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喻大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大鹏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喻大鹏为骗取钱财,编造用于跑工程用等理由,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先后分别从黔西铂众惠通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福特致胜(贵FM7660)、一辆奥迪A4(贵A87W06)、一辆别克君威(贵FR9652),从贵阳黔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奥迪Q7(贵AMP909)、一辆白色的路虎揽胜运动型越野车(贵A0296Z)、一辆白色的宝马5系(贵A81Y07),从贵阳车酷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贵A61V93),喻大鹏把租来的车辆伪造机动车辆登记证及车主身份证后,开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卖给李某某,共获得232.1万元,喻大鹏所得的赃款中的40万余元用于支付上述三家汽车租赁行的租金,剩余的赃款用于还债和挥霍,经估价,喻大鹏骗取的这七辆车价值共计344.75万元。
对于前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喻大鹏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估价意见;6、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喻大鹏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租赁公司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喻大鹏辩称:我没有得到200多万,我只得到73万。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喻大鹏为骗取钱财,编造用于跑工程用等理由,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先后分别从黔西铂众惠通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福特致胜(贵FM7660)、一辆奥迪A4(贵A87W06)、一辆别克君威(贵FR9652),从贵阳黔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奥迪Q7(贵AMP909)、一辆白色的路虎揽胜运动型越野车(贵A0296Z)、一辆白色的宝马5系(贵A81Y07),从贵阳车酷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贵A61V93),喻大鹏把租来的车辆伪造机动车辆登记证及车主身份证后,开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卖给李某某,共获得232.1万元,喻大鹏所得的赃款中的40万余元用于支付上述三家汽车租赁行的租金,剩余的赃款用于还债和挥霍,经估价,喻大鹏骗取的这七辆车价值共计344.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喻大鹏的供述:2014年4月份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用在黔西泊众租赁公司租的一台福特车送朋友谢某回毕节,在车上的时候谢某给我说:她在毕节生机镇有个养鸡场,需要借20000块钱买饲料。我说我没得钱,后来她到处打电话给她的朋友借钱还是没有借到,她就跟我说拿我的车去做抵押可以不,我当时身上揣起行车证,但是我就跟她说我身上没有带行车证,谢某就说不要紧,不要行车证都可以抵押的,当时我想到没有证件的话,车是抵押不到的,于是我就跟谢某(说)可以,只要你能抵押,车你就拿去抵;谢某就打电话联系她的朋友杨生(同音),车是否可以抵押现金,我在旁边听到杨生就说可以抵押的,一万块钱每天是两百块钱的利息,如果需要钱就把车开去给李某某,并且给杨生讲了李某某的联系方式,谢某打电话给李某某,李某某就很爽快的答应了,然后我就和谢某开车到毕节市双树湾工校附近找到李某某,李某某看车后就带我们到一个地方(我对比较不熟,不知道是哪点,当时我看附近可以分路去小河),谢某当时就用车抵押了20000块钱,第二天谢某又去找李某某拿了10000块钱,过了四五天后我因为欠别人的钱,于是我就去找李某某,我就跟李某某说这个福特车是我的车,想找李某某借50000块钱,李某某就打电话问谢某核实车是不是我的,谢某就跟李某某说我(喻大鹏)是开租赁公司的,车是我的,李某某相信后就拿5万块钱给我,我当时就写了借条是写的8万,当时是连谢某的一起写,后来李某某按每天百分之二的利息扣除了5000块钱的利息后,拿了45000块钱给我。