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宗佰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43
罪犯程宗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程宗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宗佰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48000元。执行机关报送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宗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能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本院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宗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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