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霜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48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霜。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霜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吴霜先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政府、碧海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其驻村工作及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列《征地拆迁补偿花名册》、伪造《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258,727.7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5月至6月期间,吴霜在参与海子街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和前所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过程中,以刘某某、汪某乙甲的名义伪造《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报,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以刘某某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44,749.28元,以汪某乙甲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38,067.12元。

二、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吴霜利用其负责协调海子街镇彭家寨村六号安置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汪某乙甲、刘某某、史某甲、温某某、吴某乙庚、王某甲12人的名义虚列征地补偿花名册,伪造签字,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以吴某乙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23,129.00元;以胡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65,346.50元;以聂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66,860.08元;以左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14,554.96元;以吴某丙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91,110.06元;以汪某乙甲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43,329元;以刘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52,152.00元;以史某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76,536.12元;以温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69,884.25元;以吴某乙庚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29,080.07元;以王某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47,082.80元。

三、2013年7月,吴霜在参与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征地过程中,先后以汪某乙甲、吴某丙、汪某乙丙的名义虚列征地补偿花名册,伪造签字,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以汪某乙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77,821.9元;以吴某丙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92,342.67元;以汪某乙丙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16,474.73元。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1、被告人吴霜的供述;2、证人汪某乙甲、刘某某、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史某甲、温某某、彭某丙、王某甲、吴某乙庚、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张某某、吴某戊、李某甲、李某乙、汪某乙、彭某丙、周某甲、史某乙、陈某丙、彭某丙、赵某某、黎某某、吴某乙己、朱某某、吴某乙庚、吴某乙、季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实;3、户籍证明;4、被告人吴霜的主体资格文件及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吴霜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吴霜定罪科刑。

被告人吴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5月至6月期间,吴霜在参与海子街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和前所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过程中,以刘某某、汪某乙甲的名义伪造《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报,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以刘某某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44,749.28元,以汪某乙甲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38,067.12元。

二、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吴霜利用其负责协调海子街镇彭家寨村六号安置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汪某乙甲、刘某某、史某甲、温某某、吴某乙庚、王某甲12人的名义虚列征地补偿花名册,伪造签字,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以吴某乙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23,129.00元;以胡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65,346.50元;以聂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66,860.08元;以左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14,554.96元;以吴某丙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91,110.06元;以汪某乙甲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43,329元;以刘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52,152.00元;以史某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76,536.12元;以温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69,884.25元;以吴某乙庚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29,080.07元;以王某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47,082.80元。

三、2013年7月,吴霜在参与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征地过程中,先后以汪某乙甲、吴某丙、汪某乙丙的名义虚列征地补偿花名册,伪造签字,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以汪某乙甲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77,821.9元;以吴某丙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92,342.67元;以汪某乙丙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16,474.7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1、被告人吴霜的供述:2013年5月,海子街镇政府安排碧海片区负责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征地负责人为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在碧海片区办公室陈某丁安排我和碧海片区工作人员李某甲去征地,因前所小学扩建涉及到征收彭家寨村和前所村的土地,所以陈某丁还安排彭家寨村和前所村的村干部协助我和李某甲完成征地工作。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在场的有彭家寨村的村干部彭某丙、彭某丙,前所村的村干部吴某乙庚、吴学胜,还有前所小学的校长吴某戊及几位老师。丈量土地时李某甲负责记录(填写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我负责丈量。丈量完土地后,由李某甲根据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制作征地农户花名册。李某甲在制作花名册的过程中,我填写了记录有汪某乙甲和刘某某虚假征地休息的两张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并给了李某甲,叫李某甲录入征地花名册中,当时李某甲就说我没有参与这两户人的土地丈量,我就说这两户人是我和村干部去丈量的。李某甲后来制作了两份花名册,名称分别是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花名册和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扩建项目征地花名册是我拿去找陈某丁签的字,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制作好后我去找陈某丁签字,陈某丁不在,所以我就去找碧海片区的主任李某乙签的,李某乙在签字的时候还打电话向陈某丁讲过的,李某乙问陈某丁他签字是否可以,陈某丁在电话里说可以的,所以李某乙才签的字。征地按照程序,应该先由征地人签字,再由征地负责人陈某丁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财政的领导陈某甲审核签字,陈某甲签字后还要拿到镇政府办公室盖章,然后征地补偿款才得以结算。2013年6月,海子街镇政府安排碧海片区负责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充征地,征地负责人为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陈某丁在碧海片区办公室安排我具体到彭家寨村开展征地工作。陈某丁还安排彭家寨村的村干部协助我完成征地工作,当时记录、制作花名册、上报都是我一个人完成。我开展了补征工作一段时间,2013年9月碧海办事处成立以后,因有农户阻工,到街道办事处反映有应征的地没有被征,有些青苗费没有得到补偿,所以碧海街道办事处的人大主席张某某到碧海片区协调,当时陈某丁又安排我处理青苗补偿的问题,陈某丁安排我时彭某丙、彭某丙也都在场。在补充征地的过程中,因为有农户不断反映有应征收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所以整个补充征地的过程都是断断续续的,直到2013年11月都还在补征。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在彭家寨村补充征地的过程中,我先后制作并上报过3份花名册,分别是“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碧海补征)、”“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地补征农户花名册。”为了套取征地补偿款,我在2013年6月制作“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时,编造了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三户有土地被补征的虚假休息录入该花名册中,并在花名册制表人一栏冒签了李某甲的名字,审核人一栏冒签了汪俊、彭某丙、彭某丙、朱某某的名字,在领导一栏冒签了陈某丁的名字,然后找陈某甲审核该花名册并签字,陈某甲签字后我拿到海子街镇办公室加盖政府公章,盖章后我才将花名册交给财政所王某丙处结算。2013年11月制作”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花名册”时我编造了温某某、史某甲、吴某乙甲、汪某乙甲、刘某某、吴某乙庚六户有土地被征收的虚假信息录入该花名册中,并在花名册制表人一栏冒签汪俊的名字,征收人一栏冒签了彭某丙、彭某丙的名字,征地负责人一栏冒签了陈某丁的名字,然后我找陈某甲审核该花名册并签字,陈某甲签字后我拿到碧海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加盖公章,盖章后我才将花名册交给碧海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结算。在征地的过程中,陈某丁没有到过征地现场,征地结束后,陈某丁问我征好地没有,我说补征好了,花名册都报上去了,财政所已经发了补偿款的,按照规定,我应该先将花名册拿给陈某丁审核签字后再上报审批发放补偿款,但陈某丁也没有过问,也没有叫我交补征地的花名册给他核实。2013年5月,海子街镇政府安排碧海片区负责海子街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工作,征地负责人为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该项征地包括前所村和邵关村征地。陈某丁在一次片区会上安排我和碧海片区工作人员黎某某、陈某丙、赵某某负责制表。在征地的过程中,制作花名册、到财政所结算都是黎某某、陈某丙、赵某某在负责,只是在结算土地补偿款过程中,为了套取征地补偿款,我制作了两份假的花名册,一份是“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花名册上记录有汪某乙丙虚假的征地信息;另一份是“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该花名册上记录有汪某乙甲和吴某丙两户假的征地信息。制作好这两份花名册后,我在制表人一栏都签了李某甲的名字,在征地人一栏都签了黎某某、陈某丙、及我自作的名字,在征地负责人一栏都签了陈某丁的名字。我签好字后拿去找陈某甲签字确认,并在海子街镇政府办公室盖了章后交给了财政所的王某丙结算。我记得这两份花名册是在不同的时间找陈某甲签字,因为一份是前所村的、一份是邵关村的,结算的时间不同。你们向我出示的以上花名册我已经仔细看过,这些花名册除了“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花名册”是李某甲制作的以外,其他的都是我制作的,但李某甲制作这份花名册的过程中我也伪造了两户(刘某某、汪某乙甲)虚假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让李某甲录入花名册中,以上你们向我出示的花名册都是我拿去找陈某甲审核签字后交财政所结算的。以上虚假花名册如果陈某丁和陈某甲在审核签字时候按照程序审核,找村干部核实征地情况,村干部对本村有哪些村民,每家每户有多少土地、土地是否被征收及征收多少是清楚的,只要陈某丁和陈某甲在审核的时候去找村干部核实,就可以发现我报送的花名册是假的。我与彭某丙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我没有以彭某丙的名义套用过征地补偿款,彭某丙所得的48,000多元的征地补偿款是一次我、彭某丙、彭某丙在一起时,彭某丙说他家有应该被征收的土地没有被丈量,所以我和彭某丙就去他的土地现场,我们没有丈量彭某丙的土地,只是估计了一个大体的面积,至于地是不是彭某丙的我并不清楚。当时彭某丙和彭某丙他们指到哪里我就征到哪里,并没有核实是谁的土地。彭某丙向我反映过的,一天我到碧海片区办公室上班的时候,在碧海片区办公室楼下碰到彭某丙,彭某丙对我说,他家有土地被征收,还没有得到补偿款,这事他已经向陈某丁说了。我到办公室后,陈某丁就安排我去把彭某丙的土地量了,我就与彭某丙、彭某丙、史某乙一起到彭某丙的土地现场,我们没有丈量土地,只是大体估计了一个面积,但估计的面积比实际的土地面积要多。我以温某某、史某甲、吴某乙甲、汪某乙甲、刘某某、吴某乙庚、汪某乙丙、胡某某、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1,149,419.82元。这些钱因为我在外面做工程亏了,欠了很多账,所以这些钱大部分我用来还账了、还有一部分自己花了。我以虚报的征地补偿款一到账后,我就将钱取出来了的,取出来后我就将相关农户的存折一部分撕毁,一部分还给相关农户了,具体哪些撕毁哪些还了,因为时间长了,我确实分不清楚了。在此我要说明一点,就是我以汪某乙丙、汪某乙甲名义报的征地补偿款全都是汪某乙丙支取给我的,具体取过多少次,我记不清楚了。对于以上虚报的征地补偿款共1,149,419.82元。我从2002年至今陆陆续续在纳雍做过农网改造工程、在威宁做过农网改造和基站工程、在七星关大银修过路,运气也不好,一开始在纳雍做农网改造工程的时候还赚了点钱,后来翻车死了两人赔了100多万,在威宁做基站工程时,好多变压器被偷,也亏了不少钱,另外,我之前因赌钱欠了其他人20万左右。上述这些钱我专门还工程款就还了70万元左右,还赌债20万元左右,剩余的就是用于自己及家庭生活开支了,现在直接没有剩钱了,不但没有,还欠外债差不多100万元左右。如果我不是海子街政府或者碧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并且没有参与土地征用工作,是不能套取到土地补偿款的。还有一点,我要在之前我交代的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补充。在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充征地的工程中,我以史某甲、温某某和王某甲的名义虚造花名册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我之前所以能得到史某甲、温某某和王某甲的存折,这三个存折都是彭家村的村主任彭某丙收集后拿给我的。彭某丙不知道我拿存折的真实用途。王某甲的情况是我交代遗漏的,情况是这样的,就是在2013年的时候,我请彭某丙帮我找存折,这一情况我已经说清楚楚了。彭某丙帮我找到了以上三个人(温某某、史某甲、和王某甲)的存折后,和以温某某、史某甲的名义虚造花名册的情况是一致的,我以王某甲的名义虚造花名册,虚列征地面积806平方米,征地补偿总额为47,082.80元。王某甲和史某甲的存折我是拿给彭某丙了的,我请彭某丙还给王某甲和史某甲的,但温某某的存折一直都还在我这里。以史某甲和温某某名义所报的征地面积和补偿金额是虚假的。这份花名册是我自己做的,我以史某甲的名义虚列征地面积556.5平方米,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额合计27,713.7元;以温某某的名义虚列征地693平方米,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额合计34,511.4元。之前我交代的我套取的款项共计1,149,419.82元,加上我以王某甲名义套取的47,082.80元、以石洪义名义套取的27,713.7元和以温某某名义套取的34,511.4元,我以相应农户名义套取的国家补偿款共计1,258,727.72元。

