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松涛,生于贵州省盘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陇世燕,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松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涛及其辩护人陇世燕均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16时40分许,李某某因停车的事与被害人邓某乙、余某某等人发生抓扯,被告人李松涛因有事找其弟李某某,途径红果镇汽车站蛾螂铺大桥旁时看到李某某身上有伤,便问是谁打伤的,李某某指认邓某乙等人,之后李松涛与邓某乙等人发生冲突,李松涛持刀杀伤余某某大腿和邓某乙胸部,邓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邓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剑突下方偏左致心脏损伤死亡;余某某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松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松涛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李松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松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是被害人从后面攻击其才持刀无意识的刺上去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松涛有自首情节;被害方存在过错;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16时40分许,李某某因停车的事与被害人邓某乙、余某某等人发生抓扯,被告人李松涛因有事找其弟李某某,途径红果镇汽车站蛾螂铺大桥旁时看到李某某身上有伤,便问是谁打伤的,李某某指认邓某乙等人,之后李松涛与邓某乙等人发生冲突,李松涛持刀杀伤余某某大腿和邓某乙胸部,邓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邓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剑突下方偏左致心脏损伤死亡;余某某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松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22日17时05分,贵州省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报案人邓某乙报称:2013年9月22日16时许,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汽车站旁边蛾螂铺大桥旁,蛾螂铺村的邓某乙及余某某,与一名面包车驾驶员因堵车发生争执并抓扯,后该名驾驶员打电话叫人来,将邓某乙及余某某杀伤,余某某被杀伤大腿,邓某乙胸部被杀伤。伤者已经送往医院抢救。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现场,后邓某乙在矿务局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接警后,盘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松涛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3日0时许,到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
(1)关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李松涛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邓某乙因父母双亡,所以未进行DNA鉴定;
(2)关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李松涛故意杀人一案,案发后,经该队民警多次走访,案发现场附近的商铺老板、服务员及围观群众均表示案发时因在做其他事情,都未看见打架过程;未在案发现场及周边发现有监控设备。
(3)关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李松涛故意伤人一案,因目击证人周某某现已到浙江等地打工,无法联系,所以未联系上周某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4)133XXXXXXXX用户经过电信计费系统查询,在2013年9月22日至9月23日无通话记录;
