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金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5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住湖南省邵东县。系被害人胡某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甲乙。系被害人胡某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丁, 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某丁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丁。系被害人胡某丁之子。

法定代理人胡某甲, 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丁、胡某丁之祖父。

诉讼代理人陆朝伟,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人刘金明,又名大金,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林,系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金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贺某甲乙、胡某丁、胡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贺某甲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陆朝伟,被告人刘金明及其辩护人李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金明、孔某某(已判刑)、唐某(已判刑)及江某某(已判刑)、伍某某、董某等人在红果金果酒店下面的安顺烤鱼店吃烤鱼。被害人胡某丁邀约罗某某、李某某、孙某甲、余某某、孙某甲乙五名女生到同一家烤鱼店吃烤鱼。因李某某认识刘金明等人,进入刘金明等人的包房与其聊天,后李某某要回胡某丁所在的包房,刘金明要她留下,否则他要打人,但李某某还是离开刘金明等人所在的包房。为此,刘金明遂持刀进入与李某某一起的胡某丁所在包房,与胡某丁发生抓扯,并持刀对胡某丁肩臂部等部位乱杀,孔某某持刀、唐某持水烟筒也进入胡某丁包房对胡某丁实施打杀,之后逃离现场。胡某丁身中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胡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背部穿入胸腔致双肺损伤死亡。被告人刘金明于2015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跳刀一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胡某甲、罗某某、孙某甲、孙某甲乙、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 人刘金明及同案孔某某、江某某、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金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贺某甲乙、胡某丁、胡某丁以被告人刘金明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刘金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41,823.14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被告人刘金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金明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金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金明系醉酒引发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金明与同案孔某某(已判刑)、唐某(已判刑)及江某某(已判刑)、伍某某、董某等人在红果金果酒店下面的安顺烤鱼店吃烤鱼。被害人胡某丁邀约罗某某、李某某、孙某甲、余某某、孙某甲乙五名女生到同一家烤鱼店吃烤鱼。因李某某认识刘金明等人,进入刘金明等人的包房与其聊天,后李某某要回胡某丁所在的包房,刘金明要她留下,否则他要打人,但李某某还是离开刘金明等人所在的包房。为此,刘金明遂持刀进入与李某某一起的胡某丁所在包房,与胡某丁发生抓扯,并持刀对胡某丁肩臂部等部位乱杀,孔某某持刀、唐某持水烟筒也进入胡某丁包房对胡某丁实施打杀,之后逃离现场。胡某丁身中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胡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背部穿入胸腔致双肺损伤死亡。被告人刘金明于2015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因被告人刘金明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贺某甲乙、胡某丁、胡某丁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赔偿。案发后,被告人刘金明亲属主动向法院递交了40000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6日1时27分,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接到罗某某报称:有人在红果镇金果酒店被杀伤,要求派出所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民警出警将伤者胡某丁送至盘县红果镇干沟桥总医院抢救,胡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盘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刘金明于2015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此,该案告破。

