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令狐晓雪。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成素
审 判 员 高 澜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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