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22日16时许,我接到我们村主任张某某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叫我出来和他们一起赶一下停在村公路上的车,我接完电话后就从家里出来到了我们村桥边的公路上,我到后就看到我们村的张某某、吕某某、俞某某、邓某乙已经在现场了,在他们站的旁边停着一辆微型车,微型车上坐着一个年轻女子,在微型车旁边站着一个年轻小伙,他右手拿着一根撬胎棒,左手拿着一把螺丝刀,我就和张某某等人聊天,过了三分钟左右,有一个小伙突然就过来问站在微型车边拿撬胎棒的那个小伙是哪几个,那个拿撬胎棒的小伙就用手里的撬胎棒指着我们说是那几个,我看他用撬胎棒指我,我就上去抢他的撬胎棒,在抢的过程中我右大腿根部就被人杀了一刀,我当时就被杀了蹲在地上,然后我回头看杀我的人是谁,我回头后看到我们村的张某某等人已经追出去了,他们追的是谁当时我没有看清楚,过了四五分钟后,我们村的舒某某就用编织袋将我的腿扎住,然后送我到盘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治,然后又转院到盘江集团总医院医治,直到2013年10月14日我才治好出院。当时我也不知道是谁将我杀伤的,后来我听我们村的人说是站在车边那个小伙叫来的,也就是过来问是哪几个的那个小伙。我不认识用刀杀我的那一个小伙。我听我们村的说开始是他们把车停在我们村的公路上,我们村里的人就去赶他们走,相互之间就发生了矛盾,还发生了抓扯,但是我没有在场,我到的时候,他们已经没有抓扯了,各站在一边。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9月22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女朋友小娜(姓名周某某)到达盘县红果镇,我开车送我表弟来红果读书,我和女朋友小娜就开起车子来到红果镇蛾螂铺村桥边的路上停着,我就把车停在了路的中间,准备叫上几个坐车的乘客去城关镇,我把车停好后,小娜就到旁边的摊子上吃剪粉,我就去上厕所,在上厕所的时候我接着小娜的电话,她叫我快来把车开走,车子堵着路了,我接着电话就走来了车边,我车子的车牌号码是贵BQ6912,走到车边我看见车子的前牌照被搬弯了,车边还站着三个男子,我就问这三个男子,是谁将我车牌照搬弯的,对方就说这个车子是你的,我回答是我的,其中一名男子就把我推了靠在车上,他们三人就开始打我,他们对我拳打脚踢,我女朋友小娜来拉架,也被他们打着,打着小娜的肚子,我被他们打的不敢还手,他们打了我两拳,踢了我两脚就停下来没有打了,我害怕他们打我,我就主动和他们握手,他们也和我握手,我和他们说了对不起,就上车了,在车上坐起,小娜就说他肚子疼,我急了就从车上下来打110报警,没打通,接着又打了120的救助电话,也没有打通,我就打了许某某(我平时喊他二哥)的电话,打通后我和他说:“小娜被人打了,她还怀孕的,你带他去医院看一下”,接着我们就在那里等我二哥,随后我就让打我的三个人带我们去医院看一下,但是他们不答应,还站在那里骂我,等了五、六分钟还等不来许某某,我又打了许某某的电话,我问他来了没有,他说:“来了,来了”,我们又继续等,在场看热闹的人很多,接着我哥李松涛就出现了,我不知道他怎么会来,我没有通知他,李松涛来之后看见我车牌被撇弯了,看见我身上的衣服是烂的,他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和人家打架了”,他问你被打着什么地方,我说没有打着什么地方,只是小娜被打着肚子,打我的三个人就过来对我说,你们要怎么讲,我和李松涛就说,你们要怎么整,他们三个人就动手打我哥,他们手里没有拿东西,接着对方又来了两个人,一个拿着铁棒,一个拿着水泥砣,冲上来打我们,我就从垃圾箱上拿起铁棒,和他们打了起来,接着他们的人越来越多,我就往外面的公路上跑,跑到公路上我就看见许某某开起车子来了,我就跑上车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随后李松涛也跑上了车,坐在中排位置上,许某某开起车子就往干沟桥方向走了,车子开了一段距离,李松涛就说他杀着人了,杀得有点严重,我们没有说话,车子就继续往干沟桥开,车子到了干沟桥公路的坡脚,李松涛就下车走了,我和许某某就开起车子进入干沟桥的居民小区内停车,休息了几分钟我们又回到红果来,今天早上我就来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松涛杀着谁我不知道,杀人用的刀我也没有看见,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也不认识和我们打架的人。我用过一根铁棒,是从垃圾箱上拿下来的。我没有打着人,我拿起铁棒乱挥,他们的人太多了,我就往外面跑。我被打着左边的肩膀,他们三人将我推在车边,用我的车门来夹我造成我的肩膀受伤。许某某是我表姐夫,和我们是亲戚,我打电话叫他来是为了带小娜去医院看一下,许某某没有参与打架。打我的男子一个身高1.65米左右,平头,人有点胖,穿着我记不起来了;另一个男子有点瘦,头发有点长,穿着我记不起来了;还有一个我想不起来是什么样子了。李松涛打架时的穿着我想不起来。李松涛的电话是133XXXXXXXX,这个号码我好几天没有打通,后来我听他说手机电池不好用,他就把手机摔了。另陈述,后来车子开到干沟桥转盘边的盘江煤电公司门口,我大哥说想一个人冷静下,然后他就下车走了,具体是往哪个方向走的,我记不得了,之后过了两分钟左右,我也下车了,下车后在附近走了几分钟,然后我就坐车回红果,回到君临天下的对面,我哥租的房子内,因为我的手机案发后遗留在案发现场我自己的面包车上,所以回去后我就在附近找了一个公用电话打给我妈,把事情跟我父母说了后,我父母大约18点左右就赶到红果,到红果后,他们听说人已经死了,就跑去外面找我哥李松涛。