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江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49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江,贵州省毕节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29日8时45分,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根据接群众举报,赶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办事处望城村被告人喻江家中,当场从喻江家中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64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喻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称量记录及抓获视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喻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喻江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8时45分,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根据接群众举报,赶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办事处望城村被告人喻江家中,当场从喻江家中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64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喻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喻江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第二次供述:2014年7月份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从网上和一陌生人聊QQ视频时谈到贩卖毒品“冰毒”可以赚钱,我就主动向与我聊QQ的这个人问起怎样和他联系,怎样购买毒品“冰毒”,我与此人聊了几天并得到对方信任后,我在QQ上主动提出向此人购买五十克毒品“冰毒”,并要求对方拿毒品“冰毒”的样品在视频上给我看,在谈好一克毒品“冰毒”价钱为60元后,与我聊QQ的这个人叫我去遵义汽车站(在去遵义之前我在QQ上与此人讲好我的穿着,并约好在遵义市汽车站的出站口交易毒品“冰毒”,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对方好认出我。)。当我到遵义汽车站的出站口时,大约等了约5分钟左右,就有一个戴鸭舌帽的陌生男子(大约20岁左右)走到我身边看了我的穿着后,拿出之前在网上拿给我看的毒品“冰毒”样品,在我确认是毒品“冰毒”后,我拿了3,000.00元现金给该男子,随后该男子就指我在汽车站附近的一个隐蔽处拿这男子早已放好的毒品“冰毒”,经我确认是毒品“冰毒”后,我就乘坐“黑车”(没有车牌号)回到毕节望城坡家中。回家后我将这包毒品“冰毒”分散成“零包”贩卖,但我只卖了一部分出去,向我购买毒品的这些人我不认识也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地址,剩下的我吃了一小部分,大部分的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当时只付贩给我毒品“冰毒”的男子3,000.00元钱,当时是多少克没有称量,我拿回来也没有称量,所以我从遵义购回来的毒品“冰毒”我也不知道是多少克。我没有对其进行过掺假和加工。第三次供述:我是非法持有毒品,我没有贩卖过毒品“冰毒”,我当天被查获后,可能是情绪上的原因,我就谎称自己从遵义买回来毒品“冰毒”中卖了一部分出去,其实是我拿了一部分毒品“冰毒”给我朋友吸食了,但这些朋友我都叫不出真名来,也不知道其具体信息。我从遵义购买毒品“冰毒”回来(购买毒品“冰毒”时间大约在2014年7月14日),我连续吃了两天(当天购买回来我就吸食了“冰毒”),直到我于2014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我就没有吸食过毒品“冰毒”了。我被查获后,尿液检测是阴性,因为我被查获之前好多天就没有吸食过毒品“冰毒”。你们称量给我看的那包毒品“冰毒”确定是64克,多余的那一部分毒品可能是那遵义男子多送给我的。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喻江家中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并将该毒品“冰毒”疑似物扣押。

3、现场称量记录:经称量,从被告人喻江家中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64克。

4、现场检测报告:2014年7月29日,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喻江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5、毒品收据:从被告人喻江家中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已依法上缴。

6、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从被告人喻江家中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疑似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喻江。

7、称量及抓获视频:证明被告人喻江被抓获的经过及毒品“冰毒”的称量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9日8时40分,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喻江在家中查获毒品“冰毒”一包,当场将被告人喻江抓获。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喻江生于1987年4月13日等自然身份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喻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喻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喻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喻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云

人民陪审员  钟庆芬

人民陪审员  周玉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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