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何某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何某丁之母。
诉讼代理人段志恒,系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康永生,别名康老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200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10日被释放;2014年3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开云,系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渊,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德忠,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生付,曾用名甘某丙,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4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浩,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孔令屏,系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段志恒,被告人康永生及其辩护人陈开云、被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肖渊、被告人杨某乙甲及其辩护人何德忠、被告人甘生付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国、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孔令屏、张家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康永生和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王某乙(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盘县松河乡0809KTV的555包房唱歌喝酒。期间,杜某甲与窜到555包房抢歌唱的何某丁、何某丁发生争执。被劝开后,在何某丁、何某丁等人准备离开0809KTV时,杜某甲与杜某某二人便拿起空啤酒瓶追打何某丁、何某丁二人,何某丁、何某丁等人便捡起地上的石头、砖块准备还击时被被告人康永生制止。康永生将杜某某、杜某甲劝回到KTV后,电话邀约被某某、甘生付、杨某乙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乘坐谢某甲(另案处理)所开的黑色现代车来0809KTV门口与康永生汇合,之后,康永生打电话给被告人雷某某让其准备砍刀等工具与何某丁等人斗殴。与此同时,何某丁从KTV出来并邀约何某丁、何某丁、汤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某、受某某、唐某某、曾某某聚集在0809KTV对面布书梅岔路商量伺机报复康永生等人;当晚23时30分许,康永生等人从0809KTV出来后,遭到何某丁、何某丁等数十人追打,康永生、杜某某、杜某甲、甘生付、李胜平、杨某乙甲等人便从雷某某事先停在0809KTV旁边的车里拿出砍刀与何某丁等人斗殴,在斗殴过程中,何某丁被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以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627618.82元。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康永生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康永生不是主犯,也不是首要分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康永生身体残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某某提出“其事发前不知道要打架,盲目参与了斗殴,没有造成伤害”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小;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责任;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乙甲提出“虽然参加了斗殴,但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聚众斗殴罪;不属于首要分子,只属于积极参加者,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甘生付提出“其不属于积极参与。”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应定聚众斗殴罪;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雷某某提出“康永生叫我送刀的时候没有提过要打架的事情。”其辩护人提出“应定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具有自首情节,该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康永生和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王某乙(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盘县松河乡0809KTV的555包房唱歌喝酒。期间,杜某甲与窜到555包房抢歌唱的被害人何某丁(殁年28岁)、何某丁发生争执。被劝开后,在何某丁、何某丁等人准备离开0809KTV时,杜某甲与杜某某二人便拿起空啤酒瓶追打何某丁、何某丁二人,何某丁、何某丁等人便捡起地上的石头、砖块准备还击时被被告人康永生制止。康永生将杜某某、杜某甲劝回到KTV后,电话邀约被某某、甘生付、杨某乙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乘坐谢某甲(另案处理)所开的黑色现代车来0809KTV门口与康永生汇合,之后,康永生打电话给被告人雷某某让其准备砍刀等工具与何某丁等人斗殴,与此同时,何某丁从KTV出来并邀约何某丁、何某丁、汤某某、汤某甲、汤某乙、张某某、受某某、唐某某、曾某某聚集在0809KTV对面布书梅岔路商量伺机报复康永生等人;当晚23时30分许,康永生等人从0809KTV出来后,遭到何某丁、何某丁等数十人追打,康永生、杜某某、杜某甲、甘生付、李胜平、杨某乙甲等人便从雷某某事先停在0809KTV旁边的车里拿出砍刀与何某丁等人斗殴,在斗殴过程中,何某丁被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何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雷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何某丁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事实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16日0时24分松河派出所接盘县松河乡0809KTV娱乐会所罗某甲报案称有人在0809KTV门前打架,请派出所出警处理。接警后,松河派出所街面巡逻民警立即驱车赶赴案发现场,经了解,系贵州省盘县松河乡滴水岩村五组何某丁与同在KTV玩的另一帮人打架,何某丁头部被砍伤,脑浆溢出。松河派出所民警立即将何某丁送往松河圣光医院抢救并通知何某丁的家属,到圣光医院后,医生见情况严重要求立即转院,何某丁就被立即送往红果干沟桥总医院进行抢救。2014年2月16日8时许松河派出所民警与何某丁家属联系,其家属称何某丁生还的可能性不大。盘县公安局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3日,威舍站派出所民警在盘县红果火车站广场抓获被告人甘生付。2014年3月4日19时,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盘县松河乡康永生家中将被告人康永生抓获。2014年6月28日13时48分许,红果派出所民警在红果镇红雨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李胜平抓获。2014年7月21日20时许,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在杭州火车站东站候车室26检票口将被告人杨某乙甲抓获。2014年3月6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盘县普古乡王家寨村一组雷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
3、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14年10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该大队民警在盘县公安局松河派出所的配合下,于2014年3月6日得知雷某某在普古乡王家寨村其家中,随后便组织警力准备实施抓捕未果。随后,松河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雷某某以了解一些情况为由让其到该所接受调查,雷某某到派出所之后交代了2014年2月15日为康永生等人聚众斗殴提供刀具的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7)静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康永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7日裁定对康永生减刑十个月,于2009年12月10日释放。
