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祥军。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旭、龙杰,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祥军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为调取新的证据,于2014年7月2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4年7月28日建议恢复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祥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7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吴祥军在担任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树垮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海子街镇人民政府从事民政等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采取隐匿、截留等手段,多次贪污国家低保资金累计人民币60,925.00元。
(二)受贿罪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吴祥军利用协助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便利,为相关村民获取危改名额提供帮助,收受相关村民贿赂现金人民币共计21,000.00元。其中收受李某甲10,000.00元、孙某乙10,000.00元、孙某辛1,000.00元。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1、被告人吴祥军的供述;2、证人兰某某、黎某甲、黎某甲丁、李某甲、穆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黎某甲丁、吴某甲、黎某甲丁、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吴某庚、李某乙、彭某某、王某丙、陈某甲、吴某庚等人的证实;3、户籍证明;4、被告人吴祥军的任职文件、证明;5、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树垮村证明;6、被告人吴祥军对低保户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的辨认;7、低保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文件;8、低保发放花名册;9、毕节市危改相关文件;10、危改农户资金补助花名册、领款相关凭证、审批验收表等;11、毕节市七星关区区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吴祥军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受贿罪,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吴祥军定罪科刑。
被告人吴祥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
被告人吴祥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被告人吴祥军犯贪污、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二、被告人吴祥军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吴祥军贪污的金额有出入。同时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社会抚养费票据和相关收据证实被告人吴祥军用贪污款项帮农户交了社会抚养费共计43,200.00元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
1、贪污罪
2007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吴祥军在担任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树垮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海子街镇人民政府从事民政等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采取隐匿、截留等手段,多次贪污国家低保资金累计人民币56,925.00元。
2、受贿罪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吴祥军利用协助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便利,为相关村民获取危改名额提供帮助,收受相关村民贿赂现金人民币共计21,000.00元。其中收受李某甲10,000.00元、孙某乙10,000.00元、孙某辛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1、被告人吴祥军的供述:我任支书之前我们村已经评议出50户左右(具体户数我记不清楚)的低保对象。2007年11月我任树垮村村支书后,按照规定我组织村两委班子和党员代表开会,对我村农村低保户进行评议和调整,我就将拟定的低保名单上报到海子街镇社会事务办陈某乙处,上报的低保名单最终决定后,办理的低保存折由我在社会事务办陈某乙处领回来发放给我们村相关低保对象,当时办理低保存折信用社不需要提供身份证。2008年年初我到海子街镇社事办陈某乙处领取低保对象的低保存折后,有一部分我发给相关低保对象,但有一部分低保户的低保存折被我扣留在自己的手中,没有发给相关农户。以后年度调整和评的低保对象,我都是发给相关低保户的,但发了之后我又以各种理由把部分低保存折收了回来。有的低保对象我是告诉他们的,有的没有告诉。告诉的我就把低保存折拿给相关农户,没有告诉的我就没有拿给他们,扣留在我的手中。我扣留低保存折的情况低保对象并不知道,之所以不让低保对象知道,就是想将低保存折上的钱据为己有。从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我陆续从我扣留的低保存折上取钱用。大约是2009年6月份左右,我听说海子街镇五十亩村的支书史建华因贪污低保款被调查,我心里害怕被暴露,所以我将我扣留低保存折上的钱全部取走后陆续将低保存折还给相关低保对象,2010年年初,史建华的事情基本平息后,我编造各种理由将这部份低保户手中的存折从他们手中骗回来,我又将骗回来的这部分低保存折从中支取低保款,后又陆续归还给相关低保户,我现在手中没有低保存折了。树垮村一组兰某某家大约是2007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是2008年年初我从海子街镇社会事务办领出来的,我没有拿给兰某某家,被我截留在手里,直到2009年9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还给兰某某家,这段时间我陆陆续续从兰某某家低保存折上取钱来自己用,具体支取几次,每次支取多少低保款,我记不清楚了,具体数额以检察机关核实的为准;大约2010年年底我以收低保存折去“复印”为借口把兰某某家低保存折骗回来后,我又拿他家的低保存折到信用社陆续支取低保款,直到2012年4月份左右我才把他家的低保存折归还给兰某某家。2008年3月11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675元、2008年10月20日在五里信用社支取1,150.00元、2009年4月5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1,300.00元、2009年8月8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570元;2011年1月4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470元、2011年2月15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930元、2011年6月14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470元、2011年9月18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830元、2012年1月5日在清毕南路信用社支取870元、2012年2月24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1,180.00元是我支取的。