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5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广全,又名樊小刘,贵州省人,住贵州省。1992年1月21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199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予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05年12月26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成东、钱由飞,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被告人孙宝刚,又名孙老六,贵州省人,住贵州省。1996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宝刚予以假释,假释期至2014年9月25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政,系贵州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广全及其辩护人卢成东、钱由飞,被告人孙宝刚及其辩护人陈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在一餐馆内就餐时提及被害人黄某经常找樊广全的母亲郑某某要钱,二人便商量饭后去教训黄某。当日晚上22时许,樊广全、孙宝刚到六枝特区六十四家属区黄某三楼的住处,先由樊广全到黄某家将黄某喊出门,樊广全便先殴打黄某几拳,随后赶到三楼的孙宝刚上去打了黄某几耳光,之后二人将黄某架到一楼的院子内继续对黄某的身体多处进行拳打脚踢,二人对黄某的殴打行为被赶来的群众劝止,樊广全便警告黄某下次不准来其母亲家盗窃,黄某被殴打后独自回家,几分钟后,来劝架的群众担心黄某被打出人命便叫樊广全去看看,樊广全上楼找到黄某,发现黄某伤势严重,樊广全、孙宝刚便立即打急救、报警电话。黄某于当日死于家中,经六枝特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符合脾脏损伤致大失血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证人凌某某、周某某、蒲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梁某某、陈某乙、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宝刚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但其提出“案发时跟着樊广全去,只是打了被害人黄某耳光和骂他,没有拳打脚踢。”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孙宝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宝刚有自首情节;被害人黄某的偷盗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原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樊广全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樊广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广全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樊广全有自首情节;被害人黄某有过错;被告人樊广全主观恶性小。”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在一餐馆内就餐时提及被害人黄某经常找樊广全的母亲郑某某要钱,二人便商量饭后去教训黄某。当日晚上22时许,樊广全、孙宝刚到六枝特区六十四家属区黄某三楼的住处,先由樊广全到黄某家将黄某喊出门,樊广全便先殴打黄某几拳,随后赶到三楼的孙宝刚上去打了黄某几耳光,之后二人将黄某架到一楼的院子内继续对黄某的身体多处进行拳打脚踢,二人对黄某的殴打行为被赶来的群众劝止,樊广全便警告黄某下次不准来其母亲家盗窃,黄某被殴打后独自回家,几分钟后,来劝架的群众担心黄某被打出人命便叫樊广全去看看,樊广全上楼找到黄某,发现黄某伤势严重,樊广全、孙宝刚便立即打急救、报警电话。黄某于当日死于家中,经六枝特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符合脾脏损伤致大失血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于2014年10月28日23时主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8日20时许,因樊广全母亲家中被黄某多次盗窃未遂,樊广全得知后便伙同孙宝刚将黄某从六十四处17栋其家中将黄某喊出来,樊广全和孙宝刚在院子内将黄某拳打脚踢一顿后,黄某便独自回家,约二十分钟后樊广全等人到黄某家中发现黄某脸色发白,便打了110、120,后医生来发现黄某已经死亡。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对樊广全、孙宝刚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樊广全于同日21时59分46秒用其电话号码151XXXXXXXX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日22时3分28秒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14年10月28日23时,樊广全、孙宝刚主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二人于2014年10月28日21时许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六十四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的过程。至此,该案告破。

