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彪犯故意杀人罪、江甫莲犯包庇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5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汉族,住贵州省。系被害人蔡某丙之母。

被告人黄彪,小名黄老四,贵州省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洪历,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 晨,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江甫莲,曾用名江甫连,又名江敏,小名江四妹, 汉族,贵州省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彪犯故意杀人罪、江甫莲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彪及指定辩护人王洪历、刘晨、被告人江甫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黄彪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的公路上,用木板击打被害人蔡某丙头部,致蔡某丙因颅脑损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黄彪与江甫莲合谋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二人合力将载有蔡某丙尸体的三轮车推下路坎后,江甫莲故意摔下路坎。六枝特区公安局介入本案后,被告人江甫莲作证称:三轮车系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在其与蔡某丙往路上拉车的过程中因蔡某丙操作不当导致车翻下路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黄彪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甫莲犯包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诉请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共计712539.14元。

庭审中,被告人黄彪提出“人不是自己杀的,是江甫莲杀的,自己是帮江甫莲顶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江甫莲提出“是因为害怕黄彪才帮助伪造现场的”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甫莲与被害人蔡某丙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黄彪与被告人江甫莲系情人关系。2014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江甫莲与被害人蔡某丙赶场回家,二人驾驶的三轮车在六枝特区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附近坏掉,被告人江甫莲便打电话叫黄彪来帮忙修车,被告人黄彪赶到后与被害人蔡某丙发生口角,黄彪遂用木板击打被害人蔡某丙头部,致蔡某丙因颅脑损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黄彪与江甫莲合谋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二人合力将载有蔡某丙尸体的三轮车推下路坎后,江甫莲故意摔下路坎,并用刀划伤自己左手臂,六枝特区公安局介入本案后,被告人江甫莲作证称:三轮车系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在其与蔡某丙往路上拉车的过程中因蔡某丙操作不当导致车翻下路坎。经法医鉴定:死者蔡某丙符合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7月1日20时许民警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矿区医院斜对面一小卖部门口将被告人黄彪抓获。同日21时许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64号附12号江甫莲家将江甫莲抓获。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黄彪的犯罪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31日0时许,接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报称: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称六枝特区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发生一起三轮车翻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导致一名男子死亡,一名女子受伤,疑似命案,要求刑侦大队出警调查。接警后,我队侦查员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勘查取证。经询问当事人江甫莲,江甫莲称:2014年5月30日傍晚,其及丈夫蔡某丙驾驶三轮车从六枝特区折溪乡街上往六枝行驶,车行至六枝特区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公路边时,三轮车掉在路坎边,蔡某丙骑在车上倒车,江甫莲在车后拉车,救车过程中,车及其二人翻下路坎,导致蔡某丙死亡,江甫莲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发现现场返往郎岱方向大约600米的公路上有大量血迹,经过检验鉴定,该血迹系死者蔡某丙所留,现场勘查证据与江甫莲陈述不相符,尸检结论为蔡某丙系颅脑损伤死亡。六枝特区公安局于同年6月26日立案侦查。

2、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居民江甫莲称:2014年5月30日傍晚,其及丈夫蔡某丙驾驶三轮车从六枝特区折溪乡街上往六枝行驶,车行至六枝特区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公路边时,三轮车掉在路坎边,蔡某丙骑在车上倒车,江甫莲在车后拉车,救车过程中,车及二人翻下路坎,导致蔡某丙死亡,江甫莲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往返郎岱方向大约600米的公路上有大量血迹,经过检验鉴定,该血迹系死者蔡某丙所留,现场勘查证据与江甫莲陈述不符,尸检结论为蔡某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查,黄彪与江甫莲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2014年7月1日20时许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矿区医院斜对面一小卖部门口将犯罪嫌疑人黄彪抓获。同日21时许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64号附12号江甫莲家将江甫莲抓获。

3、证人滕某甲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22时13分左右,寨上的肖某甲乙骑摩托车来到我家门口给我讲:“老叔,下面有情况。”我就问他有什么情况,他说下面有一辆三轮车吊在路坎上,快要翻下去,就叫我们和他下去看一下,当时我和滕某甲丙、滕某甲就坐上肖某甲乙的摩托车,他载上我们就往那克方向行驶,行驶有300米左右的距离,就没有看见肖某甲乙当时给我们讲吊在路坎边上的摩托车,肖某甲乙当时还讲了一句见鬼了,我们就拿电筒往路面一看,公路边有一滩血,就用电筒往路坎下面一看,就发现有一辆红色的三轮车在下面,我们就在上面喊有人没有,喊了几声就听到下面有一个女的声音在喊救命,我们就用电筒照到一个女的坐在路坎下面,我们就说无法救你,只能帮你打电话给110和120,然后我就用我的电话报警了,当时车旁除了这个女的之外,还看见一个男的躺在车子的右侧,没有注意到底车子被压住没有,其他没有看见什么人。现场只看见路边有一摊血。