我共计支取兰某某户低保款8,445.00元,这些钱我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大约2012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兰某某之妻李远秀拿了400元给我,说是代他儿子交社会抚养费,由于没有社抚费票据,当时我没有开具票据给他,直到现在我也没有给他家票据,这400元钱是我作为自己生活开支用了。树垮村一组黎某甲家大约是2008年开始享受的低保,存折办好后我从海子街镇社会事务办领回来,我没拿给黎某甲家,他家的低保存折被我扣留在手里。我也是陆陆续续支取出来的,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具体支取了几次,每次支取多少低保款,我记不清楚了,以检察机关核实的为准,直到2011年9月我才把低保存折归还给黎某甲家。2009年4月3日取款1,210.00元、2010年1月21日取款1,200.00元、2011年9月18日取款510元是我支取的,我共计支取黎某甲家低保款2,920.00元,这些钱我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树垮村一组黎某甲丁家是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我领到后就拿给黎某甲丁家,拿存折给他前我没有取过他家的钱;直到2010年4月份左右我以复印为借口把他家低保存折收回到我手中,把黎某甲丁家低保存折收回自己保管,因为他家就住在我家旁边,在支取低保款后我也断断续续把存折还给他家过,还的时间和次数我记不清楚了,但大部分时间他家低保存折都在我手里,他家存折在我手里期间,我拿他家的低保存折到信用社陆续支取低保款,他家并不知道我支取的情况,这些钱也被我用了,支取的低保款我没有拿给他家过,2010年5月10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430元、2010年10月7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340元、2011年2月11日在清毕南路信用社支取610元、2011年4月22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130元、2011年9月18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570元、2012年1月5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570元、2012年2月13日在城区信用社营业部支取780元,我共计支取黎某甲丁家低保款3,430.00元,这些钱我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2013年年初黎某甲丁之妻陈某甲领取低保后给过我200元交社抚费,直到现在我都没有开票据给他家,这200元钱是我自己作为家庭开支用了。树垮村一组李某甲家大约是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我从海子街社会事务办领回来后就一直都在我手里,我没告诉李某甲家,他家的低保存折被我扣留在手里。我也是陆陆续续支取出来的,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直到2009年年初我才拿给他家;2009年2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左右,低保存折一直都在他家手里,因为李某甲文化不高,她家大部分低保款都是请我帮她去代取,我代取共给了李某甲三次钱,第一次给了他300元,第二、三次分别给了400元,一共给了他1,100.00元钱,其余的钱都是我自己作为家庭开支用了,大约2012年3月份左右,我以复印的理由把李某甲家的低保存折收回来,由我自己保管,我是存折陆陆续续去信用社支取,也是被我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直到2013年2月份左右我才把存折还给李某甲家。2008年3月1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350元、2009年2月11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1,400.00元、2009年3月6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80元、2009年8月30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280元、2010年5月8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4,100.00元、2010年10月7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550元、2011年1月10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550元、2011年1月30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740元、2011年2月15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200元、2011年6月15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540元、2011年9月18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810元、2012年5月20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750元、2012年10月11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730元是我支取的,我共计支取李某甲家低保款11,080.00元,除去我拿给李某甲的1,100.00元,其余的9,980.00元都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树垮村一组孙某甲(穆某某丈夫)家大约是2009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是我从海子街社会事务办领回来被扣留在我手中,我于2008年3月11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525元,2009年1月14日在五里海子街信用社支取1,430.00元、2009年8月16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1,200.0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2010年年初,我拿存折给他家时我拿了300元钱给孙某甲之妻穆某某,其余的钱都是我自己用了;大约2011年年初我又以复印低保存折的名义把孙某甲家低保存折收回来,直到2012年3月份左右我才把归还给他家,在此期间,我于2011年1月30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1,270.00元,2011年6月14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800元,2011年9月7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170元,2011年10月2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720元,2012年1月5日在清毕南路信用社支取93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只是在2012年3月份归还孙某甲家低保存折时我又拿了400元钱孙某甲之妻穆某某,其余的钱都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2008年至2013年期间,我陆陆续续支取孙某甲家低保款共计7,045.00元,除了我拿给孙某甲之妻穆某某700元低保款外,剩余的6,345.00元都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2012年期间,孙某甲家分两次每次500共计交了1,000.00元社会抚养费在我这里,我分三次共给了她家1,100.00元社抚费的票据,这1,1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我交到海子街政府,多的这100元的社会抚养费是我取孙某甲家低保款来交的。