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鉴,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人宋邦勇,曾用名宋米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海,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5日,水城县化乐镇五星村十一组村民宋某乙家办搬家酒,被告人宋邦勇到宋某乙家帮忙。至7月6日凌晨0时许,宋邦勇等人在宋某乙家打麻将结束后,宋邦勇离开宋某乙家一人独自回家,在回家途中,途径本村公路边帅某某家时见到被害人李某甲在帅某某家打麻将,便想起之前李某甲及其家人欺负他家人并将他父亲宋某乙打伤的事情,于是产生要砍李某甲的念头,宋邦勇便跑回家中拿了一件雨衣穿好并携带一把斧头返回往帅某某家方向。宋邦勇在返回帅某某家的路途中看到李某甲,便用手中的斧头朝李某甲砍去,将李某甲砍倒在地,后将李某甲的双脚砍断、右手食指砍断和颈部砍伤。之后宋邦勇拿起李某甲被砍断的左脚和斧头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宋邦勇在其亲属宋某乙的陪同下到水城县公安局化乐乡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宋邦勇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赵某甲、帅某某、卢某乙甲、伍某某、左某某、王某某、宋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据以指控被告人宋邦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以被告人宋邦勇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宋邦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13767.67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人宋邦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与一般案件区别对待,受害人对本案引发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水城县化乐镇五星村十一组村民宋某乙家办搬家酒,被告人宋邦勇到宋某乙家帮忙。至7月6日凌晨0时许,宋邦勇等人在宋某乙家打麻将结束后,宋邦勇离开宋某乙家一人独自回家,在回家途中,途径本村公路边帅某某家时见到被害人李某甲在帅某某家打麻将,便想起之前李某甲及其家人欺负他家人并将他父亲宋某乙打伤的事情,于是产生要砍李某甲的念头,宋邦勇便跑回家中拿了一件雨衣穿好并携带一把斧头返回往帅某某家方向。宋邦勇在返回帅某某家的路途中看到李某甲,便用手中的斧头朝李某甲砍去,将李某甲砍倒在地,后将李某甲的双脚砍断、右手食指砍断和颈部砍伤。之后宋邦勇拿起李某甲被砍断的左脚和斧头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宋邦勇在其亲属宋某乙的陪同下到水城县公安局化乐乡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宋邦勇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7月6日凌晨1时18分,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接化乐乡五星村十二组村民赵某甲电话报称:化乐镇何家寨李长全摩托车旁边的公路上有人被砍伤,请求派出所出警处理。经初查,2013年7月6日凌晨1时许,化乐镇五星村十二组村民李某甲在自家门口公路上被人砍伤,李某甲双小腿、颈部及手被砍伤。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于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水城县公安局化乐派出所证明证实:2013年7月6日凌晨我所辖区五星村十二组发生一起李某甲被伤害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宋邦勇(别名宋米江)于2013年7月7日14时许在亲属宋某乙的陪同下主动到该所投案自首,该所接待民警于当日及时移送至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3、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6日1时左右,我听见很吵,就起来看。就看见李某甲家门口有一群人围倒,我过去看,看见李某甲被杀在路边躺倒,在场的宋超就叫我赶紧打电话报警,我就打电话给派出所说“人快死了,赶快过来看”。之后,我又打120救护车来救护。我到现场时有宋朝、余莲秀(李某甲的母亲)和其他人在场。李某甲家和宋某乙家以前打过架,两家有矛盾。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3年7月5日23时20多分,我从我家出来到李某甲家打麻将,我家离李某甲家有2至3分钟的路程。我到李某甲家时,有李某甲的妻子、宋某乙、我二伯李某乙和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女的在打麻将。我去了之后,我二伯就让我打,我就一直在李某甲家打麻将。打到7月6日凌晨0时20多分,我就看见宋米江到李某甲家门口边,当时李某甲家门是开着的。宋米江在门边看了我一眼之后就离开了。没有进李某甲家去,也没有和谁说话。大概在0时50分左右,我的钱输完了,我就没有打了。我就一个人从李某甲家出来往我家走,在走到李大皮家附近的公路上时,就有一个人用手搭在我的左肩上喊我的名字“李某”,我听声音像宋米江的声音,我就甩开那个人的手。就在这时,我感觉到我的左侧颈部被人砍了一下,我就赶紧往我家门口方向跑,在跑到我家门口的时候,我的左腿部位又被砍了一下,就把我砍倒在地上。