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胡某某父亲。
被告人李春林,绰号小三,老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寥,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林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李春林及辩护人张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因被害人胡某某在网吧与女朋友吵架时被告人李春林插嘴,胡某某为此与李春林发生口角,李春林记恨在心。2014年11月15日凌晨0时50分许,李春林酒后到情缘网吧去找胡某某,在通往网吧四楼的楼道里李春林将刀子拿出来并打开藏在袖子里,李春林随即进入四楼网吧走到坐在58号电脑旁边的胡某某的背后,先用手按了胡某某的头部一下,胡某某站起来刚摘下耳机,就被李春林右手拉住衣服,左手持刀杀着左侧胸部一刀,李春林杀着胡某某后逃离现场,胡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春林于2014年11月16日向盘县公安局投案。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春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李春林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请求赔偿丧葬费、医院抢救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82,781.40元,并提供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庭审中,被告人李春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缺乏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是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因被害人胡某某在网吧与女朋友吵架时被告人李春林插嘴,胡某某为此与李春林发生口角,李春林记恨在心。2014年11月15日凌晨0时50分许,李春林酒后到情缘网吧去找胡某某,在通往网吧四楼的楼道里李春林将刀子拿出来并打开藏在袖子里,李春林随即进入四楼网吧走到坐在58号电脑旁边的胡某某的背后,先用手打了胡某某的头部一下,接着用右手拉住被害人胡某某左肩部衣服,左手持刀杀着被害人左侧胸部一刀后持刀逃离现场,胡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春林于2014年11月16日向盘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死者胡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李春林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15日01时25分左右,红果派出所接到盘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2014年11月15日01时20分,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响水镇马场村三组的邹某某打电话到110指挥中心报警称,2014年11月15日01时许,胡某某在盘县红果镇情缘网吧被一个叫小三的人杀伤,请求派出所出警调查。红果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在情缘网吧楼下遇到受害人胡某某,遂将其送往干沟桥矿务局总医院救治,后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盘公(刑)立字【2014】5947号立案决定书证实:盘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红果社区杜鹃西路情缘网吧内。死者胡某某,男,生于1997年2月19日,户籍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平川村四组。
4、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抢救记录证实:被害人胡某某因“刀刺伤致昏迷20+分钟”于2014年11月15日01时35分急诊入院,经该院医生积极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15日02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
5、(盘)公(法)鉴(尸)字【2014】268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胡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