树垮村一组黎某甲丁家大约是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一直在我手里,直到2010年3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拿给他家,在此期间,我于2008年3月11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525元,2008年11月5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1,000.00元、2009年4月5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1,200.00元,2009年8月15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440元,2009年12月2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43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只是我拿存折给她家时只给了黎某甲丁家1,000.00元社会抚养费票据,这1,000.00元钱是我用取的黎某甲丁家低保款来交的,其余的钱都是我自己作为生活支出用了。大约2011年年初我以收低保存折“复印”为借口把黎某甲丁家低保存折收回来,直到2012年3月份左右我才归还他家,在此期间,我于2011年2月15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500元,2011年6月15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510元,2011年9月18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970元,2012年2月13日在清毕南路信用社支取1,240.0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只是在2012年3月归还他家存折时我又给了黎某甲丁之妻周某某400元的现金和800元社会抚养费的票据,这800元钱是我用取的黎某甲丁家低保款来交的,其余的钱都是我自己作为生活支出用了。从2008年至2013年期间,我陆陆续续共计支取黎某甲丁家低保款6,815.00元,除了代缴黎某甲丁家社会抚养费1,800.00元和拿给他家的400元的现金外,剩余的4,615.00元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2012年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黎某甲丁家分两次一次700元,一次800元,共计交了1,5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在我这里,但我只给了她家800元社抚费的票据,上缴了8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镇政府,另外的700元我没有开票给他家,这700元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树垮村一组王某甲家大约是2010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是他自己去海子街镇社会事务办领取的,我没有取他家的低保款。大约2010年3月我以收低保存折“复印”为借口把他家低保存折收回来,直到2011年9月份左右我才把他家的低保存折归还给他家,在此期间,我于2011年2月23日在城区信用社营业部支取465元,2011年6月15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200元,2011年9月7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5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也没有开票据给他家,只是归还他家低保存折时我给了他家100元钱,我陆陆续续支取王某甲家低保款共计715元,除了我给他家的100元外,其余的615元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2011年10月份到2013年年初期间,王某甲家一共给过我四次钱交社抚费,具体每一次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前三次他每次给了我100元共计300元,第四次他给了我150元,共交了450元的社会抚养费在我这里,我没有开票据给他家,也没有上缴镇政府,这400元钱都是我自己作为平时生活支出用了的。树垮村一组王某乙家大约是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我只收取过她家的低保存折一次,当时真的是需要收去复印,收取他家低保存折复印时,我顺便于2011年1月30日到城关信用社支取过570元钱,支取的这笔钱我没有给她家,是我自己平时作为家庭开支用了,其它我没有支取过她家的低保。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去王某乙家收社抚费,王某乙家给了我两次钱,一次是500元,一次是350元,共计交了850元的社会抚养费。2012年,王某乙家分别给了我三次钱交社抚费,每次300元共计是900元。这1,7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我没有开社抚费票据给王某乙家,也没有上缴到镇政府,这些钱都是我自己作为家庭支出用了。树垮村一组黎某甲丁家是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一直在他家手里。他家低保一直都是他家自己领取,大约2011年年初,我以收低保存折去民政局“审核”为借口把他家低保存折收回自己保管,直到2012年3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归还给他家,在此期间,我于2011年2月23日在清毕南路信用社支取900元,2011年5月11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240元,2011年6月15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450元,2011年9月18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840元,2012年1月5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830元,2012年2月13日在清毕南路信用社支取1,160.00元,支取的钱我都没有给他家,只是归还他家存折时我给了黎某甲丁400元的现金和1,200.00元的社抚费票据,这1,200.00元是我用取的黎某甲丁家低保款来上交的,其余我取的黎某甲丁家低保被我自己作为家庭开支用了。我总计支取黎某甲丁家低保款4,420.00元,除了我拿给黎某甲丁家400元的现金和代黎某甲丁家上缴的1,200.00元社会抚养费外,剩余2,820.00元都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2010年时,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黎某甲丁家交了400元的社抚费在我这里,我没有开社抚费票据给他,也没有上缴镇政府,这400元被我自己用于生活开支了。