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渊博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渊博,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六盘水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玄斌、王云,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4)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渊博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渊博及其辩护人马玄斌、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渊博发现其妻子钱某乙经常外出至很晚才回家,黄渊博为了解其行踪便包杨某甲的贵BT4829号车跟踪钱某乙。经多次跟踪,201 3年12月5日跟踪发现钱某乙乘坐贵BR4218黑色现代轿车去钟山区明湖路金三角洗浴中心,黄渊博怀疑钱某乙与该车驾驶员在洗浴中心开房,便找洗浴中心服务员要求查询客户信息,但被拒绝。为此,黄渊博非常气愤,并多方查找了解BR4218驾驶员情况。2013年12月13日21时许,黄渊博发现贵BR4218现代车停放在川心小区“跳跳鱼”餐馆斜对面,黄渊博便坐杨某甲的车一直跟踪贵BR4218的现代车至泰源会所。201 3年12月14日00时30分许,贵BR4218驾驶员赵某某从泰源会所出来往停放该车的方向走去时,黄渊博便持刀追杀赵某某,将赵某某杀倒在地后,黄渊博跑到泰源会所斜对面的人行道上时被执行巡逻任务的联防人员抓获。赵某某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生前系胸部及腰背部被单刃尖锐器刺伤,刺破心脏及双侧肺脏,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休克,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卡子刀、电筒;书证:户籍证明、火化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随案移送清单等;证人杨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杨某甲乙、钱某乙、钱某乙、雷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渊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以被告人黄渊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黄渊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2、该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3、因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被告人黄渊博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左右,被告人黄渊博之妻钱某乙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两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渊博发现其妻子钱某乙经常外出至很晚才回家,黄渊博为了解其行踪便包杨某甲的贵BT4829号车跟踪钱某乙。经多次跟踪,2013年12月5日跟踪发现钱某乙乘坐贵BR4218黑色现代轿车去钟山区明湖路金三角洗浴中心,黄渊博怀疑钱某乙与该车驾驶员在洗浴中心开房,便找洗浴中心服务员要求查询客户信息,但被拒绝。为此,黄渊博非常气愤,并多方查找了解BR4218驾驶员情况。2013年12月13日21时许,黄渊博发现贵BR4218现代车停放在川心小区“跳跳鱼”餐馆斜对面,黄渊博便坐杨某甲的车一直跟踪贵BR4218的现代车至泰源会所。2013年12月14日00时30分许,贵BR4218驾驶员赵某某从泰源会所出来往停放该车的方向走去时,黄渊博便持刀追杀赵某某,将赵某某杀倒在地后,黄渊博跑到泰源会所斜对面的人行道上时被执行巡逻任务的联防人员抓获。赵某某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系生前系胸部及腰背部被单刃尖锐器刺伤,刺破心脏及双侧肺脏,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休克,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在本院的组织下被告人黄渊博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