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注销证明、安葬证明、黄渡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金明、被害人胡某丁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刘金明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胡某丁因他杀死亡,其户口已注销,尸体已安葬。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罗某某从十二名男子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3号男子就是在2014年5月6日参与打杀胡某丁的刘金明;辨认人伍某某从十二名男子免冠正面照片辨认出12号男子就是刘金明;辨认人孔某某从十二名不同男子的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江某某;辨认人唐某从十二名不同男子的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就是江某某;辨认人孔某某从九把不同样式的刀具照片中辨认出,7号刀就是2014年5月6日凌晨1时许杀伤和李某某等人在一起的小伙所使用的刀。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盘县红果镇星云中路25号安顺老烤鱼8号桌。现场南侧10m是金羊服饰,20m是桂海招待所,50m是金果大酒店,80m是杜鹃西路,100m是红果星云南路。东侧接红果镇星云中路、15m是足之锋,150m是红果镇胜境大道,东北侧20m是名师美发,东南侧20m是南极人丽人彩妆城,60m是电力宾馆,西侧50m是红果第一农贸市场,西南侧150m是兴凯花园,北侧20m是泸州制衣行,150m是开拓路。中心现场位于盘县红果镇星云中路25号安顺老烤鱼8号桌,在盘县红果镇星云中路25号内有南北两栋房屋。北侧一栋是谭金嫦家,南侧一栋是朱朝辉家,两栋房屋都是六层楼房,两栋房子间有一个60m²的四合院,东侧有一巷道进入四合院。谭金嫦家北侧二楼是吃味佳特色烤鱼,东侧是铺面,西侧是安顺老烤鱼店,该处包括厨房、收银台和1至5号桌。朱朝辉家西北侧是星云招待所,西南侧是清爽浴池,南侧是星云招待所食堂,东侧是铺面,朱朝辉家3楼和4楼是星云招待所房间,5楼和6楼是出租房。在朱朝辉家二楼西南侧是安顺老烤鱼店5至10号桌。(被杀的小伙一帮人在8号桌,打他们的人在10号桌,打架后现场已被立即打扫,是警察到达现场以前就已被打扫了)。8号桌位于朱朝辉家二楼最西侧房内,该房内面积为3m*3m大小,房内有东侧、西侧和南侧三个沙发,沙发中央是一张桌子,在南侧沙发上有滴落血迹(棉签提取2根),南侧沙发南墙上有65cm*50cm的打击油污,进入8号桌处(9号桌门口西侧)宽61.5cm;9号桌门西侧门方上距地面高1m处有擦拭血迹(棉签提取2跟);8号桌东侧10m是10号桌,10号桌位于二楼楼梯口西北侧3m,10号桌内已被全部打扫。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孔某某对盘县红果镇金果酒店下面安顺老烤鱼店的地点,星云中路25号作了指认、对吃烤鱼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对安顺老烤鱼店内吃烤鱼时所在的10号包房进行了指认;对盘县红果镇金果酒店下面,安顺老烤鱼店二楼8号包房指认该处地点为安顺老烤鱼店的8号包房,其在这里用刀杀着一个小伙进行了指认。唐某对盘县红果镇金果酒店下面安顺老烤鱼店的地点,星云中路25号作了指认;对其2014年5月6日在这家安顺老烤鱼店内吃烤鱼的地点作了指认;对其2014年5月6日在安顺老烤鱼店内吃烤鱼时所在的10号包房作了指认;对其于2014年5月6日在安顺老烤鱼店的8号包房内,用碗、水烟筒打砸一个小伙的地点作了指认。江某某对盘县红果镇金果酒店下面安顺老烤鱼店的地点,星云中路25号作了指认;对其吃烤鱼的地点安顺老烤鱼店作了指认;对其在安顺老烤鱼店内吃烤鱼时所在的10号包房作了指认;对其打杀一个小伙的地点安顺老烤鱼店的8号包房进行了指认。辨认人刘金明对作案现场,丢弃作案凶器现场进行了辨认。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2)黔盘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金明的同案孔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孔某某、江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某某(唐某之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贺某甲乙经济损失40000元。被告人刘金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提取笔录证实:民警在盘县公安局办案区依法提取孔某某作案的黑色跳刀一把;民警在盘县西园运用FTA卡采集的方式,依法提取死者胡某丁父亲胡某甲及母亲贺某甲乙的左手中指血样作为证据使用。

贵州省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刑)鉴(法)字[2014]000393号鉴定文书证实:死者胡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背部穿入胸腔致双肺损伤死亡。

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193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8号桌南侧沙发上血迹”、“9号桌门西侧门方上高1米处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胡某丁,支持该人血为胡某丁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胡某甲、贺某甲乙是胡某丁生物学父母;送检的标记为“黑色跳刀一把”的跳刀上未检出DNA分型。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5日晚上8点过,我打电话给胡某丁问他在哪,要不要来金果娱乐会所玩,他说他在红果,问我要不要出去吃东西,我就和孙某甲、张云香出去和胡某丁在金果娱乐会所旁边的小摊上吃烧烤,吃完后我们一起到金果娱乐会所唱歌玩,玩到晚上12点过后,我朋友说肚子饿了,胡某丁就和我、孙某甲、李某某、余某某、孙某甲乙六人到金果娱乐会所下面的特色烤鱼店吃东西。我们进烤鱼店,我看见大金他们六七个人在烤鱼店吃东西,我因为以前认识大金他们,我和李某某过去跟大金他们打招呼,大金就问我“胡某丁是不是我男朋友?”我说不是,胡某丁是经常来我们金果娱乐会所玩的客人,我们和胡某丁出来吃东西,我们讲了几句后我就先过来和胡某丁们吃东西,李某某还在那边和大金他们说话,几分钟后李某某回来了。过了一会李某某又过去大金他们那边几分钟,然后才回来我们这边。李某某回来几分钟后我听到外面有点吵,我就出包房看一下,才出门口就听到大金讲“就在这”,然后大金先冲进我们包房,接着有人问胡某丁一句“你是不是牛逼很?”然后有六七个男的冲进我们包房,我看见小孔拿着刀,他们进去后打杀胡某丁,具体是谁杀的我没看清,大金他们打杀完后就跑了。我看见胡某丁满身是血的被孙某甲乙扶着出来准备去医院,才走出门口两步就倒下去了。当时胡某丁流了很多血,我就下去找人来帮忙,下面来了几个人把胡某丁抬到路边,我去打车也打不到,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小孔、小涛、大金及他朋友在我住的金门大客栈318房间喝酒,喝了两件酒,他们几个说要出去,我就下楼等张某某,等了半小时左右,中途小孔回来穿过一次衣服。等到张某某后我就和小孔、张某某一起坐车到金果大酒店,下车后小孔先走了。我和张某某往特色烤鱼店去吃烤鱼。走在楼下时小涛就在楼上喊我上去喝酒,我就和张某某一起上去包房。包房里总有九个人,三女分别是张某某、金某、小买红,其他的是我、小孔、小涛、大金及他两个朋友。我们等烤鱼的时候,我听见大金喊一个叫小娅的女的来我们包房玩,小娅就和一个叫小罗的来玩。坐一会小罗先走了,小娅坐了一会也说要走了,大金叫小娅不要去,小娅站起来就走,大金就跟着出去,大金哪些朋友就全部出去,剩下我和张某某在里面。后来听小娅喊老板来帮忙,我就喊张某某走了,走到门口老板喊我买单,我开了100多元钱,后就和张某某坐车回金门大客栈了。到房间小涛在里面,他说他要走,出事情了,没说出什么事。小涛叫唐某,小孔听说是平关的,真名不知,大金情况不知道。在烤鱼店时小孔们在外面闹,我拉小孔进包房,没拉着。后老板喊我结账170元,我给了120元左右。打架时自己没在现场,在包房里没听见什么。

