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含座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5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贵州省水城县人,系被害人杨某甲丁之妹妹。

诉讼代理人雷某某,住水城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人李含座,曾用名李龙,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云南省个旧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89年12月18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水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斌,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含座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雷某某,被告人李含座及辩护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9年8月20日18时许,水城县杨梅乡村民杨某甲丁从杨梅乡赶场回家,走到杨梅乡板桥(小地名)处时,坐在桥上休息抽烟,被告人李含座回家路过板桥,李含座看见杨某甲丁在抽烟,便跟杨某甲丁要烟抽,杨某甲丁说没有,李含座心中不快,便以杨某甲丁殴打过罗某某为由与杨某甲丁发生口角,李含座打了杨某甲丁脸部一巴掌,杨某甲丁还手打李含座,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李含座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杀了杨某甲丁左胸部一刀,杨某甲丁被杀中后跑了几步就倒地死亡,李含座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生前系被他人用小尖刀类单面刃利器刺中左侧胸腔造成大流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李含座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请求赔偿丧葬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42,112元,并提供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庭审中,被告人李含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含座的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李含座的认罪态度较好;3、案发后被告人李含座的亲属承担了被害人杨某甲丁的全部安葬费用6,000元,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8,000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部某某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89年8月20日18时许,水城县杨梅乡村民杨某甲丁从杨梅乡赶场回家,走到杨梅乡板桥(小地名)处时,坐在桥上休息抽烟,被告人李含座回家路过板桥,李含座看见杨某甲丁在抽烟,便跟杨某甲丁要烟抽,杨某甲丁说没有,李含座心中不快,便以杨某甲丁殴打过罗某某为由与杨某甲丁发生口角,李含座打了杨某甲丁脸部一巴掌,杨某甲丁还手打李含座,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李含座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杀了杨某甲丁左胸部一刀,杨某甲丁被杀中后跑了几步就倒地死亡,李含座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生前系被他人用小尖刀类单面刃利器刺中左侧胸腔造成大流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李含座在云南省个旧市建设路名为“夹夹冲”的地方被抓获。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李含座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012年李含座亲属与被害人杨某甲丁之弟杨某甲戊就被告人李含座杀害被害人杨某甲丁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被害人杨某甲丁之弟杨某甲戊28,000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1989年8月30日水城县公安局刑侦科的调查报告证实:1989年8月21日9时许,接杨梅区派出所民警电话报称:昨天(20日)下午6点左右在杨梅通往白牛乡的公路桥上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杨某甲丁,凶手李含座作案后逃离现场,要求派员出勘现场,接报后,当天12时许驱车赶到现场,对死者及现场进行了勘验。

2、李含座的户籍证明证实:李含座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1月14日,即作案时有21岁。户籍地址为贵州省水城县杨梅乡白牛村徐家寨组,与户主李某乙为父子关系,于2014年9月29日因错漏补报移入本地址。

3、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贵州省人口信息网下载的人口信息证实:有个叫李龙的人口信息上的照片是被告人李含座。

4、1989年8月21日白牛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李含座身份现实表现情况证实:李含座近年来表现较差,有时参与打架斗殴,于8月19日晚与本村朱某某相遇,拿刀杀人未遂,又于1989年8月20日持刀在大水沟桥边杀死杨某甲丁。

5、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7日,贵州省水城县刑侦大队民警至我个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要求协助抓捕发生在1989年贵州省水城县的一起命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李含座。经贵州省水城县刑侦大队民警将该人的在逃时间、体貌特征、可能居住地点等信息交由我队进行布控、摸排后,发现一名居住在我市辖区建设路附近一出租房内的男子符合犯罪嫌疑人李含座基本特征。我立即连同我刑侦大队民警沙英杰及贵州省水城县刑侦大队民警一同前往个旧市建设路附近查找该人。同日16时40分许在个旧市建设路,地名为:“夹夹冲”的一幢3层楼出租房的2楼一号室内,民警查找到一名为李龙的贵州籍男子。在对嫌疑人李龙当场盘问后,李龙承认自己就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李含座。我、沙警官连同贵州警方一道将犯罪嫌疑人李含座使用手铐带往个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继续盘问。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李含座未有反抗行为。

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含座归案前所使用的身份证是2008年其找李某乙帮其办理的。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989年8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含座杀死被害人杨某甲丁(杨某甲丁)的地点在水城县杨梅乡白牛村一个小地名叫“大水沟” 的地方。

