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春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刘某丙之女。

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钟飞,系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人刘春江,住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陇世燕,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二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23日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乙、刘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合并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月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乙、刘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钟波,被告人刘春江及其辩护人陇世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4日,被害人刘某丙家打地板,被告人刘春江的母亲骆某某说刘某丙家打水泥地板是打在他家的土地上的。晚上21时许,骆某某喊起其子刘春江、刘某丁,儿媳丁某某去问刘某丙家为何要将地板打在他家土地上的事。走到刘某丙家盖新房子的门前时遇见刘某丙、刘某丙、李某某等人,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并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刘春江持刀将刘某丙当场杀死,将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乙杀伤。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腋中线第五肋间至左肺下叶、心包、左心室损伤死亡;张某乙损伤腹部致小肠断伤、肠系膜裂伤及腹腔积血行修补术属重伤,九级伤残;刘某丙因锐器伤致胸壁开放性裂伤并右侧第7肋骨折,右侧血气胸,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属十级伤残;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属十级伤残;骆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春江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丙、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张某乙、刘某辛、刘某壬、刘某丁、丁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人体损伤鉴定报告、生物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据以指控被告人刘春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乙、刘某丙以被告人刘春江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春江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78212.16元、误工费31456.32元、护理费8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70元、必要的营养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8099.9元、丧葬费18724元、死亡补偿金95060元、残疾赔偿金149604.08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527526.46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春江对起诉书指控其持刀杀死被害人刘某丙及持刀杀伤被害人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乙的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春江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36000元。”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被害人刘某丙家打地板,被告人刘春江的母亲骆某某说刘某丙家打水泥地板是打在他家的土地上的。晚上21时许,骆某某喊起其子刘春江、刘某丁,儿媳丁某某去问刘某丙家为何要将地板打在他家土地上的事。走到刘某丙家盖新房子的门前时遇见刘某丙、刘某丙、李某某等人,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并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刘春江持刀将刘某丙当场杀死,将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乙杀伤。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腋中线第五肋间至左肺下叶、心包、左心室损伤死亡;张某乙损伤腹部致小肠断伤、肠系膜裂伤及腹腔积血行修补术属重伤,属九级伤残;刘某丙因锐器伤及胸壁、右侧腋侧胸部裂伤并右侧第7肋骨折、右侧血气胸属轻伤(重型);刘某丙因锐器伤及双上肢皮肤裂伤并右侧肱三头肌断裂、右前臂伸指肌断裂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属轻伤;刘某丙因锐器伤致左背部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属轻微伤。刘某丙因锐器伤致胸壁开放性裂伤并右侧第7肋骨折,右侧血气胸,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属十级伤残;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属十级伤残;骆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春江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乙、刘某丙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013年3月24日21时49分,盘县火铺镇派出所接报案人刘某辛报案称:盘县火铺镇李子树村村民刘某丙与本村村民刘春江家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骆某某被打伤,刘某丙被刘春江当场杀死,刘某丙之子刘某丙、儿媳李某某、刘某丙之妻张某乙被杀伤。盘县公安局于次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说明证实:2013年3月24日21时许,盘县火铺镇李子树村村民刘某丙与本村村民刘春江家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刘春江之母骆某某被打伤,刘某丙被刘春江当场杀死,刘某丙之子刘某丙、儿媳李某甲、刘某丙之妻张某乙被杀伤。案发后刘春江于2013年3月25日到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于同日将刘春江刑事拘留。

3、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3月24)晚上李子树村七组刘某丙家与刘春江家发生打架的事是我打电话到火铺镇派出所报的案。昨天晚上21时30分至22时左右,我兄弟刘某寅打电话说:“刘春江家下来杀刘某丙家,刘某丙跑到我们家老房子那里喊救命,人已经被杀着了。”我喊他赶快把人送到医院抢救,我打电话给派出所报警。报完后,我就往老房子这边赶。在路上我问我兄弟杀伤几个,他讲三个,我大伯刘某丙已经死了。他们两家就是为刘某丙家门前的这块土地打架。我听刘某丙跟我说首先是刘春江动手杀,后面有两个女的、一个男的跟着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24日晚上8点吃完晚饭,我和丈夫刘某丙、父亲刘某丙到新房子门前,看见骆某某、刘春江、刘某丁、丁某某、高某某5个人站在我家沙堆上。高某某就对我说,我家的沙在什么地方。我说:“我以前就对你说过,我家要在这里堆沙,现在已经用了点,你看是给你钱还是怎么办?”高某某就说:“不要钱,也不要沙。”刘某丙说“你不要就算。”高某某就动手打我,用嘴咬我,我用手打她,丁某某拿砖打我,打着我的大腿。刘春江就用刀杀着我。我往新房子跑,刘春江又追着我杀我几刀。我听见我妈喊我,问我怎么了,刘春江就从新房子跑出来,我也跟着跑出来,我看见刘春江朝我妈杀了一刀,拔出刀来就跑了,我妈叫我快去找车,我就去我二叔家找车,找到车我和刘某丙、母亲张某乙就来矿务局医院了。我身上的伤是刘春江杀的。刘某丙是被谁杀的我没有看见。刘某丙是刘春江杀的,我与刘某丙靠得近,刘某丙被杀后对我说“快不要打了,我被杀着了。”骆某某先抱住刘某丙的脚。

