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武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41
罪犯黄元武,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元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元武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5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6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元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财产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元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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