树垮村2组吴某甲家大约是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一直在我手里,直到2009年3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拿给吴某甲,在拿存折给他之前我于2009年2月20日到城关信用社支取过1,480.00元钱,支取的这笔钱我没有给他家,被我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树垮村一组黎某甲戊(黎某甲戊是个精神病人)大约是2007年开始享受低保,在2011年1月份之前低保存折一直在黎某甲丁(黎某甲戊之父)手里,他家低保一直都是黎某甲丁自己支取,我没有支取过。大约2011年2月份左右,我以收低保存折去“复印”为借口把黎某甲戊的低保存折收回,直到2011年4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归还给黎某甲丁。在此期间,我于2011年3月21日在解放路信用社支取1,290.00元,支取的这笔钱我没有给黎某甲丁家,被我自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树垮村一组吴某乙家大约是2007年开始享受3个人的低保,他家的低保款是打在他的农业直补款存折上,在2010年之前他家的农业直补款存折一直在他家手里,低保款一直都是他家自己支取,我没有支取过。大约2011年1月我以收低保存折“复印”为借口把他家农业直补款存折收回,直到2011年6月份左右才归还给他家,在此期间,我于2011年2月23日在城区信用社营业部支取1,078.00元,2011年5月11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480元,支取的这些钱我没有给他家,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我共计支取吴某乙家低保款1,558.00元。树垮村二组吴某丙家是2007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一直在我手里,直到2009年3月份左右我才归还给吴某丙家,在拿存折给他家之前我于2009年2月20日到大兰信用社支取过1,140.00元钱,支取的这笔钱我没有给他家,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树垮村一组吴某丁家大约是2007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低保存折办好后我没有拿给他,是我自己保管,在此期间,我于2009年4月8日到大兰信用社支取过1,200.00元钱,2009年10月21日到大兰信用社支取过445元钱,我支取后没有拿给他家,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大约2010年3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拿给吴某丁家,因为考虑到吴某丁这个人有点精明,如果时间长了他家知道后一定会找我,但又考虑到如果我直接把这个存折给他,他肯定会发现,于是我就叫吴某丁拿他家的农业直补存折给我用一下,其实我是拿到海子街镇社事办把他家低保账号更换成农业税直补存折账号,大约一个多星期后我就把农业直补存折归还给他家,之后他家的低保就是打在这个农业直补存折上,我也没有收取过他家的这个存折。我共计支取吴某丁家低保款1,645.00元。树垮村一组吴某辛家是2007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一直在我手里,直到2009年年底我才把低保存折还给吴某辛家,在此期间,我于2009年3月28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1,100.00元,2009年6月29日在解放路信用社支取25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大约2011年年初我以收低保存折到海子街政府“盖章”为借口把吴某辛家低保存折收回,直到2012年2月份左右我才把他家的低保存折还给他,在此期间,我于2011年2月23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1,570.00元,2011年5月11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240元,2011年7月16日在解放路信用社支取540元,2011年10月10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880元,2012年1月7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90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也没有开票据给他家,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我共计支取吴某辛家低保款5,480.00元。树垮村二组杨某某家是2007年开始享受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一直在我手里,直到2010年10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归还给杨某某家。在此期间,我于2008年3月11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525元,2009年1月23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2,200.00元,2009年10月21日在解放路信用社支取449元,2009年2月22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420元,2010年3月9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860元,2010年6月5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150元,2010年10月10日在桂花信用社支取160元,支取的钱我没有给他家,也没有开票据给他家,被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了。我共计支取杨某某家低保款4,764.00元。树垮村二组吴某庚家是2007年开始享受3个人的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一直在我手里,直到2009年6月份左右我才把低保存折拿给吴某庚,在此期间,我陆续从吴某庚家低保存折上取出钱来自己用,具体支取了多少低保款我记不清楚了,具体数额以检察机关核实为准。树垮村一组孙某乙家是2007年开始享受3个人的低保,他家的低保存折在我手里,我支取了部份钱,但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直到2009年6月左右我才把低保存在还给孙某乙家,具体数额以检察机关核实为准,在我给他存折过程我拿了部份社会抚养费票据给他家,具体的数额我也记不清楚了,这部分社会抚养费是我取他家的低保款上缴的。树跨村三组王某辛家是2007年开始享受2个人低保,存折办理后我从社会事务办领回后放在我手里,直到2009年6月我才把低保存折还给王某辛家,具体支取的数额以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为准,这些钱也是被我用于生活开支 。大约在2011年左右王某辛交600元社会抚养费给我,我没有开社会抚养费票据给他,也没有上缴给镇政府,被我用于生活开支了。根据我所回忆清楚的数额,截留相关农户低保款自己用掉的共计是56,997.00元,收缴社会抚养费未开票、未上缴的共计4,500.00元。李某甲家让我帮他家取低保款,但具体我取出多少,他家就不清楚了。其他家我没有告诉我取他们存折上低保款的事,他们也应该不知道我取他们存折上低保款的事,这些低保户没有什么文化,也不太懂。之前我没有给检察机关讲我在危房改造方面违法违纪的问题。我愿意主动把我在危房改造方面违法违纪的问题谈清楚。树垮村李某甲家2009年得了20,000.00元的违法改造指标,指标是我上报上去的,批下来后由于危改办的彭某某就给我讲李某甲家没有存折账号,让我先提供一个存折账号,把李某甲家的危改款打在上面,我就提供了我原来在信用社以我的名字开的一个存折账户,危改款兑现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李某甲家的危改款就打在我的账户上,我取出危改款后,我拿了10,000.00元危改款给李某甲,并给李某甲讲这就是她家的危改款,钱是在李某甲家里面拿给她的,当时只有我和李某甲在场。