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金宝,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因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监护人邓某某,系被告人蒋金宝之母。
指定辩护人王友杏,系贵州真知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金宝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金宝及其监护人邓某某、辩护人王友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1月21日7时50分,被告人蒋金宝在盘县乐民镇新街自家房屋上向街上过往的行人、车辆扔砖头,先后砸中丁某甲丁的五菱微型车顶部;吴某甲乙的长安微型车左后侧玻璃一块、右后侧的钣金;李某甲戊的五菱微型车车顶;何某某的头部和左肩部。蒋金宝下楼进入乐民第一中学的工地上,持铁棍将工地上的工人陈某乙甲右脸打了一铁棍后,又打了蒋某丙腰部一铁棍,然后持械朝校园方向走。8时许,乐民镇第一中学教师李某甲在上课途中遇到蒋金宝,蒋金宝问跟李某甲借的钱还要不要,李某甲说不要了,蒋金宝伸手进内衣口袋内掏出菜刀将李某甲脸部砍伤,在追砍李某甲的过程中,蒋金宝遇到来上课的乐民镇第一中学教师舒某某,蒋金宝又持刀追砍舒某某,将舒某某砍伤致死,后蒋金宝在乐民镇第一中学的操场上被抓获。经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伤及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蒋金宝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某乙甲、陆某某、蒋某丙、丁某甲丁、吴某甲乙、李某甲戊、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陈某乙、刘某乙、陈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体照片,伤情鉴定,生物物证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蒋金宝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蒋金宝及其监护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监护人提出“被告人蒋金宝发病时脑袋不好用,他砍人是他发病时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他不是想要去砍杀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金宝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7时50分,被告人蒋金宝在盘县乐民镇新街自家房屋上向街上过往的行人、车辆扔砖头,先后砸中丁某甲丁、吴某甲乙、李某甲戊的车辆;砸中何某某的头部和左肩部。后蒋金宝下楼进入乐民第一中学的工地上,持铁棍将工地上的工人陈某乙甲右脸打了一铁棍后,又打了蒋某丙腰部一铁棍,然后持械朝校园方向走。8时许,乐民镇第一中学教师李某甲在上课途中遇到蒋金宝,蒋金宝问李某甲与其借的钱还要不要,李某甲说不要了,蒋金宝遂伸手进内衣口袋内掏出菜刀将李某甲脸部砍伤,在追砍李某甲的过程中,蒋金宝遇到来上课的乐民镇第一中学教师舒某某,蒋金宝又持刀追砍舒某某,将被害人舒某某砍伤致死,后蒋金宝在乐民镇第一中学的操场上被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舒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伤及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贵州省盘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1日8时4分接到吴某甲报案称:乐民街上的蒋金宝正在他家那里用砖头打过往的行人和车辆,请派出所赶快来人处理。接警后乐民派出所所长汤迅速带领民警出警赶到现场,蒋金宝已经窜至乐民中学校园内将乐民中学教师舒某某砍伤在地上,民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蒋金宝抓获,经查看舒某某已经死亡。该局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1日8时15分,盘县公安局乐民派出所民警在盘县乐民镇第一中学校园操场上将持菜刀和铁棍的犯罪嫌疑人蒋金宝现场抓获归案。
