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系被害人郭某庚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贵州省盘县人。系被害人郭某庚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贵州省盘县人。系被害人郭某庚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贵州省盘县人。系被害人郭某庚之三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贵州省盘县人。系被害人郭某庚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贵州省盘县人。系被害人郭某庚之四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贵州省盘县人。系被害人郭某庚之五子。
以上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唐仁琳,系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郭运洪,又名郭某寅,公民身份证号:×××,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因本案于2003年5月14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玺,系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运洪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即(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运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郭某乙、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郭某乙、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及其诉讼代理人唐仁琳,被告人郭运洪及其辩护人黄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公一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2001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运洪之母杨某某与郭某庚之妻周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被殴打。郭某庚(已判刑)便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正在昆明打工的被告人郭运洪。同月30日,被告人郭运洪与其姐夫等一行六人回到其父郭某庚家,并在家里商量去报复郭某庚家。次日凌晨5时许,郭某庚先到郭家寨,喊醒自己的大儿子郭某辛(已判刑),告知郭某辛其弟郭运洪等人要来打郭某庚家,7时许,被告人郭运洪等人与郭某庚、郭某辛等人汇合,遂围住郭某庚家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郭运洪持刀杀了郭某庚后腋两刀,致郭某庚当场死亡。周某某的右口唇被刺伤,右眼被郭某辛持石头打伤。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运洪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郭运洪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郭运洪提出“没有带刀,也没有杀人”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过赔偿;被害人家属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被害人是否是被告人所杀不清”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运洪之母杨某某因邻里关系与郭某庚之妻周某某发生口角被殴打。郭某庚(已判刑)便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正在昆明打工的被告人郭运洪。同月30日,被告人郭运洪与其姐夫等一行六人回到其父郭某庚家,并在家里商量去报复郭某庚家。次日凌晨5时许,郭某庚先到郭家寨,喊醒自己的大儿子郭某辛(已判刑),后二人与被告人郭运洪等人汇合,遂围住郭某庚家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郭运洪持刀将郭某庚杀伤,致郭某庚当场死亡。周某某的右口唇被刺伤,右眼被郭某辛持石头打伤。经法医鉴定,死者郭某庚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腋后线十一肋间、十二肋下伤及肝右叶和右肾失血死亡;周某某之伤为重伤。被告人郭运洪于2011年12月12日被盘县警方在广州番禺区旁东村一出租屋内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郭运洪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2001年12月1日,民主派出所接到报案称:郭某庚带儿子等人报复郭某庚家时将郭某庚杀死,将周某某打伤。