2、证人汪某乙甲证实:汪某乙甲证实是自己的姐姐叫自己办理两张银行储蓄卡给她,但她并没有说要银行储蓄卡做什么,于是2013年(几月份记不清楚)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南关桥附近的一个信用社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户,办理了一张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办理好后我就将卡交给了我姐。后来我又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邮政储蓄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账户,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卡,办理后也随即交给了我姐,至于我姐用张两张卡做什么,自己不知道。同时证实自己在彭家寨村、邵关村没有土地,没有居住过 。

3、证人刘某某证实:我和吴霜都没有在彭家寨村居住过,我和吴霜在彭家寨村都没有土地。你们出示给我看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及“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面显示有44,749.28元土地征用款和“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及宗地编号33,上面显示有52,152元土地征用款。这件事情我不清楚。上面刘某某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我又两个信用社银行户头给过吴霜使用,有一个户头办了好多年,卡号及相关信息我几不清楚了,一直是吴霜使用,有一个去年在海子街信用社办的,卡号等相关信息我也记不清楚了,是吴霜说他在海子街石榴口的土地被征用,要打款,叫我给他的,办交给他后一直是吴霜在使用。我和吴霜好多年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济上和他没有往来,对于他的情况我基本不清楚,我只知道他爱赌爱嫖,经常有人找他要账,有人找不到他时,就会来找我。我和他最后一次联系是今年的8月20多号。

4、证人吴某乙甲的证实:我身份证大概在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父亲说,叫我拿我的身份证给他用一下,我没有问他拿去做什么,我不知道我父亲吴霜使用过。我父亲是海子街镇的政府干部,也干拆迁征地工作,我估计是他拿我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我父亲拿我的身份证去天吧的时间就归还给我了。我在彭家寨没有土地,也没有居住过,更没有土地征用款。

5、证人汪某乙丙证实:我2004年去福建等地打工后,至今没有固定职业。现租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双井寺,与妹妹汪某乙甲住在一起。我无固定职业,在毕节百汇超市上过班,现在有时间给一些单位发传单,打点零工之类的。我前夫叫刘玖华,刘玖华的姐姐刘某某是吴霜的现任妻子。我的户口是亮岩镇的,我在海子街彭家寨村没有土地,我在彭家寨村没有居住过,我在彭家寨村没有土地。你们出示给我看的“彭家寨村安居工程补征农户花名册”上面显示的有123,129元的土地征用款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你们向我出示的“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上面显示有52,170.48元、14,628.75元和49,675.50元三笔款,共计116,474.73元的土地征用款这回事我不清楚。我于2013年5月在海子街镇信用社用我的身份证开过银行账户、我给吴霜使用过。在2013年回家过春节的时候,我遇到吴霜,吴霜就叫我办两个信用社的存折给他。于是我就用我的身份证于2013年5月在海子街信用社办了一个存折。并且我又让我的妹妹汪某乙甲用她的身份证也在海子街信用社办了一个存折,办好后,我就将两个存折交给了吴霜。过后有一段时间,吴霜叫我再给他办一个邮政储蓄卡,我没有,我又向我妹妹汪某乙甲要了她的一张储蓄卡,拿给他。吴霜当时对我说他用来转工程款。我给吴霜取过好多次钱,但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用我的存折取了一次,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用我妹妹汪某乙甲的信用卡社储存卡和邮政卡各取了一次,具体金额我也记不清楚了,取钱得了以后我就全部交给了吴霜。我在八小对面信用社取过一次,在电信大楼旁边的邮政储蓄取过一次,其他的记不清楚了。我去取钱的时候是吴霜陪我去的,我进银行取钱他在外面等我,我取完钱后就将存折连同钱一并交给吴霜了,存折现在也还在他那里。但最后一次取钱时,王牌没有将我是信用社存折给他,现在这个存折在我这里。取得的钱全部给吴霜的。

6、证人胡某某的证实:我家在2013年没有你们说的这笔土地被征用,再说我家土地被征用都是以我丈夫吴某乙戊的名义被征用的,土地款也是存入吴某乙戊“一卡通”的银行账户,不会存入我的银行账户,你们说的这个情况我不清楚。我家与吴霜的关系较好,大概在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吴霜说叫我们给他20,000元钱,他可以帮我和我丈夫吴某乙戊办养老保险,我们就给他拿了20,000元钱给他,后来我儿子们知道后,说是他骗的,就要求他退还了我们20,000元钱,我们也没有什么养老保险钱。之后不久,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吴霜找到我说,给你家办的养老保险得了,他就给我1,000元,说是这是你们第一季度的养老保险钱。是他托朋友办的,吴霜说每次都要他带养老保险钱给我们不方便,叫我拿我的银行卡给他,他帮我们存在卡上,以后方便些。我就给了吴霜我的银行卡和密码告诉他,银行卡的密码现在我记不清楚了,就是以上说的这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卡。过一天还是两天我记不清楚了,他有到我就去,说他没记准密码,问这张银行卡的密码,我又告诉他。

7、聂某某的证实:我家只在彭家寨村一组有土地,在其他地方没有土地,但土地是我丈夫彭某戊的,我自己的名下没有土地,因为分土地的时候我还没有嫁给彭某戊,我还没有来到彭家寨,我的土地在我娘家。2012年我家被征收了第一批土地,那时我家被征的土地将近两亩土地,得到土地款人民币49,000元,这49,000元是打在我丈夫彭某戊的账户上的。2013年7月,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海子街信用社开设过储蓄账户,办理了存折。后来碧海办事处的干部吴霜到我家来把我的存折拿走了。吴霜拿存折的时候说是拿去等级一下,村里面有和彭某戊相同名字的人,怕打青苗费的时候打错。直到现在存在都还在吴霜的那里的。你们向我出示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上面显示的6,984.50元、36,519.38元、23,356.20元三笔土地征用款共66,860.08元。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的存折自2013年7月份办理后就没有用过,存折上面只有办理时存进去的10元钱。后来吴霜就把存折拿去了,直到现在存在都还在吴霜那里的。