4、盘县乐民镇乐民中学的说明、被害人舒某某安葬的说明 证实:经组织工作人员在全校老师中摸底调查,未发现我校老师与蒋金宝有矛盾的情况。我校也没有和蒋金宝有矛盾。被害人舒某某2012年11月26日安葬在盘县乐民镇乐民村六组小地名为弯子头的地方。
5、盘县公安局乐民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1月21日8时许,盘县乐民镇第一中学教师舒某某在乐民镇第一中学校园内被犯罪嫌疑人蒋金宝杀害,2012年11月26日安葬在盘县乐民镇乐民村六组湾子头。
6、盘县安宁医院住院病历、云南省精神病院昆明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蒋金宝曾因心境障碍--狂躁症于2006年11月22日至12月31日在昆明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心境障碍--狂躁症;发病诱因为想出戒毒所,未达目的;无遗传因素;轻度异常脑电图。因精神分裂症复发于2008年11月23日至2008年12月19日在盘县安宁医院住院治疗。
7、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黔)省二医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2013]法精鉴字第50号证实:被鉴定人蒋金宝作案时意识清楚,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伤害行为并非幻觉,妄想症状直接支配,其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行为自控能力减弱,蒋金宝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8、强制戒毒证明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金宝分别于1999年11月29日、2006年5月29日被盘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1年9月18日被盘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被告人蒋金宝、死者舒某某的身份情况。被告人蒋金宝生于1982年11月10日,作案时系成年人;死者舒某某于2012年11月21日死亡,系他杀。
9、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2012年11月21日,盘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蒋金宝在乐民镇第一中学作案的工具菜刀一把、钢管一根在见证人李某丙的见证下提取、扣押,并提取作案工具菜刀和钢管上的血样各二份,提取蒋金宝脸部上的血迹二份;2013年9月11日,提取舒某某儿子舒某甲的血迹一份,2013年9月12日提取卜某血液到DNA样本采集卡片上保存。
10、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医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144号证实:送检的标记为“钢管上血迹”、“菜刀上血迹”、“现场地上血迹”、 “蒋金宝脸上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舒某某,支持该人血为舒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舒某某、卜某是舒某甲生物学父母。
11、贵州省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盘)鉴(尸)字[2012]000039号证实:死者枕部见纵、横交错创口16处,枕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骨折断端光滑、整齐,脑膜破裂,脑组织挫裂、搓碎、外溢。右肩内侧见1.5cm×0.5cm创,左肩部见2.5cm×1cm创、左肩背部见1.5cm×1cm、2cm×0.2cm创;右背上部见1cm×0.5cm创,该创外缘见1cm×0.3cm挫伤。以上创均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落及皮下出血,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颈、胸、腹、肛门、双下肢及外生殖器未见异常。
