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出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系被害人刘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出生于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刘某乙之母。
诉讼代理人毕宏昌,盘县火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彭召胜,曾用名彭明胜,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陇世燕,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甲,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海,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召胜犯故意杀人罪、杨某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及诉讼代理人毕宏昌,被告人彭召胜及其辩护人陇世燕,被告人杨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何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召胜与被告人杨某甲在盘县金佳矿务工时相识,后彭召胜与杨某甲之夫刘某乙同在红果镇樟木树煤矿务工,彭召胜与杨某甲再次相遇后多次发生了不正当男女性关系。2013年2月13日凌晨4时30分许,彭召胜趁刘某乙上夜班之机,到刘某乙家与杨某甲发生性关系,被上班途中回家的刘某乙撞见,因奸情败露,彭召胜与刘某乙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彭召胜勒住刘某乙的脖子,致刘某乙死亡。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彭召胜在杨某甲的协助下将刘某乙的尸体抛至樟木树煤矿职工宿舍西侧堡坎下的垃圾堆上,同时杨某甲将犯罪现场遗留下的矿灯、安全帽送给彭召胜一并丢弃在抛尸地点。经鉴定,刘某乙系窒息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杨某甲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82907元、丧葬费19264.2元、扶养费54428.2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06599.24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彭召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系被害人刘某乙先持菜刀砍其,其才将刘某乙勒死的;其辩护人提出“一、系被告人杨某甲唆使被告人彭召胜作案;二、被告人彭召胜认罪态度好;三、煤矿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亦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杨某甲揭发被告人彭召胜的犯罪,有立功表现;二、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系夫妻关系,且生育有一子一女,案发前,二人感情逐渐不合。被告人彭召胜与被告人杨某甲二人因同在一起务工相识,之后,彭召胜与杨某甲之夫刘某乙又同在盘县红果镇樟木树煤矿务工。因刘某乙、杨某甲夫妻二人居住在该矿上,离彭召胜上班处只有100m左右距离,彭召胜便与杨某甲多次在杨某甲家发生性关系。2013年2月13日4时30分许,彭召胜在刘某乙家与杨某甲发生性关系时,被上班途中回家的刘某乙撞见,彭召胜与刘某乙便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彭召胜勒住刘某乙的脖子,致刘某乙死亡。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彭召胜在杨某甲的协助下将刘某乙的尸体抛至离杨某甲家50m远的樟木树煤矿职工宿舍西侧堡坎下的垃圾堆里,同时杨某甲将犯罪现场遗留下的矿灯、安全帽送给彭召胜一并丢弃在抛尸地点。经鉴定,刘某乙系窒息死亡。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彭召胜、杨某甲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盘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2月14日10时8分,接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电话报称:红果樟木树煤矿死了一人,请出勘现场。接警后,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技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盘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15日立案侦察。