5、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13年3月24日20时许,我们家吃晚饭后,我和我父亲刘某丙以及我爱人李某某一同到我们新建的房子里。我们刚到新房子里时,骆某某就带着他儿子刘春江、刘某丁还有儿媳丁某某、高某某来我家房子门口。刘春江问我为什么要占他家的地。我说地是我买的,不是他家的,刘春江就用刀砍我,他砍我我就边用手挡边向我二叔刘某庚家跑,跑了几步就摔在路边水沟里,刘春江又追上来杀我一刀,杀中我的腹部,我就爬起来向我二叔刘某庚家跑去。刘春江没有再追我,我二叔听说后就叫我堂弟刘某癸开车送我去医院,刚上车就看见李某某也被杀伤,走到环城路我们看见我母亲张某乙也被杀了躺在马路上,我二叔将他扶上车一起送医院。就刘春江一个打我,用的是农村的杀猪刀。大概杀了我5、6刀,有几刀是他用刀砍我,我用手挡,所以是手受伤,最重的一刀是从腹部杀的那刀。我家被杀的人有四个,被杀的过程我没有看到,当时刘春江追我,我只顾跑,只是我摔倒时我看到骆某某他们抱住我父亲刘某丙。刘春江家因我建房子的地的问题吵过几次架,其他没有什么矛盾。

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3年3月24日晚上8点过,吃完晚饭我丈夫刘某丙和刘某丙、李某某到新房子去,我在老房子里带孙子,我拿着洋铲铲煤,我就听着我儿媳妇李某某哎哟哎哟的喊,我也不知是发生什么事情,我杵着洋铲上去就看见刘春江的母亲睡在我家新房子门前地上滚,我就问李某某怎么了,在我问的时候,我就看着骆某某的两个儿媳高某某和丁某某从我家房子里出来往外面跑,接着刘春江和刘某丁又从我家屋里出来,迎着我上来,我的肚子就被其中一个杀了一刀,两个就跑了,后来我就被送医院。我家打地板的屋基是镇上划给我家的,刘春江讲是他家的,就是为这个事情。我家老房子和新房子可能有100多米远。

7、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下午19时许,我大儿子刘某丁捡煤炭回来,我就跟他说刘某丙家打水泥地板占着我家地了,我叫他去请村干部来看一下,他说可以,于是我们就一起朝刘某丙家建房子的方向走,在路上我又遇到我小儿子和他媳妇捡煤炭回来,我就和他们说刘某丙家占我们的地了,我和你哥刘某丁去请村干部来看,你们也看一下,他说可以。然后,我就继续往刘某丙建房子处走,到了刘某丙家建房处,我看到刘某丙、刘某丙以及刘某丙的妻子小玉莲,还有刘某丙的侄子小华都在,我到了后他们就骂我,我就问政府以前是怎么说的,我才问完就被刘某丙踢了我臀部一下,将我踢倒在地上,接着我又被刘某丙打了右边头部一下,接着我就被打晕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8、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因为刘某丙家盖房子占着我们家的地,3月24日晚上8点,我母亲骆某某讲去问一下,就喊起我和刘春江、丁某某、高某某一起到刘某丙家新房子那里,我母亲和刘某丙、刘某丙才讲了分把两分钟,刘某丙和刘某丙就和我母亲拉了打起来,我吓了赶紧打电话给村干部刘某丑请他过来处理,他讲他不在家,叫我去找刘某戊,我认不得刘某戊的电话,我赶忙跑到刘某戊家,我看到刘某丙和我母亲才打起来,我就赶忙边打电话边跑去找村干部了,我跑到刘某戊家后,他又叫我找调解主任刘某子,我讲我不知道刘某子的电话,他叫我打电话问刘某丑,我又打电话问刘某丑,刘某丑说刘某子和他在一起的,也在盘县,刘某戊在吸烟筒,他叫我报110,我讲我不知道110的电话怎么打,我在刘某戊家才三、四分钟左右,刘某丙的侄儿子小玉华和刘某寅就骑摩托车到刘某戊家了,我们开始去刘某丙家时小玉华也在他家的,他们两个才到不会一去就讲刘某丙和刘某丙被杀在地上了,刘某戊说赶忙报警,刘某戊赶忙开他的水车和我到刘某丙家新房子那里,我就看见刘某丙爬在地上不会动,我母亲也躺在地上,喊一个都不会答应,刘某戊讲我母亲还会动,叫我开拖拉机送去医院,我刚开拖拉机来。派出所就已经到了,是警车送我母亲去医院的。

