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骏,七星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瓦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未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瓦某某、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杨骏、被告人瓦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0月22日夜,陈某甲的前女友小思雨(罗某某)带着黄某到陈某甲家收拾衣服,陈某甲和黄某因互相不顺眼,语言上产生冲突,后黄某和小思雨离开,黄某走后便电话邀约陈某甲开战(打架),陈某甲同意。当晚,黄某邀约小伟、小华、小健(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等械具驾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草海大道欲与陈某甲等人开战,陈某甲邀约被告人瓦某某、彭某某以及袁乙、陈某乙、陈乙等人(另案处理)持砍刀等械具埋伏在草海大道一巷子里。黄某等人到后,陈某甲、瓦某某、彭某某等人就冲出来与黄某一方的人对打,后黄某一方逃跑,陈某甲等人把黄某一方开来的白色长安两厢轿车砸坏。
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指认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瓦某某、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没有砸车,是其他人砸的。
辩护人无意见。
被告人瓦某某辩称没有砸车。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没有砸车。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22日晚,陈某甲的前女友小思雨(罗某某)带着黄某到陈某甲家收拾衣服,陈某甲和黄某因语言上产生冲突,黄某和小思雨走后黄某便电话邀约陈某甲开战(打架),陈某甲同意。当晚,黄某邀约小伟、小华、小健(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等械具驾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草海大道欲与陈某甲等人开战,陈某甲邀约被告人瓦某某、彭某某以及袁乙、陈某乙、陈乙(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等械具埋伏在草海大道一巷子里。黄某等人到后,陈某甲、瓦某某、彭某某等人就冲出来与黄某一方的人对打,后黄某一方逃跑,陈某甲等人把黄某一方开来的白色长安两厢轿车砸坏。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去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的前女友罗思雨来我家收她之前和我谈恋爱时放在我家的衣服,收好之后我就和她一起拿衣服到我家下面的路边去。到马路边之后我看见有一个男生在路边等她,我就问她那个男生是哪个,那个男生听见我问了就说不关我的事,然后我就说小思雨是我家女朋友,那个男生又跟我说:你家女朋友又咋个,你想搞哪样。我说想搞哪样都可以,说完之后我就转身回家里面去了。我在家里面玩了大概十多分钟手机之后我就出门准备看一下那个男生还在路边没有,我还没有走到路边的时候我就看见有一二十个男生站在我家小卖铺旁边,当时我估计那些人是刚才的那个男生叫来打我的,然后我就悄悄的跑到我家背后的山上去准备打电话叫我的朋友些来帮忙。当时我打电话喊的人有陈乙(茶亭的人,19岁)、小天元(袁甲,十一中背后的人,19岁)、小袁乙(袁乙,十一中背后的人,19岁)、小玉袁(袁丙,十一中背后人,17岁)、瓦某某、小猫明(彭某某)、小一一(糜小一,观音桥的人,16岁)、小虎虎(观音桥的人,16岁)、小伍咡(安家井的人,22岁)、樊某(茶亭的人,20岁)、小杰杰(陈某乙,茶亭的人,17岁)、小宋某(宋某,茶亭的人,16岁)、小正正(姓马,茶亭的人,22岁)还有小虎虎和小一一喊来的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小伍咡开了一辆长安面包车拖着8把杀猪刀来之后,我和小天元、小袁乙、小玉袁、小猫明、瓦某某、小一一、小虎虎我们八个就一人拿了一把杀猪刀拿在手里面准备到我家小卖铺那里去看要打我的那些人还在没有。但我们走到马路上之后看见都没有人在我家小卖铺那里了,之后就有一个人打电话来问我是不是叫小陈某甲,我说是的。那个人就叫我把我的人些喊起、把东西调起、把地方选好等他带人来和我开战(打群架的意思),我当时在电话里面就说要得,我就在我家门口湖南商会这里等你,你要来就晚上九点半带起人上来,我们在这里等人。挂了电话之后我就跟我喊来的人说先把杀猪刀抱在湖南商会的一辆货车下面放好,等一下对方的人来了大家气质浓点、亮火足点(胆子放大点的意思),看见对方来了该打的就冲上去打,说完之后我就和他们一起全部到湖南商会的大门里面去躲起等对方的人来。等了大概半个多将近一个小时左右我们就看见有一辆白色的长安悦翔轿车、一辆灰色的轿车和一辆白色的长安面包车开到我家小卖铺的下面那里停着,然后有二十左右个男生提着砍刀、鲨鱼刀、关公刀之类的东西走到我家小卖铺去喊我家爸爸把我叫出来,我家爸爸说不知道我在什么地方,那些人就跟我家爸爸说如果不把我喊出来就要把我家的小卖铺砸了。我听见之后很生气就带头喊我们这边的人跟着我一起冲出去,我们冲出去打了大概几分钟之后对面的人就被我们全部追跑了,我们回到我家小卖铺那里之后我就看见之前对方开起来的那辆白色的长安悦翔轿车还在湖南商会下面那里停着,我就跟我们这边的人说那辆车是对方的,小虎虎和小一一就说砸掉。然后我们就全部冲过去对着那辆长安悦翔轿车一阵乱砸,砸了大概几分钟的时候我们听见有警车来了就全部往山上跑,我们在山上等警车走了之后就各自回家了。
