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庆,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分局西航派出所抓获,同月1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未检公诉刑诉 [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庆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庆驾驶贵FT7***号轿车送罗某某到陈某家收拾衣服,被告人黄庆与陈某因语言不合发生口角,后黄庆、陈某二人相互邀约准备斗殴。当晚黄庆邀约小伟、龙华、小健(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等器械驾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草海大道,陈某邀约瓦某某、袁某某、彭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长管砍刀等械具埋伏在草海大道一巷子里,黄庆等人到了之后,陈某邀约的人便冲出来与黄庆等人斗殴,因陈某邀约的人比黄庆邀约的人较多,后黄庆一方逃跑,陈某等人便将黄庆开的白色长安两厢轿车砸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陈某的供述、证人瓦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车辆被砸坏的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庆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以被告人黄庆为首聚集多人与他人打架斗殴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本院依法予以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黄庆的刑期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泰芸
审 判 员 陆 云
人民陪审员 唐秀春
二0一五 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简 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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