我说,你们朋友(指小瑶)还没和我喝酒,我就喊小瑶,说你还没有和老蒋喝酒,然后小瑶又倒回来和老蒋喝了一杯就和鲁某某走了,主某某就骂道:“刚才这个狗日的,酒都没和我喝就走了,吊哪样求。”然后朱紫月就打电话给鲁某某,说我们这边的人不满意小瑶,可能在电话里面说我们这边穿黑褂褂的人(指主某某)骂小瑶。后来我们玩到22时左右,小虎上厕所就进来给我说,外面大厅围了十多个人,小瑶也在大厅,可能是因为刚才的事来找我们的,我就自己跑出去看。小瑶看见我就把我拉出大厅,一直到KTV门口,他问我,你们穿黑褂褂的朋友是不是要和我“皮翻”(指打架),我说没有嘛,之后主某某就从KTV出来看我,小瑶就跟他喊来的人说,就是这个。然后我看到他们有人就顺手在奢香酒店后面地上捡木方子,冲过来打主某某,主某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头就流血了,我们这边的其他人看见,也在地上捡起木方子追对方的人打,我也提着一根木方子追着对方的人打,之后对方的人就跑,我们追到新摇篮广告牌下面就没追了。我们返回KTV门口,就搭出租车把主某某送专医院,后来在医院我哥(申询)就来了,他把我喊回家,我刚到家,警察就来了,并把我带到公安局。我们以前不认识,我想应该是因为喝酒的事情,因为当时小瑶只和我、老蒋喝酒,主某某就骂小瑶,我看到朱紫月打电话给鲁某某,而且鲁某某又是小瑶的女朋友,可能就说主某某对小瑶敬酒的事情不满意,而起的矛盾。小瑶喊来二十左右个人,手里我没看见拿东西,是打起架来以后在地上捡的木方子。当时很混乱,而且我也喝醉了,只看到他们把主某某打滚在地上,有人在地上捡木方子和铝合金砸主某某的头,主某某的头就出血了。主某某没有还手打对方的人。我们看见主某某被打睡在地上,我和小虎、陈某某、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我用木方子打在对方一个人的小腿上,小虎和陈某某是怎么打的我没注意,对方的人可能见主某某头出血就跑,我们就追,小运也空着手跟着我们一起追,我们追到新摇篮广告牌的位置没追到,就返回去把主某某送到专医院。参与动手打对方的人就是我和小虎、陈某某、小运,老蒋和小海没和我们打对方的人,当时他们两个是去扶主某某。我们这边没人带刀,当时打架的时候,我提的是木方子,小虎、陈某某提的是什么我不清楚。小运没提东西。我们打架的情况我已向公安机关交待清楚,但是引起打架的原因我还有些地方没有说实话。我送陈霞等五个女生下楼来,她们走后我就准备回222房间,我倒回电梯去的时候就遇到朱志月、鲁某某和一个男生(就是后来自我介绍说他叫小瑶的那个男的),我认识朱志月和鲁某某,我就说我是在222房间,叫他们去喝一杯酒,然后他们三个人就和我一起进入222房间。进去后我们喝酒的过程中,和鲁某某一起来的那个男生就抬起一杯酒来敬我的酒(并自已介绍说他叫小瑶),但他和我碰杯的时候杯子就比我高,我心里就不安逸,然后就故意气他说:“干脆我敬你算了。”然后小瑶听出我说的话中有不满的意思,但他还是没有要敬我酒的意思,就说:“不存在你敬我,也不存在我敬你,你和我都是平起的。”我们没有发火,只是相互说一些话来唬住对方,小瑶说:“记住,我叫小瑶,大桥上混的。”我说:“我叫小姜某某,来找我。”与我喝完酒后,小瑶很不舒服的坐着等鲁某某唱完那首歌就拉着鲁某某走了,这时老蒋说:“他还没有敬我的酒。”我就叫陈朝阳、小海军、陈某某、小运四个人去把他喊回来,他们去喊的时候气质比较浓,小瑶也倒回来陪老蒋喝了那杯酒,什么都没有说就拉着鲁某某走了。主某某就骂说:“这B娃儿,鬼哪样鸡吧,造(骂)他他敢做哪样?”他走了大约六七分钟的时间,朱志月就打电话给鲁某某,鲁某某就问朱志月说:“他们是不是要打小瑶”,和我一起的其他朋友都在旁边大声说:“是的,要做哪样嘛?”挂完电话没有好久,小虎去上厕所回来就说:“刚才那B娃儿回来了,还喊起十多个人”,我问小虎说:“在哪里?”小虎说:“在大厅里。”于是我就出去和对方理论,对方的人就对我说:“到下面去摆。”然后他们就把我带起从电梯下楼去了,我的其他朋友些就从楼梯下去,到楼下后对方人些看到主某某也在,于是他们就有人说:“就是这B娃儿造(骂)的。”