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王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系被害人王某乙之母。
被告人骆作,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钱由飞,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惠仕刚,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为防止刑事部分过分迟延,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刑事部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作及其指定辩护人钱由飞、惠仕刚均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被告人骆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骆作与被害人王某乙在骆某甲家喝酒的过程中因王某乙不喝输拳的酒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骆作用骆某甲家的菜刀将王某乙左腹部划伤,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劝开。骆作离开骆某甲家,王某乙随即追出来,到骆作家未找到骆作,便从骆作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骆某甲乙家,王某乙看见坐在沙发上的骆作,便持菜刀向其砍去。骆作躲开后拿起放在沙发旁边的木桌上的杀羊刀连刺王某乙数刀。王某乙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死者王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骆作到盘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骆作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骆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以被告人骆作的犯罪行为造成王某乙甲、徐某某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骆作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支出的各项费用、抢救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209680元。
在庭审前及庭审中,被告人骆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庭审中,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被告人骆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骆作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骆作与被害人王某乙(殁年22岁)在骆某甲家划拳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因王某乙不喝输拳的酒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骆作用骆某甲家的菜刀将王某乙左腹部划伤,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劝开。骆作、王某乙分别离开骆某甲家。骆作离开骆某甲家,王某乙随即追出来,到骆作家未找到骆作,便从骆作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骆某甲乙家,王某乙看见坐在沙发上的骆作,便持菜刀向其砍去。骆作躲开后拿起放在沙发旁边的木桌上的杀羊刀连刺王某乙数刀。王某乙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死者王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骆作到盘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骆作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骆作亲属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6日19时30分,接报案人王某乙甲报称:2015年1月6日16时许,我儿子王某乙在盘县石桥镇果榔村十三组被骆作持刀杀伤,请出警。接警后,石桥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查,2015年1月6日16时许,王某乙在盘县石桥镇果榔村十三组被骆作持刀杀伤,21时许,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盘县公安局于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骆作的自然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骆作在其哥哥骆某丙的陪同下到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4、证人王某乙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下午16时许,我正在家里,有一个年轻小伙打电话给我说我儿子被人杀伤了,不晓得是否救得活,叫我赶紧下去。