后来在23点左右我又用附近的公用电话打给我父母,问他们找着我哥没有,他们说找着了,现在在公安局上面点,我就赶起过去,到了后看见我父母和我哥,当时他们看见我来了后,他说他想去自首。然后我们就走到公安局门口那点站了几分钟,本来打算进去的,后来我哥说怕被打,还是去看守所自首,让看守所的把自己关押了,然后我们又去看守所。到了看守所后,我哥李松涛就往看守所门那里走,我就回到住处这边了,我父母去我家在红果的一个亲戚家,后来听到我父亲来跟我讲,我哥李松涛自首后,西冲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给他,喊他叫我第二天早上去公安局。我父亲当时还打电话给许某某,叫上他第二天也来公安局,之后我就睡了,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我父母就带起我过来了。
证人邓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邓某乙的二哥,我在矿务局医院停尸房里看过邓某乙的尸体,确定他就是我兄弟邓某乙,他出事时我不在场,我不同意再对邓某乙的头后左侧进行解剖,我的其他家属也是这个意见,我可以代表他们表态,因为这个不是致命伤,对这个小伤我们想可能是跌下在地被沙石磕伤的,所以不同意解剖。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16时12分,邓某乙打电话给我说红果镇蛾螂铺桥边堵车了,叫我帮忙去顺车,过了10多分钟我到堵车的地方,有一辆银白色的微型车堵在蛾螂铺桥河边,邓某乙对微型车的车主说,你把你的车让开,微型车的驾驶员说我不让你会把我怎样,后微型车驾驶员从车上拿了一根铁棒,我跑过去抱着微型车的车主,车主说邓某乙踢着他媳妇了,车主就打了电话叫一些人来,那些人来了有一个是提着刀的,提刀的那个就追我和唐某某,我和唐某某就跑了,追了没多远,那个人就没有追我了,不知道往哪跑了,过了几分钟我转回去看,邓某乙在地上睡着了,脸色苍白,地上还有好多的血,我们就把邓某乙送干沟桥矿务局总医院,医院医生说邓某乙已经死亡。当时我被人追着跑,我没有看见是谁杀了邓某乙,后来知道邓某乙胸口被杀着。微型车主大概20多岁,身高165厘米左右,中等体型,讲话本地口音,短头发。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下午16时至17时左右,我和我男朋友李某某开车送三个人去火车站坐车,送到回车站后,我男朋友就开车到汽车站的时候就说想去上厕所,但是附近没有地方停车,他就把车开到离汽车站不愿的一座大桥边的岔路进去一点停起,当时我们车前后都有车,之后他就去汽车站上厕所去了,我就一个人坐在车上,之后我因为肚子有点饿,就下车到附近买凉粉吃,等我端起凉粉回到车上吃的时候,有个大约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过来说:“赶紧把车开走,这里不能停车”,我就说:“好,我不会开,车钥匙也不在,我马上叫人来开”。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我男朋友,叫他赶紧来开车,我当时还叫他跑快点,当时那个男的就一直站在我们车旁边,大约过了三四分钟,我男友就回来了,我当时下车走到那个大桥那里(距离停车处约十米左右),叫他快点,他就先跑到车上去开车,我当时看见他一开车门,就有三个男子上去,这三个男的基本上都是三四十岁的样子,其中一个头发有点秃,我当时站在路边正在往车在的方向走,有辆车开了堵住我的路,我就从路边的摊子上绕,等我走到车子旁边的时候,我看见那三个男子在打我男朋友,当时我男朋友上半身被他们按在驾驶的位置上,下半身还在车旁边站起,他们一个人把我男朋友按起,另外两个动手打,我们车上之前有一根钢管,不晓得怎么被那三个男的抢走了,并且拿来打我家男朋友,我看见后就冲上去挡开他们,站在他们面前,叫他们不要打了,然后那个拿钢管的就踢了我肚子两脚,我就说不要打了,之后他们就停手了,我男朋友还说:“对不起,我们马上就开走”之后我们就上车准备走了,这个时候我发现我的肚子很痛,我就给我男朋友说,我男朋友就下车问他们是谁踢我的,他们三个人一个都不承认,我当时就指认是那个拿钢管的人踢的,当时那个拿钢管的人不承认,我男朋友就拿出手机来打电话给110,我当时没有听见他跟警察说过话,也不晓得打通没有,之后他又打电话给其他人,我也不晓得他是打给谁,然后他就站在车旁边,我因为肚子痛,就捂住肚子爬在副驾驶座的工作台上,过一会,我抬起头来,就看见大约有十来个人在和我男朋友及我男朋友喊来的一个人打架,当时场面有点乱,我没有看清楚是怎么打的,只是后来我看见那个拿钢管的捂住肚子,肚子偏上点开始出血,旁边有个人说,快点,小卫被人杀着了,之后人就散了,我男朋友和他喊来那个人也没有回来,一直到派出所警察来了以后叫我下车,我才下车。我们开的是一辆面包车,车牌为:贵BQ6912,是三个月前买的,驾驶员是我男友李某某,身高大约一米六左右,体型偏胖,短头发,之前在昆明打工,李某某身上没有携带刀具,他打架之后,就不知道去哪里了。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下午4点来钟的时候,我在我们寨子路口看到有个小伙顺着公路边那条土路走起进去,往一个面包车走去,这个小伙过去就拿出刀来杀着余某某的右大腿一刀,接着又往站在余某某旁边的邓某乙身上杀了一刀,他抽回刀的时候,我看到邓某乙身上喷出血来,邓某乙就倒了下去,然后那个小伙和面包车旁边站着的一个小伙就往外面公路上跑,之前站在面包车旁边那个小伙手里还拿着一根铁棒。