6、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期限情况说明证实:杨某乙甲2014年7月21日被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8月3日由盘县公安机关带走。
7、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何某丁与何双留为同一人,杨某乙与杨盘县系同一人,杨某乙甲与杨胜系同一人。
8、盘县松河乡布书梅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何某丁的尸体已于2014年3月3日(农历二月初三)安葬在盘县松河乡布书梅村十一组后面山上(小地名黄土坡)。
9、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08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何某甲、陈某某是何某丁的生物学父母。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时间是2014年2月28日。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松河乡龙脖子村0809娱乐KTV西侧,现场东侧系0809娱乐KTV,其中0809娱乐KTV东侧系羊场方向通往松河方向的羊松公路,南侧系空地,北侧紧靠怡馨花店。现场西南侧系羊场乡方向的羊洒公路,现场西侧系空地,现场北侧系洒基镇方向的羊洒公路,现场西侧系空地,现场北侧系洒基镇方向通往羊场乡方向的羊洒公路。现场经搜索,未发现痕迹物证。
11、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6日00时20分左右,分别在0809KTV555房间和222房间玩的两帮人发生打架,打架地点在KTV门口,有的提着刀,有的提着木棍。打架的这些人我都不认识,被打伤的这个人是222房间的。
12、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在何某甲家中辨认出死者是其儿子。因在0809KTV门口被人砍伤,于2014年2月27日19时许死于家中。
13、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19时许,甘某某和康永生、王某乙丙一起去0809KTV555包房,坐了一会就走了,在松河街上卫生院康永生和王某乙丙就下车了。当日23时许,甘某某接到康永生电话,就和其二姐王某乙甲在淤泥河会所旁边接到康永生和王某乙丙。
14、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在0809KTV玩,自己包房的人和旁边包房的人吵架闹矛盾,九、十点过,康永生和他女朋友甘某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小伙也来玩,过了一会就看到杜某甲、杜某某在和两个小伙在闹,康永生说要拿刀,康某某和甘某就走了,只听到酒吧上面有打杀的声音,没看到怎么动手打架。参与打架的有王某乙、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康永生、和康永生一起来的小伙,还有开了一个黑色现代车来的七八个人。
15、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康老二打电话给李胜平说让我们到松河的0809KTV去唱歌,然后我、甘某乙、杨某乙、李胜平、甘某丙就坐起我的现代车从甘某丙家去0809KTV了,到0809KTV门口时康老二已经在0809KTV门口站起等我们了,康老二就让我们先到楼上去唱歌,我们五个人就跟着康老二到了0809KTV里面的555包房,当时在里面玩的人有4、5个康老二的朋友,都是普古那边的人我都不认识他们。我们在里面玩了十几分钟以后,杨胜也在0809KTV找到我们,康老二就和杨某乙讲:开始的时候对面的那个包房的有几个小伙喝醉了,跑到我们包房里面唱歌、喝酒,还差点整了打起来,康老二打了个电话之后就让我和杨某乙跟他去拿点东西。我又开起我的车拉上康老二、杨某乙开到松河洪发酒店后面就看见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来遇我们,然后康老二就让这辆车跟着我们走,我们两个车又一起返回了0809KTV后车子就停在了0809KTV旁边转弯那里有一家牛肉馆门口,那辆灰白的面包车停在我的车前面,我、杨某乙、康老二就到0809KTV里面去继续唱歌,开面包车的那个小伙(我不认识)就坐在车上等我们。我们又唱了几分钟歌后,康老二就说让我们走了,我们包房里面的人就全部下来到0809KTV大厅的时候,就看见从布书梅那个路口来了十多个人,手里有些拿钢管、有些拿砍刀就向我们几个冲了过来。我们就全部向我们停车的这个方向跑,康老二就从那辆灰白的面包车上抱了大概有6、7把关刀(钢管焊接着砍刀)下来,当时开面包车那个小伙没有在车上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然后我们这边的人就都去拿刀,李胜平拿了一把刀、甘某丙拿了一把刀、甘某乙拿了一把刀、杨胜也拿了一把刀,还有康老二的那些普古朋友都有刀,我和杨某乙还有半坡那个小伙没有拿到刀。我们这边的人就向对方的人反扑了过去,对面的人就被我们全部冲散了,有一个小伙跑慢了就被我们这边的人砍了躺在地下,他们砍着那个小伙什么地方我不清楚,好像流了很多血,然后我、杨某乙、杨胜、康老二、甘某乙、那个半坡的小伙就坐起我的现代车向淤泥河方向走了,剩余的几个也向淤泥河方向跑了,之后我们又在新宇洗煤厂下面那个岔路口遇着,康老二就联系他的姨娘开了一辆轿车来把那几个普古的送回家以后,康老二在淤泥彝人酒店安排了两个房间给我、杨某乙、杨胜、甘某乙、甘某丙、李胜平,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住,接着康老二自己也回家了。我不知道为什么和对面的人发生冲突,是康老二让我们去的。康老二让我们去0809KTV时,我们不知道是要去打架,我们还以为是去唱歌,去到那里以后才知道是有人惹到他了。打架时好像就只是那个小伙被砍到了,其他的好像没有人受伤。不知道这个小伙被砍了几刀,当时有点混乱。没有看清楚这个小伙被砍到哪些部位。对方的大部分人都拿刀的。我不知道关刀后来拿到哪里去了。
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我和杜某甲、杜某乙、杜某某、康某某,由杜某某开了一辆白色有货箱的面包车去了松河乡0809KTV的555包房唱歌,杜某某就说:喝啤酒没得意思,我去买点白酒上来喝。说完就和杜某甲下楼去先后买了两瓶白酒上来,喝了大概一个多小时以后,杜某甲就打电话给康老二喊康老二来这里唱歌玩,之后杜某某就开起我们开始坐起来0809KTV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就去接康老二了,后来听说杜某某的车坏了,摆在松河街上修。杜某某就带着康老二、康老二家媳妇他们走路来KTV。康老二才来了几分钟后,康某某就带起两个小伙来我们包房玩,一个小伙嘴是“豁”的,一个小伙穿了件黄色的衣服进来好像是讲他们两个是康某某的同学,和我们喝了一些酒,那个穿黄色衣服的小伙就来抢我们的歌唱,不知道是哪个讲了一句:还怕是唱得好很?然后这个穿黄色衣服的小伙把话筒丢了以后就冲起出去我们的包房了,杜某某可能是看着这个小伙有点冲就拿了个啤酒瓶追起出去,他们看着杜某某拿了啤酒瓶出去,康老二、杜某乙、杜某甲也出去劝杜某某了,我看着他们出去了很大一会也不回来就准备出去看一下,正好在外面包房门口就看见他们已经劝回来了,老板就说:杜某某们拿啤酒瓶丢那些小伙,对面那些小伙捡起砖头来想丢杜某某他们被劝开了,差点打起来了。回到包房以后就看到杜某某和康老二在悄悄摸摸的讲话,打起电话一出一进的,过了几分钟后就来了六个小伙,我只认识他们其中一个叫杨盘县的和开起一辆黑色现代车拉他们来的那个小伙,其他的都不认识。然后康老二就喊了几个人和他出去了一趟,大概十几分钟后又全部回来了,他们又在那里一直悄悄的讲,我一直坐在一个角落里唱歌也没留意他们讲什么。后来他们喊走了我就跟着他们走了,我走在他们最后一个,走到0809KTV楼下时就看着有十多个人手里面拿了砍刀和钢管就冲着我们来了,我们就往有家牛肉馆这个方向跑,在跑的过程中我看着那辆黑色的现代车和一辆面包车就停在牛肉馆门口那里,地下还有四把刀,他们跑过去,杜某某拿了一把钢管上面焊接着砍刀的刀,杜某乙拿了一把砍刀,还有一个小伙好像是垤坞的(甘生付)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但是看着照片我能认出来也拿了一把刀,还有一把不知道是谁拿了,喊了一声“打”,他们就拿了刀向对面那帮人对冲了过去,我因为害怕就跑到那辆黑色现代车后去躲了,康老二和康某某不晓得他们躲在了哪里。几秒钟后就听着他们在喊:快跑,快跑。我吓慌就开始跑了,开黑色现代车那个小伙就喊我:你往哪里跑,上车走了。在车上的人有我、杜某甲、杜某某、杜某乙、杨盘县、垤坞的这个小伙,其他的我不认识,车上一共有8个人,就往淤泥河的方向跑了,到普古岔路口那里的时候我和杜某甲、杜某某、杜某乙就下车准备回家了,开黑色现代车这个小伙就说让我们等到几分钟,康老二就坐起一辆新车把剩下的人全部拉来并讲全部一起下淤泥河去,到淤泥河一家旅馆门口我们十几个人就站在门口讲话,杜某某指着我头说我没有出息架都不敢打,他们商量了几分钟后开黑色现代车的那个小伙就先拉了他们后来的那6个人走了,我和杜某甲、杜某某、杜某乙走路回普古,康老二和他媳妇还有几个人是最后才走的。我们这边好像没有哪个受伤,他们那边我就不清楚了。我们打架用的刀应该是康老二在KTV里面中途出去的时候拿来的,现在不知道他们放哪里了。