结论:死者舒某某系被他人用持锐器伤及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时间2012年11月21日10时30分至16时20分,现场位于盘县乐民镇一中校园内二号教学楼北侧地上,尸体头东南脚西北,俯卧于摊铺在地面的纸壳上尸体上用白布覆盖。
死者舒某某,男,54岁,回族,住盘县乐民镇新街居委会,尸检情况详见法医报告。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孙某某、陈某乙、丁某甲、刘某乙对一组12张照片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均能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持菜刀砍舒老师脑袋的人。
1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1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去上我们班的课,我刚走到操场里,蒋金宝就从工地那条路上操场和我在操场相遇,蒋金宝就问我借他那100元钱要不要了,我就讲不要了,这时蒋金宝伸手去他的内衣口袋,当时我还以为他掏钱还我,蒋金宝掏出一把菜刀朝我的面部左边砍了一刀,我被他砍着,我就跑,蒋金宝就撵了十多米,然后蒋金宝就走了,丁某丙老师看见我伤着,就把我送医院了。
2010年的时候,我在小城镇借过蒋金宝100元钱,蒋金宝和我是小学、初中同学,我从来没有跟他要过。
15、被害人陈某乙甲的陈述证实:今天早上8点钟左右,我到乐民中学建食堂工地上做基础施工,我刚拿水泵准备去抽水施工,突然就有人从我身后打了我的右脸部位一下,我转身一看就是蒋金宝,以前我就认识他的,他骂了我一句就跑了,当时他手里拿着一根一端有点弯管的钢水管,我看着他又去打学生,我就叫几个学生跟着我跑了,等后来我转回来才知道舒老师被打睡在地上。
我的右脸部位被打伤了,我们一起做工的人都在场,有万某某、薛某某,其他的我不知道名字。
16、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天早上七八点的时候,我在乐民一中建筑工地的临时房门口站着,这时候有个男的手里提起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棒走过来,挥起铁棒来就打我还有我老公,嘴里还说“让开。”我们被这个男的吓着了,话都没敢讲,马上躲到一边。那个男的走过去,看到一个在工地上打堡坎的男的,举起铁棒来又是一棒打在这个人的脸上。然后那个拿着铁棒的男的就往学校方向走,等我再往他那个方向看去的时候,就看到他在工地堆砖过来点的洼洼头弯着腰在坎东西,我当时还不知道他在砍什么,等他扬起菜刀来我看见刀上还滴着血,我才知道是在砍人。那个砍人的人用铁棒打到我一下,打到我老公两下。
17、被害人蒋某丙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七点钟左右,我起床来,我背了一些沙、水泥、砖到我挖孔桩的位置,我就到我们租房子住那里,我就在住的门口刷牙,我正在刷牙的时候,我就看见一个个子高的男的捏着一根钢管过来,走到我妻子陆某某身边,那个人就用钢管朝陆某某的腰部打了一钢管,打完后又甩过钢管打我的右边腰部,打完后,又打我的右手,打完后走到工地砌墙的位置,有一个人准备提水泵抽水,这个小伙就用钢管朝抽水这个人的脸部打了一钢管。过来后,我就看着这个小伙按着一个人在地上砍,就和砍柴一样砍这个人,菜刀扬起来的时候,菜刀上还是滴血的,我们怕他砍完后回转过来砍我们,我们就把门关起,躲在出租屋里。他打我们的钢管有60公分长,有六分管粗,前面是弯的,像一个七字形状。刀是一把不锈菜刀,刀刃大约有十五公分宽,长有20公分。这个小伙1.70米左右,脸部没有看清楚。
18、被害人丁某甲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早上八点过钟,我开一辆红色五菱轿车路过蒋金宝家门前时,车驾驶位靠挡风玻璃的那块钣金上被一块从空中掉下来的砖头砸凹下去了一大条痕,我就赶紧开车往前边跑,后来才知道是蒋金宝砸的。
19、被害人吴某甲乙的陈述证实:我今天早上七点快到八点这个时间,我开自己的460面包车上乐民街上转,想去拉几个人,走到小金宝家门口时,听见我的车后边被砸后发出的声音,抬头见小金宝站在他家的房子上正在往下面丢砖头,我被吓着了,就赶紧把我的车开到医院门口,下车看见我车的后边左侧玻璃被砸坏了一块,左右侧的钣金被砸了好几个坑和一大条划痕,我就赶紧打电话报110,打电话的时间是八点过几分钟。报完警,见派出所的还没有去,我们被砸坏的三个面包车就到派出所来了。过了十多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把小金宝抓起来了,我们见派出所的很忙,就开车走了。
