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47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乙甲。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0日由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乙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雇请曹某甲在毕节市双山新区岔河镇塘丰村湾子、老凹洞大沟砍伐马尾松等林木10株,并制作为1.5米至5米长的原木110件,立木蓄积为13.9785立方米。经认证,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574.3元,已由被告人家属赔偿。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某乙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马某乙丁、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5、估价意见书;6、现场勘查记录及刑事照片7、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甲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乙甲定罪科刑。

被告人马某乙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乙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雇请曹某甲在毕节市双山新区岔河镇塘丰村湾子、老凹洞大沟砍伐马尾松等林木10株,并制作为1.5米至5米长的原木110件,立木蓄积为13.9785立方米。经认证,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574.3元,已由被告人家属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某乙甲的供述:我是因为砍树的事情被传唤到派出所来的。我砍树子的是两个地方,一个地方是老凹洞大沟,另一个地方是田湾子,又叫皮坡路。我在老凹洞大沟这里砍树的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4月初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马某乙丁给我说,他做泥水工,差一些搭梯子用的木料,他说他在老凹洞大沟黄大训家平房背后的山上点五棵树子给我叫我去砍,砍下来的树子改成枋子之后,拿25块(枋子)给他,剩下的都是我的。马某乙丁指给我的这五棵树子中,一棵是白杨树,三棵桦木树,一棵赖皮树。之后,我就请了曹某甲去砍,曹某甲是2015年4月13日砍的树。我在田湾子砍的树是给马某乙丁买的,也就是2015年农历正月的时候,我给马某乙丁讲成的,总共11棵树700块钱,树子讲成了之后,2015年3月底4月初的时候,我去毕节办事情,马某乙丁打电话给我问我要钱,我就打电话给曹某甲,叫曹某甲把这700块钱先付给马某乙丁,我回来之后再拿给曹某甲。我从毕节回家后,在砍树子之前,找到曹某甲去还钱,就在曹某甲家门口将这700元钱拿给了曹某甲,到底曹某甲将这700元钱付给马某乙丁没有我不知道。这11棵树子中,有10棵马尾松树,1棵桦木树,现在只砍了6棵马尾松,砍下来的这6棵树我下成了1.5米至5米长的棒棒了,我自己用牛拖了3节(一节3米长、两节2米长)回家去了,其他的都还在现场上,前几天你们公安下来调查时,我带你们调查人去捡过尺,也就是当天我指认过的那些。2015年3月底,马某乙丁问我,他家老凹洞大沟子的树子整得到多少枋板,我说要看树子的情况,之后,马某乙丁带我去在老凹洞大沟子看树子,当时他只点三棵树子给我,他说要25块枋子,一样不管由我去砍。我说做不到,后来就点成六棵树子,其中有一棵野樱桃树他家女的说要留倒,实际点给我的五棵树,我说找人来砍,做得到就做,做不到就算。2015年3月28日,我约起曹某甲到老凹洞大沟子看树子,在山上,我就把马某乙丁的意思给曹某甲讲了,当时曹某甲没有讲做不做,过后几天,我打电话问曹某甲到底做不做,他说要砍哪几棵树叫我去打好记号。2015年4月13日,我提起斧头去打记号,打了记之后我电话通知曹某甲去砍树,之后我返回家去打记号,打了记号之后我电话通知曹某甲去砍树,之后我返回家去拿油锯上来据树子,我锯倒一棵桦木树,正在下节的过程中,曹某甲来了,他就接着据树子,因为我有事我就离开了。砍树子的当天晚上,也就是2015年4月13日晚上,我骑摩托车经过马某乙丁家门口,我喊马某乙丁,马某乙丁不在家,他家女的李天菊问我喊马某乙丁做什么,我说叫找他帮我拖点棒棒,李天菊问我多少钱一天,我说帮人家做多少钱一天,我就开多少钱,他问我到底这个钱找谁拿,我说他把棒棒拖之后,我会拿给他的,第二天,马某乙丁就用他家牛车去把我和曹某甲砍下来的棒棒拖到黄大训家平房背后了。这批棒棒你们公安调查之后,现已由岔河政府拖来了。砍树的有我和曹某甲,砍树的时候马某乙丁和和马某乙丁家女的鲁琴、还有金汝琴都在场的过的。我们用来砍树的工具是两台油锯,两台都是白花的。一台是我向开木材加工厂的彭老板借的,彭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这台油锯锯两棵树子都没有锯完就坏了。之后,我又去松林找肖光领借油锯,借到油锯之后,我返回老凹洞大沟山上,把油锯交给曹某甲,我就去还彭老板的油锯,然后我就没有去砍树的地方了。在田湾子这里,实际砍了六棵树子,由于树子还没有锯完,所以他的工钱我还没有付给他。2015年4月9日我从马某乙丁的手里买了皮坡路的3棵树子,下面点田湾子的树子8棵,总共花了700元钱,当天我就把钱付给了马某乙丁了,4月11日我向一个姓彭的木材厂老板借了油锯,4月12日我请小万国、小师军二人,前天我们三人就把田湾子的树子砍了,昨天中午(4月14日)上午我们三人把皮坡路的三棵树砍到了,4月14日我到田里去做事情了我不知道砍了几棵,今天早上砍了1棵,我从马某乙丁手里买的树木只砍了6棵,还没有砍完,沟里的2棵树子是属于我的,这2棵树子是昨天下午砍的。我砍树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2、证人马某乙丁证实:今年(2015)农历正月我们几家人分荒山的时候我和马某乙甲讲好的,把我家的11棵树子以700元钱卖给马某乙甲,大约6天前我把我家的树子给了马某乙甲,之后我一直在外面帮人做工,不晓得他们什么时候开始砍伐的,他们砍树我知道,但是什么时候开始砍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卖给马某乙甲的树子有10棵马尾松,有一棵是桦槁树,一共11棵树子。马某乙甲所砍伐的林地是属于我家的,田湾子的这片林地是属于我家的。大概是三年前我们几家人一起分的树子,把这些树子分到户。当时我们几家人是分配清楚的,我家分得的树木就是我卖给马某乙甲的这11棵,但是我卖给马某乙甲的11棵树子,马某乙甲只砍了6棵马尾松,还有4棵马尾松和1棵桦槁没有砍。当时讲卖树子的时候,我们有这片林地权的人都在场,我数树子时只有我们两人在场。2015年4月(清明节前后),马某乙甲又在我们寨子外面的马路上遇到我,我就问他:“还要不要树子,我那里还有几棵”。马某乙甲说还要买的。于是我就在当天带马某乙甲到塘丰村一组老凹洞大沟的山林里指了四棵树子卖给他,也是由他自己砍伐。当时讲定了由马某乙甲自己办理采伐许可证。两次砍树子的钱马某乙甲都还没有付钱给我。

