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志光,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故意杀人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琳、刘君慧,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光及其辩护人林琳、刘君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志光与同村的杨某某在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小地名:松林坡)的山上砍柴时相遇,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杨志光用尖刀向杨某某的左胸部、左右肩部各杀了一刀,致杨某某死亡。杨志光外逃后返家,于2013年6月14日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及左肺后大量流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志光的供述,证人杨某甲、祝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杨志光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志光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杨某某存在过错;2、被告人杨志光主观上无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在本案中无杀人动机,且被告人是抢过被害人的刀才杀死被害人,其本身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3、被告人杨志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4、无前科,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志光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在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小地名为松林坡的山上砍柴时相遇,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杨志光用尖刀向杨某某的左胸部、左右肩部各杀了一刀,致杨某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及左肺后大量流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杨志光在水城县木果镇发期村五组杨某丁家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17日16时31分接到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的杨某丙来电报称:发期村四组的杨某某死在发期村四组松林坡与木果乡牛场村接壤的山顶上,须我大队出警处理。接警后,我大队侦技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到现场后经初查:2012年9月17日06时许,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村民杨某某到水城县发期村四组松林坡山上砍柴,至中午时没有回家,其家人上山寻找,15时许在松林坡找到杨某某,杨某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现场位于木果乡发期村四组松林坡与木果乡牛场村接壤的山顶上。尸体躺在一条毛路的斜坡上,头向斜坡上方,脸朝天,左头部上方是杨某某捡的柴及工具(一把斧子、背篓、锯子、打杵),左面7米远的地方有一根带血的木棒。该局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经摸排,水城县木果镇发期村五组村民杨志光有重大嫌疑。2013年6月13日23时许,我所接到耳目举报,称杀死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木果镇发期村五组村民杨志光现已潜回家中,在本村的杨某丁家吃酒。我所所长即精心布置,迅速组织民警、警备助理等人迅速赶到木果镇发期村五组杨某丁家,杨志光正在杨某丁家吃酒,我所就将犯罪嫌疑人杨志光当场抓获。现已将犯罪嫌疑人杨志光移交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审讯杨志光对其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水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证明证实: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杨某某被杀死一案,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符合单人作案特征,经走访调查,未反映出有他人共同参与作案。现场提取物证,该大队已于2012年9月19日送检。死者杨某某经公安机关尸检后,于2012年9月21日安葬在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小地名石岩脚的地方,系土葬。
4、水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说明证实:2012年9月17日出勘的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杨某某被杀案,勘查现场过程中,在距死者杨某某尸体西北侧11.65米树林中提取的刀子,由于当日天下大雨,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有一定的影响,现场提取的刀子虽经用多波段光源及其他方法处理,未发现指纹。