9、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晚上9点来钟,刘某丁一个人急匆匆来到我家说他母亲被刘某丙打了睡着了(躺着),请我去看一下,他家和刘某丙家因为屋基的事情在过年前发生过吵架,我和镇里的干部在现场上劝过他们两家。刘某丁说他打电话给刘某丑,刘某丑不在家,我叫他找刘某子,他打电话给刘某丑问刘某子的电话,刘某丑说刘某子是和他在一起也不在家。我就讲开车和他去看一下,我们正准备出门开车,刘某丁也才到我家5分钟左右,刘某丙的侄儿小华、小泽就骑摩托车到我家门口了,小华对我说:“四大爹,请你去看哈子,大雄家两口子被杀了送医院去了,大雄的媳妇被杀着胳肢窝(腋下的意思),还有点气。”接着小泽又问刘某丁说:“你们是怎么整的啊。”刘某丁说:“我哪晓得。”我媳妇叫小华赶忙去报警,他们两个骑摩托车就去了,我开着我的水车和刘某丁上去看,刘某丁是坐我的车和我一起上去的,从我家到刘某丙家新房子那里有一公里左右远,到刘某丙家门口,周围也没有其他人,小华和小泽下摩托车跟着我们去看。见刘某丙是爬着的,骆某某侧躺着的,两人离五十厘米左右远,我先摸刘某丙,发现没有气了,刘某丙肚子被杀破了,内脏就鼓出一大团来了,接着我摸骆某某发觉还有气就赶紧送医院,警车也赶到现场送去抢救了。

他们两家都是搬迁户。刘春江家老房子正好在要修的环城路上,他家要求搬迁后就在他家老房子前面的院坝上盖新房子,但环城路的要求是二十米范围内不准盖房子,镇政府的劝他家盖到别处去了,他家的院坝被政府的征用来作为环城路的绿化用地了,是赔偿了征用费的,每亩是两万元左右。刘某丙家的老房子因为修路被放炮震裂了,他家也要求搬迁,政府也是同意的,他家就在老房子重新盖了一栋二楼才和修的环城路一样平,朝环城路这一边就是刘春江家被征用了的院坝,刘某丙就想用这边的地作为院坝使用。刘春江家有一棵苹果树在埂子上,刘某丙家赔了刘春江家叁佰元人民币,苹果树就被砍了。现在刘某丙家的新房子要用刘春江家被征用了的院坝当院坝使用,刘春江就不同意,如果是政府用于绿化,刘春江家就没有意见。过年前两家因为这事吵架,我和政府的干部在现场帮他们处理,要求刘某丙家盖好新房子后,要把场地清理出来,明确告诉他们两家那里是政府征用了的,不准私自使用,当时两家没有什么意见,从那以后他们两家没有来找村里讲过这件事。

10、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21时许,我侄子刘某丙跑到我家说他家人被刘春江、刘某丁家的人杀着了,我看到刘某丙全身都是血,就叫人赶紧送他去医院,在环城路上时又看见李某某也被杀伤,又看到我嫂子张某乙也受伤了,我就和刘某癸将他们送去医院。还有我大哥刘某丙被杀死了。我能确定被杀死的人是我大哥,我今天早上来看到我大哥刘某丙的尸体,我们平时是生活在一起的,我看了我就能确认该尸体是我大哥刘某丙的,他的衣着特征我都很清楚。我只是听我侄子刘某丙说是被刘春江、刘某丁杀的,当时我没有在现场,没有看见是谁杀的。

