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卫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5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被害人李某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被害人李某丙之岳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李某丙之岳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系被害人李某丙之子。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李某丙之外祖母。

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印,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程卫勇,又名程小友、程勇、陈勇、小陈勇,贵州省纳雍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仁杰,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应平,绰号李老九,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住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安文,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国,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伟,曾用名李韦,绰号小俊子、小梅毒,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住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剑青,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姚兵,又名段兵、段姚斌、段兵兵,小名小兵兵,贵州省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9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小庆,曾用名陈小波,外号小包包,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住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卫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李印,被告人程卫勇及辩护人朱仁杰、被告人李应平及辩护人王安文、指定辩护人杨国、被告人李伟及辩护人王剑青、被告人段姚兵、陈小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应平、李伟、程卫勇与小药鬼(另案处理)、高老五(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在钟山区人民路香菲烙锅店吃烙锅,李应平的妻子张某某到烙锅店告诉李应平说,有人在其开设的麻将馆打假麻将,叫李应平回去看看。李应平来到麻将馆劝阻参与打假麻将的杨某乙未果,便走出麻将馆叫段姚兵先到麻将馆看好打麻将的人,李应平则返回烙锅店邀约李伟、程卫勇等人到麻将馆教训打假麻将的人,李应平、李伟将被害人李某丙从麻将馆内揪出殴打,段姚兵与事先邀约的陈小庆也朝李某丙身上乱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程卫勇持刀砍杀李某丙,李某丙挣脱李应平的手朝博爱医院对面的公路上跑,程卫勇等人继续追打李某丙,程卫勇持刀朝李某丙的腿部杀了几刀,之后几被告人各自逃离现场。李某丙回到家中后,其妻子将其送至六盘水市水钢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程卫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程卫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不是故意杀死李某丙的;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2、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没有及时自救有一定关系;3、程卫勇的定性应定故意伤害罪;4、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况,不宜认定程卫勇系本案主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应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李应平不应承担被害人死亡的后果;2、李应平有一般立功情节;3、李应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李应平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伟系从犯;2、被告人李伟有重大立功情节;3、被告人李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李伟不应承担死亡后果”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段姚兵、陈小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95606.5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应平、李伟、程卫勇与小药鬼(另案处理)、高老五(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在钟山区人民路香菲烙锅店吃烙锅,李应平的妻子张某某到烙锅店告诉李应平说,有人在其开设的麻将馆打假麻将,叫李应平回去看看。李应平来到麻将馆劝阻参与打假麻将的杨某乙未果,便走出麻将馆叫段姚兵先到麻将馆看好打麻将的人,李应平则返回烙锅店邀约李伟、程卫勇等人到麻将馆教训打假麻将的人,李应平、李伟回到麻将馆后将被害人李某丙从麻将馆内带出并殴打,段姚兵与其邀约的陈小庆分别用拳脚和持塑料凳朝李某丙殴打,程卫勇随后赶到持刀砍杀李某丙,李某丙朝博爱医院对面的公路上跑,程卫勇等人继续追打李某丙,后程卫勇又持刀朝李某丙的腿部刺杀,之后几被告人各自逃离现场。李某丙回到家中后,其妻将其送至六盘水市水钢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丙生前系被单刃类锐器刺破左侧肺脏,导致失血过多死亡。2014年9月2日至9月3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陈小庆、李应平、段姚兵,后在被告人李应平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李伟,在被告人李伟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程卫勇。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程卫勇、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庭审后,被告人段姚兵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31日唐某某将本案报至钟山公安分局,钟山公安分局于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侦大队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2日,侦查员在钟山区人民中路麒麟公园旁一麻将馆走访时发现有一名男子的衣着特征符合案发现场监控里看到的拿塑料凳打人的男子(陈小庆),侦查员将该男子带回刑侦大队盘问,在盘问过程中,该男子如实交代了2014年8月30日在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侦查员在继续分析案发现场的监控时,锁定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名叫李老九(系麻将馆老板),贵州关岭县人,侦查员通过走访得知,李老九在转麻将馆时签有一份转让协议,上面的名字是李应平,通过贵州人口信息查询到李应平的户籍信息,通过技侦手段得到李应平手机号码,之后通过手机号抓获李应平,侦查员在带李应平前往钟山分局集中办案区时,李应平在刑侦大队门前看到李伟从门前经过,通过李应平的指认,侦查员将李伟抓获。李伟归案后交代,本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程卫勇当天会从玉舍开车回到钟山区,侦查员查询到程卫勇车辆信息后,得知程卫勇所开车辆的车牌号,后侦查员到钟山区明湖路老卫校十字路口蹲点,程卫勇在老卫校十字路口等待红绿灯时被侦查员抓获。据李应平供述,段姚兵经常会在人民中路麒麟公园旁边的麻将馆,侦查员到麻将馆排查时,将正在打麻将的段姚兵抓获。

