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朝明、李小峰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36
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朝明,小名老满,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革家人,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小峰,曾用名李钢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革家人,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经预谋后,驾车窜至瓮安县珠藏镇珠藏中学,将珠藏中学综合楼三楼财务室内的现金27,000.00元盗走。

2、2014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经预谋后,驾车窜至瓮安县猴场镇长寿长乐中学,将二楼财务室办公桌里的现金4,000.00余元和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二被告人窜至学校小卖部,将小卖部内的现金3,000.00余元及乐虎饮料25瓶、八宝粥2瓶、和其正饮料4瓶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22.00元。

3、2014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经预谋后,驾车窜至遵义县苟江镇苟江中学,将二楼校长办公室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及三楼总务室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740.00元盗走。随后,二人又窜至遵义县苟江镇中心幼儿园,将二楼园长办公室内的一部三星照相机盗走。

4、2014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经预谋后,驾车窜至遵义县三岔镇三岔中学,将教学楼二楼校长办公室内的一条福贵牌香烟、5包软盒遵义牌香烟、1包软盒中华牌香烟、一部小米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盗走。随后,二人又窜至遵义县龙坪镇龙坪中学,将一楼教师宿舍内李某丙的一部联想手机、300.00元现金和二楼财务室保险柜内的70,000.00余元现金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70.00元,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798.00 元。案发后,被盗小米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5、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经预谋后,驾车窜至三都县合江镇合江中学,将财务室保险柜内的现金21,000.00元盗走。

6、201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经预谋后,驾车窜至湄潭县茅坪镇茅坪民族中学,将三楼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5,000.00元及后勤处办公室内现金300.00元盗走。随后,二人又窜至湄潭县高台镇中学,将校长办公室内一台索尼数码相机、试卷保密室内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教务处办公室抽屉里的90.00元现金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相机价值1,256.00元。案发后,被盗相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高台中学。

7、2014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经预谋后,驾车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中学,将虾子中学二楼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1,000.00余元和二楼校长办公室内佳能牌相机一台盗走。随后,二人又窜至遵义县喇叭镇中学,将教学楼四楼会议室内46寸康佳牌数字电视机一台、四楼校长办公室内佳能单反相机一台及三楼会议室内索尼牌投影仪一台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投影仪价值3,849.00元。案发后,被盗投影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喇叭中学。

综上,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的盗窃数额为140,025.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亦供认,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杨某乙、严某某、李某丙、黄某甲、丁某某、杨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乙、杨某乙、潘某某、白某某、范某某、李某丙、易某某、王某丙、田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被告人无异议,不再详细表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朝明、李小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载林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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