11、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实:昨晚21时左右,我送马来还刘某丙家,刚到门前就看到刘春江家有刘某丁、刘南男、骆某某、高某某在刘某丙家门口,刘春江拿着一把杀猪刀,刘某丁拿着一把镰刀,其他的我没有看清楚拿什么东西。他家的人正在用刀杀刘某丙,当时刘某丙顺着路跑下去了,我跟着跑起下去。刘某丙刚跑到我家门口就昏了,我就把刘某丙抱到车上,接着李某某也跑下去,当时也昏倒了,我又和刘某寅把李某某抱到车上,我家的人就把他们两个送医院去了,我又返回到刘某丙家门口,看见刘某丙睡在地上人已经死了,刘春江的母亲也睡在刘某丙家门口。我看见刘春江用杀猪刀杀着刘某丙左胸一刀,其他我没有看清楚。我没有看清楚刘某丙和李某甲是哪个杀着的。我来的时候就只看着刘某丙、他儿子刘某丙,他儿媳李某甲三个人在,其他没有看着。我没看见骆某某是谁打伤的。我看着的时候刘春江家都是动手的,看清楚的是刘春江用杀猪刀杀着刘某丙左边胸部一刀,其他的人杀着没有我就没有看着了,因为当时天已经黑了。我不清楚张某乙是被谁杀着的,是我家的人送刘某丙他们去医院转到上面的公路上来的时候遇到张某乙身上有伤就一起送到医院。

1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我和刘春江、丁某某去捡煤炭,天黑了才回来,回来后我母亲骆某某和我们说刘某丙家今天打地板了,是打在我家地里的,我们堆放的石头和沙子也认不得到哪里去了。然后我妈就喊我大哥刘某丁、我二哥刘春江、二嫂丁某某、我一起五个人就下来去请村上的干部去和刘某丙家讲。走到岔路口就遇到刘某丙、小华(刘某壬)、刘某丙、李某某他们四个一起上来,我就问刘某丙说,我家堆的石头和沙子被你家整到什么地方去了,你家讲一声,不要欺人过分。当时刘某丙就过来骂我一句打我一耳光,我想上去和他打,就被李某某从后面抱着腰杆把我摔到地上,我就用嘴咬李某某的手,她放开我爬起来看着我母亲骆某某睡在地上,我就跑去喊村上的人,跑到尹娃子家在外面喊,看着我大哥刘某丁也在他家,我讲了就往回跑,等我走到打架的地点就只看着刘某丙和我妈睡在地上,刘某丙已经死了,其他一个人都不见,我就和二嫂丁某某去找我二哥。我没有看见骆某某是被谁打的。我没有看见是谁人杀着的,我从地上爬起来就往下面跑了。我们一家去时我没有带什么东西,我母亲杵一根拐杖,其他带没有带东西我没有看见。

1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打架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我们是去捡煤炭回来。到家中我母亲骆某某讲刘某丙家今天打水泥地板了,地板是打在我家的土地上的,我母亲喊起我们下去找村上的干部和刘某丙家讲一下,当时我母亲、我哥刘某丁、我、我丈夫刘春江、我兄弟媳妇高某某一起五个人就下去,走到刘某丙家门前,就遇着刘某丙、他儿子刘某卯、儿媳李某甲,他侄儿小杨华(刘某壬)他们四个一起上来,我弟媳高某某就问刘某丙家说:“你家太过分了,我堆的石头和沙被你家用了,你家招呼都不打一声。”高某某话刚说完,刘某丙和刘某卯就骂起来,刘某卯过来就打了高某某一耳光,我妈骆某某刚走过来,就被刘某卯一脚踢在地上睡着,当时又看到刘某丙家其中张某乙不知道是扛着样什么东西上来,我就吓着跑去喊村上的人去了,我刚走到半路,就遇着我兄弟媳妇高某某。高某某和我说村上的人已经开车上去了,我和高某某追回来走到打架的地点,就看到我母亲骆某某和刘某丙两个人睡在地上,其他人我没有看见。我家一起五个人下去的时候只有我母亲杵一根拐棍,其他人什么东西都没有拿。

14、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当时刘某丁家打电话给我说他家和刘某丙家发生打架了,请我来处理一下,我说我是在盘县城关来不着,你去找组长刘某戊,后就挂了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刘某戊打电话给我说:“拐了,打死两个人了,一家死一个”。后刘某戊说骆某某还是活的。他们两家土地纠纷的事情我们村上处理过一次,政府工作组的处理过一次,两次都没有处理好。刘某丙家打第一层地板占着骆某某家地一小点,可能有米把左右。这个土地可以说是骆某某家的,也可以说是公家的。因为这点土地是原来的一条老公路,刘某丙家打地板的地方就是原来骆某某家堆放煤的地方。