3、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我的丈夫李某丙被人杀伤,后送到水钢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8月31日00时许,我在钟山区水钢笔架社区自动化公司的房屋睡觉,听见有人开门进房间,我听见我丈夫李某丙哼着往床上躺,背对着我躺下,我就觉得不对劲,我就伸手摸我丈夫的背,就摸着他背是湿润的,我就拿电筒照着看,我看见全是血,我就搂开他的衣服看,看见背上有一处十厘米左右的刀口,还在流血,我就叫李某丙的母亲开灯,我母亲把灯打开后,我就拿云南白药把伤口敷着,我就喊李某丙去医院,他就说他休息一会儿就没事,李某丙就叫我打电话给邓某(181****7425)找小杨,我就去摸毛衣外套和裤子,手机和钱都没有,只有一本驾照,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机打邓某的电话,邓某没有接电话,李某丙又叫我打电话给“小大名”,“小大名”姓潘,打通“小大名”的老婆的电话(151****1258)后,我就给“小大名”说李某丙被杀着了,李某丙让他找小杨。打完电话后,我就问李某丙是怎么回事,李某丙就说在火车站被抢,我就打电话叫李某丙前妻的兄弟王某就开车送李某丙去水钢医院。00时50分,我接到小杨的电话(182****8070):“你赶紧报警,麻将馆的老板叫李老九。”送到医院后,已经快1时52分,我就打电话报警,警察还没有到医院,李某丙的妹妹李某丙就问李某丙:“三哥,你清醒不?”李某丙说:“清醒的。”李某丙就问:“你是在哪里被打的。”李某丙就说:“我是在博爱医院对面的桥洞下有一家麻将馆被打的,那家麻将馆的老板说我打假麻将,叫我出去就给我几拳,我出麻将馆,就被十几个人拿刀杀,我就跑了,我还到对面马路路口坐了一会儿。”李某丙就问:“是怎么回去的?”李某丙就说:“我是打车回去的,而且钱也没有开。”说完警察就到医院了,李某丙已经不能说话了。李某丙的背上、手上、腿上都有刀伤,但有几处刀伤我没有数。小杨的具体姓名叫什么我不知道。案发当晚,李某丙回到家里,我发现他背部在流血,我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当时和我说是在火车站被抢,后来我接到小杨的电话,小杨说:“你快报警,麻将馆的老板叫李老九。”我当时也不明白小杨说这些话的意思,后来我就把李某丙送到医院抢救了。我不清楚李某丙是否真的被抢,我是在摸他口袋时,李某丙身上电话没有在,现金也没有。我不清楚小杨为什么和我说叫我快报警。我不清楚当天李某丙身上是否有钱。