2、被告人瓦某某的供述,大概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左右钟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小东东(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冲到他家家里面来打他,叫我去帮他忙打架。我到陈某甲家那里去后,看到有大概二、三十个人在陈某甲家那里,那些人我认识的有小玉言、小福咡、小天元、小五咡、小飞龙、小罗罗,其他的人我记不清了,这些人我看到人都认识的,但都不知道大名,并且都戴着白色手套,陈某甲也拿了一双白色手套给我,说戴手套的都是我们的人,地上还放了三、四十把刀,有开山刀和钢管焊接的杀猪刀,我也在地上捡了一把开山刀,大概一米一左右长,戴白手套的人也都拿着刀的。我们这边的人就全部到湖南商会批发市场的一个巷子里等着,我们等了大概五六分钟后对方的人就来了,他们开来了六七个车,有轿车也有越野车,这些人来了后就把车停在小东东家门口的路边,对方大概有二、三十个人,他们手里都拿着各种各样的刀,他们在小东东家门口喊“出来嘛,要打出来打,打杀都出来”。我们看到这些人后就全部从巷子里面冲出来,朝对方的人群冲过去,对方看到我们冲出来后就有两、三个车开着跑了,剩下二十左右人在那里,我们就和那些人打起来了。当时我和小东东在一起,我们提着刀和对方的人对砍,我们双方都有人被砍到的,我砍到对方有一两个人,都是砍在背上,小东东也砍到对方的一两个人,其他人也是和我们一样的砍,具体砍到对方的人没有我没有看到,我们这边也有几个人被砍到,但具体伤得重不重我不知道。我们双方对砍了大概五分钟左右,对方的人就被全部被我们砍跑了,当时对方还有一辆车停在那里,我们准备等那些人来取车的时候叫那些人把钱赔了再打他们,但我们这边有一些人很气愤,就去砸那辆车,大概有二十个人去砸。我和小东东都没有砸车,我们就朝小东东家去了,我在小东东家坐了两分钟后我妈他们就来我拉回家去了,之后就没有得到出来了。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大概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在湖南商会附近逛,就遇见小东东家亲兄弟小吉吉,他说他家哥哥被人家打,叫我帮忙,过了一会小东东也跑了过来,也说他被人家打了,他和对方还要干一架,叫我帮他的忙,我说可以,小东东就从旁边一个巷子里拿了一把杀猪刀焊接钢把的刀给我。当时我认识的有小东东、小吉吉、瓦某某、小彬彬、小寓言、小天元,其余不认识的还要十几个,我们这边的人就全部到湖南商会批发市场的一个巷子里等着,我们等了大概五六分钟后对方的人就来了,他们开来了几个车,有轿车也有越野车,这些人来了后就把车停在小东东家门口的路边,对方大概有二、三十个人,他们手里都拿着各种各样的刀,我们看到这些人后就全部从巷子里面冲出来,朝对方的人群冲过去,我们就和那些人打起来了。我们提着刀和对方的人对砍,我们双方都有人被砍到的,我具体砍到对方的人没有我没有看到,我们这边也有几个人被砍到,但具体伤得重不重我不知道。我们双方对砍了大概五分钟左右,对方的人就被全部被我们砍跑了,当时对方还有一辆车停在那里,我们这边的有些人就冲过去把车砸了,我没有参与砸车,后来我就把刀给了一个人,我不记得是哪个了,然后我就回家了。
4、袁乙(另案处理)的供述,去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六点左右,我接到陈某甲的电话说有人要冲他家,叫我下去帮忙和对方开战,因为我和陈某甲的关系还可以,他被人家打我肯定是要去帮忙的,然后我就从家里往陈某甲家走,走到湖南商会陈某甲家附近,我就看见有一二十个男生站在湖南商会一个巷子里面,我认识的有陈某甲(茶亭人、20岁左右)、陈乙(茶亭的人,19岁)、袁甲(小天元、茶亭人、19岁)、小玉袁(袁丁,十一中背后人,17岁)、瓦某某、小猫明(彭某某)、小伍咡(安家井的人,22岁)、小杰杰(陈某乙,茶亭的人,17岁,是陈某甲家兄弟)、小疯子(好像又叫小正正、姓马,茶亭的人,22岁),其他的我不认识。我到了之后就和他们一起站在那里,过了一会就有一个人开了个车过来,有人就从车上把拖来的砍刀从车上抱下来,全部都是杀猪刀焊接刚把的,可能有十来把,我就看见有人去拿砍刀,我记得拿砍刀的有陈某甲、小天元、小武咡、小玉袁、小猫明、瓦某某,还有几个拿刀的我没有注意看,我也想去拿砍刀的,但是已经被拿完了,我就没有拿到刀,大家拿好刀之后,陈某甲就给我们说,等一下对方的人来了大家气质浓点、亮火足点(胆子放大点的意思),使劲给我砍,对方来了该打的就冲上去打,说完之后我们全部到湖南商会的大门里面去躲起等对方的人来和我们开战,等了大概半个多将近一个小时左右,我就看见,和我们打架的对方就开了三四个车来,然后就下来二十多个人提着砍刀、鲨鱼刀、关公刀之类的东西走到陈某甲家小卖铺去喊他家爸爸把他叫出来,陈某甲家爸爸说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那些人就跟他说如果不把陈某甲喊出来就要把他家的小卖铺砸了。陈某甲看见这个情况就带头喊我们这边的人跟着他一起冲出去,还说“打掉”,我们冲出去打了大概几分钟之后对面的人就被我们全部打跑了,我就站在一个洗车场附近,这时我就听见陈某甲说马路上那个白色的车是对方的,过去把它砸了,陈某甲就带头过去砸车子,具体是哪些砸的我不知道,陈某甲是拿着砍刀去砸的。他们把车砸了就有警车上来,我们全部就跑了。
5、黄某的供述,去年大概十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的朋友思雨说要去三板桥草海大道的陈某甲家收衣服,叫我开车送她去。我开车把她送到陈某甲家路口,她上去拿衣服,后来思雨和陈某甲一起下来,我和陈某甲因为互相看不顺眼就互骂。离开的时候遇见我的朋友吴建,打完招呼我们就走了。后来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抓了我的朋友(指吴建),要我去三板桥开战(打架)。然后我打电话给我朋友些,叫他们来帮我打架,当时我喊来的有:小伟(男,19岁左右)、龙华(男,20岁左右)、小陆斌、小石林等人。我去接到他们之后就回东客站我租房子的地方去拿砍刀,一共5把。到陈某甲家铺子之后,他父母不知道他在哪里,陈某甲这时打电话给我喊我等倒,我就把车停在小商品批发市场附近,我就下车拿了一把砍刀,还有小龙华、小陆斌也是拿了砍刀的。后来双方开始互砍,因为发现打不赢他们,我们就跑了。才跑了几十米就听见车子被砸的声音,我就知道陈某甲把我开的车子砸了。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我看见我朋友吴建的耳朵受伤我就打车送他到中医院缝针,然后就回家睡觉了。
6、证人王某某、陈某丙、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等人在浙商称聚众斗殴的事实。
二、2015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瓦某某、彭某某等人商量,欲将刘某某认识的毕节市纳雍县的杨某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坐台(从事卖淫活动),瓦某某、彭某某等人就开车到毕节市纳雍县,通过电话将被害人杨某某骗上车从纳雍职校强行带到毕节,途中杨某某要求下车回家,瓦某某等人不让其下车。到了毕节七星关城区毕节农校附近,彭某某打电话叫来陈某甲,当晚0时许,陈某甲叫瓦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带到他家去,不让杨某某离开,并多次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和威胁,后来又把杨某某带到城区一旅社看守了一晚上,直到1月4日上午11时许杨某某被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告人供述、接收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瓦某某、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没有殴打杨某某。