8、左某某的证实:我家有土地被征用了的钱是打在我丈夫吴某乙庚的银行账户上,从这个存折上可以看出我家在2013年6月24日得到71,832.25元的征地款。我家所有得的土地款都是打在我丈夫吴某乙庚的银行账户的,我们习惯称“一卡通”政府所有给我家的钱都是存入这个一卡通的你们出示的在2013年我家在彭家寨村二组有229.5平方米、1106.7平方米、282.1平方米和682平方米共计2300.3平方米的土地被征用,有11万多的土地款的银行存款这是假的,我家的土地款都是以我丈夫吴某乙庚的名义被征用不会存入我的银行账户。我家没有这笔土地被征用,我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我家所有政府给的钱都是存入我丈夫吴某乙庚的一卡通的账户上,不会存入我的银行账户。我的这个银行账户我拿给海子街政府的干部吴霜过,吴霜就是我们彭家寨村搞征地拆迁的包村干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由于我家在长田脚的一块田还没有测量,也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后来我就找包村干部吴霜反映这个事情,吴霜就去叫我去海子街信用社开一个账户,方便把我家长田脚这块田的征地补助款打给我。于是我就去海子街信用社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开好后两三天我就到迎宾村公所亲自将这个存折交给吴霜了,密码当时我没有给他,吴霜就没有密码就不能得这块地的钱,于是我就回家找到密码,后打电话告诉了他密码。过了几个月后,我就打电话问他,这钱是怎么回事,吴霜就对我说叫我不要急,他弄好后通知我,并且说我在你们片区买了几套房子,你还不放心我啊。

9、证人吴某丙的证实:我家的土地被征用,钱是存在我父亲的银行账户上的。我在邵关村没有居住过也没有土地在邵关村你们向我出示的“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上面显示有53,164.02元和39,178.65元两笔款,共计92,342.67元的土地征用款存入我的账户。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从来没有收到什么土地款。大概5年前,我在海子街邮政储蓄所开有个银行账户,存折找不到,用的是储蓄卡。我给我二伯父吴霜使用过。去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二伯父吴霜打电话给我,要我帮他办一张银行卡,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都可以,我说我以前办的有一张邮政储蓄卡,我问他可以不,他说可以的,由于当时我在毕节,不在海子街,我就先把账号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他,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打电话给我,让我把卡给他,于是我就把卡放在石榴口村我奶奶(吴霜母亲)家的抽屉里,让他自己去拿,同时在电话里将密码告诉他。这张储蓄卡的密码是******.我当时问过他的,他说他在普宜修路,人家打工程款给他,他自己没有时间去办。现在这张卡还在我二伯父吴霜手上,我给他以后他一直没有还我,我也没有向他要过。邮政储蓄卡给他后我就没有使用过,也没有用这张卡取过钱。你们向我出示的“彭家寨村安居工程补征农户花名册”上面显示有41,234.40元和49,875.66元共计91,110.06元的土地征用款我看了,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二伯父吴霜向我要邮政储蓄卡的时候,也要了我的身份证,他说用我的身份证方便取钱。他是不是拿我的身份证在信用社开银行账号使用,我不清楚。他拿我的身份证去十多天以后才还给我的。

10、证人史某甲的证实:我的户口在七星关区碧海办事处。我家在彭家寨村有承包地,位于一组,除了一组之外我在彭家寨村其他地方就没有土地了。我家的土地是在2011年被征用的具体是哪些项目我不清楚。我家地就是2011年被征用过的,征了的面积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总共得了50,000多元的征地款。你们向我出示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二份,该两份花名册分别是48,822.42元和27,713.7元。我不知道是什么情况,这两笔款我没有得过。我家的征地补偿款是2012年的时候就已经拨付了。我的信用社存折拿给吴霜使用过。

11、证人温某某的证实:我家的土地除了在2011年被征用过之外,就没有被征用过2013年或2014年期间没有征地款拨付到我的账户,因为我的地是在2011年就征用完了的,钱也是那时就已经拨付的。因为我不识字,我的存折是拿给我儿子彭某丙去办的,他是彭家寨村村主任,我的存折就是他给我办的,后来也是他在保管这个存折,征地款这些都是彭某丙取了之后我分给他们(温某某的儿女)。

12、证人彭某丙的证实:我任彭家寨村主任期间,彭家寨村的土地被征收过,从2011年底开始陆陆续续有土地被征用。我家的土地是以我母亲温某某的名义被征用的,以我的名义征用的土地是我去世的爷爷奶奶的土地,这些土地被征用后,所得征地款大约8万余元,具体金额我也记不清楚了。除了我的爷爷奶奶的土地,我就没有土地被征收了,只是2013年年底我向彭家寨村包村干部以我的名义虚报征地,骗取国家征地款48,600元,这笔钱我已经上缴给检察机关了的。你们向我出示的征地面积698.25平方米,土地补偿款33,516元,青苗补偿款1,256.85元,树木补偿款600元,补偿金额合计35,372.85元;征地面积693平方米,土地补偿款33,264元,青苗补偿款1,247.4元,补偿款合计34,511.4元。我母亲的土地绝对没有这两次补征。我母亲的存折我只拿给吴霜使用过。2013年11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村民反映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金没有得到,其中包括我母亲温某某、我伯母王某甲还有彭家寨村村民史某甲。我将情况给彭家寨村包村干部吴霜反映,吴霜说叫他们的存折收起来,他去查,尽快给他们打上去,还说要密码才查得到。我母亲温某某和我伯母王某甲的存折是我拿去给吴霜的,史某甲的存折是我们两个人去史某甲家拿的。我母亲和我伯母的密码是我给吴霜说的,这两个村子上都没有钱,密码都是六个0,史某甲的存折上还有1,000多元钱,密码是史某甲给吴霜说的。后来,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因为我伯母王某甲和史某甲一直在追问青苗补偿款的事情,我就打吴霜的电话催,吴霜叫我去村公所谈。他说青苗补偿款还没有拨下来,还说我伯母的青苗补偿金大概有6,000元,史某甲的青苗补偿金大概有1,000多元,加上以前的余额有2,000元。他还说他可以先垫付了,等钱下来在扣还给他。他一次拿了8,000元钱给我,我就分别将钱拿给我伯母王某甲和村民史某甲。经我看后,你们出示给我的这份复印件存折就是我拿给吴霜的那本存折,是2013年11月份给吴霜的,当时存折上的钱我是全部取出来了的。从2013年12月18日之后所上的钱和所支出的钱我都不清楚,存折一直在吴霜手上。我看过了,你们出示给我的这份花名册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彭某丙”的字样不是我签的。还有就是该份花名册上我母亲温某某的名下征地款共计34,511.4元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反正我母亲绝对没有得过这笔钱。吴霜是我们彭家寨村的包村干部,彭家寨村农户征地工作都是吴霜和政府对接。在2013年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吴霜通知我说,他搞错了,有多余的土地征用款存入我的银行账户,叫我去看一下是多少,我去查,是48,000元钱,我就取了48,600元,我告诉吴霜,多存入的是48,000元钱,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吴取了48,600元。吴霜之前因为打牌,向我借有30,000元钱,吴霜说就用这个钱还我。我就对吴霜说,我还有以前被征地的青苗补助款没有得,吴霜说除了还你三万以外,余下的钱你就先用到,就算是你该得的征地青苗补助款。我说我的青苗补助款没有这么多,吴霜说管不起,以后再说,你把你的这个存折给我就行了,之后大概两三天,我就把这个存折给了吴霜至今,这个存折还在吴霜处。2013年11月左右,因为六号安置区已经开始施工建设,而施工过程中运石料必须经过彭启林家门前的土地,由于彭启林家门前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所以彭启林阻止施工队运石料在其门前的土地上通过(堵工)。彭启林堵工的时候,吴霜也在现场。我和彭某丙到现场后,吴霜对我们说,彭启林家有土地没有被征收,他已经打电话向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汇报了,陈某丁说如果没有征收就给人家征收了。当时陈某丁还打了彭某丙的电话,在电话里陈某丁安排彭某丙和我配合吴霜把没有征收的地征收了。后来彭某丙说他有事,叫我到村公所拿皮尺协助吴霜把彭启林家的地量了。因为陈天国家的地是连着彭启林家土地的,当时施工队也要从陈天国家田里经过的,所以在征地彭启林家土地的时候,吴霜叫我把陈天国通知到现场,将陈天国家田一起量了。量地的时候我只负责拉皮尺,吴霜初拉皮尺量土地外还负责记录,并且吴霜还现场收取了彭启林和陈天国家存在账号。我和吴霜量完地后,吴霜对陈天国和彭启林说,他会尽快将土地补偿款结算下来,快则半个月。慢则一个月,至于后面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你们向我出示的以上三份征地花名册中的农户我只参与了陈天国和彭启林家土地的征收,还有就是吴传贵家土地征收时我在现场的,但是我没有参与征收。吴传贵家是柏杨林村的人,但是他家住在彭家寨村,他的土地紧挨着彭家寨村。一天,吴传贵到六号安置点施工项目部反映说安置区施工占了他家的土地,当时我也在场,在场的还有碧海办事处的副主任龚毅龙,工作人员吴霜,龚毅龙和吴霜是到六号安置区处理朱旭芳家有征地被占而堵工的事情。吴传贵向龚毅龙反映后,龚毅龙对吴传贵说占了你的土地给你征收就行了,你不要去堵工了。紧接着,龚毅龙又安排吴霜,叫吴霜将吴传贵家被占的土地征收了,当时量吴传贵家的土地时拉皮尺的是吴霜和吴传贵,记录的是龚毅龙,量完土地后吴霜还记了吴传贵家的存折账号。我只参与了几户被征地农户树木的统计和补偿,青苗补偿工作我并没有参与,而且我只参与了四户征地农户树木的统计和补偿工作。2013年11月左右,有农户堵工,堵工农户反映说其他被征地的农户的树木都得到补偿了,为什么自家被征收的土地的树木没有得到补偿。吴霜随即将农户堵工的情况向陈某丁汇报,陈某丁在电话里安排吴霜查清情况,如果情况属实,该补偿的就补偿,吴霜打电话时我是在场的。然后吴霜就叫我一起核实了彭敬章、彭思勤、王昌友、吴学太四户农户被征土地的树苗,当时负责统计的是吴霜,统计也是大体估计的,并没有一棵棵的数。统计后,我将彭敬章、王思勤、王昌友、吴学太四户农户的存折号记录后交给了吴霜,后来打款的过程我就不清楚了。你们向我出示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中记录有我共977.25平方米的土地被征收,共得补偿款48,667.05元。“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上记录有我母亲温某某、我伯母王某甲的征地信息,根据花名册,我母亲温某某有698.25平方米的土地被征收,共得补偿款35,372.85元,我伯母王某甲有806平方米的土地被征收,共得补偿款47,082.8元。但是我母亲、我伯母家被征的以上土地都是假的,是吴霜一手操作的,目的是为了套取土地补偿款,至今这些土地补偿款我、我我母亲、我伯母并没有得到,是吴霜自己去走的其中我伯母王某甲只得到6,000元的树苗和青苗补偿款。