5、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志光、死者杨某某的身份情况。死者杨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系他杀死亡,其户口于2012年9月19日被注销。
6、水城县公安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公(水)鉴(物)字[2012]24号证实:所送检材标记有“现场地上血迹、杨某某外衣、杨某某T恤”的树叶上、杨某某外衣上、杨某某T恤上检验出人血斑;所送检材标记有“现场刀子一把、斧头一把、松树木棒”上未检出人血。
7、水城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对于2012年9月17日在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发生的杨某某死亡一案,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勘现场。现场位于野外,勘查时正在下雨,现场发现唯一一把刀子,发现刀子时勘查人员见刀柄上有少许血迹,由于量少,当时担心少许血迹被雨水稀释、冲洗,故立即用棉签转移提取(即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中“刀柄上血迹”)。“刀柄上血迹”的刀柄是现场提取的凶器和刀柄。
8、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六)公(司)鉴(法物)字[2012]219号证实:送检的标记为“杨某某右手指擦拭物”的棉签上检出DNA,经11个STR分型未排除杨某某,支持该棉签上的血迹为杨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杨某某T恤一件”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过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杨某某,支持该人血为杨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刀柄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过12个STR分型未排除杨某某,支持该人血为杨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现场刀子一把”、“尸体下地上血迹”、“杨某某外衣一件”的物证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送检的标记为“杨某某左手指甲”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型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杨志光的基因型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送检的标记为“杨某某右手指甲”、“杨某某左手指擦拭物”的物证上未检出DNA分型。
9、提取笔录证实:2012年9月17日9时许,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五组村民杨志光与同寨村民杨某某在山上因砍柴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争斗,在争斗的过程中杨志光抢过杨某某的一把木质刀柄的尖刀分别在杨某某左边胸、左右两边肩部分别杀了一刀,在将杨某某杀倒在小路上以后,杨志光顺手将尖刀丢在旁边的树林里回到家中。侦查人员在距尸体西北侧11.65米处树林的灌木丛下实物提取木质刀柄尖刀一把;在杨某某尸体下的树叶上沾有血迹,棉签提取;在距尸体东侧62cm处木柴堆内实物提取斧头一把;在距尸体南侧5米处树林内实物提取木棒一根;在杨某某尸体身上实物提取外衣一件;在杨某某尸体身上实物提取T恤一件;整个提取过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松林坡牛场村营背后与发期村交界处斜坡小路上,小路由东向西下坡,小路南北两侧是灌木丛,杨某某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小路上,现场东侧1000M是木果乡发期村四组,南侧1200M是牛场村三组,西侧1500M是牛场村四组,北侧400M是牛场村林场。杨某某尸体头东侧62CM处见新砍木柴一堆,木柴内见带把长54CM的斧头一把;木柴南侧62CM处见竹背篓一个;尸体头部南侧5M处树林内见一根长105CM,大头直径6CM、小头直径4CM的新砍松树木棒;尸体西北侧11.65M处树林的灌木丛下见长29CM(刀柄长12CM、刃长17CM、刃宽3.8CM)的刀子一把;搬开尸体后在尸体下地上树叶上见长37.5CM、宽28CM片状血迹。死者上穿灰色中山装一件,腰系白布带子一根,内穿天蓝色圆领T恤一件,下穿墨绿色裤子一条,系白色泥笼绳子裤带一根、绳子裤带右腰部系黑色带子拴的4把钥匙,脚穿解放鞋一双,尸长153CM。死者穿的灰色外衣左肩部见一长4CM裂口,右肩部见一长4CM裂口,左腋下见一长4CM裂口,死者内穿的天蓝色圆领T恤衫左肩部见一长4CM裂口,右肩部见一长4CM裂口,左腋下见一长4CM裂口,其他未见异常。
死者杨某某,男,63岁,住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身份证号:×××,尸体检验在现场进行,杨某某的具体死亡原因详见法医尸体检验报告。