他们两个跑到外面公路边的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上,从后门上了车,车就开起走了,我走到他们之前大家的地方看,邓某乙是躺在地上的,身上都是血,余某某靠着一个垃圾箱坐在地上。持刀的男的大概三十来岁,一米七左右,体型有点胖,穿一件白色的短袖衣服,其他的我就不注意了,刀可能有二十公分左右长,银白色的,手持铁棒那名男子大概有二十来岁,个子一米六五左右,穿一件灰白色的衣服,有点胖,铁棒大约五十公分长,离得远也没有看清,颜色有点黑。邓某乙、余某某和我们都是寨邻,都是红果镇蛾螂铺村的。
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4点钟我接着邓某乙的电话,他在电话里和我说:“有个小伙开着一辆面包车将路堵起,我去叫开车的人把车让开,他不让我,还拿着铁棒打我,我就把他的铁棒抢了,他现在还要找人打我,你过来看一下,我在客车站这里”,我说:“打就给人家打了,没打着就算了”,我就锁好车子,就往客车站这外面走,我走出来不远就看见邓某乙站在路上,我就跑到他身边问他情况,邓某乙说:“我在这里等着他讲道理”,旁边还有个小伙在打电话,这个打电话的小伙就是把路堵起的人,我对邓某乙说:“没有打着哪里就算了,一个让着点,你快点回家去了”,说了两句我就到旁边坐着玩,没有管了,我就和在场的人闲聊了起来,过了两三分钟,我就听见堵路的小伙打电话说:“二哥,你找五、六个人来,有人要打我”,他就站在车站前面点,没有和别人说话,又过了三、四分钟,我就听见堵路的小伙很大声的说:“二哥,你怎么还没有到,我在河边这里”,电话才讲完,我就看见堵路的小伙身边来了一个穿白衬衣的男子,大约30岁左右的样子,这个才到,堵路的小伙就指着邓某乙和余某某站着的方向说:“就是他们两个”,此时我离他们有十多米远,我看见穿白衬衣的男子去打邓某乙,他向邓某乙的身上打了一下,邓某乙的身体缩了一下,穿白衬衣的男子就转向去打余某某,我就没有注意邓某乙,穿白衬衣的男子打了余某某的腿一下,余某某就蹲在了地上,我就看见余某某的腿上出血了,他就瘫坐在地上,这时我才看清楚穿白衬衣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旁边的人就说,怎么会乱打人,穿白衬衣的男子就拿刀挥向旁边说话的人,堵路的小伙手里拿着铁棒也挥向说话的人,我就听见有人说:“杀死人了”,我就跑去看邓某乙,他身上全部是血,脸色苍白,我就打电话报警,但是没有打通报警电话,接着警察就来到了现场。我看见余某某被杀着后,才确定穿白衬衣的男子手里拿着刀,邓某乙被穿白衬衣的男子打了一下还是杀了一刀我没有看清楚,邓某乙的上是怎么造成的我不清楚。是穿白衬衣的男子用刀子杀伤余某某右边大腿的,我不清楚拿铁棒的男子是否有打着余某某和邓某乙。杀人的刀是一把尖刀,我看见了刀叶子,他拿在手里乱甩,我没有看清刀的全部样子,我没有注意堵路男子的行为,邓某乙伤在胸部位置,我听说邓某乙已经死亡了,余某某在医院医治。
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13年9月22日16时许,我当时站在蛾螂铺大桥旁边等人,之后就听见大桥旁边往华屯村方向约十米处,有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车旁边站着一个小伙,在拿出手机打电话喊人,当时现场我看见人也多,我们村的书记和主任都在,我就去问他们什么事,书记说他们来调解事情,这个小伙子好像是因为堵车的事情,拿钢管把人打了,他们来调解,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返回去继续等人,之后没过多久,就看见一个男的急匆匆的赶起来,一到现场就问那个小伙:“是谁干的”,等我转回来,就看见这个男的从后面掏出一把刀来,朝站在旁边我们村的一个叫余某某的大腿上,还有一个男的跑到水塘那边去捡起砖头准备打我们村的人,之前打电话的那个小伙子跑去垃圾箱那里去捡起一根钢管准备打人,我当时看见后,就赶紧往蛾螂铺大桥旁边另一条往蛾螂铺村的路上跑,跑到收废铁那家找了一根木棍,然后提起木棍往现场赶,等跑到进蛾螂铺铺村的路口时,我看见一辆车牌为“贵BA3963”的面包车,拿刀杀余某某的那个男子还没上车,另外两个小伙已经上车了,其中那个打电话喊人的小伙在喊:“二哥,赶紧走了”,之后他二哥上车后,他们就开车跑了,我当时记下车牌后,就赶紧回事发现场,到了现场后,我就看见邓某乙睡在垃圾箱旁边的地上,平平的睡在地上,胸口上全是血,邓某乙在旁边招呼着,余某某扶住垃圾箱站起,右边大腿上全是血,我就找了一根编织袋把余某某的大腿捆起止血,之后邓某乙被他堂兄邓某丙开车送往医院抢救,我们就扶着余某某去路边拦车子去医院,但是一直没有车停下来,后来警察赶到后,是警察送她去医院的。当时在场的人的很多,我认得的有村主任、书记,还有附近的一些居民,摆摊子的。我看见对方加上一个女的一共四个人,打电话的那个小伙子,大约十八九岁的样子,个子不高大约一米六左右,中等身材,短头发,穿了一件土黄色的褂褂,一条蓝色的牛仔裤子,拿刀杀余某某大腿的那个男子,大约三十多岁,个子一米六多点,比之前那个小伙要高,体型偏胖,短头发,穿了一件白色t恤,领子上有点红色,还有捡石头那个人大约二十多岁,个子一米六多比之前拿刀的还要高,体型偏胖,穿了一件白色t恤,还有一个小姑娘,估计才十几岁,从开始到最后她一直都坐在面包车的副驾驶座上,埋起头在车上哭,那几个男的跑了以后,这个女的都一直在车上埋起头哭,一直到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后,才把她叫下车。打电话喊人的小伙子从垃圾箱拿了一根钢管,听说钢管是之前他拿来打人的,后来被人抢走丢在垃圾箱那里的,钢管大约有五十公分左右,那个拿刀的男子,拿出一把折叠刀,刀叶大概有十公分左右长,另外一个小伙子我没有看见他拿出什么东西,只是他在旁边的水沟里捡起石头打。我不清楚伤者伤势情况,当时我只看见余某某大腿上被杀了一刀,邓某乙胸口上全是血,后来我去医院看他们的时候,邓某乙已经死了,余某某还在医院抢救。