3、证人曹某甲证实:我一共帮马某乙甲在两个地方砍过树子,就是老凹洞和田湾子。2015年4月12号那天,我帮马某乙甲在老凹洞大沟犁地栽包谷,马某乙甲给我讲,请我帮他在老凹洞大沟那里锯几棵树子来盖圈,只要是能用来盖圈的树子都能锯,锯倒的树子要锯成2米长的节,锯一棵树子20块钱,还指了树子的大体位置。我答应了之后,第二天(4月13号)早上十点多钟,我准备去老凹洞大沟砍树子,我在小勇军家门口拿了把手锯,在路上遇到我堂弟曹某乙,我们两个就一起到了老凹洞大沟,我看到老凹洞大沟树林里面有几棵砍倒的树子,还有一台黑红色的油锯就在树林里面,我当时不知道这个树子是谁砍的,就喊曹某乙去马某乙甲家喊马某乙甲来看是谁砍的,顺便去拿点由来加油锯,曹某乙走了以后,我就提着地上的那台油锯往树林里走,路上有一棵被砍倒的树子挡住了路,我就用油锯把这棵树子锯断,之后我就没有锯树子了,在林子里面等着曹某乙,过了大概一个小时,曹某乙才带着一瓶油回到老凹洞大沟这里,他给我说没有找到马某乙甲,我想了想,反正马某乙甲给我讲过的,我就提着油锯开始锯锯树子,一共锯了三棵树子,一棵白杨树,一棵桦槁树,一棵杂木。我把这两棵树子锯倒之后,又把丫枝修掉,曹某乙帮我拉了一下尺子,我把树子锯成2米长的节。锯完之后,我就回家吃饭。吃完饭后我又回到老凹洞大沟继续锯树子,到了老凹洞大沟时,我看到马某乙丁牵着他家的花牛在拖棒棒,拖到黄大训家新房子背后,我给马某乙丁说拖棒棒的时候不要弄坏别人家的桃树,之后我就接着锯树子。到了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马某乙甲和小勇军来老凹洞大沟这里,马某乙甲还锯了两棵树子,之后没过多久,我和马某乙甲一起去田湾子去看,马某乙甲请我在田湾子这里再锯几棵树子,我答应了之后,我和马某乙甲抽了支烟就回家了。第二天(2015年4月14日)早上10点左右,我一个人到田湾子去,到的时候马某乙甲都已经锯倒了两棵树子了,马某乙甲看我来了,就拿油锯给我,我就帮他的忙,锯倒了两棵,接着我和马某乙甲一起修丫枝,把树子锯成节。在据树子的工程中,马兴家的女的来了,她说我们锯的树子有一棵是她家的,不要动,之后我在旁边坐了没多久,想到树子是扯皮的,我就回家了。我当时不知道砍倒的树子是谁砍的,是在我砍倒树子之后,马某乙甲和小勇军到老凹洞大沟来,他们指着我来时看到砍倒的树子里的那些树子说,那棵可以用来做支撑,哪科可以用来做其他的,商量树子的用途,所以我想应该就是马某乙甲砍的。小勇军的名字叫马某乙丁。我在老凹洞大沟锯了一棵白杨树、1棵桦槁树、1棵空心杂木、田湾子锯了2棵松、一共5棵树子;马某乙甲具体锯了多少我不清楚,我看到的就是田湾子那里马某乙甲锯了2棵树,老凹洞大沟这里除了我锯的,其他树子是不是马某乙甲锯的我不知道,我没有亲眼看到。我一共帮马某乙甲锯了11棵树子。