等我赶下去,他们跟我说我儿子已经送往干沟桥矿务局总医院。然后我拦了个摩托车去医院,我看见我儿子王某乙在抢救室躺起,身上全是血。当时送他去医院的是老洼地这里煤矿的老板家兄弟。他看见我去后,就和我说,他和骆作送我儿子来医院抢救,骆作才到医院就跑了。之后他就先走了,后来矿总医院的医生说做不了手术,说要转院。我就找了辆车送我儿子去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还没有进手术室就死了。听说我儿子是和骆作打架时被杀伤的。骆作他爹和我是亲老表关系,他是我侄儿。王某乙和骆作关系一般,平时也打过架,但是打过后,过两天又和好了。我确定旁边的尸体就是我儿子王某乙。我见到时,他身上是光着的,当时穿的衣服裤子也不知道去哪里了。
5、证人骆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大概在下午6点左右的时候,当时我在红果接到我兄弟骆作给我打来的电话说我们老表王某乙被骆作杀着。现在骆作正把王某乙往干沟桥总医院送的路上。我就赶紧打车到总医院那边去找我兄弟。我遇着我兄弟骆作还有余某某、余某甲就赶紧把王某乙用手推车送到抢救室里面去。我就问我兄弟骆作是怎么回事。骆作就告诉我,他们几个人下午在骆某甲家喝酒的时候和王某乙两人吵起来,王某乙就把桌子给踢翻了,还把酒洒在骆作的身上。接着他们两人就打架,当时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开。后来骆作去我家对面的公司里玩的时候,王某乙又拿着菜刀去找骆作,要砍骆作被骆作躲过。最后骆作就从桌子上面拿了一把刀杀着王某乙了,现在送到总医院来抢救。我和骆作、余某甲就在抢救室外面等。然后骆作就说他去找钱来,但一直没有来,我也不知道他去那里。最后是余某某把医院的钱接了以后才走。我在那里等了几分钟王某乙家父母来了,医院的人说现在他们医院里面做不了这种手术,要赶紧转院。后来王某乙家父母就把王某乙带到曲靖去了,我就回家了。当天晚上我一直打骆作的电话,但骆作是关机的,直到第二天晚上快11点左右的时候,骆作打电话给我,问我现在情况怎么样,我说人已经死了。但是安葬的费用没有谈好,他又说他想自首,我接着说反正现在你跑也是跑不掉的,我就让骆作在红果等我,我晚点从石桥上来以后带他去自首。然后到凌晨1点左右的时候,我就到红果来,在浅水湾附近接着骆作以后就带他来自首了。骆作和王某乙平时关系比较好,骆作没有给我说他是怎么杀着王某乙的,我看他当时酒有点醉。我回石桥才听寨上的人说骆作是用龙腾丰华运输公司里面用来杀羊的刀杀着王某乙的。我看着王某乙的时候,因为他衣服上面全部是血,就只看见他的肚子上被杀着一刀。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5年1月6日中午我和骆作在家里吃完饭后,骆作就一个人出去,也没有给我说去什么地方。在骆作出去30分钟左右,我听到我家旁边骆某甲家很多人在划拳喝酒,声音很大,而且我听到骆作的声音,我才知道骆作在骆某甲家喝酒。过十几分钟后,就听到在骆某甲家喝酒的人吵了起来。我没听清楚他们吵的内容,我也没有出去看,一个人在家带孩子。然后骆作就一个人回到我家的院子站着,没有进屋里来,也没有跟我说话。我看见骆作回来,想吵架的人没有骆作,我也就没有问骆作是怎么回事。骆作在院子里站了两三分钟后,就到我家对面的骆某甲乙家开的运输公司玩,又过了两三分钟,王某乙就到我家屋里来找骆作,王某乙问我:“骆作去哪了。”我说:“不知道。”王某乙就一个房间一个房间开门找,没有找到骆作,王某乙又问我:“骆作到底去哪里了?”我说:“我不知道,骆作回来在院子里站了两三分钟就出去了,我也不知道他去什么地方了。”王某乙就走进我家的厨房里,从我家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来,王某乙把菜刀拿在右手上,我看见菜刀是我家平时用的那把菜刀,我跟王某乙说:“不要拿我家的菜刀。”王某乙没有回答我就出来了。还用力把我家的门关起来,王某乙拿着菜刀去后我也不知道他去什么地方了。王某乙出去后五六分钟,我听到对面骆某甲乙家闹的很,我就出来站在院子里看,看到王某乙是睡在我家门前的马路边上,前胸的位置有很多血,骆作抱着王某乙的头部,然后骆作拦下一辆过路的车送王某乙去医院,后来我才知道是骆作杀着王某乙的。王某乙从我家拿的菜刀是黑色的,刀长16厘米左右,宽7厘米左右,王某乙到我家的时候手里没有拿东西。骆作平时不会带刀在身上。王某乙在屋里找骆作的时候我闻到他身上的酒味,而且走路都是晃的。当天骆作穿的是一件黑色的外衣,一条灰色的牛仔裤,一双淡蓝色的布鞋。骆作出事前没有在家里杀过鸡。只是在运输公司帮忙杀过鸡。
7、证人骆某甲乙的证言证实,我们寨子上几个会开货车的人凑钱开了一个名叫龙腾丰华的运输公司,办公地点就设立在我家房里。2015年1月6日我请了骆某甲甲、骆某甲乙在我家里帮忙写个合同,大概在下午3、4点钟左右,我听见我家门口有点吵出去看,看见骆某甲、骆某丁、骆某甲庚、骆某甲丁、骆丙、王某乙、骆作他们大概8、9个人站在骆某甲家门口。我就问他们是怎么回事。他们就说骆作跟王某乙吵架还差点打起来。然后我就跟骆作讲喝醉了就赶紧回家,跟骆某甲讲把王某乙送回家,后来骆作就自己走了。骆某甲把王某乙送走了以后,我就回我家去继续写合同。我才刚进门,骆作、骆某甲庚、杨某、骆某甲丁他们几个也进来我家了,我就发烟给他们抽。就又和骆某甲甲、骆某甲乙写合同。过了2、3分钟左右,王某乙手里面就拿着一把菜刀来,还跟骆作讲:“你要砍我,你要砍我。”就朝着骆作走了过去,王某乙手里面举着菜刀砍了骆作一刀,但被骆作躲开了,刀就砍在我家的沙发上。然后在我家玩的骆某丁、骆某甲庚、杨某、骆某甲丁他们几个就被吓跑到大门口站着,我看见后就赶紧从沙发上面起来去想把他们两个拉开。骆作就顺手从我家茶几上面拿了一把我们公司开业的时候拿来杀羊的刀朝着王某乙的肚子上杀了几刀。骆作就被我一把拉开了。接着王某乙就倒在地下,我一看王某乙的胸口一直在出血而且浑身都在抖。我就想着可能是杀着心脏,就从茶几上面拿了一块毛巾过来把王某乙的胸口捂住。这时骆某甲也来了我就叫他们赶紧把王某乙送医院去。最后好像是骆作拦着余帮成的车把王某乙送到医院去,我就一直在家和我媳妇把家里面的血打扫了。骆作用来杀王某乙的刀就是一把我们公司开业的时候拿来杀羊的刀,刀柄是木制的,刀柄有四五公分左右长,刀刃有七八公分左右长。