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下午四点半左右的时候,我从我家出来路过蛾螂铺大桥那条老路边,我看到邓某乙还有几个人站在一辆面包车前面,邓某乙看到我指着那辆面包车说:“这辆车停在路中间,让也不让,太霸道了。”这时就有个小伙从我们后面走过来指着面包车的拍照说:“这个车牌照是那个撇弯的?”邓某乙就说:“是我撇弯的,你把车停在路中间,我的车都过不了。”那个小伙听了就伸手去打邓某乙,邓某乙就还手打他,那个小伙跑到车上拿下一根铁棒来打着邓某乙一铁棒,我和张二还有和那个小伙一起的一个女的一起去拉架,那个小伙的铁棒被邓某乙抢了过来,然后双方就着拉开了,那个小伙还有那个女的就上面包车了,那个女的说他肚子疼的很,那个小伙就对邓某乙说:“我媳妇肚子疼,着你打着了。”邓某乙就说:“我没有打着她,她离我那么远。”然后那小伙就拿起电话来打,电话通了那个小伙就对电话那头说:“二哥,我媳妇被打着了,我们在汽车站,你快来。”当时我们村主任李某甲就打电话报案,他站在一边对那个小伙说:“这个不能动手打,总要得有个解决的方法。”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就有两个小伙从公路那边走到面包车这边来,之前和邓某乙打架的那个小伙站在面包车旁边,过来的这两个小伙当中有个小伙就问他:“是哪个。”他就指着邓某乙说:“是这个。”说着就打邓某乙,他喊来的那个小伙问完话拿出刀来就去杀邓某乙,邓某乙就往左边跑开,这个时候才刚到现场的余某某看见对方拿出刀来,就上去拉拿刀的这个人,那个拿刀的人就用到杀着余某某右边大腿,杀完以后,又拿着刀去追邓某乙,当时我站的位置着车挡着了,就没有看见只是听着打的声音,然后我就看着邓某乙用手捂着胸口走过来,全身血淋淋的,他走了大约三四米远就倒在地上了,当时我就忙着跑过去看邓某乙,打急救电话,对方那几个小伙是怎么离开的我就没有注意了。当时我没有看清楚邓某乙是被谁杀伤的,我被挡住没看到,但是当时是拿刀的那个小伙追着他过去的。刀大约有十七八公分长,刀叶子是银色的。我只看到那一个人拿着刀。那个拿刀的人各自一米六五左右,体型偏胖,其他的我就没有注意了。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16时许,我当时在金果大酒店附近的胖太阳幼儿园接我娃娃,李某某打了个电话来,他说他媳妇被人打着肚子,她是怀着小娃娃的,现在在汽车站旁边蛾螂铺大桥旁,叫我下去帮忙送去医院检查哈,我当时也没在意,我先把我娃娃送店里面之后,在店里面坐了一会我才去的,我开去的时候,我先打了三个派出所报警电话3632110,但是都打不通,三个都显示正在通话中,我当时是想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下去处理,但是打不通我就先下去了,等我开车赶到蛾螂大桥的时候,我看见当时现场人很多,我刚刚把车停好,就听见有人说:“有人被杀着了”,然后我就看见李某某和李松涛两个人往我这边跑,后面有二十多个人在追打他们,然后他们两个看见我来了,就跳上我的车,他们两个都坐在我车的中排,叫我赶紧跑,当时我翻转脸去看见李松涛手上拿着一把带血的刀,后面追上来二十多个人,有人拿钢管,有人拿石头,还有人拿锄头,我吓得赶紧就开车往干沟桥方向跑,之后在车上的时候,李松涛说他杀着人,我当时就劝他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时他心头是慌的,身体都是发抖的,我劝了一会,他说他是看到一个门面所以来找他兄弟去帮他看一下,后来走到蛾螂铺铺大桥处砍见他兄弟被人家打,他就过去问了一声是谁打的,结果就被一群人提起钢管石头追打,他当时身上有把水果刀,大约十多公分长,他说他当时看见情况不对就拿出刀来杀到两个人,之后我劝他投案自首,他们也说:“是,二哥,我去投案自首”没过多久我们就到干沟桥盘江集团附近,李松涛就先下车走了,之后没过多久,李某某也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我开的是一辆微型车(面包车),车牌是贵BA3963.我赶去的时候他们已经打过了,我没有参与打架,李松涛和李某某是我媳妇的表弟,我们是属于姨表亲属关系,当时我没有看见李某某的女友,之后李某某跟我说过,他说当时他们把车停在为郎平大桥旁边的路上,去吃凉粉,之后就看见有人把他的车牌掰弯了,他就过去找他们,反而被对方打伤,他媳妇过去劝架,也被打伤,好像就是因为停车的问题,发生纠纷才打架的。