13、证人王某甲的证实:我家的土地是2011年11月就被征用了大部分,2012年初又征了一些,我家的补偿款已经发放了的。2012年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所有的征地补偿款都是一次性发放给我的,征地补偿款一共是22万多,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钱是我老伴彭斯平去支取的。我家的征地都是以我的名义拨付的,我老伴彭思平是老师他根本不管这些事情。到2012年上半年我家的地就征完了。我存折上的47,082.80元,和支取情况我和我老伴根本不知道这一情况,我老伴彭思平也没有支取过47,000元和9,000元这两笔钱。我的存折拿给我们村的村干部彭某丙过。

14、证人吴某乙庚的证实:我在石榴口有地的,去年,也就是2014年夏榕高速施工把我的土地全部都征用了。我的土地不多,具体面积也记不清楚了共赔得了五万多元,款是打在我农业税的存折上的这本存折没有借给人过。我还有一个存折。2012年,我因做生意缺钱就去信用社袋了50,000元钱,信用社就给我办了一个存折,这个存折没有借给别人,但是吴霜拿去用过。吴霜是我二哥。我在信用社袋的50,000元钱,信用社催还利息,因为我没时间,我就拿我的存折给吴霜去给我还利息,但是记不清楚是什么时候拿给他的,反正不是2013年就是2014年,过了一段时间吴霜就把存折还给我了,过了好久我也记不清楚了。吴霜把存折拿给我的时候,我发现存在上存了几万元钱,从交易情况看这几万元钱已被取走了的,具体是几万我记不清楚了。你们出示给我看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花名册”,上面显示我有补偿征地387.15平方米,加上青苗补助款共计29,080.07元钱。我不清楚这回事,我也没有得这一笔钱。

15.证人陈某甲的证实:在我分管海子街财政工作期间,原海子街镇的征地项目有雨润集团征地、海子街王牌电器厂征地,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彭家寨村村公所、卫生室征地、店子村四号安置点征地等,这些项目都是原海子街镇财政所支付的。2013年9月,碧海街道办事处成立以来,有树跨采石场征地、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的补偿征地等项目,这些项目征地的土地补偿款都是碧海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支付的。由原海子街镇或碧海街道办事处领导安排涉地的片区,由片区具体负责征地工作,具体征地负责人是片区书记。之后由片区工作人员、涉地村的村干部。被征地的农户共同参与土地的丈量,现场绘制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勘测记录表上由土地丈量人、指界人、农户签字确认,然后征地工作人员根据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制作征地农户花名册上签字确认,然后报送征地负责人审核签字,征地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由原海子街镇政府办公室或是毕海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盖章,盖章后再由我审核签字。我在征地农户花名册上签同意发放后,征地工作人员再将花名册送财政所,财政所才把相应的征地款存入对应农户的银行账户。但是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存在我先在花名册上签字,然后再到办公室盖章的情况。你们向我出示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花名册”我已仔细看过,该花名册最后一页“同意发放”及“陈某甲”的名字的确是我本人所签。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的补偿征地工作是2013年10月左右开始进行的,因为当时有农户阻工,还有些农户甚至到碧海街道办事处反映有土地没有被征收,所以要求补偿征地。至于后面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充征地工作碧海街道办事处是怎么安排的以及由哪些人负责我并不清楚。“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是谁报送给我签字的我记不清楚了。由于我工作的失误,在审核签字的时候没有把好关,疏忽大意,没有核实情况便签字了。我是清楚结果的,我签字后财政所便会打款到征地农户花名册的账户上。你们向我出示的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彭某丙四人征地信息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以及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等人征地信息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碧海补征)”该两份花名册上的陈某甲的名字是我签的。实际上彭家寨村安居工程补征及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征都是一个项目,只是称呼不同而已。这两份花名册是谁送给我审核我记不清楚了,我在审核的时候并没有对花名册上记载的征地信息进行核实,这是我的失职。原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包括前所村征地和邵关村征地,原海子街镇前所村、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工作都是由碧海片区负责、征地负责人是陈某丁,至于原海子街是如何安排碧海片区负责征地的以及有哪些碧海片区工作人员参与该两项征地工作的我就不清楚了。你们向我出示的“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记有吴某丙等10多户征地信息)以及“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记载有130多户信息)我已经仔细看过,经我辨认,这两份花名册上“同意发放”以及陈某甲的签名都是我本人所签。该两份花名册是财政所工作人员肖林给我补签的,因为我提前向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肖林和吴传文交代过,让他们先代我审核征地农户花名册,然后再报送到我这里补签。你们向我出示的“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以及“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我已仔细看过,该两份花名册中“同意发放”及“陈某甲”的名字的确是我本人所签。该两份花名册也是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肖林给我补签的。这四份花名册都是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肖林给我补签的,我签字的时候并没有对征地情况进行核对,这是我工作上的疏忽,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当然我清楚我签了字财政所便会按照征地花名册上的征地情况进行结算,财政所便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给花名册中记载的被征地农户。2013年5月,在原海子街镇政府的一次党政办公会议上,陈翔宇书记安排碧海片区负责征收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修建所需土地,至于该项目是谁负责我并不清楚,我在审核征地农户花名册时只认可片区书记和主任的签字。你们向我出示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以及“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我已经仔细看过,该两份花名册上“同意发放”及“陈某甲”的名字的确是我本人签的。这两份花名册是谁报送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在审核该两份花名册的时候只对数据的计算有没有错误进行了检查核对,当时对于征地农户花名册上记载的征地信息没有进行核对。

