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君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遵义县南白镇人民政府进行东山花园项目建设,被告人田某某时任该镇火车站社区龙寨组组长。在征收该组田、土、林木过程中,田某某负责陪同相关部门对占用的田土和林木进行丈量、指界、核实确认签字。工作人员在对田某某家土地和林地进行丈量时,田某某将集体土地0.8168亩(以耕地32660元/亩补偿)、林地0.908亩(每亩5000元)以及该林地中的14株松树指为自家所有,共计侵占领取补偿款33,586.7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还领取的补偿款33,590.00元交火车站社区,社区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亦供认,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证人邓某某、张某某、蔡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补偿汇总表,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谌伦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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