20、被害人李某甲戊的陈述证实:我今天开着我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上乐民街上去买菜,走到镇医院斜对面时,听见我的车里发出咚的一声响,声音很大,我把车停离镇医院20来米处,我还怀疑是我的车胎爆了发出的声音,下车检查车胎是好的,转身看见小金宝站在他家的屋顶上,正在丢砖头下来砸车,我这才发现我的车顶棚上被砸窝下去了,接着胡某某的460面包车被小金宝丢下来的砖头砸着钣金和侧面的玻璃,我就打派出所的电话报了警,报完警后,有一辆五菱红光轿车的司机和我讲他的车也被砸着,我见他车驾驶室位置边上有一条划痕,随后我们三个被砸的车司机就把车开来派出所找民警处理。我们三个被砸车的司机把车开往派出所那个时候,他已不在房顶上了,他离开房顶往哪里去了,我不知道。我还看到有一个我不认识个女的头上被砸出血。
2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头上的伤是昨天被疯子用砖头打着的。我是在乐民汤家的家具店打工,每天上班都要走疯子家门口过,我昨天早上从家里去家具店,走到疯子家门前的车路上时,我头上突然被一块砖头击中头顶上,我当时被打坐在地上,我想抬起头来看是被什么打着的,刚把头抬起来,又一个砖头掉下来打在我的左肩上。这时有个骑摩托车的男生见我头上流血,就过来拉我叫我赶紧去医院,这时上面又有砖头扔下来打在那个摩托车上,后边的砖头向那个男生砸,那个男的跑了躲让,并喊我“快跑了”。我就撑起来,往路外面跑了,直接就上镇医院来住院了。
我在被砸之前和被砸之后都没有看见是谁砸我,只是后来听说砸我的人是个疯子,叫蒋金宝,他是站在他家的屋子上用砖头砸着我的。
2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8点过5分的时候,我们下了早自习课,我就出来准备到学校的小卖部里买东西吃,在教学楼坎子那里,我就看见我们学校的操场里有一个手提菜刀和钢管的男子在追李某甲老师,我看见李某甲老师脸上有血,然后学校的袁振老师就去教务处了,这时学校的舒老师就过来了,他和提刀的男子打了个招呼,然后舒老师就往九年级的方向走,才走到下坡坡那里,提刀的这个男子突然跑去追舒老师,我看见这个人用菜刀去砍舒老师的头部两刀,苏老师就跑,又被他砍了头部一刀,然后舒老师就睡在地上了,这个男子还继续用菜刀又砍了十多刀,脑壳被砍破了,脑水也淌了出来,这个男子用手去抓脑水吃,他吃脑水的过程中就发现我和其他班级的同学在看他,于是就跑上来想砍我们,我们就吓了跑到教室里去了,我们学校的袁老师就报案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当时和我在现场看的学生有10多个,但是我不知道名字,不知道是哪个班级的。
砍我们舒老师的这个人有30岁左右,个子有点高,其他的记不清楚了。
2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我们下第一节早自习课是8点过5分,我到二号教学楼的四层楼水池那里洗手,才过了分把钟,就听见楼下有喊叫的声音,我伸头往楼下看见,舒老师趴在地上,头上都是出血的,他用手撑在地上刚站起来,在他旁边的蒋金宝弯着腰用手上的菜刀朝舒老师的后脑勺上连砍了三刀,看到这点我转身回到四班同楼层的教室里喊我们田某老师,用了有一分钟时间。我回到之前洗手的地点时,看见蒋金宝在抠舒老师的头,捧出头里的脑髓吃。我看了有点害怕,又回了一趟教室出来时,看见警察已到现场,蒋金宝举着手向警察投降,我们就回教室上课去了,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看见蒋金宝砍舒老师用的是一把刀把是黄色的菜刀。
2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下早自习是八点过钟,我从教室出来,在一楼的地面上站了两三分钟,突然看见蒋金宝右手提着一把菜刀追着舒老师从操场这边往二号教学楼下面跑,舒老师在前面跑,离蒋金宝的距离有一米来远,蒋金宝一边追一边用刀朝舒老师的后脑勺连续的砍,追的时候都没有砍中,舒老师的头部离蒋金宝的菜刀有一尺左右远。舒老师跑到男生寝室下面没有路了,他就转身往回跑,蒋金宝一直在后边追着用刀砍,舒老师跑到男生宿舍门口时摔倒在地上,蒋金宝跑到舒老师的头部位置的右边用菜刀朝苏老师的头上砍了三四刀,舒老师的头上当时就出血了。蒋金宝砍了舒老师以后,蹲下身去用手拨舒老师的头看,这时我被吓倒了,我就跑回教室去了,以后的情况不知道了。
舒老师被砍时,没有反抗,他先被砍第一刀时,用手撑在地上想站起来,接着又被砍了两三刀以后就睡在地上不会动了。
我看见蒋金宝用来砍舒老师的刀,刀把是黄色的。蒋金宝砍了舒老师时,他是弯着腰砍的。
