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46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润福,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润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润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 2014年1月1日10时许,李润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老客车站后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二个,经称量净重0.4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二、2014年1月16日18时许,李润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老车站后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06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三、2014年5月16日20时许,李润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老客车站后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四、2014年6月30日17时许,李润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加油站对面一巷道内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1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五、2014年7月15日12时许,李润福在七星关区环城北路老客车站后大门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二个,经称量0.26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六、2014年12月10日10时许,李润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双井寺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旁的巷子里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34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七、2014年12月12日17时许,李润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老客车站后面加油站对面的公路边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2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八、2015年8月14日14时许,李润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润福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吴某某、 陈某乙、常某某、胡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取保候审决定书、物证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领条、毒品收据、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润福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润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85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润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泰芸

审 判 员  黄卫琼

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简 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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