4、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8月30日19时许,我和黄某某(音)在六盘水市火车站的广场玩,我当时就给李某丙打了一个电话,叫他来六盘水市火车站的广场玩,李某丙说好的,过了几分钟李某丙就过来了,他来了以后我就和李某丙商量去找点钱用(指打假麻将),李某丙也同意了,我们是去钟山区博爱医院对面一个叫李老九(具体姓名我不知道)开的麻将馆打麻将,我就和黄某某、李某丙一起往博爱医院的方向走了,在路上我和李某丙就商量好了,李某丙先进去,我在外面等一下再进去。到了博爱医院附近后,李某丙就先进去了李老九开的麻将馆,我就和黄某某在外面聊天。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我和黄某某也进入了麻将馆,我进去的时候李某丙已经在桌子上开始打麻将了,当时麻将馆里面有两桌人在打麻将,我进去后就在里面坐了一会儿,就问:“李老九在不在?”就有一个男子(我不认识,也不知道具体姓名)说:“李老九不在,在隔壁抓骰子,你接不接?(指打麻将)”我说:“我接这一桌。”(是李某丙打的那一桌),我就开始和李某丙在一个桌子上打麻将了,打了一会后李老九就来到了麻将馆,他开始在李某丙的身后站了一会,又来到我的身后站了一会,李老九就和麻将馆的另一个老板还有他的妻子(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去到了麻将馆的外面说话,时不时的进来又出去。我就感觉有点不对劲了(指打假麻将被发现了),当时黄某某说她先走了,就离开了。我过了两分钟也说我不打了,就起来离开了麻将馆。我刚刚走到麻将馆门口的时候,就看见李老九的妻子和一个男子站在麻将馆的门口,并听见李老九的妻子给李老九打电话说:“怎么还没有来,人都跑了。”我就看到李老九带着一个年轻的男子从马路对面跑过来,我就马上跑了,跑到旁边的一个巷子里面躲着,躲着后,我就给李某丙打电话,连续打了两个都是没有人接,大约躲了40分钟左右,我就出来了,当时麻将馆已经关门了,门口什么人都没有,我就回钟山区西站货场的旅社里面睡觉了,大概睡到2014年8月31日1时许,我接到“小大名”(具体名字我不知道)电话说:“李某丙在博爱医院那里打电话,被杀伤了,现在在水钢医院的,你给李某丙的妻子打个电话。”我就给李某丙的妻子打了个电话,李某丙的妻子说现在他们都在水钢医院的,叫我明天过去。2014年8月31日9时许,我来到水钢医院才知道李某丙已经死了,然后就被警察带到了刑侦大队。我们昨天去李老九的麻将馆是第二次去,第一次我们只是去看了看情况,并没有打麻将。我是去李老九的麻将时候才认识李老九的,具体姓名我不知道叫什么,我以前就听到过这个名字,知道他也是会打假麻将的。李老九大约40岁左右,身高在167cm左右,中等身材,短发,水城本地口音。李老九的妻子也是在40岁左右,身高在160cm左右,中等身材,我没有注意看她,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先离开是因为我看情况不对劲,害怕是打假麻将被发现,就先行离开了,我离开的时候李某丙还在桌子上打麻将,我不知道他发现没有,李某丙应该是因为我们打假麻将的事被杀,我没有看见李某丙被杀害的过程,我躲到麻将馆附近的时候也没有听到打斗的声音。李老九带来的年轻人我不认识,那个年轻人大概20岁左右,身高在175左右,体型偏瘦,其他的就没有看清楚了,我并没有看清楚李老九和那个年轻人手上是否拿着东西。我喊李某丙的媳妇快报警是因为我知道李某丙在李老九的麻将馆被打,我知道是李老九喊人打的,所以我才打电话叫李某丙的媳妇打电话报警。我没有看到李某丙被打,我提前先走了,是后来我才知道的。李某丙被李老九喊人打是因为我和李某丙在李老九麻将馆联合打假麻将的事情。我没有被殴打是因为当时我看情况不对,我先走了。李某丙没有被抢,我当时害怕,不敢报警,所以才叫李某丙的媳妇打电话报警,黄某某我认识的,但是我和她不熟悉。案发当晚,黄某某没有参与我们打假麻将,她只是和我们进麻将馆,我和李某丙打假麻将的事情她也不知道,后来我喊走了,她才和我一起出麻将馆,出麻将馆后她就没有和我在一起了。我不知道黄某某的基本情况,我也没有她的联系方式,现在我也找不到她了。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李应平是我的丈夫。2014年8月30日晚上21时许,我发现在我家麻将馆打麻将的一桌人中有两个男人感觉很奇怪,这两个男人打对家,我看他们眼神很奇怪,我坐在他们旁边看他们打麻将时,看他们随时看着我,我站起来时,这两个男的就故意换了一下位置,其中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就坐到墙角,我就看到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打了一个六万给他对家(穿红色衣服)碰,这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碰了六万后叫大对子,我就过去看看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打牌,我一过去他就将麻将倒下去,不让我看,后来才打了一圈不到,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胡牌了,最后我看到穿深色衣服男子的牌,因为该男子自从打了六万后,就没有换过牌,穿深色衣服男子手上有五、六、七万,但是他就是要打六万给对家碰,我觉得他们是在打假麻将,我就去烙锅店找我老公,我把麻将馆里有人打假麻将的事和我老公说后,我老公就说和我到麻将馆看看,我老公认识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我老公就说叫他们不要打了,但是他们一直还在打,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我老公就出去了,过了约四、五分钟,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走出麻将馆,这时,我老公和一名男子(不认识)正好走进麻将馆,我老公就对穿着深色衣服的男子说:“你过来,我和你说点事。”我老公叫这名男子把赢的钱退给他们,这名男子说没有,后来就被我老公打了一巴掌,我老公和他们走到门口后,我就看到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冲上来一伙人殴打这名男子,我就听到我老公说不要乱来,我老公还保护这名男子,但是那些人继续殴打这名男子,后来这名男子就被打跑到博爱医院斜对面的公路上,很多人又围上去打,我上去把被打的这名男子扶起来,叫其他人别打了,我老公也在旁边劝,几分钟后,打架的人都跑开了,后来我不知道我老公去了哪里,我就把麻将馆门关了后,我就带我女儿回家了。打架的人我只知道我老公喊了一个男的来,至于其他人是怎么来的我就不清楚了,我老公喊来的人我不认识。我老公喊人来没有什么目的。我告诉李应平有人打假麻将的目的是想让李应平来看看那个人他是否认识,如果认识就叫他把他们喊走,我没有其它目的。

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李某丙是我哥,他被杀当晚,我们得知他被杀住院后,我就到医院看望他,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他在博爱医院对面被一个叫李老九的人喊来七、八人打的,具体是他说他在博爱医院对面的麻将馆打麻将,后来被麻将馆的老板李老九喊人殴打致被杀伤住院。

