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施关朴、施卜荣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出生于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陆某丙之父。

诉讼代理人杨航,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板桥镇。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开云,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甲,又名施某乙,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 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甲、施卜荣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及诉讼代理人杨航,被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开云,被告人施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陆某丙(男,殁年47岁)与被某某的妻子蒋某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2013年11月4日凌晨0时左右,被某某发现蒋某某接到电话后外出,怀疑是去陆某丙家,便带上一根木棒(锄头把)跟踪到陆某丙家门口,确认蒋某某在陆某丙家后,施卜荣回到被告人施某甲家,邀约施某甲一起去“捉奸”。而被告人在陆某丙家门外的小路上等了一段时间,看见陆某丙送蒋某某回家,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走到同村村民陈某甲家北侧的小路上时,陆某丙发现了二被告人,随即双方发生打斗。陆某丙用刀将施某甲杀伤后,被某某,施某甲用木棒打伤陆某丙致其死亡。

上述指控,公安机关提供了证人陆某丙、陆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某某、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并以被告人施某甲、施卜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施某甲、施卜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出任何辩解;被告人施某甲其辩护人提出“被某某、施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且悔罪表现好,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340334.26元经济损失。但仅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陆某丙(男,殁年47岁)与被某某的妻子蒋某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2013年11月4日凌晨0时左右,被某某发现蒋某某接到电话后外出,怀疑是去陆某丙家,便带上一根木棒(锄头把)跟踪到陆某丙家门口,确认蒋某某在陆某丙家后,施卜荣回到被告人施某甲家,邀约施某甲一起去“捉奸”。二被告人在陆某丙家门外的小路上等了一段时间,看见陆某丙送蒋某某回家,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走到同村村民陈某甲家北侧的小路上时,陆某丙发现了二被告人,随即双方发生打斗。陆某丙用刀将施某甲杀伤后,被某某,施某甲用木棒打伤陆某丙全身多处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陆某丙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伤,打击全身多处致胸骨、肋骨、双肺、右肾、左上肢、双下肢损伤死亡,施某甲所受人体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某某、施某甲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被某某家属赔偿陆某丙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盘县板桥镇银汞山村村委会陆某丙报案称:2014年11月4日2时14分银汞山村四组施某甲、施卜荣因怀疑施卜荣的妻子与陆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11月4日凌晨1时左右在本组陈某甲家侧面小路上拦截陆某丙,双方见面后即发生抓扯打斗,期间施某甲被杀伤,陆某丙被打伤后,在等待急救车时死亡,公安机关于11月4日立案侦查。

2、 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实:犯罪嫌疑人施卜荣(男、汉族、文盲、家住:贵州省盘县板桥镇)、犯罪嫌疑人施某甲(男、汉族、小学、家住:贵州省盘县板桥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特此说明。

3、被告人户籍及安葬证明证实:陆某丙,男,汉族,于2013年11月4日死亡,2013年11月5日送到西园火化,按当地风俗2013年11月9日葬在本组陆某丙自己土地中。

4、收条:证实银汞山村三组蒋某某交给陆某甲其丈夫施卜荣打死本村4组陆某丙安埋费用一万元整,在法院对施卜荣未下判决之前,双方互不干涉。

5、黔公(刑)鉴法字(2013)651号鉴定文书:证实施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盘)公(法)鉴(尸)字第234号证实:陆某丙系被他人迟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伤,打击全身多处致胸骨、肋骨、双肺、右肾、左上肢、双下肢损伤死亡;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484号证实:送检的标记为 “尸体东侧90厘米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陆某丙,支持该人血为陆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蒋某某阴道分泌物”的物证上检出人精斑,并检出两人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陆某丙、蒋某某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3、送检的标记为“锄头把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陆某丙、施某甲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中找到来源。4、送检的标记为“陆某丙阴茎拭子”、“匕首上血迹”的物证上未检出DNA分型,5、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陆某甲是陆某丙的生物学父亲。