然后对方人些就冲起过去打主某某,我们这一方的人些也帮忙打对方,我看见对方一个蘑菇头打了主某某的头一棒,我捡到一根木棒追着对方的人打,我们把对方人些追散开后看见主某某流血太历害了,于是我们就把主某某送往医院去的。我回家去一会儿就被警察到我家把我找来了。当天晚上我正准备睡觉,跟我们打架的对方的陆某某和小兰阳跟倒大约十个人左右就来我家找我,当时他们就冲进来要抓我,后来我家姐夫申询认得小兰阳,就问小兰阳什么事情,小兰阳就说跟倒你家兄弟打架的对方的人死了,随到小兰阳就打电话给刑侦九中队的王雨讲姜某某在的,刑侦九中队的王雨就上我家里面来把我抓了。当时你被抓的时候,我家妈妈、我家姐夫申询、我家姐姐姜红都在家的。
6、证人张某甲乙的证词: 2014年5月24日下午七点左右,我吃完饭去找陈某某玩,当时尹某某也在。到他家大概到8点左右,我刚到陈某某就说,姜某某叫去清毕陆的新摇篮KTV唱歌,喊我们过去和他一起玩。我和陈某某、尹某某到新摇篮KTV门口之后就看见涛哥一个人站在门口,他叫我们和他一起等其他人来了再进去。我们几个在门口等了几分钟之后小海军(17岁左右,是在国色天香饭店上班)就一个人过来了,后来又来了五个女生。之后我们一起上楼后涛哥去开了一个房间号为222的包房我们一帮人就在里面唱歌、喝酒。我们玩了大概10多分钟之后海哥(不知道名字,20多岁)和星哥(不知道名字,20左右岁)就过来了,之后没过了多长时间虎哥(具体姓名我不知道,20多岁)和蒋哥(30多岁,具体姓名我不知道)也进包房来和我们一起玩。我们大概玩到晚上10点过的时候,姜某某就先送和我们一起的那五个女生先走,他回来之后就有一个男生和两个女生和他一起进我们的房间来喝酒。因为我在喝酒我没有注意,后来来的那个男生就和其中一个女生先走了。那个男生刚走出包房,姜某某就跟陈某某说:“小陈,你们去把刚才出去的那个男生喊回来,你们就跟他讲他还没敬你家涛哥的酒。”我和陈某某、尹某某就走出去,出去之后看见刚才的那个男生和一个女生正在电梯口那里等电梯,我们三个过去之后陈某某就跟那个男生讲:“我家涛哥说你还没敬他的酒,喊你回去敬一杯酒。”说完之后那个男生就跟着我们三个一起回包房里面。他回包房之后就抬起一杯酒和姜某某碰了一下,把酒喝完之后就走了。那个男的刚走出包房后,星哥从厕所里面出来就跟我们所有人说,以后看见这个男的看见一回打一回,说完之后大家就冲出去打那个男生,但是没有找到他,我们大家又回包房来玩。过了两分钟星哥又突然站起来往门口冲,我和陈某某、尹某某、小海军,就跟在星哥的后面一起冲了出去。我们几个下楼去找之前的那个男生但没有看见,我们又回包房去唱歌。过了一会陈某某出去上厕所,他上了厕所回来就给我们说,刚才那个男的喊了十几个人在外面大厅坐起,大家听见这样的情况,所有的人就一起出去了。我们走到大厅之后对方的人看见我们就走了过来,之前喝酒的那个男生也冲起过来,边走边说些什么,我没有听见,说了几句之后就把涛哥揪着坐电梯下楼了,我们这边的我、陈某某、尹某某、陈曹阳、小海军、虎哥我们几个就走楼梯下去找涛哥。当时我下去的时候我看见姜某某和对方在说话,内容没有听见,我们这边的人在哪里我也不知道,就这样两个说着说着就打起来了。我就看见星哥被几个人围着打,打得睡在地上起不来,对方都是拿着工地上的木棒打的,然后我又看见尹某某也是被几个人围着拿木棒打,也是打得爬不起来,这样打了3分钟左右,对方的人就开始往外面跑,我们这边的人就开始追对方的人,陈某某第一个跑上去,然后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就拿一个铝合金打陈某某,陈某某就拿左手把铝合金挡开,用右手打了这个人一下,这个被陈某某打的人就倒地了,陈某某还一直在和他打,然后我也冲上去踢了这个人身上两脚。当时我没有注意看其他人是怎么打的,但是和陈某某一起打这个人的有海哥、姜某某、小海军、小虎。打了几下之后我就跑过去扶被打倒在地上的星哥和尹某某,我在扶他们两个的时候其他人些就回来了,大家就把他们两个扶上出租车去专医院了。星哥被医生送就抢救室后医生叫我们在外面等,我们就去厕所里面把身上的血洗干净、尹某某和陈某某把上衣全部脱了丢在厕所的垃圾桶里面。后来涛哥和海哥他们到医院找到我们就叫我们先回家去。我正要走的时候涛哥问陈某某刀子在哪,叫他把刀子丢了。陈某某拿出刀子来往草丛里面丢,但被玻璃弹回来了,涛哥又去把刀子捡起来丢在专医院门口的花坛里面,然后我和尹某某、陈某某就走陆回家,尹某某先自己走了,我就和陈某某去他家睡觉了。张某甲乙此次供述称:是被对方先把下巴打出血来才冲过去打 对方,到医院抢救室后,姜某某过去打了对方受伤的人的头部一下,张某甲乙也用右手跟着打了一下。