8、证人骆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大概在下午13时左右的时候,骆丙、王某乙、骆某己、骆某甲丁、杨某、骆某丁、骆某甲庚就来我家玩。然后骆某甲丁在我家玩了几分钟以后就打了个电话给骆作,喊骆作来我家烤肉吃,之后骆作就来我家看没有烤肉就回家了。他们几个在我家觉得无聊就说要喝点酒,我就用大碗装了三斤白酒来给他们喝。我那天生病所以没有喝酒。王某乙、杨某、骆某丁、骆某甲丁、骆某甲庚他们五个就开始用扑克牌拱猪,其他的人就在旁边看。玩了几分钟后骆作又来我家,然后骆作就和他们五个人换着拱猪。大概喝到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酒可能还剩半斤左右,王某乙就说他喝不下去了不来拱猪了。之后他们几个又分成两组划拳喝,没玩几回有一回拳王某乙他们那边输了正好轮到王某乙喝酒,王某乙就说他不喝了。接着骆作就讲一句:“哪个不喝就是我孙子养的。”王某乙就发火一脚把桌子给踢翻了。桌子上面剩余的酒还洒在骆作身上,骆作就从他坐的那个位置站起来。进我家里面那间房子里面拿了一把小菜刀藏在身后就来找王某乙,他们正要打起来的时候,就被我们其他几个在场的人拉开了。骆某甲庚和骆某丁、骆某甲丁、杨某就把骆作拉出了我家门口,王某乙就拿着一个凳子要出我家找骆作被我拉着。后骆某甲庚和骆某丁他们几个没有拉住骆作,骆作跑进我家来就用他手里的菜刀砍了王某乙一下。我看见王某乙被砍着后,马上掀起王某乙的衣服来看伤着什么地方,就看见王某乙的左边腰上被划了一刀,但只是擦破了点皮没有出血。这时骆某甲乙可能是听着有点闹,就来我家看,看见他们两个要打架就把骆作喊回家了。骆丙、王某乙、骆某己、骆某甲丁、杨某、骆某丁、骆某甲庚就站在我家门口闹,我就从我家里出来跟他们几个说:“喝了酒就不要在我家门口吵,回家去。”然后骆作和骆丙他们就直接回家了,骆某甲丁和杨某、骆某甲庚、骆某丁就去骆某甲乙家我们上班的那个公司龙腾丰华里面去玩了。当时王某乙就要去骆作家找骆作怎么拉都拉不住。王某乙冲进骆作家以后,可能是没有找着人。王某乙从骆作家出来后,手里就拿了一把菜刀拿他自己的那件衣服包着,要去骆某甲乙家去找骆作。我看见后怕他们两个出什么事,就跑到王某乙面前把王某乙抱起让他去我家睡觉。王某乙一直都在挣脱要去找骆作,后来王某乙说要是我再拉他的话就要砍我,我就直接放开王某乙。一直站在我家门口,过了几分钟我听见有什么东西摔在地下的声音,就赶紧跑去骆某甲乙家看,骆某甲丁和杨某、骆某甲庚、骆某丁他们几个站在骆某甲乙家大门口。王某乙就躺在骆某甲乙家沙发前的地板上,胸口出了好多血,把衣服都染红了,骆作就站在沙发前面的茶几边看着王某乙,骆某甲乙就找了一块毛巾把王某乙的胸口捂住,说赶紧送医院抢救,我就赶紧跑出去拦车,拦了半天没有拦着我又回来。他们说王某乙已经被骆作送去红果了,拦着的是余某某的车,我们几个就站在骆某甲乙家玩了一下就回家。王某乙和骆作是两老表,平时也打架,但过几天就好了。在我家的时候没有打起来。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5年1月6日下午16时许,我和王某乙、骆作、骆某甲乙、骆某甲庚、骆某丁、骆丙、骆某己、骆某甲丁、骆某甲在骆某甲家玩。期间骆某甲打了三斤酒上来喊我们打牌玩,一开始是我和王某乙、骆某丁、骆某甲庚玩拱猪喝酒,其他人都没有玩,后来骆作跳上来要和我们一起打牌,他们大约打了三四把牌就喊分成两帮人划拳喝酒。然后我、骆某甲庚、骆某丁、王某乙一组,骆作、骆丙、骆某己、骆某甲丁四个人一组。一次两勺酒,我们划拳喝了大约一斤多,最后我们这组划拳划输了,该王某乙喝酒,骆作就逼他喝。骆作说:“输家就要喝酒,不喝就是狗日的。”王某乙就发火说:“老子就是不喝”,并且一脚就把我们喝酒的桌子踢翻了桌子上的酒溅到骆作的衣服上。接着骆作就不高兴了,从凳子上站起来走到骆某甲家另外一个房子里面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就准备要打王某乙,当时他们两个好像扯了几下就被我们拉开了,我就跟王某乙和骆作两人说不要打,骆作就说今天那个敢拉我我就要砍哪个。王某乙也说他的身上被划着一刀,还掀起衣服来给我们看。我们当时拉也不是不拉也不是。然后骆某甲乙就跑到骆某甲家,因为骆某甲乙年纪大我们就比较听他的。骆某甲乙过来就喊他们不要打了,把刀摆下还骂他们几句后骆作就回家了。王某乙也一个人走了。我和骆某丁、骆某甲庚就走到对面骆某甲乙家玩。后来骆作也在骆某甲乙家客厅内,他当时坐在最里面的沙发,骆某甲乙的旁边,我我当时和骆某丁、骆某甲庚坐在进门靠右手边的沙发上把头靠在沙发上闭起眼睛休息。过了几分钟突然听见骆某甲乙喊:“王某乙被骆作杀着,快来抬去抢救。”这时我才把眼睛睁开看见骆作站在王某乙的侧面把王某乙抱着,然后我从沙发上起来和骆某丁、骆某甲庚他们就赶紧把王某乙扶在路上等车,开始来的是我们寨子上的一个面包车当时他说他不拉,后来老洼地煤矿的老板我也不知道姓什么就开着一辆红色的车经过,然后骆作就和王某乙一起被送上车以后他们就先走了。我们几个后来又包个车去医院。
另证实,第一次我说王某乙被骆作砍伤左手手腕,当时是因为我看见王某乙左手手腕上有血,所以我就认为是手腕被砍伤,后来王某乙把衣服掀起来给我们看,我看见身上有血,所以我就认为王某乙身上被划伤。我看见王某乙手腕上和身上都有血,所以我就认为他两处都是受伤的。我看见骆作砍王某乙的,但是具体砍着什么部位我不清楚,当时我看见骆作用刀砍王某乙,砍了后我看见王某乙的手腕上和身上有血所以我就认为是砍着手腕和身上。