2、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接到汤某的电话,说煤矿上的职工刘某乙失踪了,我立即安排煤矿人员去找,重点到井下找。到2月14日11时50分杨某乙在煤矿职工宿舍西侧的墙脚发现刘某乙,刘某乙已经死亡,发现刘某乙的尸体后,我立即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凌晨3点钟左右,彭某某安排刘某乙和陆某某到地面上翻斗,到5点钟左右,陆某某问刘某乙下井没有,我们说刘某乙和你去翻斗,我们怎么知道。陆某某说,刘某乙说他去抽烟,我以为他下来了。到2月13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们下班后,刘某乙没有来上班,我去矿灯房还矿灯,刘某乙的矿灯还没有还。我给他打电话,电话没有人接。到晚上7点钟,刘某乙的媳妇用刘某乙的电话打给我,问我找刘某乙什么事。刘某乙的电话放在家里面充电。后来煤矿上安排人在井下和地面上到处找,大约早上10点钟左右,杨某乙说人已经找到了,在煤矿职工住宿楼旁的堡坎脚看见有个人躺在那里,后来公安局的人到后,把那个人抬出来,我才看清楚是刘某乙。刘某乙人很正直。以前听别人说刘某乙家闹离婚
4、证人彭某某证实:2013年2月13日凌晨3点钟左右,我叫刘某乙和陆某某到地面上去翻斗,他们两个就出去了。到5点钟左右,陆某某一个人到井里面,问我刘某乙下来没有,我说没有下来。接着陆某某说他去抽烟,就没有回来。到下午3点钟我们下班后,吴某某去还矿灯,发现刘某乙的矿灯没有还。11点钟左右杨某乙打电话告诉我,刘某乙没有回家。后来煤矿上安排人去找,到14日早上10点钟左右,杨某乙告诉我人找到了。在职工住宿楼旁边的堡坎脚看到有个人躺在那里,公安局的人到现场后,把人抬出来,我才看清楚是刘某乙。没有听说过彭召胜和杨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听其他人说杨某甲这个人平时生活作风就不正派。
5、证人陆某某证实:2013年2月13日凌晨4点钟左右,刘某乙和我说,他去抽支烟,后来就从井口往煤矿办公楼方向走了。一直到下午3点半左右,我们下班的时候,刘某乙没有回去上班。后来煤矿上安排我们四处去找。14日早上10点钟左右,我们接到杨某乙的电话,说刘某乙找到了。
6、证人杨某乙证实:2013年2月13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听杨某乙说我外侄刘某乙12日晚上到煤矿上上班后,就没有回家。我到煤矿后,煤矿上就叫我们去找刘某乙,我们一共4个人在井下找,找了一晚上都没有找到,后来我们又到煤矿地面及附近找。在堡坎那里我看见有一双水鞋,鞋跟朝上,我就觉得不对劲,我就站在旁边用手去拿水鞋,拿不起来,我就用手去拉,其中有一只水鞋就被我拉了脱下来,我就看见一只脚,看见一个人背朝上躺在垃圾上,身上还有一件煤矿上的工作服,我就说人找到了。然后我们就去通知煤矿负责人,等负责人来之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7、证人刘某丙证实:2月13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听我外婆说我父亲刘某乙不知到哪里去了,我就回我家了,大概是晚上12点钟左右,我母亲杨某甲、我爷爷几个亲戚在我家里面,接着我家亲戚到处找我父亲刘某乙,后来说找着了,在垃圾堆里面。我看见有很多人在那里。我父母亲从2012年开始关系不好的,经常吵架。我父亲对我说,他们闹离婚,都是怪我妈,我妈看不起他。13日早上我妈杨某甲到我外婆家,下午1点过钟,我妈就带着我在红果街上逛街,到下午3点钟左右回我外婆家,到我外婆家没有多久,我妈就离开我外婆家了。
8、证人杨某甲证实:2月13日晚上6点钟我打刘某乙的电话,没人接,10点钟左右我儿子媳妇用刘某乙的电话打给我,问我有什么事,她说刘某乙回水塘我家来了。我就跟她说,没有来。我打电话叫杨某乙去找,我二兄弟杨某乙在煤矿上没有找到,我丈夫就叫上我小儿子刘某丁骑摩托车到煤矿上找。到今天早上9点钟左右才在煤矿上找到刘某乙。他们夫妻关系不好,从2012年5月份就开始闹离婚。杨某甲和我儿子刘某乙结婚后,还没有孩子的时候,杨某甲就带了一个男的到他们房间去睡觉,被我在床上抓着。后来他们搬到樟木树煤矿住,我还听见有人说杨某甲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2月9日那天,刘某乙打电话给我说,他死也不会和杨某甲离婚,要让她带大两个孩子,杨某甲和他说,她不离婚了,要把我儿子拼死,分分钟把我儿子解决了,她去坐三两年牢,出来还有人要她。