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钟山派出所协警李某某向钟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称:2013年12月14日赵某某从钟山区人民路泰源会所喝酒出来,走到泰源会所门前靠近人民路上时,被黄渊博持刀杀伤,后死亡。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立案侦查。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杨某甲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4日00时40分许,李某某与罗某某、杨某甲乙等人在钟山区泰源会所附近将被告人黄渊博抓获。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黄渊博包我的车子跟踪钱某乙三次,并在2013年12月13日第三次跟踪过程中看见黄渊博在“泰源会所”附近持刀杀贵BR4218驾驶员。第一次是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六点过,黄老师打电话给我说他要用我的车,我开车接到黄老师以后他就叫我把车开到德坞德宏路口网吧楼下的路边,晚上11点过,我们就看见两个男的和两个女的从我车边走过。黄老师就说其中一个女的是他妻子,另外一个女的是他妻子的二姐,另外两个男的不认识是谁。他妻子的二姐上楼去了,他妻子就和那两个男的在德宏路口路边吃烧烤,我就和黄老师在车上等着。到凌晨一点左右其中一个男的就先离开了,另外一个男的送他妻子回他妻子的住处。黄老师就叫我跟着送他妻子的这个男的。我们跟到德坞皮鞋城的时候就找不到这个男的了。第二次,黄老师的妻子下楼来之后就上了贵BR4218黑色现代轿车,现代车开到人民广场,旁边的干锅翅饭馆吃东西。后来先后跟踪到明湖路星期八酒店、金三角洗浴中心。在金三角洗浴中心,我洗好澡之后黄老师就在更衣室指着一个男的给我说就是这个男的,并请我帮他跟着这个男的。我就跟着这个男的来到一楼休息大厅,过了几分钟之后黄老师的妻子就来找到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和黄老师的妻子讲了几分钟的话,她们两个就上了二楼是包房。第三次是2013年12月13日19点过,黄老师打电话说要用我的车,我从火车站接到黄老师后,我们就把车开到德宏路口网吧楼下等着,黄老师去楼上没有发现他妻子在住处。黄老师就叫我开车跟着他去他妻子平时去的地方找他妻子。到晚上20点过我们在川心小区跳跳鱼餐馆门口时就发现贵BR4218现代车停放在路边,黄老师就说他妻子可能和现代车司机在附近吃饭。黄老师就叫我和他等着,到21点过就发现之前和他妻子去金三角洗澡的男子和另外一个男的就上现代车了。我们就跟着这个人来人民西路泰源会所KTV门口,现代车是停放在泰源会所对面的,我们停在现代车后面,这两个男的就进泰源会所里面去了。黄老师叫我把车停在泰源会所门口帮他看看着人。到凌晨00时许和他妻子去洗澡的男子就在泰源会所大厅门口站了几分钟后就进去了。又过了十多分钟之后这个男的就从会所里面出来往现代车方向走去,黄老师就下车说他去跟着这个男的。黄老师跟到这个男的背后就用手上往这个男的背上打,当时我没有看清黄老师手上是否拿得有东西,这个男的就右转弯往泰源会所方向跑,黄老师在后面追,这个男的跑到泰源会所侧门半坡旁就摔倒俯卧在地上,这时我才看见黄老师用右手拿着一把刀往这个男的身上杀,这时有人喊“杀人了”,旁边有几个警察发现后就去看被杀的这个人,黄老师往马路对面跑,跑到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时就被警察抓住了。

4、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渊博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8月,发现黄渊博打电玩输了十多万元钱后两人闹离婚未果,达成分居两年,分居期间各玩各的协议。后通过微信认识水城县一个村的村支书赵某某。并经常联系后与他发生了性关系。我知道他是结婚的,他也知道钱某乙是结婚的,且孩子还小。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我开赵某某的车载着赵某某就来到人民西路的泰源会所里面玩,哪个包房记不清了,当时在包房的是我们一帮朋友,我们在里面喝酒唱歌,途中赵某某就叫我和他先走,我就说我上个厕所,并叫他等着我。我就在包房里面上厕所,过了几分钟我上完厕所出来就找不到赵某某,我又走到大厅去找赵某某,这时就听见外面有人喊“杀人了”,我就跑出去看,就看见赵某某俯卧躺在泰源会所侧门的楼梯坎上,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的正在拿着刀子往赵某某的背部杀。我就跑过去准备制止,还没有跑到赵某某身边,这个男的就拿着刀子往泰源会所对面的马路跑去了。我就喊杀人了,这时就有几个警察跑过去把这个男的抓住了。

6、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一个子不高,有点瘦,戴眼镜的客人说给我100元钱,条件是让我到休息厅去看一个客人的手牌号过来告诉他。但被我拒绝了。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至24时左右,有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到我们洗浴中心,对我说他媳妇和一个男的在楼上偷情,让我帮他调监控和查手牌,但被我拒绝。后来听雷某某说有个客人给他100块钱,让他帮忙查个客人的手牌。