我印象当中全是打在我的存折上,具体以检察机关核实的为准。2010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孙某乙请我帮他家上报一个危改指标,并表示事成之后会好好感谢我的,后来我以孙某乙的名字上报20,000.00元的危改指标,并获得批准,孙某乙家危改款兑现后,危改款是上在孙某乙家的存折上。大约2011年年初时,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孙某乙在他家里面拿了10,000.00元钱给我,没有包装,面额全是100元,说感谢我的帮忙得了危房改造指标,当时在场的有我、孙某乙、李某丁、孙某丙。2009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孙某辛和他妻子张某某请我帮他家上报一个危改指标,并表示事成之后会好好感谢我的,后来我以孙某辛的名字上报10,000.00元的危改指标,并获得批准,孙某辛家危改款兑现后,危改款是上在孙某辛家的存折上。大约2010年年初时,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孙某辛妻子张某某在她家里拿了1,000.00元钱给我,没有包装,面额全是100元,说感谢我的帮忙得了危房改指标,当时有我、张某某在场。我们报危改指标都要经过村里面两委班子讨论,2009年参会讨论的有我、李志全(已去世)、李某乙。2010年参会讨论的有我、李志全(已去世)、李某乙。孙某辛、陈甲、李某甲、吴某庚、孙某乙的危改指标是我在会上提出来的,参会的李志全和李某乙也是同意的。经我回忆,李某甲户是在镇财政所以现金的方式领出去的,危改款是17,000.00元,余下的3,000.00元危改款是打在李某甲的账户上,之前我给你们讲过的。当时是我提供以我的名字开的账号给镇危改办,但信用社打李某甲户的危改款打不上我提供的账号上,后来镇危改办的彭某某将李某甲户的危改款取出来以现金的方式交给镇财政所,是我和李某甲到镇财政所领出来的,是怎么领出去,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有我、李某甲、彭某某在场,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我记不清楚了。后来这17,000.00元中我拿了10,000.00元危改款给李某甲,剩余的7,000.00元钱是李某甲答应请我帮她家整危改指标感谢我的,这7,000.00元被我就自己用了,具体在什么地方拿给李某甲的,我记不清楚了。李某甲低保存折上那3,000.00元钱的危改款也是我取来用的,也是李某甲感谢我的。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我家享受低保的,是吴祥军拿低保存折给我我才知道的,大概是2009年9月开始享受的。我们村支书吴祥军把我家低保存折拿走过一年多时间,后来又还我家,拿走的时间好像是2010年底,还我的时间好像是2012年4月,我听说这段时间我们村好多村民的低保存折都被吴祥军拿走,他当时是以拿我的存折到上级换新的理由,我家这段时间没有领过低保金,也没有人给过我家低保金。吴祥军还我家低保存折时没有告诉我我家低保款被支取过。我家交过社抚费的,都是交给吴祥军的,都没有得票据,每次我家领到低保金都要拿大概一半交给吴祥军,每次交多少我记不清了,只记得一次交了400元给吴祥军。
3、证人黎某甲的证言:2012年8月,村里面叫我办一个信用社存折领取低保,我才办了一个存折,才领到低保的。我也不知道村里为什么要让我办存折领低保,是在2012年8月后,我才知道我家有低保的,在此之前,我家从没有领取过低保金,也从没有人给过我家低保金。我把存折提供给你们复印。
4、证人黎某甲丁的证言:200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家被评为低保户,共6人享受低保,当时我家就得到低保金存折的。但2010年4月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村支书吴祥军说拿我家的低保金存折拿去校正,就把我家的低保金存折拿走了一段时间,直到2012年才还我家的,吴祥军还我家存折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在开始种包谷的时候,大概3、4月份。在吴祥军把我家的低保金存折拿走的这段时间,我家都没有领到过低保金,也没有人拿过低保金给我家,我家也不知道这段时间我家是否有低保。吴祥军还我家低保金存折后,我也没注意存折上的低保金是否被取过。我把存折拿给你们复印。经我仔细辨认,该交易记录上2010年5月10日取款430元,2010年10月7日取款340元,2011年1月5日取款310元,2011年2月11日取款610元,2011年4月22日取款130元,2011年6月14日取款350元,2011年9月18日取款570元,2012年1月5日取款570元, 2012年2月13日取款780元,共9笔取款共计4,090.00元都不是我支取的。我家交过社抚费的,大多数都得了票据的,只有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家领了低保金后,我妻子陈某甲拿了200元交给吴祥军,这200元吴祥军没有开票给我家,陈某甲当时就把这件事告诉我了。陈某甲出门去了,联系不到。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享受的,我不清楚。是在2009年初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时任树垮村的村支书吴祥军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拿给我时,我才知道我家享受低保政策,是以我的名字李某甲申请的低保。我不清楚我家享受低保没有。是在2009年2、3月份吴祥军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拿给我时,我才知道我家享受低保政策的。2009年2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左右,低保存折一直都在我手里,因为我文化不高,我家大部分低保款都是请吴祥军帮我去代取,他代取共给了我三次钱,第一次给了我300元,第二、三次分别给了400元,一共给了我1,100.00元钱。大约2012年3月份左右,吴祥军以复印的理由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收回来,直到2013年2月份左右我才把存折还给我家。我不清楚。因为我不识字,吴祥军又是村里面的领导,我才请他代取的,存折上的交易记录我看不懂,吴祥军帮我家代取期间共给了我1,100.00元钱。2009年2月之前的交易记录不是我本人自己去支取的,这些钱我也没有得。2009年3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交易记录是请吴祥军帮我家去信用社支取的,但这段时间我只得了1,100.00元。 大约2012年3月份左右直2013年2月份交易记录不是我去支取的,这段时间是吴祥军以“复印”的借口收回去的。危改指标具体是多少指标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家得的危改款是10,000.00元,这10,000.00元是我们村村干部吴祥军拿给我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吴祥军送到我家中来的,他当时说这10,000.00元钱是我家的危改款,我也没有多问,当时只有我和吴祥军在场。我记得有一天,吴祥军到我家给我讲说我家有危改指标,让我和他一起去镇政府领,当时除了我和吴祥军外,还有二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个让我签字领钱,我签完后,由于管钱的不在,我就给吴祥军说我有点晕车,我先走,让吴祥军领到钱后再给我,第二天,吴祥军到我家拿了一万元钱给我,说是我家的危改款,我就收下了。我听吴祥军说我家危改款是2万元的指标,因为在得危改指标之前,我就给吴祥军说请他帮我家整一个危改指标,事成之后我会感谢他的,所以吴祥军拿一万元给我,我认为余下的一万元就是我感谢吴祥军帮我家整危改指标的钱,所以我也没有问吴祥军,而且吴祥军只拿一万元给我时,我就知道他是要我拿余下的一万元给他,虽然没有明说,但他和我都心知肚明。