8、水城县公安局1989年8月21日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杨梅区杨梅乡湾子村老板桥(地名)桥上的公路中间,死者杨某甲丁的尸体头西脚东侧方(右侧身)俯卧于桥上的公路中间,身边有血迹,手指上有烟头,其他未见异常。

9、水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含座的现场辨认笔录的现场地点:水城县杨梅乡白牛村一个小地名叫“大水沟” 的地方与1989年水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的现场地点:水城县杨梅区杨梅乡湾子村老板桥(地名)桥上的公路中间的两地点系同一个地点。

10、水城县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甲丁生前系被他人持小尖刀类单面刃利器刺杀左侧胸腔造成大流血,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1、1989年8月21日水城县白牛乡人民政府关于李含座杀死杨某甲丁安埋解决意见证实:本案发生后,本案死者杨某甲丁(杨某甲丁)是李含座家安葬的。

12、水城县杨梅乡白牛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兹有我白牛村彭家寨组村民杨某甲丁于1989年8月20日被本村村民李含座杀死,于当年安葬在水城县杨梅乡茶泥克村湾子组(小地名大水沟);另证实死者杨某甲丁及原告人杨某甲的母亲曹某某6年前死亡。

13、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2012年李含座亲属与杨某甲戊(与被害人杨某甲丁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达成赔偿协议,由李含座亲属一次性赔偿杨某甲戊28,000元的关于被告人李含座杀死被害人杨某甲丁的经济损失,杨某甲戊谅解了被告人李含座。

14、被告人李含座的辨认笔录证实:被辨认的尸体照片系其于1989年8月20日在水城县杨梅乡大水沟公路桥上杀死的杨某甲丁(杨某甲丁)。

15、杨某甲戊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杨某甲戊对杨某甲丁尸体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该尸体照片系1989年8月20日被李含座在水城县杨梅乡小地名叫大水沟的公路桥上杀死的杨某甲丁(又名杨某甲丁)。

16、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杨某甲对杨某甲丁的尸体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该尸体照片系1989年8月20日被李含座在水城县杨梅乡小地名叫大水沟的公路桥上杀死的杨某甲丁(又名杨某甲丁)。

17、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393号遗传关系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李某乙、薛某某是李含座的生物学父母。

18、水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证明证实:关于李含座在龙场派出所以李龙身份证落户的情况,我大队在调查当中。

19、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卷内文书中李龙、李二安、李含座系同一人;杨某甲丁、杨某甲丁系同一人。

20、水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证实:因1989年8月20日发生于水城县杨梅乡李含座涉嫌故意杀人案,因案发当时贵州省未有DNA实验室,现场血迹未提取。

21、证人杨某甲丁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我从杨梅赶场回家,大概是5点过钟我在路上遇着杨某甲丁,他喊我走他家去玩,我就和他一起走,当走到板桥上,杨某甲丁说休息一下,桥上有人摆摊卖东西,杨某甲丁就买了一包烟抽,拿了一只给我,又拿了一只给罗某甲,这时就走过来一个人向杨某甲丁要烟抽,杨某甲丁没有给他,这个人就问:“你前场打哪个。”杨某甲丁问:“我打那个。”这个人就说:“你打罗某某。”这个人就从裤包里摸一把匕首。罗某甲当时还劝架说:“你们有哪样事好好讲”。这个人用手道拐一甩就把罗某甲的鼻子打出血,罗某甲拉不住这个人,这个人就一刀杀过杨某甲丁的胸口。杨某甲丁就马上用手按住胸口跑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不动了,地下就流了一摊血,这个人就拿着刀子跑了。过后我才听说这个人(凶手)叫李二安。

2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李含座的上嘴唇有一点像唇裂补过的样子,在小学三四年级的时候因为人家喊他喝喝,他将徐某某的肚子杀伤过,平常没有听说他偷人、抢人的情况。去年正月间因赌博打了朱某甲家瞎子兄弟,我被赔了200元钱,去年冬月间,他的孩子死,他说是我不管他的,同我吵,我伙种提起棒棒打他,他就提起菜刀要砍我,被人拉开。后来没有办法,我就提出分家。后来就分家了。他杀死人的事现在依照法律,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我没有什么说的。另证实:我是李含座的父亲,李含座是我的第二个儿子,没有户口落户在本辖区。是因为杀死杨某甲丁,他外逃后户口就没有在本地方落户。1989年7月19日(农历),在杨梅乡大水沟桥上杀死的。李含座是1968年1月14日出生的。

