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永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出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系被害人王某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乙,出生于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王某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甲,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住水城县。系被害人王某丁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系被害人王某丁之子。

法定代理人曾某甲。

诉讼代理人王岳、柏清边,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吴永祥,曾用名吴泽,出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曾因犯购买假币罪、持有假币罪于1999年2月25日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明江、张红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祥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唐某甲乙、曾某甲、王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合并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唐某甲乙、曾某甲、王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岳、柏清边,被告人吴永祥及其辩护人袁明江、张红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永祥酒后到盘县新民乡大坑村对门坡山上的赌场上准备“放急码”(俗称高利贷),11时许,吴永祥与赵某等人到达赌场,因赌场尚未开始赌博,赵某便与被害人王某丁等人在旁边吹牛,当王某丁等人吹牛谈及用刀砍人的事情时,吴永祥认为王某丁是故意在自己面前装冲,加上吴永祥认为其前妻靳某与自己离婚是因为王某丁与靳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的,便从坐在赌桌旁艾某甲的手上拿过一把甩刀将刀刃朝下冲向王某丁,将王某丁右肩部杀伤,王某丁被杀伤后便向一旁的小路逃跑,吴永祥追了几步后停下。后王某丁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肩前侧致右锁骨下静脉损伤、右肺损伤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吴永祥的供述,证人曾某甲、唐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并以被告人吴永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唐某甲乙、曾某甲、王某丁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03640元、误工费6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6638元、孩子扶养费285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29427元经济损失,但仅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

庭审中,被告人吴永祥提出被害人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案发当天被害人在议论其前妻,其受刺激之下才持刀杀人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100000元,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丁与被告人吴永祥前妻靳某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被告人吴永祥与其前妻婚姻破裂且离婚。2013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永祥酒后到盘县新民乡大坑村对门坡山上的赌场上准备“放急码”(俗称高利贷),被害人王某丁与别人在旁边聊天,吴永祥由于其前妻靳某与王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又认为王某丁在旁聊天提及砍人的事情,认为王某丁是故意在自己面前装冲,便从坐在赌桌旁艾某甲的手上拿过一把甩刀冲向王某丁,将王某丁右肩部杀伤,王某丁被杀伤后便向一旁的小路逃跑,被告人吴永祥向前追了几步后停下。后王某丁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吴永祥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唐某甲乙、曾某甲、王某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吴永祥家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3月10日11时48分,盘县新民乡马坪地村二组村民曾某甲电话向新民派出所报警称:“我老公王某丁被吴永祥杀死了,王某丁现在抢救,人已经到新民乡小孔桥了,请派出所调查处理。”接警后,新民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赶往现场,在新民乡马坪地村五组冲子地看见犯罪嫌疑人吴永祥,后将吴永祥抓获。王某丁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10日11时53分,新民派出所民警在贵州省盘县新民乡马坪地村冲子地看见嫌疑人吴永祥,吴永祥和赵某甲骑一辆银灰色女式摩托车正从新民乡马坪地村新民乡街上走,新民派出所民警叫吴永祥站住,吴永祥和赵某甲把摩托车停下,后将吴永祥抓获。

3、证人赵某甲证实:2013年3月10日11时过点,我听说新民乡大坑村陡坡的山上有人赌钱,我就到陡坡的山上去看,到陡坡山的时候就有唐某甲、朱某某、夏某、靳甲、唐某甲家妻子、吴某家妻子杨某甲、吴某家叔叔(吴永祥)等十多个人在陡坡的山上,当时还没有赌钱,我就和唐某甲、朱某某、靳甲在山上打扑克,打完两把牌的时候我就看到吴某的叔叔手里拿着一把小刀在追小根友(王某丁),大约追了五六米的距离,吴某家叔叔就没有追了,我就看到小根友(王某丁)往山下跑了,然后吴某家叔叔就在那里骂:“敢在我面前吹,用西瓜刀杀人。”然后杨某甲就来对我说:“你帮忙把叔叔送到山脚下面的路上去。”然后我就将吴某家叔叔叫来和我骑摩托车,吴某家叔叔走到我面前的时候手里捏有一把刀,刀上、手上都有血,然后我就骑摩托车拉着吴某家叔叔往山脚走了,后吴某的叔叔说让我直接送他回家,后我们走到新民乡马坪地小学旁边的时候遇到一辆警车,后警车上的人就叫我将车停下,然后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送吴某家叔叔的时候小根友(王某丁)还没有死,吴某的叔叔一直把刀捏在手里,刀叶子大约有五六厘米长。