16、证人陈某丁的证实:2013年5月左右,因为前所小学修建教师公租房和学生宿舍需征收学校附近农户的土地。海子街镇党委书记陈翔宇书记在一次会议上安排我们碧海片区负责前所小学扩建项目的征地工作。陈翔宇书记安排后,我回到碧海片区后,召集碧海片区干部召开了片区会议。在片区会议上,安排了碧海片区工作人员无霜、李某甲以及前所小学校长吴某戊到前所小学征地现场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我当时还安排涉及土地征收的各村干部协助片区工作人员完成征地。前所小学扩建征地结束后,由于所征土地不够,还需要补征一些土地,海子街镇分管教育的副镇长、碧海片区管理中心主任李某乙将这一情况向我讲了以后,我就说,你是分管教育的副镇长,又是联系彭家寨村的领导,前所小学的补征地工作就由你来具体负责和安排,当时李某乙也答应了,所以后面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偿征地工作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你们向我出示的刘天学、刘绪、汪某乙甲、吴道兴、吴志成5户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我已经仔细看过,经我辨认,这5份宗地现场记录勘测记录表表中审核人一栏“陈某丁”的名字都不是我本人所签。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工作由我与海子街镇分管教育的副镇长、碧海片区主任李某乙沟通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工作由李某乙具体负责。你们向我出示的记载有刘某某征地信息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我已仔细看过,经我辨认,该花名册最后征地负责人一栏“陈某丁”的签名的确是我本人所签。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是李某甲给我审核并签字的,李某甲给我“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的同时还将该花名册上各被征地农户现场勘测记录表一并给我审核,我当时就在“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最后征地人一栏签我的名字,就连今天向我出示的李某甲当时给我审核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审核人一栏“陈某丁”的名字是谁签的我不清楚。李某甲给我“海子街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和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让我审核签字的时候,我只是就资料审资料。另外,李某甲并没有像我反映过吴霜曾给她三份他们在征地测量过程中没有参与测量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工作是2013年5月左右进行的,该项征地工作涉及前所村和邵关村两个村的土地。该项征地工作由碧海片区负责,我在会上安排碧海片区的工作人员赵某某、负责制表,黎某某和陈某丙负责丈量,其他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协助征地工作。在征地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我们通过开会碰头领导出面协调都顺利解决了。所以该项征地工作完成的比较好,一次性就完成了征地,并不存在补征、漏征的现象。征地结束后,征地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后,并没有被征地农户提出过异议。征地完成后,就按照征地程序向被征地农户结算征地款了。你们向我出示的“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记录有吴某丙等50多户征地信息),以及“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我已仔细看过,经我辨认,该两份花名册最后征地负责人一栏“陈某丁”的签名的确是我本人所签。至于该两份花名册是谁拿给我签的我就记不清楚了。出示记载有汪某乙丙征地信息的“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及记载有汪某乙甲、吴某丙两户征地信息的“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我已仔细辨认,该两份花名册最后征地负责人一栏“陈某丁”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签,是别人冒签的。在征地过程中,我只向陈翔宇书记汇报过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农户不配合征地的情况,汇报后陈翔宇和不征地的农户沟通过。除了陈翔宇书记以外,我没有向任何领导汇报过征地有关情况。你们向我出示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及“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及“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碧海补征)”三份花名册中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最后征地负责人一栏、安居工程补征及安居工程碧海补征花名册最后征地负责人一栏“陈某丁”的签名是别人冒签的,不是我签的。2013年海子街镇前所村、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前所小学扩建征地都是由碧海片区负责,具体的征地负责人是我。至于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征地我没有负责过,我只是在2013年5、6月份时,彭家寨村和白杨林村有村民反映六号安置点征地中,有些农户反映没有得到青苗补偿款,有些农户反映其地埂、沟渠没有丈量,阻止六号安置点的地勘工作,我就安排吴霜和彭家寨村的村干部去核实情况,吴霜和彭家寨村的村干部没有解决好农户阻工的问题,我就亲自到现场,向阻工的农户解释说地埂中的路、沟渠是集体的,不该算在农户自家的土地里一起丈量,丈量土地时,土地中也没有青苗,有些树苗还是抢栽的,不该得到补偿款,也没有向村民解决好这个问题,六号安置点工作当时也就停止了,后来又开工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作为碧海片区工委书记对征地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但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我和当时片区的主任李某乙沟通过,由他具体负责,李某乙对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的补征应该负责监督管理。在2013年度,碧海片区的干部吴霜在海子街前所村、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征地、前所小学扩建征地中,虚虚拟了汪某乙丙、汪某乙甲、吴某丙、吴某乙甲、刘某某、胡某某、左某某、聂某某、彭某丙共九户人家土地被征用,共计套取国家资金1,084,811.53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是我安排的,我该负责任,当时吴霜虚拟农户土地被征用,套取国家资金,这个情况我不清楚,我是没有办法的。我们的征地都是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的监管的,吴霜的个人行为,我无法监管。对吴霜的行为我负有领导责任,但他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我不清楚。吴霜到碧海片区的开始的一段时间,碧海片区的工作没有分工,所有工作由片区统筹安排,直到片区党工委主任刘洪玺到碧海片区工作时工作才具体分工。2012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碧海片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了分工,吴霜是彭家寨村的驻村干部,当时还专门开过会的。2013年3月份的时候,碧海片区工作人员作了安排,吴霜照样属于彭家寨村的驻村干部,当时也开过会的吴霜至今都是碧海片区彭家寨村的驻村干部。驻村干部除了片区安排的工作之外,还要负责驻村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我来海子街工作时,海子街就已经陆陆续续地有征地的情况了,我在碧海村任党工委书记期间,也一直有征地工作的,并且征地工作还是主要组成部分。吴霜在碧海片区是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所有片区干部都是参与拆迁工作的,碧海片区的工作人员参与量地都是我口头安排的,虽然也开过会,但也没有形成正规的会议纪要。征地工作分为丈量、记录、制表、和外围发动征地群众四种工作,不同的征地项目每个干部的分工有所不同,但分工就是这四种。吴霜参与的有碧海片区迎宾村屠宰场征地、前所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前所小学扩建项目的征地和补征地、彭家寨村公所和卫生室的征地这四处征地。吴霜的分工是丈量,就是拉皮尺量地报数。前所小学扩建征地和补征工作由计生特岗李某甲负责现场记录和制表,前所小学校长吴某戊负责和吴霜一起现场丈量,村干部彭某丙、彭某丙、朱某某负责通知发动群众到现场参与丈量。吴霜在这处征地工作中的分工是外围通知群众参与征地。彭家寨6号安置点征地工作在海子街组建新片区之前就已经结束了的,我一直没有参与过,虽然6号安置点没有再继续征用土地,但在2013年6月份左右地勘进场的时候,出现有群众堵工的突发情况,我安排吴霜和彭家寨村村干部一起去核实堵工原因,后期我也去核实过情况。堵工的原因是在彭家寨6号安置点征地有村民反映青苗补助、地上附作物补助、和沟埂土地没有得到补偿。当时堵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地勘就停工了。

17、许某某的证实:2013年11月,因为有农户阻止六号安置区的施工,阻工农户反映,其土地于2011年左右就被征收,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并且土地被征收后便不能耕种,所以要求政府补偿其两年的青苗补偿款,就农户阻工的事情,我还几次到碧海片区协调处理过。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农户阻工是在一段时间内多次阻工,2014年2月,就农户阻工的问题,我还在碧海街道召开了专题会议,在会议上,我安排龚义龙任组长对六号安置点的征地情况进行复核。后来,我经请示七星关区领导,补偿每户被征地农民每户600元的青苗补助费,才把这件事情解决了。2013年11月左右,施工方进场修建六号安置区。在施工过程中,有农户堵工,堵工的农户有反映被征收的土地没有得到补偿款,有的还要求政府补偿其不能耕种土地这两年的青苗款,有的是因为养老保险问题堵工,有的是因为修建六号安置区时破坏了通讯、水道等基础设施而堵工的。农户堵工的现象多次出现。我在碧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以来,我只安排过工作人员到彭家寨村复核六号安置点征地情况,到彭家寨村复核征地情况的工作人员复核后也没有向我汇报过,我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到彭家寨村补征过土地,所以我不清楚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有没有补征过地。

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各个片区完成征地工作以后,将现场绘制宗地现场勘查表(该表记载有被征地农户的征地休息)交到征地组(具体是交给征地组的周某乙)审核,征地组审核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后,由片区工作人员根据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制作征地农户花名册(付款花名册),付款花名册制作好并张榜公布后,由参与征地工作人员将花名册交由原海子街镇或碧海街道办事处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签字,经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原海子街镇或碧海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盖章,盖章后将花名册交给财政所付款。在乡镇这个层面没有关于安排土地征收工作或者土地补征工作的文件,至于会议记录,有的土地征收或补征有会议记录,有的没有。土地征收或者补征工作都是由乡镇领导去安排,至于安排征地工作的乡镇领导有没有做记录我就不清楚了。

19、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是海子街前所小学的校长。2013年,因前所小学急需征收附近土地修建教师公租房和学生宿舍,所以我打过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的电话,催促片区派工作人员下来征收土地。2013年5月的一天,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打电话给我,说片区有工作人员到前所村、彭家寨村开展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工作,叫我配合片区工作人员。陈某丁打电话给我后,彭家寨村的村主任彭某丙带着碧海片区工作人员吴霜、李某甲到前所小学找到我,我当时还安排了我们前所小学的一个男教师三个女教师(吴祥、吴静、李莹、张钰春,其中吴静、李莹、张钰春是女老师)四个人和我一起配合片区下来的工作人员征地。随后我和前所小学的四个教师带着片区工作人员吴霜、李某甲以及彭家寨村村主任彭某丙一起来到学校附近的征地现场,因为村干部提前通知过,所以自家有地被征收的农户都到了现场,我们便开始丈量土地。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吴霜和彭某丙负责拉皮尺测量土地。李某甲负责记录(填写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我和我们学校的四个老师负责用锄头挖界。大概到下午5点钟左右的时候,所有需被征收的土地就都丈量结束了,片区的工作人员吴霜、李某甲、村干部彭某丙都各自走了。我和我们学校的四个老师也各自回去了。在前所小学扩建征地的过程中我没有签过字。当时负责记录的是片区工作人员李某甲,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是她填写的,她没有拿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给我签过我的名字。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在征地时是一次性完成的,不存在漏征的农户,只是我们在征完地后发现施工通道不够,又补征了彭家寨村刘绪家的一部分土地(土地上还有一些树苗)。对于征地花名册是公示的,公示征地的农户花名册是张贴在前所小学大门上的,至于是谁张贴的我不清楚。在整个征地的过程中,只有分管教学的海子街镇副镇长李斌到过征地现场,李斌到征地现场对海子街镇前所小学征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你们向我出示的这些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表上的“吴某戊”和“吴建”的名字都不是我本人所签,是别人冒我的名字签的,我的名字是“吴某戊”,而不是“吴建”,但是你们向我出示的签有“吴某戊”名字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不是我本人所签。你们向我出示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记录有汪某乙甲征地信息的一份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根据该两份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汪某乙甲被征收土地764.4平方米。并且这份表上测量人上有我的签名,这个名字不是我签的,是别人冒我签的名字。