2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1日8点过5分刚下早读,我从教室里出来,在我们教室的对面二十米左右,我看到一个中年男子手提一把菜刀,他正在用菜刀砍一个睡在地上的中年男子,朝他头部砍了几刀后,他的菜刀和脸上都有血迹,我用电话打了乐民派出所电话3850678报案,称乐民中学里面有砍人的,已经砍死一个人了,打完报警电话后,我就一直在教室内不敢出来。
砍人的这个人是个男人,年龄二十多岁,身高一米七五左右,有点胖。他砍人的菜刀是一般家庭的常用型。在现场的有我们的几个同学孙某某某、陈乙、刘某乙。
2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学校的舒老师被砍死,李某甲老师被砍伤。当时我正在值班,有学生来喊我,说一个社会上的进校园砍人了,我拿起电警棍跑上来,在新教学楼路口处,看到一个人正在用菜刀朝爬在地上的人后脑壳砍,另外一只手在头上扒,他抬头看着我,起来左手拿着钢管右手拿着菜刀朝我走来,边走边挥舞着菜刀,当时学生正在下课,为避免伤害到学生,我赶紧疏散周边的学生和老师,他紧接着往一号教学楼方向走,我赶紧跑到一号教学楼库房里面拿钢叉,遇到乐民派出所的人员来了以后,我和他们一起上来,派出所的人喊他站住,嫌疑人将刀、钢管丢在地上,举起手走过来,被乐民派出所人员控制,我跑到他砍人的位置,发现伤者的后脑壳被砍多刀,头皮被扒开,脑水都全部露出来,舒老师已经死亡,我就参与现场维持秩序。
当我看到嫌疑人在砍人时,距离案发现场20多米,看样子像是跨在死者身上砍,他右手砍了一刀,左手在死者头皮上扒。
嫌疑人的身高一米八左右,有点胖,男性,年龄三十岁左右,短发,其他特征我不注意。
菜刀、钢管是小型的家用菜刀,刀上全部是血,钢管是弯的,前面有一处是圆的,长约五六十公分,直径约五六公分,颜色不注意看。
27、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乐民镇新街蒋金宝家旁边开早餐店,今天早上接近八点钟的时候,我听到外面公路上有响声,我就出门来看,蒋金宝在小梅红家房顶上,从房顶上捡砖头往公路上扔,一辆骑摩托车往政府方向走的男人,被蒋金宝扔砖头打着脊背,人和摩托车都被打了摔倒在地,这个男人爬起来往医院方向跑,我看了几分钟后,就进早餐店内的院坝,那里可以看清楚小梅红家房顶情况,蒋金宝从楼梯上下来,到乐民中学正在施工的工地上,用手中的钢管打了工地上的施工一个工人就走,前面不远处就有五六个人正在施工,他又拿钢管打着一个人就往校园的教学楼和宿舍楼方向走去,我看到校园内学生到处在跑,我想着学生肯定要被打了,然后我回到公路上,隔了五六分钟,听别人讲中学的舒老师被杀死了,我当时还想不会这么快,才一会儿。
蒋金宝往校园里走时,他拿有五六寸直径的一种管子,有点弯,有点灰白的颜色,估计有五六十公分长。
28、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1日早上7点45分左右的时候,我在丁某甲丁家房子角落那点,看见对面蒋金宝在他家二层楼的楼顶上,扔砖头砸从他家门前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我看见他扔砖头砸到两个面包车,两个摩托车,还有个去买菜的行人头部,他在楼顶上扔了一会砖头就没什么动静了。我就上丁某甲丁家楼上往对面看去,发现蒋金宝已经不在楼上了,一起在那里看的刘淑芳就说,这个人肯定去学校了,我们就往学校那边走去看,走到乐民一中盖新食堂那里,没看到蒋金宝在,但是看到舒小强面朝下,躺在地上,头部下面的地上有一大滩血,头盖骨被砍开了,脑水都流在外面,已经死了。
29、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1日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去上班,经过蒋金宝家门口的时候,我听有人喊前面打架了,我就把摩托车停着看,过了一会儿,发觉前面也没什么动静,以为可能没打起来,我就骑起摩托车准备走,刚刚往前开了几米,蒋金宝就从他家楼上扔砖头来打我,我躲开了这一砖头,扔了摩托车就跑,蒋金宝又扔了一块砖头来打我,我躲闪不开就被砖头打到肩膀,我继续跑,跑到镇医院那里,离蒋金宝有一百多米远,想着他的砖头也扔不过来了,就停下来看他什么情况,大约过了二十几分钟,也没看见蒋金宝出来,我想着他应该走了,就回去骑我的摩托车上班去了,大概八点半那会我就听说蒋金宝在乐民一中闹事了。
30、蒋金宝会吸食毒品,有时也会装疯打人,砸东西,然后要钱。他曾将乐民卫生院的玻璃砸烂,把张某某家玻璃和车砸烂,前两年在他家租房子卖手机的小伙被他无故殴打,平时他跟我赊的烟或差我的钱他会记得来给。我感觉他发病还是不发病我分不清,和平时一样,在他砍死人的这天清早,蒋金宝在他家平房上拿砖头搞运动,运动一会儿就开始向过往的行人和车辆砸,我看到的有三个微型车、四个摩托车,一个过路的妇女被打中逢了几针,蒋金宝砸得差不多了才去学校砍人的。