那个人就继续砍我,我就在地上边滚边避让边喊“妈妈”,大约过了两三分钟,我家的路灯就亮了,我就把那个人的帽子扯下来看清楚了,砍我的人是宋米江。宋米江见我妈出来之后就跑了。当时我看见我的双脚都被砍断了,左脚是完全被砍掉了,右脚还有一点皮连着,我还记得宋米江跑的时候是用左手拿起我被砍下来的左脚,右手提着斧子跑的,宋米江跑了之后,我妈就到我身边来看我,并找人把我送到医院。我的颈部有一道伤口,左手臂、右手掌、右手食指、大腿膝盖上面部位以及双脚踝关节部位均被砍伤,其中最为严重的是颈部左侧的一道伤口,右手食指被砍断,左脚大腿膝盖上面的伤口,双脚接近踝关节部位被全部砍断。是宋米江用斧头砍我的。当时他穿一件雨衣,帽子在砍我时被我扯下了,跑的时候没有戴帽子,在跑出去三四米远的时候他才将帽子戴上。在我家路灯亮之后,他砍了我左脚两斧子才跑的。我只看见他一个人砍我。我右手的食指是我倒在地上后,宋米江砍我时,我用手挡的过程中被砍断的。宋米江应该是因为我父亲打伤他父亲的事情砍我的。大概是八、九年前,我爷爷家有一块地在宋米江家一块地的下面,宋米江家就说我爷爷家挖他家的地,因为这个事情他家和我爷爷家就产生了矛盾。在四年前,宋米江的父亲用农药毒我大伯家的牛,我父亲去宋米江找他家混农药的盆,宋米江家父亲就用木棒打了我父亲一棒,我父亲就抢过宋米江家父亲手中的棒打了宋米江的父亲两棒,后来在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在我们村赵英勇家宋米江的父亲用镐刀打我父亲,之后我父亲又到他家把他父亲的脚打断了,当时我在场的。我打了他父亲两棒,就为这个事情,我父亲被判刑三年,现在还没有出来。我被宋米江砍的时候,穿一件灰色T恤,淡黄色休闲鞋、一双人字拖鞋。
5、证人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6日凌晨0时许,李某甲从我家离开后,在路上被人砍了。当时我只是听到路上有人喊“妈啊”,我们一起打麻将的几个人就一起出来看,当时外面没有开路灯,而且还在下雨,很冷,我就回家找了一件衣服穿,当我穿好衣服出来时,外面的路灯已经打开了。我走近了之后,就看到李某甲躺在地上,身上盖了一条毛毯。后来听说李某甲的身上、头上都被砍伤了。李某甲平时为人很好,只有他家和同村的宋某乙家发生过矛盾,在两年前李某甲家与宋某乙家经常发生打架。听说是宋米江砍的李某甲。
6、证人卢某乙甲的证言证实:今天(2013年7月6日)早上11点半钟我去我家鸡圈里面用猪草喂鸡,之后在我家鸡圈里面发现一把带木柄的铁质斧头,大约有一尺多长,斧子上有血迹,然后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反映这个情况。我用手去捡过这把斧头。
7、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宋邦勇一直在我家,玩到晚上11点钟左右,他就在我家二楼院坝里和宋某丙、左某某、杨某丙(小名叫杨三三)一起打麻将,他们四个人打到7月6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就离开了。宋邦勇走的时候是下雨的,但下得不大,他从我家走时我没有看见他拿东西,也没有跟我们借雨伞。宋邦勇家和李某甲家有矛盾。
8、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7月5日)宋某乙家办酒,晚上我在宋某乙家和宋米江、陈某某、宋某丙等人在一起打麻将,一直到2013年7月6日凌晨0时许,我们才离开。我和陈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去了我家,宋米江一个人走的。他家离宋某乙家不远。宋米江又叫宋邦勇,昨天晚上打麻将的时候他上身是光着的,没有穿衣服,裤子是一条浅蓝色的牛仔裤,脚上穿了一双棕色的皮鞋,在我们离开的时候,我看见宋米江上身穿了一件T恤,是什么颜色的我记不得了,他还有一件黑色的外衣,因为当时在下雨,宋米江用这件黑色的外衣顶在头上躲雨。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3年7月5日晚上12点过,我们在帅某某家打麻将,李某甲讲他没钱了,不打了,之后李某甲先走,李某甲才从帅某某家出去几分钟的时间,我们就在帅某某家屋里听见有人在离帅某某家不远的公路上大声喊妈,这时宋某丁和柏某某从帅某某家出来准备回家,我们也从帅某某家出来站在他家门口听是谁在喊。当时只听见有人在大声喊妈的声音,当时看不见人。宋某丁和柏某某顺着公路走过去之后,突然又跑回帅某某家门口来讲有人喝酒醉在前边公路上打架,是哪些打架他们也没有看清楚,他们怕着丢石头打就跑回来了。宋某丁和柏某某跑过来以后,我就看见离帅某某家不远的李某甲家门口的路灯亮起来了,李某甲的母亲从屋里走出外边来突然大声喊“宋米江把李某甲砍死了”。李某甲家母亲当时在他家门口哭天喊地的。这时我就看见一个身影朝李某甲家门口的地上弯腰下去用手中的东西用力砸了一下,当时还发出“砰”的一身,之后这个身影就站起身来朝我们这边跑过来。我们听见李某甲的母亲在他家门口哭喊以后,我就和宋某丁、柏某某、宋某戊一起跑过去看,我们在路上还与朝我们跑过来的这个人擦肩而过,我看见这个人是穿着一件草绿色的雨衣,中等身材,因为当时天黑,我们忙着朝李某甲家门口跑,这个朝我们跑过来的人具体是谁我没有看清楚。我到李某甲家门口看见李某甲躺在他家门口的公路上,李某甲的双脚和脖子在流血,当时地上全部都染红了,我很害怕,那时雨也下,于是我就跑到李某甲家院坝里去,然后和李某甲的母亲去他家屋里找伞出来给李某甲在公路上遮着。宋米江家与李某甲家有矛盾时间长了,李某甲家父亲与宋米江家打架现在都还在牢里没有出来。