7、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11月18日,侦查员将李应平(李老九)的照片混合于其他11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依次排序为1-12号并将此照片给辨认人李伟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伟认真仔细地观看该组照片后,很肯定的指出,该组照片中的7号就 2014年8月30日邀约打架的李应平(李老九)。(2)2014年11月18日,侦查员将程卫勇的照片混合于其他11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依次排序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李伟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伟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很肯定的指出,该组照片中的8号就是2014年8月30日在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用刀杀伤人的程卫勇。(3)2014年11月18日,侦查员将李伟的照片混合于其他11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依次排序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李应平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应平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很肯定的指出,该组照片中的7号就是2014年8月30日在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参与打架的李伟。(4)2014年9月29日,侦查员将李某丙的照片混合于其它照片中,编号依次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李应平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应平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不能辨认该组照片。(5)2014年9月29日,侦查员将李某丙的照片混合于其它照片中,编号依次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李伟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伟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不能辨认该组照片。(6)2014年9月29日,侦查员将李某丙的照片混合于其它照片中,编号依次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段姚兵辨认,在自然光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段姚兵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不能辨认该组照片。(7)2014年9月29日,侦查员将李某丙的照片混合于其它照片中,编号依次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程卫勇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程卫勇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不能辨认该组照片。(8)2014年9月29日,侦查员将李某丙的照片混合于其它照片中,编号依次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陈小庆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陈小庆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不能辨认该组照片。(9)2015年1月12日,侦查员将高老五的照片混合于其他11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依次排序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李应平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应平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很肯定的指出,本组照片中的3号就是2014年8月30日在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参与李应平打架的高老五。(10)2015年1月12日,侦查员将高老五的照片混合于其他11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依次排序为1-12号并将此组照片给辨认人李伟辨认,在自然光照明亮的情况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伟认真仔细观看该组照片后,很肯定的指出,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2014年8月30日在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参与李应平打架的高老五。(11)钟山分局民警根据被告人程卫勇的供述,于2014年9月11日10时26分在程卫勇的指引下,将程卫勇带至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的公路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程卫勇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的场所。(12)被告人程卫勇于2014年9月11日10时58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李应平麻将馆旁的人民路上,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后丢刀的场所。(13)被告人李伟于2014年9月11日10时41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的公路上,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的场所。(14)被告人段姚兵于2014年9月11日10时15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的场所。(15)被告人陈小庆于2014年9月11日9时58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的公路上,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后的场所。(16)被告人李伟于2014年9月11日8时58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李应平麻将馆门前,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后的场所。(17)被告人李应平于2014年9月11日8时40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李应平麻将馆门前,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后的场所。(18)被告人陈小庆于2014年9月11日9时43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李应平麻将馆门前,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后的地点。(19)被告人段姚兵于2014年9月11日9时28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李应平麻将馆门前,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后的地点。(20)被告人程卫勇于2014年9月11日9时14分,带领侦查人员到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李应平麻将馆门前,并对该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该处地点是2014年8月30日实施故意伤害后的地点。

8、户籍证明证实:五名被告人及被害人李某丙的身份情况。

9、情况说明证实:(1)我队办理的李某丙被杀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程卫勇持刀将李某丙杀伤后,便将作案凶器丢弃在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李应平麻将馆旁边的人民路上,我队将程卫勇抓获后,程卫勇带我队到丢弃作案凶器现场寻找该作案凶器,但未找到。(2)该队办理的李某丙被杀案,该案中案发前与杨某乙、李某丙一起的黄某某,该队通过多方查找,仍未找到。(3)我队办理的李某丙被杀案,该案中陈小庆与小包包系同一个人;段姚兵与段姚斌、段斌、小兵兵、段兵兵系同一人;程卫勇与陈勇、小陈勇系同一人,高老五与高老武系同一人;因为当时在记录时,嫌疑人之间相互称呼,只知道外号,都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而侦查员在记录时只能以同音字代替其外号,我队已在提审嫌疑人时核实清楚以上外号。(4)我队办理的李某丙被杀案,该案中监控视频中案发现场中的两名女性中,其中一名穿黄色衣服的女生是李应平的媳妇张某某,张某某的材料已提取,另一名女性我队通过多方查找,仍未找到。(5)2014年8月30日晚11时李某丙在钟山区人民中路与汪水路交叉路口处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打斗,李某丙打斗中被人杀伤,其自行回到家中,李某丙妻子发现李某丙有伤后将其送至水钢医院救治,李某丙于2014年8月31日7时因抢救无效死亡。钟山分局刑侦大队于2014年8月31日7时40接到报警后展开调查,并通知刑事技术部门勘查人员于当日上午7时50到达水钢医院,确认李某丙死亡后通知六盘水市殡仪馆将尸体移至殡仪馆,并于当日中午11时许在市殡仪馆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经侦查人员了解,嫌疑人系居住在案发现场附近人员,为利于侦查破案,并且由于现场为室外露天现场,人流量及车流量大的路面及人行道上,经侦查人员到现场查看,现场已未见明显痕迹物证,决定刑事技术人员暂缓现场勘查。9月3日抓获嫌疑人5名,由于现场勘查需了解具体作案过程及作案具体位置,并且需嫌疑人到场指认,当时嫌疑人刚到案,不具备指认现场条件,故将现场勘查与现场批认一并进行。2014年9月11日在侦查员的主持下,由嫌疑人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同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6)我队办理李某丙被杀案,该案中我队已加大力度侦捕在逃人员高攀,待抓获高攀后另案处理。(7)钟山分局刑侦大队通过跨区域协作平台发函到盘县看守所调取段姚兵的释放证明,盘县看守所称段姚兵在安顺平坝监狱服刑,后刑侦大队又发函到安顺平坝监狱调取,平坝监狱称未找到段姚兵的释放证明。