6、被害人胡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胡某某,男,199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
7、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胡某某的死亡时间2014年11月15日,因他杀于2014年11月17日注销户口。
8、盘县红果镇平川社区居民委员会安葬证明证实:胡某某安葬于平川社区四组自家地中。
9、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我男朋友胡某某一直都是住在盘县红果镇实惠招待所,住了差不多半个多月了,我们都没有找事做,平时都是在招待所睡觉或者到网吧上网,我们经常去情缘网吧上网。2014年11月14日中午我们在招待所里睡觉,直到晚上11点过,我们吃了方便面就去情缘网吧上网。到了已经是11月15日凌晨0时许,我们去上网的时候,我是用身份证开的卡,胡某某开的零时卡(因为胡某某没有满18岁)。然后我就在57号,胡某某在58号上网,我们一直玩到凌晨1点左右,一个叫小三的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到网吧来的,走到胡某某的左边,小三在胡某某的后面用手拉了胡某某肩膀一下,当时胡某某是坐在椅子上的,被小三拉了连着椅子转过去,小三还说:“你出来。”我转过来看的时候还以为他们是开玩笑,但看到小三脸上的表情很凶,然后胡某某站了起来,我怕胡某某跟着小三发生打架,我就过去扶胡某某,胡某某才站起来就倒在椅子上,这时小三已经走出网吧,胡某某倒在椅子上后我看到胡某某外衣上有血,我就翻开他的外衣看,看到胡某某的左侧胸的位置有伤口,伤口有2厘米左右,有血从伤口流出来,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胡某某被李春林杀着了,这个时候我看到胡某某的一个叫小国金的朋友,我就说:“小国金快过来,送小波去医院。”然后我又看到和我们在一排电脑上网的一个人,平时胡某某叫他万林哥,我就叫他:“万林哥麻烦过来帮小波送医院。”小国金、万林哥就过来和两个在网吧上网的人(我不知道名字)和我一起把胡某某抬出网吧,到四楼的楼梯间我就打110报警,我们在网吧下面的公路边打出租车没有打到,然后警察就到了,开车把胡某某送到干沟桥矿务局总医院抢救,到医院20分钟左右,胡某某就抢救无效死亡。我没有看见小三杀着胡某某,只看见小三拉了胡某某的肩部一下。因为当时只有小三和胡某某接触过,没有其他人和胡某某接触,所以我知道是小三杀着胡某某的。小三是一个人来网吧的。他与胡某某是在网吧打游戏认识的,小三身高165厘米左右,圆脸,短发,头发有点光,有点胖。胡某某当天穿的是一件黑色的外衣,白色的短袖t恤,蓝色牛仔裤,红色的板鞋。另证实: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次我和胡某某在情缘网吧四楼上网,当时小三也在情缘网吧四楼上网,就坐在我们旁边。胡某某就跟我要钱用,我就和胡某某吵起来,当时我就对胡某某说:“你一个大男人,一天班也不上,还要靠女人养着(我的意思是靠我养着)。”这时小三就在旁边说了一句:“这句话讲得对。”当时胡某某就和小三吵了几句也就没有说什么。另证实:胡某某平时抽烟的,抽的是雲烟,23块钱一包的那种,当时他烟抽完了,就把烟盒丢在他上网的那台电脑桌上,烟是我们去上网前的几天我买给他的,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娃哈哈矿泉水是我们到网吧上网以后,我叫胡某某买了一瓶,我们两个上网的时候一起喝的。胡某某被杀后,我没有将雲烟盒和娃哈哈矿泉水带走,一直放在桌子上的。
10、证人唐某甲乙的证言证实:小波和小三我都认识的,认识小波一年多,认识小三有一年,都是打游戏认识的。2014年11月15日凌晨30分左右,我一个人到情缘网吧找我老表严某某,但是没有找到,我就看见小波和他女朋友邹某某在情缘网吧四楼上网,我就过去和小波打招呼,当时小波和邹某某两个人是挨着的,我站在小波后面看他玩了几分钟游戏,我就对小波说:“把你打火机拿我点支烟,我去上厕所。”然后我就去上厕所,走到吧台旁边点的时候,就遇见小三,我就问小三说:“你怎么这个时候才来上网,上网那边机子多很。”小三就问我说:“小波在网吧上网没有。”我就说:“在那边。”当时我还用手指了一下小波上机的那个方向,说完我就去上厕所。到厕所后是满的,我就又回来,这时我就听见小波的女朋友邹某某在喊小波的名字,不停在喊,我看见小波是坐着的,这时邹某某说:“小国金过来和我扶小波。”我就过去看,还问邹某某是怎么了,邹某某就说:“被小三杀着了。”当时我也没有看见血,我就和邹某某把小波扶起来,但是小波扶起来就站不稳,又坐下去,我和邹某某,还有一个男子我不认识,我们三个人就把小波从四楼扶下去,扶到三楼的时候,又有2个男子我不认识也来参与扶小波,这时我看见小波胸口上有血,我们把小波扶到一楼打的士车,但是的士车不拉,后来警察到了就把小波送到医院去但我没有去,过了两三天后,就听说小波死了。