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16时,我当时在我店里,我店面前的公路(往蛾螂铺铺方向)到处停着面包车,当时一辆面包车(车牌我记不清楚),停在路上,驾驶员没在,之后我就一直坐在店里面,过了一会我就听见外面很吵,好像有人打架,当时我看见一方有两个人,另一方有五六个人,两方都捡石头扔对方,整个就几分钟的事情,当时因为我店面前停着车,挡住了也不晓得他们怎么打,那两个男的就往外面大公路上跑了,过了一会我就看见剩下的这五六个人中有人被杀着大腿,有人被杀着肚子,之后受伤的两个人被送往医院去了。那两个人我不认识,也不是这附近跑车的,因为跑车的人我都认识,另外一帮好像都是当地蛾螂铺村的,我确定其中一方只有两个人,听说两个是亲兄弟。据说车牌就是那个大腿被杀着的人掰的,期间那个驾驶员的女朋友上来挡,被踢着肚子,听说那个女的还是怀孕两个月了。我当时没有看见他们是如何打的,我看见他们乱捡石头对扔,我怕伤到我们,我就把卷帘门拉下来,所以没有看见。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邓某乙的妻子,邓某乙在2013年9月20日在蛾螂铺铺被他人杀死,我来明确死者的身份,我现在所指的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我的丈夫邓某乙,死前34岁,平时以跑运输车为生,我们是1998年结婚的,我们有一个儿子,名叫邓某丁,案发时我没有在现场。
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下午16点左右,我当时在家帮人写合同,邓某乙打了三个电话给我,第一个电话是打给我的,意思是村路口被堵了,叫我们去管下,后来两个电话打来听口气,他有点发火了,意思就说我们不管,对我们有意见了,后来我就过去了。我过去的时候,我看见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车上有一个小姑娘在抱着肚子哭,车旁边站着一个小伙子,在围着车子打电话,喊赶紧来,赶紧来,邓某乙和余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就站在离面包车不远处,我就过去问怎么了,那个小姑娘说她是个孕妇,被人踢了一脚,肚子痛的很,我当时看见小姑娘坐的位子上有点血,我还在想是哪个这么憨,连孕妇都敢打,我还朝邓某乙他们几个问是谁踢的,邓某乙他们几个都说不是我,我就说赶紧叫你家男子送你去医院。当时我看见那个小伙子站在车旁边打电话,一边骂一边说他怀孕的媳妇被人踢着了,叫对方赶紧来,大概过了四五分钟,有个男的从大公路方向过来,我看见事情不对头,我就退到蛾螂铺桥那个位置(大公路边),我看见后来的那个男子,手里拿着刀,问另外一个小伙子,问是谁打的,那个小伙子手里拿起根棒棒(我也不知道拿的是什么棒棒,大约不到一米长)。指着邓某乙他们说是他们打的,当时邓某乙和余某某一直站在原地没动,我想事情大了,赶紧打电话报警,我说快点叫人来,这里有人要杀人了,在打电话的时候,就听见邓某乙喊他被杀着了,我扭头过去看,就看见邓某乙站在原地,手按着胸口,胸口是出血的,余某某也喊他也被杀着了,当时我蹲在桥的这边躲起打电话给梅局长。等我站起来,我看见邓某乙睡在地上,余某某站起,他大腿被杀了一刀,血一直往地上流,那两个小伙子往大公路跑,当时路边停着一辆面包车,他们两个一上面包车就往干沟桥方向跑了。后来没过多久警察就来,然后警察就把邓某乙和余某某送医院抢救去了。我没有看见对方那两个小伙子的行凶过程,我当时看见那个小伙子拿起到,我就躲在桥这边打电话报警,等我站起看的时候,那两个小伙子已经杀了人往大公路这边跑了,整个行凶过程大概在一分钟以内。
现场勘查检验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蛾螂铺村盘县汽车站北侧路上,南侧5米是蛾螂铺河、20米是盘县红果客车站,西侧30米是320国道线,西北侧20米是五星汽配,北侧10米是鸿发经营部,东北侧6米是雅鑫餐馆、8米是洁净旅馆、10米是宏峰汽配。中心现场位于盘县红果镇蛾螂铺铺村盘县汽车站北侧路上,在盘县红果镇蛾螂铺铺村盘县汽车站北侧路上有一辆贵0221661农用车和一辆贵BQ6912面包车,两车对向开,两车头相距80厘米,贵0221661农用车拉有满车钢筋,贵BQ6912面包车前车牌有新鲜搬弯痕迹;贵BQ6912面包车中部南侧1.1米地上有血迹(棉签提取,1根),贵0221661农用车中部南侧1.8米,垃圾桶北侧30厘米有血迹(棉签提取,1根)。
(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422号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贵BQ6912面包车中部南侧1.1米地上的血迹”、“ 贵0221661农用车中部南侧1.8米,垃圾桶北侧30厘米的地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余某某,支持该人血为余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邓某乙、吴某某是邓某丁生物学父母。
盘公(刑)鉴(法)字【2013】000297号鉴定书证实: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盘)鉴(尸)字【2013】000614号鉴定书证实:左枕部见0.2×0.2厘米创,创缘不整,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剑突下方偏左见5×2.5cm创,进入胸腔。该创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心包见1.8×0.8cm创,右心室见1.2×0.3cm创,进入心室腔。鉴定意见:死者邓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剑突下方偏左致心脏损伤死亡。