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参与处理过一次,当时刘春江来和我们说刘某丙占了他家的地,要我们去处理,我们到现场后发现刘春江家说的土地已经是被政府征用了的,属政府所有,当时我就制止刘某丙家,不让他家将地板打到国有土地上,刘某丙家也是同意的,然后我们以政府的名义下了一个文件给刘某丙家,文件的大致内容就是该土地归国家所有,刘某丙家不能占为私有,也不能将土地打在国有土地上。

16、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盘县火铺镇李子树村七组389号刘某丙家屋西侧地上。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沙堆上,尸体北侧地上有一蓝红相间的帽子和一只棉拖鞋,尸体西侧地上为0.8x07cm块状血迹,尸体东侧刘某丙家房屋(一层为地下室)二层西居中的房间地上发现大小为0.9cmx0.8cm块状血迹。(两处血迹均提取)

17、公(盘)鉴(尸)字【2013】第000l84号鉴定文书及照片证实:体表检验见:左锁中线第六肋间见5.5×3厘米创,未进入胸腔、左腋中线第五肋见4.2×1.5厘米创,左上腹见10×5厘米创,大网膜及肠管外露,左拇指第二指节内侧见1.3×0.2厘米创。以上创均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头、颈、左上肢、双下肢、肛门及外生殖器未见异常。检验意见:刘某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腋中线第五肋间致左肺下叶、心包、左心室损伤死亡。

18、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盘)鉴(活)字[2013]00308号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体表查见:左肩胛下见6.5cm条状疤痕,右肘窝见长7.8cm弧形疤痕,左前臂尺侧见6.5cm条状疤痕,左拇指腹见3cm弧形条状疤痕,右侧臀部见4.5cm条状皮肤疤痕,右大腿中断外侧见5.5cm条状皮肤疤痕,左髂部见长4cm条状疤痕,左膝外侧见9cm条状疤痕。鉴定意见:李某某因锐气损伤双侧胸腔致血气胸并肺挫伤及失血性休克前期症状属轻伤(重型);李某某因锐器损伤右后背部致创口贯通胸腔及肺挫伤并少量血气胸行引流术属轻伤;李某某左侧胸壁刀伤致左侧气胸及肺挫伤行引流术属轻伤;李某某因锐器损伤双上肢及双下肢致多处疤痕形成属轻伤;李某某因锐器损伤右侧臀部,左髂部致多条疤痕形成属轻微伤。

19、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盘)鉴(活)字盘公(刑)鉴(法)字【2013】第0003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4241号证实:被害人张某乙腹部查见:腹部正中见一长约13.5cm手术瘢痕,左上腹部见一长约11cm纵形条状瘢痕。鉴定意见:张某乙

因锐器损伤腹部致小肠离断伤、肠系膜裂伤及腹腔积血行修补术属重伤,九级伤残。

20、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424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丙因锐器伤及胸壁、右侧腋侧胸部裂伤并右侧第7肋骨折、右侧血气胸属轻伤(重型);刘某丙因锐器伤及双上肢皮肤裂伤并右侧肱三头肌断裂、右前臂伸指肌断裂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属轻伤;刘某丙因锐器伤致左背部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属轻微伤。刘某丙因锐器伤致胸壁开放性裂伤并右侧第7肋骨折,右侧血气胸,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属十级伤残。

21、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公(盘)鉴(活)字【2013】第000342号鉴定文书证实:骆某某诊断为右耳外伤性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22、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375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标记为“刘某丙家房屋内地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支持为李某甲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下。(2)标记为“尸体西侧地上的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支持该血迹为刘某丙所留,不支持其他个体所留。(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是刘某丙生物学母亲。

23、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盘)鉴(物)字第【2013】548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刘春江衣服未见血痕反应。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春江,男,汉族, 1972年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火铺镇。

25、被害人户籍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丙,男,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火铺镇。因他杀,户口已注销。

26、提取笔录证实:2O13年3月25日在公安局审讯室依法提取刘春江穿的衣服(黑色夹克)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黑色皮鞋一双。提取刘春江血液作为送检材料使用。