辩护人无意见。
被告人瓦某某辩称没有殴打杨某某,也没有商量看管她,只是抓扯过她的头发。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没有殴打杨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瓦某某、彭某某等人商量,欲将刘某某认识的毕节市纳雍县的杨某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坐台(从事卖淫活动),瓦某某、彭某某等人就开车到毕节市纳雍县,通过电话将被害人杨某某骗上车从纳雍职校强行带到毕节,途中杨某某要求下车回家,瓦某某等人不让其下车。到了毕节七星关城区毕节农校附近,彭某某打电话叫来陈某甲,当晚0时许,陈某甲叫瓦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带到他家去,不让杨某某离开,并多次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和威胁,后来又把杨某某带到城区一旅社看守了一晚上,直到1月4日上午11时许杨某某被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昨天晚上1点过我在家里面睡觉的,彭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和小宇宙(瓦某某)们还有一个姑娘在农校旁边喝酒,叫我去找他们喝酒。彭某某在农校门口接到之后就把我带到农校一个巷子里面的一家KTV里面,当时我看见张某甲(小名叫小菜明)、瓦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瓦某某、瓦某乙还有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生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生在KTV里面玩,我就和他们一起喝酒。大概到了凌晨3点左右的时候瓦某某就跟我说去我家玩,叫我找冰毒给他吸,然后我们一帮人就坐车去了我家。当时我和瓦某某、彭某某我们三个是坐出租车去我家的,在车上的时候我问他们这个姑娘是哪里的,他们说是纳雍接来的,我问他们接这个姑娘来做什么,小宇宙就说接来上班的(指坐台、当陪酒小姐)。到我家之后我就把之前我和朋友在家吸剩下的一小点冰毒拿出来分瓦某某和彭某某吸,我也跟着他们两个吸,其他人就在旁边看着我们。吸完冰毒之后我们正在一帮人坐着吹牛,刘某某就说他带那个姑娘先回家去。瓦某某叫他过来问他要带那个姑娘走哪里去,刘某某说那个姑娘闹得很,说要走他家去,说完之后瓦某某就叫我打电话再找点冰毒过来,但我打了几个电话都没有找到冰毒。瓦某某等我打完电话之后就喊刘某某的名字,喊了几声刘某某都没有答应,瓦某某出门出去看了一下就跟我们说刘某某和那个姑娘跑了,叫我们和他去把那个姑娘追回来。我们几个从我家跑到小才明停车马路边之后,就全部上车往刘某某家的方向开,打算去把刘某某和那个姑娘追回来。我们的车子开到刘某某家的巷子里面调头出来的时候刚好就看见刘某某和那个女生从巷子里面走起过来,瓦某某叫我喊刘某某和那个姑娘上车。刘某某说他第二天要上班,我就说你要上班你就先回家去,刘某某说他要带那个姑娘和他一起回家去,瓦某某听见刘某某说要带那个姑娘回家去就跟刘某某说:不可能。然后刘某某和那个姑娘站起来讲了几句话(具体讲什么我没有听见),我就跟刘某某讲:要带她走就拿油钱来。刘某某问我要多少,我说要两千,我说完之后瓦某某又说:要带她走,可以,拿钱来,两万。刘某某当时说:可以,你等我打电话给我家老爹,叫他拿钱来。然后刘某某拿出电话来打电话给他家爸爸说叫拿两万块钱到下面来借他,他有用。之后我们就在那里站着讲话,过了几分钟之后刘某某家爸爸和妈妈就下来问刘某某要拿钱做什么,刘某某就看着那个姑娘说:就是为了这个姑娘。刘某某家老妈问为什么要拿这个钱,瓦某某就说这个姑娘是他从纳雍接下来的,刘某某要带这个姑娘走就要拿钱。他说完之后我又对着刘某某和那个姑娘说:你们去我家又不是我喊去的,你们在我家有一个脚印就要拿一万块钱。那个姑娘就叫我回家去数有几个脚印,我就说不用数了,就算十个。说完之后刘某某家老爹和老妈就劝我们说大家有什么就好好的讲,都是住在一起的,等那个姑娘在刘某某家住一晚上,有什么事等刘某某酒醒了再说。然后瓦某某说不可能,要么我们先把那个姑娘带走,刘某某要讲什么明天再讲。刘某某说等他先和那个姑娘商量一下,瓦某某说就商量十分钟。后来过了几分钟之后瓦某某就说:小东,把人拉起走。说完他就上前去用手抓住那个姑娘的头发往我们开的那个车子那里走,我也上前去抓着那个姑娘的头发拉,刘某某看见我们在拉那个姑娘就上前来抱着那个姑娘不让我们拉,彭某某看见之后就去抱住刘某某,想把他拉开,然后刘某某说在等他和那个姑娘讲两句话,瓦某某放开那个姑娘跟刘某某说我就再给你们二十分钟。之后不知道是刘某某和那个姑娘在讲话的时候说了一句什么,瓦某某就突然骂那个姑娘。他骂之后那个姑娘也骂他。我当时听见那个姑娘在骂瓦某某就把我随身带着的一把红色的卡子刀拿出来打开做出要杀那个姑娘的动作。她看见我要杀她就吓了不敢讲话,小才明就上来把我的刀抢了。之后瓦某某说:把人给我揪起走。然后我和瓦某某、彭某某就一起去抓着那个姑娘的头发和衣服往我们车子那里拉,在拉的过程中刘某某就死死地抱着那个姑娘不让我们拉,然后他就抱着那个姑娘一起倒在了地上,我和瓦某某、彭某某就抓着那个姑娘的头发和衣服把她和刘某某拖着在地上走。拖了没多远刘某某就叫我们放开他们,让他们站起来走。然后刘某某站起来打了一个电话给一个他喊杨哥的人,之后就和那个姑娘一起上了我们的车,上车之后我就想灵峰寺上边没有人就叫张某甲把车开到灵峰寺去准备吓一下那个姑娘。我们到了凌峰寺上面之后,瓦某某就讲话威胁那个姑娘说:今天是没洋铲,要是有洋铲就挖个坑把你埋了。说完之后刘某某之前打电话的那个杨哥打电话来给他,他就在电话里面给杨哥说在十一中那里等他。我们把车开到十一中那里后,刘某某一下车去瓦某某就叫赶紧开车走。但我们没走多远就遇见刘某某和他家杨哥开车开着车来追我们,之后我们为了甩掉刘某某和他家杨哥就把车子开到三板桥体育场的坝坝里面去躲他们。我们把车停下来没多久刘某某打电话来给那个姑娘,瓦某某就叫那个姑娘骗刘某某说我们几个都开房睡觉了,叫刘某某快回家睡觉了。之后我们在那里到了早上6点过的时候瓦某某就说去东站开房睡觉,然后我们就去东客车站那里的一家叫“天鹅湖”的宾馆开了一间标间睡觉。在宾馆的时候我叫那个姑娘在床上睡,但那个姑娘说他自己在地上睡,她就拿毛毯垫着在地上睡。到了今天早9点过刘某某打电话给那个姑娘的时候张某甲叫那个姑娘骗刘某某说她都已经买车票坐车回家了,之后过了没多长时间你们警察就来找到我们了。