10、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7月5日)我家办搬家酒。左某某、陈某某、宋某丙、宋米江在我家二楼阳台上打麻将。打到晚上12点来钟就没有打了,打麻将结束后20来分钟我就休息了。后来到凌晨1点来钟,我的电话就响了,我就起来接电话,电话是宋米江给我打的,接完电话后,我就一个人来到李某甲家门口的公路上。我到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已经赶到了。就看见李某甲躺在公路上,有一只脚不见了,颈部在流血,地上有大量的血,后来派出所的组织把李某甲送去化乐医院抢救。宋米江和李某甲都是我们村寨的,昨天宋米江还在我家帮忙。今天凌晨1时25分,宋米江给我打过电话,宋米江在电话中说:“三叔,我把李某甲搞了。”我在电话里面劝阻他搞不得,他接着说“搞都搞了,脚都被我砍了一只下来,我现在已经跑到凉水井来了。我当时我认为他没有搞,在电话里劝阻他。后来他说叫我下去看看,怕他家去报复他家小孩,要我以后帮忙照顾他家小孩和家庭,我在电话里劝他配合对方把人医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就挂电话了。我挂电话后就去李某甲家看,来到李某甲家门口,就看见李某甲躺在他家门口的公路上,地上有大量的血,颈部还在流血,还看见一只脚不见了,当时我没有注意看是哪只脚,后来李某甲就被送到化乐医院抢救。我就回家了,回到家我又拨打宋米江的电话,但是没有拨通,当时是无法接通,我想打通他电话劝他回来自首。但是没有打通。宋米江家与李某甲家多年以来就有矛盾,前几年两家打了一架,把宋米江的父亲打成重伤,李某甲的父亲现在还在服刑。
11、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晚上我在帅某某家打麻将,一起玩的还有李某甲、帅某某、柏某某、王某某、宋某丁。大约2013年7月6日凌晨1点钟左右,李某甲先回家。大约过了2分钟左右,宋某丁和柏某某也准备回家,他们从帅某某家出来没有多久,我和王某某等人就在帅某某家屋里听见有人在帅某某家附近大声喊妈,之后宋某丁和柏某某又返回帅某某家门口来讲有喝酒的人在公路上打架,他们怕被丢石头打着就跑回来了。当时我在帅某某家门口听见“砰、砰”的打砸声。声音很响,就像是用棍棒打的声音一样,之后就听见有人喊“妈,妈”的声音。没过多久李某甲家门口的灯就亮了,然后我和宋某丁、柏某某、王某某就一起从帅某某家门口跑到李某甲家门口去看,当时李某甲的母亲从屋里出来讲李某甲被宋米江砍到脚杆了,李某甲的两只脚都被砍断了。当时我还给李某甲的母亲讲是哪个砍倒李某甲现在还不清楚,赶快报警。然后通知李某甲家其他人过来帮忙救李某甲,之后李某甲的母亲又回家去找伞出来给李某甲遮着,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后我就和其他人将李某甲从地上用楼梯抬起来送到化乐医院去抢救。我到李某甲家门口的时候看见李某甲倒在他家门口的地上,满脸是血,两只脚和脖子也在流血,李某甲当时是侧倒的。我去李某甲家门口的途中遇到一个穿雨衣的人从李某甲家门口向帅某某家这边跑过来,但是天黑没有看清楚,只听见那个人雨衣搓响的身影。听说李某甲家和宋米江家是有矛盾的。我所知道的,宋某乙和李某丙发生打架三次,2011年的一天晚上,当时我正准备睡觉,就听见有人喊 “救命、救命”的声音,我就到我家房屋后看,就看宋某乙被打伤躺在他家房屋旁边的地上,李某丙和李某乙都站在旁边,李某乙手里还拿有一根木棒,后来我听说李某丙和李某乙打宋某乙的原因是李某乙怀疑宋某乙放药毒他家牛,当时是天黑的,我只顾去看宋某乙,看见宋某乙的双腿小脚部位和背部都被打伤了,没有注意看具体有哪些人在场。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后来我也没有问过宋某乙,那件事情之后,没过多天我就外出打工去了,但我听说之后李某丙和宋某乙又发生过两次打架,开始宋某乙打伤李某丙,接着李某丙和其儿子李某甲又把宋某乙打成重伤。
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2013年7月5日)我和左某某在宋某乙家玩,当时还有宋某丙和一个姓宋的年轻人在一起打麻将,听说是宋某丙的侄儿子。我们大概是凌晨0时10分左右离开。这个姓宋的年轻人昨晚打麻将时是光着背的,其他衣着特征记不得了。当时外面的雨下得小了,我们就和这个姓宋的年轻人一起出门了,当时这个姓宋的年轻人因为住得近,他就用衣服顶在头上挡雨,先走路离开了。我和左某某在宋某乙家院子里给摩托车安装雨伞,我和左某某就骑摩托顺着公路往左家寨走。我们刚上公路没多远,大概是凌晨0时15分左右,就遇到这个姓宋的年轻人,他走在公路上,用衣服顶在头顶挡雨,我还和这个姓宋的年轻人打招呼,这个姓宋的年轻人还叫我们去他家玩,因为天太晚了,我们没有去。我和左某某就直接骑摩托车回家了。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我从早上8点30分到化东镇街上“万家购物超市”上班,直到晚上9点钟才下班回家,回到家之后,我在家中看电视,到晚上10点钟左右,我就一个人到我家过去的公路边李某甲家打麻将,我家到李某甲家走路要5至6分钟左右,到了李某甲家时,有李某戊。帅二香(又叫帅某某,李某甲的妻子)、宋某丁(我丈夫的亲姐)、王某甲、宋某戊(宋某丙)五人在李某甲家打5抽麻将,当时我看见我姐宋某丁在打,我就没有打,我就在旁边看,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某甲就一个人到了李某甲家。见李某甲去了之后,李某戊(李某甲的伯伯)就让李某甲打,他就在旁边看了三、四把麻将之后就离开了。他走了之后,帅二香(帅某某)也没有打了,只有李某甲、宋某丁、王某甲、宋某戊(宋某丙)四个人打了,他们四个人一直打到7月6日0时30分左右,李某甲的钱就输完了,当时还欠宋某戊50元。李某甲就一个人走了,在李某甲走了之后大约五、六分钟左右,我和我姐宋某丁也从李某甲家出来往我家方向走。在我们走了10多米远的时候,就听见前面有响声。当时是下雨的,但下得不大,我们是打起伞的,只听见离我们约30米左右的地方有“砰砰”的声音,同时还听见有人喊“妈哟,妈哟”的声音,但看不见在什么位置,也没有看见人。因为当时我们没有电筒,里边也没有灯光。我和我姐宋某丁心里害怕,我们就一起返回了李某甲家,到李某甲家门口时,我们就喊有人打架了,王某甲和宋某戊就从李某甲家出来,这时我就看见李某甲家的路灯亮了,李某甲的母亲(不知道名字)喊李某甲的脚被人砍断了,我和宋某丁、宋某戊、王某甲就一起往李某甲家方向走,我们走到李某甲家门口的时候就看见李某甲的母亲在李某甲的旁边,还说李某甲的有一只脚被砍了,不见了,当时李某甲是横着躺在李某甲家门口的公路上的。头朝他家方向,脚朝公路外侧,当时看见李某甲的一只脚被砍断了,另外一只脚还有点连着,其他的情况我不清楚,因为我没有挨近去看,我是站在离李某甲两、三米远的李某甲家门口看的。之后李某甲的母亲就拿伞给李某甲撑着。接着化东派出所的就到现场了,并且叫人把李某甲抬送往化乐镇卫生院去了,我就和我姐宋某丁一起回我家了。