17、证人王某乙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21时左右,与康老二、康老二家媳妇到0809KTV呆一分钟左右,几人就坐甘某的银白色北京汽车离开了。今年(2014年)2月15日八九点钟,康老二的老表打电话给康老二喊去0809KTV玩,我和康老二、甘某某从唐家大院走路到0809KTV找康老二家老表他们,到0809里面,我们就到一间包房里,包房名字记不得了,包房里面是康老二的老表他们四五个男的在里面喝酒,康老二家老表他们都是普古的,一共是五个人,都是彝族,我都不认识。他们就在包房里面喝酒唱歌,我喝了一杯酒就没有喝了,在玩的过程中我听康老二家老表他们用汉话说隔壁包房的人跑到我们的包房来点歌唱。过了一段时间,何某丁和康老二家老表就进我们在的包房来,当时包房里很闹,我坐在点歌那里唱歌,康老二他们讲彝话,我不知道他们讲些什么。然后何某丁他们的人要走,何某丁就出去了,康老二和他老表他们随后就出去了,去做什么我不清楚,包房里只有我和康老二家媳妇甘某某、还有一个小伙。康老二他们出去几分钟之后,甘某某也出去了,然后甘某某又回来叫我出去,我和甘某某到0809KTV大厅里,康永生他们几个就站在大厅门口,杨某乙、李胜平、甘某丙也在门口站着,康老二慌慌张张的进来看见我就把我的手机拿去了,0809对面的路边还停着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何某丁这些人没有在门口,我就和老板罗某甲乙在大厅里打招呼,康老二、还有康老二家老表、杨某乙他们又返回包房里,我坐在大厅沙发上和罗某甲乙说话,康老二和几个小伙又从包房出来,康老二喊我下去拿点东西,我手机被康老二拿着,我就和康老二、杨某乙、还有一个彝族小伙开着一辆黑色的现代车往松河街上去,其他人都在0809KTV。在车上康老二就打电话联系人,康老二打电话讲的都是彝话,我听不懂。我们到洪发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将车停着才一两分钟,王某乙甲就开着一辆面包车来遇我们,康老二就跟王某乙甲讲叫他把车开到0809KTV那里去,车里有几把刀。接着我们就返回0809KTV,我们是从二级路(羊洒公路)到0809KTV下面的牛肉馆门口下面修理厂那里,我们刚到不久,王某乙甲开着面包车跟着到0809KTV下面的牛肉馆那里停着。康老二就用彝话喊下车,我们全部下车,甘某某已经站在牛肉馆门口,我和甘某某就站在牛肉馆那里,然后康老二、杨某乙、开车那个小伙就去0809KTV,康老二他们上去不久,就全部往下面跑,我看到何某丁他们一帮人撵着康老二他们下来,一直撵到牛肉馆门口,我看见冲下来,我就被吓了跑到修理厂旁边的房坎下面躲着。康老二他们跑到面包车边将车门打开,从车里将刀抱出来,然后他们拿着刀又全部往0809KTV那边跑去,何某丁他们也返回0809KTV那边去了,那边是转角的,我就没有看见他们双方是如何打架的。过了两三分钟,康老二他们就下来喊我们走,然后我们就往淤泥方向走,康老二还喊他姨娘甘某开车来接我们去淤泥。到淤泥之后康老二安排完之后我们就回松河休息了。我没有参与打架。参与打架的有康老二、李胜平、杨某乙、甘某丙他们几个,还有普古的那几个彝族。打架是我站在0809KTV背面的牛肉馆门口,康老二他们首先在0809KTV,后来就被何某丁他们那帮人撵着跑到车边来,康老二他们到面包车边之后,不知道是哪个将面包车门打开,从车里面将王某乙甲拉来的刀抱出来,有多少刀我不清楚,他们普古的那几个、松河的就拿着刀反扑回去,才两三分钟的时间普古那些就跑回来喊走了,当时0809下面三岔路那里没有灯光,看不清楚拿刀的是哪些。但是普古那几个、李胜平、甘某丙他们几个都是参与追打对方的。我们去淤泥的路上,康老二他们是怎么说的我不清楚。他们讲的大部分是彝话,我听不懂,看样子他们应该是喊睡觉了,至于他们还说什么,我听不懂。我们到0809之后,主要就是康老二和他老表讲彝话,讲什么我听不懂,看样子是康老二他们要和人打架,康老二家是普古的,他老表也是普古那边的,普古的还有两三个小伙,他们都是彝族,在一起都是讲彝话,我听不懂,后来他们就打电话联系人,在包房进进出出的,看样子就是要打架,本来我想走了,除了康老二,我和他们都不认识,后来康老二拿我电话打,我等着拿电话,后来康老二就叫我和他去洪发酒店那里,转回来他们就打架了。当晚康老二这边叫来打架的人普古那几个我都不认识,松河的我认识王某乙甲、李胜平、杨某乙、甘某丙,但也只是认识,其他几个我就不认识了。当晚和康老二他们打架的对方有何某丁、何某丁,其他的我认不得。
1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过完正月十五的第二天(2014年2月15日)晚上十点过的时候,李胜平接到康永生的电话,然后跟我们说康永生在松河乡0809KTV唱歌的时候和人家闹矛盾,喊我们去帮忙,我和甘某丁、谢某甲、杨胜、李胜平、甘生付几个就坐谢某甲开的黑色现代车去0809KTV,到了以后我们就看到0809KTV门前有十来个人站着,康永生在门口接我们,他指给我们看讲那些人就是要和他打架的人,然后我们几个就进了0809KTV的一个包房里面唱了二十来分钟的歌,那群人一直在酒吧对面的三岔路站着,后来康永生就上包房里面来喊我们去跟他拉刀,我和谢某甲、王某乙丙就开着谢某甲的现代车拉起康永生去松河街上,在洪发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康永生打电话联系了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来,开面包车的人叫王某乙甲,面包车里面有五、六把关刀,康永生说拿放在我们车里面拉上去,我们讲拉不到,王某乙甲就直接开着面包车把刀拉在0809KTV旁边往朱家寨方向的三岔路边停着,然后我们先开车到三岔路边停好后我就和谢某甲进了包房里面,康永生在楼下等王某乙甲拉刀的车,包房里面有十来个人,我认识的就是甘某丁、谢某甲、杨胜、李胜平、甘生付,其他的人都是康永生家寨子里面的,我不认识,我们在包房里面坐了四、五分钟,康永生就打电话给他们寨子上的那些人,那些人又喊我们下去,我们才出0809KTV门口,首先站在0809KTV对面的人就拿着刀和钢管冲上来撵我们,我们就往外面停车的地方跑,跑到面包车边康永生就喊“刀”,康永生家寨子上的那几个小伙就一个拿着一把刀返回去和那些人打起来了,我没拿着刀就和谢某甲坐在车里面,康老二和王某乙丙站在我们车边,后来他们两个也上车来,我就喊谢某甲开着车往淤泥河走,在路上的时候康永生打电话给他家寨子上的那些人喊他们打完把刀拿起到淤泥河来,我们到淤泥河街上以后康永生家寨子上的那些人也来了,来了以后那些人就讲有个人被他们砍着脑壳,后来康永生就和他们寨子上的人走了,我就和谢某甲、甘某丁、李胜平、杨胜几个跑到鸡场坪睡觉了。打架时我才跑了几步
他们冲回去打的时候我已经坐在车里面了,没看到哪些人动手打。那个小伙是被康永生家寨子上的人砍到的,我不认识。
康永生和人家闹矛盾喊李胜平,李胜平又喊起我们来帮忙的。和我们打架的人我不认识。
另供述,当时我看见李胜平手里面拿了一把刀,杨胜手里面拿了一把,其他的刀是康老二他们寨上的人拿了。王某乙甲当时拉了4把刀来0809KTV给我们,是钢管焊接着砍刀的刀。对方的人当时我认识一个叫何某丁的,听康老二说他们之前在KTV里面就和何某丁他们闹矛盾了,后来,我们到0809KTV后,何某丁们十几个人就已经在布书梅那个岔路口里面站起了。
19、证人何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20时40分左右,我、汤某甲、汤某某、汤某乙、何某丁、何某丁一共六人到松河0809娱乐KTV玩,具体在哪个房间我没有注意,大概22时30分的时候何某丁去了另一个房间,不久何某丁就和另一个人来到我们房间和我们喝了一杯酒就出去。后来那个人又来到我们房间给我们发烟。我们玩到23时40左右我们六人一起结账离开KTV,刚走到KTV对面就有人用空啤酒瓶向我们扔来,但没有打到我们。我看见两个人站在KTV门口,我就一个人走过去问,怎么要这样,大家都是周围的。对方其中的一个人说:不要说了、不要说了。我就其他五个人说:走了,到松河街上吃点东西回家了。何某丁就说他还要到KTV里玩哈,我叫他走,他不走,就一个人又上KTV去了。我就和其他四个人就到松河街上唐家大院门口准备去吃东西,何某丁就打电话给我说他要打人,叫我们回去;我说:“不要打,对方人多,打了吃亏。”接着他又说他已经打电话叫大梨树的人过来了。挂了电话后,我们觉得还是要上去帮他。何某丁就不知道从哪里拿了几根钢管,我们一人一根,我们就拿着钢管等何某丁,大概又等了十多分钟何某丁就骑着摩托车回来了,我看见他的摩托车上绑着一把砍刀,看到大约有70公分长、8公分宽,他对我们说走,大梨树的人已经来了。我、汤某某骑在何某丁的摩托车上,汤某甲、汤某乙骑在何某丁的摩托车上,我们六人就一起到0809KTV对面往布书梅方向的老路岔路口。大概七八分钟大梨树的四个人分别骑着摩托车(两个人骑一辆)也到了岔路口。后来0809KTV的一个服务员过来,我就问她刚刚那个人为什么用瓶子砸我们,服务员就对我说是因为何某丁去她在的那个房间抢歌唱,人家看他不爽才用瓶子砸我们的。服务员说完就回去了,我们就蹲在岔路口哪里,大概等了二十多分钟左右,不久就看见一帮人从KTV楼上急忙的走下来,我们一帮人就追了过去,大概追了十多米,追到三岔口的时候,我们就看见被我们追的那帮人从停在三岔路口的黑色轿车里拿出刀来反追我们,我们就赶紧往回跑,何某丁被那帮人追上就被砍了睡在地上,看完以后那帮人就上车走了。何某丁和我赶紧过去扶何某丁,刚把何某丁扶起来,派出所的就来了,和我们一起把何某丁送到松河圣光医院,到医院后,医生说伤得很严重,就立刻送到红果干沟桥总医院了。大梨树的那几个人我不认识,以前也没有在一起玩过。我们拿的钢管和何某丁拿的刀有几根钢管和何某丁拿的刀在派出所。何某丁拿的刀大概有70公分长、刀柄银白色、刀把是用军绿色的线缠绕的。我不清楚何某丁是从哪里拿来的。我们没有还手,我们看见他们拿刀后就往回跑。我没有看见何某丁和对方打没有,何某丁跑在最后面。和我们打架的人就只知道王某乙丙在其中,他以前和我们一起玩过,其他的不知道了。我不知道何某丁是被谁砍伤的。我们在追对方的时候没有与对方接触,我们还没有追上他们就被他们返追我们了,我们一起往通往布书梅的老路上跑的,何某丁跑在最后被砍伤的,我们其他的人和对方没有接触。对方拿的都是大砍刀,大概有一米六长。
20、证人何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我和何某丁、何某丁还有坪地雨格的三个小伙一共六个人到松河0809KTV的222小包间喝酒唱歌,中间何某丁去和对面555房间玩的人去喝过酒,我们玩到晚上23时左右就从0809KTV出来,在收银台结账,在结账付钱的时候我们玩的对面555房间的一个小伙提起两个啤酒瓶来问我们怎么要惹他侄儿子,我们没有搭话,是我和雨格那三个小伙先下来,何某丁、何某丁在后面。我们结完帐就走了,提两个啤酒瓶的那个小伙就丢啤酒瓶来打我们,但是没有打着。在这个时候何某丁也从0809KTV下来了,何某丁就叫我先骑摩托车在老朋友烧烤店门口等他,我就骑起摩托车一个人先走,雨格那三个小伙和何某丁走路,我刚把摩托车骑到老朋友烧烤店两三分钟的时间何某丁就打电话给我说骑摩托车转回去。我把摩托车骑到圣光医院过去点的时候就遇着何某丁一个人骑起一辆摩托车往老朋友烧烤店方向走,喊我回去可能要打架,我就在夏某某家下面一家牛肉馆旁边焊灶那里找了五根钢管用摩托车拉起往上面走,在0809KTV岔路下面点的时候就遇着何某丁们四个人,何某丁就说在那里等何某丁,我就把钢管发给何某丁们四个人,大概等了10多分钟,何某丁就骑起摩托车转回来。我们就往上面走,我就把摩托车停放在岔往布书梅的岔路口上面点,在砖厂下来点,就在那里等到开始丢啤酒瓶砸我们的人,何某丁就打电话给大梨树的人来帮忙,等了三四分钟,就来了四个人。我们就在那里等,等了半个多小时,丢啤酒瓶打我们的人就出来了,出来五六个人,我们就撵起上去打,把他们撵到0809KTV旁边牛肉馆的时候,被我们撵的人就从牛肉馆门口电杆树下面的车里拿出刀来反扑我们,我们就往回跑,我们就往布书梅的老公路跑,跑到弯弯头的时候就看到何某丁已经倒在地上了,反扑我们的人就开起车跑了。我们去撵用啤酒瓶砸我们的人准备打那帮人。我和他们没有矛盾,他们用啤酒瓶打我们,我们气不过所以想去打他们。我拿了一根钢管,大梨树的一个小伙和何某丁两个人是拿了一把刀,何某丁是拿砍刀,有五六十公分长,大梨树的那个小伙是拿一把关刀,有一米多长,连刀把比人还高,大概有两米左右的长度。我们几个在222包房里面玩的时候,中途何某丁从222包房出去,带了一个小伙进包房来,何某丁说这个小伙是他的同学,来了以后跟何某丁喝了一杯酒,那个小伙就出去了。我在转回去的途中遇着何某丁时,我是从老朋友烧烤店往0809KTV方向去,何某丁是朝我迎面来。我到夏某某家下面点一家牛肉馆旁边焊灶那里找钢管是因为何某丁打电话给我喊我转回去,我想着肯定要打架,所以我就在那里找了五根钢管。钢管是我自己去找的,没有别人喊。我跟何某丁他们会合以后,何某丁来的时候身上就装得有一把砍刀,大约50公分长、8公分宽。大梨树那4个人他们刚来的时候没有拿什么东西,是后来跟何某丁商量以后才转回去拿的,他们再来的时候我看见唐某某拿着一把关刀,连刀把估计有将近2米长。何某丁喊我在岔往布书梅的路口那里看着0809KTV里面的人出来没有,他们几个在岔路口上面点商量事情,我就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商量的了。我们在岔往布书梅的路口等着的时候,从0809KTV里面出来的人当中有大约8、9个人丢啤酒瓶砸我们。从我们撵那帮人到那帮人反扑我们间隔大约1分钟时间,那帮人反扑我们的时候人比我们多,大约有20来人,并且他们手里拿的刀比我们多。何某丁具体他是怎么被砍伤的我不知道。