4、证人曾某甲证言证实:当时王某丁是坐在凳子上和朱某某吹牛玩,突然就有一个人从王某丁背后的树林里跳出来,然后转在王某丁的前面,用右手拿着一把20公分左右长的刀向王某丁的身体右边胸口下部一点的位置杀了一刀,王某丁站起来跑,然后我才看清楚杀王某丁的人就是吴永祥,吴永祥就追着王某丁跑,我就喊吴永祥你在搞哪样,吴永祥边追边说我还要补他一刀。我怕出大事情就跟着追下来,然后我在路边就追着王某丁,王某丁就对我说我不行,快找车送我走,恰好旁边的车路上有唐某甲的车子在,然后唐某甲就开车将王某丁送到新民乡博康医院进行抢救,我马上就打电话向新民派出所报警,刚到博康医院门口,就发现王某丁死了。王某丁被杀时有唐某甲、朱某某、吴甲、吴某某、杨某甲等人在场,王某丁是被吴永祥用一把20公分左右长的刀杀着右边胸口下部一点部位,我也不知道吴永祥为什么要杀王某丁,只是以前吴永祥说过王某丁和他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5、证人唐某甲证实:2013年3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我看到吴永祥和王某丁坐在一起,两个人在那里吹牛,大约过了十几二十分钟的时间,我就看到吴永祥站起来对王某丁说:“我日他妈,你讲话吓我”然后吴永祥就追着王某丁跑,大约追了三四米的距离吴永祥就没有追了,王某丁就一直从山上往山下跑,当时吴永祥手里拿着一把刀,刀上和手上都有血,然后我就向王某丁跑去,王某丁跑到我停车的位置,就对我说:“我被吴永祥杀着了快送我去医院”,后我就开着车到博康医院,到医院的时候我们就叫医生来给王某丁输液,医生来看后就说“人已经没有气了”。当时刀是吴永祥捏在手里面的,我看到刀叶子大约有五六厘米长。

6、证人朱某某证实情况与唐某甲基本一致。

7、证人赵某乙证实:当时王某丁说:“西瓜刀砍人砍不死,我在威舍看到一个人被西瓜刀把肚子砍开,肠子都露出来,后来把肠子塞进去就没有事了”。我当时还说肯定不是西瓜刀砍的,西瓜刀很轻,砍不进去,可能是马刀,王某丁还说他是看清楚的,肯定是西瓜刀,接着我们就在那里边说边笑,突然我见到吴永祥就用右手往王某丁的右肩部插了一下,吴永祥当时还骂王某丁,王某丁就站起来跑,吴永祥也跑了追过去,接着吴永祥追出去几步后站在那里了,我们就上去看,当时吴永祥的右手里拿着一把刀,手上和刀上都是血,当时还骂了一句。接着吴永祥就被人送走了,接着王某丁也被人送走了。在2012年吴永祥与靳某闹离婚的时候听吴永祥家家人说靳某和王某丁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吴永祥没有精神疾病,只是平时有点容易冲动。

8、证人吴某甲证实:我才到赌场后十几分钟后,我听到他们那边那人说:“西瓜刀杀着像划豆腐一样”,才过了几分钟,我就听到我兄弟说:“西瓜刀切人,我早就忍不住了,你还在我面前说这些”,接着我就回头看我兄弟,我见到我兄弟的手上有血,我当时还老远问他说怎么出血了,后来就有人说那个被杀着的人是我兄弟杀着的。后来我们就回家了,回来后不久就听说被杀着的那个人死了。后来听说被杀死的人叫小根友(王某丁)。吴永祥在闹离婚的时候我听到他们家里面的人说小根友(王某丁)与靳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他们离婚之前我侄女跟我说过,他母亲在他父亲不在的时候会带男人来他家睡觉。吴永祥没有精神疾病,自从他离婚后,只是容易冲动,但平时也是正常的

