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钢武,贵州省安顺市人。2005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锐峰、彭浩,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钢武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钢武及其辩护人王锐峰、彭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11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街上遇见一个自称叫“陈兵”(另案处理)的男子,陈兵以能帮助石某某解决困难为由,将石某某骗到被告人周钢武驾驶的车上,周钢武用车载着陈兵、石某某接了一个叫“老道仙”(另案处理)的男子。老道仙上车后,先给周钢武的母亲算命,称其母亲有难,要求周钢武将他家的存款取出来并购买相应面额的冥币焚烧即可化解灾难。随后,陈兵又让老道仙给石某某算命,老道仙又以同样的方式,让周钢武开车载石某某回家将存折拿来交给老道仙,并让石某某说出存折密码。后老道仙在用报纸包住石某某的存折,并用封口胶粘住递给石某某的过程中,趁石某某不备,将存折掉包。随后,周钢武开车载着陈兵、老道仙逃离现场。之后,老道仙安排周钢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信用社取走石某某存折上的存款人民币47,000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周钢武的供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喻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钢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周钢武在本案中系主犯,庭审认罪态度不好,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钢武辩称,未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1、案发后,被告人周钢武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钢武系主犯;3、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周钢武无罪。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中国农合打款凭证一张。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钢武驾车伙同他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街上,以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帮助年满六十八周岁的被害人石某某解决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将石某某骗至车上。后周钢武同伙在车上以老道仙的身份,用算命的方式,骗被害人石某某回家将存折拿来取款购买冥币焚烧化解灾难。当周钢武等人驾车送石某某回家把存折拿来,并骗取存折密码后,趁石某某不备将存折掉包,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信用社取走石某某存款人民币4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到贵州省安顺市侦查时,将闻讯躲藏在家中衣柜里的周钢武抓获。同年7月7日,被告人周钢武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周钢武的供述:2014年3月8日有两个自称叫“杨伯”“张叔”的安顺平坝口音的人,在安顺以每天500元包我给表哥聂某某购买的贵G19591白色吉利自由舰来毕节做工程。到毕节后,他们没有和我在一起,只是叫我每天到毕节老客车站康家脆哨面哪里会面接他们,每天他们叫去哪里就去哪里,每次都是叫我在路边等他们,他们去做什么我也不知道。3月12日他们叫我从康家脆哨面门口出发,经公园门口左转过了一个天桥,爬完坡过了两个红绿灯左转,然后走上双向两车道来到一个乡镇的地方。当我下车去吃东西回来时,车上多了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奶奶,杨伯说是他亲戚,叫我送他们去这个亲戚家一趟。当我们来到一个路口后,杨伯就和他亲戚下车了。过了十多分钟,他们就回来了,并给他亲戚讲过两天再来。然后我们就走了。到镇上后,不知为什么,杨伯就拿了一个存折并告诉我密码,请我按上面的名字去银行签字帮他取了45,000元或是47,000元。我问他存折上名字是不是他的名字,他说不是,当时我想到他们包我的车,就去帮他取了。之后我就送他们会康家脆哨面旁的一个桥上,他们就走了。接到的几天,我又送他们出去办事,直到3月17日12时,我就开车送这两个人从贵毕路回安顺,然后我们就分开了,至今我都没再见过他们,也无他们的联系方式。我在毕节停留期间都是在车上过夜,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2********,回去后我就拿给妻子用了。至于153********电话号码是我开电脑所带的,我记不清是否带来毕节用过。对于180********号码是谁用,以及这个号码在2014年3月12日中午与我的153********通话,我不晓得,你们去查。你们公安人员到家中找我,我之所以躲在卧室衣柜里,是因为我跑黑车拖错这两个人,我怕给你们说不清楚。另外,在2014年3月我表哥聂某某打电话过来问我是否开车到毕节过,我就说送两个人到过毕节。在3月27日我父亲说你们公安到安顺找过我,问我是不是有什么事,我说拖得有两个人去毕节,其他就没有说什么了,至于我父亲打电话给你们公安讲要把骗人家的钱全都赔了,作一个了断,可能是因为对我拖人到毕节的事着急,我父亲才这样说的。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12日11时许,一个冒充镇政府工作人员自称叫陈兵的男子,在海子街镇街上以帮助解决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打电话叫一个张科长的人开了一辆贵G19591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过来,说是带我去政府里办医疗补助本本。上车后,张科长就问我家中情况以及土地被征用后得了多少补助等。在我说得了十多万的土地补偿后,张科长就说要开车去接一个算命的老道仙去帮他母亲算命。张科长接到老道仙后,老道仙就在车上用张科长的手相帮其母亲算命说是被鬼缠身,并叫张科长把家里的存款取出来去买同样面值的冥币焚烧化解灾难。之后叫陈兵的就喊老道仙给我爱生病的老伴算命,老道仙又以同样方式叫我回家去拿存折来取款买冥币焚烧,并由张科长开车送我回家拿存折来交给老道仙,还告诉了老道仙密码。之后老道仙把存折用报纸包起递给我,叫我回家后不要打开,几天后来帮我做法事化解。接着张科长就开车带起陈兵及老道仙走了。回家后我越想越不对,就去打开报纸看,里面的存折等都不在了,去银行看存折上被取了47,000元,我才知道被骗,故就来报案了。
3、证人周某某证实:周钢武是我儿子,现在(2014年3月29日)我联系不上他,不知他在什么地方。在二年前,周钢武买了一辆二手车在安顺拉客为生。约半个月前,周钢武说有人包他的车去毕节。四五天前他回来说这次只得2,000元钱,包他车去毕节做事的人还差3,000元,但他没有讲包他车的人去毕节做什么事。在前天(2014年3月27日)下午4点多钟,周钢武给我说要出去给包车去毕节的人要钱,就慌慌张张的出门了,直到现在都没有回来。我让儿媳妇打电话给他,手机也是关机的。晚上7点多钟,我侄儿聂某某打电话问周钢武是不是开他卖的车子到毕节去骗了人家几万元钱,说要是有这回事的话,就叫周钢武到公安机关讲清楚,把骗人家的钱退了。我当时就答应了,所以你们公安在2014年3月29日到家里来找周钢武,我就知道这件事了。我问过周钢武,他说拉了两个安顺七远桥乡下口音的客人到毕节后,那两个人在毕节骗了别人40,000多元钱,其中一个还拿存折和密码叫他去帮取钱。我问清楚后,就觉得他虽然没有参与骗人,但和他脱不了关系,所以我愿意帮他赔偿被害人被骗的钱,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获得从轻处罚。