6、证人穆某某的证言:2010年初吴祥军把我家低保存折拿给我时,我才知道我家享受低保政策,是以我老公的名字孙某甲申请的,吴祥军拿低保存折给我时还拿了300元给我家,得低保存折后,我记得我支取过三次钱,2011年1月份吴祥军说政府需要复印叫我把低保存折拿给他,我记得我支取的三次分别为800余元、900余元、500余元。直到2012年3月才把我家低保存折还我,同时吴祥军还给我400元。2009年8月16日及以前的交易记录不是我本人支取的,这些钱我也没有得,之后取钱金额为870元、940元、520元是我本人支取的,我取过这三次钱后,2011年1月吴祥军把我家低保存折收回去直到2012年3月份之前的银行交易记录不是我本人支取的。2012年期间,我家分两次每次500共计交了1,000.00元社抚费在吴祥军那里,他先后拿了1,100.00元社抚费票据给我家。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时间大约是在2009年的时候,当时的村干部吴祥军给了我一个低保存折,户名是我的名字,那个时候我才知道我家是享受低保的。后来我拿我的低保存折去看的时候才发现之前我这个低保存折在2009年之前的钱被取了1,480.00元。吴祥军没有告诉我,我家也不知道这个存折在此之前是否被支取过。交过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是在2012年到2013年的这段时间,我家分两次交了共计1,500.00元钱的社抚费给吴祥军,他只给了我家800元钱的社抚费票据。2010年3月4日之前的取款都不是我家取的,在2011年1月到2012年3月这段时间的取款也不是我家取的,因为存折不在我家手里。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家是2010年开始享受低保政策的,2011年2月份吴祥军说政府需要复印叫我把我家低保存折拿给他,直到2011年6月份吴祥军才把我家低保存折还给我,同时还给我100元,我不知道我存折上面的钱少没有,我看不懂银行交易记录,经我辨认2011年2月23日取款456元,2011年6月15日取款200元,这两笔钱不是我支取的。2011年10月份到2013年,我家一共交过四次社抚费,我先后交了共450元给吴祥军,他没有开票据给我,他说要交满1,000.00元才开票据。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家是2008年就开始享受低保的,是以我的名字王某乙申请低保的,低保存折办理下来就在我的手里,是我自己去信用社去支取的。但在2011年1月份左右,时任树垮村的村支书吴祥军说政府需要收我家的低保存折本收回去复印。吴祥军把低保存折收回去的时候,我不清楚我家得低保没有。因为他是村里面的领导,吴祥军收回我家的低保存折我就拿给他了,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2010年12月30日之前的交易是我自己去支取的,2011年1月30日取款金额570元不是我自己支取的,这个应该就是吴祥军收回我家的低保存折时他去支取的,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去先后交了2次社会抚养费给吴祥军,一次是500元,一次是350元,共计交了850元的社会抚养费。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交了三次社抚费给吴祥军,每次300元共计是900元。这1,7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吴祥军没有开社抚费票据给我。
10、证人黎某甲丁的证言:我家是2007年开始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低保存折是上在我家的农业直补存折上,是以我的名字黎某甲丁申请的低保,低保款也是由我自己去支取的。大约2011年年初,吴祥军给我讲要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收回去,他说民政局要对我家的低保存折进行“审核”,直到2012年3月份左右吴祥军才把我家的低保存折还给我,这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我家要取农业直补款,我就给吴祥军讲这件事,过一段时间,吴祥军就拿了240元钱给我,并给我讲这是我家的农业直补款。吴祥军在归还我家低保存折的时候他拿了400元的现金和1,200.00元的社抚费票据给我。这1,200.00元的社抚费票据写的是我家儿子黎某甲的名字。我不清楚我家享受低保没有。因为他是村领导,他叫我给他我就给他了。 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3月份的交易记录不是我支取的,这段时间就是吴祥军把我家低保存折收回去的时间。2010年到2012年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家先后交了400元、200元、300元共计900元的社抚费给吴祥军,他没有开社抚费票据给我。这900元的抚养费是帮我家儿子黎某甲代交的。
1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时间大约是在2009年的时候,当时的村干部吴祥军给了我家一个低保存折,户名是我的名字,在此之前,我不知道我家是否享受低保。那个时候我才知道我家是享受低保的,后来我拿我的低保存折看的时候发现在2009年之前的时候,我家存折上已经被取了几次钱过,具体是几次我现在已经记不起了,但我清楚地记得有一次是被取了1,480.00元。经我辨认:该明细上2008年3月11日有350元的钱被取出,2009年2月20日取出1,480.00元,这两次钱都不是我取的,当时存折不在我手中,是在吴祥军那儿,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吴祥军他一样收据都没有给我家过。
12、证人黎某甲丁的证言:黎某甲戊是我家的儿子,他是个精神病人,现在由我照顾他。我家是2007年就开始享受低保的,是以我家儿子黎某甲戊申请的低保,低保存折在我手里,是我去信用社去支取的。但在2011年2月份左右,时任树垮村的村支书吴祥军说政府要“复印”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本收回去,直到2011年4月份左右才把低保存折本还给我。我不清楚我家得低保没有,我也不清楚吴祥军拿我家的低保存折取钱没有。2010年12月20日之前的交易是我自己去支取的,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3月21日有一笔交易记录不是我支取的,这个时间段就是吴祥军把我家低保存折收回去的哪个时间段,2011年3月21日,取款金额1,290.00元不是我自己支取的。2011年5月份之后的是我自己去信用社支取的。
1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我的低保存折本和农业直补都是在一本存折上,是我自己保管,只被吴祥军拿去过一次。吴祥军拿过我的低保存折一次,至于是什么时候拿去的我记不清楚了,说是政府拿去“复印”,拿去后就没有还给我,后来我去找他要了几次他才还给我的,至于我是什么时候把我的低保存折要回来的我也记不清了。交易明细上2011年2月23日城区信用社支取1,078.00元,2011年5月11日海子街信用社取款480元都不是我家支取的,我家用这个存折取钱都是在王张信用社,没有去过城区信用社和海子街信用社取过钱。经你们出示信用社交易明细给我看后,我现在回忆起支取这两笔钱的时间刚好是吴祥军拿走我存折的那段时间,至于这两笔钱是不是吴祥军支取的,我不清楚。吴祥军说是拿我的存折去“复印”,好像要拿去给我上农业税,所以我就把我的低保存折给吴祥军的,具体情况要吴祥军本人才清楚。
1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2009年2、3月份时任树垮村的村支书吴祥军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拿给我时,我才知道我家享受低保政策,是以我的名字吴某丙申请的低保。在之前我不清楚我家享受低保没有。是在2009年2、3月份吴祥军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拿给我时,我才知道我家享受低保政策的。我家的低保存折本在吴祥军拿给我后,在我的手中丢过一次,后来是我自己去补办的,补办的这本低保存折交易记录我可以提供给你们。2009年2月20日以前的交易记录不是我本人自己去支取的,这些钱我也没有得。2009年3月以后的交易记录是吴祥军拿我家低保存折本给我后,我自己去信用社支取的, 2009年3月以后的交易记录是我弄丢之前的那本低保存折的交易记录。