7、证人梅某某的证词:2014年5月24日晚上9点左右我才下班,然后姜某某就打电话给我说是他的生日,叫我到新摇篮KTV里面去和他喝杯酒,当时我是和老蒋在一起的,然后我就与老蒋一起来新摇篮KTV。到停车场后老蒋打电话给姜某某问他是在哪一间,姜某某就告诉我们在222房间,我和老蒋进去的时候222房间里有八九个男的和四五个女的,那些男的全是姜某某带的小弟。我们就和他们在里面唱歌、喝酒。大约晚上十点左右,那四五个女的就走了,姜某某送她们下去以后又喊了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来喝酒。来的那个男的和姜某某喝酒的时候两个人讲了些什么我没有听清楚,大约有半个小时左右,与姜某某喝酒的那个男的就拉起其中一名女的走了,姜某某就给他的小弟些说:“那娃儿拽得很(不给面子的意思),酒都不敬就走了,去把他喊回来敬酒。”然后姜某某的五个小弟出去把那个男的喊回来,那个男的回来后与姜某某喝了一杯酒,与老蒋喝了一杯酒就走了。那个男的走的时候,姜某某这边一个穿黑色背心的小弟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后来我们又继续喝了头十分钟的酒,陈某某出去上厕所回来后就给姜某某说:“刚才喝酒的那个娃儿喊起十几个人在大厅里来了。”然后我们这一方就有人说:“怕逑,出去。”又有人说:“怕个鸡巴,出去揪到打”。然后姜某某就和几个人出门去大厅了。姜某某刚到大厅就被对方的人些拉起坐电梯下去了,姜某某的小弟些也跟着从楼梯跑下去,我和一个穿着西装的还在房间里,大约分把钟的时间,下去的有两个人就跑上来喊我们说:“下面打起来了,快点下去帮忙。”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前一后跑起下来,我走在最后。我们下楼梯口时我就看见我们这一方的有两个人被打在地上躺起,在我前面的三个人边朝躺起的那两个人身边跑边从地上捡东西,我也跟着从右边的一堆柴棒里拉木方,然后朝那些人跑去,但我没有拉到东西,我跑到躺起的那两个人身边捡起一根对方落下的铝合金方子,看见别人都追着过去打对方,我也跑起去打对方。我跑去和对方接触的地点是对方一个跑在最后的被我们这边的几个人围在一辆黑色车旁边打,我也跟着拿起手中的方子去打对方,我打到被我们围起打的那个娃儿一下,然后对方的其他人又反扑过来打我们,我就拿起手中的铝合金方子和对方的人些对打,当时对方人些的手中也拿起木棒些和我们打,我们打到他们,但也被他们打到,大约打了分把钟的时间,对方的人些就跑散了。然后我们就跑回被对方打躺起的那两个那里,其中有一个自已爬起来,我把另一个抱起朝陆边去拦出租车送往医院。我们在120门口那里,姜某某就叫陈某某把刀子丢掉算了,陈某某丢刀的时候被一样东西弹了一下,姜某某又捡起刀子丢在草丛里。然后我就回家去了。
8、证人陈某某的证词:前天晚上(2014年5月24日)我们班的同学张凯瑜、尹某某在我家玩,大概到8点左右的时候我接到涛哥(姜某某)的电话说他今天晚上过生日,在清毕陆的新摇篮KTV唱歌叫我们过去和他一起玩。我和张凯瑜、尹某某到新摇篮KTV门口之后就看见涛哥一个人站在门口,他叫我们和他一起等其他人来了再进去。我们几个在门口等了几分钟之后小海军(17岁左右,是在国色天香饭店上班)就一个人过来了,后来又来了五个女生。之后我们一起上楼后涛哥去开了一个房间号为222的包房,我们一帮人就在里面唱歌、喝酒。