11、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公(水)鉴(尸)字[2012]23号证实:死者左额部见一大小为2.2CM×0.7CM的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深及皮下;左侧腋下见一横行创口、大小为4.1CM×1.1CM,创角内侧锐外侧钝,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及左侧胸腔;右肩部见一创口,大小为4.0CM×1.1CM,创角一端钝一端锐,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及骨质;左侧肩部见一创口,大小为4.0CM×0.8CM,创角一端钝一端锐,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及左侧胸腔;左手中、环指远节掌侧分别见一创口,大小分别为2.0CM×0.5CM、1.7CM×0.4CM,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及骨质;胸部解剖左侧腋下第7前肋间隙见一长为4.0CM的裂口,左侧胸腔见积血,量为560ML,呈暗红色液体状及块状,左肺上叶见一长为2.3CM的裂口,左肺下叶见一长为3.2CM的裂口,均未贯通肺叶。
结论:死者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及左肺后大量流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志光于2012年9月17日9时在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指认杀死杨某某的地点。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为1-12号,辨认人杨志光在对本组照片进行认真、仔细地辨认后,指出本组照片的6号为2012年9月17日被其杀死在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四组小地名叫松林坡山上的人,辨认人同时表示不能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其他人是谁;同时辨认出十张照片中的2号为2012年9月17日用于杀死杨某某的刀子照片。辨认人同时指出,本组照片中的其他单刀他不认识。
1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是我们村的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杨某某死在松林坡的山顶上了,杨某某家打电话通知我们几家去山上看一下,把杨某某抬回家来,李某某叫我在寨子里面通知几个人上山来,我就通知杨某戊,我们俩在路上遇见了杨某己,我们又给杨某己讲了杨某某死的事,杨某己就和我们俩来山上了,我们到山上时,杨某某的小孩杨某丁、寨子里的村民李某某、杨某辛、杨某戊、李某甲、杨志光都在现场了。我们在山顶上的平地上站着,我就问杨某丁人(指杨某某)在哪里?杨某丁说人在下面的小路坡坡上睡着,我就问杨某丁的情况,杨某丁说他和他母亲、大嫂、妻子来找到杨某某时,杨某某睡在地上都没有气了,杨某丁在他父亲左面七米远的地方找到一根木棒,木棒上还有血,杨某丁说他拉他父亲时就看见他父亲睡的地方有血,其他的地方他没有看,我听到杨某丁这样说后,我就给你们派出所报警了。
15、证人祝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7日16时许,我当时在家,接到我们村主任祝某乙的电话,祝某乙给我讲,四组的杨某某死在营背后了,之后我与祝某乙在发期村委会等木果派出所的民警到场,我们等木果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在营背后的灌木林里的确有杨某某的尸体,但是由于我们站得有一点远,没有看清楚杨某某是什么部位受伤,杨某某的尸体左侧面有一根直径约10CM、长1.0米的木棒;杨某某63岁了,一般我们农村人都是在家干农活,我没有发现杨某某最近到过什么地方,也没有听别人说杨某某去过什么地方,凭我的直觉,杨某某是在家干农活的,杨某某很本分,在我们村里口碑很好,从来不喜欢得罪人,从我懂事到现在,我都没有听说杨某某与谁打过架,吵闹等。
16、证人祝某乙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我丈夫,2013年9月17日6时许杨某某就起床来洗了脸,抽了一杆叶子烟,杨某某就拿起背篓、斧子、打杵上山去捡柴了,到中午11点过钟我还不见杨某某捡柴回来,就叫孙子杨某癸、杨某一去杨某某经常捡柴的那里找,杨某癸、杨某一找到中午12点过钟还没有找到人就回来了,我们一家人把中午饭吃了后,到13时许我小孩杨某丁,孙子杨某癸、杨某一就去牛场村寨子里找,因为杨某某在牛场村给李某某家挖过水池,李某某家还差杨某某100元的工钱,所以就叫他们去李某某家去问杨某某去过他家没有,李某某说杨某某没有去他家,后来杨某丁打电话回来问杨某某回来没有,我们说没有回来,后来我和儿媳祝某丙,黄某某在松林坡的公路上等杨某丁,杨某丁来了后我们四个人就去山上找,我们找到3点过钟,就在山顶找着杨某某,杨某某睡在地上一动不动。我当时看杨某某时,杨某某睡在一个斜坡上,头向斜坡上面,脚向斜坡下面,脸部朝天,双手抱着胸脯,右脚伸直的,左脚挂在树枝上,背篓和他捡好的柴都在他头部的左边,斧子都和柴在一起了,打杵下面的那一头在杨某某的背部上面一头和柴在一起了,眼睛睁开的但都断气了。
1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7日14许,我兄弟媳妇祝某丙来我家叫我和她一起去找我孩子的爷爷杨某某,祝某丙和我说,杨某某天亮6点过钟就去山上背柴了,现在还没有回家来,叫我和她去山上找,我就和祝某丙往木果乡发期村松林坡的山上去找杨某某,在去松林坡的路途中遇见我兄弟杨某丁和我母亲祝某乙,我们四个人就一起找往松林坡的树林里,在树林里分头四处寻找杨某某,后来,是我先发现有一堆柴,我看见我父亲杨某某睡在那堆柴的旁边,我就喊杨某丁、祝某乙和我兄弟媳妇祝某丙,我兄弟杨某丁就去拉杨某某,杨某某当时已经死了。死者杨某某是平躺在地上的,身上没有看见被打伤的痕迹,尸体旁边有一根一米左右长的木棒,木棒上有一点血迹,后来我们就回家通知团转人到现场,我们就打电话向你们派出所报警了。