8、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听说黄渊博因为赌钱输了十多万元钱,钱某乙就和黄渊博闹离婚,但在家里面的人的劝说下最终两人没有离婚。大概在2013年12月的一天下午,钱某乙的朋友(赵某某)请钱某乙和我、吕某某、陈某某到花渔洞一家烤鱼店吃烤鱼,在吃东西的时候我就发现钱某乙和那个男的关系不是一般朋友关系,我自己感觉钱某乙应该是和这个男的好上了。从我知道她和这个男的在一起之后,我就发现钱某乙和黄渊博经常吵架,而且吵得特别厉害,钱某乙经常一接到电话之后就出去了。一出去都是很晚才回家来。我就对钱某乙说不要和那个男的在一起,那个男的看起来就不是什么好人,钱某乙说不关我的事,叫我不要管,并且还对我说:“她以前日子还算好过,后来黄某某生病,黄渊博不但不管,还输了十多万元钱,她现在的日子太难过,她不想过现在的日子了。”之后钱某乙接电话都是背着我接,我感觉都是那个男的给她打的电话,所以钱某乙不敢当着我的面接。我想说的是黄渊博太冤枉了,钱某乙和这个男的太不是人了,不应该做这种事情。

9、物证:红绿相间手柄的跳刀一把;带电击功能手电筒一把,经庭审出示,被告人黄渊博无异议。

10、抓获经过及出警经过证实: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公安分局钟山派出所,联防队员2013年12月14日00时40分,在泰源会所附近执行巡逻任务时,听见有人喊“杀人”了,联防队员在动物园右侧对面100米人行道处将黄渊博抓获。

11、钟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查找卖卡子刀和黑色手电筒给黄渊博的人未果。

12、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7日16时钟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某某,提取赵某某的妻子余某某,子女赵某乙、赵某丙的血液样本,将其固定在血样采集卡上;2013年12月14日9时钟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某某提取黄渊博的血液,将其固定在血样采集卡上。

13、(黔)公(钟)鉴(尸)字【2013】20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赵某某系被单刃类锐器刺伤胸部、腰背部等多处,刺破心脏及双侧肺脏,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休克,因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14、(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031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标记为“现场3号血迹”、“现场4号血迹”、“现场5号血迹”、“嫌疑人黄渊博右手臂血迹”、“嫌疑人黄渊博左手臂血迹”、“黄渊博外衣胸前血迹”、“黄渊博外衣后背血迹”、“黄渊博外裤右腿上血迹”、“黄渊博左鞋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黄渊博,支持该人血为黄渊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现场1号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3个STR分型未排除赵某某,支持该人血为赵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刀具凶器”、“现场2号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赵某某,支持该人血为赵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赵某某、余某某是赵某丙、赵某乙生物学父母。

1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16日16时,在见证人见某某,辨认人黄渊博确定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泰源会所”门口就是黄渊博守候赵某某的地点;“泰源会所”斜对面就是赵某某停放贵BR4218现代车的地点;“泰源会所”门口路中间就是黄渊博动刀杀赵某某的犯罪现场;“泰源会所”斜对面人行道树旁就是杀赵某某后丢弃刀子的地点。

16、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赵某某指出照片中11、8号就是让其帮忙调取金三角洗浴中心的监控和查客人手牌的男子;辨认人王某某指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案发前其和赵某某开贵BR4218黑色现代车去德坞接的人(钱某乙);辨认人王某某指出该组照片中的8、3号就是2013年12月14日00时30分许在钟山区人民西路泰源会所侧门边的楼梯坎上用刀杀赵某某背部的人;辨认人黄渊博指出照片中的2号就是2013年12月14日在泰源会所门口被其杀死的人(赵某某) ;辨认人钱某乙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其认识的赵总(赵某某)。辨认人黄渊博指出该组照片中的9号就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子;辨认人杨某甲指出照片中的5、8号就是2013年12月14日00时30分许在钟山区人民西路泰源会所门口杀赵某某的黄老师,也是之前其运载的客人;辨认人杨某甲指出照片中的7号就是2013年12月14日00时30分许在钟山区人民西路泰源会所门口被黄渊博杀死的人,此人也是之前乘坐贵BR4218和钱某乙去金三角洗浴中心的人;辨认人杨某甲指出照片中的11号就是黄渊博的妻子,也就是和赵某某一起去金三角洗浴中心的人;辨认人黄渊博指出照片中的1号手电筒就是其所携带的手电筒;辨认人钱某乙指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和辨认人、钱某乙等人一起吃烤鱼的人,也就是和钱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男子。