2、被告人瓦某某的供述,一个多月前,小亮亮开着在租赁公司租的一辆长安悦翔轿车拖着我、小猫明、瓦某乙到水城去玩,快到水城的时候车子开翻了,后来我们找拖车拖回毕节来,然后就一直摆起。昨天(2015年1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小刘某某到我家去找我,当时我在小猫明(彭某某)家,小刘某某就到小猫明家去找我。见面后小刘某某个我说赶紧找保险公司定后把车修好,然后和租赁公司把事情处理好,当时我们都没有钱,我们就在小猫明家坐起聊天。在聊天的时候小猫明就说他在纳雍认识一个女生,是以前他认识的,和他玩过(指谈恋爱),我听刘某某讲了后就叫刘某某带起我们去纳雍把这个女生拖到毕节来然后骗她去上班(指卖淫),刘某某说确定能够拖得下来,然后我和小猫明就确定和刘某某一起去纳雍拖那个女生了。因为我们当时没有车,小猫明就打电话给张某甲,叫张某甲开着他家的车(什么牌子的后车牌号我不知道)拖着我们去纳雍接个女生,但没有给他讲接来做什么,然后张某甲就开着车拖着我们去纳雍了。我们是在昨天晚上七点半左右的时候到纳雍的,到了后小刘某某打电话给那个女生(后来知道叫杨某某),叫她出来玩,杨某某出来后,小刘某某给她说带起她去大方吃饭,然后杨某某就和我们一起回毕节了。昨天晚上11点过钟的时候我们才到毕节,我们在毕节农校(毕节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吃饭,我打电话给我兄弟瓦某乙叫他送100块钱来给我,所以当时我们一起吃饭的有我、小刘某某、瓦某乙、小猫明、张某甲和杨某某。吃完饭后小刘某某叫我们去唱歌,我们就在农校那里的一个KTV里面唱歌,小猫明打电话给小东东(陈某甲),然后小东东就来和我们一起唱歌了。我们唱完歌后就全部到小东东家去了,在这期间我们都没有打骂过杨某某,也没有给她讲要带她去卖淫。我们还没有到小东东家的时候瓦某乙就回家去,就剩我和小刘某某、小东东、小猫明、张某甲和杨某某,我们到小东东家后,小东东就拿冰毒出来,我就和小东东、小猫明一起吸食冰毒,吸玩后我们就在小东东家坐起。坐了一会儿小刘某某就给我们说他要把杨某某带去回家去,但小东东不答应,这个时候我们都还没有给小东东讲我们准备把杨某某带去卖淫的事情,只是因为小东东想和杨某某在他家睡觉,我们都明白小东东的意思就是想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小刘某某把杨某某带起走了后,小东东说就是不能让杨某某和小刘某某走,叫我们和他一起去把杨某某拉回他家来,然后我和小东东、小猫明、张某甲四个人就一起追出去。我们在小刘某某门口拉住杨某某,我和小东东准备把她拉到小东东家去,小刘某某把杨某某拉住不让我们把她带走,小东东就说要把人带走都行,一个脚基一万块钱,意思就是要小刘某某拿两万块钱,小刘某某就打电话给他妈拿钱,然后他爸爸和妈妈都来了,刘某某的爸爸妈妈说有什么事情明天好好讲,后来他们没有拿钱。我和小东东还是在那里拉杨某某,刘某某也把杨某某拉住,当时我们和小刘某某都没有打架,因为我们都玩得很好,所以我和小东就只能拿杨某某来出气,我和小东东就抓住杨某某的头发拉着她走,小刘某某也拉杨某某,后来小刘某某被拉倒在地上去,我们给小刘某某说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讲,人反正是要带走的。就这样小刘某某和我们一起带起杨某某准备去开房间睡觉,在走之前小刘某某说他要等他家的杨哥,当时我们等了两分钟后小东东说走了,不等小刘某某了,我们也不想等他,我和小东东、小猫明、张某甲就开着车带着杨某某到东客站斜对面的天鹅湖宾馆去开房睡觉了。我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一间双人间,我们5个人就睡着一个房间,小东东开的房费,到房间后我和小东东、小猫明、张某甲就在床上睡觉,杨某某一个在地上打地铺睡觉。我们到宾馆的时候小刘某某打了杨某某的电话,叫我和他通话,他说要来找我们,我叫他等他清醒下再来,然后就把电话挂了,直到今天早上我们都还没有睡醒就被警察抓了。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一个多月前,小亮亮开着在租赁公司租的一辆长安悦翔轿车拖着我、瓦某某、瓦某乙到水城去玩,快到水城的时候车子开翻了,后来我们找拖车拖回毕节来,然后就一直摆起。2015年1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小刘某某和瓦某某一前一后到我家来,大家坐起小刘某某给我说赶紧找保险公司定损后把车修好,然后和租赁公司把事情处理好,具体怎么说的我也没注意,后来不知道怎么又聊到他们在纳雍认识一个姑娘,瓦某某就说去把这个姑娘拖下来坐台,找钱还租赁公司,后来瓦某乙也来了,他们聊好后就喊我找个车子去拖姑娘,我就打电话给张某甲,叫张某甲开着他家的车(什么牌子的后车牌号我不知道)拖着我们去纳雍接个女生,但没有给他讲接来做什么,然后张某甲就开着车拖着我们去纳雍了。到晚上七点半左右的时候到纳雍,到了后小刘某某打电话给那个女生(后来知道叫杨某某),叫她出来玩,杨某某出来后,不晓得是哪个给她说要带起她去大方吃饭,然后就开车,开了一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这个姑娘就想开车门跳车,然后瓦某某就把她拉到,张某甲还是继续开车,我们就把杨某某拖到了毕节,晚上11点过钟的时候我们才到毕节,我们在毕节农校(毕节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吃饭,瓦某某又打电话喊瓦某乙来,我们一起吃饭的有我、小刘某某、瓦某乙、小猫明、张某甲和杨某某。吃完饭后小刘某某叫我们去唱歌,我们就在农校那里的一个KTV里面唱歌,我又打电话给小东东(陈某甲),说这里有个姑娘叫他过来玩,然后小东东就来和我们一起唱歌了。我们唱完歌后就全部到小东东家去了。我们还没有到小东东家的时候瓦某乙就回家去了,就剩我和小刘某某、小东东、瓦某某、张某甲和杨某某,我们到小东东家后,小东东就拿冰毒出来,我和小东东、瓦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吸完后我们就在小东东家坐起。过了一会儿我去解手,回来后他们就说刘某某把杨某某带走了,要去把杨某某追回来,然后我和小东东、瓦某某、张某甲四个人就一起追出去。我们在小刘某某家门口找到刘某某和杨某某,瓦某某和小东东准备把她拉到小东东家去,两个人就抓着杨某某的头发拉她走,后来吵了十几分钟就没吵了,他们吵这个过程我都站在很远的地方,过了一会没有吵了,我和张某甲、瓦某某、陈某甲、刘某某还有杨某某就一起上车,张某甲就把车往灵峰寺上边开,我就睡觉,后来我和小东东、瓦某某、张某甲就开着车带着杨某某到东客站斜对面的天鹅湖宾馆去开房睡觉了,我们5个人就睡着一个房间,小东东开的房费,到房间后我和小东东、小猫明、张某甲就在床上睡觉,杨某某一夜在地上打地铺睡觉。