我们玩了大概10多分钟之后海哥(段习海,20多岁)和星哥(主元星,20左右岁)就过来了,之后没过了多长时间虎哥(具体姓名我不知道,20多岁)和蒋哥(30多岁,具体姓名我不知道)也进包房来和我们一起玩。我们大概玩到晚上10点过的时候涛哥就先送和我们一起的那五个女生先走,她回来之后就有一个男生和两个女生和他一起进我们的房间来喝酒。后来涛哥叫我们一人去敬了那个男生一杯酒之后那个男生就和其中一个女生先走了。那个男生刚走出包房之后涛哥就跟我和张凯玉说:“小陈,你们去把刚才出去的那个男生喊回来,你们就跟他讲他还没敬你家涛哥的酒。”我和张凯玉出去之后看见刚才的那个男生和女生正在电梯口那里等电梯,我们过去之后就跟那个男生讲:“我家涛哥说你还没敬他的酒,喊你回去敬一杯酒。”说完之后那个男生就跟着我和张凯玉一起回包房里面了。他回包房之后就抬起一杯酒和涛哥碰了一下,把酒喝完之后就走了。那个男的刚走出包房后,星哥从厕所里面出来就跟我们所有人说他之前听到那个男生讲以后见到涛哥就见一回打一回,说完之后他就准备要冲出去打那个男生,但涛哥叫我们把他拉住,说这一次就算了,以后遇见了再说。星哥被我们拉回来坐了一两分钟之后突然又站起来往门口冲,我和张凯玉、尹某某、小海军还有一个叫陈曹阳的就跟在星哥的后面一起冲了出去,我们几个下楼去找之前的那个男生,但没有看见。星哥又一个人跑到马陆边去找,都没有找到,之后我们几个就把他拉起回包房里面了。回到包房没过多久,我出去上厕所回来的时候就看见之前的那个男生喊了十多个男生在KTV的大厅里面,我回到包房后跟涛哥讲:“涛哥,刚刚那个娃儿又回来了,他还喊了十多个人来,在电梯那里的。”涛哥听我说完了跟海哥讲了几句话之后星哥说:“怕个球,出去。”尹某某也说:“怕个鸡巴,出去揪起打。”说完之后除了海哥一个人在包房打电话之外,我们所有的人就一起出去了。我们走到大厅之后对方的人看见我们就走了过来,之前喝酒的那个男生也冲起过来边走边吼:“刚刚我听说哪个要杀我?哪个要杀我?”说了几句之后就把涛哥揪着坐电梯下楼了,我们这边的我、张凯玉、尹某某、陈曹阳、小海军、虎哥我们几个就走楼梯下去找涛哥。我们下到一楼那里的时候没有看见涛哥我就一个人上楼去找海哥跟海哥讲:“海哥,走了,下去看哈。”我和海哥刚刚下楼到一楼的时候就看见星哥和尹某某正在被几个人追起打,当时海哥正在打电话跟其他人说:“快点过来,你们到哪点了,他们着打了。”尹某某和星哥被打倒在地上之后海哥就跟我们旁边的几个人说:“揪起啊帮杂种打。”说完之后我们就冲了上去,当时对方看见我们冲上去了就开始往后面退。我冲上去的时候看见对方有一个穿短袖白T恤的男生拿着一根两三米左右的铝合金还没有跑远,就指着他喊他站到。他听见我喊了之后就回过头了举起铝合金要打我,我用左边的肩膀去挡了一下之后用右手从裤子口袋里面把卡子刀拿出来打开朝着他一刀捅了过去,那个人被我杀倒在地上之后我又冲过去杀了他几刀,海哥、涛哥、张凯玉、小海军也冲过来围着他打。打了几下之后我们又去追着对面要跑的人打,追到大门口马陆边的时候我们看见对方的人还在那里,我就说:“对面不怕死的过来。”我说完之后对方的人就全部跑了,之后我们倒回KTV那里去看见星哥已经被打了睡在地上动不了了,我和张凯玉、尹某某我们三个就抬起星哥拦了一辆出租车把星哥送去专医院的急救中心了。星哥被医生送就抢救室后医生叫我们在外面等,我就去厕所里面把身上的血洗干净、把上衣全部脱了丢在厕所的垃圾桶里面。后来涛哥和海哥他们到医院找到我们就叫我们先回家去。我正要走的时候涛哥问我刀子在哪,叫我把刀子丢了。我拿出刀子来往草丛里面丢,但被玻璃挡了回来,涛哥捡起来就往医院的草丛里面丢了。之后我们就各人回家了。