27、盘县火铺镇人民政府通知证实:被害人家与被告人家争议的土地已被环东线用地征收,属于国有土地,刘某丙家不能作为私有土地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28、收条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春江之妻丁某某已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0000元整;被告人刘春江家棺木一口(估价6000元)拿给被害人刘某丙安葬用。

29、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证实:刘某丙经检验其尸体表面创口系单刃锐器形成。

30、盘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经找到刘某丁、刘某戊了解,派出所民警到案发现场时,刘某丙睡在地上已死,骆某某睡在地上,公安民警将骆某某送医院救治。

31、盘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本案中李某甲与李某某系同一人,骆某某与骆某某系同一人。

32、尸体处理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刘某丙的尸体于2013年3月29日已由其亲属土葬于盘县火铺镇李子树村七组中梁子。

33、被告人刘春江的供述:2013年3月24日19时许,我捡煤炭回到家里,我母亲骆某某来跟我们说我家的地被刘某丙家占了,叫我们下去看一下。我就尾随我母亲到刘某丙家建房子的地方,和我们一起的还有我大哥刘某丁,我妻子丁某某、我弟媳高某某,我们一行五人陆续来到了刘某丙家建房子处,我到时看到刘某丙、刘某丙、张某乙、李某甲四人也在,接着我母亲就问刘某丙为什么要占我家的地,刘某丙说地不是我家的,是他家的,双方吵了几句,刘某丙就用脚踢了我母亲腹部几下,我母亲被踢倒在地。我看到我母亲被踢倒后就很气愤,我就跑回家在我家吃饭桌上拿了一把平时用的刀回来。回到刘某丙建房子处我看到刘某丙还在骂我母亲,我就过去用刀杀了刘某丙腹部一刀,刘某丙被我杀中后就大叫出血了,还大喊刘春江用刀杀人了。刘某丙、张某乙就过来抓我。他们将我按在地上。我就用刀乱杀,我记得刘某丙背部、胸部分别被我杀了一刀,张某乙的胸部也被我杀了一刀,刘某丙又被我杀了几刀,具体刀数我记不清了。他们三人都被我杀了蹲在地上,李某甲就准备跑进家里拿东西来打我,刚跑到门口就被我追上了杀了腿部两刀或三刀,具体刀数我记不清楚了。他们被杀倒后刘某丙的兄弟刘某庚一家就来了,我看他们来人了就往河对面的山上逃跑,刘某庚他们追了我几十米远后就回去救人了。我跑到离现场100米左右时,我将刀插在我裤子后面腰带上,我跑到河对面的草坪上时就发现我的刀不见了,我回头找了几十米,但是没有找到。我就在山上躲了一晚上,今天才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用来杀刘某丙、刘某丙、张某乙、李某甲的刀是一把白色木柄的,刀叶子有五寸左右长,宽2厘米左右,柄长5寸左右。这把刀是平时家里用来剔骨头用的。我昨天杀人完后在逃跑过程中就丢了,今天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我一起去找都没有找到。我家人去刘某丙家建房子的地方时没有人带凶器,只有我母亲杵了一根拐杖。我母亲被打倒后就一直睡在刘某丙家门口,我大哥刘某丁和我弟媳高某某去村里面叫领导了。我妻子我不知道跑到什么地方去了。刘某丙的家人没有携带凶器。我们两家就是因屋基地问题吵过几次架,其他没有什么矛盾。

关于被告人刘春江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春江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春江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春江家与被害人刘某丙家争议的土地系已被政府征用的土地,被害人刘某丙家无使用权,其擅自使用该土地应由地方政府进行处理,被告人刘春江一家无权干涉,故被害人家对引发本案不存在过错,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一家36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江因与被害人刘某丙一家因土地纠纷持刀对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丙、张某乙、李某某乱杀,致被害人刘某丙当场死亡,张某乙重伤,刘某丙、李某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刘春江因土地纠纷即持刀对被害人刘某丙一家乱杀,其主观恶性极大,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被告人刘春江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刘春江的犯罪行为确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丙诉请的医疗费,经计算其提交的住院相关发票,住院费用共计30840.22元,扣除被告人刘春江亲属已支付的10000元,其余20840.22元予以支持;其诉请的司法鉴定费2800元,有发票在案证实该笔支出,予以支持;对其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酌情予以考虑,由被告人刘春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刘某丙、李某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2500元;关于其所提丧葬费18724元的诉请,经查,现有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共计26000元,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诉请不再予以支持;对其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春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刘春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14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刘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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