民主派出所同日将本案报至盘县公安局。盘县公安局于次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郭某辛的证言证实: 2001年12月1日7时左右,郭某庚家与郭某庚家打架,郭某庚被杀着,已经死了。当时郭某庚来报案时人还没有死,我们见到死了才来报案的。不知是谁杀着的。当时我没有在场。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我的眼睛是郭某辛用石头打伤的,我的嘴是郭某庚家水塘的那个姑爷(吴某)用刀杀着的,手和脚是郭某庚打伤的。郭某庚先进我家屋里去打了我的左手和左脚各一棒,我跑出来到下面路边就被郭某辛用斤把重的石头打着右眼一石头,接着郭某庚家姑爷吴某就杀了我嘴一刀,吴某穿的是黑衣服。郭某庚是被谁杀着的我没有看见,我下去时郭某庚就睡在麦子地里了。2001年农历十月初九,我家的一只小鸡跑到杨某某家被杨某某打死了,她讲是我家小鸡跑到她家吃猪食。当天我三儿子郭某庚看到后就拿一根木棒把杨某某的刀打掉,杨某某去报案就讲她被我儿子打着。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那天早上郭某庚来到我家,我还问他怎么来的这么早。他说他来打电话,后来我问他打到哪里去,他说打到昆明他姑娘家去,电话是我拨通的,是他姑娘接着电话,他说他妻子被郭某庚家打着,手打断了,头打了两个洞,要他姑娘打传呼给他儿子郭运洪,后来就走了。我家就是王某某家,王某某是我丈夫。
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昨天(2001年12月1日)在我家门口,听他们说郭某庚被我家第二个儿子郭运洪杀死,当时我不在场。昨天早上我儿子郭运洪和我男的郭某庚、吴某他们还有三个昆明人,人人手里都拿着一根棒棒,到郭家寨来了,只有我男的手里拿有一把刀,大概尺把长的小杀猪刀。
6、证人郭某乙证言证实:2001年11月23日那天我家的小鸡跑到郭某庚家去,被郭某庚家媳妇杨某某打死,我妈周某某看到后就喊,杨某某就用菜刀背打着我妈的手,我弟郭某庚就去拉,我三弟郭某庚当时是打着玉米的,他拿起打玉米的木棒就打了杨某某两棒。昨天(2001年12月1日)早上郭某庚家就喊起人来打我家。昨天早上我是出门去养鸡场的,我才走到岔路那里,前面就来了一帮人,郭某庚就在他家门口喊:“断着对面那一个。”当时我是和那帮人遇过了的,我听见郭某庚的喊法不对,我就跑了。
7、证人郭某庚的证言证实:前个星期五,我家的鸡跑到郭某庚家去,被郭某庚的媳妇杨某某打死了,我妈、我三弟就去打着杨某某,昨天(2001年12月1日)他家人就喊起人来打我家了。来了几个人我不知道,郭某庚和他第二个儿子是从大槽子带着人过来的,他大儿子郭某辛是在我家对面住的。昨天早上我一起来就去挑水去了,我去的时候没听到什么,回来到学校过去还有50米处时郭某庚就讲这里还有一个挑水的。同时我也看到我爹被他们打了,我提着扁担就跑过来,我看到我爹被郭运洪杀着右腰部一刀,我距他们还有10米远,我捡了一个石头砸了郭运洪一石头,又拿着扁担追打郭运洪,郭运洪就被我追着从路上下去了,和郭运洪家来的人也从我后面追我下去,我被追下去后我爹又在我后面下去,下去在他尸体的那个位置又被郭运洪杀着一刀,被杀着第二刀后我爹还往下面跑,跑下来他讲他被杀着,已经着不起了,那里地上还有血,他就是在那里倒地的。这时郭运洪家那帮人也往大路那边走了。郭运洪拿的是一把有护手的刀,刀有一尺五寸长。和他家来的人拿的都是木棒,只有郭运洪一个人拿刀。他家来的人有十个左右,我只认识郭某庚家父子三人。只有郭运洪拿的有一把护手刀,大约有一尺五寸长,刀很亮,就这把刀杀着我爹的。我三弟郭某庚有一点憨,他用刀杀着郭运洪是他讲给我听的,他平时就不会讲假话。
郭某庚提取笔录证实:向郭某庚提取其弟郭某庚杀着郭某寅的杀猪刀、扁担。
8、证人郭某庚证言证实:我爹是被郭运洪杀死的,郭运洪是被我杀的,他把我爹杀倒在地上后他还想来杀我,被我用杀猪刀杀着腰杆一刀。
9、证人郭某庚(16岁,郭某乙在场)证言证实:他们来打我家的时候我是在楼上的,我下楼来时我爹被他们撵下去了,我就跑下去看,我爹在下面麦子地里睡着了。在那里,郭某庚家小儿子讲我,这个也是,就有人用松树棒打了我一棒,后来我就跑了。
10、同案被告人郭某庚供述证实:郭某庚是被我第二个儿子郭运洪杀死的,我儿子郭运洪杀郭某庚时郭某庚是被我抱着的,郭运洪拿的刀是一尺多长的,叫什么刀我不清楚,杀了几刀我没看清楚。
2001年农历10月初九(2001年11月23日)那天,我妻子杨某某在我家在郭家寨的房子里打小麦,郭某庚家的小鸡跑到我家门前来,郭某庚家妻子周某某就讲我妻子打着他家的小鸡,我妻子说没有打,周某某的儿子郭某庚、郭某庚、郭四妹几个就打我妻子,我妻子头被打破了,缝了7针,手也被打断了一只。第二天我还到民主派出所报案了。我到民主派出所前还到大槽子赵某甲家打过电话。电话是打给我二儿子郭运洪,他是在昆明打工。郭某癸也和他在一起。2001年11月30日,我二儿子郭运洪、侄儿郭某癸还有我两个姑爷吴某、冯某某还有两个昆明的小伙来我家住。当天晚上他们就讲要去打郭某庚家,我还阻止他们。第二天大约凌晨5点过钟,我就从大槽子家出门了,先到郭家寨去看一下郭某庚家几个儿子在家没有,我走到郭家寨天才亮。我走到我家房子门口找了一根2尺多长的杉树棒棒,我把我大儿子郭某辛喊起来,还找了一根棒棒给他拿着,我和郭某辛讲:“今天早上你兄弟们要来打郭某庚家。”接着我就看见郭某庚的大儿子郭某乙出门去,手里还拿着一把小锤,这时我也看到郭运洪一帮人在大路上来了,郭某乙才走过去,我就在我家房子门前喊你们围着。郭某乙就跑了。这时郭某庚家二儿子郭某庚刚好挑水到我家门口,他放下水桶拿起扁担就来打我,我被郭某庚打着几扁担,郭某庚也从家里出来手里拿着一个木抓耙,也打着我几抓耙,周某某也来打我,被我大儿子郭某辛打着,郭运洪他们没有拉着郭某乙才上来时我被打倒在地了,郭运洪和郭某癸来拉我时,郭某庚就用杀猪刀杀了郭运洪左边肚子一刀,郭某癸拉着我和郭运洪往下走,郭某庚又在烤烟房那里的路上阻着我们,我们跳到路外面的麦子地里,郭某庚也跟着跳下去和我抓到一起,就是郭某庚和我抱在一起时,他才被我儿子郭运洪杀着的,杀着后我们的人都走散了。郭某癸没有打,只是拉着我家父子两个人下去,我家两个姑爷和两个昆明人不敢靠边,只是在老远的地方用石头打。