直到今天早上我们都还没有睡醒就被警察抓了。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昨天下午大概是4点左右的时候有一个之前在QQ上和我聊过天自称叫“彭胡”的男生发QQ消息给我说他来纳雍找我玩,我当时跟他说我在回纳雍的车上还没有到纳雍,他说到纳雍了给我打电话叫我到纳雍车站里面去接他。之后到了晚上7点过的时候“彭胡”打我的电话给我说他已经到我们学校门口了,叫我出去和他吃东西,我跟他说我已经休息了,不出去了。然后他就没给我打电话,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又有一个自称叫“张宏”的男生打电话给我说他到纳雍了,叫我出去和他玩,我说我已经睡觉了,不出去了,打了两三个电话我都没有出去他就跟我说他是刘某某的朋友。我当时的时候想我和刘某某以前是认识的,既然是刘某某的朋友应该不会是什么坏人,就到学校门口去了。我出学校之后就有一辆银白色轿车(具体车牌我不知道)上的人叫我的名字,我走过去之后问他们要去哪,他们就问我纳雍哪里好玩、有什么好吃的,叫我带他们去吃。说完之后开车的那个人和车上一个穿黑色衣服、头发有点长的男生就一直叫我上车,我就上车了。到车上之后我看见车上除了年纪稍大开车的那个男生和叫我上车的穿黑色衣服的那个男生之外车上还有两个男生,其中还有一个男生一直都拿一个类似热水袋之类的东西把脸挡住。他们五个开车带着我在纳雍城里面转了一段时间之后他们就说要带我去大方吃饭,我说我不想去,但他们不让我下车,之后我就想趁他们不注意的时候悄悄的打开车门跳下车去。我刚刚用手把车门打开的时候就被坐在我旁边穿黑衣服、头发有点长的那个男生一下把我拉住,不准我跳下去,然后还叫其他人赶紧把车门锁了,怕我跳车跑了。我是在那个时候才发现一直坐在车上用东西遮住脸的那个人就是我认识的刘某某,之后我就被他们开车带着一直在路上跑,在路上的时候他们就一直和我讲话,分散我的注意力。大概到了晚上12点左右的时候我看见车窗外面有到大方的毕节的路标,我就问他们不是说的要去大方吃饭的怎么会都已经到毕节,但当时的时候他们几个就跟我说这里就是大方,其实之前我来过毕节几次,当时的时候我看路边的建筑就知道是在毕节,不是大方,但我也没有说话。之后他们在一个路边停车就把我带下车去在路边吃炒饭,吃完之后又带我到一个巷子里面一家叫“蓝心”的KTV里面去唱歌,在KTV里面的时候他们几个一直叫我和他们喝酒、唱歌,我都以我身体不舒服推了,然后他们就在里面唱歌、喝酒,但整个过程中刘某某和开车的那个人他们两个一直都是坐在我的两边的。他们在KTV里面玩到凌晨2点左右就出来上车跟我说送我回纳雍了,但没走了多远他们又说有点事情要办,叫我先和他们下车。下车之后他们就和路边一个叫小东东的(事后我听见其他人说我才知道他的名字叫陈某甲)说话,说完之后就带起我一起去陈某甲家。在陈某甲家的时候陈某甲拿出一个矿泉水瓶子一样的瓶子来用塑料管和一个像小灯泡一样的东西装在瓶子上,然后就用打火机烧那个小灯泡,陈某甲和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生还有一个只穿睡衣的男生他们三个就拿塑料管吸里面的烟子,他们在吸的时候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生就一直叫我去试试,我说我不试,刘某某也在旁边暗示我不要吸。之后我就跟他们说我要走了,明天我还要读书,但我说了几次他们都没有理我,刘某某就在旁边悄悄的跟我说叫我不要说了,再说的话就走不了了,等那几个人不注意的时候他再带我走。过了大概一两分钟的时候刘某某就拉着我趁其他人吸毒的时候悄悄的走到门口去,然后就拉着我顺着马路跑,跑了一段距离之后刘某某说带我走小路去他家。我们走了两三分钟的时候我就看见那几个男生都已经开车在路边等着了。我和刘某某走过去之后小东东把车门打开叫我上车说送我回纳雍,我当时以为他们真的会送我回纳雍就上车去坐着,但刘某某又叫我不要上车,我又下车来。我下车之后刘某某问我是要和他们去还是要和他在一起,我说要和他在一起,说完之后我和刘某某刚走了几步,陈某甲和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生就上前来把我围住,叫我和他们走。当时刘某某也上来拉我叫我和他一起走,陈某甲就跟刘某某说要我和刘某某走也行,只要刘某某拿两千块钱给他就让我跟刘某某走。陈某甲刚刚说完,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生马上就说两千块钱讲不清楚,要两万才行。刘某某跟他们说要两万也行,但要等他打电话给他家妈要。说完他就打电话回家去说叫他家妈拿两万块钱下来,当时他家妈问他拿钱做什么,他说拿来就行了。刘某某打电话之后陈某甲又跟刘某某说:你今天打电话喊你家妈来也没有用,现在你们也去过我家了,现在去我家数,在我家有一个你们的脚印就拿一万块钱。我当时跟他说你要钱你就回去数,数清楚了我就拿钱给你,他又说不用数了,就算10步,拿10万块钱就行了。刘某某说没有这么多钱,陈某甲就说没有钱就必须叫我和他们走,但刘某某拉着我不准我和他们走,然后陈某甲和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生就开始乱骂我,我骂了他们两句之后他们两个就冲上来用手打我,刘某某看见我被打了也上前来拉着我不让我被打,但陈某甲他们一边打我就一边用手拉我的头发和衣服,想把我拉到他们的车上去。在拉的时候我和刘某某不小心被他们拉倒在地上,他们就硬拉着我的头发和刘某某的衣服在地上拖着我走。我和刘某某被他们拖着在地上走了几米之后因为刘某某家妈妈和爸爸看见我们被拖着走哭了起来跟陈某甲他们求情叫不要再折磨刘某某了,陈某甲他们就把我们拉起来。之后陈某甲和那个穿黑衣服的男生一个人抓我的头发,一个人拉我的衣服,要把我拉到车上去。但刘某某一直都抱着我,不让我跟他们走,之后是我问陈某甲他们可不可以让刘某某和我一起去,他们答应了,我和刘某某就被他们一起拉到车上去了。之后陈某甲他们开车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有松林的地方去把车停下叫我和刘某某下车,当时刘某某没有下车我就也不敢下车去,穿黑色衣服的那个人跟我和刘某某说他们今天是没有带锄头来,要是带锄头来的话就挖个坑把我埋了。之后刘某某用他的电话打给一个叫杨经理的人说请他来帮忙讲情,杨经理说叫我们到十一中上面那里去,他在那里等我们。然后陈某甲他们就开车拉着我们去了十一中那里,我们的车子开到一条马路旁边的时候杨经理打电话来给刘某某,刘某某接电话的时候就下车去找杨经理,之后陈某甲他们就趁刘某某不在的时候开车把我拉起走了。他们把我带到一个停车场之后穿黑色衣服的那个男生就很凶的跟我说不准跟任何人说我在什么地方,如果我想要去找刘某某的话就是死路一条,要是我和他们在一起的话就不会有事,然后我很害怕就不敢打电话给刘某某,包括刘某某打电话来我也不敢说我在什么地方。大概到了早上6点过的时候他们几个就把我带到一个叫“天鹅湖”的宾馆里面去,到宾馆之后陈某甲叫我和他一起睡,我说我不睡,叫他们拿一个毛毯给我我就睡在了地上。