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昌、汪孝行犯盗窃罪、王某A、肖某、徐某A、代某某、徐某B、王某B、王某C、王某D、王某E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38
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孝行,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文昌,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卫昭斌。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愈,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4〕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文昌、汪孝行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徐某甲、代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文昌、汪孝行、王某甲、肖某某、徐某甲、代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及被告人汪文昌的辩护人熊良书、卫昭斌、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龚大力、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邓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南白社区九亩组罗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3,000.00元、一部三星I9502手机、一颗黄金吊坠、一颗水晶吊坠、一颗红珊瑚吊坠及一颗银质项链、一颗白金吊坠、一颗白金项链、一颗谢瑞麟银质吊坠、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A家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086.00元。

2、2014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南白社区九亩组李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2寸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安吉尔饮水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A家被盗的电视机价值3,800.00元,被盗饮水机价值950.00元。

3、201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南白社区九亩组唐某A家,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一辆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552.00元。

4、2014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村小山组何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两瓶西坡酒、六包硬盒遵义香烟、九包磨砂黄果树香烟、八包八元一包的遵义香烟、六包长征牌香烟。

5、2014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村龙山组严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由于被事主发现,二人未盗得东西便逃离现场。

6、2013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社区八小区谭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2寸黑色康佳牌液晶电视。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500.00元。

7、2014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村小山组李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双鞋。

8、2013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社区刘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黑色长虹平板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000.00元。

9、2013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汪文昌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龟村明光组赵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37寸创维牌液晶电视、一部白色翻盖步步高手机、一件衣服、一个机顶盒。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476.00元。

10、2013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汪文昌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村明光组王某F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未盗得东西后逃离。

11、2013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龙泉社区张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一对音箱。后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将盗窃的电视机卖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4,560.00元。

12、2014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南园村一小区阳某某经营的杨柳山庄,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黑色32寸罗华牌液晶电视,一台新飞牌饮水机、一台的Newstar机顶盒、一张桌布。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300.00元、被盗饮水机价值280.00元。

13、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后坝村原山一组王某G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部三星牌手机、现金1,200.00元。

14、2014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后坝村凉山二组姜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部红色TCL中德瑞直板智能手机、现金80.00余元。

15、2014年6月l日凌晨,被告人汪文昌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后坝村凉山二组姜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未盗得物品后逃离。

16、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后坝村坪水组罗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黑色3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 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380.00元。

17、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南白镇南白社区九亩组苏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TCL液晶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250.00元。

18、2013 年5月25日,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中山社区张某某家,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辆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96.00元。

19、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苏池社区沙湾组张某B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联想牌电脑、一部三星牌手机、一台黑色九阳牌电磁炉,一辆松花某牌面包车,后二被告人因未能启动该汽车故将盗得的汽车丢到了路边。后被告人汪孝行将一台联想牌电脑卖给他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900.00元。

20、2014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苏池社区沙湾组刘某某家,利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50英寸海信牌彩色电视机,后因被害人发现,二人将盗窃的电视机丢弃在苏池村的一耕地内。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4,200.00元。

21、2014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苏池社区沙湾组张某C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部爱我牌金黄色手机。

22、2014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苏池社区沙湾组郑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些零包香烟。

23、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苏池社区沙湾组龚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磨光机,一台水枪,一个电锤,两圈皮线。

24、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苏池村沙湾组张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条云烟。

25、2014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黄某某经营的味不同刨锅汤店,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洋菱牌电磁炉三台、菜刀六把、猪肉二十斤。

26、201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王五桩村下坝组李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32寸康佳牌液晶电视。

27、2013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龙坑镇王五庄村下坝组潘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熊猫牌液晶电视机。

28、201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鸭溪镇理智村党员群众之家苟某某某办公室,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机及音响。后汪孝行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将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以1,7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丙,被告人王某丙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

29、2014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鸭溪镇理智村光明一组何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200.00元、一台夏普牌液晶电视机。

30、2013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鸭溪镇乐民村新前二组王某H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000.00余元、一台长虹牌LED电视、一部直板黑色智能手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700.00元。

31、2014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鸭溪镇金刀村二组黄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腊肉二十斤。

32、2014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鸭溪镇金刀村十一组何某某家,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两台23寸创维牌LED电视、一件鸭溪酒王、一件黑回沙酒。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060.00元。