11、同案被告人郭某辛证言证实:郭某庚是被我弟弟郭运洪杀死的,我姐夫冯某甲也杀着郭某庚一刀。郭运洪是杀着郭某庚左手边的腰杆,冯某甲是杀着郭某庚的右手边的肩膀。我父亲从浑水坝来就从我家门前柴堆上拿了两根木棒,他把我喊起来就拿了一根两尺多长,有镰刀把粗的松树棒给我。他拿了一根梨树棒,和我的那根差不多一样大。我爹先拿起木棒下去,我在后面换鞋子。我父亲下去就看到郭某庚家大儿子郭某乙和三儿子郭某庚。这时我弟和我姐夫还有三个昆明人已经走到对门岔路那里来了,我爹就喊我弟短着(拦住)郭某乙和郭某庚。郭某乙看到我弟就往小炕头跑了。郭某庚往回跑上来被我遇着就打了他左臂一木棒。郭某庚去挑水听到喊也拿起扁担来和我爹打。郭某庚也从屋里拿着一把抓耙(抓树叶用的)出来。郭某庚用抓耙打了我爹的脚一抓耙。这时我弟(郭运洪)拿着一把刀一上来就杀了郭某庚左边腰部一刀。郭某庚被杀着后就往烤烟房下面跑,他跑下去又被我姐夫杀着右肩部一刀。后来郭某庚就倒地了,在这个时候我用木棒又打了郭四妹(郭某庚)右大腿一棒,我又捡石头砸郭某庚,没有砸着他身上,我姐夫就在马路上喊我快走了,郭运洪右边肚子也被杀着一刀,我姐夫喊我们送他去医。郭运洪的肚子是郭某庚杀着的,郭某庚被我打了一棒后他就进屋去拿出了一把约两尺长的小马刀来,他看到郭运洪就杀了郭运洪一刀。三个昆明人没有动手。和我弟郭运洪来的人有我堂弟郭应陆、我两个姐夫吴某、冯某甲还有昆明的三个人,加上我爹去的一共是8个人。我拿的是一根松树棒,我用石头打着过周某某,我打着她眼睛上面一点,是右手边的眼睛。
另一次供述:那天是什么时间我记不得了,我只记得那天早上7点过钟,我父亲郭某庚他们来了8个人,当天晚上我是在郭家寨住,我父亲是在大槽子住,我父亲来喊我快起来,说我兄弟他们来教训郭某庚家,我起床来我父亲还拿了一根杉树棒棒给我,我才拿着棒棒我兄弟郭运洪和郭某庚家儿子就打起来了,我拿着棒棒在我家门口那里,郭某庚从我后面来就打了我一抓耙,当时就把我手里的棒棒打掉了,这时我就往下面跑,我父亲在郭某庚家门前那里被他们打倒在地了,是郭某庚家第二个儿子郭某庚和他妈周某某打倒的,郭某庚也打,打倒在地了他们还用脚踩,我看到我父亲被他们打,我就去拉我父亲,我拉我父亲时,周某某还想打,被我捡了一个石头甩去打着她一石头,当时打着她哪里我不知道,后来我才看到是打着周某某的眼睛,郭某庚和郭某庚还追着我下去,我往对面公路里面地里就跑了。
12、盘公刑技法鉴字(2002)第3号法医鉴定书:死者郭某庚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腋后线十一肋间、十二肋下贯穿伤及肝右叶和右肾失血死亡。
13、盘公刑技法活鉴字第289号法医活体检验报告:周某某之伤为重伤。
14、盘县公安局珠东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1月30日至2011年12月14日,珠东派出所民警到广州追捕逃犯郭运洪,通过大量排查,在2011年12月12日珠东派出所民警在广州番禺区旁东村一出租屋将郭运洪抓获。
15、盘县民主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经查阅档案资料,我所现无杨某某的报案材料。
16、盘县民主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郭某庚与郭某子为同一人。
17、盘县公安局民主派出所证明证实:经核实,郭某丑、郭某庚系同一人。
18、盘县珠东派出所证明证实:兹有我辖区大槽子村三组郭运洪,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该人于2001年11月30日与本村郭某庚家打架,将郭某庚杀伤致死,逃跑时姓名用郭某寅,2003年户口整顿时被其家人将郭运洪户口申报为郭某寅,郭运洪与郭某寅系同一人。
19、户籍证明证实:郭某寅,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珠东乡大槽子村三组。
20、庭审中经向被害人亲属及被告人郭运洪出示本案被害人正面照片,被害人亲属经仔细辨认后确定本案被害人就是郭某庚。
21、盘县人民法院(2003)黔盘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一、郭某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郭某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郭某庚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郭某辛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22、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3、尸体安葬补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由郭某庚家补偿郭应立家安葬费3600元,已支付。