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胡某丁的父亲。现在在盘县西园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解剖室被解剖的尸体是我儿子胡某丁的尸体。

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5日中午2点钟左右,我和孙某甲乙、余某某到红果镇找我们的老同学罗某某玩,晚上9点左右罗某某带我、孙某甲乙、余某某、罗某某的男朋友,还有几个罗某某的同事去红果金果站台KTV二楼唱歌。我们一直唱到今天凌晨1点左右。后来罗某某说她肚子饿,叫我们一起去吃东西,罗某某带她的男朋友、我、孙某甲乙、余某某,还有一个罗某某的同事去金果酒店下面一点的一个烤鱼店吃烤鱼。我们去的是二楼,二楼还有另一桌小伙吃东西,罗某某上去时候还跟那几个小伙打招呼,还进了那房间跟那几个小伙聊了几分钟。后来罗某某和她的同事又过去聊天,之后回来,回来两分钟左右,就有一个小伙在外面说“在这里”。接着罗某某就开门出去了,就有一个小伙进来问罗某某的男朋友说“你是不是冲得很?你出来我跟你讲。”罗某某的男朋友什么话都没说,就在那里坐着,那个说话的小伙就冲进来用一把白色的跳刀杀罗某某的男朋友,罗某某的男朋友左肩膀和胸口被那个小伙捅了几刀(具体捅了几刀不清楚,只是看见他不停的在那里捅)。捅完后就有七八个人冲进来去打罗某某的男朋友,其中有一个小伙也拿了一把刀去捅,但是我没看见他拿的刀是什么刀,也没有看见他具体捅到什么位置。另外几个小伙就将桌子上的碗丢过去砸,砸完后那几个小伙就跑了。后来罗某某的男朋友就喊罗某某拿他的电话打电话,罗某某扶他出门,在二楼还没出店的位置,就倒在地上,我们去拉拉不起来,问他话也不说话了。后来罗某某打电话给120和110,过了10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警察把罗某某的男朋友抬上车送走了,我们几个就跟着另外几个警察来派出所了。不知道另外一桌的小伙为什么要捅罗某某的男朋友,就是一个小伙进来跟罗某某的男朋友说“你是不是冲得?你出来我跟你讲。”然后他就进来用跳刀捅罗某某的男朋友的肩膀和胸部。这个小伙有点矮,年纪18岁左右,圆脸,蘑菇头发型。拿的是一把灰白色跳刀,刀叶有10厘米左右,他捅了罗某某的男朋友的左肩膀、胸部,捅了几刀没看清。后来有五六个人进来,年纪都在18岁左右。后来进来的有一个小伙用刀捅的,但是我没看清楚捅什么位置。这个小伙的体貌特征和拿的刀没有看清楚。除了拿刀这两个小伙外,其他的只是用碗砸罗某某的男朋友的头部和身上。罗某某的男朋友当时没有还手打对方。

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昨晚罗某某的男朋友带我们到金果下面一家特色烤鱼吃东西,在到二楼时候罗某某认识里面也在吃烤鱼的一帮小伙,就和戴帽子的女生和那些男生打招呼,我们剩下的人就进里面的包房坐起。罗某某回来吃东西时候看见一个小伙在我们门口看,然后罗某某就出去,之后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小伙背后藏着一把刀,到我们包房里面和罗某某的男朋友说“小伙你有点冲”,讲完后这小伙就打了罗某某的男朋友一拳,又用刀杀腿,之后他们那桌的其他男生就全部过来了,也有一个小伙手里有刀,其余的都是砸碗。我们看着罗某某的男朋友被杀了一直在流血,我们几个女生就扶起他出来,在门口还摔了一跤。请烤鱼店的老板和我们一起扶,罗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的就来把这男的送到医院。总共两个小伙用刀杀罗某某的男朋友,一个穿白衣服的,后来进来的小伙也有一个拿刀的。