10、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20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死者所穿衣服”、“死者所穿裤子”的布片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李某丙,支持该人血为李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李某丙是李某丙生物学父亲;(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支持杨某乙是李某丙生物学母亲。

1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及水城县看守所证明证实:2006年11月1日,被告人李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

12、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06)黔盘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10月19日,段姚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13、现场勘查卷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汪水路为南北向,南侧连接人民路,北侧通往六盘水市火车站,东侧为自建房,西侧为六盘水市运输公司家属楼,该楼为一栋七层楼房,座东向西,一楼东侧为门面(门面由南向北数第二间为李应平所开麻将馆)。后经调查了解,2014年8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丙与张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受害人李某丙被犯罪嫌疑人李应平、李伟、段姚斌、陈小庆等人追至麻将馆外进行殴打,后又被追至汪水路西侧与人民路连接处杀伤,后经水钢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31日7时20分死亡。

1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程卫勇、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归案后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15、段姚兵155XXXXXXXX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8月30日23时10分28秒、23时18分12秒、23时24分59秒、23时25分45秒、23时28分25秒、23时31分10秒与陈小庆有多次通话记录。

16、监控视频证实:23时12分52秒李应平、李伟返回麻将室;23时13分17秒李应平、李伟将李某丙带出麻将室,段姚兵从旁跟上,三人对李某丙进行拳打脚踢;23时13分21秒程卫勇赶到,手中拿刀;23时13分24秒陈小庆提塑料板凳参与对李某丙进行殴打;23时13分27秒程卫勇持刀朝被害人背部刺杀,李应平有推开程卫勇的行为;23时13分39秒其他人赶到,李某丙逃向马路,李应平有推开打架人的行为;23时13分49秒李某丙被追到,被多人围殴,李伟再次冲上,程卫勇提刀冲上;23时14分27秒打架的人全部跑开;23时14分44秒,李某丙逃向马路对面。

17、火化证证实:李某丙于2014年9月6日在六盘水市殡仪馆火化。

18、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钟)鉴(尸)字(2014)1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李某丙生前系被单刃类锐器刺破左侧肺脏,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19、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段姚兵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丙亲属谅解,李某丙亲属请求对段姚兵减轻处罚。