9、证人林某某的证词: 2014年5月24日是姜某某的生日,早上姜某某打电话叫我晚上和他一起过生日,那天晚上八点过钟,姜某某打电话叫我到新摇蓝KTV去找他。我到新摇蓝KTV门口找到姜某某,和他一起的还有陈朝阳、小成及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还有五个女生。之后我们头十个人就到新摇蓝KTV的222房间去喝酒。我们喝酒的过程中又来了几个人,姜某某给我们介绍说一个叫蒋哥、一个叫虎哥、另一个叫兴哥,一个叫海哥。我们十多个人一起在222房间里喝酒,大约晚上九点过钟,那几个女生要走了,姜某某就送那几个女生下楼去,姜某某去了一会儿才回到222来,他回来的时候还有两个女生和一个男生一起来。那个男生来了后和我们喝了一杯酒就没有喝了,那两个女生喝了一会儿,那个男生就拉起其中一个女生走了。姜某某就说那个男的连酒都没有敬,叫我们去把他拉回来敬酒。我和陈朝阳、小陈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就跟着出去拉那个男的,是从电梯把那个男的拉回来的。那个男的被拉回来后和姜某某喝了杯酒就走了,后来兴哥说:“连我都还没有喝,这娃儿太不懂事得很,再去把他拉回来”,小陈和另外两个出去没有找到人,兴哥就自已出去找,并说以后见到那个男的见到一次杀一次,姜某某就叫我们去把兴哥拉回来。我们把兴哥拉回来后又喝了一会儿酒,小陈就进来说:“刚才的那个娃儿喊起人来了。”然后姜某某和其他人就出去了,我和陈朝阳在后面上厕所。我们出来后看到姜某某被对方人些拉起走电梯,海哥就叫我们从楼梯间下去,怕姜某某被打。之后我们就从楼梯间下去的,我们走到楼梯口处的时候就看见对方已经在打我们这一方的人(具体被打的是兴哥和另一个不知道名字的),我的前面两个冲出去帮忙,我也跟着冲起过去,我的后面还有一个人,在跑过去的过程中,我们各自从地上捡起木棒向对方跑去,我看见小陈他们已经帮忙打到对方的人了,我就没有帮忙,就把我拿起来的木棒扔了。大约头十秒钟,我看见对方人又冲过来了,我另外捡到一根棒棒,我看见我们这一方的人些把对方追起过去了,于是我就提着手中的棒棒朝对方跑的方向追起过去,我追过去的时候我们这一方的人些围着对方的一个人在一辆车旁边打,我靠上去,但没有挤进去,我就没有打车子边的那个人,我又把手中的棒棒扔了。大约两秒钟,对方的人些又冲过来救他们一方在车边被打的那个人,我就在地上捡起一根长棒棒和对方打,在打斗的过程中,我拿棒棒挥了几下,我被对方用皮带打到,也踢到对方两脚,之后我们这一方的人全部冲上来以后就把对方的人全部吓跑了,刚到转弯的那里,姜某某就喊说:“是我的弟兄就全部冲出来”,我没有冲出去,我倒回去扶我们一方被打在地上睡起的那一个,我把我们被打到的那一个扶起走过去一点,就看见我们这一方的人跑回来抱兴哥,我就打电话问陈朝阳在哪里,他说他在楼上拿东西,我就上楼去找陈朝阳并拿起东西各人回去了。
10、证人主某某的证言:那天(2014年5月24日)是姜某某的生日,他打电话叫我到新摇篮KTV对喝酒。我去的时候有小姜某某、小海、小陈某某还有四个不认识的男生和五个女生。我们在222房间喝酒,喝到大约九点过钟,小姜某某就送那几个女生下楼去,我就起去点歌来唱。我转过来的时候就看见我们的房间里多了两个女生和一个男生,我唱完那首歌后就出去上厕所,回来的时候小姜某某的两个小弟(不知名字)就给我说:“刚刚那个娃儿(指与那两个女生一起来的男生)有点傲气,他说看到小姜某某见一次打一次。”我就和他们两个(姜某某的两个小弟)就出去找那个娃儿,准备把他找回来问清楚他说的话是什么意思,都是出来混的,没有必要。我们找到奢香大酒店门口都没有找到那个娃儿,我们就倒回去了。然后我和去找人的两个中有一个就说:“没事的,以后看到他一次杀一次。”我们就回包房继续喝酒、喝歌。喝了一会儿我就上三楼去找我的朋友聊天,聊完天我下来回到包房时发现里面没有人,我倒出来的时候就遇见小姜某某的两个弟兄,那两个弟兄告诉我说:“对方来人了”,我就和他们两个从楼梯走下去。我们在电梯出口那里就看见小姜某某和对方六七个人从电梯走起出来,我就向他们走过去,小姜某某把我拉到他的身边并转过去向对方说:“是不是有甩我的朋友些的烟子(不给面子)”,当时对方和我们都没有讲话,大家都从大厅里走出来。到奢香大酒店的那院坝里的时候,对方一个男的就转过来指着我说:“就是他,就是他说要打我要杀我。”之后对方的人些就冲起过来打我,在打的过程中我们这一方的人些就边打边退,退到一辆车的前面后,我就被对方一棒打倒在地,我当时就爬不起来了,也不知道后来发生的事了,直到我们这一方的人些把我抬起走的时候我才问他们说:“对方人些是跑了还是到哪里去了?”陈某某说他杀了一个,之后他们就拦了一辆出租车把我送医院。到医院急诊室那里的时候遇到对方被杀的那一个,当时那个人已经在台子上在抢救了,小姜某某们踢开门冲进去就抓住被陈某某杀伤的那个人打,打了之后他们就出去了。主某某此日供述称:案发时其和姜某某的一个小弟站着,对方的人拿铝合金窗条转杯来打主某某,主某某和另外一人转身就跑,没跑多远,头的后面就被打了一下,就被打趴在地上,头部流血,后来就昏迷了。主某某头部被打了一下,背上被砍了一刀,对方一个人被杀死,是被小陈杀的。