1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的村支书,同时也在家务农。我是认识杨某某的,他是我们发期村四组的人,2012年9月17日被人杀死在山上了。杨某某家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但都成家立业的了,他妻子叫什么名字我也想不起来了。杨某某的大儿子杨某二已经死了。杨某某现在大概63岁左右,他最近都是在家的,平时在家都是出去捡柴回家来,在村里都是没有与其他人有过什么矛盾。2012年9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们村四组组长杨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组的杨某某被人打死在山上了,我才知道的。杨某某被杀的地方是我们发期村与牛场村木果乡交界的小地名叫岩背后的地方。
19、证人杨某己的证言证实:我和杨某某是父女关系,我是杨某某的第二人女儿,我嫁在南开,我现在这个丈夫叫罗某某(别名罗某),是我的第五个丈夫。2012年9月17日的时候,我和罗某某都在家挖洋芋,这段时间我都没有去过我娘家杨某某家。
2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我妻子杨某己的父亲。我和杨某己两人结婚后,我们两个人经常去杨某某家。2012年9月17日我在家中挖洋芋,那天早上起来我就下地挖洋芋了,杨某己也在,一直到晚上我们才回来。
21、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我父亲杨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去捡柴时死在发期村松林坡的山顶上了。那天6点过钟我父亲起床后,就拿着捡柴的工具,一个背篓,一把斧子、一个打杵就去捡柴去了,到中午11点过钟杨某某还没有回来,我家就叫小孩杨某癸、杨某一去山上找,杨某癸、杨某一没有找到就回来了,我们一家人在家里吃完中午饭后,我就带着杨某癸、杨某一到牛场村李某某家去找,我们想杨某某可能去李某某家了,我们到李某某家的时候是一点过了,我们就问李某某家我父亲到他家没有,李某某家说没有来,我就打电话给我妻子祝某丙说没有找到,我就叫她喊起人一起来找,我在松林坡的公路上等她们,后来我妻子祝某丙、大嫂黄某某、母亲祝某乙就来到松林坡的公路上,我们四个人就在二点过钟就上山去找人了,我们四个人走到山顶上,黄某某走在前,突然黄某某就喊说前面睡在地上的那个人是不是爸爸(杨某某),我就跑过去看,我看见睡在地上的那个人是我父亲,我边哭边用手去拉我父亲的衣服,我父亲一点反应都没有,人的身上都是冷的,人早就断气了。我第一眼看见我父亲时,我父亲杨某某睡在一个斜坡上,头部在斜坡的上方,脸部朝天,双脚在斜坡的下方,右脚伸直的,左脚挂在树枝上,双手抱着胸部,背篓和柴、斧子、钜子在左头部上方,打杵下面的一节在杨某某的背部,上面的一节和柴在一起。我拉我父亲时,看见我父亲睡的下面有血迹,在我父亲左面7米的位置发现一根松树棒上有血迹,其他的没有发现什么。我在现场没有发现打斗的痕迹,我父亲已经是捡好了柴的,因为他捡的柴和工具都在一起的,我父亲脸上没有泥土,是很干净的,他穿的衣服和裤子都和平时是一样的,我父亲身上没有带什么钱和贵重的物品,上山打柴时没有喝酒,什么东西都没有吃,我父亲没有什么疾病,和周围的邻居都没有什么矛盾,我父母关系很好,我们一家人的关系很好,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父亲这几天和平时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异常。
22、证人杨某庚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我的爷爷,2012年9月17日11点过钟,我父亲杨某丁叫我去松林坡山上找我爷爷。杨某丁给我和我弟杨某五说你爷爷早上就去捡柴了,现在都没有回来,你和你弟杨某五去你爷爷经常捡柴的那里去看一下,我就和我弟杨某五去找我爷爷了,我们俩走到松林坡下面的公路上,他就不想去了,我就叫他在公路上等我,我就一个人去山上找我爷爷了。我走到山顶的平地那里,我没有看见有人,我就转回来了,我走到公路上给他说爷爷没有在,我们俩人就回来了。
23、证人杨某辛的证言证实:罗某是我继子,我妻子黄某某,罗某是黄某某的儿子,罗某的父亲死了后他母亲黄某某来我家和我成一家人,罗某现在都是和我们住在一起的。罗某已经结婚了,他的妻子叫杨某己,是从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接来的,杨某己的父亲叫杨某某;杨某己和罗某结婚之前的情况我并不知道,罗某和杨某己是在2010年正月间结的婚,2012年9月17日我们一家人都是在家的,我们农村人没事不会外出的,除了去赶场,那天我们都是在家做农活的。
2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在家务农,我认识杨某某的,我们是同一个村同一个组的,他在2012年9月17日那天死了,死的地方属于我们村与木果乡牛场村的交界处,小地名叫岩背后,具体是怎样死的我不清楚,是2012年9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的时候,杨某某的家人通知我,我才知道的。我赶到现场后,听说是被人杀死的,我也没听说杨某某与寨上的人有什么矛盾,在杨某某死的位置是有一条路通往木果乡牛场村的路,因为我们两个村是挨着的。杨某某死的位置离我们寨大概有2-3公里的距离,而且周围都没有人家户,全是山林。