到了早上9点过的时候我趁陈某甲他们不注意就悄悄用手机把宾馆的名字发了一个短信给刘某某,之后刘某某打电话来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就说在宾馆里面,但因为信号不好还没有说两句话电话就挂了,挂了电话之后一直开车的那个男生就很凶的跟我说不准我讲我还在毕节,叫我跟刘某某说他们都已经买车票给我坐车回纳雍了,然后我怕被他们打就在电话里面跟刘某某说我已经回纳雍了,过了没多久警察就来宾馆里面把我带到公安局来了。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3日那天我去瓦某乙家找他,叫他找钱来修车,后来我们又去小猫明家,当时小猫明、瓦某乙、瓦某某和我在小猫明家就商量怎么找钱来修车,瓦某乙就提议找人来坐台,并说他认识一个女生,是纳雍的,当时我就知道他说的是杨某某,瓦某某就问他能把人带下来不(带到毕节),我和瓦某乙就说能带下来的,后来我们就商量哪些人去纳雍带人,我就说我不去,瓦某乙也说他不去,瓦某某说我和那个女生熟悉点,就“古”到喊我一起去,然后小猫明就打电话给张某甲,喊他开车和我们去纳雍接个人,到了下午4点左右,张某甲开起一个奇瑞轿车到三板桥茶亭村那里接起我、小猫明、瓦某某,我们就去纳雍找杨某某了。我们在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到纳雍,瓦某某就打电话给杨某某,瓦某某在电话中说他叫彭胡,喊杨某某出来玩,杨某某估计不认识他,就不出来,后来瓦某某就喊我打电话喊她出来,我打电话给杨某某,喊她出来玩,杨某某知道是我后,就答应出来,我们就开车到纳雍职业学校那里接她,接到她以后,张某甲说我们去大方吃豆干,就开起车往毕节方向走,我在车上的时候怕杨某某认出我来,我就拿一个枕头挡住脸靠在车门那里睡觉,到了纳雍的一个加油站那里,杨某某就拉开车门准备跳车,瓦某某就一把抓住她,我也赶紧喊她不要跳,危险。杨某某看到我后,我就和杨某某聊天,张某甲就开车往毕节方向走,晚上11点过,我们到了毕节后,我们先吃了点东西,然后就去蓝新KTV唱歌玩,在KTV玩的时候瓦某乙和陈某甲,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就过来一起玩,玩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的时候,我们就出来了,出来后张某甲就开车往陈某甲家去,到了陈某甲家,瓦某某、陈某甲、小猫明他们三个人就在那里吹壶壶(吸食冰毒),吹完后,瓦某乙就和他一起去KTV的那个男的先走了,其他人就全部到另外一个房间说事情,就只剩我和杨某某,这时我就悄悄给杨某某讲,那个东西(冰毒)你不要抽,我走哪里你跟着我走哪里就没事呆。他们讲完事情后我就给瓦某某说,我先带杨某某到我家去睡觉,明天我在带她过来,瓦某某说可以,我就带其杨某某走,刚走没多远,瓦某某就喊我回来,说有事给我讲,我就回去,杨某某就站在那里等我,瓦某某喊我把杨某某哄回来,就在陈某甲家睡,陈某甲直接说喊杨某某在他家睡,喊我自己先回去,我就假装答应他们,我就去喊杨某某,我走过去找到杨某某后,就拉起她跑,我给她说,他们刚才抽的是冰毒,你先和我回家去,不要和他们在一起,然后我又向她道歉,说骗她来毕节对不起她。我们快跑到我家时,在我家的路口那里就被他们遇到了,遇到以后,陈某甲和瓦某某就喊杨某某上车,杨某某准备上车,我就给她使眼色,她就没有上车了,然后陈某甲就问我是什么意思,我说这个姑娘我要定了,我要带她回家,陈某甲就说你要的话就拿钱出来,我问他要好多钱,他说要2000块钱,我说好,我马上回家拿,我就和陈某甲、杨某某往我家的方向走,走了没多远,瓦某某就追上来说要拿两万才放人,然后陈某甲就马上说两万都不行,今天杨某某去他家踩的脚印,一个一万,就算10万块钱,我就说我打电话回家要钱,我打电话给我妈,过了几分钟他们就出来了,当时杨某某一直抱着我,怕被他们带走,我妈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悄悄给她说这帮人要带这个姑娘去做小姐,我家妈就给他们说今天先把这个姑娘带回我家,明天把人还给他们,他们就不干,陈某甲就拿出一把卡子刀杀我,瓦某某看见后就拉他,小猫明上来就抢了陈某甲的刀,后来陈某甲就和瓦某某过来抢杨某某,杨某某死死抱住我,陈某甲和瓦某某就打她,我家妈就一直在劝他们,他们见抢不走人,瓦某某就放话说:今天要么他死在这里,我可以从他身上跨过去,要么就是杨某某死在这里,给我10分钟考虑。瓦某某说完就喊陈某甲计时,陈某甲拿手机出来看时间,到了10分钟后,我说不行,瓦某某和陈某甲又继续打杨某某,我怕他们把杨某某打出事情,我就说我和他们一起去,瓦某某说已经给过我面子了,不行,后来他们看我一直不放手,才勉强让我和他们一起走,上车后陈某甲就喊张某甲开车上灵峰寺,到了灵峰寺,陈某甲和瓦某某就给杨某某说应该拿把锄头上来的,挖个坑把她埋了,瓦某某又给我两条路走,要么我现在自己回去,要么他们就把杨某某活埋了,我仍然不搭他们的话,他们怕我家妈他们找上来,瓦某某就喊张某甲开车走,我在车上的时候,我们经理杨文轩就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十一中,他说他来找我,到了十一中那里,我就下车,陈某甲见我下车了,就趁机带起杨某某开车跑了。我怕出事情,我就打电话给瓦某某家妈,给他说他家儿子的事情,他就出来找到我们,后来她家妈就打电话给三板桥派出所的夏万桥警官,给他说这件事,我也跟着去三板桥派出所录口供,到了早上8点钟左右的时候,杨某某就发了个短信给我,短信上就说了五个字“天鹅湖宾馆”,然后我就看他们警官商量部署,随后我就和他们一起去东客站那里找到了天鹅湖宾馆,后来在宾馆里面就找到了他们。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4年1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接到小猫明的电话,叫我和他去纳雍接一个朋友,我就问他在哪里,我说我一会去找他们,大约4点的时候我就去茶亭小莽明家接他,当时有刘某某、瓦某某、小莽明三人,然后我们四个就开车去纳雍,到了纳雍之后刘某某就打电话给哪个姑娘,说他是“彭波”已经到纳雍的,问那个姑娘在哪里,她就说在职校里面,然后我们就开车去了纳雍职校,到了之后刘某某就打电话喊这个姑娘出来,过了一会这个姑娘就出来了,刘某某就对我说就是这个,叫我把她喊上车,然后我就喊在这里,哪个姑娘就过来,瓦某某就说走,哪个姑娘就问他是你打的电话?瓦某某说是的,然后这个姑娘就上车了,上车之后瓦某某就问纳雍有什么好吃的,这个姑娘说没有什么好吃的,刘某某就说去大方吃火锅,然后我就开车往毕节走,走到纳雍一个没有出城的加油站附近,这个姑娘就说她不想去,我没有停车,于是这个姑娘就想开车门跳车,瓦某某就一把把这个姑娘拉住,大家都说你这样做悬得很,这个姑娘是很不想去的样子,这时刘某某就说我们吃了东西就会送你回来的,然后这个姑娘就没有说什么了,我还是继续开车,我一直往毕节开,这个姑娘一直都说不想去吃饭了,太远了,而且她明天还要考试,后来大家就一直聊天,这个姑娘就没有再说不想去的事情了。