23、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6点40分左右,我从杨梅赶场回家,到板桥上坐在那里休息,我到时杨某甲丁已经在那里休息了,我休息了10分钟左右,李含座一个人也是赶场回来了,一到桥上他就问杨某甲丁要烟抽,说:“杨某甲丁拿烟来抽”。杨某甲丁说:“没有烟”。李含座又说:“那一场你为什么打罗某某?”杨某甲丁没有讲话,李含座就抽出刀子来,当时刀鞘都被扯落在地上,是木把的。杨某甲丁见他拿出刀子,就一脚把他打滚倒在地,刀也滚在地上,接着李含座起来捡起刀子朝杨某甲丁杀去,被我一抱将他抱住,我说:“有哪样事好好讲,团团转转的”。他将我甩开说:“你不要啰嗦,让开”。就朝杨某甲丁杀去,第一刀从右胸杀去,将衣服杀烂,但可能没有杀着。第二刀朝左侧胸部杀去,当时就看见血出来,被杀着后杨某甲丁抱起胸口朝杨梅乡方向桥头跑了约2米左右就倒在地上。我听见他咳了一声,血就冒起出来,他倒下后就不动了。杨某甲丁倒地后,李含座就提起刀往白牛乡方向走了,当天回不回家我不知道。

24、证人杨某甲戊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大约7点过钟,开始他们闹的时候我不知道,我在打瞌睡,我醒来就见他们俩在打,彭某某的媳妇崔XX拉着他右边的衣裳,我过去拉住他左边的衣裳(指李二安),我们是拉架,这是李二安一甩我,把我甩到一边,杨某甲丁转过身来搂手袖,他就杀了他一刀,我就见杀着左胸奶旁,杨某甲丁被杀后用手抱住伤口从这面桥头跑到那面桥口就倒下去没有动了。我们怕就走回家了。

2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昨天我去赶杨梅场,在场上没有遇见李二安。只是在学校边车路边的小饭店吃酒,和抬沙和发现的,是他和我讲的,他说是他的亲戚,紧接着又遇着他们在学校边铁门边吃酒,基本上是和第一次吃酒的那几个人,只有一个是新的,说是和对面的和他吃酒的有两个,有四十多岁,有一个二十多岁,等我赶场回来时,我是和我叔叔,李某乙一起回来的,走到桥边那里,正好赶上李二安和杨某甲丁他们在打架,当时正是李二安拿刀子杀杨某甲丁,当时他的周围有很多人在看,有人拉,拉不住,李二安就拿刀子从上至下杀了杨某甲丁一刀,没有杀着,杨某甲丁让开了,紧接着李二安又杀了杨某甲丁一刀(杀的方向也是从上至下,就是刀口朝下),杀了以后我看见杨某甲丁用左手护着胸口上往桥头上跑,跑了十几步就倒下去了就再也没有起来,死了。他们两个在打架的过程中只听见李二安在讲:“哪个让他打罗某某的,把他杀死。”其他没有讲哪样,死者当时没有讲话。李二安杀死杨某甲丁之后,刀子别的在自己的皮带上就往乡镇府跑了。不知道他们是否有仇。

26、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杀的时间我过来了,我听到有的人嘈轰,我返回来看,杨某甲丁就倒在那里了,是李二安(李含座)杀的,李二安把杨某甲丁杀到后,就往高炉坡方向走了,有的说场新沟过去。当时在场的人有安某某家两个,彭某某家女的,台沙的张某某,曹某某的兄弟小九九。

27、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实:我与杨某甲丁是老俵,杀的时候我没有在场,我是在桥对面的梁子上。听说是李二安杀的。桥边说杨某甲丁被杀以后,李二安就从我们的身边过,往白牛方向去的。在场的人有安某某的爱人,罗某甲,有的我不知道名字。

28、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桥上卖粑粑,下午快6点钟时杨某甲丁在板桥上坐着玩,和几个年轻人说笑,过一会李二安来了,好像在杨某甲丁的身上摸什么,也在说话,我在桥的这头,他们在桥的另一头,隔得有点远,他们说哪样我听不见,只见李二安摸出一把刀来,又见杨某甲丁推了李二安一跟斗,罗某甲又在拉李二安,李二安一甩手又把罗某甲的鼻子打出血,李二安拿出一把刀杀在杨某甲丁的胸口上,杨某甲丁就用手按住胸口跑了十几步就倒在地上不动了,过后就死了。当时在场的人到时有二三十人,有很多都是远处的过路人,我只认到罗某甲、安某某家两口子,其他的都不认识。