20、被告人程卫勇供述:2014年8月30日晚21时左右,我和我女朋友刘艳梅、小俊子(姓名不详)、九哥(姓名不详)、老五及七、八个我不认识的朋友在钟山区香菲烙锅店吃东西,我们吃到大概22时左右,九哥(姓名不详)的媳妇来找他,九哥就和他媳妇出去了,过了大概20分钟左右,九哥一个人回到烙锅店来,对我和小俊子,九哥说:“你们全部跟我走(去打架),来人了。”我们就全部站起来跟着九哥一起走出烙锅店朝九哥开的麻将馆方向去,小俊子和九哥他们跑在最前面,我们剩余的人全部跟在最后面,九哥和小俊子先到他们家麻将馆里面,过了分把钟的时间,我们就看见小俊子、九哥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三个人正在麻将馆门口殴打一名男子,我们走到他们面前的时候,我看见我们这边有个叫老五的人正拿着一把刀在打开,我就去抢过老五手上的刀用力打开之后,就冲到九哥他们殴打的那名男子面前,用我手上的刀对着那名男子乱砍,具体砍了他多少刀我也不清楚,砍在哪里也记不清了,当时人太多,太混乱了,我只看见九哥一直把那名男子拉住,我们其他的人就乱打、乱踢,持续了几分钟后,那名男子就把九哥手甩开,就顺着公路在十字路口方向跑了,等他跑到十字路口的时候又被从对面我们的人拦住按在地上,我们后面追的人也跟上后又对那名男子一气的乱打,我又提起手里的刀冲上去朝那名男子的腿部砍了几刀,我看见人越来越多了,我就朝着川心小区方向跑了,接着我看见有一辆警车开了过来,我一害怕就把手里的刀随手丢在离九哥麻将馆不远的人行横道边上,我当时也是喝了不少酒的,过了几分钟我又折返回来想看下那名男子的情况,但是我只看见一帮警察在打架现场,没有看见那名男子,最后我往西南家居方向走,在那附近我就打了一辆黑的士车回我住的地方了。我们这帮人就只打了这一个男的,是九哥喊我们去打的,我们事后才知道是那名男子在九哥的麻将馆打假麻将。我们这边动手的人我只认识小俊子、老五、九哥、其他动手的人很多,但是我都不认识。我是用一把打开后长约30-40公分左右的折叠刀朝那名男子身上乱砍,具体砍在哪个位置我记不太清楚,我记清楚的是腿上被我砍了很多刀。我的刀是当时我看见老五半天打不开那把折叠刀,我就从他手里面抢过来打开,就冲上去砍那名男子,我砍人的刀被我丢在离九哥麻将馆不远的地方,现在找不到了。我们这边打人的是否还有其他人动刀和动别的工具我没注意。小俊子、九哥、老五的真实姓名我都不知道,九哥他们都喊他李老九,小俊子和老五都是纳雍人,其余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前后大概有十多个人动手殴打那名男子,但是其余的人我都不认识,被我们殴打的那名男子我不认识。我当晚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下身穿蓝色牛仔裤。我提刀冲上去朝那名男子身上乱砍,那名男子就朝公路上跑,我们所有人都追过去打,那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我又用手上的刀朝那名男子的小腿砍了几刀,后来我就往川心小区方向逃跑,没有跑多远,我看到有警察,我就把手上的刀丢弃在人行道上,丢完,我又返回来看看被我们殴打的那名男子的情况,但是没有看到人,后来我就回家了。我杀人是因为当天晚上喝了酒,看小俊子有事情,我就去帮他们,所以才拿刀杀人的。我杀人的刀是从老五那里拿来的,我杀完人后,刀被我丢在杀人附近的人行道上,现在找不到了。我不清楚老五的基本情况,参与打架的我只认识小俊子、九哥、老五、其他人我就不认识了。

21、被告人李应平供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李伟、小药鬼、高老五、小陈勇及其他10多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钟山区人民路香菲烙锅店吃烙锅,吃了半个小时,我媳妇张某某来烙锅店找我,她叫我去看看我开的麻将馆里面有两个人是不是打假麻将的,我就和我媳妇回到麻将馆,我看到有一桌打麻将的人中,我认识其中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我媳妇还和我说,刚才坐在穿红色衣服男子对面的男子手上有五、六、七万,但是那名男子故意打六万给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碰,穿红色衣服男子碰成大对子。我听说后,我就对着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说叫他们不要打了,之后我在门外坐了十多分钟,我看到他们还在打麻将,我当时很生气,我就跑烙锅店去找小俊子过来和我把打假麻将的人喊走,我在麻将馆旁边绿灯处看见小兵兵,我叫小兵兵去看住打假麻将的那两个人,我到烙锅店后,我拍了小俊子的肩膀叫他跟我回麻将馆,有人打假麻将,我和小俊子先跑回麻将馆,之前和小俊子一起的很多人也随后跟我们来,我们到麻将馆后,我对着穿红色衣服对面的男子说叫他不要打了,我抓住那名男子的衣服并且打了他一巴掌,我就抓住他走到门外,小兵兵就用脚踢他,接着冲上来几个人殴打那名男子,我看情况不对,我就把他们拉开,这时小陈勇拿一把刀过来乱砍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朝马路上跑,这时,打架的人全部追了过去,还从红绿灯方向跑来几个人殴打那名男子,我和我媳妇过去拉开他们,后来被打的那名男子就走了,我回来骑电瓶车去火车站了。2014年9月2日,我在钟山区场坝我舅子家被警察抓获。我媳妇去找我没有目的,就是想让我过去看看是不是有人打假麻将。