2、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安葬证明证实: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被害人黄某的身份情况。樊广全、孙宝刚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黄某因他杀死亡,其遗体于2014年12月16日火化,其户口于2014年12月17日被注销。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02)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中刑执字第2932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27号,假释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樊广全曾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一年。被告人孙宝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2012年对其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樊广全在郭某某的见证下,辨认出2014年10月28日其实施故意伤害的场所,同时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系其伙同孙宝刚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害人黄某。辨认人孙宝刚在郭某某的见证下,辨认出六枝特区平寨镇六十四家属区一楼前就是其实施故意伤害的场所。同时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其于2014年10月28日伙同樊广全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害人黄某。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六十四家属区17栋院内,该院为一长方形小院,内共三个单元,院门朝东,东侧为小区内通道。该院南北侧均为住宅区小院,均无具体名称。中心现场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六十四家属区17栋一单元三楼东侧住户。一单元楼位于该院内自东向西数第一栋楼房,西侧分别为二单元、三单元。该楼房坐北朝南,为四层砖混结构楼房。位于二楼西侧住户门前距西侧墙面35cm,距南侧台阶边缘13.5cm地面见一粘贴状血迹(编号物证1)。位于二楼至三楼楼梯第五台阶边缘距东墙38cm地面见一擦拭性血迹(编号物证2)。位于二楼至三楼楼梯第六台阶边缘距东墙20cm地面见两滴滴落状血迹(编号物证3)。位于二楼至三楼楼梯第七台阶距西侧边缘8cm,北侧边缘8cm地面见擦拭性血迹(编号物证4)。位于二楼至三楼之间转角平台距上三楼第一台阶40cm,距西侧42cm地面见16cm×10cm擦拭性迹(编号物证5)。位于平台上三楼楼梯第四台阶距西墙55cm,距南侧台阶边缘20cm处地面见一10cm×6cm圆中空状血迹(编号物证6)。位于第六台阶距西墙30cm,距南侧台阶2cm处地面见一滴落状血迹(编号物证7)。位于第八台阶距西墙20cm处地面见14cm×15cm接触性血迹(编号物证8),以上物证均经拍照后棉签提取。三楼东侧住房为中心现场,该住户大门呈开启状,大门锁舌锁耳处见损坏,距门板北侧边缘22cm,距门板下侧边缘90cm处见10cm×19cm冲击型痕迹,门板中下部见三枚不完整足迹,足迹长275cm,宽115cm。进入大门为一客厅,客厅南墙与东墙拐角处地面见被损坏大门锁耳,客厅西北角见一转角沙发,西侧沙发上见一男性尸体,尸体头南脚北,呈仰卧状,尸体上着绿、黄、灰三色相间条纹毛衣,下着黑色外裤。尸体头部枕粉色枕头,尸体背部见一绿色、白色格纹被子,其中被子一角盖于尸体腹部,尸体左手放于被子上,尸体右手掉于地面。沙发转角处见一条蓝色牛仔裤,沙发前见一白色茶几,茶几上见一个白色空盘子,三个小碗,一个大碗,两个玻璃杯,一个红色水瓢,瓢内有半瓢水。沙发南侧靠西墙见一两层木架桌,两层桌面上物品完好,桌下空地见一电饭锅、一塑料水桶、一温水瓶、一垃圾盆、一双红色棉拖鞋、一只棕色高邦皮鞋、一只黑色皮鞋、一只黄色凉鞋。客厅东侧靠墙见一电视柜,经勘查未见异常。电视柜北侧见一冰箱,经勘查未见异常。客厅东侧为两间卧室,其中北侧小卧室房门呈开启状,门锁完好。房间西侧靠墙摆放一衣柜,衣柜南侧见一方桌,均未见异常。房间东北角摆放一单人床,床呈南北走向,床上被子呈掀开状,其余未见异常。床位见一小方桌,房间东南角摆放一铁炉,经勘查,均未见异常。该卧室北侧为一阳台,经勘查,未见异常。小卧室南侧为大卧室,大卧室门呈开启状,门锁完好。房间北侧靠墙摆放一木柜,木柜东侧摆放一木桌,均未见异常。房间中间摆放一双人床,床头朝东,床上被子呈掀开状,未见异常。房间南侧为一窗户,窗户呈开启状,窗户完好。