29、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约5点过钟,杨某甲丁可能是从杨梅赶场回来和罗某甲(住山林村)在桥上玩,李含座也不知什么时间是从哪里来,在桥头上和杨某甲丁在说哪样。我隔他们有点远,听不见他们说哪样,后来只见李航坐手上拿一把刀。我还怕他杀着人,就捡一块石头黑他,他就拿着刀子跑了,等我回头看时才发现杨某甲丁倒在地上,身边流了很多血,过后就死了。

3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李含座的大哥,李含座杀死杨某甲丁以后就外逃了,逃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杨某甲丁安葬时我家主动提出棺材由我家购买,还有其他的费用是由我家出的,当时花费六千元人民币。在2012年的时候,我委托李某丁与杨某甲丁家属协商赔偿杨某甲丁家属贰万捌千元钱,钱是我拿给李某丁的,也是李某丁和他们协商的,我没有在场。当时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没有写有收条。

31、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含座是我儿子,我是他母亲,李含座没有户口落户在本辖区,是因杀死杨某甲丁,他外逃后户口没有在本地方。他是1989年7月19日(农历)在杨梅乡大水沟桥上杀死杨某甲丁的。李含座是1968年1月14日生(农历)。李含座没有在本辖区办理过身份证。

3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我与李含座是亲戚关系,我是他家中的堂哥,李含座杀死了我们村一个叫杨某甲丁的男子。我只记得是1989年,由于时间太长了,具体月份我记不住了。是在我们村不远处一个叫“板桥”的地方杀死杨某甲丁的。李含座杀死杨某甲丁以后回来过的,在外逃了年半左右的时间,我遇到过李含座,当时我在我家旁边挑水,我遇见李含座我还跟他要了杀死杨某甲丁的刀,接着他来我家把他杀死杨某甲丁的刀给我了。因为我以前帮人家算命,也会帮人家做法事,喊魂之类的事,我听人家说(具体是谁忘了),杀死过人的刀有驱邪的用处。我遇见李含座的时候就问他杀死人的刀是否还在,他说还在,我就对他说让他把刀给我,我拿去打把“师刀”,好给人家喊魂用,他就把刀给我了,刀后来被我打成铃铛,铃铛被我喝酒弄丢了。无法找到。是一把大约10多厘米左右长的刀,是单刃,刀尖都是钝了一点,不尖。并且刀身已经开始生锈。我就遇见李含座那一次,之后就再也没有遇见。

33、证人杨某甲戊证言证实:我只知道杨某甲丁死后,埋葬杨某甲丁的棺材是李含座家属购买的,请人帮忙安埋杨某甲丁的伙食费也是由李含座的家属出的。2012年农历的正月十九李含座的家属补偿了我二万八千元人民币,当时我写了谅解书和签订了协议的。是我去找李某丁,李某丁代表李含座家属和我协商的。当时在场的人有杨某甲戊、我侄儿子张某甲,我外侄儿朱某甲,家族杨某甲丁。李含座的家属有李某丁、李含良等。另证实杨某甲戊与杨某甲因土地承包的事情发生纠纷,但没有追杀过杨某甲。

3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李含座杀死杨某甲丁后就外逃了,当时经过乡政府调解处理,李含座家属承担了杨某甲丁的所有安埋费及棺材费,当时花了六千块钱,2012年3月份的时候,杨某甲丁的兄弟杨某甲戊找到我说:“我有点事情和你商量。”我问他是什么事,他说他哥杨某甲丁已经死了20多年了,他想帮他哥的坟重新修整下,但是没有多少钱,想让我找李含座的家属商量下,由李家出点钱去修整下杨某甲丁的坟地。他以后不再追究李含座杀死他哥杨某甲丁的责任,我就答应杨某甲戊了,之后我就去找李含座的哥哥李某丙说这个事,最后在2012年2月的时候,李某丙委托我和杨某甲戊达成协议,补偿杨某甲戊二万八千元帮助修缮杨某甲丁的坟地,还立了字据,写了协议书,当时在场人有杨某甲丁、杨某甲戊、朱某甲等人。协调的时候李某丙没有在场。赔偿的钱也是李某丙拿的。

35、证人杨某甲戊的证言证实:杨某甲算是我妹妹,我们不同爹也不同妈,杨某甲戊是我同父异母的兄妹,杨某甲戊和杨某甲是同母异父的兄妹,杨某甲和杨某甲丁是同母同父的兄妹,杨某甲戊和杨某甲丁是同母异父的兄弟。我家居住的地方距他们居住的地方有点远,因我年龄有点大,很少出门,因此我不知道杨某甲戊是否在2014年8月19日对杨某甲行凶。