22、被告人李伟供述:2014年8月30日23时许,我和高老五、小陈勇等人在老客车站旁一烙锅店吃烙锅,李老九就来找我们说他麻将馆里有人打假麻将,让我们全部跟着他走,我们全部人就跟着李老九去到博爱医院斜对面的李老九的麻将馆,我和小陈勇,李老九走在前面,到麻将馆门口,李老九就站在门口喊一名正在打麻将的男的说:“你出来,我给你讲。”那名男子就出来了,李老九用手揪住这个男的衣领,打了这个男的脸两、三耳光,并用脚踢了这名男子三、四脚,踢在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段兵跳起来用脚踹这个男的,有一个穿花衣服的男的还拿了一张塑料凳打这个男的,被打的男的就往公路上跑,跑到公路上就被高老五等人打倒在地上,大家围在一起对这个男的拳打脚踢,小陈勇就拿刀子在乱砍这个男的,李老九就喊不要打了,都喊不住,有几个人在用脚踢,小陈勇还继续用刀乱砍,就听见有人喊走了走了,然后大家就散了,被打的男的往黑风口的桥洞方向走,李老九就骑着他麻将馆门口的摩托车往黑风口桥洞方向去,我就回到钟山区防疫站我的出租房里,第二天(2014年8月31日)中午,我就听小药鬼说九哥说昨天晚上他跟着被打的男的,看见那个男的打出租车走了的,没有事的。参加打这名男子的人有七、八个人,有高老五、小陈勇、段兵兵、李老九,其他的人我不认识,他们的学名叫什么我不知道。小陈勇拿的是一把40CM左右长的带手柄的单刃刀,刀据高老五说是小陈勇从高老五的手里抢去的,我不知道刀现在在什么地方。我只看见的有小陈勇拿刀,其他人拿没有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小陈勇拿刀砍了这个男的几刀,只看见小陈勇拿刀乱砍,小陈勇拿刀往这名男子的身上乱挥,具体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李老五喊我们走的时候我知道是叫我们去教训一下打假麻将的人,当时是有人在场的,这些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住哪里我也不知道。我们到麻将馆后,李老九把打假麻将的人喊起来,并且打了打假麻将那名男子一巴掌,李老九就把那名男子抓到麻将馆门外,我和小兵兵、小陈勇就上去殴打那名男子,陈小庆还提着一张塑料袋殴打那名男子,之后那名男子往马路上跑,我们就追过去,高老五就把那名男子拦住,其他人就冲上去殴打,我又上去踢了那名男子几脚,李老九在旁边说不要打了,但是其他人都在拳打脚踢那名男子,小陈勇还拿一把刀杀那名男子,打完我们就各自走了。直到2014年9月2日,我在钟山区人民路麒麟公园旁边被警察抓获。我当天没有带刀,我没有持刀杀人,我就只看到小陈勇用刀杀人。我就是朝那名男子臀部及脚踢了几脚。李老九把我从烙锅店喊走的目的是帮他打架。李老九之前没有喊过我帮他打架。

23、被告人段姚兵供述:2014年8月30日我在钟山区博爱医院对面李老九家麻将馆打麻将,到了晚上的时候,我们玩的那一桌就没有人玩了,我就准备回家,当我走到博爱医院对面的岗亭处,我就听见李老九在后面喊我并且给我说,他家的麻将馆里面有两个陌生人在玩假,叫我过去看住那两个人,有人敢在他家麻将馆玩假,他要去接人过来教训那两个人,因为我喜欢打麻将,听见有人玩假,心里就不舒服,我就返回他家的麻将馆里面,刚到他家的麻将馆门口,就看见其中一个陌生男子离开麻将馆,另外一个还坐在麻将桌上,我到麻将馆一会儿,就看见李老九带着小梅毒(学名我不知道)进到麻将馆里面,他们进来之后,就对那个玩假麻将的人说,你们还敢在我家这里玩假麻将,你出来我给你讲,之后李老九两个人分别站在玩假麻将的男子两边。从两边将那个玩假麻将的人带出麻将馆,将那名男子带出麻将馆之后,李老九和小梅毒就动手殴打那名男子,我看见他们动手打那个人,我也上去用脚踢那个玩假麻将的人两脚,被我们打的那个人就往公路上跑,我就看见从岗亭那里跑过来七、八个男子,李老九就说玩假麻将的那个人就是他,于是跑过来的那几个人就冲到公路上再次打那个玩假麻将的男子,打完之后他们这帮人往黄土坡方向跑了,后来被打的那名男子往火车站方向走了,李老九就带着一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往火车站方向去了,我就返回他家麻将馆里面坐着玩,玩了一会儿我就回家了,后来李老九去哪里我也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当时用脚踢那个人的后面,具体踢在什么部位我记得不太清楚。我去打那个玩假麻将的人是因为我经常在李老九家麻将馆输钱,听李老九说是玩假麻将的,所以就冲上去动手打那名男子的。李老九和小梅毒都是用手脚打那名男子,没有用什么工具。当时动手打人的人我认识的只有李老九、小梅毒、小包包,后来赶过来的人我不认识,都是李老九喊过来的。小包包当时在隔壁的麻将馆里面玩,看见我们在李老九家门口动手打人之后,他就从麻将馆里面提出一张塑料凳子出来,也参与我们一起殴打那名男子。我不认识我们动手殴打的那名男子。我们在门口打那名男子的时候,那名男子就往公路上跑,李老九、小梅毒、小包包他们就追上去,在公路上追着打,李老九之前去喊的人也正好有七、八个正好赶到,于是他们就动手殴打那名男子。第二次参与殴打那名陌生男子的人中是否有人手里拿东西我没有看清楚。我没有看清楚第二次李老九他们用什么东西打那名陌生人,只看见那名男子被他们打睡在地下,之后他们就跑了。第一次李老九、小梅毒都是用手脚打,我是用脚踢,小包包手里提着一张塑料凳子追着打,第二次我看见他们把那个男子按在地下乱打,具体怎么打我没有看清楚。那个人被打睡在地下以后,李老九等人就跑开了,被打的那个人就爬起来往火车站方向走了,之后去了哪里我不知道,参与打架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我不知道李老九与我们殴打的那名男子之间有什么矛盾。我不知道李老九、小梅毒、小包包等人的学名,我平常都是这样叫他们。我们打架的时候有几个人在那里打麻将的人看到的,但是我不知道是哪里的人,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住在什么地方。李老九打完那名男子之后骑车往火车站方向做什么我不知道。我走到小岗亭时,李老九在我后面喊我,说有人在他家麻将馆打假麻将,他叫我回到麻将馆看住打假麻将的那两个人,他去接人过来,我到麻将馆时,我打电话给陈小庆,但是电话还没有打通,陈小庆就跑出来了,因为陈小庆就在李老九麻将馆的旁边那家打麻将。陈小庆才出来,李老九和李伟跑进来,李老九和李伟就把打假麻将的那名男子提起来,李老九就打了那名男子一巴掌,之后,李老九就把那名男子抓出门外,我当时站在门口看到李伟他们殴打那个男子,李老九叫我过去打那名男子,说打假麻将的就是他,我就过去踢了那名男子两脚。