过了十五天,李某某找我结利息,算下来要我付30000块钱给李某某,我当时只从银行打款16000块钱给李某某,我说剩余的过几天再付,三天以后我又在银行打款9000块钱给李某某,过了十五天,李某某又追我要本金和利息,我说我没有钱;我只能开车子给他,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我就到黔西泊众租赁公司租了一台奥迪A4车过来给李某某,抵押给李某某算120000,除了之前借贷的利息后李某某支付了8万现金给我,过了10天后李某某找我结息,我说没有钱,叫他先记在账上,又过了10天后,我又去黔西泊众租赁公司租了一台别克君威车过来抵押给李某某,抵押成5万块钱,李某某支付了5万块钱给我;过了十天后李某某找我结息,我就跟李某某说公司增加车辆,叫李某某宽限几天,又过了一段时间在5月30日我到贵阳车酷租赁公司去租了一辆丰田普拉多,租的时候我跟租赁公司讲我是在毕节做工程的,这台车租到手后当天我在东客站对面拿给李某某的,当时抵押了336000块钱,李某某没有拿钱给我,因为被抵押成利息了。过了十天后,李某某再次找我结息,我说没有钱,过了几天后我就去贵阳市黔筑租赁公司租了一台奥迪Q7轿车,租车的时候我也是跟租赁公司讲因为跑工程需要,奥迪车我抵押给李某某抵押了625000块钱,李某某算了一下除去利息支付了10000块钱的现金给我,过了十天后,我去贵阳黔筑租赁公司租了一台路虎览胜车过来,当天抵押给李某某抵押了870000块钱,李某某把之前的利息除去后拿了100000块钱给我,后来李某某不停催我结息,在7月15日我就把7月1日在贵阳市黔筑租赁公司租的一台宝马车抵押给李某某,抵押了150000,李某某除去三天利息后拿了141000块钱给我。7月25日李某某催我还利息我在银行打款到李某某的妻子何某某的卡上。后来直到李某某发现车是我租来的后,就打电话给我,我就来找到李某某,李某某就把我带到公安局来。我租的第一台车是福特车,我支付给租赁公司是每月10000块钱,我是2月份租的,总共支付了50000块钱。第二台车是奥迪A4,我是5月份租的,每月租金24000,我支付了48000元;第三台车是别克君威,也是5月份租的,我支付了20000块钱。第四台车是丰田普拉多,我支付了37000块钱,其中有7000块钱是押金,第五台车是奥迪Q7,我总共支付了45000块钱租金,第六台车路虎览胜我支付了95000块钱,其中20000块钱是押金。第七台车是宝马5系,我当时支付了10000给租赁公司。第一个车福特车是正常租的,当时是给租赁公司租来自己用;第二个车奥迪我给租赁公司说准备租到毕节后转租给朋友,第三个别克车我也是说要租到毕节去转租。这三个车都是在贵州省黔西县黔西泊众租赁公司租的;第四个车丰田普拉多是在贵阳车酷租赁公司租的,我跟工作人员说我是租来到毕节跑工程用,我就说我在毕节市是做工程的。后面的三个车是在贵阳市黔筑租赁公司租的,我都是跟他们说我是租来跑工程用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也曾问过我一个人为什么租几个车子,当时我回答是租来公司的其他人用的,我租这四个车都是用我本人的真实身份去租的。我将车抵押给李某某是为了套取现金来还账,后来因为李某某一直催我还利息,我没钱还,就不断去租车来抵押给李某某。我抵押车子跟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告知他车子的真实来源,我当时也想通过抵押获得现金去还账,就给李某某说我是开租赁公司的,我就跟李某某说车子是我自己的,我将车抵押成现金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购买新车。并且我说我增加新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李某某也问过车的户主情况,我就说因为在贵阳一个人的名字只能买一辆车,我自己不能多次用自己的名字,我用的是亲戚的名字入的户。我从李某某手上抵押车辆得的钱有七十多万块钱,其中除去用于租车的四十多万,我还账还了90000块钱,还有我用于集资花去40000余元;其它生活花销用去70000余元。我除了付李某某的利息,也想自己骗点钱来用。现在钱已经用完了。实际上我从他手里得到的钱有70多万,他是按10000元每天200元的利息算的,所以陆陆续续加起来就有100多万。我如果不付利息给他,他就会把我抵押给他的车转卖,我害怕他一转卖车子就会识破我是租车卖给他的,这样就会来追究我,所以我就一直同意支付他的利息,所以我卖给他的车他一个都没有卖出去,我都是讲好要回来取的。我提供给李某某的除了登记证书,还有原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签买卖协议李某某要求我提供原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就在贵阳的路边找个办假证的帮我办。我将租车时获得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办假证的,我办了假的机动车证及身份证后,我将身份证复印后就把身份证撕了,我把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机动车(应该是证书)拿给李某某。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们公司被喻大鹏诈骗六次,从2014年1月28日起,喻大鹏在黔西县铂众公司先后租了六辆车,一辆是白色福特致胜(贵FM7660,购买价格150800元),一辆灰色奥迪A4(贵A87W06,购买价格286700元),一辆金色别克君威轿车(贵FR9652,购买价格154799元),一辆丰田美瑞轿车(贵FR9657,购买价格155800元),一辆起亚致跑越野车(贵FN2965,购买价格179800元)、一辆福特致胜轿车(贵FM6681,购买价格150800元),2014年7月因未送租金给铂众公司,我们公司打不通喻大鹏电话,才报案称被租赁合同诈骗。
