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35
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5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4)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绍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振兴牌贵0550328号农用货车途经遵义县三岔镇街上时,将代某某和冷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车辆撞坏。被告人李某某随即驾车往团溪方向逃跑。遵义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某接到公安局110指令后,便组织警力在龙坪瓦厂寺路口设卡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拦截。被告人李某某到达该处后强行冲关,并继续驾车逃跑,黄某某等人随即驾驶贵C2436号警车进行追截,在追截过程中,因该警车撞在路边石头上导致轮胎损坏,无法继续追截。其后,团溪派出所和交警大队龙坪责任区中队民警又在205省道39公里十400米路段设卡对被告人进行拦截,被告人驾车逃至该处仍然拒绝接受检查,并将车辆调头后继续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在该处的陈某某洗车场的墙体和一个脱水通(洗车工具)以及团溪派出所用于设卡的贵C2342号警车撞坏。后被告人李某某逃至团溪镇华中石粉厂,因该厂无其它公路可逃便弃车逃离。

另查明,遵义县公安局团溪派出所修复被李某某撞坏的贵C2342号警车花费3,795.00元;龙坪派出所更换被损坏的车轮胎花费450.00元。

审理中,被害人陈某某和被害单位遵义县公安局团溪派出所、龙坪派出所均书面向本院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亦供认,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某、冷某某、李某B、蒲某某、梁某某、李某C、帅某某的证言,遵义县公安局民警黄某某、冉某某、张某某和协警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修理发票,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成素

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

人民陪审员  赵明坤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 妮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