1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4日那天是姜某某的生日,那天下午四点过中,陈某某到学校找到我说姜某某生日,叫我陪他们一起去喝酒,那天张某甲乙也去考试的。那天晚上八点过钟,我和陈某某、张某甲乙在七中过去点找到姜某某,之后我们走陆到新摇蓝KTV去,在电信大楼那里又遇见一个姜某某的朋友,在新摇蓝KTV门口又等到一个叫小海军的,我们六个男生在新摇蓝KTV门口等了一会儿,来了四个女生(都是姜某某的朋友),我们共十个人到新摇蓝KTV222包房去喝酒。之后兴哥(主某某)和海哥(小海)来和我们一起喝酒,之后又来了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和我们一起喝酒。大约晚上九点过钟,姜某某送那几个女生下去,过一会儿姜某某带起两个女生和一个男生又回到我们222包房,姜某某跟我们介绍那个男生,但是由于声音太吵了,我没有听清楚他讲的是什么。之后姜某某就叫我们敬那个男的酒。我们共同与那个男的喝了一杯酒,之后我们就各自唱歌玩,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男的就走了。姜某某就对我们说:“那个男的还没有敬我的酒,你们去把他喊回来。”之后我和张某甲乙、陈程还有两个人就去喊走了的那个男的,出去之后我就去上厕所,他们几个人去把那个男的喊回来敬姜某某的酒。那个男的敬完的酒后就走了,兴哥就说以后见到那个男的,见到一次杀一次。之后姜某某和兴哥就出外面去了,他们两个还因为姜某某打了兴哥认识的一个服务员的问题吵起来,兴哥就冲起出去找刚才喊回来敬姜某某酒的那个男的。小姜某某就喊我们去把他拉回来。我们把兴哥拉回来之后过了一会儿,陈程又把姜某某喊起出外面去,之后又回来给我们说:“刚才的那个男的喊起人些来,把小姜某某喊起出去了,快点出来。”我们到大厅后就看见对方的人把小姜某某拉起进电梯,张某甲乙准备把小姜某某拉出来,对方人些把电梯关了,我们几个人就走楼梯跑下去。对方人些把姜某某拉起朝车场里面走,我和兴哥在楼梯口那里,张某甲乙和陈程在前面。之后兴哥就要冲上去和对方打,我拉了一下兴哥,对方一开始和我们喝酒的那个就指着兴哥说:“就是他说的见我一次杀一次。”对方拿起棒棒的人些就冲起上来把兴哥打躺在地上,其中有一个就揪住我的头发,一脚把我踢倒在地上,有几个人就拿起棒棒来打我。等张某甲乙来扶我的时候对方的人些已经跑了,陈程、张某甲乙们把兴哥抱起来后抱到奢香大酒店门口去打车,之后我和张某甲乙、陈程、之前在电信大楼门口遇见的那个把兴哥送到医院去。到医院急救室的时候姜某某们已经到了,张某甲乙就出来跟姜某某说里面睡起的那个就是他们打到的那个,然后我和张某甲乙、姜某某三个人就进去看急救室里面躺起的对方那个男的,我退出来的,张某甲乙和姜某某就进去用手打那个男的头部几下,那时兴哥是在旁边睡起的。我们几个人都出来后姜某某就喊我和张某甲乙、陈程几个人去把身上的血洗了,之后姜某某就叫我们各自回家。张某甲乙和姜某某到医院后又到抢救室殴打对方被杀伤的人的头部几下。