14、证人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6日宋邦勇打过三次电话给我,他第一次打电话给我的时间是2013年7月6日凌晨1点过钟,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他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家中,他叫我帮他保护好他的孩子,他砍了李某了。他把李某的一只脚砍下来了,我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河边,之后就把电话挂断了。到7月6日凌晨4至5点钟左右,他又打电话给我叫我给他指个出路,我还叫他来自首,我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山上,但没有说他在哪里的山上;7月6日凌晨6点过钟他第三次打电话给我,问我他家小孩在哪里,我说在我家的,他说他在山上,我就叫他来投案自首,他当时没有说来不来投案自首。7月7日凌晨6点钟左右,他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水城,他就把电话挂断了。李某家和宋邦勇家的矛盾是在10多年以前,有一个叫毛某某的五保户女老人和宋邦勇家住,死了之后是宋邦勇家父亲宋某乙安埋的,当时那个女老人有一块地,那个女老人死了之后,那块地就由宋邦勇家管理和使用。那块地离李某家爷爷李某辛家有800米左右远,四五年之前李某家爷爷家就把那块地的前面一部分挖了,就因为那件事情宋邦勇的父亲宋某乙和李某的爷爷发生矛盾,之后李某的伯伯李某乙也和宋邦勇的父亲产生矛盾,李某乙就喊起李某的父亲李某丙把宋邦勇的父亲打伤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大约2011年的时候宋邦勇的父亲宋某乙和李某的父亲李某丙再次发生矛盾,宋某乙用薅刀打了李某丙一薅刀,之后李某和他父亲李某丙、李某的幺叔李某己又去将宋某乙的手、头部、上嘴唇和脚打伤了,之后听说李某丙被判刑三年,李某没有被判刑。李某甲家住在公路坎上面,宋邦勇家住在公路坎下面,两家的距离走路的话大约两分钟路程。
15、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多年以前,我们村一个叫毛某某的孤寡来人和我家住,当时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毛某某老人在生由我家服侍,死了由我家送终,毛某某老人的田产死后属于我家所有。毛某某老人死了以后,李某庚的父母就经常和我家争毛某某老人的地,有时李某庚过来帮他父母的忙和我家吵闹,我丈夫宋某乙还被李某庚等人上门来打过好几次。据我所知宋邦勇和李某甲之前还是好朋友,但是在2年以前李某甲和他的父亲李某庚上我们家门来将宋邦勇的父亲宋某乙打伤以后,宋邦勇和李某甲的关系就开始不好了,但当时宋邦勇也没有去找李某甲家吵闹过,宋某乙被李某甲和他父亲李某庚上我家门来殴打的当天,我家只有宋某乙一个人在,其他人都没在家。宋某乙被打伤以后是我家自己医治,到现在一直都还没有处理好。宋某乙被李某甲家打伤以后,李某甲和李某庚都是被批准逮捕了的,后来听说李某庚被判了三年徒刑,但李某甲一直在外边没有处理。具体是2011年还是2012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已经睡觉了,我就听见我家房屋外面有人喊:“救命、救命”的声音,我就起床出来看,就看见李某丙和李某乙两兄弟在拉着宋某乙打,由于当时我没有穿衣服,我又返回房间穿好衣服出来看,等我出来的时候,看见宋某乙已经被李某丙和李某乙打伤躺在我家房屋旁边的地上了,后来就有人来看,李某丙和李某乙就没有打宋某乙了,我们就把宋某乙扶回家来了。当时我不知道,后来我才听李某乙和李某丙说是当天晚上宋某乙放农药毒李某乙家牛,但我问过宋某乙,他说他没有做过,当时他是在外面洗脚。由于当时天黑,我只看见是他们两兄弟打宋某乙,没有其他人在场,具体是用什么东西打的,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只是后来我看宋某乙的腿部、背部都被打伤了。后来李某丙和李某乙两家都没有付我家任何费用,也没有什么处理结果。
16、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宋邦勇的父亲。大约在10多年前,我家有一块地在化乐镇五星村十一组,小地名叫聋岩的地方,那块地是以前我们村一个叫毛某某的女老人(五保户)的,那个女老人在生前和我家住,死了之后是由我家安埋的,所以那个女老人的土地就由我家种,李某甲的爷爷李某辛也有一块地在那块地的下面,当时我家那块地的地坎边有一条路,是从我家那块地中挖出来过路的,后来那条路走的人少了,李某辛家就把那条路挖下去种了,后来我就去找李某辛,就和李某辛发生争执,李某甲的伯伯李某乙和李某甲的伯娘张某某某就找到我,说我打了李某辛,就想打我,当时李某壬在场劝架,还被张某某甲打了一耳光,我当时就跑了,没有被打到。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李某丙和李某癸就到我家门口把我拉到家房子旁边把我的右小腿和右小手臂打伤了,他们那次打我的原因是他们说李某乙家喂牛的草上有药,怀疑是我做的,但我没有做过,后来到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在赵某甲家门口看见李某丙再赵某甲家门口,我想到他之前打过我,我就从赵某甲家拿了一根镐刀把打了李某丙一镐刀把,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我记不清楚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当天李某丙和李某甲、李某辛、杨某丙(李某辛妻子),李某己(李某甲的幺叔)就一起到我家来,李某甲就用一根钢管把我的头部打伤了,之后李某丙也和李某甲一起打我,就把我打晕在地上,后来我被送到医院治疗醒过来之后,我才知道我的右小腿被打断,右手小手臂被打骨折,左手小手臂被打骨折,头部被打伤,上嘴唇被严重打伤。我所受的伤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完全恢复,之后就没有发生过矛盾。我被打伤出院后,在家中待了一个月左右,我就到我江苏省凤凰镇,我女儿宋某丙家养伤去了,都很少回家,具体李某丙和李某甲后来是怎么被处理的我不清楚,他家也没有给过我家医药费和相关费用。