证人孙某甲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5日晚上21时左右,我跟罗某某、孙某甲、余某某、罗某某的男朋友,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女孩一共八人去盘县红果金果酒店KTV唱歌,唱完后罗某某提议去金果酒店下面的烤鱼店去吃烤鱼。我们刚上烤鱼店二楼,罗某某就遇到她认识的人也在那个店吃烤鱼,她就进去打招呼,当时还有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孩跟她一起去。我们其他人就到自己包间,大约过了5分钟罗某某、李某某就回到我们包间了。她两大约坐了10分钟左右就又出去了,刚出去就有一个男的冲我们包间指着罗某某的男朋友说:你不要牛逼,然后他就直接去打罗某某的男朋友,还用盘子砸,接着又冲进5、6个小伙来,进来就开始打罗某某的男朋友,不管捡起什么东西都往他身上砸去。大约打了1分钟左右他们就全跑了,跑了后我看到罗某某的男朋友用手捂住胸口,往门外走了两三步就倒在地上,就看到他胸口和脊背在不断流血,我们就到处找车,并叫老板过来帮忙,将他抬到烤鱼店门口马路边,后面有警察将罗某某的男朋友送到了盘县干沟桥总医院,我跟孙某甲、余某某就被带到盘县公安局了。我看到罗某某的男朋友左胸和脊背被刀杀伤,头部也被他们用盘子砸伤了。我没有看到,只是看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小伙拿着一把10厘米左右长的刀。这个小伙大约20岁左右,具体叫什么不知道,穿一件白色长袖T恤,身高170厘米左右,短发未烫染过,其他记不清了。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8点左右,罗某某的男朋友胡某丁在金果大酒店KTV唱歌后,到今天凌晨1点左右,他带着罗某某、孙某甲乙、孙某甲、余某某和我五个人到金果大酒店旁的安顺烤鱼去吃烤鱼。我们经过10号包房的时候,里面有大金、小骚、董某、锅盖、小孔等八个人在里面坐着,还有另外一个男的及另外两个女的不知道名字。他们就喊罗某某进去,我也认识也跟着进去坐。进去后罗某某和大金他们讲话,我问董某(昆明人,以前在金果大酒店上班)是哪时来的,他说今天刚下来。我喝了一杯茶就回到我8号包房去了。刚进包房就接着我同事蒋兴丽的电话,她说来和我们吃烤鱼,我就下楼去接她。我在门口接着她后回到8号包房门前走廊上,就听见8号包房里打起来了。看到大金他们三四个人从8号包房里跑出来,胡某丁坐在沙发上,头上和身上有血,左胸部出血。罗某某拉着他出门,才出门就倒在地上,接着罗某某就报警,后来警察就来把胡某丁送去盘江总医院,我和罗某某一起去,还没送到医院人就死了。我没看见动手打杀胡某丁的人,只是我经过10号包房时,其余人都跑了,只有董某提着烟筒慢慢出来,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杀胡某丁。

证人贺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红果镇星云招待所里面开了一家烤鱼店,名字叫安顺老烤鱼(特色烤鱼)。2014年5月5日的12点过时候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二三个女生,男生基本都是喝酒的有点醉了来我这吃烤鱼,他们点完鱼后坐在楼上10号包房。大概凌晨1点左右的时候有一个小伙带着五六个小姑娘来吃烤鱼,安排他们坐到6号包房,在路过10号包房时候,里面的小伙喊这几个小姑娘去他们包房玩,然后其中一个小姑娘就到10号包房里面去了,其他人可能是因为10号包房里的那几个小伙有点冲,就到离10号包房较远的8号包房坐。大概十五分钟左右我把8号包房点的烤鱼抬上楼时遇着10号包房里面的二男二女匆匆忙忙地就走了,到二楼就发现8号包房里的小伙躺在包房门口,身上流了很多血,我赶紧把烤鱼放下跑过去看,跟他们一起的一个小姑娘说请我背这个小伙下去打出租车送医院,我说现在这个样子出租车都不敢拉,就拿我的电话给这个小姑娘打电话报警了,之后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后就把她们送到医院去了。8号包房里的小伙是怎么受伤的我不知道,8号包房里的小姑娘告诉我是被10号包房里面的小伙用刀杀着的。应该是因为我带他们上楼时,其中有个小姑娘被喊在10号包房里面玩,10号包房里面的人看样子是社会上的小混混,估计不舒服8号包房里的这小伙带了很多小姑娘才杀他的。当时10号包房里面的小伙去杀8号包房里的小伙我没有在场,我在楼下烤鱼。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6日晚上12点左右,我和小锅盖、小骚等五、六人到金果酒店下面一家烤鱼店吃烤鱼,我们在二楼楼梯口的一个包房坐下了。大概过了几分钟,有两个小姑娘从我们包房门口过,好像认识我们里面的人就进来打招呼,其中有个个子有点矮的男的问“那个男的是你男朋友?”说其中有个小姑娘是他妹,那小姑娘说“不是,他是经常来我们那里玩的客人”。几分钟后那两个小姑娘要走,但是个子有点矮的男不让他们走,说“你们要是走了信不信我过去打那男的”。但是这两个小姑娘就走了。后来过了分把钟我同事打电话给我,我就过去找我同事去了。二十多分钟后我才回来,就看见小锅盖站在我们包房门口,包房里没其他人,然后小锅盖就喊我走了。我们到一楼时听见二楼有个女的喊快来人帮她送人去医院。

