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全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0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安全,贵州省毕节市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安全犯抢夺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安全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罗某某从老客车站往小商品批发市场方向行走时,王安全便尾随跟踪在罗某某身后,趁其不备抢走罗某某戴在耳朵上的黄金耳环。经估价,罗某某被抢走的黄金耳环重4.63克,价值1,463.00元。2014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安全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寻找作案目标。当被害人王某某与几个妇女一起从老客车站往小商品批发市场方向行走时,王安全便尾随跟踪在王某某身后,趁其不备抢走王某某戴在耳朵上的黄金耳环一对。经估价,王某某被抢走的黄金耳环重4.05克,价值1,211.00元。2014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安全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寻找作案目标。当被害人武某某从环城北路往小商品批发市场方向行走时,王安全便尾随跟踪在武某某身后,趁其不备抢走武某某戴在耳朵上的黄金耳环一对。经估价,武某某被抢走的黄金耳环重5.35克,价值1,59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安全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的陈述;评估结论书;书证抓获经过、社会危害性、现场指认记录及刑事照片、户籍证明、被害人购买耳环的收据;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全趁人不备多次抢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安全犯抢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安全曾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从罚。鉴于被告人王安全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安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安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云

人民陪审员  钟庆芬

人民陪审员  周玉英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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