11、证人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本来不知道是谁杀的人,是事情发生后我们看网吧的视频监控,才知道视频里杀人的这个男子,首先这个男子来的时候是到网吧三楼,他来的时间已经是2014年11月15日凌晨40分左右,具体是什么时间我记不住,当时我在总台坐着,这个男子来到三楼就爬在总台上,一直看我,我就问他说:“你看什么。”他就说:“看你。”我就说:“我有什么好看的。”他就问我说:“你喝不喝水。”我说:“我不喝。”他就开钱拿了一瓶水给我问我喝不喝,我说:“不喝。”他又去拿了一瓶奶茶给我,我说:“我不喝真的不喝。”他就把水和奶茶放回冰柜里,然后把钱退了就出去了。我不认识那名男子,只是经常看见他到我们网吧来上网。当时这个男子是一个人来网吧的,只是他进来没有几分钟,就有一个男子进来刷卡上网,他们两个人是认识的,当时喝了酒的这男子就爬在他朋友的身上说:“你来打我嘛。”说了两遍,他朋友说什么我没有注意听,当时这个男子又说了一句:“我要把某某(我记不起他说的名字了)打死他。”然后他朋友在三楼上网,他就出去了。那个男子有28岁左右,光头,圆脸,穿一件红色外衣,身高在165CM左右,有点偏胖。当时我在总台休息,还有收银员敖选梅在。
1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1月14日23时开始上班的,我是在情缘网吧三楼当收银员,在2014年11月15日凌晨30分左右,我在三楼总台上班,服务员封某某当时坐在我旁边,这时有个男子是喝了酒的,有一大股酒味,一个人到总台前,一直看封某某,当时封某某还问他看什么,他又说买水给封某某喝,就到柜台旁的冰柜里拿了一瓶水给封某某喝,封某某不要,他又去拿了一瓶奶茶给封某某,封某某也不要,然后他很生气地说:“不要就退钱给我。”我就把钱退给他。他就把水和奶茶放回冰柜里,然后准备往外走,这时有一个男子进来,好像是喝了酒的这个男子的朋友,他就爬在进来的这个男子身上,这个男子没有说话,就到总台来刷卡上网,是在164号旁边站着,他就叫他朋友过总台来,他朋友没有过来,当时好像两个像吵架的样子,然后他朋友就先出网吧,他接着就出来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派出所的来调三楼和四楼的监控看,我才知道四楼网吧用刀杀人的就是这个在三楼喝醉酒的那个男子。我不认识这个男子,只知道他经常来我们网吧上网。所以我认得他叫李春林。28岁,光头,圆脸,有点偏胖,身高在165cm左右,穿着我记不太清楚。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情缘网吧四楼收银台上班,2014年11月14日晚上10点过我来接班,当时四楼上网的人很多,到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个男的和一个叫邹某某的女的到四楼上网,当时就邹某某用身份证开了一台电脑上网,开的是57号机,那个男的(我不知道名字)没有刷身份证上网,他就坐在58号机的位置,后来我就一直在收银台的位置,直到凌晨1时许,和邹某某来的那个男的被人杀着后从四楼网吧抬下去的时候我才知道。之后红果派出所的来网吧了解情况,调监控视频看的时候我才从监控视频里看到是一个叫李春林的人在58号机的位置杀着和邹某某一起来的那名男子的。李春林经常来情缘网吧上网,而且这个人平时很凶,他来上网时,刷卡慢了就会吼人,所以我对这个人印象比较深刻,所以在监控视频里看到杀着和邹某某一起来的那个男子的那个人的相貌时,我一眼就认出是李春林。
14、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凌晨1点过10多分左右的时候,我正坐在我们网吧里面的二楼吧台里休息,就看见三人扶着一个小伙,这个小伙好像被人打伤了,他的衣服左边有血,脸色已经有点变白了,那三个人把这个受伤的小伙扶出去后,我就在忙其他事情,后面的事情我不清楚。受伤这个人常常来我们网吧上网,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他上身穿的像是皮衣似的黑色外套,里面穿的是一件白色的t恤,下身穿的是一件白色的牛仔裤。大概有170cm左右,有点胖,黑色的短发。
15、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我在家,事后派出所到网吧来调取监控视频我才到网吧,看监控后我才知道被杀的那个人是和一个叫邹某某的女的一起来上网的,当时时间是2014年11月15日凌晨0时许,杀人的是一个叫李春林的男子,他经常来情缘网吧上网,而且开了会员,所以我对他有点印象。从监控视频上看是在2014年11月15日1时3分的时候,李春林走到A区058号电脑上网的那么男子后面,先是用手揪那名男子的头发一下,然后左手持刀往那名男子的左侧胸部杀了一刀,杀完后李春林就离开网吧了。监控上看不清楚刀是什么样子,就杀了一刀。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前几天(具体几号我不记得了),是一个星期六李春林打电话给我说:“昨天晚上(2014年11月15日)我在情缘网吧里面把小波杀着。”然后我问李春林是那个小波,李春林就告诉我是原来我们在情缘网吧上网的时候认识的那个小波。接着李春林就问我该怎么办,我回答李春林说自己要想好,这种事情我没有经历过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李春林就说:“我还是去自首算了,反正这种事情跑也是跑不掉的。”我们讲好以后当天晚上李春林在红果华都商务酒店开了一个房间睡觉,第二天早上我到酒店里面去叫李春林,就送他去红果派出所自首了。李春林杀着小波的时候我已经没有在网吧了,那天下午我、李春林还有小黑我们三个一起在情缘网吧里玩游戏,一直玩到晚上8、9点钟左右李春林和小黑就叫我出去玩,我说不去了,后来李春林和小黑他们两个就走了,我和我女朋友一直上网到10点过就走了。我记得有一次,我、李春林、小波、还有小波的女朋友我们在情缘网吧里面上网,我和李春林是已经在上着的了,小波家女朋友就去吧台准备刷卡上网,然后小波就跟着他女朋友向他女朋友要钱上网,接着小波的女朋友就说小波:“你不是个男人,还要靠一个女人来养活。”当时说这句话的时候小波的女朋友讲得有点大声就被我们听见了,后来李春林就接了一句,但是讲的是什么我就记不得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案发后,我问李春林:“你为什么要杀小波,你们两个不是玩得到的?”李春林就说不知道当时是怎么想的,酒喝多了醉的而且平时李春林和小波遇着会相互的对骂。