4、证人肖某甲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21时左右,我送我兄弟肖某甲丙从新窑乡去平寨镇,路过岩上往六枝方向大约300米的路上看见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公路的右手边,一个男子蹲在三轮车后面,没有注意还有其他人没有,当时我们没有停下车就走了,后来我一个人从茶叶冲返回,大约到22时20分左右经过之前的三轮车停放在路坎边,离之前看见的距离大约往六枝方向有八米远,三轮车前轮已经悬空在公路的左边,后轮还是在路坎上,有一名男子站在三轮车尾部的左手边,脸部背对着我,一名女子站在三轮车尾部的右手边,两人没有接触三轮车,相隔大概50公分左右,我就将车停靠近这名女子,问他们怎么回事,女子回答说不关你的事,当时我的摩托车灯照清楚整个现场,我也是将车停放在他们身边的,我就看见三轮车后轮压着一摊血,血迹还比较新鲜,顺着低处淌出一条大约1米长的血痕,血痕没有流动了,这一男一女身上我仔细看了,身上没有任何伤口及血迹,当时我的视线只能看见三轮车尾部,三轮车尾部没有血迹,我看见这个情况感觉有点奇怪,就准备下车去看个究竟,我做出下车的动作时,这名女子就用力扶住我的左手腕,把我的身体扶往我的右边,对我说:“干脆我搭你的摩托车下去找几个人来救车。”这时我就看见这名女子背着的一个包拉链是打开的,包内装有一把刀,当时我只看见刀柄,根据日常经验我可以百分之百确定是刀,而且确定是菜刀的刀柄,由于害怕,我就说:“你喊我和你下去找人我不去,我家就在上面,我去帮你喊人来。”然后她就放开我的手说可以,我就骑车往家里走,我家离现场大约500米远,车行到离现场大约300米远的滕某甲乙家门口,他家门口正在办理迁坟事宜,我就将这个奇怪的事情告诉滕某甲乙,他有点不相信,对我说:“我可以和你下去看,但骗我我就要骂你。”然后我和滕某甲乙又喊上滕某甲、滕某甲丙坐上我的摩托车赶回现场,到现场时,三轮车及两人都不见了,滕某甲乙就骂我说谎,我就用我的摩托车灯往下照,看见三轮车在路坎下大约十米的地里,同时就听见之前那名女子喊救命的声音,滕某甲乙就用电筒照,看见这名女子仰着躺在偏坡上,三轮车侧翻在女子的身边,尾部对着女子,三轮车右前方躺着一名男子,然后我们就说我们无法救你们,帮你们报警,于是滕某甲乙就打电话报警了,接着我、滕某甲、滕某甲丙三人就往三轮车下面走,走到女子身边时确认就是之前的女子,她的左手臂有个大伤口,正在流血,头上有一个小伤口,右腿裤子破了一个口,露出肉,肉没有受伤的痕迹,之前我看见她背的包还是背在身上的,衣服裤子是否粘有泥土不注意,其他地方是否有受伤不注意,现场的男子双腿蜷缩的,身体仰面平躺在地上,头部全部是血,往右边侧着,一动不动,我们不敢接触他,所以具体情况不清楚,三轮车侧翻,尾部对着路,地上有一摊凉粉,我们没有靠近三轮车,三轮车上的情况也不明,我们就问这名女子家是哪里的,家里有哪些人,她说家是六枝的,家里人就是他们两个,她没有说电话,我们就爬到路边等,大约等了十多分钟医生和警察就到了,医生确认男子已经死亡,我们就配合警察到交警队了。我的身高的是1米67,站在三轮车边的男子身高应该只有我的耳朵位置高,身高最多一米六,上身穿一件和消防人员穿着相似的衣服,黄红色, 下身穿一条黑色裤子,鞋子不注意,黑色短发,脸背部对着我,特征不明,但明显没有戴眼镜,没有注意是否有特殊特征,矮胖矮胖的,当时他也说了一句不关你的事,再见到这个人不一定能认出来,该男子是不是我去茶叶冲时看见的男子,我不能确定,是不是死者也不能确定。该女子的包是一个棕色女士单肩包,刀的特征不明,只看见刀柄,是菜刀柄的颜色,黄白黄白的,刀身没有看见,当时刀柄放在包里是位于她的右手边,包拉链是开的,三轮车悬吊在路边时这一男一女没有受伤,没有血迹,当时医生给这名女子包扎伤口,医生打开她的包找电话联系她的家人,当时我看得比较清楚,就没有看见包内的刀了,包内装有一块白色瓦片形似的石头,医生当时将石头放在地上,没有装回包内,包内手机屏幕是碎的。我看见一男一女站在车边时我的车灯照住的范围没有看见人,车厢内是否有人我看不见里面的情况,当时我只看见三轮车往六枝方向大约10米远的路边上停放一辆二轮摩托车,车头往郎岱方向,我们从滕某甲乙家转回来时这辆二轮摩托车也不见了。出事当晚听我弟说他之前在我们寨子往郎岱方向的路边看见有一辆三轮车停放在路边,有两男一女在三轮车边,女子正在打电话,第二天我们去肖某甲丙讲的地方看,看见地上有一滩血。