现场辨认及照片证实:1)辨认人俞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6号男子(李某某)就是2013年9月22日在红果客车站对面河边参与打架及堵路的;2)辨认人舒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6号男子(李某某)就是2013年9月22日在盘县红果镇蛾螂铺大桥旁边参与打架的人;3)辨认人邓某乙对十六张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李某某)就是2013年9月22日在蛾螂铺村大桥附近站在面包车前的男子;8号男子(李松涛)就是在2013年9月22日在蛾螂铺村大桥附近用刀将余某某杀伤,将邓某乙杀死的犯罪嫌疑人;4)辨认人舒某某对十六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8号男子(李松涛)就是拿刀杀余某某的男子;5)辨认人唐某某对十六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8号男子(李松涛)就是用刀杀伤余某某,杀死邓某乙的人,1号(李某某)是当时和8号(李松涛)一起跑上车逃跑的。
现场指认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李松涛对其丢弃作案时所用的小刀的地点贵州省盘县红果镇银杏大道老消防队大门附近作了指认,并称因为是车是在行驶过程中丢弃该物品,具体丢在什么位置也不清楚;2)被告人李松涛对盘县红果镇汽车站旁蛾螂铺铺大桥旁进行指认,并指出该处就是2013年9月22日用刀刺了与其发生争执的一名男子胸口一刀、捅了一名男子臀部一刀;3)被告人李松涛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犯罪嫌疑人并未辨认出案发时用刀杀伤的两个人。
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邓某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家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蛾螂铺铺村五组,因他杀死亡,其尸体于 2013年9月26日埋葬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蛾螂铺村旁小葱后山坟山处。于2013年11月5日户口被注销。
盘县教师进修学校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松涛在该校就读期间与该校保卫人员一起抓获抢夺行凶不法分子,因涉案金额不足500元,所以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盘县西冲镇封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松涛在该村未出现过违法违纪行为。
收条、领条、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李松涛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邓某乙亲属、被害人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邓某乙亲属及余某某的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李松涛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吴某某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被告人李松涛的供述及辩解:2013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我因为看中一个门面想开烧烤店,就从红果顺着路往干沟桥走,想在路上遇见我弟,带他去帮我看一下,因为我弟弟李某某是跑车的(营运车),我就一路走,一路在路边找,后来走到红果汽车站旁边的蛾螂铺旁大桥时,我看见我弟李某某的面包车车牌为贵BQ6912,停放在距离蛾螂铺大桥不远处的公路上,牌照是被人为的拌弯了,他本人就站在面包车旁边,全身是伤,身上有血,李某某的女朋友在副驾驶上坐起,抱着肚子哭,我就过去问我兄弟李某某,是怎么回事,他说他被人打了,还说他媳妇也被打了,我问他打得严重不,他也没回答,他说就是他们几个打的,然后我就面对我兄弟指的那几个人,我说你们几个这样做不合,原本我的意思是他们打伤的,他们带去医院检查下,他们其中有一个提起钢管上来就打我,我叫他们别动,之后剩下那几个人都围上来,按着我打,还有几个在里边水沟处拣石头扔我们,我就掏出一把水果刀,然后有一个个子比较大的,提起钢管打我,当时我躲开一下,然后我看见他旁边还有一个人冲上来,我就用刀杀了冲上来这个人一刀,我看见旁边还有几个人追起我兄弟打,我兄弟当时也是提起一根钢管跟他们打,然后我们就跑到一起,就有一个人拿起钢管想上来打我,还有几个人站在旁边拣石头砸我,当时这个人离我有点近,就站在我旁边。