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在一次片区会议上提出安排我和吴霜负责海子街镇彭家寨村前所小学的征地工作,会后他又找我,让我和吴霜一起到彭家寨村前所小学,并且还说,吴霜负责丈量土地,让我负责记录。过了一两天,我和吴霜一起到彭家寨村,在村干部彭某丙、前所小学校长吴某戊及两个女老师的陪同下,因村干部提前通知了涉及征地的农户,涉及土地征用的农户也到了征地现场,所以我们直接去开展丈量工作。在丈量过程中,吴霜和海子街镇前所小学的校长吴某戊负责丈量,我负责在宗地现场勘查记录表上记录丈量的长、宽等原始数据(彭家寨村村干部彭某丙也记录了这些数据)。我在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记录好长、宽等原始数据后,出示给被征地农户确认并签字。丈量完土地后,大概一个星期,由于之前所征的土地不够,我们又到彭家寨村补征了几户的土地。在补征时我仍然负责将土地长、宽等数据记录在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补征完土地后,我将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带回碧海片区办公室,随后吴霜又给我刘某某和汪某乙甲两户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这两户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不仅记录了该两户被征地的长、宽等数据,而且已经计算出了征地面积。吴霜叫我将该两户的征地信息录入到即将编制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中,我说刘某某和汪某乙甲这两户我没有参与测量,我不敢录入,吴霜就说,你尽管录进去,没有事的,我便收下了刘某某和汪某乙甲两户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收下宗地现场勘测表后,我就觉得不对劲,就咨询当时在办公室的同事汪俊,汪俊提醒我叫我最好先请示领导。于是我就去片区陈某丁书记的办公室找陈某丁,向陈某丁说明吴霜叫我将刘某某和汪某乙甲两户的征地信息录入到花名册的事情,我向陈某丁书记说,我没有参与刘某某和汪某乙甲两户的土地丈量,不敢将该两户的征地信息录进汇总表中陈某丁听后说,“没事,你录进去你的”。得到陈某丁的同意后我才依据吴霜提供给我的刘某某、汪某乙甲两户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把刘某某和汪某乙甲这两户的征地信息录入到花名册中。在碧海片区办公室,我把征地时收集的所有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拿出来就行计算,根据算出的征地面积、相应的补偿款,依据被征地农户的存折号(吴霜提供给我的),编制“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由于我刚参加工作,对业务不是很熟,我制作花名册的过程中,因计算公式套用错误,于是我就请汪俊帮我接着计算并编制花名册。汪俊帮我编制好“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花名册”及“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后,在这两份花名册最后的制表人一栏中都打上了汪某乙的名字,所以从表中看,制表人是汪某乙。我要说明的是,由于之前的征地和补征实际上都是一个项目,收集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也没有分先后顺序,所以我将刘某某的征地信息录入到“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中,将汪某乙甲的征地信息录入到“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中。在编制好花名册后,吴霜、彭某丙、彭某丙三人中的一个人(具体是三人中的那一个我记不清楚了)向我要了这份花名册去彭家寨村公示,具体公示没有我也不清楚。过了几天,我就拿我收集并保管的所有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去陈某丁书记办公室,找他在表上的审核人一栏签字,我将表给陈某丁书记后,他说“我签好你再来拿”。等了一两天,陈某丁签好字后,我才去陈某丁办公室拿回了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2013年9月初,我被安排到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工作,陈某丁书记让我把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的手续交接好。我就去海子街镇国土所将“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两份花名册的电子档和纸质档以及“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交到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周某乙处,和我一起去交表的还有赵华艳和黎某某两个人。由于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需测量人、测算人、制图人的签名,所以我就在我收集并保管的所有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制图人、测算人一栏签上我的名字,我所签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包括第一次征收时和补征时填写的以及吴霜给我的两份表(记录有刘某某和汪某乙甲的征地信息)我在制图人及测算人一栏签上我的名字后,因为去交表之前无霜叫我代签测算人的名字,所以我就在第一次征收时所收集的宗地现场勘测表上代签了吴霜和吴某戊的名字,在补征时所收集的宗地勘测记录表中,其中一份我将吴某戊错写成吴建。另外,吴霜给我的两份宗地勘测记录表中,其中一份记录有汪某乙甲征地信息的宗地勘测记录表上测量人一栏有吴霜、吴某戊、彭某丙的签名,但这三个名字吴霜给我时就有的,不是我签的。记录有刘某某、汪某乙甲两个人征地信息的这两份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是吴霜给我的,他叫我将这两户的征地信息录入汇总表中,我经当面请示陈某丁书记,陈书记同意后,我才录入汇总表的。其余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

2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工作是由碧海片区负责,具体丈量工作是由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安排碧海片区工作人员吴霜和李某甲到前所村和彭家寨村开展的,参与该项征地的工作人员还有前所村的村主任吴某乙庚、村委委员吴学胜,彭家寨村的村主任彭某丙以及前所小学校长吴某戊。我是海子街镇分管教育的副镇长,前所小学要扩建时,海子街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人吴康琴向我汇报过前所小学扩建需要征地的情况。具体情况是海子街镇前所小学修建教师公租房和学生宿舍,需要征收前所小学背后的土地,而这些土地涉及到前所村和彭家寨村两个村的,吴康琴向我汇报后,我到现场开展了征地的前期动员和协调工作,我到前所小学背后需要征地的现场时,在场的人员有前所村的村主任吴某乙庚,村委会委员吴学胜,彭家寨村的村主任彭某丙,还有前所小学的校长吴某戊。但是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当天我并没有到过征地现场。征地结束后没有人给我汇报过征地情况,我只是打电话给汪某乙问前所小学扩建工作是否结束,汪某乙说吴霜和李某甲组织前所村和彭家寨村的村干部已经完成了土地丈量工作。你们向我出示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我已经仔细看过了,经我仔细辨认,该花名册最后一栏“李某乙”的确是我本人的签名。是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结束后,李某甲在碧海片区小会议室将“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给我签的。李某甲将“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时,花名册背后附有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我当时不仅仔细对照了花名册后面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而且还打了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的电话,因为以前碧海片区的征地农户花名册都是陈某丁审核签字上报的,所以我问陈某丁,该花名册我审核签字后上报是否可行,陈某丁当时回答我说,可以的,你签字也可行的,所以我才在李某甲给我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最后征地负责人一栏签了我的名字。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和前所小学扩建实际上是一个项目,都是由碧海片区负责,碧海片区之前所有的征地都是由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审核签字的。因为该花名册上报当天,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不在片区办公室,再加上教育项目工程需及时推进,该花名册需要及时上报,李某甲找到我让我在花名册上签字,当时我就打电话请示陈某丁书记,陈某丁说我签可以的,我才签的字。

22、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没有参加彭家寨村、前所村、邵关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我是在片区办公室整理相关资料,只有人员抽不过来时,才会临时安排王牌帮忙制征地的电子版。你们向我出示的2013年11月28日“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上面显示的“汪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该表不是我制作的,“汪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俊”字都是签错了的,我的名字是这个“骏”。彭家寨村安居工程我没有参与过,经我仔细辨认该花名册审核人一栏汪某乙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肯定是别人冒签的。经我辨认该两份表不是我制作的,是李某甲制作的。李某甲对制作表业务不是太熟,有时她会请教我,有关表格的事,李某甲会偶尔请教我,有关征地拆迁的有一件特别的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吴霜拿刘某某和汪某乙甲两户被征地农户资料给李某甲录入电子版时,李某甲对我说她没有参与这两户的征地拆迁工作,不知道是否有这两户农户的土地被征用,她不敢录入信息,但吴霜叫她尽管录入,没有问题的,李某甲问我怎么办,我对李某甲说,你去请示一下片区领导吧。后来李某甲去请示片区工委书记陈某丁后,李某甲才录入刘某某和汪某乙甲两户农户的信息的。