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白天我在我姨爹宋某乙家吃酒,他家建新房子办酒,我丈夫宋邦勇也在他家帮忙到了晚上10点钟左右,我就背着我家孩子回家了,回到家之后11点钟左右我就睡觉了,一直睡到7月6日早上7点过钟才起床。当天晚上我从宋某乙家回家的时候,宋邦勇还在宋某乙家玩,我回去睡觉之前他没有回过家,我睡觉之后就不知道他是否回过家了,到7月6日早上我起来的时候,才听人说宋邦勇和李某甲打架了。
18、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的晚上11点过钟,李某甲就从家中出去当时我是睡在我家客厅里的沙发上的,但李某甲没有说他要去什么地方,我也没有问他,他出去之后没过多久我就上床睡觉了,我睡觉的时候,李某甲还没有回家来,到了7月6日凌晨0时左右,我就听见外面有“砰砰”的声音,开始我还以为是谁喝酒醉了,接着我就听见有人喊“妈、妈”的声音,我就听出来是李某甲的声音,我就一个人起床来打开门看,并将我家门口的路灯打开,在我刚到我家门口的时候。就看见李某甲侧躺在我家门口的公路上,有一个人提着斧头朝着李某甲的双腿上砍,那个人见我开门走到我家门口之后,砍了几斧头就朝往猫场方向的公路上跑了,我跑到李某甲身边的时候,就看见李某甲的从踝关节以下的左脚不见了,右脚也被砍断,只有一点皮子连着了,地上还有一根被砍断的手指头,当时我就看清楚是宋米江砍的,当时我离李某甲被砍的位置有两三米远,并且我家路灯是打开的,还有当时宋米江的体貌特征是清楚的,一看见就认出来了。李某甲就和我说:“妈,你记着,是小米江拿斧头砍我的”。当时我只看见宋米江是用双手拿着斧头,从上往下朝李某甲的双腿部位砍的,具体砍了几下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只看见宋米江穿的衣服上有个帽子,由于当时比较慌乱,其他的没有注意看。后来赵某甲也来现场看,他就打电话报了警了,后来派出所的来了之后就把李某甲送到化乐镇卫生院去了,由于伤情严重又打电话给120,后来120的急救车来,才又将李某甲送到了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去了,到了市医院之后由于李某甲的右脚受伤严重,接不上了,就用剪刀将连着的皮子剪断了。我没有发现宋米江和李某甲他们两人之间有过什么矛盾,只是在2011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李某甲的伯伯李某乙就到我家来和李某丙说宋米江的父亲宋某乙放药毒他家牛,于是李某丙就和李某乙一起去宋某乙家找宋某乙,当时双方就发生了打架,但打架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没有去看,后来又过了几个月的一天,宋某乙在赵某甲家用镐刀打了李某丙,李某丙回来之后就和李某甲一起去宋某乙家找宋某乙,于是双方就发生打架,我是赶后去的,我去的时候,看见宋某乙被打伤了躺在地上了,头部和脸部都在流血,李某甲的头部也被打伤了,李某丙没有被打伤,接着派出所的就到现场了。
1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大约在5年以前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是在化乐乡宏宇煤矿上班,当天我记得我是上中班,到了晚上12点过才下班,我下班回到家之后吃完饭准备上我家房屋二楼上睡觉的时候,在我家房屋二楼过道上,我就看见有一个人从我家房屋前面的路上朝我家方向走来,我就站在我家房屋二楼的过道上看,就看见那个人直接来到我家房屋一楼的牛圈边,用火机照亮,将手里的一个盆往我家牛圈们边堆放的草上倒东西。当时是农历的7月间,通过月色能够看见人影,我通过当时火机的光亮,看见那个人就是宋某乙。因为宋某乙家就住在我家附近,我对宋某乙的体貌特征比较熟悉。我就喊了一声:“宋某乙,你搞哪样?”那个人拿着盆就跑了,我就下楼来去草堆看,就闻到我家牛圈旁边的草上有股农药的味道,当时我家里人都睡觉了,就只有我一个人看见,其他人都是后来听到后才去看的。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的弟弟李某丙说:“李某丙你快过来,有人下药闹(毒)我家的牛。”大约五六分钟左右他就过来,于是我和我兄弟李某丙就去宋某乙家,在他家门口发现一个盆并且那个盆也有股农药的味道,于是我拿起盆就和我兄弟李某丙说:“走,转回去(指回李某乙家)”,刚转身,宋某乙就拿起一根大约一米长的棍子(有一端还是尖的)就跑出来,什么话也没说就打在我兄弟李某丙的右肩上(当时我和我兄弟准备回家,是背向宋某乙的),于是我兄弟反过身就抓住棍子,看到这个情况我马上跑过去,把棍子抢到手就打了宋某乙的腿和背大约有五六下,宋某乙被打痛了就喊救命,周围住的邻居还有他的弟弟听到声音出来看是什么情况,于是我兄弟李某丙就说不要打了,我也就停下来没有打宋某乙,后来我们打架就散了。我家和宋某乙家的矛盾大约是十年前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父亲白天去种地,我父亲的那块地就是宋某乙家地下面,宋某乙家的那块地是以前我们村的一个孤寡女老人的,因为那个女老人生前是和宋某乙家住,后来死了以后那个女老人的那块地就由宋某乙家使用了,宋某乙就说我父亲挖到他家的地坎了,为了这事起的争执,晚上我父亲在宋某乙家叔叔宋太良家帮宋太良揉脚的时候,因为宋太良的脚被崴着受伤了请我父亲过去帮忙,就被宋某乙打了(当时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因为我不在现场是听我父亲说的),我知道后我就出去看,就看到我父亲被宋某乙打跑了出来,宋某乙看到我跑过来,就跑了,当时我什么也没有说也没有去追,于是我就回去了。我路过宋某乙家门口时,被宋某乙用薅刀砍伤脚,我就跑回家了,第二天我媳妇张某某某去宋某乙家讲道理,和宋某乙家发生过争吵。其他的我家和宋某乙家没有过什么矛盾。宋某乙家和李某丙家的矛盾是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没有在家,后来我听说李某丙在我们村里的赵某甲家被宋某乙打伤,就在当天李某丙和他儿子李某甲又去将宋某乙打伤,因为这件事情李某丙被判有期徒刑3年。