5、证人滕某甲丙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22时许,我和滕某甲乙、滕某甲等人在滕某甲乙家门口坐着玩,肖某甲乙就骑车到我们面前,对我们说下面有一辆三轮车吊在路坎边,有一男一女在车边,叫我们去帮忙抬车,然后我和滕某甲乙、滕某甲坐上肖某甲乙的摩托车赶到路边,三轮车及两人都不见了,我们往路坎下看,看见三轮车已经掉在路坎下的地里,我们问有人没有,一名女子喊救命,我们就下到她身边,问她还有人没有,她说还有一个,我们随即看见一名男子躺在三轮车边,我们用手机照他的脸部,发现脸上有血,我们用手靠近他的嘴和鼻子,试他还有气没有,一试发现没有气了,人已经死了,当时我们也看见那名女子的左手臂受伤,流的血有点多,我们没有对她进行施救,也没有接触死者就先爬到路上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电话是滕某甲乙打的,打完电话我们就站在路边等医生和警察,过了一会,医生先来,医生就下到女子身边对女子进行治疗,同时检查男子是否死亡,当时我就没有跟着下去,医生也说该男子没有气了,全身也冰冷了,医生就先把女子抬上救护车先去医院治疗,说等警察来再处理死的男子,救护车刚走,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我就走了,滕某甲乙、滕某甲还在那里。

6、证人滕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我在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安葬我母亲,当天晚上22时许,我和滕某甲乙、滕某甲丙等人在滕某甲乙家门口聊天,肖某甲乙骑车到我们面前说下面有一辆三轮车掉在路坎边,叫我们去帮忙抬车,然后我和滕某甲乙、滕某甲丙就坐上肖某甲乙的摩托车赶到现场去看,到肖某甲乙说的地方后,三轮车及两人都没有在路上了,我们就用电筒往路坎下看,看见一名女子靠住路基在喊救命,一辆红色的三轮车翻在路基边的地里,三轮车边还睡着一名男子,然后我们就下到路坎下面去看,女子左手受伤流血,我们问她是哪里的,家里电话,她好像没有回答我们,我们又靠近那名男子,他没有任何动静,嘴是张开的,我有点害怕就退开了,估计那名男子已经死亡了,我们不敢接触男子,滕某甲乙立即打120和110,然后我们就在路边等,过了十多分钟医生来了,就下去对女子进行救治。然后检查男子,医生说人死了,身体都冰冷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帮忙把女子抬上救护车,救护车将女子拉往医院救治,救护车刚走警察就赶到了,我们就回家了。我们赶到那里时三轮车已经翻下七八米的路基下边的地里,路基是个斜坡,三轮车是红色的,特征不注意看,女子靠住路基,左手臂受伤流血,男子仰面睡在车边,已经死亡,身上的伤情我不注意看,翻车的公路边有血迹,其他情况不注意看。

7、证人肖某甲丙(,16岁,监护人肖某甲乙在场)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天快黑的时候,我路过苗寨垭口路边看见有一辆红色三轮车及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停在路边车头往六枝方向,三轮车的特征不注意,三轮车尾部停着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摩托车特征我不注意,有两男一女站在车边,女的用手靠住护栏往下看,两名男子站在三轮车车头位置,两人的手都是搭在车头的,好像在修车,他们两个男子朝我看,我看见后就加快脚步往前走了,当时我是用打火机照着走路的,当时车边没有发现有血迹,第二天我和寨上的人赶牛上山,路过那里,才发现地上有一滩血迹。我看见的时候就是我与他们平行的时候,我看了他们一眼后就加快脚步离开了,估计一、二十秒。两名男子的特征我不注意看,两辆摩托车都是红色的,特征不注意看,也不知道是否有车牌。这两男一女站在我面前我认不出来了。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22时许,我们医院接到电话后,我和我们医院的人就赶去现场,三轮车翻下路坎,我同事先下去,我随后下去,我作为医生,首先抢救现场的女子,我对该女子进行检查,她神智是清楚的,但她不讲话,她左手臂有两条整齐的伤口,伤口流血到衣服上,头部有一处擦伤,其他部位没有明显伤情,我就给她包扎伤口,问她情况,想联系她家人,但她不讲话,当时她身上有一个包,包是打开的,手机露出来的,我同事就拿她手机看,发现手机屏幕砸坏的,我同事就将手机放回包内,当时还有人说包内怎么会有石头,但我不注意看石头的情况,然后我们就先把受伤的女子抬上救护车,因为我们赶到现场的时候,村民说有一死一伤,然后我就去检查村民所说的死者,我到死者身边发现死者是名男性,仰面躺着,他整个脸部都是血,身上没有明显伤情,然后我就挤压他胸口,检查他是否还有心跳,发现他已经死亡了,脸上及手上都凉了,胸腹部还有温度,我没有移动尸体,确定死亡后,我就上到路边,然后我就把受伤的女子送往医院然后又重新安排车去拖尸体,我们送受伤女子到医院后,交警也赶到医院对女子进行了解。该女子的包拉链是打开的,一部黑色大屏手机放在包内,我同事拿手机准备联系她家人,发现手机屏幕是打坏了的,当时还有人说她包内有一块石头,但我不注意看,石头的去向我也不清楚。当时她包内有没有刀我不清楚,等我回去检查的时候,发现死者身边还有一把菜刀,菜刀的特征我没注意看。

9、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我们接诊说是六郎路上附近有个三轮车翻下路坎,有人受伤,我们大概十多分钟后到达现场,到现场后我们看到有辆三轮车翻在路坎下,我看到路边有血迹,我第一个下路坎,看到一个妇女侧躺在三轮车旁的路上,在呻吟,这个妇女左手臂上有伤,额头上有擦伤,医生陈某某也下来,马上给这个妇女包扎,我们一直问这个妇女家是哪里的,这个妇女一直不说话,后来只说了句六枝的,问她家人电话她也不说,问她有手机没有她也不说,我看到这个女的背后包里露出一部手机,我拿出手机来但开不开机,应该是砸坏了,给这个女的包扎好后,我就去看旁边的男的,这个男的躺在三轮车旁,仰面躺在地上。头部有血,我摸了一下这个男的颈动脉,感觉没有搏动,我就给陈医生说这个人可能死了,后来陈医生过来检查后确认这个男子已经死亡了。