10、证人骆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下午两三点钟,我和骆某甲庚、王某乙、杨某、骆作、骆某甲丁、骆丙、骆某己在我们石桥镇果榔村骆某甲家打牌喝酒,喝的是白酒,刚开始是打牌。后来我们就喊拳喝酒,我和骆某甲庚、王某乙、杨某一边,骆作、骆某甲丁、骆丙、骆某己四个一边。大概玩了两了小时左右,我们一共喝了两大碗多白酒,王某乙喝的要多点。到第三碗酒的时候,我们这边喊拳输了。正好到王某乙喝酒,王某乙当时就说他不喝了。骆作说:“哪个不喝,就是我孙子养的。”王某乙就和骆作吵起来,王某乙还把桌子掀翻,碗里剩下的酒也溅到骆作的身上。他们两个就起来走到门口的位置吵,具体吵什么我没听清楚。他们被拉开后,王某乙就说他的右侧腰部被骆作砍着一菜刀,他还把衣服搂起来,伸手去摸,然后拿手给我们看说:“你看,这是血。”我们把王某乙和骆作拉开后,骆作就一个人走了,接着王某乙也一个人走了。然后我和骆某甲庚、杨某、骆某甲丁。骆丙、骆某己就一起从骆某甲出来往下走,走到公路上,骆丙、骆某己就回家了,我和骆某甲庚、杨某、骆某甲丁就回骆某甲家对面的骆戍家玩,我们去的时候骆作已经在骆戍家门口站着了,我们就进骆戍家屋里烤火,坐着吹牛。大概过了五六分钟的样子,王某乙就进骆戍家来,他一进来就和骆作打起来,骆戍就上去拉骆作和王某乙,骆戍一个人拉不住,骆某甲庚就上去帮忙拉骆作,还喊我拉着王某乙,我就上去拉着王某乙,我们把骆作和王某乙拉开以后,我看到王某乙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我就喊他把菜刀扔了,王某乙就把菜刀丢在地上,我担心王某乙和骆作还会打起来,我就去捡王某乙丢在地上的菜刀,我去捡的时候,地上除了王某乙丢的那把菜刀,还有一把菜刀在地上,我就一起捡了拿出屋,把两把菜刀放在骆戍家门口左手边的柱子旁边,然后转身准备进屋,这时候我看到王某乙坐在骆戍家沙发上,胸口全是血。骆戍和骆某甲庚就去把王某乙往屋外抬,我也去帮忙抬着王某乙的脚,我们把王某乙放在门口。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但是没有打通,这时我就看到骆作在公路上拦车,拦着骆己的车,骆作就对我说你和你兄弟说一声,让他送王某乙去医院。但是骆己说有其他事情就没有答应走了。这时余某某开车路过,骆作就喊他送王某乙去医院,余某某就开车送王某乙去医院,骆作也是一起坐余某某的车离开的。
11、证人骆某甲庚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13时许,因为公司通知我们来开会,我到公司里一个人都没有,我就走了。我走在大路上,骆某甲家媳妇在他家门前喊小孩。她就问我做什么,我就说我是来开会的,怎么公司一个人都没有。她说都在她家。我就去骆某甲家,他家里有骆戍、骆某甲家两个人、骆玉国、骆某甲甲、骆某甲丁、骆作等人在他家烤火。接着有骆开正、骆某丁、杨某、王某乙也来骆某甲家,后面还有骆标和骆某己也来了,后来骆戍和骆某甲甲就走了,骆某丁说:“坐着整囊子(什么),整点舒筋活血的东西。”骆某甲就拿酒来喝,这个酒时间摆长了,有点漏气,可能喝不成了。骆某甲就把酒先倒好就去买牌,买牌回来后骆某丁、杨某、王某乙和我就拱猪(扑克游戏)喝酒,杨某输了先喝一口说酒吃不成。后来我也输了也喝了一口,我也说就吃不成,骆某甲就出去买酒了,王某乙喝酒已经喝得差不多了,骆作回家一次又回来。骆作就说:“小王某乙喝不起了我来。”他一来就要八瓢酒,之前我们最多只喊五瓢酒。后来拱猪输了轮流喝酒就下,总共喝了两斤酒的时候,因为杨某、王某乙喝多了,大家就说不玩了。骆某甲丁就提议说划拳喝酒,我们八个人就抽牌找点子组成两队,我们和骆某丁、杨某、王某乙在一边,骆作、骆某甲丁、骆丙、骆某己在一边,我们就开始划拳,骆作们输了四次,他们没人喝了一杯,后来我们输了三次该王某乙喝酒,王某乙就说我不吃了,不喝了。骆作那一边四个就不得,说王某乙的酒你们四人必须要喝了,骆某丁就说王某乙喝不下去他喝。我也说这杯酒由我喝,因为我喝得少。王某乙就说:一个都不准喝,我来喝。骆作就说:“哪个不喝就是请他外公养的。”王某乙就将酒桌踢了,桌子上的酒就洒在骆作身上,酒碗也打烂了,骆作就起来打王某乙,王某乙也凶起来。骆作就从骆某甲家找来一把菜刀,骆作就用菜刀砍了王某乙右腹部一刀,骆戍就来将两人喊住,我们就将他们两个拉开,骆作就回家了,骆某甲丁和王某乙就吵,去公司里找骆戍玩,我和骆某丁先进去,杨某在门外面,骆作也进来玩。后来王某乙就进来和骆作两个打起架来,我就喊骆某丁说:“你抱着王某乙,我抱着骆作。”我就把骆作抱出门外,骆某丁就将他们两个的菜刀捡了摆在门柱边,我从门外进来时就看见王某乙坐在沙发上躺着。王某乙身上全部是血,沙发上和地上都是血。我想打报警电话,但打成112了,没有打通,我就叫骆某丁打电话喊车,我、骆戍、骆某丁、杨某就将王某乙抱在大路上来,进来第一辆车是骆某丁联系来的,他不拉。我的电话丢了,我就回公司找电话,他们就拦着余某某家的车。骆作就陪着送到医院去了,我、骆某丁、杨某、骆某甲丁后来包车也去医院。
12、证人骆某己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16时左右,我一个人从我家中到骆某甲家玩,我到骆某甲家的时候,骆某甲家有骆某甲、骆作、王某乙、骆某甲庚、骆某丁、还有其他的人我记不得名字了,他们在骆某甲家玩纸牌喝白酒,我就在旁边看他们打牌喝酒,还边玩手机。他们玩了30分钟左右就说划拳喝酒。在场的全部参与喝酒,就只有骆某甲没有参与。然后我就参与他们划拳喝酒,我们这边就是我和骆作、骆某甲庚、还有一个我记不起名字来了。王某乙他们那边就是王某乙、骆某丁、杨某、还有一个我也记不起名字来了。双方都是四个人划拳喝酒,有一回是王某乙他们那边划拳输了的酒,刚好轮着王某乙喝那杯酒,当时王某乙就没有喝那杯酒。我们这边的人说,这杯酒是你们那边的输了的,你们要把酒喝了,王某乙没有喝。然后不知道为什么,王某乙突然把酒桌掀翻了,就把酒溅到骆作身上,骆作就说:“不喝酒就不要发火”。王某乙和骆作就吵了起来,后我们就把他们劝开。当时我就把骆作劝出外面来,他们也没有起来,也没有骂对方,骆作家房子和骆某甲家房子是挨着的。当时骆作就回家了,王某乙也走了,过了三四分钟左右骆作又到骆某甲家门来,这个时候我就和骆某甲庚走了。后来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骆作和王某乙吵架的时候没有打架。当时骆作说:“如果输了不喝酒的是狗日的”。我当时在玩手机,只听到这句话,其它的话我就没有听见了。骆作和王某乙平时没有矛盾,平时他们两个玩得很好,之前喝了多少酒我不知道,我到了以后我们喝了一斤左右。我没有看见王某乙和骆作拿什么东西,后来他们打架我不在场。