23、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以后,也就是碧海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后,因六号安置点要修建施工通道需要补征收几户农户的土地,所以碧海片区牵头负责补充征收工作,具体补充征收工作的负责人是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因为在六号安置点因修路要占几户人的土地怎么办,我向陈某丁汇报过,陈某丁当时就说那将该几户人的土地补征了。后来陈某丁只安排碧海片区工作人员吴霜一人到彭家寨村进行六号安置点的补征工作,其实这是不符合征地程序的。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我们村干部虽然必须到征地现场协助征地工作,但是具体丈量及绘图记录都应由政府工作人员负责,所以每项征地工作至少需要3位政府人员参与,1人负责绘图记录,2人负责丈量土地。但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土地补征却只安排了吴霜一人。我现在都还在记得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征了王昌友、陈天国、彭启林和我等10户左右的土地。其中修建施工通道实际只涉及陈天国、彭启林两户人的土地,王昌友的土地吴霜给我说过是2011年海子街镇六号安置点征地时漏征的,而我的土地是2002年、2009年彭家寨村修建村公所和卫生室的时候被征用的,一直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因为我向吴霜反映过,也向陈某丁反映过,所以陈某丁和吴霜最终将我被征用的约200平方米的土地以碧海街道办事处六号安置点补充征收的名义给我解决的,至于在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征农户花名册上没有我的户头,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5月,前所小学扩建,即征收土地建设教师公租房和学生宿舍,前所小学扩建需征收的土地有彭家寨村的,有前所村的,但是大部分都是彭家寨村的,也有前所村的。前所小学扩建征地工作是由碧海片区负责,具体是由陈某丁牵头负责。一天,陈某丁打电话给我,安排我们彭家寨村村委会协助碧海片区完成此项征地工作。随后,我安排彭家寨村的人口计生主任朱某某去各农户家了解前所小学扩建需征多少土地,朱某某了解后给我说需征20多户农户的土地。地儿天,碧海片区工作人员便到彭家寨村开始丈量土地,早上丈量土地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到下午时,因为陈某丁打电话给我说现场出了点矛盾,叫我去协调一下,所以我叫上朱某某和我一起去丈量土地现场看一下情况(有农户不同意征地)。当我和朱某某一起来到丈量现场时,看到碧海片区的工作人员吴霜、李某甲以及前所小学校长吴某戊都在现场。我和朱某某只是在现场调解一下,并没有参与丈量。你们向我出示的记载有吴下小倩、汪某乙甲、刘某某等人征地信息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根据该花名册,吴某乙甲共被征收土地779.1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8,799.18元;汪某乙甲共被征收土地605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3,329.00元;刘某某共被征地990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2,152元。该花名册最后征收人一栏“彭某丙”的名字不是我本人所签的。另外,我们彭家寨村没有吴某乙甲和汪某乙甲这两个人,刘某某是嫁出去了的,在彭家寨村没有单独的户头,刘某某的土地都是以她父亲刘天文的户头征收的。我只知道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土地补征工作的征地负责人是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具体到彭家寨村开展征地工作的只有吴霜一人,但至于“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是谁制作的我也不清楚,而且该花名册也没有在彭家寨村公示过。你们向我出示的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三人征地信息的“彭家寨村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碧海补征)”,吴某乙甲被征收土地1433.09平方米,共得款人民币71,408.00元;汪某乙丙共被征收土地2472.48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3,129元;胡某某共被征收土地1312.18平方米,共得补偿款人民币65,346.50元。此花名册上一栏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根据花名册,我被征收的土地是609.5平方米,征地补偿款30,353元,实际上我被征收的土地才200多平方米,这是陈某丁和吴霜帮我解决的。实际上您们向我出示的这份花名册和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的补征项目是一个项目,只是称呼不一样而已。你们向我出示的记载有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彭某丙四人征地信息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根据花名册,聂某某共被征收土地1342.57平方米,共得补偿款人民币66,860.08元;左某某共被征收土地2300.3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4,554.96元;吴某丙共被征收土地1829.52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1,110.06元;彭某丙共被征收土地977.25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8,667.05元。经我辨认该花名册最后审核人一栏“彭某丙”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是别人冒签的。你们向我出示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彭家寨村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我已经仔细看过,经我仔细辨认,该花名册38户农户征地信息我能确定的有10户是虚构的。这虚构的10户是吴某乙戊、吴长林、吴奎、吴某乙甲、汪某乙甲、刘某某、吴某乙庚、彭思勤、彭敬章、吴某乙庚。其中彭家寨村根本没有吴某乙甲和汪某乙甲两人,另外,彭家寨村虽然有人叫刘某某,但刘某某并没有土地被征收。你们向我出示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我已经仔细看过,经我辨认,该花名册中的9户农户征地信息中我能确定的有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三户的征地信息是虚构的。另外,彭家寨村根本没有吴某乙甲、汪某乙丙二人,胡某某倒是有,但胡某某的土地都是以她丈夫吴某乙戊的户头征收的。你们向我出示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碧海补征)”我已经仔细看过,经我辨认,该花名册中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彭某丙四人的征地情况都是虚构的,彭家寨村倒是有聂某某、左某某、吴某丙、彭某丙四人,但是彭家寨村六号安置点补征土地时,这四户人并没有土地被补征。你们向我出示的花名册我已经看过,经我辨认,你们向我出示的花名册中征收人一栏“彭某丙”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该花名册中的征地信息除村集体的是真的以外,彭启林、吴学宽、史某甲、温某某四户的征地信息都是假的。

2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根据征地组外业人员所提供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制作农户付款花名册,也即“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碧海大道、安居工程、大道补征1)”和“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碧海大道、安居工程。大道补征2)”以下我将“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碧海大道安居工程、大道补征1)”称为“花名册1”,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海大道安居工程、大道补征2)称为“花名册2”制作了两份名册后,我将名册1和名册2各打印出一份,拿到海子街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小妮盖章。盖好章后我通知彭家寨村的村干部(具体记不清了)到我这里领名册去村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是7天。公示结束后,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当面依据宗地现场勘测表进行核对。核对过程中结数据存在错误的地方立即更正。更正完毕、群众无异议后,我在更正后的名册1、名册2最后制表人一栏打上了我周某乙的名字,然后重新打印出经核对更正的花名册1、花名册2。重新打印出的花名册1、花名册2后,我先拿去找在征地工作中负责丈量土地的外业人员黄丽华、罗昌良、顾怀尧,待黄丽华、罗昌良、顾怀尧审核并在该两份花名册审核人一栏签字后,我又拿花名册去找负责征地工作的领导龚毅龙审核并在花名册后“领导签字”一栏签字,龚毅龙审核签字后,我再将花名册拿到海子街镇分管财政的副书记陈某甲处,让其审核并签字,陈某甲审核签字后我再将花名册1、花名册2拿去交给海子街镇财政所所长王某丙。花名册交给王某丙后,我的工作就结束了,以后王某丙与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对接的事情就不关我的事了。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收到黎某某、陈某丙、汪某乙。李某甲交来的海子街镇前所村、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海子街镇前所小学征地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发展大道征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但是黎某某、陈某丙、汪某乙、李某甲四人中具体谁交了哪些项目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我就记不清楚了,他们四人所交的所有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我都保存留着的。另外,被征地农户要得到征地补偿款,各征地组所制作的花名册必须交到财政所,但不一定全部都交给我,也就是说我这里留存的付款花名册财政所也有,但是财政所留存的一些付款花名册我这里不一定有。“彭家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补征)”我已经仔细看过,与我所制作的花名册1、花名册2均不同。在此之前我没有见到过该花名册,我也没有存留过,不知道怎么回事。 25、证人史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9月以后,因为王昌友和吴道军家到碧海街道办事处反映还有应被征收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所以彭家寨村的包村干部吴霜到彭家寨村处理。吴霜来到彭某丙家,彭某丙随后打电话通知我叫我和吴霜一起去看一下王昌友、吴道军所反映的情况。我和吴霜到王昌友家的土地上,在场的是王昌友的儿子,我并不清楚王昌友的儿子的名字。当时吴霜叫我拉皮尺和他一起量王昌友家的土地,大体量了一下,当时算的是90平方米(实际没有90平方米)。量完王昌友家地后,我和吴霜来到吴道军家的地里看了一下,因为吴道军家当时没有人在场,所以我和吴霜就走了,后面我就没有参与过征收吴道军家的土地了。你们向我出示的“碧海街道办事处六号安置土地补征农户花名册”、“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我已经仔细看过这些花名册没有在彭家寨村公示过。至于花名册中的农户征地情况,我只参与了王昌友家的土地征收,当时是我和吴霜去的,大体量了一下有90平方米。吴道军家我只和吴霜去了他家地里看了一下,当时并没有丈量土地。你们向我出示的花名册中,王昌友家共有604.72平方米的土地被征收,吴道军家有113.1平方米的土地被征收,这些情况我不清楚。

2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在一次片区会议上安排我、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黎某某、吴霜以及计生特岗人员赵某某四人负责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征地补偿工作。在会议上,陈某丁书记明确安排我、吴霜在征地时负责丈量土地,黎某某负责记录、赵某某负责制表,但是关于工作安排我在会上并没有做记录,当时参与该会议的碧海片区办公室工作人员做记录没有我不清楚。工作安排后,我与吴霜、赵某某、黎某某四人到前所村的村干部吴某乙己、吴某乙庚、路登云、吴学胜一起通知了涉及土地征收的农户到现场参与丈量土地。丈量土地的过程中,我,吴霜、赵某某、黎某某四人中没有下田丈量的便负责记录,所以我们四人每人都填写过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但是最主要还是黎某某在记录。另外,该村村干部吴学胜也记录了土地丈量的原始数据。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记载了被征地的长、宽等数据,并现场给农户确认无误并签字。丈量结束后,我们将丈量过程中所填写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拿回办公室,我和黎某某根据表上记载的长、宽等数据计算出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出面积后,我和黎某某将计算结果拿到村委会找村干部路登云、吴学胜核对。核对正确后由赵某某将所有数据制作成表,打印出后贴在前所村公所的公示栏里公示7天。待公示期满,群众对公示的土地测量结果无异议后,我们通知村干部登记各被征地农户的存折号,以便结算征地补偿款。村干部将各被征地农户的存折号提供给我们后,赵某某依据在村公所公示的土地测量结果以及各农户的存折号制作“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前所村征地农户花名册”,由于赵某某对制表工作不熟悉,所以中途我也参与了制作“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前所村征地农户花名册”的制作。制好花名册打印出大概3份后分别由征地人黎某某、吴霜、我签字。签字后我与黎某某将“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前所村征地农户花名册”送去给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签字,陈某丁签字后我与黎某某将该花名册拿去找海子街镇分管财政的领导陈某甲签字,陈某甲签字后由黎某某将花名册拿到海子街镇党政办盖章。党政办盖章后我与黎某某又将其中的一份花名册电子版交给海子街财政所的会计王某丙。最后我与黎某某又拿了一份经签字并盖章的花名册及电子版交给海子街国土所的周某乙备案。我与黎某某交给财政所的表上没有汪某乙丙这一户头。经我仔细辨认记载有汪某乙丙征地信息的花名册上征地人签名一栏都签名不是我签的。农户花名册上也没有汪某乙甲和吴某丙这两个户头。上面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