1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4日20时56分许我当时在家中,我朋友徐山打我的电话给到毕节市清毕陆“新摇篮KTV”唱歌,随后我就一个人坐摩托车到毕节市清毕陆“新摇篮KTV”。到了后我就直接去徐山在的203包房里面,当时和徐山在一起的都是徐山的朋友(这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大概有5、6个人,都是徐山的朋友,我只认识徐山),我到了后徐山就喊我把朱志月喊来一起玩,随后我就打电话喊朱志月来玩,没有多久朱志月就来了。当时我们几个人就在毕节市清毕陆“新摇篮KTV”203包房里面唱歌喝酒。2014年5月24日21时许我的一个朋友(学名王某某,是一名男性,我们是在陌陌上认识的,他的陌陌名称是VIP、小木木,陌陌号是121120469)就在陌陌上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就告诉他我在毕节市清毕陆“新摇篮KTV”,随后他说他一会儿打电话给我,我说可以,当时我们就聊天了,大概到23时30分许王某某就打电话给我(王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80XXXXXXXX),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他我在“新摇篮KTV”,然后他就说他就在奢香大酒店门口,喊我下去接他,然后我就独自一人从203房间出来到楼下去接王某某,我下去后在奢香酒店门口接到王某某,随后我们就进入“新摇篮KTV”。在我和王某某在“新摇篮KTV”一楼电梯门口准备坐电梯的时候就遇到姜某某,当时姜某某就喊我到他们包间里面去唱歌,说我唱“飘雪”唱得好,当时我就答应了,但我说我要先去203包间去和我的朋友打声招呼,并告诉姜某某朱志月也和我们在一起的,姜某某听到后就说把朱志月一起喊起去玩,然后姜某某就和我、王某某一起到203包间,在我遇到姜某某并到203包间这段时间,姜某某和王某某没有说过一次话。我们到了203包间后,我就给徐山介绍王某某,然后我就给徐山说我遇到我的朋友,要过去打声招呼,随后我就将朱志月和王某某喊起,跟着姜某某去他们的包间(具体是哪个包间我忘记了。当时是姜某某带我们去的,我只知道也是“新摇篮KTV”的二楼),在去的陆上姜某某和朱志月走在前面,我和王某某在他们后面两、三米的距离。当我跟着姜某某进入他们的包间的时候,我一进包间就看到这个包间里面有四、五个人(这些人全部是男的,我一个都不认识),加上我、王某某、姜某某、朱志月,这个包间里面就八、九个人,这时姜某某就抬了一杯啤酒给我,喊我和他喝一杯,然后我就和姜某某喝了一杯酒,之后姜某某就去给我点了一首“飘雪”,当时朱志月就和姜某某他们包间里面的人喝酒,因为他们都是认识的。当姜某某将歌点好后,我就直接走到屏幕前面,背对姜某某他们开始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我就听到王某某说:“喝酒和敬酒是不一样的。”因为当时我正在唱歌,所以没有注意听他们说些什么,直到我唱完歌,我就直接去给姜某某说我们先走了,当时我就和朱志月说:“你慢慢玩,我先走了。”随后我就喊起王某某走了,当我们走到“新摇篮KTV”二楼电梯那里的时候,姜某某就和几个人(具体是几个我没注意,是哪几个我也没有注意)追上来,对着王某某说:“无论如何你都要去敬酒。”当时王某某就跟着姜某某一起去,我也跟着一起回到姜某某他们的包间,在我们进去后,我就听到姜某某对王某某说:“你不敬我们总该敬下这个哥吧(姜某某用手指了下旁边坐着的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大概有二、三十岁的样子)。”当时我进去后我就直接坐到朱志月的旁边和朱志月聊天,所以之后姜某某他们和王某某他们具体说什么我不清楚,因为在KTV里面音乐声音比较大,正在我和朱志月聊天的时候,王某某就过来将我拉起并对我说:“走回家了。”我们两个就从包间里面出来了,出来后我和王某某就直接到王某某停电瓶车的位置(停车位置在清毕陆“风月谷”门口),然后王某某就骑电瓶车送我回家,在电瓶车上,王某某就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具体是那个朋友我不知道),我听到王某某在电话里面说:“你们喊起人到“新摇篮KTV”来,有人要杀我。”