客厅南侧为厨房,厨房东侧摆放锅碗等杂物,未见异常,厨房西侧见一水池,池内见一绿色塑料盆,盆内有半盆水,盆边缘上见一擦拭性血迹(物证编号9),经拍照后棉签提取。厨房南侧为一阳台,经勘查未见异常。距该一单元楼梯口南侧3m,距17栋楼门洞西侧5m处地面,见一只棕黄色男士左脚凉鞋,鞋面见点状血迹(物证编号10),经拍照后实物提取。扩大现场800m范围进行搜索及勘查,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六)鉴(尸)字[2014]1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尸体头面部右眼球结膜检见1.7cm×0.4cm球结膜下出血一个,人中检见1.2cm×0.1cm挫裂伤一个,对应口腔内上唇粘膜检见2.4cm×0.9cm挫伤,左眉弓外侧检见1.7cm×0.3cm挫裂伤一个,创周检见3.2cm×2.8cm皮肤青紫区,未扪及骨擦感及凹陷感;左颧部至左下颌、左项部外侧检见14.9cm×12.5cm皮肤青紫区,其中左颧部检见3.6cm×0.2cm瘀痕一个,未扪及骨擦感。颈项部:右颈部检见11.0cm×4.0cm皮肤挫擦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躯干部:左上腹至左下腹检见14.7cm×9.0cm挫伤一个,左腰部检见6.7cm×2.3cm皮肤挫擦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左骶骨部检见5.2cm×2.8cm皮肤挫擦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四肢部:右前臂中段背侧分别检见1.9cm×0.2cm、1.7cm×0.1cm皮肤挫擦伤各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右手背外侧检见0.6cm×0.4cm创口一个,创周检见8.9cm×4.3cm青紫区,未扪及骨擦感;左前臂上段背侧检见3.0cm×1.8cm皮肤挫擦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左前臂中、上段前侧检见16.4cm×3.9cm皮肤挫擦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左前臂下段背侧分别检见5.0cm×0.2cm、4.9cm×0.6cm皮肤青紫区各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左手背第二、三掌指关节间检见1.0cm×0.9cm皮肤表皮剥脱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右大腿下段内侧检见13.4cm×2.9cm皮肤挫擦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右足背检见10.0cm×4.1cm皮肤挫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左大腿下段前侧至左膝关节检见14cm×5.3cm皮肤挫伤一个,未扪及骨擦感。头部:行冠状节口切开头皮,头顶部头皮下见有出血。胸腹部:行“一”字形切口切开胸、腹,腹腔内积血约2000ml,腹中线至左下腹检见14.5cm×9.7cm皮下出血,腹腔内多处肠系膜出血;脾脏上分别检见0.8cm×0.2cm、1.5cm×0.6cm、4.0cm×1.1cm裂伤各一个,右肾检见2.0cm×2.0cm青紫区一个,左肾检见5.0cm×2.0cm青紫区一个。鉴定意见:死者黄某符合脾脏损伤致大失血死亡。

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64号证实:送检的标记为“现场血迹1”、“现场血迹3”、“现场血迹5”、“现场血迹6”、“现场血迹7”、“现场血迹8”、“现场男士凉鞋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黄某,支持该人血为黄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现场血迹2”、“现场血迹4”、“现场血迹9”的棉签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黄某是黄某甲的生物学父亲。

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 19时左右,当时我正在家中,我听见我家楼下吵闹我就出来看,我下到三楼看见我们家属区里的樊广全和孙宝刚、蒲某某(蒲老三)正在黄某家门口,樊广全用手指着黄某问:“为什么你要去威胁我家老妈?去给她要钱,我老妈80多岁了”。黄某低着头不说话,樊广全就动手打了黄某两耳光,打在黄某的两边脸上,黄某被打后靠着墙蹲下来,我看见就急忙上去在中间拉,我对樊广全说:“不要打了,叫他承认错误就算了”。蒲某某也跟着劝说,我们劝不住,樊广全一把抓住黄某的衣领,把黄某往楼下拖,孙宝刚也跟着樊广全一起推拉黄某,黄某不走,樊广全和孙宝刚就用劲将黄某顺着楼梯拖到一楼楼下,我一直在劝,但拉不住,当时我穿拖鞋,还差点把我带滚在地下,我看见黄某被樊广全和孙宝刚拉下楼后,我回到四楼家中换鞋,换好鞋后我下到一楼,我看见樊广全正在打黄某,黄某是站着的,樊广全用手打黄某的头部,用脚踢黄某的双腿,樊广全一边打黄某一边骂说:“我家老妈都七八十岁了,你还这样威胁她!”樊广全一边打一边问黄某:“你去威胁我家老妈没有,去我妈那里要钱没有,一两点钟又去敲我家的门,有没有这回事”。黄某说:“有这事的,我错了”。