2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上23时左右,何某丁打电话叫我去0809KTV唱歌。我说可以。挂了电话后,我就在去0809KTV的路上我就打电话给受某某,叫他和我一起去玩,他说他在唐某某家,我就说先去0809KTV等他,叫他赶快,他说可以,他马上来。我走到加油站下面一点的岔路口就看见何某丁和几个人站在那里,何某丁手里拿着一把刀,其他的几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我就走过去问何某丁是怎么回事,何某丁说他在酒吧被人打,这时和何某丁在一起的何某丁走过来把手放在我的肩上说,刚刚在酒吧有人用啤酒瓶打他们,他不爽了。说完以后他就和何某丁站在一起了。我就走开离他们10米远。大概过了五六分钟受某某就和唐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一起骑着摩托车上来了,把摩托车停在路口边,我就走过去把受某某叫到边上讲话,并对受某某说等下他们打架的时候离远点,自己注意点,和我站在一起,不要往前冲。过了三、四分钟我也走下去站在房子转角那里看,看见从0809KTV下来几个人往松河街上方向的岔路口走,何某丁他们几个人就跟着那帮人跑过去,跑到岔路口的时候,我就看见何某丁他们往回跑,接着刚刚从0809KTV下来的一帮人就手里拿着刀从岔路口跑上来,追何某丁他们几个人,看见这种情况我就赶紧跑到一处房子的后面躲起来了。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我就听见有人在下面喊“有人被打伤了”。我就从房子那里走下来几步,看见有一个人睡在地上,有几个去扶,接着派出所的就来把他们送到医院去了。我走下来遇到受某某、唐某某还有和他们一起来的那个人,我就问他们打着谁,他们说是何某丁,伤得有点严重。我们一起打架的有我、何某丁、何某丁、受某某、唐某某,其他的不认识。我没有拿什么管制刀具。何某丁拿有一把砍刀、何某丁拿了一根钢管、唐某某拿有一把关刀,还有其他几个拿有钢管,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们当中只有何某丁受伤,其他人没有受伤。何某丁被砍的时候我没有看见,我看见一帮人追回来,我接着就跑了。我不知道和我们打架的对方中是否有我认识的人,我没看清楚。和我打架的对方大概有七、八个人,对方拿得有砍刀。是什么样的砍刀我没有看清楚,只看见大概有1米多长。我们双方没有互相砍杀,我们还没有接触,就被他们反追着跑,就只有何某丁被追上砍伤。
22、证人受某某的证言证实:一个多星期以前的一天晚上,我和曾某某、唐某某在松河唐某某家那里玩,到了晚上大约12点来钟了,张某某打电话叫我到卖牛摊子那里去玩。接完电话以后,唐某某就问我是哪个,我讲是张某某,他喊我上牛摊子附近那里,所以他也跟着上去。后来我们三个人一起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到了磅房旁边的路上那里,我们看到张某某他们站在那里,我们就把摩托车停在那里走路上去,他们那里已经有七、八个人了,我看到他们的人手中有三、四个人手中拿得有钢管,钢管都是一米多长的,何某丁手中拿得有一把砍刀,张某某手中没有拿什么。我们三个上去和他们会合以后,张某某就拉我到旁边点跟我讲:一哈不要勺(不要笨的意思),他们打他们的,我们只是来帮忙他们充一个人头。然后我就听到唐某某跟何某丁讲话,唐某某就问何某丁:“是什么情况?”何某丁就回答:“什么情况?打架了索”。何某丁接着就讲是他们在酒吧里玩,有一帮彝族丢啤酒瓶打他们,还有骂他们,具体何某丁说对方的人为什么丢啤酒瓶打他们,接着何某丁就问我们后来的三个:东西呢?唐某某讲:“东西没有拿,你们老早又没有讲来打架,我拿什么东西?”接着何某丁讲:“那么就赶快去拿东西,一样东西就不拿,一小哈打个球?”接着他就喊唐某某去拿东西,唐某某就喊拿东西去。我知道他讲去拿东西的意思是去拿刀,我就讲我去不到,唐某某就拿起我摩托车钥匙去了,因为同时张某某又把我拉到旁边和我讲话,我就没有注意是哪个和唐某某一起去的。接着张某某又把我拉到旁边,张某某讲:“拿东西来做什么噢?老早就和你讲我们只是来帮忙他们凑一个人头”。然后我讲:“我打电话给他(唐某某)。”接着我就打电话给唐某某讲:“不要拿东西,我们只是来凑一个头”。唐某某讲:何某丁和我是什么关系你给晓得?我问他是什么关系,他讲是他亲戚,我讲管你的。接着何某丁就喊和他一起来的一个人去酒吧里面看一下,去看的那个人就回来了,那个人回来就讲:“那些人还在,大概有五、六个人”。同时唐某某就转回来了,他转回来的时候手中也没有拿什么东西,何某丁就问唐某某:“东西拿起来没有?”唐某某就回答:“是摆在下面砖厂那里的”。接着我们就看到有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来,那辆银灰色的轿车停在三岔路口那里看我们十多秒钟的时间就开走了,接着张某某就喊起我、唐某某、曾某某在旁边点吹牛玩,后来何某丁又喊他们当中的一个人去酒吧里看了一趟,那个人回来讲对方在酒吧里大概有七八个人,我们在那里等了四五分钟以后,“0809”的酒吧老板和他的一个小工就来了,跟何某丁们讲,不要在他的酒吧里闹事,就在那里讲了七八分钟的时间,他们就走了。过了六七分钟的时间,对方那些人就从酒吧里面出来了,我看到那些人有10多个人,那些人出来以后是慢慢地走,他们的手中也没有拿什么东西,当那些人走到牛肉馆那里的时候,我就听到何某丁讲:“出来了,走,冲。”然后和何某丁一起来的七八个人就拿着钢管和砍刀朝对方的人冲起去,我本来也是跟着冲的,就被张某某拉着我,他讲:“是他们打架,还怕是我们打架?”然后我们三个就跟着朝对方的人走起去,唐某某就朝砖厂那里跑起去,他应该是去拿东西,见何某丁他们冲起去以后,对方的人就加快脚步走,对方那10多个人就走到牛肉馆那里,因为那里是一个拐弯,就没有看到他们具体是怎样打,我只是听到钢管打在一起的声音,当我们走到摩托车店门口的时候,就看到何某丁们一起的三、四个人往回跑,看到他们的人折回来跑,我、张某某、曾某某就跟着往回跑,那个时候唐某某跑去砖厂那里还没有跑回来,我们就跑了离打架那里有百把米的地方,我的拖鞋还跑掉了,那里停了很多大车,我们的人就跑散了,后来过了三、四分钟,和何某丁一起来的两个人在酒吧门口那里,有一个人睡那里,当时不知道是哪个着打了睡在那里,接着过了一、两分钟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们就躲起来了,后来才知道着打着的人是何某丁。我不知道对方的那些人是谁。我们跟着何某丁们后面去的时候,当时我、张某某、曾某某是跟在他们的后面,我们几个是快步走了跟着他们去的,可能离他们有七八米远的距离。
2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22时左右我和受某某在唐某某家玩游戏,受某某接着一个电话,听见受某某说叫他上去,挂了电话后,我就问受某某去哪里,受某某就说去0809KTV那里,有点事情。然后受某某就叫我和唐某某和他一起上去。我们就骑着受某某的摩托车一起上0809KTV,到卖牛的那点后,我们就把摩托车停在那里了。受某某就带着我和唐某某走过去,走过去我就看见有七个人站在那里,其中有一个人手里拿有砍刀,有三个人拿着钢管(有一个手里拿有两根),受某某就和其中的一个人说他们在这里拿着钢管做什么。那个人就说在这里打架,在这里等了半个小时了。然后我和唐某某、受某某、还有另一个人(后来我才知道就是那个人打电话给受某某的)站在一起。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就看见0809KTV的一个服务员走过来,用恳求的语气对何某丁说:大哥你们不要在这里闹了,你们闹我们酒吧也不好开。何某丁就说他管不到,他就要打那些人。服务员说完后就回去了。我们在岔路口等了大概十多分钟就看见一辆黑色的轿车开过来在我们站的地方停了几秒钟就往加油站方向走了。几分钟后刚刚在我们站的地方停了几秒钟的那张车又开回来往松河街上方向去,但那张车转弯后我们就没有看见那张车往松河街上去。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后,我们就看见有几个人从0809KTV楼上下来,我就听见有人说:“人出来了,按”。我们就一起追过去,何某丁、何某丁几个冲在前面,我和唐某某、受某某、还有打电话给受某某的那个人走在后面。我们刚刚追到0809KTV旁边的牛肉馆的时候,就看见大概十多人手里拿着砍刀迎着我们跑来,见状我们就赶紧往回跑。我、受某某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一起往恒通加油站方向跑,我跑了三四十米后,就一个人跑到一张大车后面躲起来了。其他人就往布书梅方向的路上跑了。接着我就听见钢管噼里啪啦的响,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我就躲在车后看见刚刚追我们的那帮人提着刀走回去了。然后刚刚被追着往布书梅方向的那几个人就下来了,我就跟着从车后面出来了,看见唐某某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站在0809KTV面前,打电话给受某某的那个人站在卖牛那里的一条泥巴路上,我就走过去和打电话给受某某的那个人站在一起,接着那个人就打电话给受某某,过了三、四分钟后,受某某就走过来,穿着一只拖鞋,受某某说刚刚跑的时候把拖鞋跑掉了,脚也在跑的时候受伤了。我们说的“按”就是跟着追的意思。我们知道在我们站的地方停了几秒钟的那张车没有下松河街上去是因为我们站的地方就能看见通过松河街上的路,但是那张车没有开下去,估计就停在三岔路的弯弯里了。我们当时有我、受某某、何某丁、何某丁、唐某某这几个人,其他人我不认识。我不知道唐某某的刀是从哪里拿来的,刚开始的时候我没有看见他拿刀。追着我们砍的应该有十多人,具体有几个我不清楚。对方都是拿砍刀,大概有1米多长。我们没有和对方打起来,他们追,我们就跑了,只有何某丁被追上砍,就何某丁受伤。对方没有人受伤,与我们打架的人,我不认识,那天晚上我都没有看清楚。
