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47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字[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12时许,被吿人米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街上新路边砖厂附近,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0.16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二乙酰吗啡成份。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2、证人彭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词;3、鉴定文书;4、指认现场记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在有期徒刑6一8个月之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沒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0.16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米某某常期吸食毒品有劣迹行为应从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卫琼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简 锷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