蒋金宝在他家房顶上扔砖头时看着表情比较凶,不会乱吼乱骂,在他家房顶上来回走动着扔砖头。
31、证人丁某甲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1日7点30分左右,我起来把门面打开,蒋金宝站在他家房子上丢砖头砸路上跑的车辆和人,后来又扔了一个砖头砸我家门面的钢磨,我就把门关了,后来蒋金宝怎么走的我就不知道了。
3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在盘县乐民镇新街居委会三小区小城镇老街上,蒋金宝家跟我家一排,只是之间相隔两栋房子。今天早上08时许,我在我家二楼窗子看见在乐民镇安监站上班的白某甲骑着一辆摩托车在我家门口公路上站着,车头是朝响水方向的,同时还看见一辆摩托车是倒在白某甲骑摩托车前面的路上的,这时我就从楼上往下走,刚走下楼,我就看见白某甲骑的那一辆摩托车也是倒在地上的,但没有看见白某甲。我还以为是交通事故,这时我就往公路对面走,刚走在我家对面的公路的人行道上时,我看见蒋金宝在他家平房顶上捡起一块砖头朝我甩过来,我就迈开躲在一个巷子里没有被打着。接着我就用手机拨打乐民派出所副所长何厚刚的电话报警。我怕蒋金宝继续拿砖头打我,我就躲在巷子。过了六七分钟,我就听旁边的人说,蒋金宝跑到乐民一中砍人了,还讲是把学校的舒某某老师砍伤了。接着我就到乐民镇政府上班打考勤去了,在09时许,我从乐民镇政府来到乐民一中,看见舒某某老师是被砍了睡在地上,是用东西盖着的。这时我才知道舒老师已经被砍死了。
从蒋金宝家住房到舒某某被砍死的位置直线距离有十多米左右,正常走路只需要两三分钟。
3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看见陈某乙甲脸部被蒋金宝用钢管打了一钢管。
34、证人丁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8点钟左右,我从我家来上第一节课,我在学校政教办公室旁边看见李某甲老师站在操场上,看着李某甲手捂在脸上,脸上全部是血,我就过去李某甲身边,李某甲就跟我讲,舒老师被蒋金宝砍着了,喊我过去看一下,我见李某甲脸上全部是血,我就送李某甲去医院了。
35、证人李某甲丁的证言证实:昨天是我们值班,在八点过钟时,汤所长带我和李某丙、刘某乙三人出警,当时汤所说要去街上处理小金宝丢石头砸车和人的事,我们走到小广场路口时,汤所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说是小金宝在镇上一中用刀砍人了,我们就到一中去,下车走到学校操场时,看见小金宝一只手拿着菜刀,一只手拿着一根弯铁管,在我们对面走过来,我们叫他不要动,他就站住了,我们又叫他把刀和铁管丢了,他蹲在地上就把刀和铁管放在地上,我们叫他向前走了几步,我们就上去将小金宝控制住,这时看见教学楼旁边躺着一个人,旁边那时还没有人围观,我们还顾不上管死人的事,就赶紧把小金宝押上车带到派出所来了。到派出所以后,汤所长又带人到学校去做现场保护工作了。
3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昨天早上我在值班室值班,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说报警人的车被蒋金宝用石头扔来砸坏了。接着连续有三四个电话打进派出所的值班室,讲的都是蒋金宝用石头砸车和砸人的事。接完这些电话,我马上向汤所长汇报。汤所长马上带着我和李某甲丁、刘某乙三个协警开巡逻车往现场赶,途中汤所长接到几个电话说小金宝跑到镇一中里去了,我们就直接去一中,我们将车停放在学校大门里侧,下车走到操场时,看见小金宝两只手上各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根弯铁管,在离我们有四五米的地方,小金宝看见我们朝他跑过去,他就和我们讲,叫我们不要打他,我们就叫他把刀和铁管放下,他就同时把刀和铁管丢在他的身边,我们喊他往前走,他向前走了两三米,我们又叫他跪下,他就跪在地下举起手来,我这时绕到小金宝的后边,把他丢的刀和铁管拣在我的手上,然后我把刀和铁管藏在坎子下面,我转回来帮助汤所长他们控制住蒋金宝,在这个过程中,我看见学校教学楼侧面的地上睡着一个人,头上出血的,我当时还以为是个学生,后来才听说睡在地上的是被小金宝砍死的一个老师,我们把蒋金宝控制住以后,将他带上车,就把他拉到我们派出所,关进侯审室里面。接着我又和派出所的民警赵某到现场去接警戒线,我把藏刀的地点指给赵某看,赵某就把刀和铁管提上车带回派出所了。