25、证人杨某壬的证言证实:我没有和杨家发生过矛盾,但是杨家姑娘以前嫁给南开乡乌岩村的罗某,罗某拿过六千块钱给杨家,杨家姑娘跑到罗某家的时候,我将她找回来,我拿了六千块钱给罗某。我没有去杨家闹过事,杨家姑娘从我家跑了以后,我去杨家找过,但是杨家说她姑娘不在。我去杨家找过三次,但都没有找到,我最后一次去杨家大概是在两个月前。我手上的伤是昨天(2012年9月21日)中午两点钟左右,我在水城县青林乡帮我亲家(我姑爷的父亲)割草的时候,不小心自己割伤的,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没有人看到。我下巴(下颚部)上的伤是我在我亲家住的时候(具体是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被虫子咬了后,我用手抠破的。我身份证是装在口袋里的,我抽烟的时候在口袋里掏打火机,手上被割伤的伤口就流血沾到我的身份证上了。
26、证人陶某甲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杨某某,听人说杨某某被人杀死了,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杨某某是死在木果乡发期村长山梁子,牛场村和发期村的交界处。平时牛场村和发期村上山去砍柴的人都很多,因为我们两个村都没有煤烧,所以只能上山去砍柴回家来烧火。杨某某被杀死的地点我没有上山去看过,我不知道杨某某是死在哪里,所以我不知道是否属于我们看守的范围,只是后来听说杨某某是死在发期村和牛场村交界的梁子上。杨某某被杀死的那天我在牛场村的家中,我一天都是在家的。
2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的死我是知道的。有一天我去陶某甲家玩的时候陶某甲给我说发期村有一位苗老者被人杀死在一地名叫长山梁子的山上。2012年9月17日的时候,杨某某死亡的事情我也是听陶某甲说的,具体死在哪个位置我没有上山去看过,我不知道杨某某死的地方是否属于我们看护的范围。
2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发期村小地名叫长山梁子的林场,我是承包人之一,我们承包的人有陶某甲、陶某甲、施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刘某某、陶某甲还有我,总共有8个人,其他的人哪些人参与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村90%的人都是上山砍柴烧火做饭吃,因为没有煤烧。发期的群众经常到山上去砍柴,我们一般都是不管的,因为他们砍的全是杂树子,我们二组的人从来没有听说过哪家和发期的人发生过矛盾,我是在外做工来到家后,听到林里的人说长山梁子死了一个苗族,但我不认识这个苗族。
29、证人陶某乙的证言证实:木果乡牛场村地名叫长山梁子的林场,我是承包人之一,还有刘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刘永学、张某乙、陶某甲、陶某甲、陶某甲、施某某家和我家共同承包这片林场的。我听说前段时间长山梁子死了一个人,是发期村的一人苗子,但不知道名字,我不清楚我们村的人是否和发期村的人发生过矛盾。
30、证人祝某丁的证言证实:我认识祝某戊的,祝某戊是我的侄儿,他现在没有在家,出门打工去了,他是在2012年农历1月份,过完春节就出去了,在外省打工,具体是在什么地方打我不清楚,2012年9月份的时候,我一直没有遇到祝某戊,不知道他回家来没有。
31、证人祝某戊的证言证实:我认识祝某戊的,祝某戊是我们家族中人,他算我们侄儿,祝某戊没有在家,2012春节过后出去打工了,他在外省打工,具体在哪个省我不清楚,祝某戊出去打工还没有回来过,我一直都没有看到。
3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没有固定职业,我会做泥水工,经常在外边帮人家承包房子修建,做临时工。我认识杨某某的,杨某某是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的人,杨某某曾经还和我干过小工。大概是2012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是帮我家后边的施忠贵家修围墙和打地皮,杨某某来帮我家挖过水池的,大概是2012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家水池是承包给其他人挖的,杨某某是其他人喊来做小工的,和杨某某一起做小工的还有唐某某。水池是我承包给唐某某的,当时是1100元钱包干水池的活路,但是水池到现在都还没有做完工,所以现在我还欠唐某某的480元钱,杨某某是唐某某叫来做小工的,我没有欠杨某某的钱,至于唐某某是否欠杨某某的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3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一直在家务农,我妻子帅某某,现年41岁,于2004年(具体时间不详)和我离婚,我和帅某某离婚以后一直到2011年农历4月份,我家寨上的张某乙给我介绍一个苗族姑娘,才认识3、4天,我就将这个苗族姑娘带回家去了。我只知道她是我们水城县木果乡发期村的人,当时我问她叫什么名字,那个苗族姑娘说她自己也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她在家的时候她家里的人都叫她幺妹,当时我还和她开玩笑说那我以后也叫你幺妹,这样更亲热。幺妹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她家是苗族,她也没有告诉我们她父母亲的名字,我们也没有问她,她之前是结过婚的,在之前那家人还生育有2个孩子,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她说和她是一个村的人,她自己不想在那家人在,和那家人的婚姻关系是处理清的,她和我在一起是不会有人来找我麻烦的,所以我才带她去做媳妇。她是2011年4月份和我在一起的,在我家才住了几个月的时间,2011年农历12月份就从我家走了,是她父亲去我家接走的,当天我们一起在我家喝酒和煮肉吃,我和苗族姑娘一起未生育孩子,平时附近的人喜欢和我开玩笑,经常叫我苗老者,有时他们经常这样叫我,时间长了我觉得不舒服,我是汉族,条件也不差,他们经常叫我苗老者,我心里不舒服,所以我就和苗族姑娘说好分手,分手的时候我们都是自愿的。我和苗族姑娘从来都没有发生过吵闹,她家里的人也没有因为这件事和我闹过矛盾。2012年9月17日的时候我想不起我在哪里了,我平时很少上山游玩,我喜欢和我们寨上的人在家斗地主,打小麻将玩,赶乡场的时候会出去骑摩托车拉人挣钱,平时没事情做就在家睡觉。