4、证人曹某乙证实:我知道马某乙甲和曹某甲砍过两次树子。第一次大概是在2015年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早上大约10点多钟,我没事做,我听说我哥哥曹某甲说他在夏家岩砍树子,我去找曹某甲玩。我到夏家岩的一个坑前,我看到我哥哥曹某甲在山上用手锯锯树子,现场已经锯倒四五棵树子了。我到了没有几分钟,我亲哥曹诗杰送饭给曹某甲吃。曹某甲给我说,他说他锯树子之前就有五棵杂木已经被砍了,曹某甲叫我去找马某乙甲来看是谁砍的,于是我去找马某乙甲,但是我在马某乙甲家没有找到马某乙甲,我打电话给曹某甲说找不到马某乙甲,曹某甲就喊我先回夏家岩的山上,我到了夏家岩之后,曹某甲又喊我去马某乙甲家兄弟家拿汽油,马某乙甲家兄弟我只知道叫“马五妹”,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在“马五妹”家拿了一瓶汽油,大约是20元钱的汽油,用一个水晶葡萄的牌子装起的,油钱是谁付的我不知道,我拿起油返回夏家岩的山上,我把油拿给我哥后,大约12点过,我和我幺叔毛栗林上坟挂纸,挂完纸后,大约下午3点过,我又去夏家岩曹某甲砍树子的地方,这时曹某甲已经改用油锯锯树子。树子被砍倒后,我帮着拉卷尺,曹某甲把砍倒的树子锯成节,这些树子都是按照2米的规格锯的。这天我和曹某甲锯到下午5点多钟,马某乙甲到了砍树子的地方,曹某甲给马某乙甲讲说树子锯好了,马某乙甲就说锯好了就喊小金猴来拖,小金猴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之后我们三个人一起下山,下山后我和曹某甲一起回家。第二次也就是曹某甲在夏家岩砍树子后的第二天,大概早上10点多钟,我到塘丰村的王家海家去玩看到王家海家背后有人砍树子,我一个人上山去,到了砍树子的地方,我看见塘丰村的马某乙甲和我堂哥曹某甲,有两棵树子已经被砍倒在地上,一棵是松树,一棵是杂木。这时油锯烂了,马某乙甲在修油锯。我在山上玩了个把小时后下山,我走的时候油锯没有修好。我下山后又去王多海家,在王多海家吃了一碗面条后我就回家,我走到塘丰小学,我哥曹某甲和马某乙甲各人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塘丰小学,我还问他们:“你们不锯了?”但他们没有回答我,骑着摩托车走了。下午三点钟,我又去烂坟山上,在去烂坟山的途中,我遇见小金猴用牛拉棒棒,我给小金猴打招呼,问他是不是要走了,小金猴说他要回家了。到了烂坟山上,马某乙甲和曹某甲在修树枝,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马兴家的女的到烂坟山来,说树子是她家的,不准砍,之后他们就没有继续再砍树子了。