6、证人陆某丙证言:今天凌晨2点20分陈某某(施某甲的妻子)到我家喊我,陈某某告诉我说:施某甲、施卜荣与陆某丙打架了,让我去看一下,我就和我妻子谭某某一起去看,我们走到陈某甲家旁边的小路上,我看见陆某丙坐在地上,施卜荣施某乙站在一旁,我就问 施某甲是怎么回事,施某甲说:陆某丙想带起施卜荣家媳妇蒋某某外出打工,施卜荣就喊我来拦住陆某丙和蒋某某,不准他们外出打工,施卜荣和我今天凌晨1点40分左右就在陈某甲家旁边的小路上遇着陆某丙,陆某丙就拿出刀来杀施卜荣,我就去抢陆某丙的刀,我的手和脸就被陆某丙杀着,施卜荣就用木棒打着陆某丙,我把陆某丙的刀抢了下来,陆某丙被施卜荣打了坐在地上,我听完施某甲说的情况后,我去问陆某丙情况,陆某丙没有回答我,他只是坐在地上哼,我看见陆某丙的前面放着一把刀,我怕有危险,我就把刀捡起来,接着我就打电话报板桥派出所,我就在那里等人来。陆某丙和蒋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几个月前就听村里面说了。

7、陆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1月4日晚上,大约20时,我和我儿子陆某丙一直在家,之后我就先睡了,他一直在看电视,之后我还迷迷糊糊的听见他把电视关了,打开门出去,出去了没一会儿,我听见下面狗叫的很,我就起来打开门看,就听见下面有打架的声音,我当时不敢下去看,怕被打,我年纪大了,之后我儿子一直没回来,直到今天早上,我才听说我儿子被打死了,我来看后真的是我儿子。

8、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4日凌晨一点四十左右,陈某某来我家喊我老公陆某丙去看个现场,因为我老公还没起来,我就先和陈某某去看现场,在路上陈某某对我说陆某丙晚上十二点过打电话给他嫂子蒋某某,蒋某某接了电话后就去了陆某丙家,蒋某某的老公施卜荣知道以后就喊起他兄弟施某甲一起去捉奸,但是他们又不敢去陆某丙家,怕被陆某丙打着,施卜荣和施某甲就躲在陈某乙家旁边,意思是等陆某丙和蒋某某出来以后,到住的人多的地方喊村里面的人出来看,让大家作证陆某丙和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后来陆某丙和蒋某某一起出来走到陈某乙家旁边就发现了施卜荣和施某甲,陆某丙就拿刀出来去杀施卜荣和施某甲,施某甲站在施卜荣的前面,陆某丙就用刀杀过来,被施某甲拿手挡了一刀,但还是杀着施某乙头上一刀,施卜荣就用之前拿着的锄头把打陆某丙,施某乙在前面和陆某丙抢刀,施卜荣在一边用锄头把打陆某丙,打了一会儿,陆某丙就被打了睡在地上了,当时我看到施卜荣和施某甲两个站在一旁,陆某丙躺在地上,他的头上都是血,当时陆某丙还会讲话的,他还说全身疼呢,他还直起来好几次,但是他说很疼,然后又倒下去用头碰石块,陆某丙和蒋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早就知道了的,我知道的就只有这些了。

