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甲某,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 2015年3月17日因本案在贵州省六盘水火车站被抓获,并羁押于六盘水市笫一看守所。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未检公诉刑诉 [2015] 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的一天,周某甲、翟某某、周某甲甲三人(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赫章县平山乡街上搭载在平山读书的两个女生。在平山街上时周某甲被一个叫李某的男生辱骂,因为此事周某甲和李某等人产生矛盾。2014年11月2日22时许,周某甲、刘某、周某甲乙、韩某、张某甲五人(另案处理)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街上遇见从赫章县平山乡来的侯某某甲、陶甲和侯某某,周某甲便邀约张某甲(已判决)、周甲(另案处理)等几人对侯某某甲进行殴打。之后侯某某打电话邀约侯某某乙、杨某某、宋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和被告人周某甲某来杨家湾镇帮忙打架。此时周某甲已经和刘某、周某甲乙、韩某、张某甲等人去网吧上网,张某甲就邀约其兄长张某甲乙(巳判决)、张某甲乙(已判决)、周某甲乙(另案处理)、周丙等人(另案处理)在杨家湾中学门口处与侯某某甲、陶某某、陶甲、杨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张某甲乙后背及左手肘关节被砍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甲某的供述;证人侯某某、张某甲、张某甲乙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书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某甲某定罪科刑。
被告人周某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动手。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周某甲、翟某某、周某甲甲三人(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赫章县平山乡街上搭载在平山读书的两个女生。在平山街上时周某甲被一个叫李某的男生辱骂,因为此事周某甲和李某等人产生矛盾。2014年11月2日22时许,周某甲、刘某、周某甲乙、韩某、张某甲五人(另案处理)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街上遇见从赫章县平山乡来的侯某某甲、陶甲和侯某某,周某甲便邀约张某甲(已判决)、周甲(另案处理)等几人对侯某某甲进行殴打。之后侯某某打电话邀约侯某某乙、杨某某、宋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和被告人周某甲某来杨家湾镇帮忙打架。此时周某甲已经和刘某、周某甲乙、韩某、张某甲等人去网吧上网,张某甲就邀约其兄长张某甲乙(巳判决)、张某甲乙(已判决)、周某甲乙(另案处理)、周丙等人(另案处理)在杨家湾中学门口处与侯某某甲、陶某某、陶甲、杨某某等人及被告人周某甲某双方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张某甲乙后背及左手肘关节被砍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的证据:
1、被告人周某甲某的供述:我记不得具体时间了,大概是去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九点左右,我们赫章县平山乡中寨村洼子组的宋某某和熊某某两个骑摩托车来喊我,说侯某某在杨家湾东姑娘被打了,喊我跟着他们去杨家湾帮忙打架,我们寨子里去打架的人全部是在杨家湾街尾第二中学路口的那里集中,集中的人有侯某某、陶甲、陶某乙、罗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熊某某和我,我们总共就是八个人。我们就在二中路口那里找东西(打架的工具),刚好二中那边在搭大棚,地上有锯断的短钢管,我们打架就各自捡起适合的钢管,分别都有一米多长,我自己捡到的是一根一米多长的中指头粗的钢筋。我们骑去有六、七驾摩托车全部停放在杨家湾中学的门口,我们看着有六七个十多岁的儿子提着钢管走向我们,我们就走向对方,我们的身后又来了十多人,最后来的人全部把我们围住,对方的人有十多人,他们有的提像砍猪肉的刀,有的提钢管。对方问我们是哪里的,我们说是平山的,他们先喊我们把钢管交出来,我们不交,他们就开始和我们打架,我们就开始还手,有四个人把我压着,我们的人就把压着我的人打跑了,我起身后捡起一根钢管追打杨家湾的人,大家就一直混战,最后打了两三分钟,杨家湾的人就被打散了。然后我们就骑摩托车逃回平山,回去之后我们就相互问情况,混战中我还被自己这边的人打了一钢管,宋某某的头被打出血,其他的人的背部、腰部、脚上等地方被打青了,然后大家就散了。