26、证人彭某丙证言:所有的补征地工作我都没有参加,上面我的签名也别人冒签的。

27、证人赵某某证言:2013年5月,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在一次片区会上安排我、黎某某、吴霜。以及陈某丙四人负责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的补征工作。在会上,陈某丁书记明确安排我负责制表,吴霜和陈某丙在征地时负责丈量土地,黎某某负责记录,但是关于工作安排我在会上没有做记录,当时参与会议的碧海片区办公室工作人员做记录没有我不清楚。工作安排后,我与吴霜、陈某丙、黎某某四人到前所村与该村的村干部吴某乙己、吴某乙庚、路登云、吴学胜一起通知了涉及土地被征收的农户参与丈量土地。丈量土地的过程中,我、吴霜、陈某丙、黎某某四人没有下田丈量的便负责记录,所以我们四个都填写过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但是最主要的还是黎某某在记录。另外前所村村委会委员吴学胜也记录了土地丈量的原始数据。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上记载了被征收土地的长、宽等数据,并现场给农户确认无误并签字。丈量结束后,我们将丈量土地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拿回去由黎某某和陈某丙根据表上记载的长、宽等数据计算出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出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后,由我将所有数据制作成农户征地花名册打印出交给黎某某,将花名册交给黎某某后我的工作就结束了。你们向我出示的花名册经我仔细辨认是我制作的,但是上面没有汪某乙丙这一户头。我制作的表上也没有汪某乙甲和吴某丙两个户头。

28、证人黎某某证言:2013年5月,碧海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在一次片区会议上安排我、陈某丙、吴霜、赵某某四人负责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征地补偿工作。在会上,陈某丁书记明确安排陈某丙、吴霜在征地时负责丈量土地,我负责记录,赵某某负责制表。陈某丁书记安排工作后,我与吴霜、赵某某。陈某丙四人到前所村,与该村干部吴学胜、吴某乙庚、吴某乙己、路登云一起通知了涉及土地征收的农户到现场参与丈量土地。丈量土地的过程中,我、吴霜、赵某某、陈某丙四人中没有下田丈量的便负责记录,所以我们四个都记录并填写过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但是最主要的还是我在填写记录。另外,前所村村干部吴学胜也记录了土地丈量的原始数据。丈量土地的时候我们在现场勘测了表上记录的被征收土地的长、宽等数据,现场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确认无误后并签字。丈量结束以后,我们将丈量土地的记录表带回片区办公室,我和陈某丙根据表上记载的土地长、宽等数据计算出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出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后,我和陈某丙去找村干部吴学胜、路登云核对。核对准确后由赵某某将所有数据制作成征地农户花名册。赵某某打印出征地农户花名册交给我后,我通知前所村的村干部吴某乙庚到我这里拿征地花名册中前所村公示7天。待公示期满后,群众对公示土地测量结果无异议,由赵某某依据在村公所公示的土地测量结果以及各农户的存折号制作“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前所村征地农户花名册”。由于赵某某对制作表格不熟悉,制作表格时常出现一些错误,所以中途我请陈某丙参与了表格的制作。制好花名册打印出大概3份后分别由征地人陈某丙、吴霜、我签字。签字后我与陈某丙将该表送去给片区党工委书记陈某丁签字,陈某丁签字后我与陈某丙又将该花名册送去找海子街镇分管财政的副书记陈某甲签字,陈某甲签字后由我将花名册拿到海子街镇党政办盖章。党政办盖章后我与陈某丙又将其中的一份花名册及电子版一并交给海子街镇财政所的会计王某丙。最后我与陈某丙又拿了一份该表及电子版、丈量土地时填写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一并交给海子街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周某乙备案。海子街镇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工作是在前所村征地工作快结束时进行的,也是由我、吴霜、赵某某、陈某丙四人负责参与的,其开展工作的流程和海子街镇前所村征地一样。征地工作是一次性完成的,不存在补征地情况。有一天我请假,没有参与当天的征地工作。我第二天回来后,吴霜在办公室给了我一些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这些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是我请假那天由赵某某、陈某丙、吴霜去测量并填写的。我翻开这些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看到里面有吴某丙和吴跃坤两个名字,这两个名字只有一字之差,我觉得可能不对头。我就拿去找人口计生主任王怀方核实,经王怀方核实,邵关村根本没有吴某丙这个人。我认为既然没有这个人,那么这张记录有吴某丙征地信息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就不能用,所以当着王怀方对面我就把记录有吴某丙的这张表撕了。经我仔细辨认,记载有汪某乙丙征地信息的这份花名册上征地人一栏都签名不是我签的,是有人冒签的。我与陈某丙交到财政所的花名册没有汪某乙甲和吴某丙这两个户头,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

29、证人吴某乙己证言:前所村的征地总共进行了5天左右,我只参与了前三天的征地,后来我听说我们村的村委会委员吴学胜说,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工作结束后约三个月,黎某某带着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时所填写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去找路登云核对,核对时发现有3户农户不属于前所村的,发现后黎某某当场便将该3户的宗地现场勘测记录表撕毁了。你们给我出示的汪某乙丙征地信息花名册经我仔细辨认,我们前所村没有汪某乙丙这一户人。

30、证人朱某某证言:你们向我出示的彭家寨村安居工程补征花名册经我仔细辨认,审核人一栏都签名不是我签的,是别人冒签的,彭家寨安居工程我没有参与过。你们向我出示记载有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胡某某三人征地信息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碧海补征)”,根据该花名册,吴某乙甲共被征收土地1433.09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71,408元;汪某乙丙共被征收土地2472.48平方米,共得补偿款人民币123,129元;胡某某共被征收土地1312.18平方米,共得补偿款人民币65,346.50元经我仔细辨认此花名册审核人签字一栏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彭家寨村有胡某某这个人,但没有吴某乙甲、汪某乙丙这两个人。

31、证人吴某乙庚证言:你们出示给我看的“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我已经仔细看过,经我仔细辨认,我们前所村没有汪某乙丙这户人,我也没有参与过该户的土地征收工作。你们向我出示记载有汪某乙甲征地信息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教师公租房补征地花名册”及记载有刘某某征地信息的“海子街镇前所小学扩建项目征地农户花名册”经我仔细辨认我们前所村没有汪某乙甲和刘某某这两户人。

32、证人吴某乙证言:你们向我出示的记载有汪某乙甲和吴某丙二人征地信息的“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根据该花名册,汪某乙甲共被征收土地1555.46平方米,共得补偿款人民币77,821.90元;吴某丙共被征收土地1841.62平方米,共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2,342.67元。我已经仔细看过,当时黎某某给我并叫我张贴在村公所公示的花名册中没有记载有汪某乙甲和吴某丙两户征地的信息。我们邵关村没有汪某乙甲、吴某丙这两户人。

33、证人季某某证言:碧海新区征地在2013年11月份左右出现农民堵工的现象,我联系过陈某甲书记,并向陈某甲书记反映过土地未征收的情况,具体是谁负责征地工作,我不清楚。

34、证人王某丙证言:你们出示给我看的“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碧海补征)”、“彭家寨村征地农户花名册(安居工程补征)、”“海子街镇前所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海子街镇邵关村TCL王牌电器厂征地农户花名册”我只记得是李某甲、吴霜交给我的。吴霜有送过花名册给我,但每一次都有人陪着。

35、被告人吴霜的主体资格文件及相关任职文件证实:毕节县计划委员会、教育局、人事局关于下达一九九O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的通知证实:吴霜分配到原海子街区农技站工作;碧海片区会议记录证实吴霜是彭家寨村的驻村干部,负责彭家寨村的全部工作;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李麟等六十名同志划转的通知证实碧海街道办事处成立后吴霜由原海子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划转到碧海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碧海片区党工委2014年3月1日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证实:吴霜为彭家寨村驻村干部负责彭家寨村工作。

36、协助查询存款基金份额通知书证实:吴霜用于取款的账号有刘某某、吴某乙庚、温某某、史某甲、王某甲在贵州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开取的账户。

37、户籍证明证实:吴霜1970年12月5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霜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霜先后在海子街镇政府、碧海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其驻村及参与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多次以他人名义虚报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258,727.7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被告人吴霜所贪污赃款人民币1,258,727.72元,依法继续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邓书军

审判员  周晶晶

审判员  刘玉桂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段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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