20、证人杨某丙、卢某乙、赵某乙、何某某、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和宋邦勇平时表现都可以,也没有和别人吵架和打架之类的,只知道李某甲和宋邦勇他们两家有矛盾,听说他们两家去年打过架。(具体他们两家打架的原因我不清楚)。
21、现场勘查检验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化乐镇五星村十二组李某甲家门前公路上,公路呈南北走向,由化乐大街向五星村十二组沿伸。中心现场位于李某甲家门前(东侧)600cm处公路上,该公路上见100cm×63cm的血泊(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血泊西南侧见右食指指头一节长10cm、两块碎骨头,血泊西北侧见右肢塑料拖鞋一只(拍照后原物提取),鞋长26cm,血泊西侧18.5cm处见50cm×20cm血泊(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此血泊西南侧见蓝花枕头一个(家属抢救伤者李某甲时所用),由此向南侧45cm处见带有血迹白布一块、尼龙皮一根(家属抢救伤者李某甲时所用),距中心现场北侧145cm处公路西侧王某甲家窗外油漆桶内发现一只从踝关节处于肢体离断的人体左脚,脚上穿塑料拖鞋一只,鞋长26cm(拍照后原物提取)。勘查过程中,发动村民对中心现场500m内进行搜索凶器,12时24分,村民陆凤智报称:在自己家房子西北侧的鸡厩内喂鸡时发现一把带有血迹的斧头。并称该斧头不是自己家的,接报后侦技人员立即赶到陆凤智家对其进行现场勘验,陆凤智家位于中心现场北侧185m处公路西侧,房子座西向东,西北侧接一畜厩,畜厩北侧有一栅栏(简易畜厩门),栅栏上挂锁完好,由栅栏进入畜厩过道,过道东北侧是畜厩栅栏,栅栏是扣好的,打开栅栏进入畜厩内,畜厩内有几十只鸡,畜厩内东北侧见一带把长50cm的斧头一把(拍照后原物提取,用多波段光源和紫外观察系统观察未见指纹),刀刃长10.8cm,斧头把顶端钉三颗铁钉。
22、(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355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中心现场公路上100cm呈63cm血泊提取血迹”、“中心现场公路50cm×20cm血泊”、“离断的左脚转移的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李某甲,支持该人血为李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扣押的斧头”的斧头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
23、公(水)鉴(活)字(2013)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李某甲卧床,神清,回答切题,颈项部见一9.0cm已缝合创口,左上臂段背侧见一6.8cm已缝合创口,左前臂及左肘关节背外侧见一7.5cm已缝合创口,右食指缺失,右手虎口处见一4.5cm已缝合创口,右小指指背见一1.2cm已缝合创口,右手掌近腕关节处见一2.0cm已缝合创口,右大腿中下段见一4.5cm已缝合创口,右踝关节、右脚缺失,右小腿断端见一7.5cm已缝合创口,左大腿肿胀,触之有骨摩擦音、骨摩擦感,阅X片示:左股骨骨折,左大腿中下段背外侧见一6.0cm已缝合创口,左膝关节外侧见一1.8cm已缝合创口,左踝关节、左脚缺失,左小腿断端见一15、0cm已缝合创口。
鉴定意见: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
24、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463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 鉴定意见:一、伤残等级鉴定:1、李某甲双踝关节以远外伤性缺如为三级伤残;2、李某甲右食指外伤性缺如为八级伤残;3、李某甲左股骨开放性骨折行内固定为九级伤残。二、后续治疗费用评估:李某甲内固定去除术费用约为8000-9000元人民币;其他功能康复治疗,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三、护理、营养和休息期限鉴定:李某甲休息、营养和护理期限分别为:休息200日,营养100日,护理期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25、(六)公(司)鉴(物)字(2013)19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标记有“中心现场公路100cm×63cm血泊”字样的物证袋一个,内有棉签3根,取少量编为1号;标记有“中心现场公路上50cm×20cm血泊”字样的物证袋一个,内有棉签3根,取少量编为2号;标记为“离断的左脚上转移的血迹”字样的证物袋一个,内有棉签3根,取少量编为3号;标记有“宋邦勇雨衣”字样的证物袋一个,内有雨衣一件,取少量编为4号;标记为“扣押的斧头”字样的物证袋一个,内有斧头一把,取少量编为5号;标记为“宋邦勇裤子”字样的物证袋一个,内有裤子一条,取少量编为6号;标记有“宋邦勇衬衣”字样的物证袋一个,内有衬衣一件,取少量编为7号;标记为“宋邦勇鞋子”字样的物证袋一个,内有鞋子一双,取少量编为8号,以上均有可疑班迹。