34、证人杨某癸的证言证实:杨某九是我们家族中的人,算我们的长辈,杨某九是杨某某家的女儿,杨某九家里还有母亲、两个女孩、一个哥。杨某九已经结婚了的,以前的时候嫁在我们本村六组的祝某戊,生育有两个儿子,以后离婚了,杨某九和祝某戊结婚有十五六年左右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杨某九和祝某戊离婚有五六年了,他们为什么离婚我不知道,现在杨某九没有在家,我最后一次看到杨某九的时候是2012年的5月份,以后就没有看过了,我不知道现在杨某九在哪里。
3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杨志光的,我们是夫妻关系,他是我丈夫。杨某某是我的叔叔,他家是我们发期村四组的,杨某某是去年死的,杨某某死后我丈夫杨志光就出门打工去了,具体在哪打工,我不清楚。去年10月间我都把包谷收了他才回家来,回到家没几天的一天晚上,那天晚上我弟杨某戊也在我家,杨志光就给我们说,杨某某太欺负人了,我为什么要出门打工,是因为杨某某着我杀了,他欺负人,寒心很。说了这几句我也没有多问他,后来杨某戊就回家了,因为庄稼是我一个人收的,杨志光没有帮我,我很生气就没有和他说这个事情的具体经过,我也没有问过他,我当时只是想各人做的事情各人承担。杨志光告诉我杨某某被他杀死的事情是在他打工回来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我家屋里说的,当时就只是杨志光、杨某戊和我在场,我知道这件事以后,我之所以不及时向你们公安机关报案,是因为我不识文化,我不知道怎样给你们说这件事。杨志光告诉我们这件事以后就一直没有出门务工过,一直都在家,把杨某某杀死后去打工回来,就没有出去了。杨志光为什么去杀杨某某我不知道,听说在我和杨志光结婚前,杨志光和杨某某有过矛盾,具体有哪些矛盾我不知道,我们结婚后没有和他家发生过矛盾,我们都结婚20多年了,杨某丁和祝某庚我都是认识的,杨某丁是杨某某的儿子,祝某庚是我哥杨某十的妻子,现在我哥杨某十是2011年的2月间死了,杨某十的妻子祝某庚和杨某丁又成了一家人生活在一起,都是在杨某丁家住。杨某十没有死之前,杨某丁和祝某庚有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发现或者看见过。杨某某死亡的当天,杨志光曾到山上找过杨某某,但具体是怎样找的我不清楚。杨某某被杀死之前的近期以来,我家并没有和杨某某家发生过矛盾。杨某某死亡的当天,杨志光是在家的,他是天亮后他给我说他要去山上砍柴,但是没有告诉我去哪里砍柴,杨志光当天上山砍柴的衣着时间长了我记不得了。
36、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杨志光是我的亲二哥,现在被水城县公安局抓了,因为杀死我们村上的杨某某,所以被公安局抓的。杨志光亲口对我说是他杀死杨某某的。杨某某被杀死后的几天,杨志光就出门打工了,大约两个月后杨志光就打工回家了,打工回到家后,大约是2012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得了)的一天晚上,杨志光就来我家喊我到杨志光家,在杨志光家时,杨志光就和我说,这段时间我为什么要出门打工,是因为杨某某被我杀死了,杨某某太欺负我们家。至于杨某某为什么欺负我们家,老一辈的关系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杨某某的儿子杨某丁经常欺负我大哥杨某十,我大哥杨某十是2011年2月份就死亡了,我大哥杨某十没有死亡时,杨某丁就经常和我大嫂祝某庚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经常和我大嫂祝某庚睡在一张床上,我大哥杨某十死亡后,杨某丁就一直和我大嫂祝某庚住在一起。杨某某被杀死时我不知道,但是杨某某的尸体被找到时我是知道的。2012年9月份的一天,寨上的人都喊人帮忙找杨某某,杨某某不见了,我就和杨某辛、李某丙、杨志光四人一起去找杨某某,在找的过程中,听到人说杨某某被找到了,但是已经死亡了,是在小地方叫营头上山上的一条小路上找到的,我们几个就到营头上的山上去看,我就看见杨某某死亡了,但是我没有用手摸尸体,我就是看。杨志光还对我说,这段时间我为什么要出门打工,是因为杨某某被我杀死了,杨某某太欺负我们家。其他什么都没有说,当时就是杨志光和杨某乙还有我在场,因为我不识文化,也不懂得报案。
3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杨志光是弟兄关系,杨志光是我二哥,杨某某死亡的事我是知道的。杨某某死亡的那天我没有在家,是在水城打工,杨某某是死了后第三天我才回到木果乡家中来的,我不清楚杨志光与杨某某家之间的关系,我不知道杨某某死之前的近期他们之间是否发生过矛盾。在我10多岁的时候,我母亲是被杨某某打过,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是认识杨某丁的,杨某丁是杨某某的第二个儿子,我大哥杨某十死了以后,他妻子祝某庚就和杨某丁结婚,现在都在一起住,我大哥是2011年的时间死的。杨某十没有死亡之前,杨某丁和祝某庚之间是否有不正当关系我是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发现过。