17、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春林是在情缘网吧玩游戏认识的,半年多了,平时在一起就是玩游戏、喝酒。李春林杀着人的时候我在网吧三楼上网,一个叫小国金的朋友到三楼来告诉我,他说:“小三把小波杀着了。”我才知道这事的,李春林杀小波前我见过他,我和他一起喝酒。2014年11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一个星期五,当天晚上7、8点的时候,我和小三、小林一起到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凤凰KTV喝酒,直到凌晨12点过才出来,我们又到红果镇三圆盘的一家烧烤店吃烧烤喝酒,当时我们喝的都比较多了,在烧烤店喝完就我也记不清是几点了,小三叫我和他一起去上网,我说我喝得有点多,我就回我住的地方休息了,小三一个人走了,我回到我住的地方睡不着觉,我又爬起来到情缘网吧上网,我到情缘网吧三楼开卡上网的时候碰到小三也在网吧三楼,我和小三打了一声招呼,具体和小三说了什么话我也记不清,然后我就在情缘网吧三楼上网,我才在三楼上了十多分钟左右的时间,小国金就到三楼网吧找到我,小国金问我:“你看到小三没有?”我回答说没有看见,小国金又说:“小三把小波杀着了。”开始我不相信,我说:“你是开玩笑的。”小国金说:“是真的。”说完后小国金就走了,我上了半个多小时的网就回家休息了。到当天下午5、6点的时候我再次去情缘网吧上网,发现情缘网吧已经关门了,我觉得事情不对,可能很严重,我就打电话给小三,但是小三的电话是关机的,到晚上8点左右,小三打电话给我,我就跟小三说,情缘网吧已经关门了,情况有点严重,叫他自己上来讲清楚。我和李春林、小波、小国金都是玩游戏的时候认识的,李春林和小波见面就会一个骂一个。
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春林是我的第三个儿子,平时我都叫他小三。2014年11月15日中午1点过,李春林来到我家,当时李春林对我说他要去浙江宁波打工,要我拿1000块钱给他,然后他还在我家吃了饭就走了,他去哪里我也不知道,直到2014年11月16日,警察带李春林来我家找刀子,我才知道李春林出事了。我不知道李春林把杀人的刀子放在我家,也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放的。平时李春林人很好,没有看到他带刀在身边。
19、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是我的大儿子,胡某某平时和些什么人接触我不知道,事情也没做,我最后一次见他是上个星期天,他回家后把衣服洗了,到晚上19时左右就出门了,他说他出来找工作,从那以后就没有回过家,实际上他出来做什么事我们不知道,平时我们管他也严,只是最近我妻子住院做手术,我又上班,所以我们没有时间管他。他有没有女朋友、和别人有没有矛盾、喜不喜欢上网、和些什么人接触我都不知道。胡某某性格温和,在家中从来没有惹过事,在外面我就不知道了。平时他回家只要问我们要钱,我们都会给他,一般给他50-100左右。
2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去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当天中午就到盘县红果镇情缘网吧上网,我是在情缘网吧的四楼上网,坐的是靠近包房的那一排电脑,我坐的是几号电脑我记不清了,到凌晨0时许,胡某某和邹某某也到情缘网吧来上网了,他们坐的是和我一排的电脑,胡某某和邹某某是坐着挨在一起的两台电脑,我和他们之前隔着一个人,我也没有和他们打招呼,不记得过了多久,我听见邹某某在哭,我就走过去问邹某某怎么了,邹某某说:“小波(胡某某)被杀着了,参我把小波送到医院去。”我叫邹某某打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就和邹某某一起抬胡某某,当时他坐在电脑前的凳子上,怎么叫他都叫不醒,但我也没有看到胡某某身上有血,我和邹某某抬胡某某的时候,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也过来帮忙,我们三个人把胡某某抬到四楼网吧门口时,又有两个人帮忙一起抬胡某某,到二楼楼梯转角处时,我才看见胡某某的左侧胸口处的衣服上有血,我们把胡某某抬到一楼公路边上的人行道上,没有过多久,红果派出所的警车就到了,我跟着把胡某某抬上警车后我就回网吧继续上网去了。胡某某被杀的时候我没有看见,是邹某某送胡某某到医院后返回网吧时我问她,她告诉我是一个叫小三的人杀着的。