10、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22时许,我和我们医院的陈某某、金某某到六枝现场急救三轮车翻车受伤人员,到现场已经有一群群众在现场,三轮车翻下路坎下,发现受伤的是一名女子,她左手臂有二条伤口,额头上擦伤,我和陈某某就为该女子包扎伤口,问她家里的情况,她没有说话,我们就看见她身上背着一个包包拉链是打开的,有部手机露出来,金某某就拿出她手机联系她家人,发现手机屏幕是砸坏的,金某某就将手机放回包内,当时我就发现她的包内有一块石头,有手掌那么大,我就将石头拿出来丢在地上,我们为她处理好伤口就把她抬上救护车上。我就在车上为她吊水,我就没有返回现场看死者了。因为是晚上,我只看了一眼石头,没有看见石头上有血,至于是否有细小的血迹我不清楚,石头有手掌那么大。因为当时那里石头很多,我丢在石头堆里,现场群众又很多,这块石头最终被丢在哪里我也不知道。

1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黄彪是夫妻关系,江甫莲的女儿是黄彪的干女儿,我知道他们两个有情人关系,黄彪为了江甫莲还和我闹离婚,只是我没有亲自抓住他们两个在一起,黄彪在江甫莲家睡过没有我不知道,他经常去帮她家做豆腐,修车,建房,江甫莲经常打电话来喊他出去,我经常偷听,听到是江甫莲的电话我就对江甫莲乱骂。2014年5月20日黄彪在玉黑新寨帮人安装冰棺,5月26日他在新寨装冰棺, 5月30日黄彪在哪里我不知道,他每天在哪里我都不很清楚,我一打电话给他,他就说他在斗地主。

12、证人蔡某丙(10岁,监护人汪某某在场)证言证实:我是蔡某丙的亲生女儿,黄彪经常来我家,他来我家是帮忙修车,有时候经常帮忙做豆腐,修车时是白天来,两三个小时就走了,做豆腐是晚上八九点钟来,要做到凌晨1、2点钟,做完豆腐后他离开我家没有我不知道。他和我母亲睡觉没有我不知道。

13、证人蔡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3时20分左右,我在东风水库我的药店守店,江甫莲打电话给我说:“二叔,我在外面赶场,我的车轮胎坏了,小燕平手机关机的,电话打不通,请你给小燕平说一声,抓紧给我送轮胎来。”因为我店里有两个病人抓药,我半个小时以后到小燕平家去喊小燕平,小燕平就掏出手机来给江甫莲打电话讲,你在那里找不到补轮胎的?答应给她送轮胎,给小燕平讲了之后我就回自己药店了。一会我就看到小燕平用背篓背着三姑娘出门了,我就骂他喊他不要带姑娘一起去,他讲她要跟着追,过后小燕平就走了。我与蔡某丙是叔侄关系。

14、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5月30日赶折溪场,卖凉粉的女的是早上10点过来的,她是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拉凉粉来的,她就将车子放在我家斜对面折溪卫生院的围墙那里,这样这个女的就开始卖凉粉,到下午5点过钟,我见这个女的的男人背着一个轮胎由一个男人骑二轮摩托车送来的,这个女的男的还和送他来的那个男的讨价还价,我见这个女的男的把钱付了,送他来的那个男的就骑车走了,这个女的男的就背着轮胎来到摊子那里找到他女的,就把轮胎放下,就讲没有千斤顶顶车,我说我家有,他女的就给我借,这个男的就开始换轮胎,换好后我见那个女的和男的这两个人就收好摊子将货准备好,我见那个女的开三轮摩托车,她男的坐她右边就走了。

15、证人肖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上午9点过钟,这个卖凉粉的女的骑一辆三轮车来赶场,她来后,就将车停在我家对面粮店门口,将东西摆开开始做生意,到4点钟我就看到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在帮他修三轮摩托,到下午6点过钟,这个女的就收摊摊了,装在摩托上,开起三轮车就走了。他们走的时候是女的开的车,男的和女的并排坐在前面。

16、证人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晚上8点到11点我在哪里记不清了,但那段时间我一直在家,我家没有安装过冰棺,黄彪和我家关系一般,没有亲戚关系。5月30日晚上黄彪和我在一起没有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五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哥黎某甲家老人过世,我和黄彪都在黎某甲家一直打扑克,从天刚黑打到半夜,但是哪天记不住了。

17、证人温某某证言证实:我丈夫叫黎某甲,我家安装过冰棺,是2014年农历五月初一(2014年5月29日)我家老人过世,帮忙的人联系来的冰棺,是哪家的我不清楚,我家没有亲戚在大用新路口那里,也不认识黄彪,我家老人过世的时候他没有来吃我家酒,也没有来我家玩。我家老人从2014年农历五月初一过世,办了五天酒才上山的。