同案孔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5日吃完晚饭后,我就去小锅盖他们在“金门大客栈”开的房间喝酒,在那喝酒的有我、小锅盖、大金、唐某、小骚及小骚的一个朋友。我们是打牌喝酒,喝了三件啤酒到今天凌晨1点来钟。小骚的朋友有点醉了,就请我们去烤鱼,然后我们就去金果酒店下面的一家特色烤鱼店吃烤鱼,我们坐的包房是烤鱼店二楼上楼梯口那个包房。小骚又喊来了两个小姑娘,我不知道名字。然后我们继续打牌喝酒,玩了十多分钟,又来了一帮人,这帮女的要多点,其中有两个小姑娘走进我们包房来。我们这边的人就开玩笑喊两个小姑娘喝酒,然后大金讲不要乱讲,戴戳戳帽的是他妹子,另外一个姑娘就和我们这边的人在划拳玩。烤鱼端上来后我就一直在吃东西。玩了一会儿后大金妹子要回去和她们一起来的那桌玩,大金不给她去,讲“不要过去了,过去要喝酒,你一天陪着这些人喝酒好玩很?”但是大金妹子还是要过去。然后大金讲“你信不信我过去干他?”大金妹子拿眼睛瞟了他一眼还是过去了。接着我们又玩了十分钟,大金对我们讲“敢带我妹出来喝酒,肚子麻得很,去干去”。他讲完后就去了,接着我们也跟着去,他应该是知道在哪个包房的,但我们不知道,我们一个包房接一个包房的找。在那包房外面,听见大金在里面骂“你一天还敢带起我妹出来喝酒?”我们进到包房的时候,我看到大金已经在揪着那个小伙打了,大金个子小,那小伙个子大,那小伙是还手的,接着我们几个就冲上去帮大金打小伙,冲上去的有我、小锅盖、大金、唐某、小骚及他朋友动手打,都是拳头打、用脚踢,我手里拿的是一把小水果刀,我用这把小水果刀杀着那个小伙的小腿和屁股各一刀。几个小姑娘就拉、劝我们,才打了分把钟时间,小骚喊来和我们一起吃东西的那两个小姑娘就喊“走了,有人报警了”。接着我们就从烤鱼店里走出来,我们走的时候,被我们打的那个小伙是坐了靠在沙发上的。从烤鱼店出来后,小骚约来的两个小姑娘其中一个问“拐了,你们哪个拿刀杀?”大金讲“我也是用刀的”,我就看见大金的手中捏着一把刀,是银白色的,当时是合上的,什么刀没注意。走到金果酒店我就单独打了一辆出租车去我女朋友住的那里。我在那里睡到今天八点过钟,我打电话给大金想问下昨晚的事情是否有事,也是打算今天下兴义去,结果打他们电话打不通,然后就坐车去兴义,到大山时被警察抓住,就被带到这。因为大金的妹子去和那个小伙喝酒,大金打那小伙,大金个子没有那个小伙大,我们就上去帮忙。我们打那个小伙的时间大约是今天凌晨两点钟。动刀杀那个小伙的就是我和大金,其他没有哪个动刀。被打的小伙大约二十二三岁,一米七几,身材有点魁,穿什么衣服没有注意看。我杀着人的刀今天我被抓住后被警察收了,杀着人后刀在我女朋友那里被我洗过,这把小水果刀打开有七八厘米长,是黑色的。这把小刀是三个多月前,在红果夜市摊上买的。我看到大金用一把甩刀杀了这个男的好几刀。我是第一个去帮大金的,从裤包拿出一把黑色的跳刀,杀了小伙屁股两三刀。唐某举起水烟筒砸这个小伙。大金说朝背部猛杀了几下。从烤鱼店出来我看见大金手里拿的刀上还有血。大金说好像杀着胸口背后,杀7、8刀左右,不晓得了。我进包房时大金是侧身对着我的,只看见大金的手一直挥在小伙背后。我杀了两刀,一刀杀着左边屁股,一刀杀着左边小腿外侧。记不清大金和我进包房时,后面有没有人来抱我们劝架。大金和刘金明是同一人,小孔和孔某某是我同一人,小骚和江某某是同一人,小锅盖与伍某某是同一人。大金手里拿的刀上有血,刀刃还是打开的,是一把银色甩刀,刀刃和刀柄打开有20多公分长。