13、证人骆某甲辛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早上10时左右,我一个人从我家中到骆某甲家玩,我到骆某甲家的时候就是我一个人在他家,到中午的时候陆陆续续就有骆作、王某乙、骆某甲庚、骆某丁、杨某、骆某甲庚、骆某己到骆某甲家来玩。在下午一点过的时候,首先是王某乙、杨某、骆某甲庚、骆某丁他们四个人在骆某甲家玩纸牌(拱猪)喝白酒。后来我和骆作就换他们玩牌喝酒,我就在旁边看他们打牌喝酒,我们玩了一个多小时左右就说划拳(猜拳)喝酒,在场的全部参与喝酒,就只有骆某甲没有参与,然后我就参与他们划拳喝酒,我们这边就是我和骆作、骆某甲庚、骆某己,王某乙他们那边就是王某乙、骆某丁、杨某、骆某甲庚,双方都是四个人划拳喝酒,划拳喝酒喝了十多分钟左右,当时我已经是醉的了,大概我记得好像我们喝酒的人有人吵架,但是是谁和谁吵架我不知道,因为当时太醉了,当时就说走了,然后我也就从骆某甲家出来就到骆某甲乙家玩,到骆某甲乙家后我什么也不知道了,但好像我记得是骆作先到骆某甲乙家玩,接着王某乙就拿起一把菜刀到骆某甲乙家来砍骆作,后来好像王某乙就被杀着了。我记不起来骆作和王某乙在骆某甲家是因什么事吵架的,当时太醉了。我想不起来我们在喝酒的时候有没有说过关于喝酒的话题了。我不知道骆作和王某乙平时是否有矛盾。我们总的喝了两斤酒左右。我没有注意看见王某乙和骆作手里是否拿有什么东西,主要是我就喝醉了,当时人不清醒。王某乙被砍的时候我在场的,但当时我醉得很,所以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打的。王某乙要喝得多一点,骆作要喝得少一点。王某乙和骆作在骆某甲家发生争吵和在骆某甲乙家打架时我都在场,但当时我真的醉了,记不起来是怎么回事。我记不起来当时骆某甲乙家有哪些人在场。
14、证人骆某甲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6日下午3点左右,我和我二叔骆开正去骆某甲家玩,我到的时候,王某乙、骆作、骆某丁、杨某、骆某甲庚、骆某甲丁都在骆某甲家玩了,他们在打“拱猪”(扑克牌游戏)喝酒,我二叔骆开正玩了一会儿就一个人先走了。因为我不会打拱猪,我就坐在旁边看他们玩牌喝酒,他们玩拱猪喝了三斤多白酒,在他们玩拱猪的过程中,骆某己也到骆某甲家来玩了,后来他们不打拱猪了。也不知道是谁说的划拳喝酒,王某乙就叫我一起玩。我、骆某己、骆作、骆某甲丁分在一边,王某乙、骆某甲庚、杨某、骆某丁他们四个一边。划拳之前大家就说好了,谁输了不喝酒就是狗日的。因为王某乙开始打拱猪的时候已经喝多了,我们划拳的过程中,有一次是王某乙那边的输了,正好到王某乙的酒,王某乙没有喝。这时骆作说:“首先是说好的,你喝不喝在你”。王某乙说:“我不喝哪个会怎个(要怎么样的意思)”,因为我家里有事情,我站起来往骆某甲家门口走,我走到门口的时候听到“嘣”的一声,我回头看,看到骆作和王某乙扭打在一起了,我们喝酒时用的桌子已经被掀翻了,其他人都在拉王某乙和骆作,我走回去把骆作劝开后,我想他们不会再打起来了,我叫骆某己一声就先走了,我才走出骆某甲家十多米的距离,又听到骆某甲家闹起来了,我又跑回骆某甲家看,看到骆某甲在门口拉着骆作,其他人在屋里拉王某乙,骆作的左手拿着一把菜刀,我就上去拉着骆作的左手,我还问骆作:“你要做什么”,然后我就把骆作拉回他家了,一直把骆作拉到他家门口,我跟骆作说:“快回去了,”骆作说“好,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看到骆某己站在骆某甲家门口,我叫上骆某己就一起走了,我们快到我家的时候,骆某甲乙打电话叫到他家吃鸡肉,我和骆某己又返回来到骆某甲乙家吃饭,走在骆某甲乙家外面的岔路口的位置,我看见骆作蹲在地上抱着王某乙,一只手搂着王某乙的脖子,一只手用毛巾按着王某乙的胸口,王某乙是睡在地上的,从王某乙的胸口一直有血流出来,王某乙当时已经说不了话了,我就过去喊王某乙的名字,叫了几声王某乙都没有答应我,然后骆作拦下一辆车,我就和骆作把王某乙抬上车去,这时我才看到是余老板的车,骆作上车送王某乙去医院了,我也回家了,到第二天我才知道王某乙是被骆作杀着的。骆作和王某乙是老表关系,平时关系很好的,也没有听说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在骆某甲家喝酒的时候,骆作和王某乙他们开始打拱猪喝酒的时候没有发生什么矛盾,后来划拳王某乙输了没有喝酒,骆作说:“首先是说好的,你喝不喝在你”,王某乙说:“我不喝哪个会怎个(要怎么样的意思)”,其他的也没有发生什么矛盾。骆作当时没有骂王某乙,因为划拳喝酒前说好的,谁输了不喝酒就是狗日的,骆作说话的意思就是王某乙不喝酒就是狗日的。在骆作家喝酒的有我和王某乙、骆作、骆某丁、杨某、骆某甲庚、骆某甲丁、骆某己。我和骆作是一个寨子的,平时在一起玩的小朋友。我没有看到在骆某甲家喝酒用的桌子是被谁掀翻的,骆作说的是王某乙踢翻的,还把酒撒到骆作的身上。我不知道骆作手里的菜刀是从什么地方拿来的。骆作拿的是一把小菜刀,具体是什么样子的当时我没有注意看。我当时没有看到骆作用菜刀杀着王某乙没有,我听到骆某甲家闹返回去的时候,骆作已经被骆某甲拉出来了。我不知道骆作当时拿的菜刀在什么地方,我把骆作送回家的时候没有看到他手里拿着菜刀,不知道当时是被骆某甲从骆作手里抢了拿了,还是骆作把菜刀收起来了,余老板的学名我不知道。