17、赵某某手机与钱某乙手机互发短信和微信证实:赵某某与钱某乙相互经常联系,均知道对方已婚且有孩子,关系不一般。

18、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证实: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9、被告人黄渊博的供述:因为从2013年10月份之后,我发现我妻子钱某乙经常外出,很晚才回来,我经过了解之后得知钱某乙出去是和微信上的朋友出去吃饭、打麻将、唱歌。12月2日(星期一)下午我从汪家塞纳福小学回到六盘水市区,我就联系我经常乘坐的一辆黑的士驾驶员杨某甲,之前杨某甲也跟我跟踪过钱某乙几次。我就和杨某甲一起坐车来到德坞德宏路口网吧楼下路边等着,一直从下午6点半等到次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我就看见钱某乙和钱某乙的二姐钱某乙和两个男的从德坞祺庄园路口走出来。钱某乙就先回家了,钱某乙就和那两个男的在德宏路口的路边吃烧烤喝啤酒。吃到凌晨两点过其中一个男的就送钱某乙回钱某乙的住处(我和钱某乙是住在钱某乙家中)。钱某乙回家后我就和杨某甲开车跟送钱某乙的这个男的,后来这个男的往德坞皮鞋城里面走进去,我们没有跟着。因为他们吃东西的时候我听见这两个男的是做建材生意的,我跟这个男的目的是想看一下他们门面在什么地方。后来因为太晚了,我就去凤凰山金凤凰洗浴中心睡觉了。12月3日(星期二)下午我回到市区,因为杨某甲去其他地方跑车了,我就随便拦了一辆黑的士到德宏路口网吧楼下路边,我们在车上等了10多分钟,我就看见钱某乙、钱某乙陈某某、吕某某从一辆的士车上下来。之后她们几个就去钱某乙家,隔了半个小时后她们几个就下楼来,我们跟着她们四个来到德坞白鹤高架桥下的公交车站,她们四个就上了一辆北京现代贵BR4218黑色轿车,这辆车就来到花渔洞那条街,车停下钱某乙她们四个女的和现代车驾驶员就下车去天府留一手烤鱼店里面吃东西。 到22时许他们八个人就出来了,后来钱某乙和一个男的先走了,剩下的六个就去皇家一号KTV里面唱歌。中途有两个男的先走了,我们在皇家一号KTV门口等到凌晨1点过,现代车驾驶员和剩下的三个女的就从皇家一号出来,他们四个人就走路去开现代车,我们开车跟在后面。现代车开到火车站后,陈某某和吕某某就下车走了。我们又跟着现代车来到水艺坊洗浴中心门口的马路上,现代车停在路边10多分钟,我们仔细看了之后就发现钱某乙没有在车上。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我回到市区,联系上杨某甲后我们又来到德宏路口网吧楼下等着,后来钱某乙和钱某乙就从外面回家,过了几分钟后贵BR4218的现代车就停放在我们车斜对面。又过分钟后钱某乙就从楼上下来直接上现代车了。我们跟着现代车来到广场,现代车把车停放在广场的停车场,钱某乙、现代车驾驶员就从车上下来到旁边的干锅翅餐馆吃饭,我们在餐馆旁边等着,途中我下车去看,因为他们是坐在一楼大厅,我从外面正好看到现代车驾驶员、钱某乙和几个人在里面吃东西。我们在外面等到晚上九点过现代车驾驶员和钱某乙就出来上现代车了。我们跟着他们来到金三角洗浴中心,现代车停在停车场后,现代车驾驶员和钱某乙就进洗浴中心去了。我和杨某甲就进去洗澡,因为我怕钱某乙看到我,我就叫杨某甲帮我进去看,我在更衣室等着,后来杨某甲发短信给我说钱某乙和现代车驾驶员进包房区了。我们就出来在洗浴中心门口等着,到凌晨01时50分左右钱某乙就从洗浴中心出来打出租车离开了。2013年12月13日下午我和杨某甲在德宏路口网吧路边等,我就悄悄上楼去看钱某乙在家没有,但是钱某乙不在家。我就和杨某甲开着车去钱某乙平时去的地方找,但是没有找到,到晚上9点过我在川心小区跳跳鱼门口就看见贵BR4218现代车停在路边,我就怀疑钱某乙和现代车驾驶员在一起,我们在门口等到11点过就看见现代车驾驶员和一个男的就上车离开了,没有发现钱某乙。我们跟着现代车来到人民路泰源会所,这两个男的就进泰源会所了。我们就在门口等着,现代车是停放在泰源会所对面的。