38、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我不清楚杨志光和杨某某之间是否有矛盾。杨某某不见后,杨志光参与找杨某某的,杨某某被找到的时候已经死了,我当时不知道,是寨上的人告诉我后,我才和寨上的人去看,当时杨志光也和我一起去看,我就看见人很多,杨某某的尸体就在营头上的一条小路上找到的,但是杨志光没有去摸杨某某的尸体。杨某某死亡之前没有和杨志光发生过矛盾,我认识杨某丁的,杨某丁是杨某某的儿子,杨志光的大哥杨某十死亡后,杨某丁就和杨某十的妻子祝某庚生活在一起。我不清楚杨某十死亡之前祝某庚和杨某丁之间是否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39、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死者杨某某是我的爷爷。现在我看见照片上他穿的衣服、裤子、鞋子我非常熟悉,我一眼就认出是我爷爷杨某某。照片上的这个背篓就是他平常背上山砍柴的背篓。我爷爷杨某某死时我在安徽打工。我在家的时候,我没有看见过他用这种刀子的,但是我出门去打工以后,他在家是否用过这种刀子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大伯杨某丁出门去打工去了,现在他找的这个媳妇叫祝某丙,祝某丙原来的丈夫叫杨某十,杨某十死了以后祝某丙才和杨某丁在一起生活的。
4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叫杨丙某,已经死了三年多时间了,我现在是和我幺儿杨某1家在一起生活。我大儿子叫杨某十,已经死亡,二儿子杨志光。杨某某算我的堂叔叔,杨某某和我父亲是家族中的亲堂兄弟。我家和杨某某家的关系不好,大约是在30、40年前,我记得年轻的时候我家在杨某某家门口有一块地,杨丙某当时种了一棵杉树在这块地里面,后来这棵杉树长大以后就被杨某某给我家卖了,我们知道杉树被杨某某卖了以后去找杨某某,杨某某不理我们,因为当时他家条件好,我丈夫杨丙某人又老实,还被杨某某用脚踢了两脚,杨丙某话都不敢讲就回家来了。后来我又到杨某某家门口去割草,我又去找杨某某讲我家杉树的事情,当时又被杨某某打了几大耳光,然后我就去喊我后家来和杨某某家讲道理,杨某某家条件好就拿出大酒大肉来招呼他们,然后这件事情就平息下去了,但是我家和杨某某家从此以后就没有来往了。我没有见过照片中的这把刀子,我家也没有用过。
41、证人祝某丙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我现在的老公公,他已经死了,我现在的丈夫杨某丁是杨某某的大儿子。照片上的刀子我没有见过,我也没看见杨某某家有谁用这种刀子。我之前的丈夫叫杨某十,他已经生病死了三年多时间了,杨某十死了一年多以后,我才来和杨某丁一起生活的,我和杨某丁没有生育孩子。
4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杨某某的,他是我父亲的亲兄弟,我称他为幺叔,现在已经去逝了。照片上的刀子我没有见过,去杨某某家玩的时候也没有见过,是后来我幺叔杨某某出事后,才在山上看到的。照片上的死者是杨某某,我家离他家不远,并且他对我们非常好,所以一眼就能认出来了。他上山砍柴时一般都会带些斧子和锯子之类的。
43、被告人杨志光供述:2012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7点过钟,我起来热饭吃以后,我从家里拿了绳子、垫背、斧子一个人到营头垭口的山上(发期村四组与牛场村交界)去砍柴,到8、9点钟的时候,我从树林里面将砍好的柴用树藤捆好后拿到路边去,之后我们寨上的杨某某也上山来砍柴,我看见他背着一个背篓,手里提着一把斧子,杨某某看见我把柴堆在路边以后就对我说:“你勤快很嘛,来得早很,怕你把我砍的柴都背来了哦”,我给杨某某讲我不会要你的柴,山上柴多很,我自己砍自己的柴,我不会拿别人的东西,这时杨某某就开口骂我:“你妈X不要,怕还嫌少很”。我对杨某某说你一个老人,哪个要你的柴,杨某某讲:“怕还嫌少,不要!”我讲你不相信就去看你的柴,杨某某不相信,就在那里乱骂我,之后我也和他乱骂。我站在杨某某的下边,杨某某就从上边提着斧子边骂边朝我走来,到我身边的时候杨某某先拿斧背打我的右腿部,我就和杨某某抢斧子,在扭打的过程中杨某某就将背上的背篓摔丢在地上,之后杨某某又将斧子举起来想砍我,我就趁机一把抓住杨某某拿斧子的手将他的斧子抢过来,然后将杨某某的斧子抢丢在地上。杨某某的斧子被我抢丢了以后,杨某某就和我拿肩膀相互对撞,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就从他衣服的内侧包包里拿出一把木把尖刀来想杀我,被我看见以后我就和他抢刀子,在抢尖刀的过程中我和杨某某的手都被尖刀划伤了,我从杨某某的手中将他尖刀抢过来以后,杨某某站在上边,我站在杨某某的下边,我用抢过来的尖刀朝杨某某的左边胸部杀了一刀,我是从下往上杀的,杨某某被我杀着一刀以后就转过身去想捡石头来打我,这时我就从下边跑上去到杨某某的后边朝他的左边和右边肩部一边杀了一刀,杨某某就被我杀倒在营头垭口山上的一条小路上了,我看见杨某某倒地以后,我就将杀他的尖刀顺手丢在旁边的树林里了,然后又返回之前我砍柴的地方将我砍在山上的柴用绳子捆好以后扛回家去。到中午12点过钟的时候,杨某某还不见回家来,这时杨某某家里的人就上山去找杨某某,但是去山上找了以后没有找着,他们又返回来请寨上的人去帮忙找杨某某,我看见我们寨上好多人都上山去帮忙找杨某某。当时我想如果我不去帮忙,我怕其他人会怀疑我,为了不让其他人讲闲话,我假装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所以我就跟着我们寨的人一起上山去找杨某某,去到山上以后我们到处分人找杨某某,是杨某某的儿媳妇黄某某和其他人先找到杨某某,然后黄某某他们在山上喊杨某某找着了,之后我又和其他人跑过来看,当时我看见杨某某倒在地上已经不行了,杨某某是仰倒在地上睡着的,就倒在之前我和他打架的小路上,我看见杨某某已经死了以后,我们寨上的人准备将杨某某抬到他家去,之后我就先回我家了。等我们寨上的人将杨某某抬回到他家以后,当天我也去杨某某家帮忙,在杨某某家帮忙的时候,我听见我们寨上的人对杨某某死亡的事情议论纷纷,杨某某办完丧事后没几天,我就出门打工去了。我和杨某某打架的时候没有其他人看到,我用刀子杀杨某某的时候也没有其他人看到,我没有用我砍柴的斧子和杨某某打架,我和杨某某打架的时候我的斧子是放在附近的山上的,当时我是将砍好的柴用树藤捆好以后扛到营头垭口山上的小路边来,所以我没有拿我自己的斧子。现场遗留的斧子是杨某某的,是我和杨某某在扭打的过程中,杨某某的斧子被我抢丢在地上,但是我没有用斧子打杨某某,杨某某的斧子被我抢丢在地上以后,我就和杨某某用肩膀一个撞一个,在碰撞的过程中杨某某又从他衣服的内侧包包里摸出一把尖刀来准备杀我,被我看见以后,我就和杨某某抢他手中的刀子,在抢刀子的时候我和杨某某的手都受伤了,但是杨某某的刀子被我抢过来了。