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文金,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7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龙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文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天河旅社旁贩卖毒品可疑物给糜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称量,现场收缴的麻古可疑物净重18.03克,冰毒可疑物净重0.65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文金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糜某某的证词;称量记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文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文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文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卫琼
人民陪审员 王祖栋
人民陪审员 覃有遂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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