2、证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2日21时许,我和周某甲丙、韩某甲、华鱼儿(同音)、小励志(同音)在溜冰场玩,之后我们准备去太平桥。我们遇到周某甲,他给我们说他可能要被平山的人打,叫我们帮他。我们就去找平山的人,我们在杨家湾中学上面遇到想打周某甲的那帮人(对方3个人,我们有6个人),他们看见我们后,有两个人就跑了,我、周某甲丙、华鱼儿、小励志、周某甲就按着剩下的这个人打。打完后,周某甲和他那两个朋友就走了。我、周某甲丙、韩某乙我们三人就去太平桥玩,我们走到花桥桥头时,遇见张某甲乙,同时我们看见被我们打的人站在桥头那里,骑着的摩托车上拖起钢管些。我就给张某甲乙讲说我们可能要被别人打了,张某甲乙就给我说喊上他要打就和对方打。我就打电话给我哥张某甲乙,张某甲乙喊我下假姑娘租房的地方去,他说那里有钢管。我、周某甲丙、韩某乙、张某甲乙就去假姑娘租房的地方找钢管。我们去的时候我哥张某甲乙和假姑娘还有几个我不认识名字的人坐在那里,我就给我哥他们讲平山苗子些提起钢管些来找我们的。我们走到花桥桥头这里张某甲乙又打电话叫了7、8个人来打架。走到桥头上不见对方,后来我们在杨家湾中学旁边,水城带皮羊肉粉门口遇到对方,我们这边的人就问对方是来做什么的,对方答是来找人打的,说完话后对方一个很高的人就提出弯刀来喊打,我们就提钢管和他们对打。当时我提着一把钢管和对方打,对方的一个提着刀砍我,后来被周某甲丙抓住他的刀柄没砍到我。我用我提的钢管打砍我的那个人的时候我被一个胖子打了我的手一钢管,我们双方就用钢管和砍刀在一起混战,后来我们虽然人多,但是打不赢他们,我们就全部跑了。在杨家湾中学旁边打架的有我、周某甲丙、华鱼儿、小励志、张某甲乙、张某甲乙、“假姑娘”、还有张某甲乙叫的几个人,还有在“假姑娘”那里玩的5、6个人,大约有20个人左右。我们这边打架的人,张某甲乙、“假姑娘”是我叫去的,“假姑娘”又叫了几个人,张某甲乙又叫了几个。和我们在杨家湾中学旁边打架的人是平山的苗族,大约有十个人左右,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打架的时候我们用的是两颗摩托车减震(钢管),4至5颗木棒,我和与假姑娘玩的一个(不知道名字)提钢管(一米左右),我哥张某甲乙提木棒,周某甲丙提木棒,其他人都是提木棒。我们打架的钢管是假姑娘租住房那里拿来的。和我们打架的人使用一米五长的钢管还有砍刀。张某甲乙被砍伤,我手臂上被打了一钢管。别的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张某甲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2日晚上23时许我在杨家湾镇杨家湾村小地名(金家庄)我朋友高雷家玩耍,大约在23时30分许,我兄弟张某甲打我的电话给我说他在杨家湾中学门口被他人打,他说人家的人些都喊起了的,我当时怕我的兄弟被人打,我就想过去看一下是怎么回事。我叫起我的朋友高雷和他的三个朋友(其中一个叫假姑娘,一个叫周礼军,其余的一个我不认识)去帮忙,我就在我朋友高雷住房外面捡起一根钢管,他们每人拿起一根木棒,我们一起上杨家湾中学去,在途中就遇到我的兄弟张某甲一个人,我问张某甲是和哪些人打架,我的兄弟给我说是和平山乡的苗子些打,他还给我说是周某甲(杨家湾庆脚的人,大概有15、6岁),我们走到中学门口的时候,就遇到了平山的苗子些,他们大约有10多个人,我兄弟喊起的也有几个人已在,我都不知道我兄弟喊的这几个人是哪个时候来的,我认不到他们。双方人一见面就对骂,平山那边的人就先动手,双方打起来后,因为对方的钢管长,我提的钢管短,我没有打到对方,对方打了我的颈部一钢管,我们这边有人开始跑,对方有人拿出刀子乱砍,我也开始跑。打架时对方使用的是一米五左右长的钢管和刀子,我们这边使用的是钢管和木棒,我当时提的钢管,钢管是在高雷家上面一点捡的,高雷、“假姑娘”、张某甲提的是木棒,其他人提什么工具我没有注意。对方有10个人左右,我们这边有10多个人,有我、高雷、张某甲、周礼军、“假姑娘”,事后我听张某甲说张某甲乙也参加的还被打伤了,其他参与打架的人我不知道名字。我提的钢管在跑的时候扔在现场了,其他人提的工具我不清楚。
