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X 富,绰号爪爪,男。2001年12月20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6日被遵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4)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 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 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苏X 富以1000元价款向遵义县龙坑镇共青社区村民胡X会购买其位于遵义县龙坑镇梳池社区石垭组大关山林地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马尾松树71株,杉树8株,共计79株,并将部分原木外运销售,得款2900元。随后被遵义县龙坑林业站查获,现场扣押原木63节,材积5.6493立方米。经遵义县林业局森林资源损失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20.8671立方米。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价值11192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X 富于2014年10月29日主动到遵义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X 富向本院退赃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苏X 富的供述,证人夏XX、姚XX、涂XX、胡X会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木伐桩地径检尺单,木材检尺单,森林资源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苏X 富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 富违反林业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数量较大的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X 富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苏X 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X 富犯罪情节较轻,已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调查评估,所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土地绿化,保护水土流失、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X 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29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涉案赃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林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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