到凌晨0时30分左右我就看见现代车驾驶员就从会所里面走出来往现代车走去。我想起现代车驾驶员和钱某乙在金三角洗浴中心的事情我就特别生气,我就拿出之前买的跳刀(刀柄红底绿条纹的,刀叶是银白色的,刀叶长约10厘米,刀柄长约12厘米)跟着现代车驾驶员背后走去,走近时我就先杀了这个男的背部一刀,这个男的转过身来看到我就往泰源会所方向跑,还喊了一声“啊”,我就追着往这个男的背部边追边杀了几刀,这个男的跑了几步就摔在地上了(俯卧,面部朝下),因为特别气愤我就冲上去又往这个男的背部又杀了几刀(具体几刀记不清)。之后我就往马路对面小跑去,这时有几个警察就在后面追我,我就顺手把杀人的跳刀丢在路边的树下面,后来警察就把我控制住了。为什么要杀这个人,是这个人和我媳妇钱某乙一起去金三角洗浴中心洗澡开房的事情,我怀疑他和我媳妇发生过性关系,所以我要教训他。杀人使用的刀是我发现钱某乙和现代车驾驶员去金三角洗澡开房后,2013年12月07日下午我在火车站桥洞下花15元钱买的,我买刀的目的准备去教训现代车驾驶员。我和钱某乙是2012年11月2日结婚的,之前都很好的,因为今年8月份钱某乙得知我因为打电玩输了十多万块钱,钱某乙就坚持要离婚,但因为当时我儿子还没有满一岁,所以没有离婚,但是钱某乙提出要分开住,从八月份至今我们都没有在一起睡过,她玩她的我玩我的。案发时我穿黑灰色的棉衣,黑色西裤,黑皮鞋,就是我被抓时穿的这套衣服。现代车驾驶员穿的是猪肝色的羽绒衣,穿什么裤子我没有注意看,灰白色的运动鞋。案发后我是想打车去最近的派出所投案自首,因为我想跑不脱的,后来就被警察抓住了。

另供述:之前买刀子和手电的目的是手电筒是买来跟踪钱某乙是方便照明,一方面是买来平时防身的,一方面是如果和钱某乙在一起的人发生冲突时就打算用手电筒的电击功能使对方失去还手之力,如果用电击不能使对方失去还手之力,就使用刀子还击对方。2013年12月5日晚上,在金三角洗浴中心的时候,我找过洗浴中心的经理,和一个服务员,调监控和查手牌,但都被拒绝了。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渊博与钱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钱某乙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本案的发生,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该案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渊博虽系初犯、偶犯,但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此情节不予考虑,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因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渊博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渊博因其妻与其被害人赵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继而持刀对被害人一阵乱杀致其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该案被害人赵某某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黄渊博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渊博表示谅解,被告人黄渊博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渊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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