3、被害人卞某某陈述:我在贵阳市北京路贵州饭店对面开了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叫黔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6月14日下午18时,喻大鹏到我们公司去租车,称自己在毕节市开了一个建筑公司,需要租车,就在我们公司租了一个奥迪Q7,当时是按天租,每天是2400,当天喻大鹏支付了10000元现金后将车开走,过了2天喻大鹏打电话过来称车子需要继续使用,改成月租,并支付了20000元现金,因为我们月租是45000,后来经过催促,喻大鹏分别在7月16日和7月21日支付现金8000元和7000元。6月30日的时候喻大鹏到我们公司称,因业务扩展,需要再次租用一辆路虎车,并以按月租的方式每月75000元租赁该车,当天喻大鹏支付75000元后将车开走。7月1日喻大鹏再次到我们公司称需要租一辆宝马车来跟亲戚结婚,已按天租的方式每天1100元,喻大鹏支付10000元将车开走。因为喻大鹏称宝马只用一天,后来公司从7月2日催促喻大鹏还车,喻大鹏找很多借口推迟还车,后来到7月26日喻大鹏再次和我们联系,支付了我们10000元后称车子用几天后就还,可一直到7月29日都没有还车,并电话关机。我们就通过定位系统发现车子在毕节停着不动,感觉不对,我们公司组织人到毕节进行查看。来后发现喻大鹏将三台车子变卖,买主姓李,名字我不知道,我们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进校内停车内找到我们公司的三辆车,我看到旁边停着一辆丰田普拉多是贵阳车酷租赁公司的车辆,我就打电话给车酷的负责人揭某某,后来揭某某找到我们后就报警了。我们单位被喻大鹏租走的是三台车,第一台被租走的是一辆黑色的奥迪Q7,车牌是贵AMP909,车子是5个月前买的,买着90万。喻大鹏租走的第二台车子是一辆白色的路虎揽胜运动型越野车,车牌是贵A0296Z,车子是2014年5月份买的,买着124万,喻大鹏租走的第三台车是一辆白色的宝马5系,车牌是贵A81Y07,车子是2012年10月份购买,买着418000元。
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在贵阳车酷租赁公司上班,2014年5月30日的时候,喻大鹏到我们公司来租了一辆白色越野型的丰田普拉多(车牌是贵A61V93,发动机号A689562,车架号是×××,一年前买成62万,办完手续大概70万)租赁的方式是按月支付,每月30000元,续租需提前三天支付,当天开走之前,喻大鹏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30000元,到6月27日喻大鹏进行了续租,支付了30000元,到7月27日的时候,我们公司的前台管理人员联系喻大鹏问他是否需要续租,喻大鹏称需要续租,工作人员就告知喻大鹏需要支付租金,喻大鹏就说他资金有点困难,想推迟到7月29日13时支付,他会亲自到贵阳公司支付,我们公司等到7月29日13时没有等到喻大鹏,打他的电话是关机的,我们就想找到他终止合同,于是我们单位的揭某某、彭师傅(不知名)和我一起驾车来毕节找喻大鹏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在来的路上揭某某听说我们附近黔筑租赁公司也有车被喻大鹏租走,现在在毕节已经找到车辆,我们来毕节后就去和黔筑租赁公司的人见面,在毕节市进校附近见到了黔筑租赁公司的五个工作人员,我们发现我们的车停在进校的停车场内,根据黔筑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旁边的一辆宝马车是他们公司被喻大鹏租出来的,同时我们也获知车子已经被变卖,黔筑租赁公司还有两辆车已经被买主开走了,后来我们公司的揭某某就拨打110报警,110的警察来后就通知买主过来,之后我们就一起到七星公安局报案了,来后我们获知我们公司的这台车和黔筑租赁公司的三台车都卖给了同一个买主李某某。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今年3月份的时候我通过一个叫谢某的人,认识黔西一个叫喻大鹏的人,喻大鹏自称是在黔西和贵阳开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开始我们都没有生意上的来往,今年5月份的时候他说准备将他和他的搭档开在贵阳租赁的公司的车卖给我,他们准备买新车,我就叫他开来看,他先是开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贵A61V93,白色)来给我,我看了车和他讲好价格是33万多一点,我看(喊)他提供了车子登记证书、行车证和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付钱给他把车子买了,经过第一笔交易以后他从5月份到现在,喻大鹏又开了三辆车来卖给我,一辆黑色奥迪Q7(车牌号记不清楚),我付给了他62万余元,一辆白色路虎揽胜(车牌号记不清楚),我付给了他88万元左右,一辆灰色宝马525(车牌记不清楚),我付给了他15万,总共付给了他214万元,我买了这几辆车后因为有违章就一直没有卖出去。三天前贵阳来了几个人找到我买的这几辆车说是他们租赁行租出来的,然后我联系谢某和喻大鹏都联系不上,后来我知道是被喻大鹏骗了。