2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上9点左右,受某某、曾某某在我家玩游戏,受某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通话的大概内容是叫受某某叫人打架,受某某挂了电话后我就问他是什么事情。受某某说:走,张某某有事情,我就问受某某需要我们去不,他说要。我们三人到0809娱乐KTV门前岔路口那里,当时看见何某丁、何某丁、张某某、另外还有四五个我不认识,只看见其中的一个嘴是豁的,我们上去后看见何某丁双手背着好像拿有什么东西,其他的手里都拿着钢管,受某某问张某某是怎么回事,张某某说是打架,……何某丁说就是在0809KTV里面的那些,叫我们就在那里等着0809KTV里面的人出来。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就有一辆黑色的轿车从淤泥河方向开过来,经过我们站的地方停了三四秒钟就往加油站方向开走了,过了七八分钟刚刚在外面站的地方停顿的轿车又从加油站方向开过来往松河街上方向去了。接着过了两三分钟,就有三四个人从0809KTV楼上下来,何某丁就说走,我们就一起追过去,刚刚下楼的那几个人就往三岔路口松河街上方向跑,我们就跟着追,刚刚追到三岔路口,就看见一二十人手里提着关刀迎着我们跑来,我们就往回跑,我在跑的时候反转来看,何某丁只是把手里的东西扔了往回走,接着何某丁就被人追上砍,我就往以前受某某家的临时房方向跑去拿我原来放在那里的砍刀,等我把刀拿上跑回来,就看见何某丁已经睡在地上了,追着我们砍的那些人往松河街上跑了。后来,何某丁被送到松河圣光医院。
25、证人罗某甲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6日00时左右,我店的服务员李某某(又叫包某某)喝酒醉我去帮李某某买葡萄糖。我买完葡萄糖回来后就看见有七八个人站在我KTV对面,其中有几个是刚刚在我的KTV玩的客人,有的提着刀、有的提着钢管、有的提着木棍。然后我就过去给他们说不要乱来,刚刚过年,他们也离开了。我就进屋拿葡萄糖给李某某喝。后来我出来倒水就看见有七八个人站在我家门口,其中的一个是淤泥河下苏座村的杨某乙。我和杨某乙说话的时候有几个上我家二楼了,有几个就走了。接着杨某乙也走了。但后来我又看见杨某乙在我家门前晃悠了几趟,也没有上去玩。接着我就上楼准备睡觉了,刚刚换上睡衣,我家女儿就上来对我说下面闹得很了,我就站在窗子边往下面看,看见有八九个人从我家KTV跑出去了,往三岔路口方向跑了,我正准备换行李,想从我家后面的窗子看,我还没有到我家后面的窗子,就又听见我家女儿说下面闹了,我就又回到我刚开始看的窗子前往下看,就看见有一二十人手里拿的拿刀、拿的拿钢管,几乎手里都拿有东西从三岔路口往我家方向跑,跑的跑、追的追,跑到我家门前的时候,我就看见大概有三四个人围着一个人砍,我就赶紧下楼查看,我从四楼下来的时候就看见刚刚被砍的那个人睡在地上了,还有几个刚刚被追的人站在对面,我就一边叫我女儿报警,一边叫站在对面的几个人赶紧把被砍的那个人送去抢救,接着警察就到了,一起把被砍那个人送去医治了。参与打架的人其中有一个人应该是金竹凹的,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金竹凹的这个人圆脸、体型偏胖、短发、160厘米左右。当时太混乱了,杨某乙是否参与打架,我没有看清楚。被砍伤的人今天晚上应该是在我KTV玩的。刚开始我劝他们离开的时候被砍的那个人也在,我还看见他手里还提有东西,具体是刀还是木棍我没有看清楚。我不认识被砍伤的人。他们是为什么原因打架我也不知道。打架的时间也就是2014年2月16日00时20分左右。打架的这帮人是开车来的,一辆黑色的轿车和一辆银灰色的无牌面包车,其中黑色的轿车在我家门前晃了几趟。有一帮人就是从这两辆车下来的。黑色轿车车身很脏,车牌照都看不清楚。面包车右前方受损。
26、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上在0809KTV玩时开了三间包房,222包房、555包房、888包房,222包房里有五六个人在玩,其中一个叫何某丁;555包房里开始有六七个人,后来又来了几个,总共有十多个人。在KTV旁边路口打架的两帮人一帮是222包房的,另一帮是555包房的。我没有看见两帮人打架的过程。后来我才看见有一个男子睡在地上,这个男子是开始在222包房里玩的人。在打架之前,222包房的人跟555包房的人就有点不愉快了。那天晚上我在222包房服务,另一个服务员包某某(也叫李某某)在555包房服务,包某某酒喝多了,她在555包房门口跟我说222包房里的客人跑到555包房去抢别人的歌唱,然后我进555包房去看,有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就是后来在0809KTV旁边那里被砍了睡在地上的男子)正在555包房里唱歌,我看555包房里的其他人都很不舒服的样子,我进去敬了一转酒,然后康老二和王某乙丙进555包房里来了,康老二跟穿黄色衣服的男子还一起唱了一首歌,然后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就离开555包房了。我坐在555包房里,过了大约分把两分钟,何某丁让我帮他们算一下帐,他们要走了。这时我看见穿黄色衣服的男子跟何某丁在一起的,何某丁他们几个正在算账的时候,康老二从楼上下来,他就喊穿黄色衣服的男子上去跟他们玩,穿黄色衣服的男子说不去了,这时从楼上下来三个男子(都是先在555包房里玩的)其中一个个子高的男子衣服口袋里装得有两个空啤酒瓶,手里也提着一个空啤酒瓶,另外两个男子的手里各提着一个空啤酒瓶,个子高的那个就问:今晚上是哪个想闹我们?这时何某丁他们几个人站在0809KTV对面路边,康老二还在劝他们,说都是认得的,没有必要。拿啤酒瓶这三个男子还跟何某丁他们几个人对在一起,互相喊:过来嘛。然后康老二喊起穿黄色衣服的男子跟那三个提啤酒瓶的男子就上二楼去了。我随后也上二楼来了,这时杨某乙他们几个人也来了,他们到555包房去,我随着进去敬了几杯酒,后来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先走了,过了大约六七分钟,杨某乙他们几个也走了,康老二他们还在555包房玩,然后我就去打扫222包房的卫生,后来我到555包房去看,包房里的人都不见了,我就下楼来问老板罗艳,罗艳讲555包房的人没有结账,后来我追出大门,看见一辆黑色的轿车开走了,车牌我没有注意看。后来我上楼去关机子,我再下来就看见穿黄色衣服那个男子睡在路上了。和杨某乙一起来的其中一个脑壳有点光,我听说他是刚坐牢回来的,年纪大的有20来岁,有点胖,个子不高。其他的我都不注意。杨某乙是淤泥河苏座的人。
27、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上大概20时左右,有六个人来到我们KTV555房间。其中有一个很高,大概有一米八左右、短发、穿一件黑色衣服,其他的我没有注意,也不认识,这六个人以前我也没有见过。这六个人应该都是彝族,他们自己说话的时候都是说彝语。刚开始他们点了一件啤酒(24支),后来他们中的一个人出去从外面用矿泉水瓶子打了四瓶白酒进来,然后我就和他们一起喝白酒,大概喝到21时左右我就醉了,后来我就下楼来休息了。其它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听李胜平说是康老二喊李胜平他们去0809KTV打架的有个小伙脑浆都被打出来。
29、证人屠某某的证言证实:李胜平、甘某丙、杨某乙等人曾放了四把关刀在屠某某处。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左右的时候,王某乙甲打了一个电话给王勇欢,王勇欢挂了电话就跟我说:王某乙甲打电话来讲,康老二喊他来把李胜平他们放在你租的房间的刀拿走,今天晚上康老二他们在松河0809KTV里面玩可能要打架。过了一会,我就和王勇欢从洪发酒店下来在洪发酒店的门口就遇着王某乙甲开着一辆灰褐色的面包车在洪发酒店门口等我们,我和王勇欢就带着王某乙甲一起到我在松河金家大院我租的房间里面,我就从我睡的床下面把李胜平他们放在我那里的刀抱出来拿给了王某乙甲,之后我们又坐着王某乙甲的车回到了洪发酒店睡觉了,王某乙甲自己开车走了。李胜平、杨某乙、甘某丙之所以要把刀放在我那里是因为之前我都认识他们,本来他们是打算把刀放在我上班的欢乐谷电玩城里面的,当时我觉得不好,所以他们才讲放在我租的房子里面。王某乙甲是知道他要来拿的就是刀。王某乙甲来找你拿刀的时候就只是他一个人。放在我租的房间的刀好像有三、四把左右,那些刀都是关刀(杀猪刀下面焊接着一个刀柄的,有些是铁的、有些是木的)。康老二没有打电话给我们拿刀,就是王某乙甲打电话喊来帮康老二拿刀。
30、证人王某乙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左右,具体是哪天我记不清楚了,八九点钟左右,我妹甘某某就打了个电话给我说康永生他们在松河0809KTV打架了,要我开车过去接她,我就起来开着我的银灰色的轿车去到松河0809KTV门口就看着我妹甘某某、王某乙丙还有王某乙甲站在那里等我,我开车到那里以后就直接接着我妹甘某某、王某乙丙还有王某乙甲就一起下到了松河街上王某乙丙在松河老农贸市场就下车了,我又把我妹送回了她家,最后我和王某乙甲两个一起开车去了我家,我们两个才刚刚睡在床上,甘某某又打电话给我讲要我再开车去淤泥河把康永生接起回松河来,我又起来但是王某乙甲是睡着的没有和我去,我去把甘某某和王某乙丙又接起以后就准备去淤泥河了,在快要到0809KTV的时候,王某乙丙在车上说0809这里还有几个人叫我把车子停靠在路边把剩下的人拉到淤泥河去。后来就从我的车上上来了二、三个男的,我就把他们拉到淤泥河兴宇会所门口车上的人就下车去,只有我和甘某某在车上,我就看着他们一大帮人大概有十多个左右,我只认识我妹夫康永生他们在会所门口讲了五、六分钟的话,讲些什么我也没注意去听,后来我和甘某某等康永生、王某乙丙上车以后我们四个就一起回松河去了。甘某某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没有告诉过我康永生他们为什么要和别人打架。康永生他们打架的时候我没有在场,只是我妹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接她,我接到她以后就开车走了。我去接甘某某的时候就是甘某某、王某乙丙还有王某乙甲一起坐我的车走的。我后来去淤泥河接康永生他们的时候,在0809KTV接的那几个人他们是否带有东西我没有注意去看。我到淤泥河以后,康永生他们在那里讲话的时候是否有人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我没去看。我之后也没有在我的车上发现过什么东西。王某乙甲有一辆金杯牌的面包车,他与康永生是认识的。