这时候樊广全正在用耳光打黄某的脸,我看见黄某有点可怜,我上去把樊广全拉住说不要打了,我把樊广全拉到边上后,我过去叫黄某快给樊广全认错,黄某说了句我错了,然后樊广全就没有打黄某了,黄某靠着楼下的一根电线杆蹲下来,当时天上正下着小雨,这时候邻居围观的人多了,樊广全又上来踢了黄某两脚,踢在黄某的身上,当时黄某是蹲着的,我忙拉樊广全,樊广全的这两脚踢在黄某身上什么地方我没看清,我把樊广全拉开劝说,劝不住,劝着劝着的时候樊广全又跳上来踢黄某几脚,这样的过程持续了三四次,这时候樊广全的母亲也来跟着劝,叫樊广全不要打了,樊广全就没有打黄某了,黄某就一直靠着电线杆蹲着淋雨,淋了五分钟左右的雨后,在大家的劝说下,樊广全的气也消了,樊广全就对黄某说,你先回家去想清楚,到时候我再来问你,然后黄某就慢慢地站起来,衣服是淋湿了的,一人歪歪倒倒的上楼回家去,我也上楼回家,后来发生什么事我也不知道了。到晚上23时左右,我听见120的救护车来,我出门口来看,就听医生说黄某已经死了,我知道的情况就是这样。当时我看见就只有樊广全一人打黄某,没有看见其他人打黄某,樊广全打黄某的时候比较下手,我就只注意劝说樊广全,至于孙宝刚在做什么我不注意看,有没有打黄某我也不注意看。在樊广全从三楼拉黄某下到一楼期间,孙宝刚是和樊广全一起拉黄某的。在放弃打黄某的时候,蒲某某跟着劝说了两三次,我没有看见蒲某某打黄某。樊广全在打黄某时我没有看见他使用工具,我只是看见樊广全用手打,用脚踢黄某,在打的时候有时用手打在黄某的头上,有时用脚踢在黄某的身上,至于具体打和踢在黄某身上的具体位置我就没有看清了。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被打死的事情我知道一些。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当天晚上还下了雨的,在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在家中玩电脑,突然听到楼下很吵,我丈夫凌某某开门下去看,我看很吵也跟着到楼下三楼去看,到三楼时过道上有声控灯亮着的,我看到黄某蹲在他家门口,樊广全用手拽着黄某要拉他下去,孙宝刚就在旁边,当时还有蒲某某站在黄某家对面的门口,樊广全正在骂黄某,我丈夫在当中劝他们算了,我看到这种情况也跟上前去劝,正在我劝的时候樊广全就使劲将黄某拉起来往楼下拽,这时候撞到了我,都撞我退了两三步楼梯,我丈夫将我扶回家,黄某就被樊广全拽下楼去了,在劝的过程中,我丈夫的鞋子都弄丢了,他扶我回家后拿着电筒去找鞋子并到楼下去劝架,我就没有去了。

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 14时左右,樊广全打电话给我说他从都匀回来了,晚上请我和孙宝刚(孙老六)吃饭,吃饭期间,我们三个分喝了一瓶一斤装的劲酒,樊广全就说他回来就是因为前几天听他母亲说住他家楼上的黄老瘸给他母亲要钱,害他母亲两天都睡不着觉,他来问一下黄老瘸是怎么回事。19时左右,我、樊广全、孙宝刚三人从外面吃饭回到六十四处17栋楼处时,当时下雨,我就去旁边一角落小便,樊广全就一人上17栋1单元三楼找黄老瘸,孙宝刚当时在楼下,我小便后,听见三楼有人吵闹的声音,正好看见孙宝刚往楼上走,我就跟着上到三楼黄老瘸家门口,到时我见黄老瘸家门是开着的,黄老瘸侧睡在门口地上,双手抱着脸、光着脚,樊广全用手掌打黄老瘸的脸部说:“你为什么去威胁我老妈,找我老妈要钱,平时你没钱我都拿给你用,没烟抽我买烟给你抽”。孙宝刚当时也用手掌打了黄老瘸的脸几下(因黄老瘸用手挡着脸,打在黄老瘸的手上)。孙宝刚说:“我家屋里的东西是不是你偷的,你连邻居都要偷?”黄老瘸不吭声,住在四楼的凌老师就在一旁拉孙宝刚和樊广全,喊不要打了,拉住后,凌老师就喊我劝孙宝刚和樊广全不要再动手了,但劝不住,于是孙宝刚和樊广全两人分别架住黄老瘸两边的手,把黄老瘸拉到进17栋石门的路口处,我和凌老师也跟着下来,下来后见大概20多个群众围观,孙宝刚和樊广全两人把黄老瘸拉到17栋石门的路口处一电线杆旁边,黄老瘸就自己坐在地上,樊广全就喊黄老瘸自己站起来靠着电线杆,黄老瘸就主动自己把手反抱住电线杆,孙宝刚就不知从哪拿了一小根绿色的尼龙线把黄老瘸的手腕捆住,后孙宝刚和樊广全就喊黄老瘸当着群众讲他偷了六十四的哪些人家,黄老瘸就说我偷的人家多了,具体记不清哪些人家,说他做错了,他只是放风。孙宝刚和樊广全就问黄老瘸喊来偷的两个人是哪里的,黄老瘸说是水源队的,不讲名字,就只是在认错,孙宝刚和樊广全见黄老瘸不讲他喊来的人的名字,樊广全就在旁边地上捡了一像树枝的木棒往黄老瘸的面部打了几下,打了两三下后木棒就断了,樊广全就把木棒丢在地上,同时孙宝刚也上去用脚踢了黄老瘸的身上几下,这时凌老师喊我劝住不要打了,我就上去劝住,后孙宝刚就用手机烧断捆住黄老瘸的尼龙线,黄老瘸就蹲在地上,樊广全就喊他先回家休息一下,想清楚喊来偷东西的人是哪两个,一会樊广全去黄老瘸家问他,旁边的群众也喊黄老瘸先回家,接着黄老瘸就自己往他家走了,大家就在黄老瘸楼下议论黄老瘸偷东西的事,过了几分钟,樊广全怕黄老瘸在家中出什么意外,喊孙宝刚上去看一下,孙宝刚上去几分钟后,没动静,我也跟着上去,我看见黄老瘸坐在他家门口地上,头勾着,孙宝刚喊他开门,他不讲话,我也喊黄老瘸自己把门打开回家休息,黄老瘸还是不讲话,接着樊广全也与几个我叫不出名字的人上来,樊广全就喊黄老瘸自己起来开门,自己进家休息,黄老瘸就自己起来开门进家躺在客厅的沙发上,樊广全就对黄老瘸说:“你好好想一下,你喊来偷人的两个人是谁,我一会再问你,你不讲我一会收拾你,你要是没吃东西我一会请你吃”。黄老瘸躺在沙发上不讲话,自己拿旁边茶几上的胶水瓢喝了几口水,接着又拿沙发旁边一锑盆放在沙发旁边,用手抠自己的喉咙吐了一些清水在锑盆里,我想到黄老瘸没什么事,就一人先下楼到樊广全家里,与樊广全母亲聊黄老瘸怎么给她要钱的事,樊广全母亲讲头天黄老瘸还来给她要钱,她说她没有钱,吓得她两天都不敢睡觉。在家里的人就七嘴八舌地聊起来,过了十多分钟,不知道谁打了110,110的人来后,我就一直在樊广全家里坐着,后来就回家了。除了孙宝刚和樊广全动手打黄老瘸,没有其他人再动手了,我不知道打黄老瘸的木棒和捆他的尼龙线在哪,当时就丢在地上,现在不知道去哪了。