到了毕节农校门口之后,这个姑娘问这是哪里,刘某某说这里是大方,我们吃了东西就送你回去,然后5个人就下车去吃东西,瓦某某就打电话喊他家兄弟瓦某乙过来,然后我、刘某某、瓦某某、小莽明、瓦某乙、还要这个姑娘我们六个就吃饭,吃了饭又去一个KTV唱歌,在ktv唱了几分钟小东东(陈某甲)就来了,然后大家就一起玩,那个姑娘没有喝酒,大约玩到凌晨2点左右,大家就出来准备走了,小东东就说去他家,我就开车去了茶亭小东东家,到了小东东家大家就陆陆续续的进去,进去之后就全部在一个房间坐着,因为我是后面进去的,我就看见瓦某某和小东东、小莽明在吹壶壶(吃冰毒),其他人没有吸,瓦某乙看见他哥哥吸毒就先走了,我就到外面客厅来,他们大约吸食了半个小时左右,过了一会不知道刘某某和瓦某某说了什么,刘某某就把这个姑娘带着走了,过了几分钟小东东就问瓦某某,人(指那个姑娘)去哪里了,瓦某某说刘某某带走了,小东东说让他把人带回来,但瓦某某出去以后转来说人已经走了,后来小东东、我、瓦某某、小莽明四个人就到小吉吉家去找她俩,去以后在小吉吉家旁边遇见小吉吉和这个姑娘,小东东和瓦某某、小莽明就下去,要带这个姑娘走,但刘某某不让这个姑娘走,双方就搞吵起来,吵起来以后小东东就说如果你要这个姑娘就给我2000元钱,刘某某吉就说可以我打电话让我妈拿2000元钱下来,刘某某吉家父母下来以后就问这姑娘是谁,小吉吉说是他媳妇.小吉吉家父母说你家媳妇多得很,这时小东东就拿出一把卡子刀来吓唬刘某某和这个姑娘,我和刘某某家爸爸就劝小东东不要这样,我就把小东东的卡子刀拿过来丢在了车上,我在丢刀到车上这段时间,就发现刘某某和小东东们抓扯起来,刘某某抱着这个姑娘已经倒在地上,小东东和瓦某某抓住那个女孩子的头发往后扯,小莽明就去帮小东东和瓦某某的忙把刘某某抱住,好让小东东和瓦某某把这个姑娘拉走。然后他们几个扯了一会,大概有十几分钟,小刘某某就说如果你们要把这个姑娘带走,我就要跟着去,然后大家就全部都上车,我就问小东东去哪里,他说上灵峰寺,我就把车往灵峰寺开,当时车上有我、刘某某、小东东、瓦某某、小莽明还有那个姑娘,过了一会刘某某的电话就响了,他接了电话就说他哥过来了,叫我们去十一中门口去说,小东东说去就去,然后我就开车去十一中路口,到了路口,刘某某说他去找他家哥,就下车去了,然后小东东见他下去了,就说等他冷静下,我们先走,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在开车走之前刘某某打电话给这个姑娘问我们在哪里,瓦某某就叫哪个姑娘说去开房睡觉了,不让她说别的。小宇宙叫我往东站开,找个旅社睡觉了,我们大家去东站,因为这边我不熟悉,具体是去的哪家旅社我没有注意。我们到了之后是瓦某某们去开的房间,开的双人房,我进入房间之后就倒在一张床上睡觉了,其余的小东东、瓦某某、小莽明、那个姑娘就坐着,后来不知道是谁叫这个姑娘和他睡,她不愿意,说是自己睡地上就可以,然后他们就拿了一个毯子给她让她自己睡地上,那时已经凌晨6点左右了,大约睡到9点左右,我起来看电视,刘某某就打电话给这个姑娘,问她在哪里,我就叫这个姑娘说她已经回纳雍了,然后她打了电话我们就看电视,看到中午11点左右就有警察来把我们带到公安局了。
三、2013年12月27日晚,瓦某丙(已判决)和被害人戚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公园路风月谷KTV,因为一个叫李某甲的姑娘发生口角,瓦某丙就叫来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和戚某某理论,在此过程中,陈某乙上前打了戚某某两个耳光,陈某甲等人便围着戚某某拳打脚踢,致戚某某受伤。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戚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户籍证明、同案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没有殴打戚某某,打的是戚某某一伙的其他人。
辩护人意见,陈某甲当时属未成年人,应酌情送情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晚,瓦某丙(已判决)和被害人戚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公园路风月谷KTV,因为一个叫李某甲的姑娘发生口角,瓦某丙就叫来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和戚某某理论,在此过程中,陈某乙上前打了戚某某两个耳光,陈某甲等人便围着戚某某拳打脚踢,致戚某某重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小阮红家满月酒,我和我弟弟陈某乙、小重重(瓦某丙)陈乙、周某某乙(小龙)卯陈星(平时都喊他陈星)到阮红家吃酒,我们在吃饭的时候遇见孔某某,吃完后阮红喊我们全部到风月谷唱歌,喝了一会儿酒之后我在外面过道就看见小重重的朋友李某甲在外面,我就进去告诉小重重,小重重就出来找李某甲,过一分钟他就回来喊我们全部过去,我们就到李某甲的包房,就看见李某甲和三个男生在一起,小重重就和对方一个男生吵起来,于是我们就全部冲上去打这个男的。我对这个人拳打脚踢,然后我拿啤酒瓶敲了他身上一下,至于敲到哪里我不知道,然后我就退出来,大家就开始跑了。其他的小重重、陈乙、陈某乙、周某某乙、卯陈星、阮红、小浪军、小玉元等人都对这个人拳打脚踢,还有的拿啤酒瓶打。打的过程中都没有拿武器。对方伤得如何不清楚。
2、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我因为在风月谷KTV 被人杀伤到重庆市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27日21时30分左右,我和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四个人一起到风月谷KTV唱歌,有一个男的进来和李某乙说了几句话就离开,我就跟着出去,门口当时占有八九个人,我对其中一个说有啥子事,那个人就说关你啥事,张某乙从包房里面出来拉我,他们当中的人就用刀子杀我,整个过程有两分钟左右,那些人打完我就跑了。打我的人有五六个,我不认识他们,但是李某甲认识其中一个,他们就是用手和脚、刀子打杀我,我背部被杀了三刀,右侧肋部被杀一刀,左下腹被杀一刀,右眼被打一拳。