检验:取1、2、3、4、5、6、7、8号检材上可疑斑做血痕预试验(联苯胺试验):1、2、3、5号检材均阳性,4、6、7、8号检材均阴性,种属试验(抗人血检测试剂条):1、2、3、5号检材均阳性。
检验意见:所送检材1、2、3、5号检验出人血斑,4、6、7、8号未检验出人血。
2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宋邦勇于2013年9月11日14时46分至14时52分对现场位于水城县化乐镇五星村十二组李某甲家门口公路上作出指认,所指地点便是用斧头将李某甲的双脚砍伤的案发现场;并指认了被告人宋邦勇将砍伤李某甲的斧头丢弃的地点及在逃跑的途中将当天穿的衣服脱丢在杨大平家门口的地点。
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19日12时30分至2014年2月19日12时49分,被告人宋邦勇对一组10张不同斧头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宋邦勇将全部照片仔细的审视了一遍,指出:10号照片上的斧头(案发后技术员从陆凤智家鸡厩内提取的斧头)就是案发时宋邦勇自己用于砍伤李某甲的斧头。
28、户籍证明证实:受害人李某甲,男,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化乐乡五星村十二组,1988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宋邦勇,男,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化乐乡五星村十一组,1986年1月3日生
29、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我队办理的水城县化乐镇李某甲被伤害一案,因宋邦勇的妻子张某某外出打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无法让张某某对斧头作混杂辨认。
30、被告人宋邦勇的供述:2013年7月5日宋某乙家修房子办酒,我和我妻子张某某就到他家去帮忙。到了晚上7点过钟,我就回我家去了,回家之后我就在家中,到了9点过钟,我就从家中拿了一把雨伞送给我妻子张某某,当时张某某还在宋某乙家,我到了宋某乙家之后,我就把伞拿给我妻子张某某,张某某就回家了,我就在宋某乙家二楼的院坝里和左某某、宋某丙、杨三三(真实名字不清楚)、还有左某某的姑爹(不知道名字)五个人打麻将,但没有打了几把,左某某就没有打了,就是我和杨三三、宋某丙、左某某的姑爹四个人打,打到12点钟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几个人就前后一起回家了,当时杨三三、宋某丙、左某某的姑爹在我以前下楼去的,我去宋某乙家喊我外公张兴德到我家去睡觉,但他没有去,我就走了,在下到楼下门口的院坝里时,我看见左某某和他姑爹在楼下的院坝里骑车准备走,我还和他们说下雨得很,但他们说他们要走,之后我就一个人从宋某乙家下来到公路上,顺着公路往我家方向走,在到李大皮家门口的时候,就遇到左某某和他姑爹一起骑车经过,当时我还和他们说叫他们玩一下,但他们说他们不玩了,就走了,之后我在经过公路边李某甲家门口时,我就看见李某甲家灯是开着的,我就想到李某甲家打麻将,因为平时都爱有人在李某甲家打麻将,我到了李某甲家门口的时候,李某甲家门是开着的,我就准备进去,在我刚迈进一只脚到李某甲家中时,我就看见李某甲也在李某甲家打麻将,旁边还坐着一个人在看,当时李某甲也看了我一眼的,但我没有和任何人说话,我就退出来直接回家了,当时我就想回家拿斧头来砍李某甲,回到家之后我就从我家伙房里面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木把斧头,斧头上还有点生锈了的,当时那把斧头的斧把有点松,我就找了几颗铁钉钉在斧头和斧把相连的位置,接着我就在我家伙房里拿了一件黑色雨衣,并将雨衣穿好,将雨衣帽子戴好,拿起斧头,就直接从我家往公路上走,因为我家是住在李某甲家对面的公路坎下,在我走到我家老房子旁边的树边的时候,我就看见离李某甲家有3米左右远的公路上有一个人往化乐派出所方向走,我就怀疑是李某,但是不敢肯定,我就跟在那个人的后面走,在走到李某家旁边一点的公路上时,我就追上了那个人,我当时不敢确定是不是李某,我就喊了一声:“李某”,那个人就回答我说:“哎,你是哪个”?听到那个人回答之后我就确定那个人就是李某,于是我什么话也没有说,就直接用手中的斧头朝李某的手砍去,这时李某就和我抓扯在一起,我们俩就抓扯到了他家门口的公路上,在抓扯的过程中,我被李某扯滚倒在公路上,当时我带去的斧头也掉在地上了,我滚倒在地上时李某就用脚踢我,我从地上坐起来时我就看见我拿去的斧头在我旁边,我就捡起来朝李某的脚砍去,一斧头就把他砍倒在地上了,接着我就起来蹲在地上拿起斧头朝李某的双脚乱砍,具体砍了多少斧头我记不清楚了,砍了大约1分钟左右,我就看见李某家门口的路灯亮了,这时我就看见李某的一只脚我被砍下来了,另外一只还没有掉下来,我就将砍下来的那只脚拿起顺着公路往猫场方向跑了。我只记得我第一斧头是砍在李某的右手上,具体砍到在什么位置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砍他的双脚的时候是一阵乱砍的,具体砍了多少斧头我不知道。因为当时天黑,路上也没有灯光,看不清楚,我只记得当时我砍在李某的手和双脚上,砍他双脚的时候我记得是砍在李某双脚的脚踝关节位置。我开始砍他的手的时候他和我抓扯,在被我砍伤脚砍倒在地上之后,他就没有站起来了,就睡在地上乱踢,我还被他踢了一脚,同时李某还 “妈、妈”的喊。我在砍李某的时候我没有看见有其他人,当时我看见李某家的灯亮了之后,我害怕,我就捡起李某一只被我砍下来的脚跑了,当时那只脚上还穿着鞋子,具体是什么样的鞋子我还没有注意,当时我心里慌的,我看见李某的脚被砍下来在地上,我拿起就跑了,我也不清楚我为什么要将李某的脚拿走。