喻大鹏卖车给我时说车了是他们租赁公司的,准备卖了买新的车子,还说出了事情由他负责。路虎揽胜的所有人是顾怀琴,其它三个车我记不清楚了,但都不是喻大鹏本人。当时喻大鹏给我说贵阳牌照不好入,一环牌照每个人只能入一个,他是找了很多人的身份证去摇号才入户的,所以车子不是他的名字,又给我提供了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合格证,我就相信了,所以才给他买车子的。喻大鹏一共卖了十个车给我,但已换走了三个车。喻大鹏换走的车是一个白色雪弗兰,当时卖给我是10万块钱,付的是现金,一个是雷克萨斯,后来喻大鹏开一个黑色奥迪Q7来卖给我,同时换走雷克萨斯,我补给了他20多万,加上我卖雷克萨斯的钱,有625000元,喻大鹏还开了一个灰色奥迪Q7来卖给我,同时换走了之前卖给我的灰色奥迪车,我付给喻大鹏的差价30多万,加上卖奥迪Q7的钱,总共是87万块钱。喻大鹏开车来卖给我,他是说他在黔西开租赁公司,喻大鹏说现在竞争很大,他准备把便宜的车卖了买贵的车子来增强租赁公司的竞争力,当时我怕车子来路不明,喻大鹏提供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给我,我才相信车是喻大鹏的,才答应买他的车子。后来车子在我的手上一直没人来买,我就没有发现车子是租来的,后来是贵阳的租赁公司来找车子,我才发现是被骗了。喻大鹏卖给我十个车,他自己换回去了三个,有四个车被贵阳租赁公司的人偷偷开回去了,现在我手上的车就只有三个,一个是福特致胜,车牌是贵FM7660,一个是奥迪A4,车牌是贵A87W06,一个是别克君威,车牌我不记得了。喻大鹏卖车子给我实际得到214万块钱,我和他每次进行交易时都签有买卖协议,买卖协议上写得很清楚,包括喻大鹏换回去的车子也是一样的,他提供给我同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我们同时签的有买卖协议,后来他换回去车子的时候,我就把买卖协议拿给喻大鹏了,并且把机动车登记证书还给喻大鹏。当时喻大鹏的手续是齐全的,我当时还拿到交警队查询过都是相符才购买的,是后来发现被骗后才发现他提供给我的车辆登记证书是假的。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是做2手车买卖生意的,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丈夫通过我家的一个邻居认识一个叫喻大鹏的人,然后这个喻大鹏在今年3月份陆陆续续开了10辆车来卖给我家。这10辆车其中有3辆喻大鹏已经换回去了,换车的时候他一般都会开比较好的车来换,我家就给他补差价,实际上我家买到的是7辆车,买这7辆车我家一共付给喻大鹏214万,后来贵阳租赁公司追到毕节来说我家买到的车是从他们公司租来的,我和丈夫李某某才知道被喻大鹏骗了。我家生意平时都是李某某在做,一直都是李某某和喻大鹏谈,具体过程我不太清楚,我对汽车的品牌型号也不是太了解,只知道一些常见的,因为李某某文化不高,所以有时候他们谈好了写协议时我会去参加,协议有时也会由我签字,李某某买得的车子我记得有一辆福特车、一辆别克、一辆奥迪A4、一辆奥迪Q7,一辆路虎、一辆宝马、一辆丰田越野车,其他我记不清了。一开始不知道喻大鹏诈骗我家的方式,现在我知道喻大鹏是从外地租赁公司租车来卖给我家,卖的时候谎称是开租赁公司和开沙厂的,并且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把车子卖给我家,现在我家得到的7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只找到4张,有3张找不到了)都一并交公安机关了。我家做这个生意有10多年了,只要有行车证、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不用原车主在,就可以将车子交易,以前我们买卖二手车一直都是这样交易的,从来没有出过问题,这次被骗是第一次。李某某付钱给喻大鹏,除了宝马车那一次我不在,其他我都在场的,我家付给喻大鹏的214万元大部分是现金,有两次是转账给他的,一笔37000元,一笔78400元,其它的都是现金,我们每次给他买车他都没有写收条给我们,就是签了一个买卖协议。我家从喻大鹏处买来的10辆车有3辆已经被喻大鹏换回去了,剩的7辆有4辆被贵阳的租赁公司悄悄到毕节来开回去了,还有3辆车现在还在我家,我家已经将这几辆车妥善保管了,分别是一辆别克车,一辆灰色奥迪A4,一辆白色福特车,这三辆车牌我记不清了。
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李某某向喻大购买丰田普拉多(贵A61V93),这辆车存在经济纠纷,李某某让我将车开到大方保管,我开到大方海丰酒店停了一个多小时,这辆车就被人开走了,我就报警。
8、证人揭某某的证言:丰田普拉多(贵A61V93)是车主张某某挂靠在车酷公司的,租车人非法伪造机动车手续把车卖给他人,后车主和徐某某到大方把车开回。
9、证人夏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20日左右,我向李某某借了两辆车,一辆路虎(贵A0296Z),一辆宝马(贵A8107)停放在兰苑花园里,8月26日4时许,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另外两辆(一辆丰田普拉多,一辆奥迪Q7)分别在大方县和梨树镇被盗,我就立即去看,发现车被盗了,两辆车的价值100万元左右。