9、陈某某证言证实:今天凌晨两点来钟,我当时已经睡了,我就听到我丈夫施某甲在我家房子后面喊,银贡山的人快起来看,嫖婆娘的,接着施某甲又讲自己被杀着了,然后我听到用木棒打人的声音,我就起床了,我不敢上去看就直接去喊我们的村干部陆某丙,陆某丙和他媳妇就跟我一起走到我家背后看情况,我就看到陆某丙睡在地上,满脸都是血,还不停的骂人,我看到施某甲站着,头部有一道血口,血流的满脸都是,我老伯伯施卜荣站在石头上也在骂,陆某丙就用电筒往地上照,就看到地上有把刀,陆某丙就问刀是哪个的,施某甲讲刀是陆某丙的,陆某丙就把刀捡起来讲打电话给派出所的。接着陆某丙就打电话给派出所讲:“我们银汞山村三组,为了点纠纷,有人打架,打得有点老火,你们来看一下,之后我们都站在那里,大约四点来钟,陆某丙就死了。在场我只看到有一把刀和一把断了的锄头把。他们打架的原因就是我嫂子蒋某某与陆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10、蒋某某证言:今年的农历六月间的一天下午,天快黑了,我去地里扯豆,在路上就遇着陆某丙,他当时手里拿着一把镰刀,背着一个箩筐,他就跟我讲要我跟他好,否则就用镰刀砍死我,我就答应他,并当时就跟他发生性关系,过了半把个月,我去地里又遇着陆某丙,我又跟他发生了性关系,当农历的八月间的一天下午2点来钟,陆某丙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家,我就去他家,到他家后,在他的床上我第三次跟他发生了性关系,第四次也就是今天凌晨零点过钟,陆某丙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家,我接完后就去他家,并跟他发生了性关系,我跟她睡了半个小时,陆某丙就送我回来,来回都要经过陈某甲家,陈某甲家房子现没人住,一家都去打工了,我到陈某甲家那里,陆某丙就站在那里,我就单独回来,到家后,我发觉我男人不在家,我听到有人用棒棒打东西的那种响声,我就转到陈某甲家房子旁边,就看到陆某丙睡在地上骂,然后就睡在地上哼,我男人施卜荣,手里拿着半截锄头把站着骂陆某丙,你欺负人欺负到这里来,我小叔子施某甲站在我男人旁边,我看完后就回家了,我回来不敢去睡,就坐在家里,到了五点来钟,我就听到有人讲陆某丙死了,后来公安的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来了。陆某丙送我回来时手里拿着有一把电筒,脚穿一双毛线拖鞋,上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半身没穿外裤,只穿一条我们农村叫的棉毛裤。他从他床旁边的桌子上拿了一把尖刀,电筒,其它拿什么没有我就没注意了。

11、杨某某证言证实:近一年多来就听说陆某丙与蒋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为蒋某某是结了婚的,村上对于这件事的传的比较多,我还听说他们两个之间,最开始是蒋某某被陆某丙拿刀威胁了,才顺从陆某丙的,蒋某某的老公大部分时间都是外出打工,在家时间不多,村里就传陆某丙和蒋某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尤其是后来蒋某某和她老公施某甲种的地都是各种各的了,我们才感觉到之前的传言多半是真的,施卜荣把陆某丙打着的那天晚上,我后来也到现场去看,我就骂蒋某某,蒋某某和我说他是有一次在地里做活,被陆某丙用刀威胁了才同意的,她还说陆某丙用刀吓过她家女儿,所以她才顺从陆某丙的。

1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某某、施某甲归案后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蒋某某在七把混杂的刀具中,辨认出6号刀是陆某丙案发当时持有的刀具;被某某、施某甲在八根混杂的木棒中辨认出当时使用的木棒是2号。

1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提取证物,物证(刀具、木棒),经庭审中出示,被某某、施某甲无异议。