4、被害人张某甲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2日22时许,我和陈杰还有陈杰的几个朋友,准备去溜冰场找人玩,我们走到杨家湾中学门口的时候,就遇见张某甲,张某甲就给我开玩笑说,他被人打了,后来他才告诉我其实是他打到别人了,打到谁他也不知道。后来张某甲就叫我去金家庄那里玩,我们走到花桥那里的时候,张某甲就看见被他打的那个人喊了一帮人骑着两辆摩托车,摩托车捆着些钢管。张某甲给我说被他打的那个人来报仇了。张某甲叫我在马路边等他,他去叫人来帮忙打架。走到二中那里陈杰和他的朋友就回家去了。后来我和张某甲就走到金家庄去,张某甲就去喊了大约20多个人,我知道姓名的有张某甲乙、周某甲丙、“假姑娘”、“毛豆”,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他们出来时带有十几根钢管、两根摩托车减震、一根木棒。除了骑摩托车的两人外,其他每人手里都拿着钢管或者减震,张某甲递了一根木棒给我。然后我们就走上花桥来遇那帮人,我们在花桥那里没遇见,后来我们走到杨家湾中学就看见张某甲打的那个人,他们有7、8个人。张某甲就问他们是哪里的人,对方有一个就讲,是七星关的,别的人都讲是平山的。我们这边的其中一个人就去抢对方手中的钢管和刀子,对方的就一下把钢管甩起来,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我提着钢管和他们打,后来我就被三个人围着打,有两个提刀砍我,有一个空手打我,我看打不赢了,我就站起来跑。我跑了以后就找了个地方躲起,等他们都打完了,我就回家了。今天我家长看我身上被打伤了,才带我来报案的。对方有大约有7、8个人,我们有大约有30多个人。对面的每人一把刀,一把钢管。我们这边就是每人一把钢管,是张某甲喊来的那帮人给我们的。打架时所使用的钢管,我站起来跑的时候丢了。我的背上被杀了一刀,手上被杀了一刀。
5、证人周某甲证实:在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翟某某、周某甲甲三个去平山玩,我们在平山街上准备用摩托车拖起来杨家湾读书的两个女学生,这时平山街上一个叫李某的男生骂我们,还喊起很多人要打我们,当天我们三个骑起摩托车就跑了。因为这件事我们和平山街上的人结了仇。2014年11月2日的那天,我和刘某、周某甲乙、韩某、张某甲和几个女生在杨家湾街上玩的时候就遇到了平山到杨家湾街上来玩的几个人,平山的人喊和我们一起玩的几个姑娘去玩,这样平山人就又惹到我们,张某甲就跑去喊华鱼儿(周瑜)、小栗子、周某甲丙、张某甲、周甲几个下来,他们一下来就揪起平山来的三个人中的一个打。当时我也跑上去给了平山的那个人几拳,我们这帮人全部都动手打的,都是用手打,打一会儿后我们就放被打的人走。我们走到杨家湾中学门口后,我和刘某、周某甲乙、韩某、张某甲和几个女生就到杨家湾网吧去上网,当时张某甲和华鱼儿他们几个人是去哪里我不知道。直到当天我们在网吧玩到晚上十一点过后,在网吧楼下遇到华鱼儿、刘伟、王海,还有很多我不认识的人,他们说他们被先前我们在杨家湾街上打的人打了,我和他们站了十多分钟我就走了。
6、证人周某甲乙证实:2014年11月2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和华鱼儿(周瑜)、张某甲我们三人从溜冰场玩出来,我们在街上就遇见周某甲,和周某甲在一起的有四五个人,周某甲说平山的人拖他的妹,平山的人要打他。周某甲还说中学上面那点有三个苗子,张某甲说平山的人蠢得很,他们要打我们,我们也要打他们。我们在中学上面点遇见一个平山的苗子,我们七八个人就一起围住那个苗子打,我们都是用拳头打,用脚踢这个苗子,我踢了这个苗子几脚的。打了两三分钟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就在太平桥遇见“假姑娘”、郑兴、周礼军他们十多个人,“假姑娘”说是刚才看见平山有人骑两辆摩托车下来,还拖了一些钢管和刀子。当时没有看见周某甲在了,什么时候走的,去哪里了不知道,我们就在路边捡起一些木棒, 看见“假姑娘”带来的人捡的有像钢管之类的东西,不知道他们是不是之前带起来的。然后我们就去找平山的苗子,我们在杨家湾中学上面一点遇见打周某甲的那帮人,对方有十几个人,我们这边有二十几个人,我们这边的人就伸手去抢对方提着的钢管和刀子,还没有抢到的时候我听见我们这边有人喊“打”,于是,我们和对方就开始打起来了。才打了一分钟左右,我们看见对方有人提着砍刀,我们这边的大多数人就转身跑了,我也跟着跑,后面发生什么事情我不清楚,我后来自己跑回家了。