31、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何某丁,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松河乡。何某丁因死亡,户口已注销。
32、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2月16日,康永生、杜某某、雷某某、何某丁、何某丁、何某丁、方某某、汤某丙等人的通话情况。2014年2月15日21:58(康永生)1874875****被(杜某某)1821661****呼叫1分15秒、23:39呼叫1528668****(李胜平)40秒、23:43与1528666****(雷某某)通话46秒;2014年2月15日23:38(何某丁)1821669****呼叫1874864****(张某某)2分6秒。
33、(盘)公(法)鉴(尸)字【2014】080号鉴定文书证实:检验情况:死者额部有1.5×1.2cm疤痕,左眉弓有长4cm、3cm缝合创,右耳廓上缘至右颧部有长10cm缝合创。左顶部有1.7×1.2cm表皮剥脱。左顶部至右顶部有长14cm缝合创。自左枕部至右枕部有长10cm缝合创,右枕部至右耳后有长5.5cm缝合创,两创于右枕部相交,相交夹角处见1.5×1.5cm表皮剥脱。颈前有2×1.5cm气管切开创。左足跟外侧见2.5×2cm紫红色淤斑,右外踝见长5.5cm缝合创,余未见异常。
论证:损伤方式:全身各创均创缘整齐,无明显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腔内无组织间桥,为锐伤形成。头部表皮剥脱,为钝器伤形成。左足跟瘀斑,为钝器伤形成。颅骨骨折、枕部硬脑膜破裂,为锐器、钝器复合伤形成。颅骨缺损为手术治疗形成。枕部脑组织液化、左颞顶部硬膜外血凝块、右颞部硬膜外血凝块,顶部脑组织淤血水肿,为颅脑伤形成,颅脑伤为致命伤。右颧骨骨折、右外髁骨折,为锐器伤形成。
致伤物推断为锐器、钝器。
鉴定意见:(1)死者何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何某丁右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右外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4、(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08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何某甲、陈某某是何某丁的生物学父母。
3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雷某某对盘县松河乡洪发酒店后停车场其拿刀的地方进行了指认;对2014年2月15日其停车的地点盘县松河乡0809KTV岔路口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康永生对盘县松河乡洪发酒店后停车场其让雷某某准备刀的地方进行了指认;对2014年2月15日雷某某、谢某甲停车的地点盘县松河乡0809KTV岔路口进行了指认;(3)被告人康永生、甘生付对2014年2月15日,康永生、李胜平、甘生付、杜某某、杜某乙等人唱歌的地点盘县松河乡0809KTV555包房进行了指认;(4)被告人甘生付对2014年2月15日发生打架的地点盘县松河乡0809KTV外进行了指认,并称参与打架的人有康永生的几个普古朋友、李胜平等人;(5)被告人杨某乙甲、李胜平对其与康永生等人娱乐的地点盘县松河乡0809KTV内二楼的包房内进行了指认;(6)被告人杨某乙甲、李胜平指认其拿刀康永生拉来刀的地点盘县松河乡富贵牛肉馆门口进行了指认;(7)被告人杨某乙甲、李胜平对其与另一伙人斗殴的地点指认盘县松河乡0809KTV门口进行了指认。
3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15日晚上,松河派出所民警在松河乡0809KTV门口提取何某丁参与打架所使用的钢管一根、何某丁参与打架所使用的钢管一根、在唐某某家中提取唐某某打架时所使用的砍刀一把作为物证。
3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被告人康永生经辨认后指出照片中4号(甘生付)、8号(杨某乙)、14号(杜某甲)就是案发当晚开轿车来准备打架的人;被告人康永生经辨认指出,照片中6号就是王某乙、11号就是杜某乙、15号就是杜某某;照片中11号(何某丁)、16号(何某丁)是在他们包房闹,后在0809KTV门口与他们斗殴的人;
(2)证人王某乙丁辨认指出,照片中9号是杜某乙、4号就是开黑色现代车的那个小伙(谢某甲);照片中9号就是松河垤坞的那个拿刀的小伙(甘生付)、16号是杜某某。
(3)证人杨某乙丙辨认指出,5号、7号照片分别是在打架时候拿着砍刀冲上去的杨某乙甲、李胜平。
(4)被某某经辨认指出,照片中4号就是2014年2月15日晚上一起追打何某丁等人的杨某乙甲。
(5)证人谢某乙辨认指出,照片中9号就是2014年2月15日晚拿刀参与斗殴的杨某乙甲。
(6)被告人杨某乙甲经辨认指出,照片中9号(康永生)就是当晚打电话给李胜平又提供刀具给他们斗殴的这个瘸脚男子。
38、收条、谅解书、协议书及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雷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雷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从轻处罚。盘县司法局经过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39、被告人康永生的供述:2014年2月15日晚8点左右,我与我媳妇(甘某某)、王某乙丙、李毅、李健在松河乡“老朋友烧烤店”吃烧烤,之后杜某甲和杜某某都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松河0809KTV里面唱歌,我说我在吃东西,过了几分钟杜某甲就开了一辆面包车来接我们,但是车子就坏了。我就和我媳妇、王某乙丙跟着杜某甲和杜某某一起走路从老朋友烧烤店去0809KTV了,李毅和李健没有去他们继续在吃东西。到了0809KTV后,我们就到了555包房里面有杜某乙、王某乙、康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然后我们喝了几杯酒后,杜某某就跟我说对面那个包房里面有几个跑到他们的包房里面来抢他们的歌唱,杜某甲和何某丁一直在站在KTV的走廊上讲话,何某丁就是来杜某某们包房里面抢歌唱的那个包房里面玩的人,我看着他们两个讲话有点不愉快就过去让杜某甲和何某丁他们不要闹了,何某丁也就和他们那帮人走下楼去了,我想了下怕他们打起来就下楼去看一下,就看见何某丁他们手里拿了几块砖头,我就问何某丁是怎么回事?何某丁说:我们开始下楼来的时候,杜某甲和杜某某用啤酒瓶丢我们。我就劝他们不要再闹了,赶紧回家睡觉去,这时何某丁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兄弟在那里给他个面子不要整了打起来,还让何某丁家兄弟接电话要跟他兄弟讲几句,突然就有个穿蓝色衣服的小伙把我的电话抢了过去跟何某丁讲了几句,讲什么我也没注意去听。我和何某丁他们讲了几句后何某丁们就全部走了,我和杜某甲、杜某某就返回0809KTV唱歌,边走杜某某就边问我会不会打起来,我说没事,喝酒去。然后我就打电话给胜平来喝酒,胜平问我在哪里,我说在0809,电话挂了以后我没有烟了就下楼去买烟就看见何某丁他们那帮人又全部回来了,我回包房就跟杜某某说:他们回来了。杜某某就问我有没有刀,我说没有,杜某某就说:找几把刀来。我就打电话给王某乙甲问:你有没有刀?我想找几把刀给我朋友。王某乙甲说有,之后我就下楼在大厅里面坐起休息,刚好胜平、杨某乙、阿朋、赵某某家舅子姓甘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小伙他们就来了,我就带他们几个带到我们的包房里面去玩,回到包房里面后杜某某问我:刀呢?我就打电话问王某乙甲他在哪里,王某乙甲说在洪发酒店这边。我就叫上阿朋、王某乙丙、杨某乙开着阿朋的一辆黑色的现代车去洪发酒店里面去找王某乙甲,到那里后,王某乙甲开着一辆灰白色的面包来说:刀在车里面。然后我就让王某乙甲开着他的车跟着我们一起返回了0809KTV了,我们在0809KTV转弯那里的牛肉馆门口就停了,王某乙甲把车上面的刀就抱了丢在地下,总共有4把刀,两把是关刀、两把是杀猪刀下面焊接着钢管的,我就看见我媳妇和康某某也在牛肉馆门口我就问我媳妇:他们呢?我媳妇说在上面玩。我就打电话给杜某甲说:下面走了。他们在门口的时候,何某丁他们那帮人大概有十多个手里面拿着钢管、刀就从布书梅岔路口那里就冲起过来了,杜某某、杜某乙、王某乙、胜平、赵某某家舅子、杜某甲还有胜平带来的不认识的两个小伙就往我们停车这边跑过来拿了王某乙甲拿来的刀,除了我、康某某、王某乙甲以外,他们其他的几个又全部反扑了回去。几分钟后他们说砍着人了,我就让快点赶紧走了,我就和杨某乙、王某乙丙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小伙由阿朋开着他的现代车我们就向淤泥河方向跑了,其他的人也向淤泥河这边跑了。我们开车到金竹凹就下车了,阿朋又开车返回松河去接他们,但是没有接着,阿朋开车来找我们后又一起先到了淤泥河,过了几分钟,我二姐(甘某甲)就开起她的北京汽车就把杜某甲、杜某某、杜某乙、王某乙、我媳妇、康某某都接到淤泥河来,我们在淤泥河兴宇会所门口遇到后杨某乙就讲没有开房钱。我就拿了300元,杜某某拿了400元给杨某乙他们,杨某乙就带着胜平、阿朋、赵某某家舅子还有他们的一个的两个人开着阿朋的车就走了。然后杜某甲、杜某某、杜某乙、王某乙他们也在淤泥河开房,我和我媳妇、康某某、王某乙丙坐起我二姐的车就回松河了。王某乙甲拿来的刀被我们这边的李胜平拿了一把杀猪刀焊钢管的刀、杜某某拿了一把杀猪刀焊钢管的刀、赵某某家舅子拿了一把砍刀,还有一把不知道是谁拿的。