37、今天早上我在七点五十几起床,值班的李某丙喊我们去出警,说有人在乐民新街上砸车,他上三楼喊汤所长,汤所长下来后,我们四个人驾驶警车出发,当时可能在八点钟,车辆行驶到乐民镇小城镇内,汤所长接到电话,称砸车的人跑到乐民镇第一中学内,汤所长喊我们直接开车到乐民镇第一中学内,车辆到乐民镇第一中学门口坎子处,当时值班的学校保安告诉我们说那个人在新教学楼那边,我们跑过去,看到一个人左肩部扛着一根钢管,右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向我们走来,我们将手中的应急棍比出要打的动作,喊他站住,把手中的东西扔了,他说不要打我,然后把手举起来,我们喊他把手中的钢管和菜刀丢在地上,手抱头向我们走来,快要接近我们的时候,喊他手抱头,蹲下,蹲下去后,我和李某丙、李某甲丁上去就将他控制住,学校的老师说教学楼旁边有一个老师受伤,汤所长过去看,我们在学校边上的操场等他,汤所长看了过来以后,我们三人押着他走路带到乐民派出所侯问室。
我们抓的这个人开始拿着一把菜刀、一根钢管,上面都是血迹,还有他本人的双手上也是血迹,嘴上也都是血迹,像吃什么带血的东西附在嘴边的,额头上喷溅状血迹。
他持的刀是一般家用的菜刀,钢管是一根弯的,长四五十公分,直径约五六公分,颜色说不出来。
我们到学校的时候这个人的具体位置是在新教学楼和宿舍楼交叉路口。
38、证人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蒋金宝的父亲,在蒋金宝十多岁的时候,我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我去服刑的时候他精神还是正常的,我坐了十五年的牢,前年腊月间的时候回来就听说他精神有问题了,我还在服刑的时候,他就去昆明医过了。我坐牢回来以后,发觉我小儿子蒋金宝经常一个人就会乱讲话,有时候还会拿起棒棒、拿起刀来打我,打他媳妇,还会拿刀去砍灯泡,经常无缘无故地骂人、打人。我担心他会跑出去打着别人,只要感觉他有点发病就用铁链将他锁在家里,今年二三月份的时候,我请乐民派出所的同志将蒋金宝送到城关的安宁精神病医院治疗,治疗了二十多天以后蒋金宝从安宁医院打电话给我说医院讲他已经医好了,可以回家了,喊我去接他。我接他回来发觉他有点呆,但是也不会乱说话乱打人了,今年的农历8月11号他外出打工去了,上前天早上才从打工那点回来。回来以后他就经常念,媳妇也走了,娃娃也不带,我活得不如人。我听他讲这些,感觉他精神又出现问题了,就天天开导他,晚上还喊他和我睡,怕他跑出去惹事。昨晚上他还和我睡在一起的,后来我睡着了,他什么时候跑出去的我都不知道。
蒋金宝家母亲邓某某在我们刚刚结婚的时候得过神经病,不会穿衣服乱跑,会乱吼,也会打人,前后发病一个多月,后从医院开药打针,主要是镇定类的药,治疗了几个月才好的,直到现在他说话多,反复。我家这边从我爷爷辈分支的一个侄子在监狱里听说他将奶奶砍死,还准备砍他爹,没有找着,后面被判刑五年,现在还没有出来,其他的我就没有听说了。
蒋金宝发病时脸色会发青,会乱打人,砍人,我拿铁链子劝过他几个月,会乱吼乱骂。他不发病时吃烟厉害,常会发呆,痴头痴脑,疯子不像疯子,呆子不像呆子,一样家务活都不干。只要发病的时候,他爹妈妻儿都会打,我们感觉是白粉害他得精神病的。
3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蒋金宝的母亲。他在今年的九月份上广州打工,上前天才回来,来了以后和我们住在老家,因为他有精神病,前两天我们都把他看管在家,不让他出来,昨天晚上我们发现他不在家,是什么时间跑出去了我们也不认得。
我是四五年前就发现了我儿子有精神病了。我们知道的就是他无缘无故的打过乐民医院的玻璃和踢过别人家的门,有时还乱打人。四五年前去昆明看过,是蒋金宝家媳妇陪去的,我没有去,在昆明哪里看的我不知道,还有一次是我儿子发病了无故地打人被派出所的抓送盘县的安宁医院,半个月以后才出院的。
蒋金宝六年前发过一次精神病,后来去昆明、盘县安宁医院医过,医回来又会发病。蒋金宝发病的时候会说乱话,会打人,砸东西。
我家近亲中我母亲吴某甲甲有过精神病史,吴某甲甲已经病故了。我21岁的时候有过精神病史,当时我发病了二三年,当时请当地土医医过病,这些土医我不知道名字,就医好了,医好后我就自己控制着自己,后来发过几次,自己就吃点药就好了。
蒋金宝吸过毒品,后来去戒毒所戒过毒,戒毒回来两个多月就发病了。蒋金宝正常的时候能做家务,发病的时候我们不敢喊他做,他也不会做。