18、辨认笔录证实:(1)肖某甲乙从公安机关准备的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经过辨认没有辨认出2014年5月30日22时许在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附近公路边看见三轮车吊在路坎边时三轮车边站着的男子。(2)肖某甲乙从公安机关准备的十二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没有辨认出2014年5月30日22时许在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附近公路边看见三轮车吊在路坎边时三轮车边站着的女子。(3)2014年11月14日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七根不同特征木板无规则地排列在地上,江甫莲通过认真仔细辨认后,指出4号木板为其和黄彪用来伪造交通事故的三轮车货箱架上放置的木板,由于当时没有看见黄彪打蔡某丙的具体过程,所以不知道黄彪用什么打死蔡某丙,其他木板都不认识。

19、户籍证明证实:(1)黄彪,男,汉族,1969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大用镇。(2)江甫莲,女,汉族1984年4月30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新窑乡。(3)蔡某丙,男,汉族,1971年7月9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

20、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205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地面血迹5”、“车厢右侧外血迹”、“距现场600米地面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蔡某丙,支持该人血为蔡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地面血迹3”、“地面血迹6”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江甫莲,支持该人血为江甫莲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车厢内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蔡某丙、江甫莲的基因型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4)送检的标记为“地面血迹1”、“地面血迹2”、“地面血迹4”的物证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

21、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75号鉴定文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蔡某丙、江甫莲是蔡某丙的生物学父母。

22、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六)鉴(尸)字(2014)59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蔡某丙符合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3、检查笔录证实:侦查员对黄彪、江甫莲伪造交通事故的红色万马王子牌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三轮车高压包线有修理过的痕迹。

24、侦查说明证实:(1)由于被害人蔡某丙户籍已经注销,户籍管理机关无法出具蔡某丙户籍证明;(2)三轮车上的接触性DNA无法提取;(3)黄彪拒绝辨认类似作案凶器;(4)证人肖某甲丙外出务工,无法联系;(5)经查阅江甫莲手机短信,未找到“不爱你我能干出这等傻事吗?”的短信内容。(6)2014年9月23日,我队到六枝特区看守所提押被告人黄彪辨认现场,黄彪出所后不配合民警工作,拒绝辨认现场。(7)被告人黄彪供述当时用木板打了蔡某丙后就丢在三轮车车厢内,后来又用来撬车子,将车子推下路坎后,就拿木板丢下去和三轮车在一起,后来木板在哪里就不知道了,侦查员根据供述,在黄彪、江甫莲伪造交通事故的现场等地方寻找作案工具木板,未找到。

25、现场勘查卷证实:现场位于六枝特区231县道6km+929m处,案发地路段为南北走向,向北至六枝方向,向南至郎岱方向,东侧为山坡,西侧为山林间凹地。中心现场位于六枝特区231县道6km+929m处,在路面上西侧地面上见有疑似8×4cm血迹1,已拍照并棉签提取。此处血迹1距西侧路坎1.85m,由血迹一向北6.7m处建有疑似8×4cm血迹2,已拍照并棉签提取。由血迹2向北7m处见2×1.5m滴落状血迹3,已拍照并棉签提取。由血迹3向北1.31处见3×2cm滴落状血迹4,已拍照并棉签提取。由血迹4向北12m处见3×1.5cm滴落状血迹5,已拍照并棉签提取。由血迹5向北6.8m处见40×160cm滴落状血迹6,已拍照并棉签提取。在距血迹6向南至郎岱方向苗寨垭口600m公路上见有500×25cm滴落状血迹,已拍照并棉签提取。由血迹6向西路坎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摩托车箱内见有摩托车轮胎、背箩、雨伞等物,在三轮车摩托车车厢内见有50×70cm血迹,已拍照并棉签提取。在车厢右外侧见有80×5cm血迹,已拍照并棉签提取。尸体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6、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7月1日侦查员在六枝公安局刑侦大队采集江甫莲血液;2014年11月17日侦查员在六枝特区六枝小学教师办公室采集蔡某丙女儿蔡某丙血液;2014年11月14日侦查员在六枝看守所1号审讯室提取黄彪血液;2014年11月18日侦查员在六枝特区新窑乡抪雨村岩上组肖某甲乙家采集肖某甲乙血液。

27、治安管理处罚表证实:2003年12月9日,黄彪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

28、体检表证实:黄彪、江甫莲体检无异常情况。

29、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江甫莲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30、通话清单证实:江甫莲159XXXXXXXX的号码与黄彪180XXXXXXXX的号码来往密切,2014年5月30日21时57分、21时58分、22时9分有三次电话通话记录。

