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开彬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42
罪犯焦开彬,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焦开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开彬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焦开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开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罚金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