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晚上22时28分,我在我现住的六枝特区六十四处13栋一单元二楼家中看电视,这时我接到住六枝特区六十四处17栋的任伟的电话,说樊小刘(学名樊广全)在他家门口与黄老瘸(黄某)打架,你快来劝一下。我接到电话后,就一人冒着大雨来到樊小刘家门前,当时樊小刘家门前围着一帮人,我就挤到人群中看发生什么事。我进到人群中看到一人坐在樊小刘家门前一电线杆旁地上,我就用我手中的电筒照看是谁,我一看是黄老瘸,光着脚没穿鞋袜,右侧脸部有点血迹,衣裤被雨水淋湿。我就问黄老瘸是怎么回事,黄老瘸说:“樊小刘说我偷他家东西。”我问:“你偷没有,偷的话给人家解释清楚就算了。”黄老瘸回答说他偷了三次,具体没讲偷得什么物品。这时樊小刘站在他家门口就给我说:“黄老瘸前两天从派出所出来后,又来威胁我妈要钱,搞得我妈连觉都不敢睡。”我见黄老瘸坐在电线杆旁,脸上有血迹,又被雨淋,就给樊小刘说:“不管怎样,你先打110报警,有什么事110的会来处理。”接着樊小刘就喊黄老瘸上楼回家洗脸换衣服,换好后他送黄老瘸去医院检查一下看有事没有。黄老瘸就自己往楼上走,走的时候我看黄老瘸扶着楼梯扶手走,看上去像喝酒喝多的样子,脚背上还有一滴血迹。樊小刘见黄老瘸走得慢,还喊黄老瘸不要装死,赶紧回家换好衣服,好送他去医院。我把樊小刘喊到一旁说:“一定要送黄老瘸去医院检查,免得黄老瘸身体差,死在家中,你脱不了干系。”讲完我就回家了。回家后过了头十分钟左右,我想了一下还是看樊小刘送黄老瘸去医院要放心一点,我又一个人来到樊小刘家前面,当时周围还有一些群众站着,我就进到樊小刘家看他送黄老瘸走没有,进家后我见邻居孙老六也在樊小刘家,我就喊樊小刘不要拖,喊他与孙老六一起去黄老瘸家,抓紧送黄老瘸去医院看一下。接着我、樊小刘、孙老六三人来到三楼黄老瘸家门口,见门是锁着的,樊小刘敲了几下门,没人回答,接着樊小刘又喊了黄老瘸的名字几声,也没有人回答,我怕黄老瘸在家里出什么意外,就喊樊小刘把门踢开,樊小刘先踢了一脚没有踢开,孙老六接着踢了两脚把门踢开,踢开后我们三人站在门口看见黄老瘸躺在他家沙发上,在喘气,讲不了话。樊小刘就对黄老瘸说:“快穿好衣服,我送你去医院。”黄老瘸还是没有回答,接着樊小刘感觉不对劲,就上前伸手进黄老瘸胸口衣服内试了一下黄老瘸有心跳没有,樊小刘就说:“怕我点子没这么邪吧(意思黄老瘸不行了,要死了)”。我一听樊小刘讲这个话,我就喊樊小刘打110喊人来看,樊小刘就打电话给110,说是他抓的一个小偷,小偷被打得有点老火,人在六十四处17栋楼,110回答的话我没听见。在樊小刘打110的同时,孙老六还去摸了一下黄老瘸的鼻孔说:“还有气,可能没事,可能是喝酒喝多了。”接着我们三人就下楼来等 110的人来。下楼后樊小刘与孙老六去樊小刘家,我就回家了。过了几分钟后,我听见有警车来的声音,我就去樊小刘家门口,看见有警察上楼去了,我就去樊小刘家发现樊小刘不在家,我就出来在门口打电话给樊小刘问他在哪,他讲他在六十四处大铁门口,我就到铁门口去没见到樊小刘,我又打电话给他,他说他在外面,他说他知道黄老瘸已经死了。我听这口气感觉樊小刘可能要走,我就劝他回来把事情讲清楚,走了不是办法,他说他考虑几分钟再说,并反问我在哪,我说我在家等他。接着我就去樊小刘家等他,过了几分钟樊小刘回来,我都还在劝他说回来是对的,还要为他母亲考虑。这时正好外面警察问报警的樊小刘在哪,樊小刘就到外面找警察,找到后警察就带他回去问话了。樊小刘与黄老瘸打没打架我不清楚,我没看见,我到时黄老瘸已经坐在地上,当时没有人打他。我第一次到樊小刘家门口时,有凌老师、朱梅、郭友丽、王老四在场,其他人没注意看。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 22时20分左右,我开车回六十四家属区,到17栋那里的时候,一辆警车停在路上堵住了去路,我就下车来,当时家属区里很多人站在17栋楼那里看热闹,我就问是怎么回事,就有人说住在17栋楼的黄某死了,有人说是因为偷东西和院子里的人抓扯了几下(具体和谁抓扯没有听说),有人说是黄某因为吸毒喝酒死了,然后我就和其他人一起站在那里看热闹了。黄某的脚有残疾,平时别人都喊他黄老掰,黄某从小都是在六十四家属区17栋1单元3楼住,他的父母现在都是死亡了的,黄某的有一个姐姐叫黄琼,和我是同学,平时和黄某不来往,黄琼常年在外不回家,具体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黄某平时在我们六十四家属区里,大家都知道他是个吸毒人员,而且在小区里的印象很差,经常偷家属区里面的住户,平时爱酗酒,我看到他时常都是喝醉了的。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我从外面吃饭回到六十四家属区,走到黄某家楼下的时候,看见有很多人在哪里围着,我听围着的人议论是黄某因为威胁樊小刘的母亲,被樊小刘打了。我就上楼到黄某家去看,派出所的民警都已经在现场,我看见黄某躺在沙发上,我刚进他家去,医院的人就来了,并说黄某已经没有呼吸了。黄某是否被樊小刘或他人殴打我不知道,我回来的时候很多人在那里围着议论,我听议论的人说黄某是被樊小刘打,是哪些人说的我记不清了,当时的人特别多,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看见。因为之前樊小刘的母亲告黄某偷她家东西,黄某被派出所的人带去调查,后来黄某就被放回来了,他就去樊小刘家给樊小刘的母亲说:“你告不告我,还不是一样的,我还不是出来了,我还要接着整你家。”到27日早上,黄某又去开樊小刘家的锁,被樊小刘的母亲发现,黄某就说他是来借钱。因为我的妻子是在派出所工作,她来樊小刘家了解过,所以我知道这些情况。樊小刘的学名叫樊广全,就住在黄某家楼下的一楼。