9、证人杨某甲证实:案发当天我看到小根友(王某丁)在和唐某甲、赵某他们吹牛玩,小根友(王某丁)说他在威舍看到一个人被人家用西瓜刀砍,他们边说边笑,突然就听到砰的一声,我就抬头看,看见吴永祥从王某丁的右肩部拨出一把刀来,我看到刀上和他的手上都有血,接着王某丁就跑了,吴永祥就走了几步就站在那里了,后来就有人说把他们分开,不要再打架,我当时想着杀的不恼火,我怕王某丁又返回来,我就叫赵某甲送吴永祥下山去,接着王某丁也被送到医院去了,下山后就听说王某丁死了。在2012年的时候,我听说王某丁与靳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10、证人刘某某证实:自从吴永祥与他前妻靳某离婚后我就跟吴永祥生活在一起,有一年多了,近段时间也没有发现吴永祥有什么不正常的情况,我听人说吴永祥与靳某离婚是因为之前吴永祥在外面打工时他前妻靳某与死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靳某就要和吴永祥离婚,吴永祥开始不离,后来是靳某起诉到法院判离的。今天吴永祥到他堂哥家吃酒,到了11点左右我就打电话给吴永祥问他怎么还不回来,叫吴永祥快点回来,之后吴永祥就没有回过家了。后来就有人跑来跟我讲吴永祥在山上将小根友(王某丁)杀死了。

11、证人艾某甲证实:案发当天我坐在那里玩,看见桌子上放着一副扑克牌,还放有一把刀,我就将刀拿起来刮指甲,刮了不到一分钟杨某甲家男的家那个叔叔(事发之后听说叫吴永祥)走到我旁边对我说:“刀给我用用”,接着他就把刀从我手里拿过去了,我就背对着桌子坐在那里听离我有两几米远的十多个人在那里说话,只听见那些人讲他们在威舍打架砍着人的肚皮肠子露出来,我坐在那里几分钟后,就突然吴永祥就朝我坐在前面一米远处的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扑过去,接着那个坐在板凳上的男的就站起来朝一条小路跑,吴永祥就追过去,追了三几米远就站着了,接着吴永祥就和一个年轻小伙骑一辆二轮摩托车离开了。后来赌场上的人都说有人被杀着一刀。我也不知道我拿起来的刀是谁的,后来有人说是赌场上卖烧烤的那家的。

12、证人司某某证实:吴永祥是我第六个孩子,吴永祥平时精神是正常的,只是和靳某离婚后就经常在家里生闷气,吴永祥和靳某离婚是因为靳某和小根友(王某丁)有不正男女关系,很多人知道,吴永祥在外面打工时靳某经常不在家,都是住在小根友(王某丁)家。

13、证人王某丁证实:吴永祥是新民乡马评地村五组的村民,有个小名叫吴龙妹。吴永祥家媳妇叫靳某,生育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后吴永祥与靳某离婚,在新民乡找了个女的共同生活在他家,那个女的在新民乡英才学校教书。吴永祥平时讲话和做事都是正常的。今年3月份吴永祥将我们村的王某丁(小名叫小根友)杀死了,听人讲靳某与王某丁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否真的有这种关系我不清楚。

14、证人杨某甲乙证实:我与吴永祥是邻寨关系,他父亲几年前就死了,有母亲在家,有一个哥哥,有两个小孩一男一女。妻子叫靳某,2012年的时候离婚了,后又找了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听吴永祥的母亲讲靳某和一个叫小根友(王某丁)的有不正当关系,具体情况不清楚。

15、证人蒋某某证实:我与吴永祥认识,他是新民乡马评地村街上的人,吴永祥杀小根友(王某丁)的时候在现场看见。当时还没有人开始赌钱,看见小根友(王某丁)跟吴永祥家大哥吴永等人在站着吹牛,吴永祥站在离小根友(王某丁)两、三米远的地方;过后十多分钟听到“啪”的声音转身看,看见吴永祥右手拿着一把卡子刀(刀是手握着的,刀尖朝下),小根友(王某丁)坐在地上,右肩部有血流出来,接着小根友(王某丁)站起来就跑,吴永祥在后面追,追了有十多米远被我们在场的人喊站住,就没有去追小根友(王某丁);当时我们只是想到吴永祥杀小根友(王某丁)可能不重,我们就叫一个姓赵的小伙将吴永祥送回去,之后自己就到对门买猪去了。吴永祥杀小根友(王某丁)的是一把卡子刀,吴永祥当时手握刀把,刀身长约4、5公分,记不清什么样子。听说吴永祥前妻与小根友(王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真假不知道。吴永祥有很长时间没有看见,经常不在家,常年在外面。