7、证人侯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我表哥侯某某甲、还有陶甲三个人,我们在杨家湾中学上面点100米左右的地方去找杨美菊、罗学英、马其飞三个女生租房子住的地方,我和陶甲在这三个女生屋子里玩,侯某某甲一个人在离房子不远的路边。我和陶甲听见路边有打架的声音,我和陶甲就马上跑出去看,看见侯某某甲在路边被六七个男生围着打,我和陶甲就往路边上面跑,我就打电话给我表哥侯某某乙,我说:“你赶快骑摩托车下来,我们被人家打了。”过了半小时后侯某某乙就来找到我和陶甲,当时我看见侯某某乙手上有血,侯某某乙说是刚才骑摩托车摔倒了。侯某某乙带来了两把杀猪刀和一把小砍刀。我又接着打电话给我的朋友宋某某和杨某某,我喊他们多喊点人来帮忙,我说我们被一帮人打,对方人太多了。我打侯某某甲电话是关机的,我当时看见侯某某甲被对方打了两三分钟左右,后来我和陶甲跑的时候没注意侯某某乙虎往哪边跑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后,侯某某甲就自己找到我和陶甲了,随后宋某某和杨某某也来找到我们,宋某某和杨某某还喊来了周某甲某、陶某某、罗某某、熊某某,当时我看见他们六个人手里提着三四根钢管和一根钢筋。侯某某乙当时就去杨家湾街上药店包扎去了,我们走到杨家湾中学上面点的街上时,我们就遇见之前打侯某某甲的那帮人,当时对方又喊来十几个人,对方总共有20多个人,对方有些人提着钢管和木棒,有几个没有拿东西。对方有几个男生就过来抢我们钢管,把我拿的一把杀猪刀抢了,其他人拿的刀子和钢管也被对方抢了,最后剩下一把钢管。对方来抢我们刀子和钢管的时候,对方举着钢管要打我们,我们随后就去抢对方的钢管,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我就用拳脚打对方,在打的过程中我被对方打了几钢管的,打在我背上。我们互相打了两分钟左右我们双方就跑了,后来我看见宋某某脑壳被打出血来,宋某某后来回家包扎去了。
8、证人杨某某证实:我叫杨某某,曾用名杨会。2014年11月2号晚上22时左右,我遇到宋某某、陶某某、周真武、熊某某、罗某某五个人,他们手里面提的都有一米左右长的钢管。他们给我说侯某某甲、侯某某、陶甲三个在杨家湾的街上“东姑娘”被杨家湾街上的人打了,他们喊我骑车回家后,过来帮他们的忙和杨家湾街上的人打架。当我骑车赶到杨家湾二中的时候,我看见宋某某、陶某某、周真武、熊某某、罗某某、侯某某乙和侯某某甲都在,宋某某、陶某某、周真武、熊某某、罗某某五个人还是提着钢管,我们全部走到杨家湾街头的时候,大家都在讲如果遇到杨家湾街上就直接打,大家全部一起打,要死就死,对方都不怕,我们也不怕;如果遇不到杨家湾街上的人就改天再打。陶某某、罗某某和我三个先往二中上面走,我们去找陶甲和侯某某,其他人带侯某某乙到二中附近一家药店上药,因为侯某某乙在来打架的途中骑摩托车摔倒了。我和陶某某、罗某某找到陶甲和侯某某后,我们五个人又来找我们这边的其他人,侯某某乙正在上药的时候,杨家湾二十左右个人下来把我们除侯某某乙外的9个人全部围在药店对面,当时周真武的脖子还被他们掐住,然后杨家湾的人就提起钢管往我们身上打,我们这边提着钢管的人就还手往对方的身上打,有些人还在药店门口捡起木棒打。我看见提木棒的就是侯某某甲一个人,其他的人具体咋个打的我不清楚,因为当时场面混乱。因为当时我是站在我们这边人的后面,我没有被对方打着,我也没有打到对方。打得正混乱的时候,所有的人都跑不见了,我当时往二中下面跑了的,我跑了半天看见我们这边的人还是一个都没有下来,我就又到回药店的门口,我就看见宋某某、陶某某、周真武、熊某某、罗某某、陶甲、侯某某都在药店门口,全部人到齐后我们就全部回平山了。杨家湾街上的人可能有二十个左右,我都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我们这边的人10个人,有宋某某、陶某某、周真武、熊某某、罗某某、侯某某乙、侯某某甲、陶甲、侯某某和我。对方提的是钢管,我们这边提的也钢管和木棒,宋某某、陶某某、周真武、熊某某、罗某某五个人提钢管,侯某某乙提木棒。
9、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张某甲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10、现场指认记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甲某受他人邀约,在公共场众聚众持械斗殴致对方张某甲乙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对于被告人周某甲某辩称没有动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甲某的供述及同伙侯某某、杨某某的证词均能证实周某甲某积极参与斗殴行为,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甲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危害程大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笫二十五条、笫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卫琼
人民陪审员 王祖栋
审 判 员 李泰芸
二0一五年九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简 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