另供述:我没有参与斗殴,我只是打电话给王某乙甲让他帮我找刀。我不知道王某乙甲是在哪里找的刀。他一共找来四把刀,都是关刀(上面是砍刀,下面焊接着钢管的那种)。在我们斗殴的过程中,李胜平拿了一把刀,杜某某拿了一把刀,其他的是哪个拿的我就没有看清楚了。我看见的是只有我、王某乙甲、王某乙丙、康某某没有冲回去,其他的人都反撵着对方的人过去的。我不知道我们斗殴用的刀现在放在哪里,后来我们在淤泥遇着的时候他们手里面都没有拿着刀了。和我们斗殴的对方人当中我就只认识何某丁。何某丁他们有十来个人,手里面基本都拿着刀、钢管。
40、被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16日晚上我和杨某乙、甘生付、谢某甲在盘县松河乡至坞村甘生付家玩,到了晚上10点钟左右,康老二(康永生)打电话给我,跟我说:你们在那里,你们那里有几个人?来0809KTV玩,我和滴水岩的几个人可能要打架,你们来0809KTV玩嘛。我回答康永生说:我们四、五个在垤坞,马上就来。后来我们就坐谢某甲的车直接到了松河街上0809KTV,把车停好以后就上了二楼的一个包房,康老二和四、五个男的坐在里面,康老二就跟我们讲有些滴水岩的人要和我们打架,我们没有说什么,在包房里面坐了二十来分钟康老二就打电话喊王某乙甲开车拉刀来,过了二、三十分钟康老二就喊我们下去了,意思就是下去打架了,我们才出0809KTV门口,那些滴水岩的人就拿着刀向我们冲过来,我们就往0809KTV出门的右手方向跑,跑到牛肉馆那点康老二就喊刀在这点,然后我们就拿起刀冲回去打那些人,那些人就跑,有一个小伙拿着一把刀没有跑,就被打了睡在地上不会动了,然后康老二就喊撤了,他们先开着车往淤泥河跑了,我们没有车就走路,一直走到金竹凹,他们又开车来接我们去淤泥河,后来就各自回家了。对方和我们打架的人不认识,我只知道是滴水岩的。被打到的那个小伙是康老二喊来的普古的那几个人打倒的,具体是哪个我没看清楚。被打了睡在地上的那个小伙我只看到脑壳在流血,其他地方是衣服盖着的,看不清楚。被我们打着那个小伙我只看到他穿一件黄色的衣服。是康老二喊起来的那几个普古的人用刀砍着那个小伙的,我和他们也是第一次在一起玩,不熟,打完架走的时候我们走在路上甘生付说他砍着那个小伙一刀,但是没有细说砍到哪点。我拿着一把一米五左右长的刀反转去撵那些人。总的有五、六把刀,我拿着一把,甘生付拿着一把,康老二喊来的普古人也拿的有,其他的人都是没有拿着刀跟着撵那些人。参与撵对方的还有杨胜、康老二喊来的有两个没有拿刀的,谢某甲在车里面,杨某乙跟在我们后面,其他的就没有看清楚了。刀是康老二喊王某乙甲拉来的,打完架以后刀被康老二他们拉走了,不知道拿到那里去了。我不清楚有哪些人参与去拉刀。我们开车跑到淤泥河以后康老二喊我们去睡觉,他们回普古,后来就走了。我参与打架是康老二喊我们帮忙的。是康老二喊我们下来的,也不知道他们和康老二有什么矛盾,我和他们没有什么矛盾。我和康老二是朋友关系。在我们打架以后这段时间我和康老二打过电话,康老二跟我讲那天晚上着打的那个人现在医院里面,不知道是死是活,喊我们注意着点,后来又过了几天,康老二打电话给我讲那个小伙死了,他有几个朋友已经跑到浙江去了,喊我们几个注意着点。
41、被告人杨某乙甲的供述:大概是在今年过小年的第二天(2014年2月15日)那天,我刚下班后吃完就在外面寨子里面游了玩,就在谢某甲家门口遇着了谢某甲和杨某乙,过了几分钟之后,甘某丁和甘某戊也来找到我们了。甘某丁就打电话给李胜平问李胜平在哪里,李胜平说他在甘某丙家玩,我、杨某乙、甘某丁、甘某戊、谢某甲就坐着谢某甲开着的一辆黑色的现代车去甘某丙家找他们了,到甘某丙家后就只有李胜平和甘某丙在他家里面,我们一起在甘某丙家玩了大概二、三十分钟左右就有一个人打电话给李胜平,等李胜平挂了电话之后,李胜平就喊我们说:老二喊我们一起下松河0809KTV去唱歌。我们当时觉得没得什么地方可以玩就答应了李胜平以后又坐起谢某甲的黑色现代车去了0809KTV,我们到0809KTV门口的时候大概是晚上的10点过了。在0809KTV门口就看着一个脚有点瘸的男子站在那里等我们了,然后李胜平就和这个瘸脚的男子过去讲了几句话以后,这个瘸脚的男子就带我们上到了楼上的一个包房里面去了。包房里面还有一个女的和四、五个男的,应该都是这个瘸脚男子的朋友,听说他们几个都是普古的,然后我们就坐在包房里面玩,我们包房里面的人一直都在进进出出的,凑起耳朵讲话。大概玩到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有个瘸脚男子的普古朋友就来喊:走走走,下去下去。然后我们就全部走出包房来了,走到0809KTV门口的时候就有十多人手里面拿着砍刀、钢管这些东西从布书梅那个岔路口向我们冲了过来,我们全部就往0809KTV旁边这个牛肉馆跑,转个弯以后就看着瘸脚这个男子从一辆面包车上面抱出来了大概有六、七把刀,之后我们拿起刀以后就向对方的那十多人反冲了回去,普古那边的人冲在我们的前面,我们跟着就一起冲了过去,对方的人就被我们冲散了,我们就准备要跑了,我就和甘某丁、甘某戊、瘸脚这个男的还有一个松河的男的我不认识,我们就一起坐起谢某甲的黑色现代车就往淤泥跑,在车上的时候我就看见我们冲的对方人当中有一个小伙当时被砍了睡在地下。我们到淤泥以后,瘸脚这个男子就打电话给他姨娘讲开车来帮他们后面走路的那些人接到淤泥来,之后那几个普古人坐起瘸脚这个男的家姨娘的车就到淤泥了,当时我一直坐在谢某甲的车上只听说他们普古那个其他一个讲:我从背后杀了一刀应该没事吧。之后瘸脚这个男子拿了700元给李胜平,然后李胜平就带着我、杨某乙、甘东良、甘某戊、谢某甲、甘某丙就开车先走了到鸡场坪开了两个房间就睡觉了。我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给李胜平的,只是李胜平接到电话以后说老二喊去0809KTV唱歌。我们到0809KTV以后站在门口等我们的瘸脚的男子我不知道是谁,但是我看见他的照片我能认得出来。我们到0809KTV以后瘸脚的男子和李胜平之间讲了些什么我没有听到。我们打架的时候拿的刀应该就是瘸脚这个男的拿来的。瘸脚这个男子一共拿来了大概有6、7把刀左右。这些刀有些是杀猪刀下来焊接着钢管的,有些是杀猪刀下面焊接着木棒的;当时我就把刀还给瘸脚这个男的了。当时的时候我记着我拿的是一把杀猪刀下面焊接着钢管的,李胜平拿的是杀猪刀下面焊接着木棒的,甘东良也拿了一把砍刀,其他的都是普古那边的人拿着。被我们砍着的人我不认识。被我们砍着的这个人,就是他们普古那几个砍的,不知道砍了几刀。我们到淤泥之后,我不知道瘸脚这个男子为什么要拿钱给李胜平,他说拿这点钱让我们开房睡觉去。
另供述:我们参与斗殴的人除了谢某甲、甘某戊、杨某乙他们几个没有参与之外,其他的人都是参与的。我们一起去0809KTV找瘸脚这个男的时候,没有哪个人身上揣着有刀。
在我们斗殴的过程中,我没看到是否有人抢到过对方的刀,瘸脚这个男的寨上的小伙才拿着刀反扑着过去对方的人就全部跑了。之前我没有讲,我看见人是怎么被砍着的。当天晚上我们从0809KTV里面出来,就有十多人手里拿着砍刀和钢棒从布书梅岔路口向我们冲了过来,我们就往牛肉馆方向跑,瘸脚这个男的就从一个面包车上抱了一捆刀丢在地上,瘸脚这个男的寨上有几个小伙跑在我的前面拿着刀以后就反扑了过去,我拿起刀来就站在拿刀这个位置看见瘸脚这个男的寨上的有三个左右的小伙在0809KTV门口正好追着个对方的小伙砍了躺在了地上,李胜平手里拿砍刀继续追着对方的人跑,甘某丙就过来拿着我手里面的刀说让我把刀给他,我说不要去了怕杀着人,然后我就没把刀拿给甘某丙,我拿着向谢某甲的车方向走了,甘某丙就向他们砍人的方向走了。
42、被告人甘生付的供述:2014年2月15日我和李胜平一直在我家屋里面,到晚上6、7点钟的时候,甘某乙就打电话来给李胜平问李胜平在哪里。李胜平说在我家玩,之后甘某乙就和甘生云、阿朋、杨某乙、杨胜他们五个人就来到了我家,他们在我家玩了大概十多分钟以后,康老二就打电话给李胜平说让我们去0809KTV里面玩,然后我、李胜平、甘某乙、甘生云、阿朋、杨某乙、杨胜就坐起阿朋的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由阿朋开车就去了松河的0809KTV,到了0809KTV门口,康老二已经在0809KTV门口接我们就和我们说让我们先进里面去唱歌玩一下,我们就一起到0809KTV的555包房,当时包房里面有康老二的媳妇王某乙丙和四个康老二的朋友,这四个人都是普古的我不认识,我们才进包房几分钟后,康老二说有人惹着他了,康老二让阿朋开车出去拿点东西,王某乙丙也跟着他们两个就一起出去了,就去康老二和王某乙丙开在唐家大院的一家电玩城里面拿了五、六把关刀,返回0809KTV时,阿朋把车子停在了0809KTV旁边的一家牛肉馆那里后,刀一直放在阿朋的车里面的,康老二到555包房里面来喊我们让我们走了,我们就一起从包房里面出来到0809KTV的大厅后,康老二就先向他们停车那里走了过去,王某乙丙和阿朋是坐在车上的。这时,就看见从大梨树路口那里有十多个人手里面拿了关刀、钢管的向我们冲了过来,然后我们这边的我、李胜平、杨某乙、杨胜、甘生云、甘某乙还有康老二的四个普古朋友就向牛肉馆这边康老二们停车这边跑,康老二就从阿朋的车子上拿刀给我们,但是我、甘某戊、杨某乙、杨胜没有拿到刀,这四个普古人拿了刀的就向前反扑了过去,我们冲在后面,等我们又冲到0809KTV门口时,对面的十多个人都被我们冲散了,就只剩一个小伙在0809KTV门口拿着一把刀站在那里,之后他们就砍了那个小伙,那个小伙被砍了几刀后躺在地上,我们看见那个小伙流了很多血,想到可能要出事了,康老二、阿朋、杨某乙、甘某乙就坐上阿朋的车往淤泥河方向跑了,剩下的我们几个人跑步也往淤泥河方向跑了。我们跑到金竹洼的时候,那几个普古人就打电话给康老二说我们没有车去淤泥河,之后康老二就打电话给王某乙丙让康老二家堂姐开车来接我们,我们和康老二在淤泥河刺咖遇到后,康老二让我们去淤泥河睡觉我们说不去了,康老二就拿了七百块钱让我们去开房间睡,康老二和王某乙丙就去了淤泥河,我、李胜平、甘某乙、甘生云、杨某乙、杨胜、阿朋就去鸡场坪开了个房间睡觉了。我不知道我们双方为什么打架,是康老二让我们去的。那个小伙是康老二那四个普古人砍的。被我砍伤的那个小伙我不认识。我们砍伤那个小伙的刀被康老二拿走了。我不认识那四个普古人,他们都是康老二的朋友。