15、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下午五点钟左右,我从石桥老挖地煤矿开车回红果,路过鹏程煤矿时,我看到在路边有五六个人站在路边,其中有一个人是受伤的,被其他人抱着,胸口上全是血,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就喊他们把受伤的那个小伙抬上车,我送他们去医院,他们把受伤的抬上车以后只有其中一个人跟着上车。然后我就开车往医院赶。到了红果干沟桥总医院我们把人送进急症室,我就喊和受伤好个小伙一起的另外一个小伙去挂号,但是那个小伙没有去挂号,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走了。然后我就自己去挂号,我一直等到受伤那个小伙的父亲赶到我才离开的。我不认识受伤的那个小伙,还有一起上我车的那个小伙我也不认识,我只是刚好看到,就送他们去医院了。我不知道受伤的那个小伙是怎么受伤的。当时我开着车,我没有注意他们的衣貌特征,到了医院那个小伙就不知道什么时候离开了,所以记不清了。
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案发当时我没在家,我在我们家以前的老房子里和我父母在一起,大约在晚上20点左右,我家男的骆某甲乙回来和我们一起吃饭,期间骆某甲乙跟我说王某乙和骆作在我们家新房子里打架(龙腾新华运输公司)。后来大约21点左右我下我们家的新房子里面去,进房子里面后我看见进门左手边的黑色皮沙发上有血迹,我就折回去在门口捡起一块帕子又回到沙发把血迹擦干净,然后我又把帕子丢回门口。后来他们(骆某甲乙他们)走了以后我也跟着回家了。我除了将沙发上的血迹擦了以外没有动过其它什么东西。我擦血迹就是因为当时那帮人在家里,我当时就想把家里打扫干净给他们坐,其它的没有想过。沙发大概是半个月以前买的,是新沙发,沙发之前没有损坏过,是王某乙和骆作在我们家打架之后我才发现沙发上有被刀砍过的痕迹。我们家的房子是我们自己家的,上个星期租给龙腾新华运输公司。我检查房子内部以及门口时没有发现有刀之类的器械。王某乙与骆作打架时,我没有在场,他们打架的情况我不清楚。
17、提取笔录证实:(1)2015年1月6日晚上20时许,我局侦查员在盘县石桥镇果榔村十二组骆某甲乙家中,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提取王某乙用来砍骆作的菜刀一把。(2)2015年1月7日12时许,民警刘斌、李建林在盘县石桥真果榔村十四组采集了被害人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乙甲的血迹;(3)2015年1月8日,盘县公安局民警在盘县公安局办案区提取室,依法提取扣押了被告人骆作作案时所穿的一件黑色棉衣外套(带有帽子)、一条黑色的牛仔裤、一双蓝色的布鞋作为物证使用。(4)2015年1月8日,盘县公安局民警在盘县公安局办案区提取室,依法提取骆作的血样一份送检用;(5)2015年1月12日,盘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害人王某乙的母亲徐某某的血样一份送检用;(6)2015年1月12日,盘县公安局侦查员依法提取了骆作将王某乙杀伤所使用的菜刀一把。
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骆作对侦查员于2015年1月6日在骆某甲乙家提取的菜刀一把进行辨认后,表示不敢肯定王某乙是不是用这把菜刀砍自己的,但肯定这把刀是骆作自己家的,菜刀上面有“王麻子”字样,刀把是胶的,刀刃是银色的。
(2)辨认人陈某某对2015年1月6日在骆某甲乙家提取的菜刀一把进行辨认,并明确表示这把菜刀就是王某乙当时从其家里厨房拿走的那把菜刀,菜刀上有“王麻子”的字样。
(3)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骆作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石桥镇的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分别辨认了2015年1月9日其喝酒的地方,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的地方,辨认了骆某甲乙家(龙腾丰运输有限公司),辨认了在骆某甲乙家内桌子上拿了一把尖刀,辨认了杀死王某乙的地方;证人骆某甲辨认出骆作划伤王某乙时所使用的菜刀。
19、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王某乙,男,汉族,1992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盘县石桥镇果榔村十四组,身份证号×××,其于2015年1月6日因他杀死亡,其户口已注销,现安埋于盘县石桥镇果榔村小坪地。
20、收条证实:王某乙甲于2015年1月8日收到骆作家属主动交来给王某乙被杀死的安葬费用叁万陆千元人民币整。
21、情况说明证实,(1)送检的两把菜刀上未检出可鉴定指纹。(2)骆某甲乙与骆某甲乙、骆戍、骆朋是同一人,骆某甲与骆雨是同一人,杨某与扬华是同一人。
22、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5】23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王某乙尸体左手指擦拭物(脱落细胞检验)”、“王某乙尸体右手指擦拭物(脱落细胞检验)”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乙,支持该生物检材为王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现场塑料袋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乙,支持该生物检材为王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骆作牛仔裤左大腿(布块)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乙,支持该生物检材为王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标记为“骆某甲家提取的菜刀(刀柄处脱落细胞检验)”、“骆某甲乙家提取的菜刀(刀柄处脱落细胞检验)”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5)送检的标记为“骆某甲乙家提取的菜刀”、“浅绿色毛巾(布块)上血迹”、“骆作黑色棉衣左手袖口上(布块)血迹”的物证上未检出人血及人DNA分型;(6)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徐某某、王某乙甲是王某乙的生物学父母。
