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杨某A、万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39
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害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装满鲜鱼的牌号为川Z06296货车在遵赤高速白茅段遵义县枫香镇青坑隧道处发生交通事故,货车上的活鱼、装鱼的铁罐及给活鱼增氧用的两个绝热气瓶摔倒在公路上。凌晨4时许,遵赤高速白茅段坛厂应急队、遵赤高速白茅段养护站等部门处理事故现场后,将两个绝热气瓶存放在公路的隔离绿化带待天亮后运走。凌晨5时许,参与清理现场的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养护项目经理部员工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在清扫完现场后,由杨某乙驾驶牌号为贵A639C2皮卡车一起返回途中,三被告人见两人在高速路上推着两个绝热气瓶走,遂前去阻止,并将两个绝热气瓶抬上车后,后被告人杨某甲提出将绝热气瓶运走后出售,后三被告人便将两个绝热气瓶运到平正乡李村余某某(被告人杨某乙的舅舅)家,并藏匿在院坝处。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绝热气瓶总价值23,4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主动将绝热气瓶退还给被害人胡某某,并赔偿被害人来回两次运输绝热气瓶所受损失3,600.00元,同时,被害人胡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金某某、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条,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养护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仁怀市公安局坛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赃物,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调查评估,所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可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成素

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

人民陪审员  赵明坤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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