我被他石头砸到一下,我无意识就刺向这个人,刺完以后我也不晓得杀到哪里,因为我一直没顾得上,因为有个个子比较大的一直在追打我,后来我才看着他捂住肚子往前走了几步,这个时候他们就有人喊:“把寨子里的人全部喊出来围”。然后我意识到当时不跑,决对要被打死了,所以我就往外面公路方向跑,冲出来后,就看见我二哥许某某,正好他开起车来,车牌为BA3963,我兄弟李某某当时看情况不对,也跟到我一起跑出来,我当时一直往外面跑,经过我二哥开的车时,我喊了一句:“二哥,快跑”,然后我就一直往公路上跑,跑到外面公路边,我又上车后,我们就朝干沟桥方向跑了,到干沟桥盘江集团上面以后,我就和我兄弟及许某某分开走了,下车后我怕那帮在街上找着我,我就跑高速路桥附近的一座山上躲起,一直躲到天黑了,我才走下来,当时我想不管人死没死,我都应该去公安局自首,后来我回到干沟桥,在干沟桥吃了点东西,然后我就回红果了,回到红果后遇见我爸妈,然后他们就送我去看守所自首了。杀第一刀时当时有点急,具体啥的是那个人,我也不认得,我只记得当时我有意识杀到他下半身,因为当时我心里想的是拿刀杀他下半身一刀,吓住他们,就算了。他大概三十多岁,个子比我高很多,我看他都要扬起头来看。杀第二刀的人我也不认识,但是当时他是打得最凶的一个,具体杀什么地方我当时没注意,只是之后我看见他捂住肚子,应该是杀着肚子了。这个人我没看到,当时在我印象中都是模模糊糊的。我用的是一把银色折叠刀,打开后刀有二十公分长,刀叶大约有十公分左右长。当时我们行驶到消防队过去点,因为当时刀上有血,我心头有些害怕,我就扔出车外了,具体是扔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我当时拿刀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他们。我在车上的时候,就只说了我杀着人了,其他的什么都没说,我与李某某、许某某分开之后就没有联系过,也没有商量过以后怎么办。具体是因为什么打架我兄弟还没来得及跟我说,他只是跟我说,他和他女朋友被人打伤。我兄弟的女朋友叫小娜,他平时都叫周某某,我们都叫她小娜,是马依镇的,她肚子被踢伤,喊肚子痛,因为我听说她是怀孕的,所以可能有点严重。许某某也是做小吃的,平时都是晚上在兴凯花园那附近摆摊的,家是刘官的,他当时没有参与打架,是我们跑出来以后,他才来的。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提取笔录、余某某病历及发票、通话清单、抢救记录、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收条2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李松涛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松涛因其弟李某某身上有伤与被害人邓某乙、余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的过程中,持刀刺杀被害人余某某大腿及邓某乙胸部,其明知持刀刺杀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松涛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松涛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松涛所提“是被害人在后面攻击其才持刀无意识的刺上去的”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方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因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过错,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松涛确系初犯、偶犯,但因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松涛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邓某乙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邓某乙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涛因看到其弟李某某身上有伤即与被害人邓某乙、余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的过程中,持刀刺杀余某某大腿和邓某乙胸部,致被害人余某某轻伤、邓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松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松涛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松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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