9、证人刘某丁证实:公安机关解剖的尸体是我大哥刘某乙。我哥和我大嫂的夫妻感情不好,一直闹离婚,我家的人不给他去上班,后来他和我妈讲,每天上班、下班的时候给我妈打电话,昨天我妈没有接到他的电话,就打电话给他,后来杨某甲打电话过来,以为是我家屋里有什么事,我哥回去了,我妈讲,没有人回来。我们就赶过来找他们,没有找着,直到今早上10点来钟了,才发现刘某乙的尸体在煤矿职工宿舍楼旁边。一直以来杨某甲的生活作风不正派,她在外面乱来,刘某乙和她经常吵架,但我哥想着离了婚,他的两个孩子受苦,所以才没有离,但是他们时常是吵着的。
10、证人何某某证实:案发当时是在井下,不清楚彭召胜是什么时候离开我们的,后来刘某乙和陆某某上去翻斗车,刘某乙就没有再回来,我只记得彭召胜是送炮机下去,后来隔了几个小时后彭召胜又下到井下,后来才知道刘某乙失踪了,矿上的领导就安排我们找,彭召胜还带起我们在煤矿后面的山上找,到2月14日早上八九点钟的时候就听到刘某乙找着了,但已经死了。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甲辨认出彭召胜就是杀死刘某乙的彭明胜。彭召胜辨认案发后杨某甲送给他扔到刘某乙尸体旁的矿灯和安全帽以及刘某乙当时打彭召胜的木棒。杨某甲辨认刘某乙当时用的矿灯和安全帽以及菜刀和木棒是她家的,但不是案发时刘某乙用来砍彭召胜的。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红果镇樟木树煤矿职工楼西侧2.5米垃圾堆里,垃圾堆里有一具男尸,俯卧位,头向西南脚向东北,尸体下方有一个安全帽(已实物提取)和一个矿灯(线已断,已实物提取),尸体南侧3.5米坎边有血迹(棉签提取,2根),该血迹西北侧50厘米胶管上有擦痕,东北侧3米坎边有撞击痕迹。 现场南侧50米杨某甲家系两间平房,东侧是伙房,西侧是客厅;客厅门后提取一根长93厘米的木棒(实物提取),卧室床下东北角西侧60厘米卫生纸(实物提取),90厘米卫生纸(实物提取),西南侧70厘米卫生纸(实物提取),南侧50厘米卫生纸(实物提取),南侧70厘米卫生纸(实物提取),砧板上有一把不锈钢菜刀(实物提取),小屋北侧墙下有7个卫生纸,西侧6米洞内有一把长63.5厘米的烟筒(实物提取)。
1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彭召胜、杨某甲指认于2013年2月13日凌晨三四点钟在盘县红果镇樟木树煤矿杨某甲家屋里将刘某乙勒死;彭召胜指认在盘县红果镇樟木树煤矿宿舍楼旁将刘某乙推了滚下去;杨某甲指认将刘某乙的矿灯和安全帽送到红果镇樟木树煤矿职工宿舍楼旁。
14、公(盘)鉴(尸)字(2013)53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刘某乙系窒息死亡。
15、(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416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6号卫生纸”、“杨某甲床下3号卫生纸”、“杨某甲床下4号卫生纸”、“7号卫生纸”、“8号卫生纸”的物证上检出人精斑,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乙,支持该人精斑为刘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送检的标记为“尸体南侧3.5米坎边血迹”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4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乙,支持该人血为刘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送检的标记为“矿灯”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4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乙,支持该矿灯上人DNA分型未刘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送检的标记为“杨某甲床下2号卫生纸”、“9号卫生纸”、“11号卫生纸”的物证上检出人精斑,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彭召胜,支持该物证为彭召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5)、送检的标记为“2013年2月15日从杨某甲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的棉签上检出人精斑,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杨某甲、彭召胜的基因型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