庭审中供述:其持刀杀到被害人背部一刀。

20、同案唐某的供述证实:大概在十多天之前,我从浙江杭州打工回来,来红果后就联系在读职中认识的小骚,他的真名我不知道,他家是水塘的。小骚和大金、小锅盖、小孔在一起玩,住在金门客栈,通过小骚认识。昨晚有一个小伙来金门客栈找小骚喝酒玩,他是小骚寨子里的,我不认识。后面他叫我们去吃烤鱼,我们六人,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姑娘就到金果酒店下面一点的特色烤鱼店包间里吃烤鱼。我们在烤鱼店坐了十多分钟,有一个小伙带着五六个小姑娘坐另一个包间,其中有一个小姑娘是大金的干妹,叫小娅,大金就到他干妹的包间找她,还叫那个小伙不要对他干妹动手动脚。过了四五分钟,大金就把他干妹带到我们包间来,大金叫老板打一斤白酒来喝,大金一个人喝了一杯酒,对他干妹说如果她走了,就要去对面包间打人。大金干妹站起来就走了,大金就要去他干妹包间打人,我跟着去劝大金,大金拿出一把甩刀,刀有10公分左右长,我抱着大金,怕他和人家打起来。在我抱着大金时候,小孔也冲出来,手里拿着一把跳刀,刀是黑色的,我又去劝小孔,大金就冲进他干妹包间里,小孔接着就进包间,我和小骚、小锅盖随着进去。我看到大金拿着刀杀那小伙背部,那小伙一直反脸看着大金,还骂大金,我就从桌子上拿起几个盘子丢过去打被杀的小伙,小骚拿起水烟筒打小伙肩膀,我又拿起水烟筒打小伙脖子一下,大金拿刀杀那个小伙还把水烟筒杀穿了。然后我就拖着大金,我们几个打的就回金门客栈了。今早大金叫我和他去火铺,我和小骚、大金就打的去火铺,然后我回金门客栈,到下午六点过我就被抓了。参与打被杀的小伙是大金、小孔、小骚、我。动刀杀那个小伙的是大金和小孔。小锅盖参与打的,他也是丢盘子打被杀的小伙。在场的有好几个小姑娘,不认识。不知道大金为什么要打那个小伙,好像是因为他干妹不在我们包间玩,他才杀人的。当时我是喝醉的,听见被杀那个小伙骂,我就乱丢盘子打他,为什么要打我也讲不出原因。大金和小孔的刀可能是他们随身携带的。被害人被杀到背部和肩部,动刀的有大金和小孔,肩部是大金杀的,背上他们两个都杀到。刘金明先冲进包房杀小伙,孔某某也跟着进去杀小伙,我用水烟筒打小伙脖子,还丢了几个盘子砸小伙,不知道砸着没有,江某某用水烟筒打小伙肩部,伍某某也用盘子砸小伙,和我们一起来的那个小伙动手没有不知道。自己进包房时看见大金杀着小伙背上面四五刀。孔某某杀着小伙四五刀,杀着肩膀和下半身具体那里不清楚。我用盘子砸中小伙胸口以上的位置,具体那里没看清。我没有拉大金,拉的是孔某某,我一只手拿着孔某某的手,另一只手拿着孔某某的腰不让他进包房。