4、证人喻某某证实:周钢武是我丈夫,现在(2014年3月29日)不知道他在哪里,前天我回家后他就不在家了,我打他的电话153********是关机的,我还以为他又开起贵G19591白色吉利自由舰出去跑黑车了。后来他父亲周某某告诉我,周钢武在半个月前帮人跑车去毕节,他拖的客人在毕节骗了40,000多元钱,现在公安人员要来找他,他就跑出去了。直到今天我一直打他的电话,周钢武的手机都是关机的。他当时从毕节回来后告诉我,包他车去毕节的费用还差3,000元没有得,对方在毕节骗人骗到40,000多元。
5、证人聂某某证实:2011年我给吴某某买了一辆贵G19591白色吉利自由舰车子,在用了三个月后就卖给我舅舅周某某家儿子周钢武使用了。周钢武的电话是153********。你们在通知我来派出所前,我打电话问周钢武是不是开车到毕节做过什么事。周钢武在电话中支支吾吾的给我说没去过。过了几分钟,我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
6、证人吴某某证实:贵G19591白色吉利自由舰车子是我2010年买来使用的,大约在2011年就卖给亲戚聂某某了,过户手续由聂某某去办理,但不知他办没有。
7、抓获经过:2014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周钢武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到安顺市周钢武家中调查,其家人辩称知道公安找周钢武,是因为周钢武跑黑车拉客来毕节,乘车的二名乘客在毕节骗走他人钱财40,000余元,但周钢武现已外出无法联系。同年5月16日,公安人员再次到安顺调查,当侦查人员到达周钢武家时,住在二楼的周钢武听到动静后,提着其穿的鞋躲藏在衣柜里,后当场被抓获。
8、辨认笔录及照片:①公安机关将自称“陈兵”的武建林照片混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给周钢武辨认,周钢武称不认识该组照片上的人,后又单独将武建林的照片拿出辨认,周钢武仍辩称不认识;②石某某辨认出周钢武系参与诈骗,开车送其回家拿存折,自称是张科长,并到海子街信用社取走现金的人;辨认出武建林系系骗走钱并自称“陈兵”的男子;③聂某某辨认出周钢武系给其买车并一直使用的人;
9、作案过程的视频图片、取款监控录像及取款凭证:2014年3月12日周钢武驾驶贵G19591白色吉利自由舰送石某某回家拿存折,后周钢武在海子街信用社从石某某存折上取款47,000元。其中,周钢武除对视频监控中的车子牌号看不清外,其余特征供述都与其驾驶的贵G19591相同;对在海子街信用社取款的视频,以及在取款凭条上签字“石某某”,均表示是其取款和签字的。
10、通话清单及情况说明:①根据被害人的陈述,2014年3月12日12时许,自称“陈兵”的人打电话联系“张科长”开车过来带其去办医疗补助本本。经查,周钢武就是该诈骗案中的“张科长”,通过调取周钢武电话号码话单,从3月11日16时04分,到3月12日18时19分,只有一个被叫号码于3月12日12时19分呼入。后通过调取机主资料,机主叫武建林,系安顺市西秀区人。但公安机关到安顺未找到武建林本人及行踪。②石某某指认送其回家拿存折停车以及拿到存折后上车的地点,由于该地点出于海子街工业园区往小吉场方向公路旁,附近均无人居住,未找到知情人看到贵G19591载石某某回家的情况;③由于交警大队出入城卡口系统原因,为调取到周钢武贵G19591在2014年3月期间在毕节七星关区进出城的抓拍照片情况。
11、打款凭证:2014年7月7日,周钢武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005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8月9日刑满释放。
13、户籍证明:周钢武符合盗窃罪的年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钢武犯盗窃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钢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迷信方式,骗取被害人存折及密码后,采用秘密手段将存折掉包,盗取被害人存款人民币47,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钢武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周钢武应予退赔。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周钢武庭审认罪态度不好,建议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周钢武归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且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从严惩处。故对该公诉意见,予以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周钢武系主犯”的公诉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钢武系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因同案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本案不宜区分主从。故对该公诉意见,不予支持,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周钢武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公诉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后,周钢武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当庭提供的中国农合打款凭证,经庭后进一步对被害人石某某,收款人李琴核实,案发后,被告人周钢武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20,000元属实,故对该公诉意见,部分采纳,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钢武提出“未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周钢武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喻某某、聂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通话清单,作案过程的视频图片、取款监控录像及取款凭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周钢武参与犯罪的事实,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周钢武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钢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钢武的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钢武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应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周 良 惠
人民陪审员 周 美 仙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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