15、施卜荣的供述:今天凌晨0点左右,我在屋里睡觉,我听见我媳妇蒋某某在和别人讲电话,她接完电话就出去了,我过了一会儿就出来去看蒋某某去什么地方,我想着蒋某某肯定是去陆某丙家,我从家里拿起一根锄头棒,就走到陆某丙家房子处,在陆某丙家门外听里面的动静,我听见蒋某某在屋里与陆某丙睡觉(做爱的意思)的声音,我听几分钟后,就走下来去找我兄弟施某甲,我就和施某甲说:“蒋某某去陆某丙家了,我们去看看情况”,施某甲就拿起电筒和我去看情况,我们走到陈某甲家房子厕所外的竹林里站起,等了一段时间后,我就看见陆某丙和蒋某某从陆某丙家出来,陆某丙和蒋某某就往我家走,陆某丙手里拿着一把电筒和一把刀,刀有五、六寸长,陆某丙把蒋某某送到我家后就一个人走上来,走到陈某甲家外面的小路上,我就用电筒射他,他也拿手里的电筒射我,我们就相互看见,陆某丙就拿刀来杀我们,我兄弟施某甲在我前面,他就去抢陆某丙手里的刀,我就用手里的锄头棒打陆某丙,我用锄头棒打着陆某丙的头部和肩膀,锄头把就被我打断了,陆某丙就被我打了睡在地上,我就用锄头把继续打他的身体,打着他的肚子,脚,手等部位,施某甲捡起地上断掉的锄头棒子打着陆某丙几棒,他打着陆某丙身体什么部位我不清楚,我们打了几下就停了下来,后来就没有打他了,陆某丙已经不会讲话了,还在喘着粗气,过了几分钟就有人来了,我看见陆某丙和他媳妇来看的,之后,我兄弟打电话报警,我和施某甲就一直等着派出所的人来,我们没有去什么地方。我喊我兄弟和我一起去是为了去抓蒋某某和陆某丙的现行,让他们睡觉的事情让寨上的人都知道。而打陆某丙的棒棒被我丢在了陈某甲家外面的厕所旁边的小路上了。

16、施某甲供述:2013年11月4日凌晨一点半左右,我三哥施卜荣听到陆某丙打电话给他媳妇蒋某某,蒋某某接完电话就去陆某丙家了。因为之前就听说过我三嫂蒋某某和陆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三哥就来喊我一起去看一下蒋某某和陆某丙是想干什么,抓着证据好捉奸。去的时候我三哥还拿了一根锄头把在手里,我和我三哥不敢进陆某丙家,因为我们在村里都很软弱,陆某丙又挺横的,我和我三哥就躲在陆某丙家外面,意思是等他们出来,如果他们要私奔的话,我们就喊寨子里的人出来看,让大家来评理。蒋某某进陆某丙家以后,我就和我三哥在外面等,大概等了四五十分钟,陆某丙和蒋某某才从屋里出来,陆某丙拿着一把刀走在前面,蒋某某挎着个包包走在后面。我和我三哥都在一边,想跟着他们,等走到寨子中间的时候再喊,让大家出来看,但是没有跟几步在陈某乙(陈某甲)家房子旁边我和我三个就被陆某丙的发现了。陆某丙发向我们以后,转过来即用手里的刀来杀我们,我站在我三哥面前,陆某丙用刀迎着我的脖子杀过来,我用两只手去抓他拿刀的那只手,由于他杀向我的力气太大,刀就往上杀过去,把我的右脸颊杀伤,我一直死死的用双手抓住他拿刀的那只手,这时我三哥就拿之前出门就带着的锄头把大陆某丙,陆某丙打着几棒就坐在地上了,锄头把也打断了,我又捡起断掉的锄头棒往陆某丙的手臂上打了几棒,又打了他腿上两棒,后来我们也没有打了,就站在一边,然后我就打电话到110报案,我说陆某丙和我三哥的媳妇蒋某某通奸,被我们抓着了,我们打起来了,喊警察来处理一下,我和我三哥还在现场,当时打架的时候只有我和我三哥和陆某丙和蒋某某在现场,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本院认为:被某某因其妻蒋某某与被害人陆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某某叫上被告人施某甲去陆某丙家的过程中与陆某丙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陆某丙持刀伤害施某甲,施卜荣与施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打击陆某丙头部、胸部、四肢等处致被害人陆某丙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某某系主犯、主凶,被告人施某甲系从犯,被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及被某某、施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及被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陆某丙家属先赔偿部分损失,可对被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可对其减轻处罚,被某某、施某甲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人予以赔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未能提出证据,对其经济赔偿酌情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施某甲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

三、由被某某、施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经济损失40000元,由被某某承担3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人施某甲承担10000元,(此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瑞勇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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