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21时许,我从煤机厂学校去接我的女儿回家,到六十四家属区17栋楼的时候看见有很多人在楼下,然后我就将车停放在路边到前面去看了一下,看看有什么事情,我到前面去后,看见樊广全和黄某两个在吵闹,樊广全就问黄某为什么要去给他母亲要钱并且威胁他的母亲,黄某就说:“我没有饭吃要找她要钱用。”樊广全就说:“我母亲都已经七八十岁了,我都没有给她要钱,你凭什么给我母亲要钱。”说完以后樊广全就用手掐住了黄某的脖子说:“我捏死你。”旁边的人在劝,然后樊广全才将黄某放开的,我们小区的孙宝刚就上来说:“我的钱包是不是你偷的?”黄某就说是他偷的,然后孙宝刚很生气就从樊广全的后面踢了黄某的屁股一脚,将黄某踢倒在地上,黄某起来以后又被樊广全踢了一脚在大腿上,将黄某踢靠在了墙边,并且对黄某说:“你把和你一起叫我母亲给你们钱的那两个男的叫出来。”之后旁边就有一个老人说:“黄某你错了没有。”当时黄某就说错了对不起,然后老人就给大家说他知道就算了,放他回家去。然后黄某就慢慢的上楼梯回家了。我知道黄某为什么找樊广全的母亲要钱的,在前两天的时候,黄某和两个男子一起去樊广全家去偷东西,但是没有偷到,被樊广全的母亲发现了,樊广全的母亲问黄某做什么,黄某说的是没钱用了,来给她借钱用,当时樊广全的母亲给他说没有钱,并且叫他走。第二天的时候黄某又到樊广全家去,当时黄某把樊广全家外面的门打开了,被樊广全的母亲发现,黄某就对樊广全的母亲说他没有钱用了,叫她给他钱,但是樊广全的母亲说没有钱,然后黄某就走了,一直到了28号晚上21时许的时候樊广全回家遇见黄某才发生了今天的事情。黄某回到家中后,我们全部都到樊广全家去坐,樊广全就说他气不过,说要上去找黄某把和他一起给他母亲要钱的另外两个男子找出来,所以就上楼去了,我们当时没有上去,樊广全上去两分钟后就下来,还说黄某没有给他开门。当时黄某被孙宝刚踢两脚跪在地上,两手是撑在地上的,起来以后被樊广全踢在腿上后被踢爬在墙上的。黄某平时就是一个吸毒人员,经常在我们小区偷盗小区住户,以前还被抓过几次,今天与樊广全、孙宝刚二人打黄某时都没有使用工具。黄某的鼻子被樊广全扇了一耳光以后就流鼻血,还有黄某和樊广全扭打的时候黄某的脚趾上面也被打出血,黄某上楼回家的时候他的鼻子和脚趾还在出血的。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黄某的朋友,我们大概是在一年以前喝酒认识的,我和黄某都比较喜欢喝酒。我和黄某没有做过什么事情,只在2014年10月26日下午三点过钟的时候,我和黄某在他家里面喝了酒,黄某喝醉了,他就独自出来到他家楼下一楼的住户门口敲那家的门,当时开门的是一个七八十岁左右的老太太,这个老太太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她家是姓樊。这个老太太开门以后黄某就给她要钱用,后来他们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平寨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那天派出所的警察也把我带到了派出所了解情况,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就劝我们都回家了。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樊广全是我的儿子。2014年9月份月初的一天半夜,黄某进到我家里面来,我看他打个电筒在我家翻东西,我问他:“你来我家干什么,我家娃娃不在家,你来偷我家丢你的底。”黄某就问我:“你家老者的两万块钱的密码是好多?”我说我不知道,存折被我女儿拿去了,你要走就走,要被子就抱两床去,他说不要我的被子,要密码。我说你不走我就要打电话报公安了,大家在一栋房子住,你不要做得太毒了。他还是不走,我就拿电筒照外面,这时外面有个人喊他走了。到有一个礼拜天,我去做礼拜回家来,当时是一个中午,黄某来开我家门叫我拿500元钱给他,我问他是我家哪个要拿钱给他,他说不管,反正他没有饭吃要找我要钱,还说不拿钱给我我就叫你不清醒,我把他推开把门关上在外面坐,坐了半小时左右黄某又来开我家的门,我就问他要抢我几次,黄某说反正他没有饭吃没有钱用,接着我就大声在院子里喊,有群众帮我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将黄某喊起走了,过了半个小时后黄某就回家来了,并对我说:“你看嘛,你报警还是没有用,我还是回来了。”这时和黄某在一起的一个小伙说:“奶奶,你饶他这一次,你看报警也没有用。”到2014年10月27日的早上,胡老三买菜遇见我问我:“黄某怎么欺负你,你不给我们说,你说的话我几脚搓死他。”我给胡老三说:“老三,不要多事,你不要告诉我家老六,没有事。”中午的时候孙宝刚来我家找过我两次,但没有找到我,到下午两点钟左右,孙宝刚在我家门口的树下找到我问我着欺负的事情,我就叮嘱他不要告诉樊广全,不要多事,孙宝刚说黄某偷了他的钱,问我他住哪里,我还是叫他不要惹事,到10月28日晚上的时候,樊广全打电话给我说他回来了,在外面吃饭,我问他和哪个在外面吃饭,他说和蒲老三(蒲某某)、孙老六(孙宝刚)在外面吃饭,我在电话中给他说吃了饭规规矩矩地回家来,妈妈会给你讲的,不要惹事。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听见有人来开门,我打开门就看见黄某爬楼上去,我回家去休息十多分钟后出来看看我儿子回来了没有,出来就看见一大帮人围着黄某,我儿子打了黄某的脸上两耳光,我把他拉开并劝他们不要打了,黄某是个残疾人,也可怜,拉开后我就没有管他了,之后有很多人围着黄某,我不知道他们干什么,我没有看见樊广全打黄某,也没有看见其他人打。黄某被打倒在地上的情形我没有看见,我看见黄某的时候没有注意他有没有受伤。黄某他来偷过我家四次,偷得两壶菜油和一些猪油,家里面都没有现金,他没有偷得钱,他吓我很多次,叫我每个月拿我的低保给他取,不取的话叫我不得清醒。