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我们在阮红家吃酒结束,然后去风月谷唱歌,我上厕所出来时候看见我们这边有五六个人和对面包房的打起来,我上去劝他们,被他们挡在一边,后来我就来走了,我看见的时候是陈某甲和瓦某丙在打那个男生,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已经走了。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我在风月谷当服务员,2012年12月27日21时许,有两个男生和一个女生到我负责的“清风亭”包房消费,后面又来了一个男生,我进包房帮客人把酒开好后,我看见我包房的那个女生去对面包房和那几个男生喝酒,随后便带了该包房的几个男生到我的包房,当时我问他们有什么事,他们说都是朋友,没事,喝了一会儿,我看见清风亭的人打起来,我去问什么事情,他们把我推出来,对面包房的人全部到清风亭打里面的客人,三四分钟之后人些全部跑了,我看见清风亭的一个客人出血,我把事情向我们经理反映,当时我们就打120,我和经理还有受伤那个男子的两个朋友把他送到专医院。打架的过程我没有看见,我只是看见他们用啤酒瓶乱砸,没有看见他们拿刀子。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21时许,我和张某乙、李某乙和戚某某在风月谷唱歌,22时许,我接到我朋友豆伟的电话,我就走出包房接电话,这时候对面包房的十几个人就冲进我们包房,对戚某某一阵乱打,我就赶紧进包房劝,对方根本就不听,张某乙也被那些人打,那些人打戚某某大约两三分钟准备要走了,又有几个人冲进来用啤酒瓶打戚某某的头部和身上,那些人就走了,后来我们把戚某某送医院了。那些人我认识的有瓦云阳(瓦某丙)和阮红,瓦云阳追我,我没有答应,他说我和谁玩他就杀谁,当天瓦云阳进来问我们四个人之间什么关系,他们说和我是朋友。后来就打起来了。瓦云阳、阮红都打戚某某的,用手和脚、啤酒瓶,其他人都打的,是否用刀我没看见,后来我们看见戚某某被刀杀伤。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与李某甲证言基本一致,补充:有十多个人冲进我们包房,问我们和李某甲什么关系,我们说朋友关系,这时戚某某说了一句“有哪样事情嘛”,惹到他们,他们说戚某某冲的很,然后那一帮人一拥而上对戚某某殴打,动手的大概有十多个人,打了大约2-3分钟才离开。后来我们就把戚某某送医院了。那些人用啤酒瓶打,有些是有刃口的破啤酒瓶。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与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葛某某系周某某乙的母亲,证实周某某乙外出无法联系。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2年年底的一天,小阮红家满月酒,我和我哥哥陈某甲、小重重(瓦某丙)、陈乙、周某某乙(小龙)、卯陈星(平时都喊他陈星)到阮红家吃酒,我们在吃饭的时候遇见孔某某,吃完后阮红喊我们全部到风月谷唱歌,喝了一会儿酒之后我在外面过道就看见小重重的朋友李某甲在外面,我就进去告诉小重重,小重重就出来找李某甲,过一分钟他就回来喊我们全部过去,我们就到李某甲的包房,就看见李某甲和三个男生在一起,小重重就和对方一个男生吵起来,我就上去给这个男生几耳巴,其他人全部冲上去打这个男的,我就退回到我们包房去喝酒了。
10、同案判决书。2013年9月2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瓦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供述已涉及陈某甲、陈某乙、袁丁参与故意伤害的行为。
四、2014年1月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侦查员在押解被告人陈某甲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指认现场的过程,从陈某甲卧室沙发底下,查获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把。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枪为枪支。
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涉案枪支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陈某甲属于未成年人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侦查员在押解被告人陈某甲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指认现场的过程,从陈某甲卧室沙发底下,查获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把。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枪为枪支。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另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案为凭。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且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其没有殴打戚某某,有同案供述及前述证人证实陈某甲积极参与其中,故其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应不予以采纳。
关于陈某甲辩护人提出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某甲系未成年人犯罪,经查,陈某甲生于1996年1月5日,犯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邀约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瓦某某、彭某某参与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聚众斗殴罪中系主犯,瓦某某、彭某某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陈某甲、瓦某某、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被告人瓦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被告人彭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霞
审 判 员 周 莹
人民陪审员 周良慧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简 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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