33、2014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鸭溪镇金刀村十一组孙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23寸海信牌LED电视、一部果冻牌绿色平板手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222.00元。

34、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在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同心组吴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平板电脑、一部手机。后被告人汪孝行将盗得的一部手机以低价卖给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价格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615.00元。

35、201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鸭溪镇杨柳村茂林组张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部手机。

36、2013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三合镇长青村徐某G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电视机、一对音箱及功放、一台电暖炉、三把手枪钻。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060.00元。

37、201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三合镇长青村文兴组李某B家,利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方正牌台式电脑、一个火焰山牌电烤炉。

38、2013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三合镇龙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某某办公室,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32寸熊猫牌液晶电视机、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佳能牌照相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佳能相机价值4,000.00元。

39、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乌某镇养龙村袁某某经营的馨龙鱼酒楼,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由于二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惊醒了事主,未盗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0、2013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乌某镇养龙村高家堰组刘某某经营的腾龙饭店,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TCL牌46寸液晶电视、一台电脑。后被告人汪孝行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将盗窃所得的电脑以1,2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512.00元。

41、201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虾子镇八节村毛坝组林某某才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2寸海信牌电视机、一台正阳牌电暖炉。后被告人汪孝行将一台42寸海信牌电视机卖给他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643.00元,被盗电暖炉价值390.00元。

42、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县虾子镇八节村三星组胡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上海牌42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自动洗衣机、一台电暖炉。

43、201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沪州客车站兰某某经营的饭店,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三件康师傅方便面。

44、2014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窜至息烽县永靖镇老街村李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长虹42寸超薄液晶电视一台,松下摄像机一台,索尼照相机一台,杂牌手机一部。

45、2013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窜至息烽县永靖镇阳郎龟村一组杨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乐华牌电视机、一部诺基亚滑盖手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840.00元。

46、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到息烽县永靖镇阳郎村五组李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东芝牌液晶电视机,两床棉絮,四床蚕丝被,一床床罩,一床床单。

47、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窜至息烽县永靖镇阳郎村一组刘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三双鞋。

48、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息烽县永靖镇下阳郎村西门湾组蔡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杂牌手机和现金1,100.00元。

49、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息烽县永靖镇下阳郎村西门湾组徐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 由于二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惊醒了事主,未能盗窃到物品而逃离现场。

50、2014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幸福村水淹坝组刘某某家院子内,将一辆银灰色长安汽车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长安车价值23,000.00元。

51、2014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幸福村水淹坝组刘某某经营的家具店,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切割机、一台电钻、一台打磨机。

52、2013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共青大道贾某某开设的汽车靓吧餐厅,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长虹牌32寸液晶电视机。

53、2014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马坎村永庄组何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黑色42寸长虹牌电视机,一部黑色诺基亚牌手机,现金125.00元。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650.00元。

54、2014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沿红村酒精厂肖某某A经营的罗聘荞饭店,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三星牌相机、七台五元素10ifive平板电脑、一件青酒。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5,355.00元。

55、2014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沿红村文某A经营的蒲老场家常菜饭店,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39寸黑色TCL液晶电视机、五瓶十五年陈酿的遵源酒、五瓶十二年陈酿的遵源酒、两件53度老习酒。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视机价值2,651.00元。

56、2014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和平村周某A经营的云上阁饭店,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两台3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视机价值2,860.00元。

57、2014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鸣凤组王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TCL黑色液晶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754.00元。

58、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桂花组葛某A经营的志维农家乐,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两件金沙回沙酒。

59、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桂花组葛某某经营的军秀山庄,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两圈电线、十二个节能灯。

60、2013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长征组葛某某经营的今朝农家乐,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7寸黑色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海信牌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383.00元。

61、2013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长征组葛某某经营的山里农庄农家乐,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50寸海信牌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4,500.00元。

62、2014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长征组敖某某经营的竹笋人家饭店,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黑色创维牌电炉。

63、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长征组王某某经营的林泉山庄,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电炉。

64、2014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南州路遵团小区郑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个电锤、一个电钻、一台磨光机、一个手提电锯、三圈电缆线。

65、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王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2寸海信牌黑色液晶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625.00元。

66、2013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田沟村驰龙驾校罗某B办公室,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三台39寸TCL液晶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台电视机价值14,040.00元。