24、被告人陈小庆供述:2014年8月30日23时许,我在钟山区博爱医院斜对面九哥家麻将馆旁打麻将,段兵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九哥家麻将馆旁打麻将,段兵说有事情(指打架),叫我出来,我出麻将馆时,看到段兵和几个男的在殴打一名男子,我就在麻将馆提了一根塑料袋去帮忙段兵他们殴打那名男子,我朝那名男子背部打了几下,具体打几下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停下来时,塑料凳被一位老人拿走了,这时,被我们殴打的那名男子跑到公路上,没有跑多远,又被冲上来的一伙人按倒在地上殴打,我也跑过去殴打的,但是我看到那名男子被打得躺在地上,我就没有再去殴打那名男子。他们打了一分钟不到就各自跑开了,我跑回麻将馆拿我放在麻将机里的钱,拿完我一个人走了,直到2014年9月2日,我在钟山区人民中路麒麟公园旁边一麻将馆打麻将时被警察抓获。我打那名男子是段兵喊我打的,开始我也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情,打架过后,我才知道是因为被我们殴打的那名男子在九哥家麻将馆打假麻将。我没有带刀,也没有动刀。

对被告人程卫勇所提“不是故意杀死被害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程卫勇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卫勇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明知持刀刺杀被害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实施这一行为,在被害人受伤逃离时仍持刀追杀被害人,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程卫勇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程卫勇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丙与他人在被告人李应平开设的麻将馆内打假麻将的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而非过错,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程卫勇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没有及时自救有一定关系;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况”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程卫勇持刀刺杀被害人李某丙背部,在李某丙逃离时又追上持刀刺杀李某丙腿部,法医尸检报告证实的情况与被告人程卫勇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李某丙系被单刃类锐器刺伤左侧背部,刺破左肺脏,导致大量失血死亡,被害人李某丙的死亡与被告人程卫勇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应平及李伟的辩护人所提“李应平、李伟不应承担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二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李应平的辩护人所提“李应平有一般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应平归案后通过指认被告人李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伟,符合一般立功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李应平的辩护人所提“李应平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案是一起严重暴力犯罪,被告人李应平系本案的犯意首起者和邀约者,主观恶性较大,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李伟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伟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伟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程卫勇的活动信息,公安机关根据该信息抓获被告人程卫勇,被告人李伟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卫勇受人邀约持刀刺杀被害人李某丙,致被害人李某丙因抢救无效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应平邀约被告人李伟、段姚兵、陈小庆等人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李某丙,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被告人程卫勇系致死被害人李某丙的主凶,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应平系犯意首起者,邀约者,亦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伟、段姚兵、陈小庆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卫勇、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归案后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姚兵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丙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应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伟,有一般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卫勇,有重大立功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伟、段姚兵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系有前科劣迹。被告人程卫勇、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由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交通费等的诉求,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卫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应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四、被告人段姚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五、被告人陈小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

六、由被告人程卫勇、李应平、李伟、段姚兵、陈小庆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五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法原告人杨某乙、李某丙、潘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炜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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