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0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方祥,贵州省毕节市人。2010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祥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方祥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的毕节市中医院意欲实施盗窃行为,当其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正在该医院新大楼二楼排队的被害人潘某某,李方祥走近潘某某后趁其不备,从潘某某身上盗走用于治病的现金1300.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方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方祥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毕节市中医院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正在该医院新大楼二楼排队等候看病的被害人潘某某,李方祥趁其不备,从潘某某身上盗走用于治病的现金1,300.00元,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 2010年11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1月2日服刑期满释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李方祥供述;被害人潘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判决书及犯罪档案资料等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方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依照被告人李方祥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方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王祖栋

人民陪审员  覃有遂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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