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伦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3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伦军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伦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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