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37
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令狐晓雪。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成素

审 判 员  高 澜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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