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钦龙,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3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3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唐钦龙与唐某(另案处理)相约到毕节盗窃摩托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弘宗花园后大门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由于该摩托车发动机上锁,无法发动,两人将车推到离弘宗花园前门几百米的位置停放。之后被告人唐钦龙与唐某从三十米大道往七星关区政府方向走,途中被告人雷某某打电话联系唐钦龙,三人在喜来登酒店附近见面,被告人唐钦龙告诉被告人雷某某他与唐某已经偷到一辆车。之后三人骑被告人雷某某的摩托车到喜来登旁边的电脑城门口,发现一排摩托车,被告人唐钦龙遂将被害人杨某乙的东方牌白色二轮踏板车盗走。三人返回弘宗花园前门后,唐某骑着被害人杨某乙的白色踏板车回归化,唐钦龙用胶带将发不动的这辆摩托车系在雷某某的摩托车上,由被告人雷某某骑自己的摩托车拉被告人唐钦龙骑盗窃来的摩托车,两人骑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沟路口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害人杨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39元,被害人陈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2元。
二、2014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清毕路步行街路口,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害人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76元。
三、2014年11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学院绣山4栋女生宿舍后面,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害人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29元。
四、2014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博泰工地建设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害人吴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33元。
五、2014年11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区政府旁,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白色绿驹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石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0元。
六、2014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三十米大道皮阿诺橱柜旁边,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胡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40元。
七、2014年10月20日12时左右,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苏宁电器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某的一辆黑色加隆JL150T-2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韩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7元。
八、2014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唐钦龙和雷某某在毕节学院绣山地下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杨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88元。
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乙、陈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石某某、胡某某、韩某某、杨某乙的陈述;3、到案经过;4、现场指认记录;5、户籍证明;6、刑事照片;7、扣押、发还清单;8、前科材料;9、估价意见书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定罪科刑。
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唐钦龙与唐某(另案处理)相约到毕节盗窃摩托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弘宗花园后大门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由于该摩托车发动机上锁,无法发动,两人将车推到离弘宗花园前门几百米的位置停放。之后唐钦龙与唐某从三十米大道往区政府方向走,途中被告人雷某某打电话联系唐钦龙,三人在喜来登酒店附近见面,唐钦龙告诉雷某某他与唐某已经偷到一辆车。之后三人骑雷某某的摩托车到喜来登旁边的电脑城门口,发现一排摩托车,唐钦龙遂将被害人杨某乙的东方牌白色二轮踏板车盗走。三人返回弘宗花园前门后,唐某骑着被害人杨某乙的白色踏板车回归化,唐钦龙用胶带将发不动的这辆摩托车系在雷某某的摩托车上,由雷某某骑自己的摩托车拉唐钦龙骑盗窃来的摩托车,两人骑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沟路口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定中心评估,杨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39元,陈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2元。
二、2014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清毕路步行街路口,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76元。
三、2014年11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学院绣山4栋女生宿舍后面,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29元。
四、2014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雷某某、唐某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博泰工地建设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吴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33元。
五、2014年11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区政府旁,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白色绿驹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石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0元。
六、2014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三十米大道皮阿诺橱柜旁边,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胡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40元。
七、2014年10月20日12时左右,被告人唐钦龙和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苏宁电器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某的一辆黑色加隆JL150T-2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韩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7元。
八、2014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唐钦龙和雷某某在毕节学院绣山地下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杨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88元。
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乙、陈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石某某、胡某某、韩某某、杨某乙的陈述;3、到案经过;4、现场指认记录;5、户籍证明;6、刑事照片;7、扣押、发还清单;8、前科材料;9、估价意见书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钦龙所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45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雷某某所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86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对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唐钦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唐钦龙是累犯,应当对被告人唐钦龙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唐钦龙、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钦龙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雷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丽平
审 判 员 邓书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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