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中强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43
罪犯甘中强,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四监区服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甘中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甘中强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执行机关报送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甘中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甘中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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