5、证人马某乙丁证实:大概是十多天之前,我们组的小四妹(学名马某乙甲)来我家找我,我去栽包谷去了,小四妹就问我家女的,问我闲不(有空没有),得闲帮他拉点棒棒,我家女的说要得,答应了小四妹。当天晚上,我家女的给我讲,说小四妹找我帮他拉棒棒,两百块钱一天,在老凹洞大沟和田湾子两个地方拉。第二天早上,我牵着我家牛,先到老凹洞大沟这里拉棒棒,我到老凹洞那里的时候,只看到被砍倒在树林里面的树子,树子被锯成2至3米长的棒棒了,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现场拉棒棒,没有其他人。我用牛把林子里的棒棒全部拉下山来,堆放在公路边黄大训家的新房子背后,总的拉了可能有几十节棒棒,都是些桦槁、马尾松、白杨树和杂木。我把老凹洞大沟这里的棒棒全部拉到黄大训家新房子背后,然后回家吃中午饭,吃完饭又接着去田湾子帮马某乙甲拉棒棒,从田湾子拉到对面山腰处吴俊家修房子旁边的马路边堆好,我在田湾子这边一共拉了十多节棒棒,具体多少节没有数过,全部都是马尾松。拉完这十多节棒棒之后,天已经黑了,我就牵着牛回家了。

6、证人黄某某证实:事情是这样的,我家在老凹洞大沟和田湾子分得有树林,老凹洞这里总共就是6个人的名下,其他在老凹洞分得的有树林的还有马某乙丁家、马某乙家、姚某甲、姚某乙家,但是没有具体分清楚;田湾子我就只有几棵树子。大概在2015年4月15日左右吴某某到我家里来,给我说马某乙甲在田湾子砍树子,吴某某还问我,我家的树子有没有被砍,我给吴某某说我去看看,于是我就管好门,到田湾子那里去看,发现田湾子那里被砍倒了许多松树,砍倒的松树还被锯成节了,但是当时田湾子那里没有人,我看到我家的树子没有被砍就走了。我回家之后,又听到我们组的姚正宁给我说,老凹洞大沟那里的树子也被马某乙甲砍了,但是老凹洞那里我没有去看,因为老凹洞那里的树子没有分清楚,我也不知道那棵是我家的,为了减少麻烦,我就没有过问了。

7、证人周某某证实:2015年2月14日中午,我接到马兴家女的吴某某打的一个电话,说在塘丰村皮坡路那里和马某乙甲发生纠纷,请我去调解,于是我立刻赶到塘丰村皮坡路去,看到已经砍倒了11棵松树,并锯成节摆放在现场,当时一个人都不在现场,于是我打电话给吴某某喊她来,吴某某到现场后我又打电话给马某乙甲。马某乙甲来了之后,我向马某乙甲了解了一下当地荒山荒地及树木的分配情况,吴某某说当地的山林和树木都是分到组的,没有分到各家各户,而马某乙甲说树子是分到各家各户的,马某乙甲砍的这11棵马尾松,有一棵是在吴某某家地和马某乙丁家地的交界处,有争议,于是我打电话给马某乙丁,让马某乙丁来现场,可是马某乙丁没有来,我在电话中给马某乙丁商量说让马某乙丁给吴某某解决这个事情算了,马某乙丁当时同意了,还说他会和吴某某联系处理这个事情的。之后我和马某乙甲。吴某某说了这个意见,我们三人就各自走了。我们走了没有多久,我在田坝里面还看到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到皮坡路那里去看。当天下午,我在路上遇到吴某某,我问她树子的事情处理好没有,吴某某说都处理好了的,之后我就没有过问了。

8、证人王某甲证实:树子被砍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只知道大概是2015年4月上半月,老凹洞大沟的树林是四家人的,分别有姚某甲、晏某某、马某乙、马某乙丁家,至今没有明确分清楚,马某乙甲家的树子是他妻子的名下,他本人在老凹洞大沟没有树木。砍树子那天我路过老凹洞大沟,看到马某乙甲、小万国,马某乙甲和小万国用油锯把树子锯倒,然后把锯倒的树子锯成截,马某乙丁在那里用黄牛拖树子,拖到黄大训家平房后堆起来,那天在老凹洞大沟砍的树子大概有20多棵,有马尾松、赖皮树、白杨树、桦木。我在那里看着砍树,只是当时不敢阻止,我就打电话给我家丈夫马某乙说。到了天黑的时候有一个绿色的货车就到黄大训家平房背后来拖树子,马某乙丁、小万国、马某乙甲上车,当天就拖了一车,第二天也是一个绿色的货车到黄大训家平房背后来拖了两车树子,具体是谁拖的树子我不知道,只知道是马某乙丁、小万国、马某乙甲上车的,我当天是在马家地干农活,回家吃饭时在他们装树子的地方上面的小路上看到的。砍完老凹洞大沟树子后的第三四天,我还看见他们(马某乙甲、马某乙丁、小万国)又在塘丰村一组田湾子砍树子,砍的都是松树,估计有十都棵。马某乙甲和小万国负责砍树子,马某乙丁负责用牛将树子拖到吴学宣家小坡路边,还有些树子没有拖完,还在树林里。