(6)、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刘某甲及杨某甲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母,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7)、送检的标记为“杨某甲床下1号卫生纸”、“安全帽”、“菜刀”、“烟筒”、“现场木棒”、“杨某甲床下5号卫生纸”、“10号卫生纸”、“12号卫生纸”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
16、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盘县红果镇樟木树煤矿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彭召胜在盘县红果镇樟木树煤矿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17、被告人彭召胜供述:2012年2月12日的晚上11点过钟,我就去樟木树煤矿下井,大约2月13日1点过钟,我从井下上来打电话给杨某甲,我问她有没有热水,我说,你热点水,我有点感冒,等一下来吃点水。后来我又送放炮机到井下,大约到2点半左右,我就出井口来去我宿舍里洗了脸,洗了脚。我又打电话给杨某甲,问她水涨(热)着没有。她讲是涨(热)着的。我就叫她开门给我,她讲,门是开着的,没有销。后来我就去了她家,直接推门进去,杨某甲把水热着的,我喝了点水,又吃了几颗瓜子,然后走到杨某甲的床前,我问她,炉子上的瓜子烤得热乎乎的,你家今晚上有人,她讲没有人。我讲,如果有人我就走了。她就坐起来了,她拉着我讲没有人。我见她身上只穿了点胸罩和内裤,然后她就把她的衣服脱了,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我是射精了的,是射在她阴道里的,然后杨某甲就递卫生纸给我,我们都是用卫生纸擦的,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到凌晨4点来钟,我和杨某甲还是睡在床上的,杨某甲的丈夫刘某乙就回来了,他回来以后我见他头上戴着安全帽,矿灯是卡在安全帽上的,杨某甲就拿毛毯把我盖着,刘某乙讲,今晚上还有人在这里。杨某甲讲,没有什么人。刘某乙就出去提起菜刀来砍我们,杨某甲就用被子去把刘某乙拿的菜刀包住,我就把他的矿灯扯下来反转去照着他,我就把他的菜刀夺下来收到他家的厨柜下面了,他也挣,我也挣,就把矿灯线挣脱了,然后刘某乙就把他家抵门的一根木棒,有七八十公分长,拿起来打我,打着我屁股两下,就被我把木棒封住抢过来了,接着他就叫杨某甲找烟筒给他吃烟,他一边吃烟一边乱骂我,我也没有还他的嘴,他又讲他要把他媳妇卖给我,讲他要报案,他讲他要20万元,我讲我晓得5年给能给得起,他就拿起烟筒打我,打着我的左边肩膀一下,我就把烟筒抢过来了,他拿的是一个不锈钢的白色水烟筒。我抢过来以后就扔在地上,他就用拳头打着我的脸部三下,用脚踢了我的小腿一下,然后我就从后面用双手勒着刘某乙的脖子,杨某甲就比划拿什么东西打的动作,我摇头不同意,她又用手比划掐脖子的动作,越勒越紧,勒了四五分钟的时间,我就坐在地上,刘某乙就躺倒在地上,就不动了,杨某甲就用手去摸刘某乙的鼻子和嘴,她讲没有气了。杨某甲问我咋过整。我没有回答她,她就将刘某乙扶给我背起,我就背起刘某乙向外面走,杨某甲跟着我出来了10多米,后又转回去把刘某乙的安全帽、矿灯送到我们职工宿舍楼旁边的堡坎那里来,我就把刘某乙从堡坎上推下去了,也把刘某乙的安全帽和矿灯扔下去了,后来我就又下井了。我当时上身穿一件灰色T桖,下身穿我们煤矿发的工作服,脚穿一双灰黑色拖鞋。刘某乙穿的是煤矿上发的工作服,头戴安全帽,带着矿灯,脚穿一双水胶鞋。我2012年12月底的时候在金佳矿当瓦检员,杨某甲开绞车,那时候我们就认识了。我与她从今年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晚上在她家发生了性关系。我捏住刘某乙的脖子不是故意捏的,只是想着不让刘某乙扳。
18、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2年12月份,我在金佳矿通风区上班,当时我的工作是开绞车,彭召胜当时也在那里上班,他的工作是瓦检员,和我父亲杨清平在一起上班,所以我们从那时起就认识了。后来,金佳矿发生瓦斯爆炸就停工了,我就没有上班回到樟木树家中,彭召胜是在金佳矿和樟木树煤矿两边上着班的,金佳矿停工后,他只在樟木树煤矿上班,我丈夫刘某乙长时间在樟木树煤矿掘进队上着班,我回来后才知道彭召胜我和丈夫刘某乙在一起上班。2013年元月二十五六号左右,刘某乙就带着彭召胜来我家玩,我当时做了一顿饭给他们吃,我们也就很熟了。1月28日晚上五六点钟,彭召胜就来我家要水喝,当时没有发生什么事,后来又连续来了几次,都没有发生什么事,2月11日晚也就是2月12日凌晨两三点钟,我丈夫刘某乙去上夜班了,我已经睡觉了,彭召胜打电话给我,我起来开门给他,他进我家来跟我要水喝,喝了水后他就对我动手动脚的,就将我抱在我家的床上,他站在床前将我按倒在床上将我裤子脱了,然后他脱了他的裤子,我睡在床上,他站在地上和我发生性关系,当时还射了精的,发生完关系以后他就走了。我还用卫生纸擦我的下身,卫生纸第二天早上被我扫地倒在我家小房子旁边去了。接着2月12日晚上也就是2月13日凌晨三四点钟,我丈夫刘某乙也是上班了的,彭召胜又来我家,他是自己从我家没贴地板砖的那道门推门进来的,他来以后我就起来了,他一进来就跟我说想媳妇得很,就是没有时间回去。