21、同案江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和刘金明、小孔、唐某、小锅盖他们一直在盘县红果镇金门客栈里面住了十几天。2014年5月6日我在8号公馆门口遇着董某来红果玩,我就带着他去我们房间喝酒。喝酒的有我、刘金明、小孔、唐某、小锅盖、董某,喝了两三箱啤酒,大概到12点左右。董某讲要请我们吃烤鱼,我们几个就全部从金门客栈出来打车到金果酒店下面的特色烤鱼店吃烤鱼,到烤鱼店我们坐在二楼一个有窗子的包房,我打电话给两个小姑娘来吃烤鱼,小锅盖也打电话喊来一个小姑娘,之后我们就要了半斤白酒来喝等烤鱼上来。过了几分钟后,我们看见有一帮人有五六个女的,一个男的来吃烤鱼,我和刘金明认识其中的李某某、小罗两个女生,李某某和小罗进我们包房和我们打招呼。她们两个就一直坐着和刘金明讲话,我也没注意听说什么,坐了几分钟后李某某和小罗就站起来讲要走。这两个姑娘走后大金就说“昨天,李某某还在QQ上面发了一条(以后再也不出来玩了),今天还出来跟人家玩。”我看着他有点生气出包房了,小孔跟着大金一起出去找李某某、小罗他们在哪个包房。之后我们就听着刘金明他们在外面好像和人家吵起来了,我手里拿着包房里面的水烟筒和唐某跑出包房去看。当时我进包房的时候看见刘金明手里面拿着一把刀跳起来杀了和李某某她们一起的那个小伙左边肩膀一刀,小孔手里也是拿了一把刀杀那小伙。我就把水烟筒砸向那个小伙手臂,唐某也顺手拿了包房里的碗砸向小伙。等我们打完后刘金明就喊了句“赶紧撤了”,我、刘金明、小孔、唐某就从李某某他们包房出来下楼准备走。小锅盖和董某及我们喊来的女生也跟在我们后面出来烤鱼店,打了车就回了金门客栈。在房间里面的时候他们就一直讲那天晚上打人的事情,刘金明说他好像杀了四五刀,有两刀恐怕是杀着心脏了,然后刘金明又问小孔杀着那里,小孔说不知道反正是乱杀的。说了几分钟后我们喊来的女生和董某就先走了,小孔也说他要去找他女朋友就走了。刘金明讲估计人要着死了,我就和刘金明、唐某连夜跑到了火铺的国营旅社睡觉了,金门客栈的房间留给小锅盖住。第二天早上我又喊起刘金明跑到乐民去,后来刘金明和我说估计还是不安全,我俩从此后各走各的不要在联系了,那天以后我就再没跟他们联系了。李某某和刘金明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刘金明和李某某家哥玩得好,两人也认识很长时间了。因为这个小伙脖子上带了一根金项链,而且带了一大帮女生出来玩,主要还带着李某某出来,刘金明心里就不舒服了,我们看见他在杀那小伙就上去帮忙了。我看见刘金明杀着小伙左边肩膀一刀,等回金门客栈的时候他讲杀了四五刀,有两刀可能杀着心脏了。刘金明的刀是一把银白色的甩刀,刀叶有三四十公分长,刀柄有二三十公分长。小孔讲他是乱杀的,不知道杀着哪里。小孔杀那个小伙的刀是一把黑色的跳刀,有点短。我用来砸那个小伙的是一个铝皮的水烟筒,是烤鱼店里面的现在应该还在店里。我用水烟筒砸着小伙的左边手臂上。我们打小伙的时候,刘金明和小孔用刀杀,我用水烟筒打,唐某用碗砸,其他人就没有动手了。大金站在那个小伙的正前面,右手拿一把银白色跳刀杀那个小伙左边肩膀一刀,小孔是站在那个小伙的右边打。回到金门客栈,大金说杀了三四刀在背上,有两刀可能杀着心脏了。小孔说杀了四五刀,都是乱杀,杀哪里不知道。被杀小伙大概有1米7左右,20多岁,穿着一件黑色外衣和黑色休闲裤,脖子上有一根金色项链。