21、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邹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5号男子就是“小三”本人。辨认人冯某乙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12号男子就是在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出现在网吧监控视频中与58号机上网男子发生抓打的人。辨认人敖选梅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就是在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出现在网吧监控视频中与58号机上网男子发生抓打的人。
22、协议书、收条证实:2014年11月27日被害人之父亲胡某某收到盘县情缘网吧老板冯某乙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款141600元整。
23、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李春林到案经过证实:李春林(外号小三,男,1986年2月14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贵州省盘县水塘镇水塘村八组)是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在盘县红果镇胡某某被杀死一案的犯罪嫌疑人,2014年11月16日13时许,主动到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4、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月20日李春林持刀蒙面参与打砸,被水城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的处罚。
25、李春林的户籍证明证实:李春林,男,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02月14日,住址贵州省盘县,系户主王某某的三子。
2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春林辨认其于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用跳刀杀中被害人胡某某左侧胸部一刀的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情缘网吧内四楼、李春林辨认其在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兴凯花园靠近农贸市场的街道的流动摊贩处购买本案的凶器跳刀;在犯罪嫌疑人李春林的指引下,民警找到了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中医院开水房王某某的住处卧室内的柜子抽屉里的作案凶器;犯罪嫌疑人李春林对9把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5号刀具就是在情缘网吧杀着小波的凶器;犯罪嫌疑人李春林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害人胡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春林对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3号就是胡某某的女朋友。
27、提取笔录证实:民警在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中医院开水房王某某的住处,在卧室的抽屉里找到李春林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杀着胡某某所用的跳刀(黑色,长约10厘米),实物提取;在盘县办案区提取李春林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杀着胡某某时所穿的一件暗白色的外衣、白黑相间的毛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蓝花色布鞋一双作为物证送检使用;民警提取了李春林的血样一份送检;提取胡某某的父亲及母亲的血样各一份送检。
28、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书中心盘公(刑)检(法)字【2014】002724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检验意见:所送检材红色可疑斑、黑色跳刀上可疑斑有人血反应,李春林衣服、李春林裤子、李春林鞋子上无人血反应。