1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16日、5月20日左右、6月17日、7月28日分别向我借了5万元、4万元、2万元、14万元,喻大鹏于7月28日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贵FR9657)抵押给我,后来才了解到该车系铂众惠通公司租出的车。
11、鉴定意见:(1)丰田普拉多价值55.82万元,奥迪Q766.78万元,路虎揽胜价值130.04万元,宝马5系价值34.12万元,福特致胜轿车价值14.63万元,奥迪A4价值26.77万元,别克车价值16.59万元;(2)喻大鹏卖车给李某某时提供的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印章和“贵州省毕节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均和该两个单位的印章不符合。
12、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将喻大鹏扭送至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该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喻大鹏采取强制措施。
13、黔西铂众.惠通汽车租赁合同及被喻大鹏租用的车辆的购车发票等:喻大鹏同铂众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六辆车白色福特致胜(贵FM7660),一辆灰色奥迪A4(贵A87W06),一辆金色别克君威轿车(贵FR9652),一辆丰田美瑞轿车(贵FR9657),一辆起亚致跑越野车(贵FN2965)、一辆福特致胜轿车(贵FM6681)。
14、汽车租赁合同及购车发票等:喻大鹏在贵阳黔筑租赁公司先后租了三辆车,一辆是黑色的奥迪Q7(贵AMP909,车主阳芳,购买时价值694700元),一辆白色的路虎揽胜运动型越野车(贵A0296Z,车主顾怀琴,购买时价值1575000元),一辆白色的宝马5系(贵A81Y07,车主荀红,购买时价值403170元);在贵阳车酷公司租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贵A61V93,车主杨健民,购买时价值618000元)。
15、辩认笔录:李某某辨认5号照片就是多次卖车给他的人喻大鹏。
16、买卖协议:证实合同由喻大鹏与李某某之妻何某某签订,何某某分别向喻大鹏以10万元购买了别克车(贵FR9652),87万元购买了小型越野车(贵A0296Z),15万元购买了奥迪(贵A87W06),65万5千元购买了奥迪(贵AMP909),6万元购买了小型车(贵FM7660),15万元购买了宝马(贵A81Y07),33万6千元购买了小型普通客车(贵A61V93),共232.1万元。
17、扣押清单:扣押李国棋持有金色起亚越野车贵FN2965一辆,扣押姜某某持有黑色轿车贵FR9657一辆。
18、发还清单:将贵FM6681,贵FN2965、贵FR9657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19、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何某某向喻大鹏两次打款分别为37000元和78400元。
20、户籍证明: 喻大鹏出生于1977年11月2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被告人喻大鹏提出我没有得到200多万,我只得到73万的辩解。经查: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喻大鹏与李某某之妻何某某签订的买卖协议相互印证,李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喻大鹏的购车款是232.1万元。被告人喻大鹏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大鹏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喻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租赁公司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44.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判处。归案后,被告人喻大鹏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喻大鹏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大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喻大鹏的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浩然
人民陪审员 周美仙
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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