2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2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运洪归案后到现场进行过指认。
26、盘县民主镇派出所证明证实:在其辖区户籍信息网上未查找到郭某丑及郭某庚人名的户籍信息材料。原因可能是该人的户籍信息已注销。
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郭某庚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辨认后,从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说“这个人就是杀死我父亲郭某丑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寅。”(7号照片系本案被告人郭某寅)。
28、被告人郭运洪供述:距现在有十年的时间了,因我母亲杨某某被郭某庚和他两个儿子打,我父亲郭某庚就打电话给我讲,我是在昆明打工,我从昆明回来,我父亲去珠东派出所报案,后来我就和我父亲郭某庚、我哥郭某辛一起商量去吓郭某庚家,后来我同我父亲和我哥一起到郭家寨村郭某庚家,郭某庚家人就下来,我父亲郭某庚是抱郭某庚,我是和郭某庚家两个儿子打,我哥郭某辛是打郭某庚家媳妇,我没有打郭某庚 。
另一次供述:2001年农历十月间当天我父亲郭某庚打电话给我,我在昆明打工,我父亲讲我母亲杨某某被郭某庚家打,我说报派出所,接到电话的第二天我就坐车从昆明到盘县珠东乡大槽子家中,我父亲讲去找郭某庚家要医药费。第二天早上,我父亲先去民主镇郭家寨村浑水坝大路上,我接着赶到,双方就打了起来,我就从地上捡起石头打着郭某庚上半身一石头,这时我就被郭某庚家第三个小儿子小三作杀着腰部一刀。
关于被告人郭运洪所提“没有带刀,也没有杀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是否是被告人所杀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其父郭某庚、其兄郭某辛及证人郭某庚、郭某庚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持刀参与打斗并刺杀被害人郭某庚的事实,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运洪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仅因受他人邀约便持刀参与斗殴,造成被害人郭某丑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家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周某某与其子案发前因琐事将被告人郭运洪之母杨某某打伤,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郭运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运洪应其父郭某庚的邀约参与斗殴,便持刀将被害人郭某庚杀死,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郭运洪家属案发后赔偿过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家属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被告人郭运洪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郭运洪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已由盘县人民法院(2003)黔盘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作出了处理,本院不再予以考虑;其所诉请的丧葬费,因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于2001年12月2日达成协议,对安埋费已作出赔偿,故不予支持;对其诉请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该费用必然产生,故酌情由被告人郭运洪予以赔偿;对其所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运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郭运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郭某乙、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经济损失18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郭某乙、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郭某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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