在跑的时候我听见李某说:“妈,小米江砍我”,之后就听见李某的母亲骂的声音,但骂的内容我没有听清楚,我只顾逃跑,在我顺着公路往猫场方向跑到李大皮家门口的公路上的时候,我看见有两个人从李某甲家出来往李某家方向走,但是我没有看清楚是谁。在跑到李某甲家过来一点的地方,当时我跑滚倒(摔倒)在地上,李某被我砍下来拿在手中的脚都被滚掉了,我就起来继续跑,在跑到卢老五家旁边的时候我又跑滚倒(摔倒),当时我就把手中的斧头滚掉了,我起来捡起斧头之后就把斧头丢在了卢老五家楼下的房子里,就朝他家旁边的小路一直跑到我们五星村九组背后山上去了。我当时砍李某的时候外面穿的是一件带帽子的黑色雨衣,里面穿的是一件长袖带黄格子的衬衣,一条黑色休闲裤,一双黄色休闲鞋,还有开始我从家中出去的时候我穿的雨衣帽子是戴起的,但砍了李某第一斧头之后,就被李某扯下来了,直到我逃跑时都没戴,但雨衣是一直穿在身上的。当时我砍他的时候看不清楚,但是我在李某甲家看见他的时候,我记得他穿的是一件灰色t恤。我平时就叫他李某,至于他是否还有其他名字我不清楚。我砍伤李某甲之后我分别打过电话给我大叔宋某丁、我妻子张某某、我表弟林松、我幺叔宋某乙,我都和他们说过我砍到李某的脚了,叫他们保护好我儿子宋豪,怕李某家人来报复,我也没有和他们说我在哪里,我就把电话挂了。就我一个人砍的李某,没有其他人参与。我砍李某的时候穿的衣服被我换下来之后丢在了化乐镇五星村我舅舅杨大平家门口的油桶里面了。
另供述:在以前我家旁边有一个姓毛(具体名字我不知道)的五保户女老人年纪大了,没有人照管,后来那个女老人就来和我家住,后来那个女老人死了之后,就是我家安葬的,那个女老人的土地就由我家管理和使用,那个女老人在五星村十一组一个小地方地名叫聋街的地方有一块地,在十多年之前,先是我家讲那块地的外面挖来过路,后来李某家爷爷家将那块地外面赵某甲的土地调换过来种,过了几年之后我家挖来过路的地方很少有人走了,李某家爷爷家就把那条路挖来种了,就因为这件事情我父亲宋某乙就和李某的爷爷产生矛盾,李某的大伯也和我家产生了矛盾,接着李某的父亲也因为这件事情和我家发生争吵,经常欺负我家人,打过我家人,在一年之前李某和他的父亲还将我父亲打成重伤,也没有付我家医药费用,就是因为这些多年来积累的矛盾,我才想到要去砍李某的。我先砍伤了李某的手,具体砍上的是左手还是右手以及砍在什么位置,由于当时天黑我没有看清楚,然后我还将李某的双脚砍伤了,我记得当时李某家门口的灯亮了的时候,我看见李某的有一只脚被我砍断在地上了,我在逃跑的时候还被我拿起跑了,但具体是哪只脚我记不清楚了,另外一只脚也被我砍伤了,具体伤到什么程度我不清楚,我砍伤他之后他就和我发生抓扯,还把我当时穿的雨衣衣袖扯烂了,具体是哪只衣袖我记不清楚了,就我一个人砍的,没有其他人参与,也没有看见有其他人经过,当我砍李某的时候,我看见李某家门口的灯亮了,那时我手中的斧头已经举起来了,就在灯亮的同时我就砍了李某的脚一斧子,当时我看见我砍伤的是李某双脚的踝关节上面一点的部位,那时我就看见李某的一只脚被我砍掉在地上了,我就捡起李某被我砍掉下来的那只脚逃跑,就在我刚直起身来的时候,我就看见李某的母亲出来,我就跑了。
关于被告人宋邦勇的辩护人所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因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应与一般案件区别对待,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理由,经查,本案被告人宋邦勇因其父亲被被害人李某甲及其父亲李某乙打过未处理而产生报复被害人李某甲的想法,并实施了该行为,被害人李某甲对本案的引发不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邦勇因想到李某甲及其家人欺负其家人并将其父亲宋仁全打伤的事情产生报复被害人李某甲的想法,即持斧头将被害人李某甲双脚、右手食指砍断,颈部砍伤,致李某甲重伤,三级伤残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邦勇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被告人宋邦勇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邦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由其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所提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请的医疗费11233.38元,有发票在案证实,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本院酌情支持1600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所提鉴定费1900元、安装假肢费用70800元,后继治疗费9000元、鉴定所需检查费用115.5元、用血费6660元、营养费4140元,有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据在案证实,休息期间误工费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39848.88元。由被告人宋邦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上述经济损失共计13984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邦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宋邦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398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常开华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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