31、江甫莲住院病历证实:(1)左前臂开放性损伤;(2)左拇长展;左食指、中指、环指伸肌腱断裂(3)头皮裂伤。

32、被告人黄彪供述: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天已经黑了,江敏打电话给我说:“四哥,我们的车子坏在从折溪来六枝的路上,叫我去帮忙修车。”我就问她和哪个,她说她和蔡某丙,我说我马上赶过去。我就骑车往折溪赶,在往折溪路上过完一个寨子的公路上遇到蔡某丙和江敏,三轮车停在路边,当时我看见蔡某丙从江敏的背后用一只手扭住江敏的双手,一只手往三轮车车厢内拿东西,江敏额头部位已经出血,我就问他们在干什么,蔡某丙就骂我,你啰嗦我要连你搞(意思就是杀我),我就随手拿三轮车上的木板朝蔡某丙的头顶往下打了一木板,将蔡某丙打坐在地上,我又接着用木板朝他的头部乱打了两下,就把蔡某丙打躺在地上了,我拿电筒来照着看,看见蔡某丙躺的地方头那里流了一滩血,我就摸蔡某丙的鼻子,看见蔡某丙的鼻子及嘴那里也有血,蔡某丙还在喘气,我就觉得蔡某丙不行,想到把他送到医院。我就拿电筒含在嘴里,检查了三轮车因为高压包的线断了,我就把线接好,修了十多分钟把三轮车修好后,我就把蔡某丙抱放在三轮车的车斗里,就叫江敏把车骑起往六枝走,我骑摩托车在江敏骑的三轮车前带路。走了大约里把路,我想到蔡某丙流血流得多,我就停下摩托车来叫江敏停下车,我去摸蔡某丙的鼻子看蔡某丙还有气没有,但蔡某丙已经没气了,我就说完了,人没气了,我就一下子呆住了,江敏当时也在那里手足无措,就嘴里念咋个做,咋个做。我就在那里着急地走来走去,然后我心里想着如果被别人知道我把蔡某丙打死这个事情,我自己要被枪毙,就和江敏商量制造一起翻车的交通事故,假装蔡某丙是翻车死亡,我就看到路边正好有个斜坡,我就推三轮车往这个斜坡下面去,但没推下去,因为三轮车的牙包抵到路坎边上了,我就抬三轮车的侧边想把三轮车打横来好推下去,但我一个人抬,所以只能慢慢的磨过来,把三轮车磨过来后我就把三轮车往斜坡下面推了。推了后我就看见路坎边上有一滩血,我就想到是蔡某丙在三轮车里流的血太多了,顺着三轮车的侧边流淌在路边上的。推完三轮车后我就骑我的摩托车往六枝方向走了,到六枝后我就去新寨和别人打牌去了。我打蔡某丙是因为我和江敏是情人关系,当时我看见他推江敏的头部碰摩托车,将江敏的头部碰出血,我爱护江敏,看不过去蔡某丙这么对江敏,并且蔡某丙又骂我,说要杀我,我就觉得心里不舒服,所以才打蔡某丙的。我是用江敏骑的摩托车上的一块木板打蔡某丙的,这块木板有一米多长,宽五公分,厚约五公分。我用三轮车上的木板朝蔡某丙的头顶自上往下打了一木板,将蔡某丙打坐在地上,我又接着用木板朝他的头部乱打了两下,就把蔡某丙打躺在地上了,我当时用来打蔡某丙的木板打完后就丢在三轮车上了,我打蔡某丙时,江敏就站在一边哭。我将三轮车推下斜坡是因为我发现蔡某丙断气后,就想到把三轮车推下去,伪造一个蔡某丙翻车死亡的现场,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不知道蔡某丙为什么打江敏,我去看见他们的时候蔡某丙已经扭住江敏的手了。我就看见江敏的额头流血,其他的没看见。伪造交通事故是我想出来的办法,然后我给江敏说没办法了,只能把这个(指蔡某丙的死亡)伪造成一个翻车现场,要不我就要着,江敏说只能这样,所以我就把三轮车推下斜坡去了。我推三轮车下斜坡去的时候江敏没有帮忙。我将三轮车推下斜坡时蔡某丙就在三轮车后面的车斗里。当时我身穿一套迷彩服,这套衣服在事情过了五、六天后,我拿烧在大用往六枝约三百米远的路上了,我把衣服烧了是因为我怕我骑车从案发那里过的时候有人看见,就想到烧毁掉当时穿的衣服,免得被人认出来。江敏当时穿什么衣服我忘记了,我看到江敏和蔡某丙的时候,就只有他们两个,没有看到其他人。我在推三轮车的时候,有一个二十来岁骑摩托车的年轻小伙从那里经过,看见我和江敏在那里,这个人骑着车走了,和我们讲话没有因为我当时很着急所以没注意,如果现在再拿这个人的照片给我辨认,我因为当时很着急,所以我辨认不出来。江敏在事后和我联系的,事后她住院了,在江敏住院后的第三天我还去医院看望她,她还劝我自首,我说能躲一天是一天,江敏为什么不给公安机关反映这个事情,我也不知道她的。