当时我听到后就喊王某某不要闹了,要息事宁人,王某某说:“人家要杀我,我还要咋做。”当时我就没有说话了,然后王某某就骑电瓶车送我到天河陆“怡景新城”。我在“怡景新城”下车后,王某某将电瓶车停在我下车的旁边的位置(具体位置我说不清楚)。随后王某某就拦了辆出租车走了。我看到王某某走了后就马上打电话给朱志月(当时大概是2014年5月24日23时50分许),喊她马上走了,并告诉朱志月可能要打架。朱志月说她知道了,马上下来,然后我就顺着大陆往“新摇篮KTV”方向走,当我走到毕节三小的时候就遇到朱志月,然后我和朱志月就游起回家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1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5日,我正在专医院门口打扫卫生,我就看见门口的花坛里有一把十几公分长的黑色卡子刀,当时旁边有两个小朋友在玩,我怕他们捡这个刀玩,伤到他们,我就把刀捡起来,我看了一下,是一把卡子刀,跳刀的这种。我看了之后就把刀拿回放到我家的窗台上。5月26日,我正在专医院门口打扫卫生,有一个警察就问我看见这附近有刀没有,我就给她说昨天我捡了一把,这个警察就和我去我家把刀拿走了。
1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2014案5月24日晚上我值的是巡逻班,大约晚上快十二点的时候,120 急救室那里送来两个被打伤的人,我们就过去看属不属于三无人员。当时抢救的有一个已经快死了,另一个正在抢救,我就问是否报过警,有人对我说没有,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听说是在奢香酒店外打架。
15、证人陈某某A(毕节市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2014年晚上,有人送一个被杀伤的人来毕节市医院急诊科抢救,送来的人走了,是张其行医生在抢救。十多分钟后,又有人送来一个被打伤的人,陈明就帮忙抢救后面送来的那个人。陈明抢救的这个人背部、腿部受伤。包扎几分钟后,有三个年轻人冲进清创室来,有人指着张其行那人说:“是不是这个打我的兄弟?”有人答说:“就是他。”然后这三个年轻人就去打正在抢救患者。张其行说:“人都快死了,不要打了。”后来那几个人就走了。因为在抢救后来的患者,不知道三人怎样打张其行抢救的那个人。那名患者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16,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刑初字笫661号、76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亮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亮接受他人的邀约后聚集多人进行持械打架斗殴,造成己方一人死亡、对方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王某某首起犯意,便邀约他人参与斗殴,被告人张亮接到陆某某邀约后积极参与斗殴。辩护人顾志东提出张亮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亮的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卫琼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祖栋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简 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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