67、2013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清溪村关田组41某D陈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2寸黑色海信牌LED电视机、一辆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后被告人汪孝行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将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戊,被告人王某戊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58.00元、被盗电视机价值3,182.00元。

68、201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清溪村后坝组曾某B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液晶电视、两台电焊机、两根搭铁线。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026.00元。

69、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新场村田坝组熊某B家,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一台46寸黑色TCL液晶电视、一部橙色诺基亚625型手机。后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将盗窃所得的TCL电视机卖给了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572.0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1,283.00元。

70、2014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高坊子村蒋某B经营的电信公司,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部华为牌C8815手机、一部酷派5879手机、一部酷派5891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三星i699i手机、一部康佳牌手机、一部康佳牌摄像机、一箱帝酱牌酒、一个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一个女式包、一个华为牌麦芒手机、一部三星G3509手机、现金900.00元。

71、2014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儒溪村丰收组高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辆红色太阳牌摩托车、一部手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48.00元。

72、2014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儒溪村儒溪丰收组高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三套床单、一套毛毯、一箱花生牛奶。

73、2014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儒溪村选民组黄某B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条黑色牛仔裤、一件绿色皮衣以及皮衣口袋内的15,000.00元现金、一块手表和一楼客厅电视机旁的一条红双喜香烟。

74、2013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儒溪村群力组彭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一台黑色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48.00元,被盗电视机价值2,983.00元。

75、2013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蒲建路241某D王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两台21寸创维牌液晶牌电视机、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后被告人汪孝行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将盗窃所得的联想牌电脑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代某某,被告人代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价格部门鉴定,该电脑价值1,150.00元。

76、2013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老场镇蒲场村小山一组杨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39寸创维牌黑色液晶电视机。后被告人汪孝行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将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以1,7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丁,被告人王某丁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价格部门鉴定,该电视机价值3,149.00元。

77、201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武装部门口实心人空心面李某C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灰色联想牌V470型笔记本电脑。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437.00元。

78、201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武装部旁邓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79、2014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洋川镇诗乡门武装部代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索尼牌47寸液晶电视机和香烟。后被告人汪孝行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将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乙,被告人徐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价格部门鉴定,该电视机价值4,508.00元。

80、2013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窜至绥阳县洋川镇四发花园小区黄某A经营的永文汽车保养场,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联想牌一体电脑、一台新科牌25寸液晶电视、一台汽车解码器。后被告人汪孝行将盗窃所得的电脑以低价卖给了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840.00元,被盗汽车解码器价值7,644.00元。

81、201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洋川镇鲍飞家马临羊肉粉馆,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2寸黑色LED海信牌电视机。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811.00元。

82、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洋川镇民兴村二组杜某某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台40寸长虹牌黑色液晶电视机。后被告人汪孝行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将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540.00元。

83、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场镇儒溪村风门垭组杜某A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00.00余元、汽车坐垫两个。

84、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经预谋后窜至绥阳县蒲场镇儒溪村风门垭组张某F家,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部白色手机。

综上,被告人汪孝行实施盗窃81次,盗窃数额为194,818.00元;被告人汪文昌实施盗窃80次,盗窃数额为193,454.00元;被告人王某甲介绍他人购买赃物7次,价值15,041.00元,自行购买赃物一次,价值4,560.00元,合计19,601.00元;被告人肖某某购买赃物3次,价值7,410.00元;被告人徐某甲、代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各购买赃物一次,除王某丙购买的赃物未鉴定外,其余被告人购买的赃物价值分别为1,540.00元、1,150.00元、4,508.00元、1,512.00元、3,149.00元、3,182.00元。十一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十一被告人亦供认,且有十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罗某A、徐某C、何某某、李某某、王某F、张某A、王某G、姜某某、张某B、刘某某、张某C,郑某某,张某D,黄某某,李某A,何某A,王某H,孙某某,吴某某,徐某G,李某B,胡某某,兰某某,蔡某某,贾某某,肖某某A,文某A,周某A,葛某A,罗某B,曾某B,熊某B,蒋某B,高某某,黄某B,徐某F,杨某A,李某C,黄某A,杜某A,张某F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票,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不再详细表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流窜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被告人肖某某、徐某甲、代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所认定的被告人汪孝行、汪文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之问题,经查,二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并未达到30万元,应属数额巨大。十一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徐某甲、代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孝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文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徐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王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某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追缴的赃物退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载林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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