33、被告人江甫莲供述:(第一次陈述)2014年5月30日早上,我骑着我家的三轮摩托车从六枝家中去折溪乡赶场,到下午我就打电话给蔡某丙叫他拿轮胎来换,但蔡某丙手机关机了,我就电话给我二叔蔡某丙,之后大概过了两、三个小时,蔡某丙就坐着一辆摩托车到折溪,之后蔡某丙准备换轮胎,我就给当地的一个座家户借了一个千斤顶,等蔡某丙把三轮车轮胎换了之后,天已经快黑了,我就骑上车,蔡某丙就坐我旁边。由于我们三轮车的大灯是坏的,所以一路上都骑得很慢,在骑车的过程中天已经全黑了,蔡某丙就用手拿着电筒照明,由于我没有休息好,我骑车就占着公路中线,这时有一辆车就开着远光灯朝我们开过来,蔡某丙就伸手来拉我,当时是拉我的手还是方向盘记不得了,车就往右边去了,当时方向盘是右转90度直接朝路边开区的,车前轮就掉在路外面了,我们坐的座位还是在路坎上,我和蔡某丙就下车,分别在货厢两边往路上拉车,但一直没拉上来,我的左手就被弄伤了,当时我就感觉手很热,而且血流水一样,然后我给蔡某丙说我手流血了,他说没事,先把车弄上来再去医院包扎。在我左手受伤前,从六枝方向朝我们这边骑来一辆二轮摩托车,那个骑车的人就问我们出了什么事,要不要帮忙?我说:“要不你帮忙带我去六枝平寨喊我家里人。”那个人说:“我去上面寨子给你喊点人来帮忙。”我同意了,蔡某丙说:“不用咯,我们自己能搞定。”那个人就走了,然后蔡某丙就喊我抬车,我就和他一个抬一边,在抬的过程中我的手就受伤了,之后蔡某丙就说他骑上去往后倒车,让我在后面拉车,但就在我刚拉住车厢后车门时,蔡某丙就发动车,车不知怎么回事就往前走了,我就摔在车厢里,之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直到有人在喊,我就喊救命,我当时在车外离车不远,摩托车是侧翻的,车厢往右,我在车厢左侧,我不知道蔡某丙在哪里,之后我怎么来医院的我都不知道。