23、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法)鉴(尸)字【2015】0000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致心脏损伤死亡。
2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石桥镇果榔村象鼻岭小水井骆某甲乙家,现场北侧5m是石桥镇果榔村象鼻岭至沙坪子寨子马路、20m是骆科兴家,西侧5m是乐民至石桥镇果榔村公路、15m是骆某甲家,西南侧50m是骆大里家,400m是王某乙家,西北侧20m是骆作家、30m是骆科林家、100m是石桥镇鹏程煤矿。中心现场位于盘县石桥镇果榔村象鼻岭小水井骆某甲乙家,骆某甲乙家系三层楼房,坐东朝西,一楼是“贵州龙腾丰华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二楼和三楼未装修,也未使用,在骆某甲乙家院内有两棵门柱,两门柱距离3.7m,北侧门柱上有“贵州龙腾丰华运输有限公司”字样,南侧门柱东侧30m处有一块浅绿色毛巾(据骆某甲乙街上,该毛巾是打架后用来擦拭沙发血迹用的)和一个白色塑料袋,在该毛巾上提取擦拭血迹(剪下布块一块)和塑料袋上滴落血迹(棉签提取,3根);骆某甲乙家一楼客厅南北长5.7m,东西宽4.7m,客厅南侧有一组(三个)沙发,沙发北侧80cm有一黄金色茶几;客厅北侧有一个三人沙发,该沙发座位上东侧有一砍痕,该砍痕长9.5cm,宽0.6cm;客厅东侧有一格屋内是电视和书桌。据骆某甲乙介绍:昨天下午骆作和王某乙等人在骆某甲家喝酒发生打架,两人后又来他家打架;打架后他家屋内已被打扫,现场已被破坏。
骆某甲乙家西侧15m骆某甲家系一个围墙围起的院子,院子内南侧是三间空房,北侧是三间临时房,西侧一间是卧室,中央是客厅,东侧一间是厨房,喝酒在客厅内,客厅内已被打扫干净,该客厅长4m,宽3m,客厅内东北侧是沙发,西侧是电视,客厅门外西侧有一张方桌70cm×70cm,该方桌上有一块长40cm×30cm的塑料砧板(切菜是用的),该砧板上无菜刀。
现场提取骆某甲乙家南侧门柱东侧30cm处浅绿色毛巾上血迹布块一块和塑料袋上血迹(棉签提取,3根)。
25、被告人骆作的供述,2015年1月6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家里,骆某甲丁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叫我去骆某甲家烤肉吃。我挂了电话以后就直接到骆某甲家去了。看见骆某甲庚、骆某丁、骆某甲丁、骆丙、骆某己、王某乙、杨某他们几个都在骆某甲家玩,我就问他们说不是要烤肉吃怎么没有烤啊,然后骆某甲丁就说还没有去买来,骆某甲丁就让我骑摩托车去梓木戛(地名)赶集市场买肉,我说天气太冷就没有去。他们几个就坐在骆某甲家聊天吹牛,我看着他们这么多人围着一个小炉子就想回家去烤火。我回去了几分钟又觉得自己一个人在家也很无聊。就又从我家里出来到骆某甲家去找他们了。我到骆某甲家以后他们几个就已经在喝酒了,他们是用扑克打拱猪喝酒,我到骆某甲家时是骆某甲庚、骆某丁、王某乙、杨某他们四个人正在打牌喝酒,他们就要我换输的那个人打牌,我上去打了一把后让其他人来打牌,我们打牌喝酒的时除了骆丙、骆某己没有参与之外,其他人都参与的。我、骆某甲庚、骆某丁、骆某甲丁、王某乙、杨某我们六个人差不多喝了四斤左右的白酒,大家都有点昏,王某乙就说不来了。然后我们就分成两边人喊“南北战”,我和骆某甲丁、骆丙、骆某己在一边,骆某甲庚、骆某丁、王某乙、杨某他们四个在一起,把人分好以后,骆某丁就说要是输的酒哪个不喝的话哪个就是“狗日的”。我们打架都没讲什么就开始了,我们划了几拳以后,有一把牌就是王某乙他们那边输,输了的酒正轮到王某乙喝,王某乙就说他不喝了。我就说了一句:“老表,这个输了的酒你不喝,我们开始就已经讲好的,哪个不喝哪个是狗日的。”然后王某乙就对我说:“我不喝就不喝,你要怎么样?”说着还从凳子上站起来一脚把我们喝酒的那个小圆桌给踢翻了,放在圆桌上面的酒也全部洒在了我的衣服和裤子上。我就有点发火也站起来问,“王某乙你是要打我?”然后王某乙就用手指着我说:“是。”我们就吵起来,我们两个准备打起来的时候,被骆某甲庚、骆某丁、骆丙、骆某己他们几个把我们两个拉开。拉开以后怕我们再打起来,骆丙就直接送我回家,我到家以后就看见王某乙追着我来了,我当时想着我家里面还有我媳妇和娃娃,如果打起来怕吓着他们,我就走起去我家对面骆某甲乙家。骆某甲乙他家开一个叫龙腾丰华的运输公司。我到骆某甲乙那里以后就坐在他们里面的沙发上,王某乙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冲着骆某甲乙家这里过来。路过骆某甲家门口的时候骆某甲看见王某乙手里拿着菜刀怕出事就去拉王某乙,但被王某乙挣脱开又冲着我来。王某乙走进骆某甲乙家以后我就从沙发上站起来了,王某乙看着我就拿着他手里的菜刀冲着我过来,连续砍了我两刀但是都被我躲开。没有砍着我,当时就砍在骆某甲乙家的沙发上面,沙发被砍破了。王某乙在砍我第二刀的时候,我就躲了坐在地上。我看见沙发旁边的茶几上面放着一把刀,就用左手从茶几上面把刀拿着以后朝王某乙的肚子上杀了两刀,我记得有一刀之杀着王某乙的胸口,有一刀杀着王某乙的右边肚子上。我杀着王某乙以后,王某乙还一直挥着菜刀要砍我,最后就直接倒在了骆某甲乙家的沙发上。然后骆某甲乙说:“别动了,血出的多很。”骆某甲乙就赶紧从他家找来一块毛巾把王某乙的伤口捂住,当时我也被吓慌了。