22、被告人刘金明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4年5月5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孔某某、小骚、小锅盖、唐某还有一个是小骚的一个朋友叫小鹏的我们一起在金门客栈里面打牌、划拳喝酒,现在我们喝酒的那个房间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当时喝的啤酒,我们六个人总共喝了三件左右(9瓶装),大概到晚上11、12点左右的时候,小骚的朋友小鹏就说要请我们一起去吃点烤鱼,然后我们六个人就从金门客栈里面出来,打了两个车到金果酒店下面的一家烤鱼店,我不知道那个烤鱼店叫什么名字,到烤鱼店以后我们就到二楼一个包房里面(上完楼梯左转右边的第一个包房)小鹏他在下面点鱼,小骚也在我们后面进包房来,还带着两个女生,但是这两个女生我只知道有一个是小骚的女朋友,我们在等烤鱼的时候又要了一斤白酒来喝,我们在包房里面大概玩了二十分钟左右,就有一帮人从楼下走上二楼来,我向外面一看就看见了我的朋友李某某和小罗两个女生,还有两三个女生和一个男生也来吃烤鱼,我看见李某某和小罗她们两个以后就和她们打招呼,其他几个就向里面的包房走起进来了,然后李某某和小罗就进到我们的包房里面来和我们玩,小罗一个人坐在门边的位置,李某某一进来就坐在小骚的旁边,小罗和我们喝了一小点白酒,李某某没有喝。她们两个进来以后,我们点的烤鱼也上来了,我们就开始吃鱼,然后小骚就吃了一口烤鱼吐在了李某某的裤子上面,结果李某某就生气了站起来准备要走,我就跟着李某某站起来拉着李某某说:“你不要过去了,一过去就要和那些人喝酒,如果你过去和他们玩的话,我马上就要过去打那个小伙。”然后李某某回答我讲:“我不是要过去,我要下楼去接个人。”我看见李某某从楼梯下去以后我就又坐着,孔某某就问了我一句:“大金,打不打?”我回答孔某某说:“没得意思,来喝酒喝酒。”然后孔某某就一个人冲了出去,我看见孔某某出去就跟着他一起出去,就看见孔某某到处在找里面的人,小锅盖当时也出来把孔某某给拉住了,我就一个人向里面一直找了进去。最后我就在烤鱼店二楼最里面的包房看见和李某某她们一起来的那个小伙坐在里面,当时他是坐在进门右手边的沙发上,我直接就走进她们的包房里面站在那个小伙的旁边跟他说:“等下李某某进来的时候你不要对她动手动脚的。”然后那个小伙就斜着眼睛看着我讲了一句:“你讲什么。”当时我看见他的样子心里就有点不舒服,就踢了那个小伙一脚,然后这个小伙就站起来和我对打,因为他个子比较大,我个子比较小就打不赢他,我就从我的裤包里面拿出一把揣在身上的扇子刀向这个小伙左背上杀了两刀,然后孔某某和唐某也进她们的包房,孔某某从他身上拿出一把黑色的跳刀来杀这个小伙,唐某拿着她们包房里面的水烟筒砸了这个小伙几下,我又拿着我的刀杀了这个小伙两三刀,有一刀杀在左边肩膀上,其中的都基本上是杀在这个小伙的左背上。过了一二分钟后,小罗就跑过去护着被我们杀的这个小伙,李某某就把我拉开了边哭边讲:“不要打了,不要打了。”然后我就喊他们走了,我们几个就直接走出烤鱼店,小鹏就去把账结了,我在烤鱼店门口把我杀这个小伙的刀又揣在裤包里面。我当时出来的时候走在最前面,我们到了金果酒店门口的时候就和小骚还有两个女生先坐车回金门客栈,孔某某、田涛、小鹏他们几个后到金门客栈,在他们开房的那个房间里面,我先上了一个厕所出来以后,就把我杀那个小伙的刀从窗子外面丢了出去。孔某某进房间来就问我:“你杀着几刀?”我说:“杀着四五刀,你呢?”孔某某说:“我也差不多。”讲完之后孔某某就说他不在这里住,要去找他的女朋友就先走了,后来等孔某某走了以后我就跟小骚、唐某、小锅盖他们讲打个电话问下李某某和小罗她们看人死了没有,结果她们两个的电话都无法接通,等了半小时左右我就跟小骚和唐某讲这里也不安全了,就喊着他们两个和我一起连夜赶到了火铺就在火铺新农村的一家旅馆里面开了一个房间睡觉了。到第二天起来,唐某就说要去找小锅盖他们,我和小骚就直接去了乐民躲,到下午四五点我和小骚就商量我们还是分开躲,以后就不要再联系,我们两个就各走各的,今天我就主动来投案了。李某某是我一个好朋友李雨顺家亲妹,之前我们一起在乾坤水艺寻衅滋事的时候被抓了,但李雨顺没有放出来,我就想到要照顾好李雨顺的妹李某某。小罗是李某某的好朋友,我们之前见过。小骚叫江某某、小锅盖和小罗的真实名字我不知道。当天晚上我是穿着一件蓝色的外衣,一件灰色的衬衣,下身穿着一件灰色的牛仔裤,一双红色的布鞋,孔某某穿了一件花格子的衬衣,一条麻灰色的休闲裤,一双白蓝相间的布鞋;唐某的外衣穿的是什么我记不得了,穿一件红色的衬衣,一条黑色的休闲裤,一双白红相间的鞋子。我只记得被杀着的小伙穿了一件黄色的西装,里面穿的是什么我记不清楚,一条黑色的裤子和一双黑色的鞋子。我当时总共杀了四五刀,有三四刀是杀着那个小伙的左背上,有一刀是杀在那个小伙的左边肩膀上。我用的刀是一把扇子刀,刀叶是银白色的,刀柄也是银白色的,刀柄上镶着一块红色的木条,刀叶和刀柄差不多大概有六七公分左右。当天晚上我杀着他以后,回到金门客栈的房间里向窗子外面丢出去了。刀是案发的前几天,我在小广场买的,当时只是想着好玩。孔某某杀到那个小伙哪里我不知道,只是后来到金门客栈以后他跟我说他跟我杀的刀数差不多。唐某好像用水烟筒砸着那个小伙的脖子那里。我和小骚在乐民分开以后,我走了一段山路就坐车到响水,然后又到过兴义的一些寨子里面,还到过曲靖那边,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兴义和曲靖打零工,直到昨天我回家来,我妈就跟我说派出所的民警来过我们家几次了,现在去投案自首要好点,我当时也想这么跑下去不是办法还是决定自首。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刘金明所提“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金明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罗某某、伍某某、孙某甲、余某某、孙某甲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孔某某、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刘金明的供述,鉴定文书等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刘金明仅因李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丁喝酒而迁怒于该被害人,持管制刀具刺杀胡某丁背部、左肩部等处,致胡某丁死亡,被告人刘金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刘金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明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金明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到案经过予以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金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明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金明系醉酒引发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金明仅因不满朋友之妹李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丁喝酒,便伙同同案孔某某、唐某、江某某对胡某丁打、杀致胡某丁死亡,主观恶性大,且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明因其认识的李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丁在一起喝酒而迁怒于被害人胡某丁,遂伙同同案被告人孔某某等人持刀刺杀被害人胡某丁致胡某丁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中,被告人刘金明与同案孔某某持刀刺杀胡某丁身体多处致被害人胡某丁死亡,均系本案主凶、主犯;被告人刘金明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金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金明亲属代为向法院递交了部分赔偿款。附带民事部分,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应由被告人刘金明与同案孔某某、江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刘金明与同案孔某某、江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某某就已判决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已由被告人刘金明亲属赔偿)。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贺某甲乙、胡某丁、胡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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