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11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小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均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1分,兑现15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15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主犯,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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