被告人孙宝刚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下午6点钟左右,樊广全从都匀回来打电话约我和蒲某某来吃饭,到晚上7点钟左右,我们三个在老板街的合江片片鱼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樊广全给我们说他家楼上的跛子偷了他老妈家几次,昨天晚上还在偷,我们吃完饭后去教训他一下,我和蒲某某都说吃完饭去看一下。到晚上九点过,我们吃完饭后一起去樊广全家,到樊广全家后,他家楼上跛子家的灯没有亮,樊广全一个人上去看,我和蒲某某就在他家一楼的家里面坐了几分钟后,我听到楼上吵起来了,我和蒲某某一起上楼去看,我们上到三楼后看见樊广全用手扯着跛子,这个跛子的嘴巴上有血,樊广全正在用手打跛子,我上去也打了跛子两耳光,打在脸上,接着樊广全说先把他拉下去再说,于是我和樊广全每人架着跛子的一只手将他架到楼下,到楼下后我和樊广全就一起对这个跛子拳打脚踢,我们打了一阵子,这个跛子就被我们踢滚在地上,跛子滚在地上后我就骂跛子:“我家八月份是不是你偷的?”这个跛子不承认,我和樊广全又继续对他拳打脚踢,打了几下后他就承认是他偷的,我又接着问他:“你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拿到哪里去了?”跛子说他拿丢了,我又接着吼他:“你偷们要有点职业道德。”这时樊广全的老妈和一个邻居来劝我们不要打了,樊广全家老妈说:“你们不要打他了,他承认错就算了,他也造孽,又是个跛子。”接着樊广全就对跛子说:“这次饶了你,如果再有下次,我把你在六十四打丢嘴,你自己回去休息了。”说完后跛子就自己爬起来上楼去了,我和樊广全一起上楼去,跛子自己开门回家后我们就走了,过几分钟,樊广全的一个叫老陈的朋友还是叫我们上去看看,怕打严重了,我和樊广全上楼去喊跛子,但是喊不答应。于是我们两个将门踢开进去,进去看见跛子躺在沙发上,樊广全便打电话报警和打120来抢救,我和樊广全就下楼了,过半个小时后医生说人已经死了,我和樊广全就在现场附近等警察来后我们自首。我和樊广全就是对跛子拳打脚踢,用拳头打他的头和脸,用脚踢他的胸部、腹部,乱踢,也不管踢上哪里。我和樊广全、蒲某某吃饭时说教训一顿跛子就是说打他一顿教训他。我用手打了黄某的脸三下,用脚踢了黄某的肚子、屁股、大腿处几脚,具体踢了几脚记不清了。当时我听黄某说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丢了后我很气愤,这个时候黄某是抱着头斜坐在地上的,我就用脚朝他的腹部等位置乱踢,踢了几脚记不清楚了。我有一个名字叫孙老六,樊广全还有一个名字叫樊小刘。在六十四那里大家都称呼黄某为黄某、黄老瘸、黄老瓣,这三个名字说的都是黄某。我用脚蹬了黄某家的门一脚将门蹬开,我被刑事拘留时所穿的衣服、裤子、鞋是我作案时的穿着。我被刑事拘留时进六枝特区看守所进行了体表检查,衣服、裤子、鞋当时换下来丢在了六枝特区看守所的垃圾桶里面,这些东西已经丢了,现在找不到。我在看守所里不知道我家里面的人是否对黄某家属赔偿,我本人没有赔偿过黄某的家属,我们打伤黄某后我没有用我的手机打过110,120,我和樊广全商量后用樊广全的手机打的110,120。

被告人樊广全的供述证实:我还有一个名字叫小流。2014年10月28日13时左右,我的好朋友孙宝刚打电话给我说,我母亲已经两天没有睡觉了,因为住我楼上的黄某去我家母亲家盗窃又威胁我母亲,我听了后非常生气,就马上坐火车从都匀赶回六枝来,到六枝后19时左右,我先和孙宝刚、蒲某某一家人在老板街一家餐馆吃饭,吃饭期间我、孙宝刚、蒲某某三个人喝了一瓶一斤装的劲酒,我们三个喝的一样多,大概20时左右我们就吃完饭了,吃饭的时候我就问孙宝刚今天看到黄某没有,孙宝刚讲他没有看到,我就说吃完饭我们一起去黄某家看他在家没有,如果揪住他的话就打他几耳光,然后我、孙宝刚、蒲某某就一起到了黄某家,我先上楼敲门,孙宝刚和蒲某某跟在后面,黄某打开门后,我就把黄某喊到楼下,就在我家一楼楼梯口走,我就骂黄某:“你不是人,太不懂事了”也讲了一些脏话,黄某可能怕我打他,他就准备往回走,我就拉住黄某的衣领,黄某当时没有站稳,就从楼梯上滚了下来,大概滚了六七阶楼梯,就滚到二楼和三楼的平台上,我就把黄某拉起来,拉住黄某的衣领把他拉到了一楼的楼梯口,我就先动手打了黄某几耳光,打了几耳光我记不到了。孙宝刚看到我打黄某,也边骂边打黄某,孙宝刚也是打了几耳光,后来我还用脚踢了黄某几脚,踢了他的臀部、腿部和胸部,踢了几脚也记不清了,蒲某某没有动手,我们大概打了五分钟左右,当时隔壁好多邻居都在,他们就喊我们不要打了,我们就没有打了,然后我就吼黄某说还不回去,黄某就一个人上楼了,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就和孙宝刚、隔壁邻居付姨还有几个邻居一起上楼去黄某家看他是否有事,孙宝刚走在前面,我到黄某家门口后,孙宝刚和我的几个邻居先进去了,我进屋后,看到黄某一个人躺在沙发上,眼睛是闭着的,脸色发白,我就喊黄某,黄某就“嗯,嗯”的哼了两句,讲不清话,我就感觉不对头先打了110,然后又马上打了120,120说要晚一些才能来,然后我又打了96996,过了一会儿110的警车就到了,过了一会儿96996的车也来了,医生来后,院子里的邻居就带医生上楼去,我因为感冒就去老板街买药,没有买到,就在小卖铺买了包烟,我走到六十四院子的时候就接到刑侦大队民警的电话,我说我马上回来,我就回到我家门口,听到邻居讲黄某已经死了,后来我就被警察带到刑侦大队了。是我母亲提出上楼看一下黄某的情况的,我母亲提出后,我就喊孙宝刚和几个邻居先上楼看,我赶后上去看的。上楼看黄某的人有我、孙宝刚、蒲某某、我们院子里的何义、小严志、其他的我叫不上名字了。我们到黄某家后没有翻动过他家的东西。我们吃饭时我就对孙宝刚和蒲某某说吃完饭后,我们去看黄某在家没有,如果在家我们一起去收拾黄某一顿,打他几耳光,打他一顿给他个教训。我打电话给我母亲时,我母亲说,前天晚上黄某去我母亲家撬了两次门,前几天黄某白天去我家撬门被我母亲遇到,黄某就喊我母亲拿钱给他用,还有我们邻居些都知道,黄某是吸毒的,经常偷东西。黄某的学名我不知道,住我家楼上三楼,三十多岁,他的父母都去世了,一个人住,没有正当职业,会吸毒,经常盗窃。