16、证人艾某乙证实:我喜欢打麻将,夜间两点过回家,在马路边看见两个人抱在一起,我走近一看发现是吴永祥的媳妇和小根友(王某丁)。

17、证人吴某乙证实:我是吴永祥的儿子,原来我在新民中学读书,本来我在学校成绩一直都很好,但是发生这件事情以后我无心学习,导致我一直没心情读书。我爸是为了供我们两姊妹读书,所以常年在外打工,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好父亲,那时我妈也是一个好母亲,一个人在家带我们姊妹两个。但是有一天有一个男人进入我的家庭,我的家庭走向毁灭,那个男人的名字叫王某丁(小根友),来我家就一天不回家,睡觉也就是睡在我家,我妈去他家也是一天不归家,有时候连饭都忘记煮,就叫我去王某丁(小根友)家吃。过了一段时间我妈叫我去拜祭王某丁(小根友)做干爹。这些情况我爸在外打工一点都不知道,回来后知道了这些情况,我妈就我和爸闹离婚,导致我们家庭走向毁灭。离婚后我跟我爸,我妹妹跟我妈,我的家就因为王某丁(小根友)毁灭了,我现在就是跟我奶奶相依为命。

1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永祥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1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盘县新民乡大坑村对门坡山上,现场东侧系灌木丛和树,现场南侧32m处系新民乡通往扒嘎村的乡村公路,现场西侧系灌木丛和树,现场北侧系灌木丛和树。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永祥从不同的7张刀具照片里辨认出6号刀具是杀死王某丁时使用的刀具。证人朱某某、曾某乙的7张刀具照片里辨认出4号刀具是被告人吴永祥作案时使用的刀具。

21、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丁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肩前侧致右锁骨下静脉损伤、右肺损伤死亡。

22、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永祥家属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00000元。

2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1999)开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泽(吴永祥)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泽(吴永祥)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4、释放证明书:证实吴泽(吴永祥)于1999年3月12日释放。

25、被告人吴永祥供述:我是在今天11时左右的时候在盘县新民乡大坑村对门坡上面的山上杀的王某丁,我杀他的原因是因为他与我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害我和我妻子离婚,我今天喝了酒,我当时冲动就用刀杀了他一刀。我和王某丁是一个村上的,从小一起长大,我1997年结婚,2009年后我就到广西打工,在2011年11月的时候我妻子就叫我回来,说要和我离婚,后我还听我姑娘说,在我在外面打工的时候王某丁会跑到我家中和我妻子睡在一起,我当时不想离婚,但我妻子坚持要离婚,后我们就在保田忠义法庭办了离婚手续。今天到赌场后我就在旁边抽烟,我们到赌场上刚来十多分钟,我姐夫和王某丁就在吹牛,我只是听到他们吹牛的内容是打架,当时王某丁说拿什么西瓜刀砍,我抬头的时候我见到一个小伙拿一把卡子刀在那里玩,我当时就突然愤怒起来,我想着王某丁害我离婚,还在我面前说这样的冲话,我感觉他是在故意刺激我。我就站起后跟那个小伙说把你的刀给我玩玩,那个小伙就把刀递给我了,我把刀拿在手里面走到我开始吸烟的地方,当时王某丁他们在那里吹牛还边吹边笑,我就控制不住自己,我拿着刀就从王某丁背后绕到他前面,我用我的右手拿刀往王某丁的右肩部往内杀下去,我杀着王某丁的时候还对王某丁说了一句你一辈子玩我,玩在我头上来,王某丁被杀了一刀后就站起来跑,我接着就跟着追,后追了几米后没有追上。我侄儿子媳妇就叫一个小伙骑摩托车送我下山,下山后我叫那个小伙送我回家,在回到新民马坪地小学旁边的路上的时候我们就遇到警察,警察就把我带到派出所了。因为王某丁和我妻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害我一个美满的家庭就这样完了,他今天还在我面前还说刀,加上我又是喝酒的,我一时就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我手里又有刀,我想到他一直马着我吃,我就想拿着刀去教训他一下,看他怕不怕我,王某丁站起来跑我还要追他就是想证明他怕不怕我。我就杀了他一刀,杀着右肩内侧。刀是一把亮色的卡子刀,刀柄是两瓣的,刀柄有10cm左右,刀刃长10cm左右,刀是我跟在旁边玩的一个小伙借的,在我被派出所的人抓获的时候被派出所的民警提取并扣押了。我手上的血是在我杀王某丁的时候,血染在刀上,我后来一直拿着刀,血就染在我手上了。大家都喜欢叫我吴龙妹,我妻子和王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个事情我家周围的邻居都知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祥持刀将王某丁杀成伤,致王某丁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所提被害人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永祥使用跳刀不计后果对被害人王某丁实施追杀,造成被害人王某丁在送医途中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永祥有前科,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永祥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菊珍其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被告人吴永祥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永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唐某甲乙、曾某甲、王某丁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开华

审 判 员  陈 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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