40、我和蒋金宝结婚有10多年了,刚结婚的时候我也不知道他是吸毒的,但2005年还是2006年,他因为吸毒被派出所抓了,那时我才知道他在吸毒,后来他被送去戒毒所戒毒六个月,从戒毒所出来之后他的精神状况一直不好,一直乱说话,晚上不睡觉,没事还会打我,从戒毒所出来过了一个星期之后,我们就把他送到云南省昆明市的一家精神病院,医生说我老公得了精神分裂症,在医院治疗了半年后我老公的精神状况正常了,就出院了,出院之后,我老公又开始吸毒了,他的精神状况又不好了,人比较狂躁,无缘无故就会乱打人,家里人基本上都被他打过,他有时出去街上也会打那些过路人,还会跑到人家的店里砸东西,我们把它送去精神病院检查,医生给他配了药,他一直在吃药,但他的情况一直没见好,有的时候三四天,有的时候一个星期左右,他就会发作一次。大概两三年前,他被当地派出所送到盘县的精神病院治疗,大概住院两三个月,出院之后,他的精神状况还是不见好,还是经常打人,我受不了被他打,2011年9月份的时候我就从老家出来到浙江,之后直到我老公出事我都没和家里联系过,也不知道那段时间我老公的状况。
4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蒋金宝刚关进来的时候会长时间的翻白眼玩,会自言自语,有时脚手乱动,吃饭时比较慢,像小孩在搅了玩一样,不会大吼大叫,关进来的第二天,他用接水的杯子准备砸人,被旁边的人制止,杯子被摔烂。还有一次同监的几个人在打扑克玩,他突然过去打了一个一拳。近三四天都算比较正常的,没有什么反常了。只是常自言他是精神病人,有人问他为什么进来的,他回答我是精神病,认不得。现在我的感觉已经是正常人了,不像是疯子。感觉他有时像是装疯的。作案的事情反正我们一问,他就讲记不得了。
42、证人蒋某丙的证言证实:蒋金宝已经被关进来五六天了,刚关进来的时候,被管教干部用脚镣固定在床边。刚进来的时候,看电视,他手舞足蹈地说要去美国,第二天早上他将接水的塑料杯砸的粉碎,还有一次是同监的几个人在打扑克,他突然过去,将一个湖南人推了一下,后被拉开,平时还会唱歌,和他人讲故事,发病是一时的,属间歇性精神病,这几天他正常多了,没有发病。他发病时会自言自语,唱一些流行歌曲,还容易攻击他人。我们问他是为什么被关押的,他讲记不得了。
4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看蒋金宝好像有精神病。他是21号关进我们监室的,关进来这一天我都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这天他和我们讲:“我是乐民的,我姓蒋。”我们大家都没有谁理他,22号这天也没见蒋金宝有什么事,23号这天,蒋金宝无缘无故把我们监室的一个公用的塑料杯砸在地上摔碎了。24号这天也没见他有事,25号的白天中午,蒋金宝无故打了我们监室的小湖南的背上一拳,最近这两天也没见他有事。我只是听到他说,我是乐民的,我姓蒋,别的话我没有注意听到。
44、证人李某甲戊的证言证实:我是17号监室的学习委员,蒋金宝被关进来的那天,值班的民警跟我讲过,说蒋金宝有精神病,叫我安排人看住他,后来听说蒋金宝是因为杀了人被关押的。
我看他和正常人是不同的。23号那天晚上,我见他刷牙时,没有用牙膏就刷牙,刷完牙后,他又用劲把嘴里的水喷出去,后来他用香皂洗手时,见他只用香皂在手上干搓,也不用水。他洗了手以后,端了一个塑料杯进内室,突然就把杯子砸在地上,用的劲很大,杯子当时就被他砸碎了。24号早上九点钟左右,蒋金宝走到小湖南叫陈叶的后边去,朝小湖南的背上打了一拳,被我们大家把他拉到床板上锁起来了。还有就是我们看电视时,画面上出现胡锦涛和温家宝时,他能认出来说,这个是胡锦涛,那个是温家宝,别的就没有发现了。他自言自语的情况没有过,也不会乱骂人。我问他是为什么被关进来的,他给我讲,我疯狂了一次进来的。我问他,被你杀死的那个人是不是个老师,他摇头没有回答我。他被送进来的那晚上,他给别的犯人要烟抽。第二天我和他谈心,对他说,只要你不乱打人、骂人,我每天给你三根烟。后来的每天晚上他都向我用手比三个指头,意思是叫我给他三支烟,我都给了他的。最近这两天蒋金宝要乖点了,没有闹事了。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金宝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金宝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蒋金宝的监护人提出“蒋金宝发病时脑袋不好用,他砍人是他发病时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他不是想要去砍杀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金宝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该案被告人蒋金宝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金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常开华
审 判 员 陈 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