他们就说赶紧把人送医院去,骆某甲丁、骆某甲、骆某丁他们三个人就跑到我们寨子上去打车,我和骆某甲乙在后面抬着王某乙,他们开始拦了骆己的面包车,但是骆己讲伤严重不送。后来就遇着红果煤矿的余某某老板开车来,他车上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就请余某某帮忙开车送王某乙去医院,然后我就和余某某还有他车上的那个男子一起把王某乙送到干沟桥总医院。在路上的时候,王某乙还一直喊我的名字,到医院后我就联系我哥骆某丙来扶王某乙,他们扶进去以后我就到有水管的地方把我衣服上的血和手上的血洗干净,我就去医院外面买了一瓶水喝。等我回来的时候,王某乙已经没在干沟桥总医院了,听说已经送到曲靖。我因为没有带着多少钱,就坐车去城关镇客车站旁边的一家旅社睡觉了,但是那家旅社我记不得叫什么名字。到昨天(2015年1月7日)凌晨的时候,我哥打电话给我讲:“王某乙已经死了,你自己想好你自己的后路。”我在那家旅社一直没有睡着,到昨天中午11点左右,我哥打电话给我,让我来公安机关自首,我说好,我哥就让我在红果等他,他回来接我,带我自首。到昨天(2015年1月7日)晚上23点左右,我哥在红果镇的放马坪接着我以后就带我到盘县公安局自首。我和王某乙平时没有矛盾,我们都是一个寨子上的,还是老表,平时的关系还很好。我们平时就是争吵,但吵过后又在一起玩。我父亲和王某乙的父亲是亲老表,我奶奶和王某乙的爷爷是亲姊妹。我和王某乙当时是喝酒醉的,我喝了半斤左右,王某乙比我喝得多。杀王某乙的刀是放在骆某甲乙家的茶几上面的,这把刀是之前骆某甲乙的运输公司开业杀羊从我家借去的,一直放在骆某甲乙家没有还我家。是一把木制刀柄的尖刀,平时用来杀羊那种,刀全长大概有20公分左右,刀叶有9公分,刀柄有9公分,刀叶和刀柄差不多长。王某乙砍我的时候总共带着的是两把菜刀,有一把是插在皮带上的,但没有拿出来,砍我的那把菜刀是一个胶质的刀把,就是平时家用的菜刀。杀着王某乙的时候我只记得骆某甲乙在场,其他的我不清楚。当天我穿的就是我现在穿的这一套上衣,是一件皮制黑色戴帽的棉衣;下身穿着一条黑色的牛仔裤,蓝色带鞋带的休闲布鞋。王某乙穿的是一件黑白格子相间的毛线衣里面是一件白色的坎肩,一件灰白色的牛仔裤,一双黑色带鞋带的休闲鞋。我穿的衣服、裤子上有血。就是我抱王某乙的时候,王某乙流的血染在我衣服裤子上的。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开始吵架的时候没有打起来。
另供述,我只杀着王某乙两刀,其他的刀伤我认不得。我在骆某甲家那边的时候没有用刀划过王某乙,我不认识骆某甲家门前提取的小菜刀。我自己有意识的记得,也是我肯定的我杀了王某乙两刀,而且两刀都是杀着王某乙胸部或者腹部。当时我酒也喝得多,也慌了,记不起来用来杀王某乙的刀丢在哪里。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骆作所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骆作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骆某甲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骆作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骆作因喝酒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打后被人劝开,被害人王某乙携带菜刀再次找到骆作后,持菜刀砍向被告人骆作,被告人骆作躲开后,在有其他人在场拉架的情况下,仍持刀刺杀被害人王某乙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被告人骆作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骆作所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骆作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作在躲开被害人王某乙的菜刀后,持刀连续刺杀被害人王某乙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骆作依法惩处。被告人骆作在案发后积极施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骆作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乙因喝酒一事与骆作发生口角并抓扯被劝开后,又持刀追砍被告人骆作,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骆作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骆作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被告人骆作从轻处罚。由被告人骆作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所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但该费用必然产生,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
二、涉案菜刀两把,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骆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3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甲、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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