我跟他说不要来这里罗嗦,这里又不是他的家,他说不是他的家,他来下就来不得,边说他就去拿小口缸喝水,接着,刘某乙就进来了,他一进来就骂彭召胜,彭召胜说:“来你家喝点水就不行吗?”刘某乙就骂起来,彭召胜就跟他解释,以前是在卖东西的摊子上喝,这几天卖东西的摊子没有摆,就来我家喝了。刘某乙不听,就和他抓打起来,刘某乙拿起菜刀就要砍彭召胜,刚扬起菜刀就被我抓住,我就和他抢菜刀,在抢的过程中我的右手拇指还被菜刀划伤,他的菜刀被我抢了,抢了后他和彭召胜就对骂起来,彭召胜个子高,刘某乙杵不过他,彭召胜反手推着刘某乙的肩膀,右手就掐刘某乙的脖子,几分钟后,刘某乙问彭召胜说是不是要把他“整”了,彭召胜说:“只要你不出去乱说,我就放了你。”刘某乙就说他发誓,彭召胜就放了他,刘某乙就跪在电炉前对天发誓:“如果我出去乱说,就让我姑娘去死。”彭召胜就说他知道刘某乙的德性,肯定会出去乱讲,等他走了,刘某乙会把我整死了来害他。他就说他要看下刘某乙身上有些什么东西,讲完就伸手摸刘某乙,摸着摸着就绕到刘某乙的身后,双手手掌合拢掐住刘某乙的脖子,掐了十多分钟,刘某乙的手脚一伸,人就死了。然后彭召胜叫我将刘某乙扶给他背,我就伸手推了刘某乙一把将刘某乙的尸体推给了他背着,我又把刘某乙的矿灯捡给了彭召胜提着,然后彭召胜背起刘某乙就出去了。天亮以后十点过钟,我就打电话问彭召胜我丈夫被他整到哪里去了,他就大声说要十二点才下班,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我发了一个信息给彭召胜,我问刘某乙被他整到哪里去了,他也没有回。到了下午七点,我就打电话给刘某乙家亲属了,还请了一些人来找,天亮以后才找到的。
其另一次供述:2013年正月初三凌晨1点来钟,彭召胜打电话给我说他感冒了,要来我家喝水。到了2点过钟,彭召胜就来我家,我家的门没有销,他推开门就进去,我就起床来倒水给彭召胜喝,他喝了水后,我叫他走,他不走,他把我拉到我家床上去,我是穿着保暖内衣的,彭召胜就把我的裤子脱了,然后我们就发生性关系,可能有两三分钟的时间,他到底射精没有我记不清了,完事以后我是用纸擦的,我们发生完性关系以后十多分钟的时间,刘某乙就回来了,刘某乙就到床上去看,彭召胜是用毛毯盖住的,然后刘某乙就去拿菜刀来砍我们,我就把他拿的菜刀封住了,彭召胜就把刘某乙的安全帽上的矿灯扯下来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召胜与被告人杨某甲二人通奸时被杨某甲之夫刘某乙发现,被告人彭召胜即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勒住刘某乙的脖子致刘某乙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甲协助彭召胜将刘某乙的尸体抛弃于盘县红果樟木树煤矿职工宿舍西侧堡坎下的垃圾堆里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彭召胜的辩护人所提“系被告人杨某甲唆使被告人彭召胜作案”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彭召胜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所提“煤矿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甲揭发被告人彭召胜的犯罪,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是在已经怀疑杨某甲参与作案的情况下,将杨某甲带回公安机关讯问,杨某甲才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彭召胜因奸情败露将被害人刘某乙无辜杀死,其杀人动机卑劣,造成后果严重,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奸情败露,其丈夫被杀害后还协助将其夫尸体及物品抛弃,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召胜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彭召胜赔偿,杨某甲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召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彭召胜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由被告人彭召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杨某甲丧葬费19264.2元。(赔偿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常开华
审 判 员 陈 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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