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亚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47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亚林,贵州省毕节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亚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亚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唐亚林行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市场内,看见被害人吴某某在一间服装店的桌子上趴着睡觉,桌子上有一个苹果六手机正在充电,唐亚林遂将该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42.00元。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唐亚林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估价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亚林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科刑。

被告人唐亚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唐亚林行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市场内,看见被害人吴某某在一间服装店的桌子上趴着睡觉,桌子上有一个苹果六手机正在充电,唐亚林遂将该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42.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亚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估价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亚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亚林原因盗窃作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唐亚林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亚林的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丽平

人民陪审员  唐秀春

人民陪审员  周良慧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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