4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我开的车车牌号贵BN5250,是一辆灰黄色的“金杯海星”牌面包车。今年过了年以后正月间的一天晚上,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得了,那天晚上大约11点半钟左右,康永生打电话给我讲:我想去小毛那里拿点东西,我想回老家去。我就问他现在了你还拿咋个去?他讲我们寨上有人和我一路的。然后我就用我的电话打小毛的电话,但是是呼转了的,因为小毛平时就爱和王勇欢在一起,我就打电话给王勇欢,我问他在哪里,王勇欢回答我说在洪发睡觉,我讲:老二(康永生)还讲去小毛那里拿点东西,我问他哪个和你在一起?他讲小毛和他在一起,王勇欢就问我:你在哪里?我讲:我在洪发门口,王勇欢讲:你在洪发(酒店)门口等着,给小毛下来拿钥匙开门给你去拿。后来小毛就从洪发酒店下来和我一起开起我的车去金家大院小毛的住处那里拿东西,起先康永生也没有和说是去拿什么,到了小毛那里以后,小毛把门打开,他指着他床下面的刀,他讲:老二喊你拿的就是这个,我讲:恐怕摆不到吧,咋个会喊拿这个?我就把刀抱出来,刀是四把,有两把刀是焊得有钢管在上面做把的,有两把要短点是砍刀,我就记不得到底是用什么捆的了,反正是捆在一起的,因为当时进去的时候我是打着电话的,我再把刀抱出来的时候就把我的电话丢在小毛的床上了,我把刀抱在我的车上来以后我才转回去拿我的电话的。我拿起电话小毛就和我一起下来,我就开车送小毛转洪发酒店去,到了洪发酒店那里的时候小毛就下车进洪发酒店去了。在小毛下车进酒店的过程中,我就打电话给康永生,我问他在哪点,他讲在洪发,我接着讲我也在洪发门口。接着我就将车窗玻璃摇下,我就看到康永生坐在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他是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开车那个人我不认识。然后我就问他:你不是讲你们寨上的人在吗,在哪里嘛?他讲在街头起。接着他们就开着车走二级路,我就开着我的面包车走老街上。我把我的车开到云南人开的“顺风修理厂”门口那里的时候,康永生们有三、四个人就在那里等着我了,当时在那里的人我认识的还有王某乙丙,其他两个我不认识。我把车开到那里我还没有熄火,不知道是哪个就已经把车门梭开,就把刀抱下去,但是抱刀那个人没有把我关车门,然后我把车子的火熄了,把排档杆放在挡里,把手刹拉上,我就下车来关车门,就在我关车门的时候,我就听到“0809”那个方向有人打架的声音,我还听到有刀拖在地上的声音,我就害怕了我就往云南人开的修理厂的那个方向跑,修理厂门口那里吊得有一辆车在那里,我就躲在那辆车的后面。后来过了半分钟左右的时间,康永生的媳妇甘某某也跑过来和我躲在一起,接着又有一个戴眼镜的小伙也跑过来和我们躲在一起,在那里躲的过程中,我就问戴眼镜的那个小伙是哪里的?那个小伙还没有回答我,甘某某就讲是康永生家堂兄弟,我们躲在车后面的时候我就没有听到什么响声了。我们在那里躲了大约十把分钟以后,我就看到一辆警车闪着警灯从那里路过,我想着应该没有事了,我就去开我的车,甘某某还和我坐车下街上了,我们走了时候,康永生的那个堂兄弟还在车后面那里,但是我没有理他我们就走了,到了四线桥脚的时候,甘某某就下车了,我就开起车回去睡觉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那几天因为我要忙我结婚的事,我没有听到讲发生什么事。我在关车门跑开的时候,我只顾跑了,我没有看见什么人来拿我这边的刀。我停车的地点离你听到有人打架的那个位置大约有50来米的距离,我当时只是听到吵的吵、骂的骂,还有刀拖在地上的声音。我去小毛那里拉刀之前,康永生没有讲是去拿什么,他只是和我讲去拿点东西。我到了小毛那里看到拿的东西是砍刀等凶器的时候,当时我没有想其他的,就把刀拉来给他了。小毛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只是平时在街上遇着的时候打一下招呼,他家是松河鸡枯的,在我手机上我存他的名字也是“小毛”这个名字。在洪发酒店门口的时候,我没有注意去看康永生们坐的那辆黑色的轿车的车牌号我没有想到他叫我去拉刀来是打架用。我没有参与打架。我也没有看见他们打架的过程。我不知道康永生等人是和哪些人打架。
另供述,康永生没有告诉我拉刀去0809KTV门口的目的,但是我感觉他们可能要打架。
另有光盘、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康永生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康永生在因被害人何某丁等人到被告人康永生等人所在的包房抢歌唱与杜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后,邀约李胜平等人,并安排被告人雷某某送作案凶器到案发地点,其明知组织多人持杀伤性凶器参与斗殴,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该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康永生不是主犯,也不是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某乙、谢某甲及被某某、雷某某、杨某乙甲等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康永生邀约被某某等人到案发地点、并安排被告人雷某某准备作案凶器,其在作案过程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康永生、雷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及被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何某丁在与杜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均分别邀约多人并准备凶器实施斗殴,双方均有过错,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康永生的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康永生在归案后,对作案凶器的去向等问题拒不如实交代,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康永生的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康永生系被强制抓获,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康永生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康永生身体残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康永生身体残疾的情况,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事由,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某某、杨某乙甲所提“参与了斗殴,但没有造成伤害”的辩解及被告人甘生付所提“我算不上积极参与”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均积极参与斗殴,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无证据证实被某某、杨某乙甲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故对该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某某、甘生付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受邀约后积极参加斗殴,被告人雷某某积极准备凶器,在斗殴中均发生了重要作用,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雷某某所提“康永生叫我送刀的时候没有提过要打架的事情。”的辩解,经查,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康永生在打电话要求被告人雷某某送刀时说过要打架,但被告人雷某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知其所送刀具的用途及危险性,因此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雷某某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后,被告人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丁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何某丁亲属的谅解,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永生在因被害人何某丁等人到被告人康永生等人所在的包房抢歌唱与杜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后,邀约李胜平等人,并安排被告人雷某某送作案凶器到案发地点,其明知组织多人持杀伤性凶器参与斗殴,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该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受邀约后,积极参与斗殴,被告人雷某某在受被告人康永生安排后,将作案凶器送至案发地点,其行为在案发过程中,均具有重要作用,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永生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依法予以纠正。对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康永生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某某、杨某乙甲、甘生付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其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情节和作用,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康永生、李胜平、杨某乙甲、甘生付、雷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其所提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庭审后,被告人雷某某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乙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
四、被告人甘生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五、被告人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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