9、证人吴某某证实:十多天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去皮坡路放牛,我把牛拴好后回来栽包谷,再回去看牛的时候,看见马某乙甲请起几个人在锯树子,我就堵他,我说,小四哥,你为什么砍我的树子,他给我说,树子是马某乙丁卖给他的,我就打电话问马某乙丁说,你为什么把我家的树子卖给马某乙甲,马某乙丁给我说。树子是他的,我问他是哪个分给你的,他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又问马某乙甲说,小四哥,这些树子你买着多少钱,他说是扯起买的,总共是700块钱,然后我叫马某乙甲给马某乙丁打电话,看看如何处理。马某乙甲给我说,他已经打过电话了,马某乙丁说他卖的树子,他会负责。然后,我又打电话给我亲亲的三姐吴茂学(她是马某乙丁家妈,现住毕节城里)说了这件事情,她说她管不了,叫我该怎么做就怎么做,我考虑了好多事,都是亲的,不好办。晚上,我去赶牛回家,马某乙丁正在用牛帮马某乙甲拉树子,我给马某乙丁讲,这棵树子扯皮的叫他不要拉,马某乙丁没拉我说的这棵树子,又去拉我家地里的那一棵树子。当天下午我打电话给村干部周某某,请他来和解,周某某也去了,周某某到砍树子的现场看过,当时马某乙甲也在的,周某某问我要怎么和解,我说叫马某乙丁拿100块钱给我就行了,然后周某某又给马某乙丁打电话说我要100块钱,具体答应不答应我不知道,周某某给我说,马某乙丁中午来和我摆一下。中午马某乙丁也来找我的,没有谈成,还吵起架来。

10、证人晏某某证实:2015年4月14日那天我在毕节打工,我妻子黄太菊打了一个电话问我,我家在老凹洞大沟茶花地那里的山林是我家、马某乙、马某乙甲、马某乙丁、姚某甲等五户人家的集体山林,但是树子是我父亲晏正全和马某乙、马某乙丁等人分的,分树子的情况我不清楚。没有必要追究这件事了,几棵树子被别人砍了就算了,不必和别人发生矛盾。我听我妻子黄太菊说茶花地那里的树子是马某乙甲找人砍的,但是马某乙甲是找谁来砍的我不知道。另外马某乙甲还喊人砍了田湾子和宋家包包的树子,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11、证人王某乙证实:堆放放在我家房子对面的木材是小五儿用黄牛来拖放在我家对门马路上的堆放棒棒的地方叫岔河镇塘丰村十二组吴家小偏坡马路边,小五儿叫马某乙丁他们堆的树子都是马尾松,有十多节。

12、证人马某乙证实:大约在一个星期以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岔河镇塘丰村村民组长马某乙甲在岔河镇塘丰村老凹洞大沟砍伐白杨林树,马某乙甲把砍了后棒棒拖去卖给岔河镇田埂寨斑竹林做木材生意的彭老板。2015年4月14日,马某乙甲在岔河镇塘丰村皮坡路、田湾子、宋家坡坡砍松树,现在棒棒还没有拖走。马某乙甲砍掉的树子有集体的,有个人的,个人的是属于晏某某、马某乙丁、姚某甲和我家的。

13、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滥伐林木地点在毕节市双山新区岔河镇塘丰村湾子、老凹洞大沟。

14、物价部门估价意见书为:1、马尾松原木:5.248立方米,鉴定价格3,411.20元。2、桦木原木:1.5立方米,鉴定价格900.00元。3、白杨原木:0.941立方米,鉴定价格564.60元。4、杂木原木:1.397立方米,鉴定价格:698.50元。共计为人民币:5,574.30元。

15、毕节市双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乙甲砍伐的林木原木积材为9.086立方米,立木蓄积为13.9785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乙甲,男,1966年9月3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7、到案经过:2015年6月1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森林公安民警夏志全、张和东等人前往毕节市双山新区岔河镇塘丰村,对被告人马某乙甲进行拘传。办案民警在布控时,发现马某乙甲在家中正要外出,办案民警迅速将其控制,拘传至双山新区岔河派出所进行讯问。

1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马某乙甲所砍伐的林木9.086立方米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森林公安依法扣押。

19、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乙甲砍伐地点在毕节市双山新区岔河镇塘丰村湾子、老凹洞,所砍伐树木蓄积为13.9785立方米,以及对现场的指认。

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乙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乙甲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马某乙甲判处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乙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书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

审 判 员  王小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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