15、证人吴某丁的证言:2011年5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村支书吴祥军拿了一个存折给我,说是我家的低保存折,让我拿去领低保金用。我家有几个人的低保,和其他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11年5月至今,都是我用这个存折领低保金用。我把存折拿给你们复印。
16、证人吴某戊的证言:吴某辛是我的父亲。他的低保款一直都是由我帮他代取的。我父亲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我不清楚。在2009年11月左右,吴祥军把我父亲的低保存折拿给我家时,我才知道我父亲吴某辛享受低保,是以我父亲的名字吴某辛申请的低保。大约2011年年初吴祥军要拿我父亲吴某辛的低保存折到海子街政府“盖章”。他把我父亲吴某辛的低保存折收回去,一直到2012年2月份吴祥军才把我父亲吴某辛的低保存折还给我。2009年3月28日在大兰信用社支取1,100.00元,2009年6月29日在解放路路信用社支取250元,2011年2月23日在清毕北路信用社支取1,570.00元,2011年5月11日在海子街信用社支取240元,2011年7月16日在解放路信用社支取540元,2011年10月10日在王张信用社支取880元,2012年1月7日在城关信用社支取900元。以上这几笔低保款不是我支取的。
1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份吴祥军拿我家低保存折给我时我才知道我家享受低保政策,同时吴祥军还拿了450元钱给我,当时我从我包里拿了30元加上这450元共计480元给吴祥军,给他说我家预定炉子和电磁炉,后来我家的炉子和电磁炉都是得的。吴祥军给我存折时,我发现我的低保存折被撕过,我就发现我家低保款被人取过,但碍于情面,我没有过问。时间2008年3月11日,取款525元,时间2009年1月23日,取款2,200.00元,这两笔钱不是我取的,这个时间段我家低保存折本没有在我手里。
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9年,吴祥军给我讲他可以帮我们危房改造指标,但要对半分,我就给他讲我家负担重,平分的话我家修不起房子,他就讲我先修下来再说,意思是得了指标后也要意思意思,后来我家以我老公的名字孙某辛申请了10,000.00元危改指标,我先后分两次在信用社取了10,000.00元,我在我家分两次拿给他共计3,000.00元,一次1,000.00元,一次2,000.00元,并给他说为了感谢他帮我家整了危改指标。
19、证人吕某某的证言:2010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家请吴祥军帮我家上报一个危房改造指标,并表示事成之后会好好感谢吴祥军的,后来吴祥军以孙某乙的名字上报20,000.00元的危改指标,并获得批准,我家危改款兑现后,危改款是上在我家丈夫孙某乙家的存折上。大约2011年年初时,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家在我家里面拿了10,000.00元钱给吴祥军,没有包装,面额全是100元, 是为了感谢吴祥军的帮忙得了危房改造指标,当时在场的有我、我丈夫孙某乙、吴祥军、我老公公孙某丙。我家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低保的,我不清楚,是在2009年8月左右吴祥军把我家的低保存折拿给我家,我才知道我家得低保,是以我丈夫的名字孙某乙申请低保的, 之后我家的低保都是由我家自己去支取的。我不清楚我家得低保没有。这段时间我家的低保存折没有在我家手里,所以我也不知道我家得低保没有,是吴祥军拿给我家,我才知道的。2009年8月16日及之前的交易不是我家自己去支取的。之后的是我家自己去支取的。
2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在树垮村委会任职期间,我们村的低保存折都是由吴祥军到海子街社事办领出来发放,我不知道是否如数发放。我们村从2008年开始危房改造,危改对象是吴祥军定的,我虽然在村里任村主任,但由于我不懂文化,基本上都是吴祥军说了算,他说评给哪家就是哪家,我主要搞计生工作。我们村的孙某乙、李某甲、吴某庚、孙全贵、陈甲这几户危改户都是吴祥军提出来的,评议时我也是同意的。
2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2009年至2013年9月我任海子街镇危改办主任。首先七星关区危改办下放危改指标给各乡镇,由各乡镇分指标给辖区内各村,再由各村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申报危改名单,之后各村要对申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5天,如其他村民吴异议,各村村民委员会把申报危改名单上报到海子街镇危改办,海子街镇危改办根据各村上报的危改名单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初核,若未其他情况,海子街危改办对各村上报的危改名单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5天,海子街镇危改办将公示的危改名单上报七星关区危改办,七星关区危改办批准实施后,海子街镇危改办将区危改办批准实施的危改名单在政府进行三榜公示。危改资金的发放是由各村村干部收集危改户的账户交到海子街危改办,海子街镇危改办根据各村村干部收集的危改户账户造册,然后将危改花名册提供给海子街镇财政所,海子街镇财政所审核盖章之后将花名册交信用社打款上账。各村村民委员主要负责危改的摸底调查,对村民提出的危改申请进行评议,确定上报镇危改办的危改对象名单,收集危改户的账户上交镇危改办,在对农户实施危改的过程当中进行监管,参与危改的验收。2008年也以现金方式发放,2009年开始都是打到相关危改户的存折上,但在2010年的时候,有一户危改户的危改资金是以现金的方法发放的,这户危改户是树垮村李某甲家,一开始的危改户是树垮村的孙某乙,指标是20,000.00元,但是孙某乙家修不起房子,后经树垮村委将该户危改调整为李某甲,李某甲户危改资金17,000.00元是由我以现金的方式交到镇财政所,这17,000.00元是李某甲领回去的,我记得是在当时在镇财政所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我、吴某庚、李某甲、吴祥军,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我记不清楚了,是以领条的方式把这17,000.00元领出去的。李某甲在领条上签字的,但这17,000.00元具体是交给李某甲还是吴祥军我记不清楚了。
2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首先由海子街镇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危改户的账号给海子街危改办,海子街镇危改办根据危改户的账户发放造册,危改资金是分两三次发放的,各家的危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危改资金发放花名册上要有危改办的盖章和分管领导签字,海子街镇危改办将发放花名册拿给海子街镇财政所,由我们海子街镇财政所审核并盖上财政所的公章,再由我们将危改发放花名册拿给海子街信用社,海子街信用社根据危改发放花名册进行发放。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农户账户的户名必须和危改户的名字一致,否则农户危改资金就打不上去。我记得只有一户,是海子街树垮村李某甲家, 2010年,海子街信用社根据我们提供的危改资金发放花名册发放,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海子街镇信用社就打电话给我讲,树垮村有一户叫李某甲的危改款上不到存折上,当时海子街镇信用社并没有讲明原因。危改款上不到农户的存折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账号或名字错误,另外一种是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农户账户的户名和危改户的名字不一致。后来海子街镇危改办的负责人彭某某把李某甲的危改款以现金的方式交到海子街镇财政所,金额是17,000.00元,过了几天之后,这17,000.00元就以现金的方式领出去了 ,当时领款人还写的有一张领条,领条上领款人是李某甲的名字,但具体是李某甲本人来领的还是树垮村的村干部领的,我记不清楚了。