29、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80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1号红色可疑斑”、“黑色跳刀刀尖”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胡某某,支持该人生物检出为胡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黑色跳刀刀把”、“雲烟(脱落细胞)”、“娃哈哈矿泉水瓶”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胡召全、孙芹香是胡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30、贵州省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说明证实: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胡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中送检委托书中的“胡某某” 名字录成“胡召全”,鉴定书中的“胡召全”实为“胡某某”(系胡某某的父亲)。
31、被告人李春林的供述: 2014年11月14日晚上9点过,我和朋友喝酒、唱歌、吃东西到凌晨1点左右,我朋友就走了,我一个人就去情缘网吧上网,到网吧想起原来一个叫小波的男的在情缘网吧里骂过我,心里不舒服,就想教训哈他,我先到网吧三楼转了一圈没有找到小波,我就到吧台和工作人员说话,又遇见和我一起喝酒的朋友小黑来情缘网吧三楼上网,当时说了什么我记不清楚了,之后我就一个人上情缘网吧四楼。在四楼碰到一个叫小国金的朋友(学名我不知道),因为小国金和小波认识,我就问小国金看到小波没有,小国金就用手指给我看,看到小波和他女朋友在里面靠包厢旁边的那排电脑上网,我直接朝小波上网的地方走过去,我站在小波左侧的斜后面,用右手打了小波的头一下,小波就转过头站起来骂我一句,我用右手拉着小波的衣服,左手拿着一把跳刀杀了小波左侧胸部一刀,同时我还骂了小波一句,杀了小波一刀后我就走出网吧,一直走到万豪水艺门口的公路边,我打了一辆出租车到金色阳光洗澡。直到昨天中午1点过左右,我从金色阳光出来后就坐车回城关镇看我妈。我把我杀小波用的那把跳刀放在家里的一个柜子里面,今天早上7点过左右,小黑打电话给我说:“情况有点不对,情缘网吧关门了,你上来该自首的自首。”然后我就自首了。我经常去情缘网吧上网,小波和他女朋友也经常在情缘网吧上网,我们就在情缘网吧认识的,在外面我们没有在一起玩过。我不知道小波的学名,在网吧的时候我都叫他小波,他和他女朋友叫我小三。两个多月前,我从情缘网吧出来,走到一楼旁边的过道里时,小波从四楼扔矿泉水瓶砸我,当时小波是跟我开玩笑砸我的,但是我心里一直不舒服这件事情,半个月前,小波和他女朋友在情缘网吧四楼上网的时候吵架,当时我也在网吧上网,我们是坐在他们旁边上网的,我听到小波的女朋友骂小波:“你这辈子就是靠女人养,几块钱都要给女人要。”我就说了一句:“这句话讲的和(对的意思)。”小波就骂我,我和小波就吵了几句,但没有发生打架,从那件事情后,我和小波的关系就有些僵,我心里就一直对小波不舒服、不爽,所以那天(2014年11月15日)凌晨我喝了酒后,到情缘网吧上网,在进网吧一楼过道时我就想起小波用矿泉水瓶砸我的事情,又想起我和小波吵架的事情,我当时喝了酒,有点兴奋,我就想找小波教训他,因为小波经常在情缘网吧上网,所以我就去了。刀是2014年11月14日下午在盘县红果镇兴凯花园靠农贸市场方向的地摊上买的,买成12元钱,是一把黑色的跳刀,刀柄和刀刃都是黑色的,打开刀刃后有10公分左右长,想揣着防身。小波被杀着一刀,左侧胸部。买刀不是为了杀小波,只是想起和小波不开心的事情,想教训他,所以才用刀杀小波。杀小波时穿的暗红色的外衣,白色和黑色相间的毛线衣,黑色的裤子,蓝花布鞋。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缺乏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因被告人李春林酒后为报复被害人胡某某到网吧找到胡某某后持刀杀中被害人胡某某的胸部,其应该预见该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对辩护人所提的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春林的到案经过证实李春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此情节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辩护人所提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林因与被害人胡某某曾发生过口角纠纷,便预谋并持刀刺杀被害人胡某某胸部,致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春林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李春林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李春林赔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就其经济损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李春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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