(第一次供述)2014年5月30日7时许,我一个人从六枝家中骑着我的三轮车去折溪赶场卖豆腐和凉粉,到折溪街上后我的三轮车轮胎坏了,中午11时许,我就打电话给蔡某丙,叫他给我送轮胎去换,蔡某丙电话是关机的,我就打电话给蔡某丙,叫他帮我喊蔡某丙。大约下午三、四点钟,蔡某丙给我回话后就带着轮胎往折溪来了,他到折溪时估计是下午六时许,蔡某丙就把轮胎换好,然后我和蔡某丙就往六枝走,我骑车,蔡某丙就坐我右手边的驾驶室位置,到折溪把仕寨的时候,我们在路边买了面包吃,当时天已经黑了,我们就开着车慢慢往六枝走,我们边走边为了生育的全是女儿的事情吵架,快到新窑乡抪雨岩上一爬坡路段时,三轮车就坏了,行驶不了,停在路上。当时我们还是在争吵着的,他就叫我赶紧打电话叫黄彪来修车,我就打电话给黄彪,说我们赶折溪,车子坏了,叫他来帮忙修车,他问我们在哪里,我叫他往折溪方向走,我们在路边。打电话给黄彪后,我和蔡某丙继续为生育的全是女儿的事情吵架,吵架的过程中,他就推我去碰车子,把我的额头碰出血了,他就用一只手捏住我的两只手,另外一只手往车子车厢内找东西,边找边讲找刀子把我砍死,抱我从那里丢下去。他正在翻刀子的时候,黄彪赶到了那里,黄彪就问我们搞什么,是不是吵架,黄彪就准备去制止,蔡某丙说你敢拉(劝架)的话,我把你家两口子(指我和黄彪,因为他知道我和黄彪是情人关系)砍死,黄彪就拉住了蔡某丙,我就有机会挣脱开了蔡某丙,当时我额头的血往眼角部位流,我就蹲下擦拭眼角的血,就没有看见什么,只听见蔡某丙、黄彪推拉,他们两个没有讲话,接着听见蔡某丙喘气及黄彪叹了一口冷气。我就赶紧站起来用手电筒照着看,就看见蔡某丙已经躺在地上,嘴及鼻子部位正在流血,满脸都是血,血顺着地上往低处流淌,正在喘气,身体还正在没有力气的动着,黄彪站在旁边,一只手撑住车子驾驶室的坐垫,没有注意看他手里拿东西没有,也正在喘气。我就问黄彪为什么把他(蔡某丙)打成这个样子了,黄彪就说他就是为了帮忙我,要不我就被蔡某丙打死了。我就问黄彪怎么做,就蹲下去给蔡某丙说,叫他撑住,我们送他去医院,蔡某丙讲不了话,只是喘气,我就去扶蔡某丙,黄彪没有讲话就来和我抬蔡某丙,黄彪抬蔡某丙头部,我抬蔡某丙的脚,我们把蔡某丙抬放在我家三轮车车厢内,黄彪就急忙修车子,我用手电筒为黄彪照亮,他修理了发动机上的线子,修了大约十分钟,车子修好了,黄彪就骑他自己的摩托车,我骑我家的三轮车,我们就往六枝走,准备拖蔡某丙去医院抢救,经过岩上寨子到下坡路段的时候,我就按下坡骑车熄火省油的习惯把车子熄火,熄火后就听不见蔡某丙喘气了,我就赶紧停下车,黄彪就赶到我的身边问我为什么停下车,我说我听不见蔡某丙喘气了,然后我们就去看蔡某丙,黄彪就用手试蔡某丙是否还有气,然后他说:“拐了,蔡某丙没有气了。”我就说:“拐了,怎么办?”黄彪站在路坎看了看,对我说:“你赶紧配合我,把它(三轮车)抽丢下去。”我站在旁边发抖,没有回答他。黄彪接着说:“你赶紧来和我抽丢下去了,你是不是想死赶他的后去。”我还是站着不动。他又说:“你再不动,我叫你死赶他的后去,我就是为了帮你。”然后我就站去挨着车子,他就掌住三轮车的方盘往路坎边推去,前轮掉在路坎上被车子的大架卡在路坎上,车子掉不下去,我和黄彪就抬车子往路坎下推,抬车子的过程中我的手就被车厢割伤流血,血就流在路上,这时就有一个骑摩托车的路人从六枝方向往郎岱方向经过那里,他就用车灯照着我们并靠近我们停下车,他对我说的原话我记不住了,意思就是他帮忙我们,我就对他说:“不用了,要不就带我去找人来帮忙。”他好像说:“不用了,他家就住在那里,他去找人来帮忙。”然后往寨子的方向走了。黄彪就叫我赶紧和他往路坎下推车,然后我和黄彪就从抬三轮车的后边将三轮车推丢下路坎了。黄彪就对我说:“你赶紧滚下去,到时候讲是翻车。”黄彪就骑着车子往六枝方向走了。我就跪着往路坎下滚,我滚下去没有打伤,裤子滚破了,车子滚在一边,蔡某丙滚在一边,放在车厢内卖豆腐用的菜刀滚落在地上,我就随手捡起菜刀往我的左手划一刀,划的也是我抬三轮车割伤的位置。接着我就打120的电话,说车子翻车了,叫医生来帮忙。这时,刚才的路人就来了,他们还来了一帮人,他们问我是不是醒的,我说是的,他们又帮忙打了120的电话及警察的电话,并说他们不下到路坎下去,在路上等,过了一会儿,医生来了,就到我身边帮我包扎伤口,当时我很急,连话都讲不出来。医生为我包扎好后就将我抬上救护车,当时我听见医生说那个(蔡某丙)已经死了,等交警来处理。然后医生就把我送到医院救治,到医院后我一直在发抖,我听见有人问我,说帮我找我的家人,但我讲不了话,蔡某丙是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黄彪打蔡某丙时我是蹲着擦我眼睛部位的血,我没有看见黄彪打蔡某丙的过程,我之所以说黄彪打死蔡某丙,是因为当时只有我们三个人在场,我听见他们推拉的过程,我问他为什么把蔡某丙打成那个样子,他也承认了的。黄彪是为了制止蔡某丙打我,帮忙我才打的蔡某丙。我没有看见黄彪用什么东西打,我也不知道,我起来的时候,看见黄彪一只手撑住三轮车驾驶室坐垫,手里面是否拿东西,我没注意看。我不知道蔡某丙哪里被打伤,当时我看见他的鼻子及嘴的部位正在流血,血往地上的低处流淌,正在喘气,还没有力气的动着。当看见蔡某丙躺着在地上喘气流血后,我和黄彪就将他抬到三轮车上,准备送他去医院抢救,后来发现蔡某丙死亡了,就将他连车推丢下路坎,我们将蔡某丙装在三轮车内推丢下路坎的目的就是制造交通事故,让人认为蔡某丙是交通事故死亡的,我和黄彪好逃脱处理。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是在发现蔡某丙死亡后黄彪临时提出来叫我参与他做的。先是黄彪一个人扶着三轮车的方向盘将三轮车前轮推掉在路坎边,被卡住后,我和他一起推丢下去的,三轮车和蔡某丙滚下路坎后,黄彪骑车就跑了,我跪着滚下路坎,制造我一起翻车滚下去的假象。骑车路过的路人准备帮忙我们的时候,我和这个人身体接触没有我记不住了,当时我是背包的。我用来划伤我左手臂的菜刀一开始放在车厢内,车被推下路坎后刀就掉在地上了,我用刀划伤我的手臂后就拿去丢在现场,后来去哪里了不知道。我滚下路坎之前背着的包拉链式拉上的,里面装了手机等物品。划伤手后我打开包拉链拿手机打电话给120,发现手机屏幕碎了,打完电话我拿手机装回包内,又拿着石头在手里闲着搓,当时石头可能丢进我包内了,后来我把包的拉链关上没有记不住了。蔡某丙戴的眼镜在被打的现场就掉在地上,是我帮他捡在三轮车箱内,当时没有目的,后来不知道在哪里。我没有打蔡某丙,我和黄彪是三四年的干亲家关系,有一年左右的情人关系。在蔡某丙被打伤之前我和黄彪没有商量过要怎么对付蔡某丙。案发后黄彪和他妻子到医院看过我,也电话联系过的,我劝过黄彪投案自首,他当时答应我的,但没有去投案,我认为人不是我杀的,我没有必要投案自首,黄彪投案就可以了。

关于被告人黄彪在庭审中所提“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是帮江甫莲顶罪才承认是自己杀死蔡某丙”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详细的叙述了其杀死蔡某丙的整个作案经过,且与被告人江甫莲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尸检报告相互印证,故对黄彪所提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黄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彪明知持木板打击被害人蔡某丙的要害部位头部可能会造成被害人蔡某丙死亡的后果,而实施了这一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江甫莲所提“是因为害怕黄彪才帮助伪造现场”的辩解,经查,现仅有被告人江甫莲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彪对江甫莲有威胁言语,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彪因口角纠纷持木板将被害人蔡某丙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甫莲在黄彪作案后帮助黄彪将三轮摩托车推下路坎伪造交通事故假象,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江甫莲包庇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属情节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就其损失部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诉求酌情予以支持。被害人蔡某丙的死亡系被告人黄彪所致,被告人江甫莲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蔡某丙,故被告人江甫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江甫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三、由被告人黄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江甫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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