2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首先是区民政局向各乡镇下发低保名额,再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下发辖区内的各村,然后由各村村干部通知符合标准的村民提出申请,村干部对申请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后村干部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低保对象名单后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5-7天,各村将确定的低保对象名单上报镇社会事务办,由分管社会事务办的领导提交镇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低保对象名单,之后对低保对象名单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5天,再由镇社会事务办将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批准后,镇社会事务办将最终确定的低保对象名单拿到信用社按照名单进行批量开户,社会事务办通知各村的村干部将低保存折代领出去发放给低保对象。低保款是每个季度发一次,镇社会事务办每个季度将造好低保户发放花名册拿到信用社按造册名单上存折,之后社会事务办把已发放的花名册拿给镇财政所做帐。因为树垮村另外一个村干部李某乙不识文化。所以树垮村的低保存折都是由村干部吴祥军代领的,每次代领低保存折都要在花名册上签字才能领出去,但签字的化名册弄丢了,已经找不到了。
24、证人吴某庚的证言:首先由海子街镇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危改户的账号给海子街危改办,海子街镇危改办根据危改户的账户发放造册,危改资金是分两三次发放的,各家的危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危改资金发放花名册上要有危改办的盖章和分管领导签字,海子街镇危改办将发放花名册拿给海子街镇财政所,由我们海子街镇财政所审核并盖上财政所的公章,再由我们将危改发放花名册拿给海子街信用社,海子街信用社根据危改发放花名册进行发放。我记得只有一户,是海子街树垮村李某甲家, 2009年,海子街信用社根据我们提供的危改资金发放花名册发放,但海子街镇信用社打款危改款打不到李某甲的存折上,李某甲的危改款是镇危改办的彭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交到镇财政所的 。海子街镇危改办的负责人彭某某把李某甲的危改款以现金的方式交到海子街镇财政所,金额是17,000.00元,过了几天之后,这17,000.00元是从我这里以现金的方式领出去了 ,当时是李某甲和树垮村的村干部吴祥军一起来镇财政所领取的,李某甲还在领条上签字,领条上还有分管领导的签字,但这17,000.00元我具体是交给李某甲本人还是吴祥军,我记不清楚了。
25、户籍证明证实:吴祥军出生于1975年5月26日。
26、任职文件、证明证实:中共海子街镇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吴祥军于2007年被任命为海子街镇树垮村党支部委员、书记:海子街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吴祥军从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任树垮村村委会主任。
27、证明证实:树垮村村民陈某丁、王某辛、陈甲、吴某庚四人在外务工。
28、吴祥军对低保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的辨认证实:经吴祥军辨认:辨认出其取出兰某某、黎某甲、黎某甲丁、李某甲、孙某甲、黎某甲丁、王某甲、王某乙、黎某甲丁、吴某甲、黎某甲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辛、杨某某、孙某乙低保款的交易明细账及取款凭证。
29、低保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文件证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该规程规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七星关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2012年):该细则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30、低保发放花名册证实:树垮村2007年至2012年低保金发放花名册。
31、毕节市危改相关文件证实:文件规定农村危房改造由村民委员会初审。
32、危改农户资金补助花名册、领款相关凭证、审批验收表等证实:海子街镇危改资金补助花名册,李某甲领款凭证,李某甲、孙某乙、孙某辛、吴某庚、陈甲危改申请表、分户登记表、分户验收表等。
33、情况说明证实: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委出具,在初查期间,吴祥军于2014年3月11日主动到园区纪工委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自己的部分违法事实。
对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一、对被告人吴祥军犯贪污、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二、被告人吴祥军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吴祥军贪污的金额有出入。同时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社会抚养费票据和相关收据证实被告人吴祥军用贪污款项帮一些农户交了社会抚养费共计43,200.00元的金额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用贪污款项帮农户交了社会抚养费,经庭审查明能够认定的只有帮兰某某之子兰宽勇缴纳了2,800.00元;帮王某甲家缴纳600.00元;帮黎某甲家缴纳600.00元。共计缴纳社抚费人民币4,000.00元有社会抚养费的定额发票为凭,予以扣除。对于辩护人要求扣减的其他费用,因无证据证实是被告人吴祥军用贪污款项缴纳的,故不予扣减,被告人吴祥军贪污的金额应是人民币56,925.00元。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祥军犯贪污、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祥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人民币56,925.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吴祥军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0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吴祥军在案发后主动到纪检机关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可对被告人减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祥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吴祥军所贪污、受贿赃款77,925.00元;继续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祥军的刑期自20 14年 3月 15日起至20 17年9 月14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书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唐 秀 春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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