我被刑事拘留时所穿的衣服和鞋就是作案时穿的,我当时报案自首后就在现场附近等着的,没有回家换衣服。我被刑事拘留的时候进六枝特区看守所进行体表检查,衣服、裤子和鞋都丢在垃圾桶里面,现在肯定找不到了,我被刑事拘留后不知道家里面人是否赔偿过黄某家属,我本人没有赔偿。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孙宝刚所提“案发时跟着樊广全去,只是打了被害人黄某耳光和骂他,没有拳打脚踢。”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宝刚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蒲某某、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的供述与尸检报告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对被害人黄某拳打脚踢,致黄某身上十七处挫裂伤,黄某符合脾脏损伤致大失血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作用积极,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孙宝刚作用小于被告人樊广全。故被告人孙宝刚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通话清单,到案经过予以证实,该案案发后,被告人樊广全打110电话报警,打120电话施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宝刚虽对自己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其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不影响自首成立。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宝刚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黄某的偷盗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原因。”及被告人樊广全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黄某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被害人黄某有偷盗劣迹,其行为不能成为二被告人殴打致被害人黄某死亡的理由,被害人黄某并无过错。故对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樊广全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广全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的供述,证人蒲某某、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尸检报告予以印证,证实被告人樊广全因被害人黄某向其母亲要钱欲教训黄某,后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从黄某家中将其拖拽到一楼,并对黄某拳打脚踢,致黄某身上十七处挫裂创,因脾脏损伤致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樊广全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樊广全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广全主观恶性小。”的辩解意见,经查,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被告人樊广全曾因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两次被判刑,系有前科劣迹,现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广全以被害人黄某向其母亲要钱为由,邀约被告人孙宝刚教训被害人黄某,二被告人对被害人黄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广全、孙宝刚作用积极,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孙宝刚作用小于被告人樊广全。案发后,被告人樊广全打110电话报警,打120电话施救,后二被告人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广全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宝刚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广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宝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已扣除取保候审的两个月零三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审 判 员  贺妮娅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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