3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甲与杨某甲戊是同母异父的妹妹,我们都是亲戚关系,杨某甲戊与我妻子杨某甲戊是同父异母的妹妹。杨某甲与我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她妹妹两人关系不好,经常会吵会闹,但具体因为什么事吵闹,我不清楚。

3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因为杨某甲戊收了关于李含座杀死杨某甲丁一事的二万八千元钱,没有经过我,我对他有意见,还有就是因为土地纠纷,导致我们的关系一直不好。我只知道那二万八千元钱是关于杨某甲丁被杀死的钱,具体是什么钱我不清楚。那钱是李含座家亲戚让李某丁转给杨某甲戊的。到相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是我的意见,反映材料是我叫雷某某写的。我当时喊雷某某和我去相关部门反映主要是问什么时候开庭,因我本人不识字,有些内容我不清楚。反映李含座当天用28,000元钱买通杨某甲戊追杀杨某甲一事是我的意思,是我叫雷某某写的。因为我去“河边田”种土地,杨某甲戊同和我吵过架,所以我以为杨某甲戊被李含座家买通的。今年五月份发生的事情,具体是那天我记不得了,当时杨梅派出所的警察去处理过。从2014年5月份和我吵架后,就没有遇到过我,没有和我发生过任何矛盾纠纷。

38、被告人李含座的供述:1989年农历的7月19日下午4点左右钟,我从杨梅乡赶集回家,在大水沟的桥上遇见在那里休息的杨某甲丁,我看见杨某甲丁在桥上赊了包烟,我问他要烟抽,他不给我烟抽,我当时心里就很不舒服,我对杨某甲丁说:“你前场为什么要打罗某某。”我打了杨某甲丁一耳巴,杨某甲丁用手打了我左边脸部一拳,我们两个厮打起来,有两个人来拉架,一个是安某某的媳妇,我只知道他媳妇姓杨,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另一个我只知道是姓罗的男子,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他们拉架没拉开,我用我的右手从我右边的裤包里去拿刀,在拿刀的时候刀就掉在地上,我弯下腰从地上把刀捡起来,我用右手拿着刀的刀把,姓杨的那个女人就来拉住我右边的衣服,当时我很气愤,她没有拉住我,我拿着刀冲向距离我一米左右远的杨某甲丁杀去,由于有人拉住我,再加上杨某甲丁看见我拿刀向他杀去,他就让开了,我没有杀着他,之后杨某甲丁捏着拳头向我冲过来,我用右手捏住刀把从上往下向杨某甲丁的胸部杀去,我杀中杨某甲丁左边的胸部位置,我把刀拔出来,看见杨某甲丁用右手捂住被我杀中的伤口,并且伤口有血,杨某甲丁用手捂住伤口约1分钟左右的时间杨某甲丁倒在地上,我看见杨某甲丁倒在地上时是面部朝上,他没有说话,我认为他被我杀伤了,我在现场站着看了两分钟左右,旁边的人说人都死了,你还不赶紧走,然后我拿着刀从公路后的一条水沟的小路往白牛方向逃跑,我逃跑后到水城县白牛一个小地名叫黄家沟的树林里睡了一觉,之后我就外逃了。我外逃后大约半年左右的时间,我回到老家把杀杨某甲丁的刀送给了我堂哥李某戊(音),被他找铁匠打成“师刀”用了。我和杨某甲丁之间没有矛盾,杀他当天我是喝酒醉的。另供述:我的名字叫李含座,别名叫李二安,我现在的名字叫李龙,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在水城县龙场乡挖营村何家组。另供述:其不认识邓某某,邓某某杀死石某某的事他没有听说过。

对被告人李含座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含座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含座仅因琐事便持刀杀害被害人,主观恶性大,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含座的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案发后被告人李含座的亲属承担了被害人杨某甲丁的全部安葬费用6,000元,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8,000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部某某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2012年李含座亲属与被害人杨某甲丁之弟杨某甲戊就被告人李含座杀害被害人杨某甲丁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被害人杨某甲丁之弟杨某甲戊28,000元的经济损失,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含座因琐事持刀杀害被害人杨某甲丁,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含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李含座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甲丁部某某家属的部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部某某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李含座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就其所提诉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含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李含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28,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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