因为当时情况很急,我也担心杨某某拿刀子杀到我,所以我们只顾去抢刀子,后来我发现我的手在抢刀子的过程中被割伤了,还出血,杨某某的手伤得怎么样我也没有注意去看。我记得我杀杨某某有三刀,但是具体杀着杨某某几刀我现在想不清楚了,我当时是杀在杨某某的左胸一刀,左边和右边肩膀各杀了一刀。我杀杨某某的左胸部的一刀,是我从杨某某手中将刀子抢过来以后,我用左手拿住杨某某之前拿刀子的右手,然后用右手拿抢过来的尖刀顺势朝杨某某的左胸部杀过去,我杀杨某某的刀子是一把尖刀,刀叶子是尖的,2寸左右宽,黄色木把,有5寸左右长,是一把单刃刀;我杀杨某某的刀子在我杀了杨某某以后,被我随手丢在旁边的树棵林里去了;我杀杨某某的肩部是因为杨某某被我杀着一刀以后想转身去地上捡石头打我,我怕被杨某某捡石头打着,所以我就跑在他后边去杀了二刀,我当时是乱杀的;我杀杨某某就是因为杨某某和我吵闹,乱骂我,我不杀杨某某,杨某某就要杀我;我杀杨某某的事情我和其他人说过的,是我在山上杀了杨某某以后回到家,在我家里给我妻子杨某乙讲的,之后我又去我兄弟杨某戊(音)家给杨某戊讲。当天我用刀子将杨某某杀倒在营头上山上的一条小路上以后,我又返回我之前砍柴的地方用索子(绳子)将柴捆好扛回家去,回到家以后我妻子杨某乙看见我手上有血,她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在山上砍柴的时候滚倒了,我说不是,我今天在营头上山上砍柴的时候遇到了我们寨上的杨某某去山上砍柴,杨某某看到我将砍的柴扛到山林里的小路上时,杨某某就讲我:“勤快很,还来得比他早,是不是把他砍在山上的柴背走了”。我说:“不是”。这些柴是我在山上自己砍的,山上的柴多很,但杨某某不相信,还在哪里开口乱骂我,之后我就和杨某某吵起来。我妻子杨某乙就讲我“你怎么会和杨某某吵吵闹闹的”,杨某乙一边责怪我一边问我情况,我说不是我要和杨某某吵,杨某某还想打我,他先用斧背来打我,后来被我把他的斧子抢丢在地上了,杨某某又从他身上摸刀子来杀我,之后我将杨某某的刀子抢过来以后,我才杀杨某某的。我又去我兄弟杨某戊家给杨某戊讲我和杨某某在山上砍柴打架的事情,然后杨某戊还骂我,说我不应该和杨某某在山上打闹。杨某某倒地以后是仰倒在地上的,头朝上,脚朝下;我看见杨某某当天穿的是一件铁灰色的外衣,裤子和鞋我都没有注意看;当我和其他人一起上山去找杨某某的时候,我看见杨某某是仰倒在地上的,没有动了,我看他已经不行了,头朝上,脚朝下,还是之前倒在地上的样子。我把杨某某杀倒在地上以后,我看见他倒地我就跑了,我当时不注意看。我和杨某某之前是有矛盾的,杨某某家经常欺负我家,我还小的时候杨某某打过我父母,还把我家的核桃树卖给了其他人,杨某某的儿子杨某丁还欺负我哥杨某十,杨某十没死的时候杨某丁就经常去杨某十家找杨某十的妻子祝某庚,杨某十和祝某庚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杨某十死了以后,杨某丁就和我哥杨某十的妻子祝某庚在一起生活了。一想到这些事情,再加上杨某某当天去山上砍柴的时候乱骂我,我才和杨某某打架的。我去山上砍柴的当天,我只遇到杨某某一个人去山上砍柴,除了杨某某以后,我一直没都没有遇到有其他人上山上去砍柴,当天的天气不好,有点下毛毛雨,但是下不大,还有点雾。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杨志光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杨某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刀子的来源,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有过错仅有被告人杨志光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志光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志光在本案中无杀人动机,且被告人杨志光是抢过被害人杨某某的刀才杀死被害人杨某某的,主观上无剥夺被害人杨某某生命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尸检报告,证人杨某乙、杨某戊等的证言,被告人杨志光供述、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能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杨志光杀了被害人杨某某三刀,其中左侧腋下创口深及左侧胸腔,左侧肩部创口深及左侧胸腔,可见被告人杨志光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对被告人杨志光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志光在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对被告人杨志光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志光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由于该案系严重暴力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光因琐事杀害被害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光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杨志光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根据被告人杨志光的犯罪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案工具单刃铁质木把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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